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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信息:

1 
 
 
 
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水工部分)
安全监测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 
 
 
施工电子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NXHR-2021-208 
 
 
 
 
 
 
 
 
 
 
 
 
招   标   人: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宁夏鸿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2 
 
2021 年 04 月 29 日  
  
3 
 
 
目  录 
 
第  一  卷....................................................................................................................................................................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1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0 
附件一  ................................................................................................................................................................ 28 
附件四  ................................................................................................................................................................ 32 
附件七  ................................................................................................................................................................ 3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3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3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3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43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96 
1.一般约定  .......................................................................................................................................................... 96 
2  发包人义务  ...................................................................................................................................................... 96 
3  监理人 ............................................................................................................................................................... 96 
4  承包人 ............................................................................................................................................................... 97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 97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98 
7  交通运输 ........................................................................................................................................................... 98 
8 测量放线............................................................................................................................................................. 98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98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 98 
12  暂停施工......................................................................................................................................................... 99 
13 工程质量 .......................................................................................................................................................... 99 
14. 试验和检验 .................................................................................................................................................. 100 
15  变更 ............................................................................................................................................................... 100 
16 价格调整 ........................................................................................................................................................ 100 
17  计量与支付  .................................................................................................................................................. 100 
18  竣工验收(验收) ..................................................................................................................................... 102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102 
20  保险 ............................................................................................................................................................... 103 
24. 争议的解决 .................................................................................................................................................. 103 
第 3 节  合同附件格式........................................................................................................................................... 104 
附件一........................................................................................................................................................................ 104 
施工质量承诺书...................................................................................................................................................... 110 
安全生产责任书...................................................................................................................................................... 111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承诺书 ........................................................................................................................... 114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 11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16 
4 
 
第  二  卷............................................................................................................................................................... 134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  ............................................................................................................................ 135 
第  三  卷............................................................................................................................................................... 13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 13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 138 
第  四  卷............................................................................................................................................................... 13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40 
一、封面 .............................................................................................................................................................. 141 
目    录 .......................................................................................................................................................... 142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4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44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4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47 
四、授权委托书 ................................................................................................................................................. 148 
三、授权委托书...................................................................................................................................................... 148 
五、投标保证金 ................................................................................................................................................. 150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51 
七、施工组织设计............................................................................................................................................. 152 
八、项目管理机构............................................................................................................................................. 159 
七、项目管理机构 ................................................................................................................................................. 159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159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61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161 
十、资格审查资料............................................................................................................................................. 162 
九、资格审查资料 ................................................................................................................................................. 162 
十一、原件的复印件 ........................................................................................................................................ 168 
十、原件的复印件 ................................................................................................................................................. 168 
5 
 
 
 
 
 
 
 
 
 
 
 
 
 
 
 
 
 
第  一  卷 
6 
 
 
第一章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水工部分)安全监测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公
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己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以宁水
审发〔2020〕41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建
设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工程款,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的(水工部分)安全监测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吴忠市; 
2.2 项目规模:新建青镇泵站 1 座,铺设水源压力管道 20.33 公里,铺设各级
输、配水管道 122.68 公里向各受水区供水,其中:青铜峡支线 16.47 公里;利通
区支线 24.42 公里,一、二、三水厂连通管线 9.94 公里;灵武支线 13.3 公里,
灵武东山支线及配水管线 26.19 公里,灵武南郊支线 12.33 公里,灵武大泉水源
地连通管线 0.75 公里;各级农村人饮配水管线 19.28 公里。新建金积泵站、灵武
支泵站、灵武南郊支泵站 3 座加压支泵站,沿线布设各类管线建筑物 735 座。 
2.3 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水工部分)安全监测系统采购
及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和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2.5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为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
7 
 
应的施工能力。须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电子与智
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具备水利水电
工程专业及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外省进宁企业建造师需具
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3.2 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
投标人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 年 4月 30 日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持 CA
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nxggzyjy.org/),
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4.2 图纸等资料/元每套(含押金),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到 宁
夏鸿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鸣柳岛 A区 3-3)订购,过
期不候。 
 4.3 投标保证金账号自动生成,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交易平台已备案
的基本账户通过网银或汇款缴纳,保证金缴纳银行与虚拟账号由投标人登录系统
后自动获取。 
 4.4 各投标人在开标前应随时关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澄清/变更公
告”栏,本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
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不再以其它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变
更公告或澄清、补疑等从而导致投标失败的,其后果自行承担。 
 4.5 其它:该交易管理平台系统实行 CA 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CA 数字证书
办理,请咨询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客服电话:4008600271 按 1 号键
咨询。平台使用及操作问题,请联系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4009980000。  
8 
 
5.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5.1 投标保证金金额:伍万元整(¥50000.00 元) 
5.2 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
标文件,同时递交备份电子及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中心开标厅(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51 号四楼或五楼,具体开标厅详见四楼和五
楼指示屏) 。  
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7.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 
7.1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7.2 定标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令 103 号)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 352 号           
联系人:韩颖                            
电话:13895196045  
9 
 
招标代理机构:宁夏鸿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鸣柳岛 A区 3-3   
联系人:张强                     
电话:0951-5610666/15378933003                                   
电子邮箱:hrzx6860@163.com 
 
 
宁夏鸿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9日 
 
  
1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 352 号           
联系人:韩颖                            
电话:13895196045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宁夏鸿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鸣柳岛 A 区 3-3   
联系人:张强                     
电话:0951-5610666/15378933003                                   
电子邮箱:hrzx6860@163.com  
1.1.4 项目名称 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水工部分)安全监测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 
1.1.5 建设地点 吴忠市 
1.2.1 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工程款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水工部分)安全监测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工程
量清单和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60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 
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为独立法人资格,须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及以上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
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1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信誉要求: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  
网站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等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良信用记录,提供查询记录; 
项目管理人员:建造师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及机电工程专业二级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外省进宁企业建造师需具备一级注册建造
师资格),且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水电工
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其他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财务要求:近三年度财务状况良好  
其他要求:无。 
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上述资料应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网络截图,
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黑白复印件扫描或图像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其为不合格资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对施工现  
场进行踏勘以获取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  
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注:如投标单位有需求,可以与招标人协商进行考察。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前 10天 
招标代理机构
接收疑问的方
式 
投标人将问题提交至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系统内的“提出异议”栏。 
1.10.3 
招标人书面澄
清的 
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前 15天 
招标人书面澄
清的方式 
招标人将书面澄清提交至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系统内的“回复查看”栏,供
1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投标人自行查收。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变更
公告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前 10天 
2.2.2 
投标文件递交 
及截止时间 
递交时间:2021 年 5月 25日 8:30 时至 9:00 时 
截止时间:2021 年 5月 25日 09 时 0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不需要确认。澄清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发布之日起,视为投标人已
收到该澄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站上发布的澄清文件造成的损失,
投标人自行负责。 
2.3.2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不需要确认。修改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发布之日起,视为投标人已
收到该文件。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站上发布的修改文件造成的损失,
投标人自行负责。 
3.1.1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对投标
文件的修改、补充部分以及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问题所做出的书面澄清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起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2、投标保证金账户:持CA数字证书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按系统提示在线下载招标文件后,系统会自动显示保证金帐号及相关信息,请
按系统提示缴纳投标保证金。 
3、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 ①、②种形式提交: 
①现金形式: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
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
1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户。 
以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到账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
标保证金的依据。 
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
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②银行保函形式: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
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
证金。 
投标人应开具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的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银行出具(如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开户银行不具备出具银行保函资格的,则应当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上级银
行出具); 
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银行保函原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单独密封递交给招
标人,投标文件中只附银行保函复印扫描件,上传电子交易平台的保证金查询
系统的相关资料应按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操作,如有疑问则电询公告的网上交易
平台电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如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其原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
递交至开标地点。密封方式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规定。 
6、投标单位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及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规
定部分。 
3.5.2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近 3 年(2017 年-2019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近 3 年(2018 年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
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7.3 
签字或盖章要
求 
除“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使用纸质版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的
格式外,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1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可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电子版投标文件:1 份(U 盘)  
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  
其他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按招标人需要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并确保上  
传交易平台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所有内容一致  
3.7.5.1 
投标文件装订
要求 
投标文件采用双面打印,所递交的每份投标文件必须在文件左侧装订并胶封, 
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 
投标文件的密
封和标记 
一、平台上传的投标文件:用投标人本单位 CA 数字证书加密后上传至宁夏电
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二、备份的投标文件:  
1.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U 盘)单独采用一个牢固的封套密封。  
2.纸质版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别采用一个牢固的封套密封。  
三、投标文件密封包封标志  
密封是指投标人对包封的封口处牢固粘接加贴封条,并在封条上加盖投标单位
公章。  
交:                         (招标代理机构的全称)  
投标工程:                   (工程名称+标段名称)  
招标编号:                   (按招标文件标志的招标编号写)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注:备份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者,其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接收,  
并退还给投标人。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1.平台上传的投标文件:用投标人本单位 CA 数字证书加密后上传至宁夏电子
招投标交易平台  
2.备份的投标文件(非加密)及纸质投标文件: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
标厅(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51 号四楼或五楼,具体开标厅详见四楼和五楼
指示屏)。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否 
□是,退还安排: 
15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5.1 
开标时间 
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厅(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51 号四
楼或五楼,具体开标厅详见四楼和五楼指示屏)  
投标人代表是否参加:☑是;□否 
5.3 
开、评标的补
救措施 
1.开标补救措施:无。投标人现场未携带本单位 CA 数字证书进行解密或解密
不成功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开标会议结束后退回全部投标文件。  
2.评标及补救措施: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出现无法用电子标进行评标
的情况时,可切换至纸质标继续进行评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委托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前 3 名  
7.4.1 
履约保证金 
金额和形式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  
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限:签订合同前  
□不要求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招标控制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招标控制价:大写:贰佰玖拾玖万贰仟陆佰柒拾玖元壹角叁分(¥2992679.13 元); 
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 
9.2 电子开评标系统 
 
(一) 电子投标文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含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电子投标文件编制: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宁夏版)编制。  
3、电子投标文件形式:  
(1)NXTF 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的电子版文件,须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的宁夏电子招  
投标交易平台,开标时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用于标书解密。  
(2)nNXTF 后缀形式的文件是未加密投标文件,须提供 U 盘一份(含商务标及技术标),在  
1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开标现场一起递交。  
4、电子投标文件密封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电子投标注意事项:  
1、各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及时关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澄清/变更公告”栏、系统内“答  
疑澄清文件领取”栏及系统内“回复查看”栏,及时查看时间或内容上(包括工程量清单)的调
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  
2、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编制:  
电子版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使用国泰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宁夏版)编
制,电子投标模式操作步骤详见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相关操作流程文件,使用国泰新
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宁夏版)专用工具生成有 NXTF 以及 nNXTF 两种后缀形式的文件(包含
商务标及技术标)。  
其中,NXTF 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的电子版文件,须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的宁夏电
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标时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用于标书解密。nNXTF 后缀形式的
文件是未加密投标文件,须提供 U 盘一份(含商务标及技术标),在开标现场与纸质版投标文
件一起递交。  
具体生成投标文件的方法及电子签名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操
作手册区的“宁夏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手册下载”。  
电子标书未加密投标文件(nNXTF)作为备用投标文件,上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用:  
(1)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2)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3、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时间: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网上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进行上
传递交。电子加密投标文件(NXTF)及电子标书备份文件(nNXTF)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及
送达。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及送达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4、开标解密:  
开标会议按规定程序进行:投标人开标现场须随身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所用的 CA 数字证书,用于
现场投标文件的解密。  
5、通过 CA 数字证书登陆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main.nxggzyjy.org/TPBidder/), 在
【工程业务】-【填写投标信息】页面搜索项目名称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在【工程业务】- 
【招标文件领取】页面下载招标文件。  
6、本次招投标使用网上电子标形式,请下载招标文件后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宁夏版) 进
1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行投标文件的制作,下载地址
http://www.nxggzyjy.org/ningxiaweb/005/005004/20170909/502ab118-2ad0-42ef-90af-2302
832b8948.html  
7、投标单位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制作完成后,通过国泰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将格式清单导入
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  
8、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必须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业务】-【上传投标文件】菜单
进行投标文件的加密、上传。  
(三)无效投标情形: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NXTF)及电子标书备份文件(nNXTF)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及送达。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及送达的,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未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所用的 CA 数字证书,视为无效投标。  
3、加密的投标文件(NXTF)与未加密投标文件(nNXTF)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投标。  
9.3 
图纸保密:不得擅自复印、拍照,更不得涂改或在图纸上做任何标记、抽换、损坏,必须保证
图纸的整洁,不得丢失泄密。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图纸须退还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9.4 
书面形式释义: 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信函、电函和其它加盖
公章的书面或电子文档材料。 
9.5 开标现场携带资料: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还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所用的 CA 数字证书  
9.6 
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员及业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上报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8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管理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
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
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9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
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
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
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
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0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
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
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
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
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
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
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
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21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
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
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网站上传供投标人自行浏览,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 投标人须留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网站发布的澄清通知,投标人自
行下载该澄清通知,不需要确认。投标人未留意该澄清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
件,并以书面形式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网站上传供投标人自行浏览。 
    2.3.2 投标人须留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网站发布的修改通知,投标人自
行下载该修改通知,不需要确认。投标人未留意该修改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投标协议;(以联合投标的投标人提交) 
22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项目管理机构;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清晰、真实可信,资质证明文件必须在
规定的有效期以内,超过有效期或不清晰的资质证明文件将可能导致在评标时做
为废标处理。不按照上述内容编写投标文件做为废标处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
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
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
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3.4.1 项条款执行。 
    3.4.4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2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保证金通过交易平台系统直接转入投标人的账户。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
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相关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水利行业信用查询结果、信用中国查询结果等
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扫描件,具体
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扫
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
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
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
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
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4 
 
    3.7.3 投标人签字与盖章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及中标人纸质版投标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
交的投标文件,以上传至投标人须知指定平台最晚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为准。 
4.3.2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在开标结束后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
保证金。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
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未准时参加
的视为默认所有开标过程和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需携带资料见投标人须知。 
5.2.2 开标会议在监督机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主持人按下
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及人员; 
   (3)由招标代理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保证金入账查询,并公布保证金到账
情况; 
   (4)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
25 
 
是否派人到场;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按开标顺序解密投标人投标文件; 
   (8)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项目经理姓名的
递交情况,并记录在案; 
   (9)重申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
字确认; 
   (11)开标结束。 
    5.3 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
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
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6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
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
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公示 
    自评标工作结束之日起,在与发布招标公告一致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
示,公示期为 3 个日历天。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在与发布招标公告一致的媒介
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为 3个日历天。 
    7.3 中标通知 
    招标人将在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保证金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
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
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
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
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27 
 
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
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 
 
附件一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保证
金 
投标报价 
(元) 
质量标
准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29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
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30 
 
31 
 
附件三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八格式在    年  月  日
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
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 
32 
 
 
附件四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                            (签字) 
                                           
                                                     年   月     日 
 
33 
 
附件五 
 
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4 
 
附件六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
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质量标准:                      。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
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
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各交易平台提供自动生成二维码并提供在线打印服务的中标通知书,从其
格式。) 
 
 
35 
 
 
附件七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 方 已 接 受                      ( 中 标 人 名 称 ) 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标文件装订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规定要求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授权委托人 
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近六个月内其中一个月有
效社会保险证明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营业执照 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许可证书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资质等级 
须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在有效期
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信誉 
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提供 有
效的文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招标代理机构于评标
期间在线查询,出现不良信用记录者为不合格) 
37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及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
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外省进宁企业建造师需具备一级注
册建造师资格)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 B 证,能提供近六个月内其中一个月有效的社保证明
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技术负责人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且能
提供近六个月内其中一个月有效的社保证明为合格,否则
为不合格。  
其他项目管理机构  
人员 
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且出
具近六个月内其中一个月有效社保缴费证明为合格,否则
为不合格。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计划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款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38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投标报价: 50 分; 
施工组织设计: 30 分; 
施工企业信用: 10 分; 
其他评分因素: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设备 10 分; 
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评审计分,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名次,已
通过响应性评审、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评标,评标指标及
单项分值设置如下: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为所有在最高限价的 95%到最高限价范围内投标人
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2.3 
投标报价的偏
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39 
 
条款
号 
评分因素及分
值权重 
评分因素子项 评分标准 分值 
2.2.4 投标报价 
①报价得分(40 分)  
本项目设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不含
招标控制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
基准价的得 40 分;从 0%开始每增加 1%,扣 1.5 分;从 
0%开始每降低 1%,扣 1 分;不足 1% 按内插法求得分数。  
评标基准价为所有在最高限价的 95%到最高限价范围内  
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C=N1+N2+ N3+„Nn/n,
式中:C 为评标价;  
N 为在最高限价的 95%到最高限价范围内投标人报价;  
n 为在最高限价的 95%到最高限价范围内投标人的数量。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重要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 5%的,  
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做书面澄清说明,不能充分说  
明低价理由及列举低价证明材料的(相关材料必须装订  
在投标文件中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恶意压价及投  
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按无效投标处理,其投标报价不予  
参与报价得分计算。  
计算报价得分时,所有报价均为总报价(含暂列金)。 
40 分 
②投标报价的完整性(0-2 分); 
③投标报价的合理性(0-2 分) 
④主要单价分析的合理性(0-3 分) 
⑤各项单价的均衡性(0-3 分) 
10 分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完整性(4 分) 
“设计”各项主要内容是否齐全 0-2 分; 
措施、计划是否详尽 0-2 分; 
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可行性与合理性(4 分) 
施工方法是否可行和先进 0-2 分;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 0-2 分; 
施工进度和工期安排的可靠性和合理性(5 分) 
40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
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优先。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施工企业信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1 
 
    2.2.4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
第 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专家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2.2 符合性审查: 
    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提倡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由计算机完成。 
    (1)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2 
 
    (2)核实不可竞争费用,即核实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
的费率是否按规定计取;暂列金、暂估价是否与工程量清单价格一致。 
    投标人所投标书出现上述(1)至(2)条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3.2.3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
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5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B; 
   (3) 按本章第 2.2.6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综合信用组成情况计算
出得分 C; 
   (4) 按本章第 2.2.7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组成情况计算出得
分 D;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得分=A+B+C+D。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
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
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
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
变更的依据, 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
同文件的一部分, 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
施工的依据, 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44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
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
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
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
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
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
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
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
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
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
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45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
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
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
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
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
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
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
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
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
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46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
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
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47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
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
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
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
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
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
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
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
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
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4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
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
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
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
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
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
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
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
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
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
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
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
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49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
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
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
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
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
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
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
50 
 
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
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
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
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
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
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
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
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
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
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
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
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
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
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
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
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
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
51 
 
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17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
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
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
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
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
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
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
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
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
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
52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
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
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
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
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
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
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
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
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
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53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
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
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
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
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
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
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
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
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
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
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
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
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
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
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
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
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
程的施工活动。 
54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
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
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
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
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
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
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
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
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
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
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
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
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
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
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55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
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
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
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
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
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
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
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
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
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
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
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
56 
 
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
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
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
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
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
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 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
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
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
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
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
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
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
57 
 
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
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
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
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
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
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
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58 
 
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
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
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
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
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
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
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
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59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
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
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
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
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
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
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
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
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
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
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
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60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
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
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
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
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
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
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
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
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
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
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
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
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
61 
 
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
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
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
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
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
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
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
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
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
62 
 
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
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
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
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
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
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
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
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
63 
 
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
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
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
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
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
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
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
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
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
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
64 
 
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
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
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
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
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
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
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
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
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
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
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
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
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
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
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
65 
 
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
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预
付款 
完成工作量
付款 
质量保证金
扣留 
材料款
扣除 
预付款
扣还 
其
它 
应收
款 
累计
应收
款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
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
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
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
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
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
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
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
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66 
 
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
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
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
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
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
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
67 
 
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
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
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
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
68 
 
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
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
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
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
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
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7.1
(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
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
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
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
69 
 
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
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
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
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
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
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
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
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
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
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
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
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
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
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
70 
 
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
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
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
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
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
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
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
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
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
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
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
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
71 
 
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
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
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
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
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
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
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
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72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
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
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
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
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
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
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
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
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
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
73 
 
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
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
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
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
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
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
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
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
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
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
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
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
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
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
74 
 
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
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
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
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
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
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
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
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
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
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
75 
 
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
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5.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
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
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
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
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
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
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
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
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
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76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 P0[A+(B1* Ft1/ Fo1+ B2* Ft2/ Fo2+ B3* Ft3/ Fo3·····Bn* Ftn/ 
Fon)-1]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
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7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
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
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
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
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
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77 
 
按第17.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
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
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
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
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
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
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
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
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
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78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
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
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
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
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
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
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
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
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
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
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
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
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
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
终工程量。 
79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
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
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
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
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
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
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7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80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
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
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
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
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
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
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满时,发包
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
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
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
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
81 
 
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
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
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
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
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
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
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
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
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
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
82 
 
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
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
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
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
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
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
83 
 
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
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
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
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
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
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
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
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
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
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
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
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
问题。 
    18.7 竣工验收 
84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
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
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
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
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
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
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
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
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
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
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
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
的款项中扣除。 
85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
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
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
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亦从工程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
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
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
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
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
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
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
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
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
86 
 
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
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
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
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
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
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
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
87 
 
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
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
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
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
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
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等办理保险。 
    20.6 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
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
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
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7 保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
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
88 
 
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
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
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
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
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
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
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89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
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
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
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
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
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
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
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
90 
 
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
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
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
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
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
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
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
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
91 
 
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
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
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
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
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
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
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
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
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92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有权
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
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
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
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
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
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
延长天数; 
93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
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
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
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
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
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
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
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
(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
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 
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
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 可按本
94 
 
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
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
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
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
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
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
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
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
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
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
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
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
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95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
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
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
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6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填入发包人的名称)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填写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限)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填
写文件送达地点)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2.2.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 
(2)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
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l)按第 4.3 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97 
 
(2)按第 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 15.6 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 „ 
 (2)„ „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 
 (2)工作内容:                                      。 
(3)分包金额限额: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
期 
备注 
        
        
        
 
98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地点 计划移交日期 备注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
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提供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其中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的雨日超过     天; ` 
(2)风速大于     m/s 的   级以上台风灾害; 
99 
 
(3)日气温超过    ℃的高温大于     天; 
(4)日气温低于    ℃的严寒大于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竣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2)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其 它 暂 停 施 工 责 任 的 其 它 情
形: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 包 人 承 担 的 其 它 暂 停 施 工 责 任 的 其 它 情
形: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        ;优良标准为:        。达到优良的奖
金为:        。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
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00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
人负责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     %。
关键项目:     ,单价调整方式:        。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填写奖励额度)。 
    15.8  暂估价 
    15.8.1 (l)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人)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及其来源:                           。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分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
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工程预付款
101 
 
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
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
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3)第三次预付款 „„„„„„„„„„„„„。 
┇ 
┇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时开始扣款,直
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时全部扣清。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
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份。 
)(
)(
1
12
SFC
SFF
A
R 


102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政府验收包括:        。验收条件
为:       ,验收程序为:          。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其余由监理人主
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 要 在 施 工 期 运 行 的 单 位 工 程 或 工 程 设 备
为:         、         、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费用承担: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 
103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                         
投保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 
保险条件: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24.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
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104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格式) 
            (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 发 包 人 ” ) 为 实 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2.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
先者为准。 
4.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 
6.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105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10.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6 
 
 
 
附件二: 
履  约  担  保 
(适用于其他方式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已接受      (承包人名
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
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
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
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
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
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107 
 
 
 
履约保函 
(适用于银行担保) 
关于我方不可撤销的保证函No.:               
致:             
    本保函作为以贵方为受益人,由本行出具的对贵方与           (以下简称
卖方)于20  年  月  日签署的就                 标段买卖       设备签订
的         号合同的卖方的履约保函。 
1、本行或承继人(如有)向贵方出具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         元,
大写:              元,即相当于合同价格10%的本保函,并受其约束。 
2、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
的规定和双方此后可能做出的并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的义务时(以下简称违
约),本行将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
贵方提出的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的索赔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贵方。 
3、本保函项下的任何付款应免于现在或将来的任何税款、关税、收费、费用、
扣除或扣留,也不得以此为由从中做出任何扣减,既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也不
论是由何人征收的。 
4、本保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今后任何对合同
条款的修改,贵方在时间上的通融、其他宽容、让步或由贵方采取的若无本条款
则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行为或不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
任。 
5、本履约保函在开立之日起生效,在合同约定的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30 
日内完全有效。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后,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 
谨启。 
出具履约保函银行名称:  
加盖公章处: 
 
108 
 
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
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
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
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
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
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
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
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
乐等活动。 
109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
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
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
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
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110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 四 
施工质量承诺书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承包                  (标段名称)施
工。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我公司特作如下承诺: 
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履行施工
承包合同;有效地组织与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及机
械设备;切实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认真接受建设单
位、现场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保证工程
施工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和准确,按要求时间整理上报施工档案;保证工程保质
保量完成,达到承诺的工程质量要求。项目经理       对该标段工程质量负终身
责任。 
以上承诺由我公司严格履行。如因承建的工程施工质量原因给国家和人民生
命财产造成损失,我公司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111 
 
附件 五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
按期完成,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的安全职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工程的特点,建设单位与监理
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本《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以明确各方职责,作为安全管
理的指导与检查执行依据。 
一、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责任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选择符合相关资质、信誉良好的施工
企业承包施工。 
2、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拖欠
工程款,为确保安全措施经费足额到位创造条件。 
3、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
资料,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4、督促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鼓励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加大安
全投入,自觉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 
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受业主委托,负责对本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工程施工过
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令、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2、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专项交底,并签订安
全生产责任书。 
3、应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按操作规范与规程作业,对施工现场存在
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整改。 
三、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112 
 
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
对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制度,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
记录。 
    2、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
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
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执
行。 
5、施工现场应健全各类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
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 
6、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及高处作业防护、施工机械
的安装检查、验收制度,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 
7、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的各
项法律、法令、法规及行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
业,同时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 
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
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9、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
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报告。 
10、无论何种情况下发生的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有施工
单位承担。 
113 
 
四、本《安全生产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 
监理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 
施工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 
 
 
 
 
 
 
 
 
 
 
 
114 
 
附件 六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水利工
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的通知》(安委【2010】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宁安委【2013】3号)等通知要求,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我
公司明确做出以下承诺,作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指导与检查执行依据。 
1、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
企业资质,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2、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利工程定
额人工工资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增加质量检测费的通知》(宁水计发
【2011】23 号)文件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计取,做到专款专用。 
3、加强工程管理,严禁非法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咨询人执行审计纪律,不得接受所有施工单位或第三方的礼品、宴请和任
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
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相关资料和情况。 
特此承诺。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115 
 
附件七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发包人名称)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      (项目法人)以     
(承包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单位如果中标承建                          (项目标段名称)工程,
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及
时结付农民工工资。若因我单位或监理单位未能按时上报月进度款支付材料造成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 
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
愿意无条件接受业主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
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11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
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
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
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
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4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1. 投标总价。 
2. 工程项目总价表。 
3.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5. 工程单价汇总表。 
6.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7.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8.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9.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 
10.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1.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 
12.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117 
 
13. 总价项目分解表。 
14. 工程单价计算表。 
15.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
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
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
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
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
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
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组号和工程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
容填写,并按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暂列金额按招标
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6.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按招
标文件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计日工项目报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
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
价。 
8.辅助表格填写: 
(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
率填写; 
(3)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
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4)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
118 
 
(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
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 
(5)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
量单位和供应价格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
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6)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填写的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
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7)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
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
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
标人提供); 
(8)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
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
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9)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每个总价项
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10)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
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
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
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
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
相一致; 
(11)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
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3、其他说明 
 
 
119 
 
投  标  总  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120 
 
 
工程项目总价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组  号 项 目 分 组 名 称 
金 额 
(元) 
备注 
    
    
    
    
 合计(A)   
 
    暂列金额(B)           (由招标人填入)   
    投标总报价(A)+(B)     (填入投标总价)     
 
 
 
 
 
 
 
 
 
 
121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组 号:                                        分组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注 
       
       
       
       
       
合计 
(汇入工程项目总价表) 
     
 
注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组按单位工程或专项工程模式进行分组。 
模式一:按单位工程分组。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分为四段数字,其分
段含意为: 
            □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 
第一段数字为分组号,代表单位工程序号;第二段数字为专业工程序号,与技术
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章号相一致;第三段数字为该专业工程下属的子
项序号;第四段数字为第三段数字所指工程子项的下属孙序号。 
模式二: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各章的专项工程进行分组。分组工
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分为四段数字,其分段含意为: 
             □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 
第一段数字为分组号,代表专项工程序号,与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中各章的章号一致;第二段数字为单位工程序号,同一单位工程在各分组工程量
清单报价表中序号的第二段数字相同;第三段数字为该单位工程下属的子项序号;
第四段数字为第三段数字所指工程子项的下属孙项序号。 
 
 
 
 
122 
 
计日工项目计价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2 材料     
      
      
      
      
      
3 机械     
      
      
      
      
      
123 
 
 
工程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
号 
项目名称 
计
量
单
位 
人工
费 
材料
费 
机械
使用
费 
其它
直接
费 
现场
经费 
间接
费 
企业
利润 
税金 
合
计 
一 建筑工程           
            
            
            
            
二 安装工程           
            
            
            
            
124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
号 
工程类别 
工程单价费(税)率(%) 备注 
其它直
接费 
现场经
费 
间接费 
企业利
润 
税金  
一 建筑工程       
        
        
        
        
二 安装工程       
        
        
        
        
125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
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人工
费 
材料
费 
机械 
使用
费 
   合计 备注 
  
 
         
  
 
         
  
 
         
  
 
         
  
 
         
  
 
         
  
 
         
  
 
         
  
 
         
126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
号 
工程
部位 
混凝
土 
强度
等级 
水泥 
强度
等级 
级
配 
水
灰
比 
预算材料量(kg/m
3
) 
单 
价 
(元
/m3) 
备注 
水
泥 
砂 石      
              
              
              
              
              
              
              
              
              
127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
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
号 
计量单
位 
供应价格
(元) 
预算价格
(元) 
      
      
      
      
      
      
      
      
      
      
      
      
      
      
      
      
      
      
128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规格型
号 
计量单
位 
预算价格
(元) 
备  注 
      
      
      
      
      
      
      
      
      
      
      
      
      
      
      
      
      
      
129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单位:元/台时(班) 
序
号 
机械名称 
规格
型号 
招标人
收取 
的折旧
费 
投标人应计算的费用 合计 
维修
费 
安
拆
费 
人
工 
柴
油 
电    
小
计 
 
              
              
              
              
              
              
              
              
130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 称:            ( 项目名称 )              ( 标段名称 )                           
单位:元/台时(班) 
序
号 
机械名称 
规格
型号 
一类费用 二类费用 
合
计 
折
旧
费 
维
修
费 
安
拆
费 
小
计 
人
工 
柴
油 
电    
小
计 
               
               
               
               
               
               
               
               
131 
 
 
总价项目分解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说明 
       
       
       
       
       
       
       
       
       
       
       
       
       
       
       
       
       
132 
 
工程单价计算表 
            工程 
单价编号:                                    定额单位: 
施工方法: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
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元) 
1 直接费      
1.1 人工费      
       
       
       
1.2 材料费      
       
       
1.3 机械使用费      
       
1.4 其它直接费      
1.5 现场经费      
2 间接费      
3 企业利润      
4 税金      
       
 合计      
133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  号 工  种 单  位 
单 价
(元) 
备注 
     
     
     
     
     
     
     
     
     
     
     
     
     
     
     
     
     
     
134 
 
 
 
 
 
 
 
 
 
 
 
 
 
 
第  二  卷 
135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 
    1、招标图纸组成 
附入招标文件中的图纸应包括以下各项图纸(不限于): 
(1)本工程流域水系有关测站的洪峰、洪量,以及工程场址的水位、流量、
泥沙等的水文图表; 
(2)本工程水库和各项工程建筑物(包括天然建筑材料场地)的平面地质总
图、平面地质填图、地质剖面和平切面图,以及各永久工程建筑物基础与天然建
筑材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 
(3)工程枢纽建筑物布置总图、各项工程建筑物总布置图、体形图、结构布
置详图、开挖和支护图、基础处理及灌浆与排水详图、边坡处理图、各项工程建
筑物的典型钢筋配置图、压力输水管道和其它钢结构的制造安装图、工程建筑物
细部的典型大样图,以及各项工程建筑物的安全监测详图等; 
(4)本工程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的布置及制造安装总图、消防、采暖通风、
火灾报警,以及计算机控制等的布置和系统安装图等; 
(5)工程枢纽建筑物施工组织设计所需的工程位置和对外交通图、施工场地
范围图(包括土料场、砂石料场、存渣场和弃渣场)等; 
(6)施工总布置图,以及各项施工临时辅助设施布置图等; 
(7)施工导流工程方案布置图、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布置图、施工期通航方
案布置图; 
(8)施工控制性进度表,以及发包人建议的施工总进度网络图。 
    2、招标图纸编绘 
2.1 图纸的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 
73.1—2013)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招标文件附图的幅面,推荐采用A3。 
2.2 图纸的幅面及图框尺寸见表1和图1。 
2.3 图纸的加长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 73.1—2013)
的规定。 
2.4 标题栏 
136 
 
标题栏设在图纸右下角, 其格式和尺寸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
制图》(SL 73.1—2013)的规定。 
表1                     幅面及图框尺寸 
幅面代号 A0 A1 A2 A3 A4 
B×L(mm) 841×1189 594×841 420×594 297×420 210×297 
c(mm) 10 5 
a(mm) 25 
 
 
 
137 
 
 
    3、招标图纸目录 
序  号 图  名 图  号 版  本 出图日期 备  注 
      
      
      
      
      
      
      
      
      
      
      
      
      
      
      
      
      
注  招标图纸另册。 
138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2009年版),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范规程以及项目设计文件、图纸和
需求修改、补充。 
 
  
139 
 
 
 
 
 
 
 
 
 
 
 
 
 
 
 
 
第  四  卷 
14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封面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原件的复印件 
十二、其他材料 
 
141 
 
一、封面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章单位) 
 
142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本目录为格式,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标注各项页码)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43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原件的复印件 
十一、其它材料 
 
144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
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
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拟参加该工程项目管理的建造师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
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
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它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145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1.1.4.5   
4 分包 4.3   
5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1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 „„  
„„ „„ „„ „„  
价格指数权重表 
基本价格指数的基准日: 
名    称 
基本价格指数 权       重 
价格指数来源 
代号 指数值 代号 允许范围 投标人建议值 
146 
 
定值部分   A    
变值部分 
人工费 F01  B1 _  _ 至_  _  
钢材 F02  B2 _  _ 至_  _  
水泥 F03  B3 _  _ 至_  _  
…… …  … .........  
      
      
合      计 1.00  
注: 除另有约定外,可调因子、定值权重和变值权重的允许范围以及基本价格指
数的基准日期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变值权重建议值由投标人填写。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或价格指数的计算参数的选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147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48 
 
四、授权委托书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
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注册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开标当月前 3 个月内(不含开标当月)
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任意 1 个月所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149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50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鉴于        _(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_年_月_日参
加        _(项目名称)_     (标段名称)的投标,_       (担保人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
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
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 7
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       元(¥        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
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151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52 
 
七、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
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
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
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
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
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配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名           称 备注 
1 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  
2 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  
3 
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
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 
 
4 
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
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5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
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6 
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
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7 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  
8 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  
9 
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
进度工期计划等) 
 
10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11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12 防汛度汛  
13 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14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15 其他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16 有关施工建议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实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153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 
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154 
 
附表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数 
用途 备注 
         
         
         
         
         
         
         
         
         
         
         
         
         
         
         
         
         
         
         
         
         
         
         
155 
 
附表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56 
 
附表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
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                 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57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
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
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58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 位 置 需用时间 
    
    
    
    
    
    
    
    
    
    
    
    
    
    
    
    
    
    
    
    
    
    
    
    
    
159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  
         
         
         
         
         
         
         
         
         
         
         
         
         
         
         
         
         
         
         
         
         
         
 
160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执业资格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 
161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号  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
目 
主要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做过的类似工程 
    
   
   
   
   
   
   
   
   
   
   
   
   
   
   
   
162 
 
十、资格审查资料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
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163 
 
(二)近   年财务状况表  
(近  年指    年    月至     年     月) 
1.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名称 单位         年       年       年 
一、注册资金     
二、净资产     
三、总资产     
四、固定资产     
五、流动资产     
六、流动负债     
七、负债合计     
八、营业收入     
九、净利润     
……     
 
2.拟投人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 
                     拟投人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我方拟投人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流动
资金为        万元,资金来源于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 
 
申 请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本章“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
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 
164 
 
(三)近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  年指    年    月至     年     月)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165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五)近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  年指    年    月至     年     月) 
序号 诉讼及仲裁内容 诉讼及仲裁中的地位 缘由 结果 备注 
一 诉讼事项     
      
      
      
166 
 
      
      
二 仲裁事项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本章“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六)、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备注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及等级    
167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   
 
 
 信誉    
 项目经理资格    
 联合体协议书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资格    
 
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    
168 
 
十一、原件的复印件 
十、原件的复印件 
序号 名称 备注 
 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同时,开标当天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是否
存在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等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黑
名单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注:本项目无不良信用记
录 只 认 可 开 标 当 天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的查询结果,其余地
方平台查询一律不予认可。); 
 
 
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提供投标人注册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开标当月前 6 个月内
(不含开标当月)任意 1 个月所缴纳的社保证明;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
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
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 
 
 
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
会保险证明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
保险证明 
 
 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近3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文书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认证体系证书  
 其它  
 
备注:需保证上述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扫描件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
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评委有权视其为不合格资料。复印件附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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