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贵港市医疗救助就医服务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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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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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医保发 〔2026〕5号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贵港市医疗救助
就医服务管理的通知
各县 (市 、区)医疗保障 局、卫生健康局,市 医疗保障 事业管理
中心 ,市 直各有关 定 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 市 医保资源配置,引导 医疗救助对 象就近有
序就医,提 升救助资金使 用效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 维护
医疗救助基金安全 ,根 据《国家 医保局办公 室 农 业农 村部 办公
厅 关 于更好保障 困难 群众医保权益进一步做好就医服务管理 工
作的通知》(医保办〔2024〕28号)、《广西壮族 自治区医疗
救助经办规程(试行)》(桂医保办〔2025〕5号)及 《关 于进
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 象信息共 享工 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5〕
303号)等相关 文件要求 ,现就规范我 市 医疗救助对 象在统筹区
内 定 点医疗机构的就医服务管理 工 作,通知如下:
贵 港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文件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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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医疗救助转诊管理
( 一 ) 首 诊 原 则
医疗救助对 象就诊时 ,应遵循 分级诊疗原 则,优先选择其 医
疗救助特殊身 份认定 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首诊单位。除急
危 重症等特殊情况 外,原 则上应在本人选定 的基层定 点医疗卫生
机构首诊。
( 二 ) 转 诊 定 义 与 分 级
医疗救助逐级转诊是 指救助对 象在定 点医疗机构就诊期间,
因病情需 要,依 据医疗机构等级由低向高 依 次转诊的行为。非急
危 重症患者,严禁跨越医疗机构等级办理 转诊手续。
( 三 ) 转 诊 范 围
医疗救助有序转诊范围包括:
1.市 域 内 基层转诊:医疗救助对 象在市 域 内 一级及 以下医疗
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首诊后,转诊至市 域 内 二级及 以上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因就诊地无 一级及 以下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首
诊为二级医疗救助定 点综合医疗机构的,可直接转诊至三级医疗
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县 (市 、区)的城 市 建成 区(不含郊 区和乡
镇)无 二级综合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的,可由一级及 以下医
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直接转诊至三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
2.市 域 外转诊:医疗救助对 象经市 域 内 三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
疗机构诊治后,因病情需 要,转诊至市 外定 点医疗机构。
( 四 ) 转 诊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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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 转诊手续:
1.患者就医的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不能明 确 诊断或 不具
备诊断条件。
2.患者所患疾病在就医的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不具 备治
疗条件。
( 五 ) 免 转 诊 适 用 情 形
患者在二级及 以上医疗机构确 诊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无 需 办理 逐级转诊手续:
1.急危 重症:经“120”急救入院、意外伤害 急送入院、存在严
重开放性损伤、病情危 急危 及 生命需 即 刻救治的患者;或 无 下级
转诊单但已 签署知情同意书,入院 72小时 内 病情突 发 加重,危
及 生命的患者(医疗机构需 详实 记录病程,完善 病案备查 )。
2.特殊疾病:甲类 、乙类 传染 病确 诊患者;重大疫情期间优
先服从传染 病防控要求 就近就医的患者;其 他疾病合并艾 滋病、
结核 病的患者;精神类 疾病患者。上述患者可在具 备相应诊疗资
质的二级及 以上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
3.特定 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 (肾透析)、恶性肿瘤 、
器官 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重型 /中间型 地中海贫血、血友 病;纳
入国家 《罕见病目录》的病种;以及 眼科、牙 科、儿童康复等基
层无 对 应诊疗条件的专科疾病(可直接到市 域 内 二级及 以上医疗
机构就诊)。
4.特殊人群:18周岁及 以下儿童、6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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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以及 临产分娩或 需 治疗孕产期并发 症的患者。
( 六 ) 转 诊 流 程
1.一级及 以下医疗机构:救助对 象可自由选择在本市 范围内
一级及 以下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享受 医疗救助“一
站式”结算。原 则上应优先选择乡镇卫生院或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所在乡镇(街道)无 一级及 以下定 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所在乡
镇(街道)二级定 点医疗机构。
2.向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在本市 范围内 任何一级及 以下医疗
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首诊后,因病情需 要,可由首诊医疗救助定 点
医疗机构向二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转诊,不得直接转往三级
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和市 外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因所在乡镇
(街道)无 一级及 以下医疗机构,首诊为二级定 点医疗机构的,
可直接向三级定 点医疗机构转诊。县 (市 、区)的中心 城 区无 二
级综合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的,可由一级及 以下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直接转诊至三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
3.向三级医疗机构转诊:在二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就诊
后,因病情需 转上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经就诊机构
出具 转诊证明 后,可向本市 范围内 的三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
转诊,不得直接转往市 外定 点医疗机构。
4.向市 外医疗机构转诊:在本市 范围内 三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
疗机构就诊后,因病情需 转市 外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经就诊机构出具 转诊证明 ,可转市 外上级定 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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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长期异地安置:已 办理 长期异地安置备案的救助对 象,应
在备案时 选定 就医地的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备案后,可向医
疗救助身 份认定 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维护就医地医疗救助定 点
信息,享受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在选定 的就医地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影响医疗救助待遇。
( 七 ) 注 意 事 项
1.转诊有效期:市 内 转诊证明 有效期为 30天,转诊到市 外
有效期为 60天。逾期未办理 入院手续的,需 重新开具 转诊证明 。
经逐级转诊到上级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经治疗病情好转,在转诊
证明 有效期内 ,患者在本轮转诊过程最高 等级及 以下定 点医疗机
构之间往返就医的,无 需 重新开具 转诊证明 。
2.转诊管理 :严禁未经诊治随意开具 转诊证明 。一级医疗救
助定 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 由执业医师 开具 ;二级及 以上的医疗
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 由具 有主治医师 及 以上职 称的接
诊医师 开具 。对 符合转诊条件的医疗救助对 象,医疗救助定 点医
疗机构应为其 填写 《贵港 市 医疗救助转诊备案登记表 》(附件 3)
并充分尊重患者就医意愿,不得强行截留。严禁为不符合条件的
医疗救助对 象出具 转诊证明 。
3.入院告知与补 录:本市 范围内 的二级、三级医疗救助定 点
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 象办理 住院登记时 ,须同步做好转诊政策
宣 教和身 份核 验。确 需 补 录转诊信息的,须在患者结算前完成 ,
确 保其 享受 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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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转诊处理 :对 不符合免转诊情形且未办理 转诊手续仍坚
持要求 住院的医疗救助对 象,医疗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由患者
在知情告知书上签字确 认。未按规定 逐级转诊的,后续发 生的医
疗救助费用均不享受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需 由患者持费用清
单、发 票等材料回医疗救助身 份认定 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
(零 星 )报销 。
二、门诊医疗救助
(一)对 患有全 区统一规定 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救助对
象,在本市 范围内 的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或 “双 通道”药店就医
购药,无 需 办理 转诊手续,实 行直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在区内 市 外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或 “双 通道”药店就医购
药的,实 行定 点管理 ,按《门诊特殊慢性病定 点医疗机构变 更、
扩诊申请服务指南》执行,最多可选择 3 家 定 点医疗机构。
在区外定 点医疗机构或 “双 通道”药店就医购药的,需 办理 转
诊备案或 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门诊特殊慢性病定 点医疗机构
转诊备案服务指南》《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备案服务指南》《跨省
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服务指南》和《跨省异地工 作人员备案服务指
南》等执行。
(二)特殊药品实 行定 点治疗机构管理 ,按《门诊特殊药品
定 点医疗机构变 更、扩诊申请服务指南》执行。参 保人员可选择
1 家 二级及 以上定 点医疗机构和 1 家 一级及 以下定 点医疗机构作
为特殊药品定 点治疗机构,在已 选定 的定 点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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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定 点治疗机构开具 的电子处方流转到符合条件的药店购药的,
按规定 享受 单列门诊统筹或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待遇,在非
选定 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 开具 处方的,不享受 医保和医疗救助
报销 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 门要组织医疗救助就医服务管理 政策培
训,各县 (市 、区)医保部 门及 定 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加
强政策宣 传。各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 具 备开具 转诊
单资质医师 的培训与管理 ,确 保准 确 掌握 转诊条件、流程及 《贵
港 市 医疗救助转诊备案登记表 》规范填写 要求 。出具 转诊证明 的
医疗机构须认真核 实 救助对 象身 份信息,对 身 份不符的,不得办
理 转诊手续。
(二)转诊诊断应与患者在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诊断具 有相
关 性,或 症状描 述具 有一致性。对 不符合转诊条件但患者自行要
求 转诊的,医疗机构应认真细致地做好解释工 作,不得违规办理
转诊手续。
(三)医疗救助对 象在基层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或
经基层首诊转诊到市 域 内 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 行基
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各级医保经办
机构应确 保手工 (零 星 )报销 渠 道畅通,按规定 及 时 兑现医疗救
助对 象医保待遇。各县 (市 、区)医保部 门应根 据本地医保资源
配置、医疗服务能力及 医疗救助对 象就医习惯等因素,与定 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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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机构协议明 确 转诊率控制目标 。
(四)各县 (市 、区)医保部 门要加强对 转诊工 作的监督指
导 ,向救助对 象公 布 本辖区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分级转诊路径
和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将转诊制度落实 情况 纳入对 医疗救助
定 点医疗机构考核 内 容 。对 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医疗救助对 象违规
办理 转诊手续,造成 医疗救助资金损失的,由该定 点医疗机构承
担相应损失,并对 违反 规定 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 规定 严肃 处理 。
本通知自 2026年 7月 1 日 起执行。各县 (市 、区)可根 据
本通知要求 ,结合实 际情况 ,制定 具 体实 施细则,并报市 医保局
备案。
附件:1.贵港 市 医疗救助对 象住院治疗转诊知情告知书
2.贵港 市 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转诊工 作
流程图
3.贵港 市 医疗救助转诊备案登记表
4.贵港 市 医保经办机构就医服务管理 联 系方式
贵港 市 医疗保障 局 贵港 市 卫生健康委 员会
2026年 4月 22 日
(公 开前需 经政府信息公 开审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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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贵港市医疗救助对象转诊知情告知书
尊敬的参 保人:
欢迎您来到我 院就医,我 们将竭诚为您提 供 服务。为便 于您
获得医疗救助“一站式”报销 ,请详细阅读本知情告知书。
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办公 室 关 于印发 〈广西壮族 自治区医疗
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办〔2025〕5号)和
《广西壮族 自治区医疗保障 局 广西壮族 自治区民 政厅 关 于进一
步做好医疗救助对 象信息共 享工 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5〕
303号)文件要求 ,您在我 院住院必 须出示我 市 一级/二级医疗救
助定 点医疗机构出具 的转诊证明 ,方可正常享受 医疗救助“一站
式”报销 。未办理 转诊直接办理 住院的,需 先行垫 付医疗救助费
用后,持有关 材料至身 份认定 地医保经办部 门申报。
请您认真阅读下文后签字:
本人办理 住院前院方已 告知在此住院须办理 转诊手续。本人
已 知未办理 转诊直接住院,无 法获得医疗救助“一站式”报销 ,需
持材料至身 份认定 地医保经办部 门申报。
患者/代理 人签字: 电话:
医 生 签 字:
医 院:
20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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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贵港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转诊工作流程图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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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贵港市医疗救助转诊备案登记表
患者基本
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
址
联系
电话
申请救助
对象类别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重残)
城乡低保对象(其他)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脱贫不稳定人口 突发严重困难户
边缘易致贫户 返贫致贫人口 其他:
转诊条件
患者就医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或不具备诊断条件
患者所患疾病在就医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
备注:请勾选患者符合的转诊条件。
患者就医
基本情况
首诊/接诊医疗机构 疾病诊断 转入医药机构 转诊类型
门诊
住院
基本病情
摘要
首诊/接
诊医生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患者或家
属意见
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医院医务
科意见
部门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市 内 转诊证明 有效期为 30天,转诊到市 外有效期为 60天。逾期未办理 入院手
续的,需 重新开具 转诊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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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贵港市医保经办机构就医服务管理联系方式
贵港 市 医疗保障 事业管理 中心
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科,联 系电话:0775-4576639
桂平市 医疗保障 事业管理 中心 :0775-3363869
平南县 医疗保障 事业管理 中心 :0775-2793488
港 北区医疗保障 事业管理 中心 :0775-4253381
港 南区医疗保障 事业管理 中心 :0775-4208600
覃塘区医疗保障 事业管理 中心 :0775-277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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