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6-2011《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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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信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tall building 
raft foundations and box foundations 
 
JGJ 6—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904 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 6—2011,自 2011
年 12 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3.0.2、3.0.3、6.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
格执行。原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99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 1月 28 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2005] 84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地基勘察;5 地基
计算;6 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7 施工;8 检测与监测。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筏形与箱形基础稳定性计算方法:2.增加了
大面积整体基础的沉降计算和构造要求;3.修订了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沉降计
算公式;4.修订了筏形与箱形基础底板的冲切、剪切计算方法;5.修订了桩筏、桩箱
基础板的设计计算方法;6.修订了筏形与箱形基础整体弯矩的简化计算方法;7.根据
 2 
新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了原规范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
司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
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钱力航 宫剑飞 侯光瑜 裴 捷 王曙光 唐建华 康景文 尤天直 
罗赤字 楼晓明 薛慧立 谭永坚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许溶烈 李广信 胡庆昌 顾晓鲁 章家驹 武 威 沈保汉 林立岩 
陈祥福 
1 总 则 
1.0.1 为了在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与施工中做到安全适用,环保节能、经
济合理、确保质量、技术先进,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施工与监测。 
 
1.0.3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分析整个建筑场地的地质条件、
施工方法、施工顺序、使用要求以及与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 
 
1.0.4 在进行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施工与监测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筏形基础 raft foundation 
柱下或墙下连续的平板式或梁板式钢筋混凝土基础。 
2.1.2 箱形基础 box foundation 
由底板、顶板、侧墙及一定数量内隔墙构成的整体刚度较好的单层或多层钢筋混凝土基
础。 
2.1.3 桩筏基础 piled raft foundation 
与群桩连接的筏形基础。 
 3 
2.1.4 桩箱基础 piled box foundation 
与群桩连接的箱形基础。 
2.2 符 号 
A——甚础底面面积; 
A1——上过梁的有效截面积; 
A2——下过梁的有效截面积; 
b——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平行于剪力方向的基础边长之和;或墙体的厚度;或距
形均布荷载宽度; 
bw——筏板计算截面单位宽度; 
c——土的黏聚力; 
c1——与弯矩作用方向一致的帅切临界截面的边长; 
c2——垂直于 c1 的冲切临界截面的边长; 
cAB——沿弯矩作用方向,冲切临界截面重心至冲切临界截面最大剪应力点的距离; 
ccu——土的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所得的黏聚力; 
cuu——土的不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所得的黏聚力; 
d ——基础埋置深度;或地下室墙的间距; 
dc——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dg——般性勘探孔的深度; 
e ——偏心距; 
Es——土的压缩模量; 
E′s——土的回弹再压缩模量; 
Eo——土的变形模量;或静止土压力; 
Ea——主动土压力; 
Ep——被动土压力;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E——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h——土与混凝土之间摩擦系数; 
ft—— 棍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 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 
F1—— 基底摩擦力合力; 
F2—— 平行于剪力方向的侧壁摩擦力合力; 
Fl—— 冲切力; 
G——恒载; 
h0—— 扩大部分墙体的竖向有效高度;或筏板的有效高度; 
H——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I——截面惯性矩; 
Is—— 冲切临界截面对其重心的极惯性矩; 
Kr——抗倾覆稳定性安全系数;  
 4 
Ks——基床系数;或抗滑移稳定性安全系数; 
Kv——基准基床系数; 
l——垂直于剪力方向的基础边长;或基础底所长度;或洞口的净宽;或上部结构弯曲方向
的柱距;或矩形均布荷载长度; 
l n1——计算板格的短边的净长度; 
ln2——计算板格的长边的净长度; 
M——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或截面的弯矩; 
M1——上过梁的弯矩设计值; 
M2——下过梁的弯矩设计值; 
Mc——倾覆力矩; 
Mr——抗倾覆力矩; 
MR——杭滑力距; 
MS——滑动力矩; 
Munb——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 
p——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 
po——准永久组合下的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 
pc——基础底面处地基土的自重压力; 
pk——基础底面处的平局压力值 
pn——扣除底板自重及其上土自重后的基底平均反力设计值; 
P——竖向总荷载; 
q1——作用在上过梁上的均布荷载设计值; 
q2——作用在下过梁上的均布荷载设计值; 
qu——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 
Q——作用在筏形或箱形基础顶面的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或其他水平荷载; 
s——沉降量; 
S——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 
um——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小周长, 
V——扩大部分墙体根部的竖向剪力设计值; 
V1——上过梁的剪力设计值; 
V2——下过梁的剪力设计值; 
Vs——距内筒、柱或墙边缘 l 处,由基底反力平均值产生的剪力设计值; 
W——基础底面的抵抗距; 
zn——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a——附加应力系数; 
a——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am——不平衡弯矩通过弯曲传递的分配系数; 
as——不平衡弯矩通过冲切临界截面上的偏心剪力传递的分配系数; 
β——沉降计算深度调整系数;或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 
βhp——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 
βhs—— 受剪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 
βs——柱截面长边与短边的比值; 
γ——土的重度; 
 5 
ζa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η ——基础沉降计算修正系数;或内筒冲切临界截面周长影响系数; 
µ——剪力分配系数; 
τ——剪应力; 
φ——土的内摩擦角; 
φcu——土的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所得的内摩擦角; 
φuu——土的不固结不排水二轴试验所得的内摩擦角;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ψ′——考虑回弹影响的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GB 50007 确定。 
 
3.0.2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设计应进行承载力和地基变形计算。对建造在
斜坡上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整体稳定验算。 
 
3.0.3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为设计和施工提
供依据。 
 
3.0.4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
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修正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确定桩数
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
算;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而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
永久组合计算。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地下室外墙上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
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但其荷载分项系数均为 1.0; 
4 在进行基础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或验算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
反力,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及相应的荷载分项系数;当需要
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 1.0。 
 
3.0.5 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 SK应用下式表示: 
SK=SGK+SQ1K+φc2SQ2K+···+φciSQiK (3.0.5-1) 
 6 
式中: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 G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 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φci——可变荷载 Qi的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
规定取值。 
 
2 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值 SK应用下式表示: 
SK=SGK+φq1SQ1K+φq2SQ2K···+φqiSQiK (3.0.5-2) 
式中:φqi——准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
取值。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设计值 S,应用下式表达: 
S=γGSGK+γQ1SQ1K+γQ2φc2SQ2K···+γQiφciSQiK (3.0.5-3) 
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γQi——第 i 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3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 按下式确定: 
S=1.35SK≤R (3.0.5-4) 
式中: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SK——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 
 
3.0.6 从基础施工阶段至竣工后建筑物沉降稳定以前,应对地基变形及基础工作状况
进行监测。 
4 地基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前,应通过工程勘察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不
良地质作用,并应提供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1.2 岩土工程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对于
复杂场地、复杂地基以及特殊土地基,尚应根据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地基处理或施工
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项勘察;对重大及特殊工程,或当场
地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和地下室抗浮以及施工降水有重大影响时,进行专门的水文
 7 
地质勘察。 
 
4.1.3 岩土工程勘察前,应取得与勘察阶段相应的建筑和结构设计文件,包括建筑及
地下室的平面图、剖面图、地下室设计深度,荷载情况、可能采用的基础方案及支护结
构形式等。 
4.1.4 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建筑场地及其邻近地段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
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2 应查明建筑场地的地层结构、成因年代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评价地基均匀
性和承载力; 
3 应查明埋藏的古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埋藏物和人工地下设施等对工程
不利的埋藏物; 
4 应查明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判定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对场地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 6度的地区,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 
6 应提出地基基础方案的评价和建议以及相应的基础设计和施工建议; 
7 对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物,应提供变形计算所需的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
征; 
8 当基础埋深低于地下水位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的建议和分析地下水控制对相邻建筑
物的影响,并提供有关的技术参数; 
9 对基坑工程应提出放坡开挖、坑壁支护、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方案和建议,并提出
基坑稳定计算所需参数; 
10 对边坡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计算参数,评价边坡稳定性,提出整治潜在的不稳定边
坡措施的建议。 
 
4.1.5 当工程需要时,应在专项勘察的基础上,根据建筑物基础埋探、场地岩土工程
条件,论证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
出抗浮设计水的建议。 
 
4.1.6 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岩土工
程勘察规范》GB 5002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勘探要求 
4.2.1 在布置勘探点和确定勘探孔的深度时。应考虑建筑物的体形、荷载分布和地层
的复杂程度,并能满足对建筑物纵横两个方向地层结构和地基进行均匀性评价的要求。 
4.2.2 勘探点间距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间距宜为 15m~35m,地层变化复杂时取低值。 
2 勘探点宜沿建筑物周边、角点和中心点布置,并宜在建筑层数或荷载变化较大的位置
增加勘探点。 
 8 
3 对单桩承载力较大的一柱一桩工程,宜在每个柱下设置一个勘探点。 
4 对处于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的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
脚下的高层建筑,勘察点的布置和数呈应满足整体稳定性验算和评价的需要。 
5 对于基坑支护工程,勘探点应均匀布置在基坑周边。在软土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
勘探点宜布置在从基坑边到不小于 2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内。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
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6 单幢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 5 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
/3,且不应少于 2 个。 
 
4.2.3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可按下式估算: 
 
dg=d+agβb (4.2.3-1) 
 
式中:dg——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m); 
d——基础埋置深度(m); 
ag——与土层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地基主要受力土层的类别按表 4.2.3取值; 
β——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高层
建筑可取 1.1,对设计等级为甲级以外的高层建筑可取 1.0; 
b——基础底面宽度(m),对圆形基础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计算;对形状不规则的基
础,按面积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圆形面积的宽度或直径计算。 
 
2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可按下式估算: 
dc=d+acβb (4.2.3-2) 
式中:dc——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m); 
ac——与土层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地基主要压缩层土类按表 4.2.3取值。 
表 4.2.3 经验系数 ac、ag 
  土类 岩土类别 
经验系数   碎石土 砂土 粉土 黏性土 软土 
ac 0.5~0.7 0.7~0.9 0.9~1.2 1.0~1.5 1.5~2.0 
ag 0.3~0.4 0.4~0.5 0.5~0.7 0.6~0.9 1.0~1.5 
注:1 表中范围值对同类土中,地质年代老,密实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2 在软土地区,取值时应考虑基础宽度,当 b>60m 时取小值;b≤20m 时取大值。 
 
3 抗震设防区的勘探孔深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
 9 
关规定。  
4 桩筏和桩箱基础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的压缩层;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桩
端平面以下(3~5)倍桩身设计直径的深度,且不应小于桩端平面以下 3m;对于大直径桩
不应小于桩端平面以下 5m;当钻至预计深度遇到软弱上层时,勘探孔深度应加深。 
5 当需要对处于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小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
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察孔的深度应满足验算和评价的
需要。 
6 当需对土的湿陷性、膨胀性、地震液化、场地覆盖层厚度、地下水渗透性等进行特殊
评价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按相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4.2.4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
要求确定,宜占勘探点总数的 1/2~2/3,对于单幢建筑不应少于 3个; 
2 地基持力层和主要受力土层采取的原状土样每层不应少于 6件,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
少于 6 组。 
4.3 室内试验与现场原位测试 
4.3.1 室内压缩试验所施加的最大压力值应大于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预计的附加压力
之和。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应取土的有效自重压力至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
的压力段进行计算,当需分析深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对地基变形的影响时,应进行回
弹再压缩试验,其压力的施加应模拟实际加卸荷的应力状态。 
 
4.3.2 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根据建筑物施工速率、地层排水条件确定,宜采用不固结
不排水剪试验或快剪试验。 
 
4.3.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参数,宜通过平板载
荷试验取得。 
 
4.3.4 在查明黏性土、粉土、砂土的均匀性和承载力及变形特征时,宜进行静力触探、
标准贯入试验和旁压试验。 
 
4.3.5 确定粉土和砂土的密实度或判别其地震液化的可能性时,宜进行标准贯入试验。 
 
4.3.6 在查明碎石土的均匀性和承载力时,宜进行重型或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 
 
4.3.7 当抗震设计需要提供相关参数时,应进行波速试验。 
 
4.3.8 当设计需要地基土的基床系数时,应进行基床系数载荷试验。基床系数载荷试
验应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4.3.9 对重要建筑、地质条件复杂、特殊土、有特殊设计要求的场地,宜采用两种以
 10 
上原位测试方法,通过对比试验确定岩土参数。 
 
4.3.10 大直径桩的桩端阻力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 的规定,通过深层荷载试验确定。 
4.4 地 下 水 
4.4.1 应根据场地特点和工程需要,查明下列水文地质状况,并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议: 
1 地下水类型和赋存状态; 
2 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及岩性特征; 
3 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规律和对地下水的影响等区域性资料; 
4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水位、常年水位变化幅度或水位
变化趋势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6 当场地内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别查明每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和
年变化规律,以及地下水分布特征对地基和基础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 
7 当地下水可能对地基或基坑开挖造成影响时,应根据地基基础形式或基坑支护方案对
地下水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8 当地下水位可能高于基础埋深并存在基础抗浮问题时,应提出与建筑物抗浮有关的建
议; 
9 应查明场区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提出相应工程
措施的建议。 
 
4.4.2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和地下室抗浮以及施工降水有重大影响时,或
对重大及特殊工程,除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外。对缺少地下水位相关资料的地区
尚宜设置地下水位长期观测孔。 
 
4.4.3 含水层的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宜根据岩土层特性和工程需要,采用抽水
试验,渗水试验或注水试验等试验获得。 
 
4.4.4 在评价地下水对丁程及环境的作用和影响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下水对基础及建筑物的上浮作用; 
2 地下水位变化对地基变形和地基承载力的影响; 
3 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4 地下水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5 不同排水条件下静水压力和渗透力对支挡结构的影响; 
6 施工期间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地基、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4.4.5 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2 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土和盐渍岩土等特殊地基,地
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11 
3 在冻土地区,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4.4.6 对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降水深度应在基坑底面 0.5m 以下; 
2 应防止细颗粒土在降水过程中流失; 
3 应防止承压水引起的基坑底部突涌。 
5 地基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当基础埋课不符合
本规范第 5.2.3 条的要求或地基土层不均匀时应进行基础的抗滑移和抗倾覆稳定性验
算及地基的整体稳定性验算。 
 
5.1.2 当多幢新建相邻高层建筑的基础距离较近时,应分析各高层建筑之间的相互影
响。当新建高层建筑的基础和既有建筑的基础距离较近时,应分析新旧建筑的相互影响,
验算新旧建筑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地基稳定性。 
 
5.1.3 对单幢建筑物,在地基均匀的条件下,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基底平面形心宜与结
构竖向永久荷载重心重合;当不能重合时,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下,偏心距 e宜符合
下式规定: 
e≤0.1(W/A) (5.1.3) 
式中:W——与偏心距方向一致的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m3); 
A——基础底面积(m2)。 
 
5.1.4 大面积整体基础上的建筑宜均匀对称布置。当整体基础面积较大且其上建筑数
量较多时,可将整体基础按单幢建筑的影响范围分块,每幢建筑的影响范围可根据荷载
情况、基础刚度、地下结构及裙房刚度、沉降后浇带的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幢建筑竖向
水久荷载重心宜与影响范围内的基底平面形心重合。当不能重合时,宜符合本规范第
5.1.3条的规定。 
 
5.1.5 下列桩筏与桩箱基础应进行沉降计算: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桩端为非深厚坚硬土层的桩筏、桩箱基础; 
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的桩
筏、桩箱基础; 
3 摩擦型桩的桩筏、桩箱基础。 
 
5.1.6 对于地质条件不复杂、荷载较均匀、沉降无特殊要求的端承型桩筏、桩箱基础,
当有可靠地区经验时,可不进行沉降计算。 
 
 12 
5.1.7 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整体倾斜值,可根据荷载偏心、地基的不均匀性、相邻荷载
的影响和地区经验进行计算。 
5.2 基础埋置深度 
5.2.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 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形式和构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 相邻建筑物基础的埋置深度; 
5 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6 抗震要求。 
 
5.2.2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5.2.3 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宜
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15;桩筏与桩箱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
的 1/18。 
5.3 承载力计算 
5.3.1 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底面压力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1 当受轴心荷载作用时 
pk≤fa   (5.3.1-1) 
式中: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2 当受偏心荷载作用时,除应符合式(5.3.1-1)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pkmax≤1.2fa (5.3.1-2) 
式中:pkmax——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3 对于非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除应符合式(5.3.1-1)、式(5.3.1
-2)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pkmin≥0 (5.3.1-3) 
式中:pkmin——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而边缘的最小压力值(kPa)。 
 
 13 
5.3.2 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底面压力,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1 当受轴心荷载作用时 
pk=(Fk+Gk)/A (5.3.2-1) 
式中:F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 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之和,在稳定的地下水位以下的部分,应扣除水的浮力
(kN); 
A——基础底面面积(m2)。 
 
2 当受偏心荷载作用时  
pkmax=[(Fk+Gk)/A ]+Mk/W (5.3.2-2) 
pkmin=[(Fk+Gk)/A ]-Mk/W (5.3.2-3) 
式中:M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kN·m); 
W——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m3)。 
 
5.3.3 对于抗震设防的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底面压力除应符合第 5.3.1条的要
求外,尚应按下列公式验算地基抗震承载力: 
pkE≤faE (5.3.3-1) 
pmax≤1.2faE (5.3.3-2) 
faE =ζafa(5.3.3-3) 
式中:pkE——相应于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pmax——相应于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faE——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kPa); 
ζa——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按表 5.3.3确定。 
在地震作用下,对于高宽比大于 4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对于其他
建筑,当基础底面边缘出现零应力时,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 15%;
与裙房相连且采用大然地基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主楼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
区。 
表 5.1.3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ζa 
岩土名称和性状 ζa 
岩石,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粗中砂,fak≤300kPa 的黏性土和粉土 1.5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砾、粗、中砂,密实和中密的细、粉砂,150kPa≤fak
<300kPa 的黏性土和粉土 
1.3 
 14 
稍密的细、粉砂,100kPa≤fak<150kPa 的黏性土和粉土,新近沉积的黏性土和粉
土  
1.1 
淤泥,淤泥质土,松散的砂,填土 1.0 
注:fak为地基承载力的特征值。 
5.3.4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或按理论公式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
综合确定。 
 
5.3.5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规
定进行深度和宽度修正。 
5.4 变形计算 
5.4.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
值,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地区经验确定,当无地区经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规定。 
5.4.2 当采用土的压缩模量计算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最终沉降量 s时,应按下列公式计
算: 
 
s=s1+s2 (5.4.2-1) 
 
 
式中:S——最终沉降量(mm); 
s1——基坑底面以下地基土回弹再压缩引起的沉降量(mm); 
s2——由基底附加压力引起的沉降量(mm); 
ψ′——考虑回弹影响的沉降计算经验系数,无经验时取ψ′=1;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按地区经验采用;当缺乏地区经验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有关规定采用; 
pc——相当于基础底面处地基土的自重压力的基底压力(kPa),计算时地下水位以下部分
取土的浮重度(kN/m3); 
po——准永久组合下的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kPa); 
E′si、Esi——基础底面下第 i 层土的回弹再压缩模量和压缩模量(MPa),按本规范第
4.3.1条试验要求取值; 
m——基础底面以下回弹影响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地基土层数; 
n——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地基土层数; 
 15 
zi、zi-1——基础底面至第 i 层、第 i 一 1层底面的距离(m); 
ai、ai-1——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 i层、第 i—1层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应力系数,技本
规范附录 B 采用。 
式(5.4.2-2)中的沉降计算深度应拉地区经验确定,当无地区经验时可取基坑开挖深
度;式(5.4.2-3)中的沉降计算深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确定。 
 
5.4.3 当采用土的变形模量计算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最终沉降量 s时,应按下式计算: 
(5.4.3) 
 
式中:pk——长期效应组合下的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标准值(kPa); 
b——基础底面宽度(m); 
δiδi-1——与基础长宽比 L/b 及基础底面至第 i层土和第 i—1层土底面的距离深度 z
有关的无因次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 C中的表 C确定; 
Eoi——基础底面下第 i层土的变形模量(MPa),通过试验或按地区经验确定; 
η——沉降计算修正系数,可按表 5.4.3确定。 
 
表 5.4.3 修正系数η 
m=2zn/b 0<m≤0.5 0.5<m≤1 1<m≤2 2<m≤3 3<m≤5 5<m≤∞ 
η 1.00 0.95 0.90 0.80 0.75 0.70 
5.4.4 按式(5.4.3)进行沉降计算时,沉降计算深度 zn宜按下式计算: 
zn=(zm+ζb)β (5.4.4) 
式中:zm——与基础长宽比有关的经验值(m),可按表 5.4.4-1 确定; 
ζ——折减系数,可按表 5.4.4-1 确定; 
β——调整系数,可按表 5.4.4-2 确定。 
表 5.4.4-1 zm值和折减系数 ζ 
L/b ≤1 2 3 4 ≥5 
zm 11.6 12.4 12.5 12.7 13.2 
ζ 0.42 0.49 0.53 0.60 1.00 
表 5.4.4-2 调整系数 β 
 16 
土类 碎石 砂土 粉土 黏性土 软土 
β 0.30 0.50 0.60 0.75 1.00 
5.4.5 带裙房高层建筑的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的沉降宜按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共同
作用的方法进行计算。 
 
5.4.6 对于多幢建筑下的同一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可根据每幢建筑及其影响范围按
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共同作用的方法分别进行沉降计算,并可按变形叠加原理计算整
体筏形基础的沉降。 
5.5 稳定性计算 
5.5.1 高层建筑在承受地震作用、风荷载或其他水平荷载时。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抗滑
移稳定性(图 5.5.1 )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KsQ≤F1+F2+(Ep-Ea)l ( 5.5.1 ) 
 
式中:F1——基底摩擦力合力(kN); 
F2——平行于剪力方向的侧壁摩擦力合力(kN); 
Ea、Ep——垂直于剪力方向的地下结构外墙面单位长度上主动土压力合力、被动土压力
合力(kN/m); 
l——垂直于剪力方向的基础边长(m); 
Q——作用在基础顶面的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或其他水平荷载(kN)。风荷载、地震作
用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确定,其他水平荷载按实际发生的情况确定; 
Ks——抗滑移稳定性安全系数,取 1.3。 
 
图:5.5.1 抗滑移稳定性验算示意 
 
5.5.2 高层建筑在承受地震作用、风荷载、其他水平荷载或偏心竖向荷载时,筏形与
箱形基础的抗倾覆稳定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KrMc≤Mr (5.5.2) 
 17 
式中:Mr——抗倾覆力矩(kN·m); 
Mc——倾覆力矩(kN·m); 
Kr——抗倾覆稳定性安全系数,取 1.5。 
 
5.5.3 当地基内存在软弱土层或地基土质不均匀时,应采用极限平衡理论的圆弧滑动
面法验算地基整体稳定性。其最危险的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产生的杭滑力矩与滑
动力矩应符合下式规定: 
KMs≤MR (5.5.3) 
式中:MR——杭滑力矩(kN·m); 
Ms——滑动力矩(kN·m); 
K——整体稳定性安全系数,取 1.2。 
 
5.5.4 当建筑物地下室的一部分成全部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
抗浮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F′k+Gk ≥KfFf (5.5.4) 
式中:F′k——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永久荷载(kN); 
Gk—— 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之和(kN); 
Ff——水浮力(kN),在建筑物使用阶段按与设计使用年限相应的最高水位计算;在施工
阶段,按分析地质状况、施工季节、施工方法、施工荷载等因素后确定的水位计算; 
Kf——抗浮稳定安全系数,可根据工程重要性和确定水位时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取 1.0~
1.1。 
6 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上部结构布置、地下结构
底层平面及荷载分布等因素,按本规范第 5章有关规定确定,当需要扩大底板面积时。
宜优先扩大基础的宽度。当采用整体扩大箱形基础方案时,扩大部分的墙体应与箱形基
础的内墙或外墙连通成整体,且扩大部分墙体的挑出长度不宜大于地下结构埋入土中的
深度。与内墙连通的箱形基础扩大部分墙体可视为由箱基内、外墙伸出的悬挑梁,扩大
部分悬挑墙体根部的竖向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式规定: 
V≤0.2fcbh0(6.1.1) 
式中:V——扩大部分墙体根部的竖向剪力设计值

缩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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