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系列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合订本)(正版超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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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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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300—2001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Unified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2001—07—20  发布                                2002—01—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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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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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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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Unified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GB 50300— 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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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发,计划单位列市建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筑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
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门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300-2001,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
6.0.7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J300-88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
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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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
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会同中国建筑业协
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
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 2000 年 10 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
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
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
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
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
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
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 100013),以供今后
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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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  高小旺  何星华  白生翔 
               徐有邻  葛恒岳  刘国琦  王惠明 
               朱明德  杨南方  李子新  张鸿勋 
               刘检 
                                                          建设部 
                                                      200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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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 4 
目   次 ............................................................................................................................................. 6 
1  总   则 ....................................................................................................................................... 7 
3  基 本 规 定 ............................................................................................................................. 10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 12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13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 15 
附录 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6 
附录 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17 
附录 C  室外工程划分 ................................................................................................................. 22 
附录 D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23 
附录 E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4 
附录 F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25 
附录 G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26 
本标准用词说明 ............................................................................................................................. 31 
条  文  说  明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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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本标准依据现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
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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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
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
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
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
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换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
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
的检验体。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
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
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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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抽样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   计数检验  counting inspection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
查方法。 
2.0.14   计量检验  quantitative inspection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5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6   返修  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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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
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理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
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
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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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 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 5%,β不宜超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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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
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
工程。 
4.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
统及类别等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 B 采用。 
4.0.5  分项工程可由出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
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 C 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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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
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 D 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 E 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 F 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
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 G 进行。 
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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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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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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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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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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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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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统
一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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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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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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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
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
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
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
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
包单位。 
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
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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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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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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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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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 A0.1 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 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开工日期: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开工证)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2 质量责任  
3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4 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5 施工图审查情况  
6 地质勘察资料  
7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8 施工技术标准  
9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10 搅拌站及计量设置  
11 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  
12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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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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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统
一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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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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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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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B.0.1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 B.0.1 划分。 
表 B.0.1 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  项  式  程 
无支护土方 土方开挖、土方回填 
有支护土方 
排桩、降水、排水、地下连续墙、锚杆、土钉墙、水泥土桩、
沉井与沉箱,钢及混凝土支撑 
地基处理 
灰土地基、碎砖三合土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
重捶夯实地基,强夯地基,振冲地基,砂桩地基,预压地基,
预压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注浆地
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地基 
桩基 
锚杆静压桩及静力压桩,预应力离心管理桩,钢筋混凝土预制
桩,钢桩,混凝土灌注桩(成孔、钢筋笼、清孔、水下混凝土
灌注) 
地下防水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金
属板防水层,塑料板防水层,细部构造,喷锚支护,复合式衬
砌,地下连续墙,盾构法隧道;渗排水、盲沟排水,隧道、坑
道排水;预注浆、后注浆,衬砌裂缝注浆 
混凝土基础 模板、钢筋、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缝处理 
砌体基础 砖彻体,混凝土砌块砌体,配筋砌体,石彻体 
劲钢(管)混
凝土 
劲钢(管)焊接,劲钢(管)与钢筋的连接,混凝土 
1 
地 基 
与 
基 础 
钢桔构 
焊接钢结构、栓接钢结构,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钢结构
涂装 
混凝土结构 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 
劲钢(管)混
凝土结构 
劲钢(管)焊接,螺栓连接,劲钢(管)与钢筋的连接,劲钢(管)
制作、安装 ,混凝土 
砌体结构 
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填充墙砌体,配
筋砖砌体 
钢结构 
钢结构焊接,紧固件连接,钢零部件加工,单层钢结构安装,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钢结构涂装,钢构件组装,钢构件预
拼装,钢网架结构安装,压型金属板 
木结构 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木构件防护 
2 
主 体 
结 构 
网架和索膜
结构 
网架制作,网架安装,索膜安装,网架防火,防腐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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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筑
工
程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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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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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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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  项  工  程 
地面 
整体面层:基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成,水磨石面层,
防油渗面底,水泥钢(铁)屑面层,不发火(防爆的)面层;板块面
层:基层,砖面层(陶瓷锦 
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大理石面层和花岗岩面层,
预制板块面层 (预制水泥混凝土、水磨石板块面层),料石面层(条
石、块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木竹面
层:基层、实木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条
材、块材面层),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条材面层),竹地板
面层 
抹灰 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 
门窗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
门窗玻璃安装 
吊顶 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 
轻质隔墙 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 
饰面板(砖) 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 
幕墙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 
涂饰 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 
裱糊与软包 裱糊、软包 
3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细部 
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窗台板和暖气罩制作与安装,门窗金
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 
卷材防水屋面 保温层,找平层,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 
涂膜防水吊面 保温层,找平层,涂膜防水层,细部构造 
刚性防水屋面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密封材料嵌缝,细部构造 
瓦屋面 平瓦屋面,油毡瓦屋面,金属板屋面,细部构造 
4 
建 筑 
屋 面 
隔热屋面 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种植屋面 
室内给水系统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室内消火体系统安装,给水设备安装,管
道防腐,绝热 
室内排水系统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室内热水供应
系统 
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防腐,绝热 
卫生器具安装 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室内采暖系统 
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金属辐射板安装,低
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系统水比试验及调试,防腐,绝
热 
室外给水管网 给水管道安装,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管沟及井室
室外排水管网 排水管道安装,排水管道与井池 
室外供热管网 管通及配件安装,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防腐,绝热 
5 
建  筑 
给水、 
排  水 
及采暖 
室外供热管网 管通及配件安装,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防腐,绝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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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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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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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  项  工  程 
建筑中水系统
及游泳池系统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5 
建  筑 
给水、 
排  水 
及采暖 
供热锅炉从辅
助设备安装 
锅炉安装,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安全附件安装,烘炉、煮炉和
试运行,换热站安装,防腐,绝热 
室外电气 
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成套
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及控制柜
安装,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
路电气试验,建筑物外部装饰灯具、航空障碍标志灯和庭院路灯
安装,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接地装置安装。 
变配电室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
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
装,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
线路电气试验,接地装置安装,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
敷设 
供电干线 
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
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线、电缆导
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电缆制作、导线边
接和线路电气试验 
电气动力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及控制柜
安装,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低压
电气动力设备检测、试验和空裁试运行,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
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电气试验,插座、开关、风扇安装
电气照明安装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电
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线,槽板配
线,钢索配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电气试验,普通灯
具安装,专用灯具安装插座、开关、风扇安装,建筑照明通电运
行 
备用和不间断
电源安装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柴
油发电机组安装,不间断电源的其他功能单元安装,裸母线、封
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
电缆导管和线槽敷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电气试验,
接地装置安装 
6 建筑电气 
防雷及接地安
装 
接地装置安装,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下线敷设,建筑等电
位连接,接闪器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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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  项  工  程 
通信网络系统 通信系统,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 
办公自动化系
统 
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平台及办公自动化应用软件,网络安全系
统 
建筑设备监控
系统 
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
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中央管理
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子系统通信接口 
火灾报警及消
防联动系统 
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火灾报警控制系统,消防联动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 
电视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
系统,停车管理系统 
综合布线系统 
缆线敷设和终接,机柜、机架、配线架的安装,信息插座和光缆
芯线终端的安装 
智能化集成系
统 
集成系统网络,实时数据库,信息安全,功能接门 
电源与接地 智能建筑电源,防雷及接地 
环境 空间环境,室内空调环境,视觉照明环境,电磁环境 
7 智能建筑 
住宅(小区)智
能化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含电视监控系统、
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门禁系统、楼宇对讲系统、住户对讲
呼救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多表现场计量及与远
程传输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小区网络及信
息服务系统、物业办公自动化系统),智能家庭信息平台 
送排风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空气处理设备安装,
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风机安装,系统调试 
防排烟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防排烟风口、常闭
正压风口与设备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风机安装,系统调试 
除尘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除尘器与排污设备
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风机安装,系统调试 
空调风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空气处理设备安装,
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风机安装,风管与设备
绝热,系统调试 
 
净化空调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空气处理设备安装,
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风机安装,风管与设备
绝热,高效过滤器安装,系统调试 
制冷设备系统 
制冷机组安装,制冷剂管道及配件安装,制冷附属设备安装,管
道及设备的防腐与绝热,系统调试 
8 
通 风 
与 
空 调 
空调水系统 
管道冷热(媒)水系统安装,冷却水系统安装,冷却水系统安装,
阀门及部件安装,冷却塔安装,水采及附属设备安装,管道与设
备的防腐与绝热,系统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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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
工
程
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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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  项  工  程 
电力驱动的曳
引式或强制式
电梯安装 
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驱动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
对重(平衡重),安全部件,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电气
装置,整机安装验收 
液压电梯安装 
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液压系统,导轨,门系统,轿厢,
对重(平衡重),安全部件,悬挂装置,随行电缆,电气装置,整机
安装验收 
9 电梯 
自动扶梯、自动
人行道安装 
设备进场验收,上建交接检验,整机安装验收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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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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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
a
e
c
.c
o
m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资
料
编
号
:
 
G
B
 
5
0
3
0
0
-
-
2
0
0
1
 
 
 
 
 
 
 
 
 
 
 
 
 
 
 
 
 @
 
 
附录 C  室外工程划分 
C.0.1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可按表 C.0.1 划分。 
  
  表 C.0.1                         室外工程划分 
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 
  附属建筑   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垃圾收集站   室外建 
  筑环境   室外环境   建筑小品,道路,亭台,连廊,花坛,场坪绿化 
  给排水与采
暖 
室外给水系统,室外排水系统,室外供热系统 
  室外安装 
  电  气   室外供电系统,室外照明系统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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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
a
e
c
.c
o
m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资
料
编
号
:
 
G
B
 
5
0
3
0
0
-
-
2
0
0
1
 
 
 
 
 
 
 
 
 
 
 
 
 
 
 
 
 @
 
 
附录 D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D.0.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
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表 D.0.1 记录。 
表 D.0.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主 
 
控 
 
项 
 
目 
            
 
1   
2   
 
3            
一 
般 
项
目 4            
 
施工单位检
查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 理 ( 建 
设 ) 单 位 验 
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24
@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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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
a
e
c
.c
o
m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资
料
编
号
:
 
G
B
 
5
0
3
0
0
-
-
2
0
0
1
 
 
 
 
 
 
 
 
 
 
 
 
 
 
 
 
 @
 
 
附录 E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0.1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
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 E.0.1 记录。 
表 E.0.1  _________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分包项目经理 
 
序
号 
检验批部 
位、区段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检查结论 
 
 
 
项目专业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
收
结
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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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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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
c
.c
o
m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资
料
编
号
:
 
G
B
 
5
0
3
0
0
-
-
2
0
0
1
 
 
 
 
 
 
 
 
 
 
 
 
 
 
 
 
 @
 
 
附录 F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F.0.1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
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表 F.0.1 记录。 
表 F.0.1 _________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负责人  质量部门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负责人  分包技术负责人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 验 收 意 见 
1    
2    
3    
4    
5    
6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
收
单
位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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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o
m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资
料
编
号
:
 
G
B
 
5
0
3
0
0
-
-
2
0
0
1
 
 
 
 
 
 
 
 
 
 
 
 
 
 
 
 
 @
 
 
附录 G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G.0.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 G0.1-1 记录,表 G.0.1-1 为单位工程质
量验收的汇总表与附录表 F 的表 F.0.1 和表 G.0.1-2—G.0.1-4 配合使用。表 G.0.1-2 为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 G.0.1-3 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
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 G.0.1-4 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
量检查记录、 
表 G.0.1-1 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
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
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表 G.0.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建筑面积 /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开工日期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竣工日期  
序号 项    目 验  收  记  录 验  收  结  论 
1 分部工程 
共      分部,经查    分部 
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    分部 
 
2 
质量控制资料
核查 
共   项,经审查符合要求   项, 
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        项 
 
3 
安全和主要使
用功能核查及抽
查结果 
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 
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 
 
4 观感质量验收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 
不符合要求     项 
 
5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公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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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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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m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资
料
编
号
:
 
G
B
 
5
0
3
0
0
-
-
2
0
0
1
 
 
 
 
 
 
 
 
 
 
 
 
 
 
 
 
 @
表 G.0.1-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核查意见 核查人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治商记录   
2 工程定测量、放线记录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 (试)验报告   
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7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8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9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1 新材料、表工艺施工记录   
12 
建 
筑 
与 
结 
构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材料、配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系统清洗 、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6 施工记录   
7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给 
排 
水 
与 
采 
暖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设备调试记录   
4 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7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建 
筑 
电 
气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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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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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o
m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资
料
编
号
:
 
G
B
 
5
0
3
0
0
-
-
2
0
0
1
 
 
 
 
 
 
 
 
 
 
 
 
 
 
 
 
 @
续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核查意见 核查人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制冷、空调、水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   
6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7   施工记录   
8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 
通 
风 
与 
空 
调 
   
 
1   土建布置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开箱检验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5   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6   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7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电 
 
梯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及设计
说明 
  
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及进场检(试)
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5   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6   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7   系统检测报告   
8 
建 
筑 
智 
能 
化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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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
a
e
c
.c
o
m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资
料
编
号
:
 
G
B
 
5
0
3
0
0
-
-
2
0
0
1
 
 
 
 
 
 
 
 
 
 
 
 
 
 
 
 
 @
 表 G.0.1-3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 
 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 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 份数 核查意见 抽查结果 
核查(抽
查)人
1   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2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3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4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5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6 幕墙及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报告    
7   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8   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9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10 
建 
筑 
与 
结 
构 
    
 
1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2   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    
3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    
4   消防管道、燃汽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5   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    
6 
给 
排 
水 
与 
采 
暖     
1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2   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3   避雷接地电阻测    
4   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    
5 
电 
气 
    
 
1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    
2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3   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    
4 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    
5 
通 
风 
与 
空 
调     
 
1 电梯运行记录    
2 
电 
梯   电梯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1   系统试运行记录    
2   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    
3 
智 
能 
建 
筑 
    
 
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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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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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m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资
料
编
号
:
 
G
B
 
5
0
3
0
0
-
-
2
0
0
1
 
 
 
 
 
 
 
 
 
 
 
 
 
 
 
 
 @
表 G.0.1-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质量评价 序
号 
项     目 抽查质量状况 
好 一般 差
1 室外墙面     
2 变形缝     
3 水落管,屋面     
4 室内墙面     
5 室内顶棚     
6 室内地面     
7 楼梯、踏步、护栏     
8 
建 
筑 
与 
结 
构 
门窗     
1 管理接口、坡度、支架     
2 卫生器具、支架、阀门     
3 检查口、扫除口、地漏     
4 
给 
排 
水 
与 
采 
暖 散热器、支架     
1 配电箱、盘、板、接线盒     
2 设备器具、开关插座     
3 
建 
筑 
电 
气 防雷、接地     
1 风管、支架     
2 风口、风阀     
3 风机、空调设备     
4 阀门、支架     
5 水泵、冷却塔     
6 
通 
风 
与 
空 
调 
绝热     
1 运行、平层、开关门     
2 层门、信号系统     
3 
电 
梯 
机房     
1 机房设备安装及布局     
2 现场设备安装     
3 
智 
能 
建 
筑      
观感质量综合评价     
检查 
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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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a
e
c
.c
o
m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
 
 
 
 
 
 
 
 
资
料
编
号
:
 
G
B
 
5
0
3
0
0
-
-
2
0
0
1
 
 
 
 
 
 
 
 
 
 
 
 
 
 
 
 
 @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区别
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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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2001 
 
条  文  说  明 
 
目  录 
目  录............................................................................................................................................................. 32 
l   总   则.................................................................................................................................................... 33 
2  术    语 ................................................................................................................................................... 34 
3  基本规定 ................................................................................................................................................... 35 
4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 37 
5  工程质量验收 ........................................................................................................................................... 39 
6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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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总   则 
1.0.1 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仅限于施
工质量的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本次编制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
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以统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修订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1.0.2 本标准的内容有两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编制的统一准则。为了统一房屋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
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
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本系列标准各验收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
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等,使其能够比较协调。 
第二部分是直接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
的设置,到验收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 
1.0.3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等。同时,本标
准强调本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套使用。 
另外,本标准规范体系的落实和执行,还需要有关标准的支持,其支持体系见
图 1.0.3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示意图。 
 
 
 
 
 
 
 
 
 
 
图 1.0.3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示意图 
统一标准及 
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施工工艺 检测方法标
准
评优标准
 工法、 
工艺标准 
操作规程
企业标准 
工作标准
管理标准
基本试验
方法标准
现场检测
方法标准 
建筑优良
工程评优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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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本章中给出的 17 个术语,是本标准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除本标准使用外,还
可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引用的依据。 
    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H/T6583—1994、
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 50083—97 等
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 
    本标准的术语是从本标准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
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上的标准术语,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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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对建筑工程施工
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控制。 
    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
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
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化工种之间等中间
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
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
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单位的质量管理
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该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 
    同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应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
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对施工企业给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
质和经济效益。 
3.0.2  本条较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一是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
场验收和重要建筑材料的复检;二是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在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
中之所以强调按企业标准进行控制,是考虑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于行业和国家
标准指标的因素;三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
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
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使各工序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一个
有机的整体。 
3.0.3  本条提出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这主要是:参加建筑工程质量验
收各方人员在具备的资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涉及结构
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以及承
担见证试验单位资质的要求;观感质量的现场检查等。 
3.0.4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
择。对于检验项目的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大类。 
    对于重要的检验项目,且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宜选用全数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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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对于构件截面尺寸或外观质量等检验项目,宜选用考虑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
风险α和使用方风险β的一次或二次抽样方案,也可选用经实践经验有效的抽样方
案。 
3.0.5  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风险α,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个合格的概率,即合
格批被拒收的概率;使用方风险β为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
误收的概率。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要求通过抽样检验的检验批 100%合格
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般控制范围是:α=1%~5%;
β=5%~10%。对于主控项目,其α、β均不宜超过 5%;对于一般项目,α不宜超
过 5%,β不宜超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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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随着经济发展和施工技术进步,自改革开放以来,已涌现了大量建筑规模较
大的单位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几万平方米的建筑物比比皆是,
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也不少。这些建筑物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受多种因素的
影响,诸如后期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停缓建,已建成可使用部分需投入使用,以发
挥投资效益等;投资者为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在建设期间,需要将其中一部分提
前建成使用;规模特别大的工程,一次性验收也不方便等等。因此,原标准整体划
分为一个单位工程验收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故本标准规定,可将此类工程划分为
若干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同时,随着生产、工作、生活条件要求的提高,建筑
物的内部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建筑物相同部位的设计也呈多样化;新型材料大量
涌现;加之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发展,使分项工程越来越多,因此,按建筑物的主要
部位和专业来划分分部工程已不适应要求,故本标准提出在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
作内容和系统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这样有利于正确评价建筑工程质量,有利于进
行验收。 
4.0.2  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是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的基本要
求。在施工前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自行商议确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
料和验收。 
4.0.3  在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中,将原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中的强电和弱电部分独
立出来各为一个分部工程,称其为建筑电气分部和智能建筑(弱电)分部。 
    当分部工程量较大且较复杂时,可将其中相同部分的工程或能形成独立专业体
系的工程划分成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 和 4.0.5  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
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多层及高层建筑工程中主体分部的分
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
划分检验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
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屋面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不同楼层屋面可
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对于
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为一个检验批。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
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室外工程统—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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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地基基础中的土石方、基坑支护子分部工程及混凝土工程中的模板工程,虽不
构成建筑工程实体,但它是建筑工程施工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其施工
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能否施工和施工安全,也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将其
列入施工验收内容是应该的。 
4.0.6  这两条具体给出了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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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
础。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
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并按批验收。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共两个方面:资料检查、主控项目检验和
一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
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须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
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符合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达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目
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子项合格质量
给予明确的规定。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
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
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
检查具有否决权。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从严要求是必须的。 
5.0.2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
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程。分
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
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5.0.3  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本条给出了分部工
程验收合格的条件。 
    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
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
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增加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
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关于观感质量验收,这类检查
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由各个人的主观印象
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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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
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
程应该合格,并且有关的 
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须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
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
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
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
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
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检查要
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检查的方法、内容、
结论等已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5.0.5  表 D和表 E及表 F分别为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及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主要是规范了各专业规范编制这方面表格的基本格式、内容和方式,具体内容由各
专业规范规定。表 G 为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5.0.6  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最
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
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
标准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
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其
中,严重的缺陷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
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
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
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
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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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
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
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
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
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
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
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
别注意的。 
5.0.7  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
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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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
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
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
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
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6.0.2   本条规定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者及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从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因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质量问题是归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掌握,
所以规定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是符合实际的。 
    由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
全,因此规定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的
工程质量验收。 
6.0.3   本条规定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
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6.0.4   本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
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勘察单位虽然
亦是责任主体,但已经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
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
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
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6.0.5  本条规定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
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
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分包 
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
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
应参加验收。 
6.0.6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的组织协调部门。协调部门可以
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也可是各方认可的咨询单位。 
6.0.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
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
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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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02—2002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foundation 
 
 
 
 
 
 
 
 
 
 
 
 
 
 
 
 
 
 
 
 
 
 
2002—04—01  发布                                2002—05—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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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部  
局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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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foundation 
 
 
GB 50202-2002  
 
 
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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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79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1997]108 号)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地
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202—2002,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4.1.5、4.1.6、
5.1.3、5.1.4、5.1.5、7.1.3、7.1.7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基与基础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83 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1—
83 中有关“土方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负责具
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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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1997)108 号]的要求,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上海市基础工程公
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83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
结了多年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设计、施工的经验,适当考虑了近几年已成熟应用的新
技术,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
形成了初稿,又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
复修改, 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分 8 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桩基础、土方工
程、基坑工程及工程验收等内容。其中土方工程是将原《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J 201—83 中的土方工程内容予以修改后放入了本规范,基坑工程是为适
应新的形势而增添的内容。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上海市江西中路 406 号、
邮编:200002、E-mail:zgs@sfec.sh.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 
中港三航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桂业琨 叶柏荣 吴春林 李耀刚 李耀良 
陈希泉 高宏兴 郭书泰 缪俊发 李康俊 
邱式中 钱建敏 刘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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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7 
2 术   语 ................................................................................................. 8 
3 基 本 规 定 .........................................................................................10 
4 地   基 ................................................................................................11 
4.1 一 般 规 定 ..............................................................................11 
4.2 灰 土 地 基 ..............................................................................11 
4.3 砂和砂石地基 ............................................................................12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12 
4.5 粉煤灰地基 ................................................................................13 
4.6 强 夯 地 基 ..............................................................................14 
4.7 注 浆 地 基 ..............................................................................14 
4.8 预 压 地 基 ..............................................................................15 
4.9 振 冲 地 基 ..............................................................................16 
4.10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17 
4.11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17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18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台地基 ....................................................18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19 
4.15 砂 桩 地 基 ............................................................................20 
5 桩 基 础 ..............................................................................................21 
5.1 一 般 规 定 ..............................................................................21 
5.2 静 力 压 桩 ..............................................................................22 
5.3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23 
5.4 混凝土预制桩 ............................................................................24 
5.5 钢   桩 ......................................................................................26 
5.6 混凝土灌注桩 ............................................................................27 
6 土 方 工 程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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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 般 规 定 ..............................................................................30 
6.2 土 方 开 挖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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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土 方 回 填 ..............................................................................31 
7 基 坑 工 程 .........................................................................................33 
7.1 一 般 规 定 ..............................................................................33 
7.2 排桩墙支护工程 .........................................................................34 
7.3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35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35 
7.5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36 
7.6 地下连续墙 ................................................................................37 
7.7 沉井与沉箱 ................................................................................38 
7.8 降水与排水 ................................................................................40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42 
附录 A 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43 
A.1 一 般 规 定 .............................................................................43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43 
A.3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44 
A.4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勘察要点 .....................................................44 
A.5 施工勘察报告 ............................................................................44 
附录 B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 ......................................................................45 
本规范用词说明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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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
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
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配套
使用。 
1.0.5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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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geosynthetics foundation 
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填以土(砂土料)构成建筑物的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可以是单
层,也可以是多层。一般为浅层地基。 
2.0.2 重锤夯实地基 heavy tamping foundation 
利用重锤自由下落时的冲击能来夯实浅层填土地基,使表面形成一层较为均匀
的硬层来承受上部载荷。强夯的锤击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 
2.0.3 强夯地基 dynamic consolidation foundation 
工艺与重锤夯实地基类同,但锤重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 
2.0.4 注浆地基 grouting foundation 
将配置好的化学浆液或水泥浆液,通过导管注入土体孔隙中,与土体结合,发
生物化反应,从而提高土体强度,减小其压缩性和渗透性。 
2.0.5 预压地基 preloading foundation 
在原状土上加载,使土中水排出,以实现土的预先固结,减少建筑物地基后期
沉降和提高地基承载力。按加载方法的不同,分为堆载预压、真空预压、降水预压
三种不同方法的预压地基。 
2.0.6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jet grouting foundation 
利用钻机把带有喷嘴的注浆管钻至土层的预定位置或先钻孔后将注浆管放至预
定位置,以高压使浆液或水从喷嘴中射出,边旋转边喷射的浆液,使土体与浆液搅
拌混合形成一固结体。施工采用单独喷出水泥浆的工艺,称为单管法;施工采用同
时喷出高压空气与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二管法;施工采用同时喷出高压水、高压空
气及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三管法。 
2.0.7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soil-cement mixed pile foundation 
利用水泥作为固化剂,通过搅拌机械将其与地基土强制搅拌,硬化后构成的地
基。 
2.0.8 土与灰土挤密桩地基 soil-lime compacted column 
在原土中成孔后分层填以素土或灰土,并夯实,使填土压密,同时挤密周围土
体,构成坚实的地基。 
2.0.9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 cement flyash gravel p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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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长螺旋钻机钻孔或沉管桩机成孔后,将水泥、粉煤灰及碎石混合搅拌后,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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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或经下料斗投入孔内,构成密实的桩体。 
2.0.10 锚杆静压桩 pressed pile by anchor rod 
利用锚杆将桩分节压入土层中的沉桩工艺。锚杆可用垂直土锚或临时锚在混凝
土底板、承台中的地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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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
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附录 A。 
3.0.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
制度。 
3.0.3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
证书。 
3.0.4 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0.5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
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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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    基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 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3 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需达到的标准,检验手段。 
4.1.2 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
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1.3 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 
4.1.4 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段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
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 2 倍。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
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 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 100m2至少应有 1点,3000m2
以上工程,每 300m2 至少应有 1 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 1 点,基槽每 20 延米
应有 1 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
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
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 3 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
求时,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 3 根。 
4.1.7 除本规范第 4.1.5、4.1.6 条指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
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
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 20%。 
4.2 灰  土  地  基  
4.2.1 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当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时)等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
设计要求,灰土应搅拌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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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
时加水量、夯压遍数、压实系数。 
4.2.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灰土地基的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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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灰土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 4.2.4 的规定。 
表 4.2.4                   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设计要求 按拌和时的体积比 
主 
控 
项 
目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1 石灰粒径 mm ≤5 筛分法 
2 土料有机质含量 % ≤5 试验室焙烧法 
3 土颗粒粒径 mm ≤15 筛分法 
4 含水量(与要求的 优含水量比较) % ±2 烘干法 
一 
般 
项 
目 
5 分层厚度偏差(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水准仪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砂、石等原材料质量、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应搅拌均匀。 
4.3.2 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
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4.3.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砂石地基的承载力。 
4.3.4 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 4.3.4 的规定。 
表 4.3.4                 砂及砂石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设计要求 
检查拌和时的体积
比或重量比 
主 
控 
项 
目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1 砂石料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2 砂石料含泥量 % ≤5 水洗法 
3 石料粒径 mm ≤100 筛分法 
4 含水量(与 优含水量比较) % ±2 烘干法 
一 
般 
项 
目 
5 分层厚度(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水准仪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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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施工前应对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性能(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比重)、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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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等做检验。土工合成材料以 100m2 为一批,每批应抽查 5%。 
4.4.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清基、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
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 
4.4.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4.4.4 的规定。 
表 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土工合成材料强度 % ≤5 
置于夹具上做拉伸试验 
(结果与设计标准相比) 
2 土工合成材料延伸率 % ≤3 
置于夹具上做拉伸试验 
(结果与设计标准相比) 
主 
控 
项 
目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1 土工合成材料搭接长度 mm ≥300 用钢尺量 
2 土石料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3 层面平整度 mm ≤20 用 2m 靠尺 
一 
般 
项 
目 4 每层铺设厚度 mm ±25 水准仪 
 
4.5 粉煤灰地基  
4.5.1 施工前应检查粉煤灰材料,并对基槽清底状况、地质条件予以检验。 
4.5.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铺筑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区碾压程度、
压实系数等。 
4.5.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地基的承载力。 
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4.5.4 的规定。 
表 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主 
控 
项 
目 
2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1 粉煤灰粒径 mm 0.001~2.000 过筛 
2 氧化铝及二氧化硅含量 % ≥70 试验室化学分析 
3 烧失量 % ≤12 试验室烧结法 
4 每层铺筑厚度 mm ±50 水准仪 
一 
般 
项 
目 
5 含水量(与 优含水量比较) % ±2 取样后试验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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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强  夯  地  基  
4.6.1 施工前应检查夯锤重量、尺寸,落距控制手段,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 
4.6.2 施工中应检查落距、夯击遍数、夯点位置、夯击范围。 
4.6.3 施工结束后,检查被夯地基的强度并进行承载力检验。 
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4.6.4 的规定。 
表 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地基强度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主 
控 
项 
目 
2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l 夯锤落距 mm ±300 钢索设标志 
2 锤重 kg ±100 称重 
3 夯击遍数及顺序 设计要求 计数法 
4 夯点间距 mm ±500 用钢尺量 
5 夯击范围(超出基础范围距离) 设计要求 用钢尺星 
一 
般 
项 
目 
6 前后两遍间歇时间 设计要求  
 
4.7 注  浆  地  基  
4.7.1 施工前应掌握有关技术文件(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注浆施工技术参数、检
测要求等)。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注浆设备应确保正常运转。 
4.7.2 施工中应经常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注浆过程中的
压力控制等。 
4.7.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注浆体强度、承载力等。检查孔数为总量的 2%~5%,
不合格率大于或等于 20%时应进行二次注浆。检验应在注浆后 15d(砂土、黄土)或
60d(粘性土)进行。 
4.7.4 注浆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4.7.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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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7.4                 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水泥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 
或抽样送检 
注浆用砂:粒径 
细度模数 
含泥量及有机 
物含量 
mm 
 
% 
<2.5 
<2.0 
<3 
试验室试验 
注浆用粘土:塑性指数 
粘粒含量 
含砂量 
有机物含量 
 
% 
% 
% 
>14 
>25 
<5 
<3 
试验室试验 
不粗于同时使用的水泥 粉煤灰:细度 
烧失量 % <3 
试验室试验 
水玻璃:模数 2.5~3.3 抽样送检 
1 
原 
材 
料 
检 
验 
其他化学浆液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 
或抽样送检 
2 注浆体强度 设计要求 取样检验 
主 
控 
项 
目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1 各种注浆材料称量误差 % <3 抽查 
2 注浆孔位 mm ±20 用钢尺量 
3 注浆孔深 mm ±100 量测注浆管长度 
一 
般 
项 
目 4 注浆压力(与设计参数比) % ±10 检查压力表读数 
 
4.8 预  压  地  基  
4.8.1 施工前应检查施工监测措施,沉降、孔隙水压力等原始数据,排水设施,砂
井(包括袋装砂井)、塑料排水带等位置。塑料排水带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4.8.2 堆载施工应检查堆载高度、沉降速率。真空预压施工应检查密封膜的密封性
能、真空表读数等。 
4.8.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地基土的强度及要求达到的其他物理力学指标,重要建
筑物地基应做承载力检验。 
4.8.4 预压地基和塑料排水带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4.8.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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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8.4           预压地基和塑料排水带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预压载荷 % ≤2 水准仪 
2 固结度(与设计要求比) % ≤2 
根据设计要求采 
用不同的方法 
主 
控 
项 
目 3 承载力或其他性能指标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1 沉降速率(与控制值比) % ±10 水准仪 
2 砂井或塑料排水带位置 mm ±100 用钢尺量 
3 砂井或塑料排水带插入深度 mm ±200 
插入时用经纬仪 
检查 
4 插入塑料排水带时的回带长度 mm ≤500 用钢尺量 
5 塑料排水带或砂井高出砂垫层距离 mm ≥200 用钢尺量 
一 
般 
项 
目 
6 插入塑料排水带的回带根数 % <5 目测 
注:如真空预压,主控项目中预压载荷的检查为真空度降低值<2%。 
 
4.9 振  冲  地  基  
4.9.1 施工前应检查振冲器的性能,电流表、电压表的准确度及填料的性能。 
4.9.2 施工中应检查密实电流、供水压力、供水量、填料量、孔底留振时间、振冲
点位置、振冲器施工参数等(施工参数由振冲试验或设计确定)。 
4.9.3 施工结束后,应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做地基强度或地基承载力检验。 
4.9.4 振冲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4.9.4 的规定。 
表 4.9.4                振冲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填料粒径 设计要求 抽样检查 
2 
密实电流(粘性土) 
密实电流(砂性土或粉土) 
(以上为功率 30kW 振冲器) 
密实电流(其他类型振冲器) 
A 
A 
 
A0 
50~55 
40~50 
 
1.5~2.0 
 
电流表读数 
 
 
电流表读数,A0 
为空振电流 
主 
控 
项 
目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1 填料含泥量 % <5 抽样检查 
2 振冲器喷水中心与孔径中心偏差 mm ≤50 用钢尺量 
3 成孔中心与设计孔位中心偏差 mm ≤100 用钢尺量 
4 桩体直径 mm <50 用钢尺量 
一 
般 
项 
目 
5 孔深 mm ±200 量钻杆或重锤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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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4.10.1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压力表、流量表的精度和灵敏
度,高压喷射设备的性能等。 
4.10.2 施工中应检查施工参数(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及施工程
序。 
4.10.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强度、平均直径、桩身中心位置、桩体质量及承载
力等。桩体质量及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 28d 进行。 
4.10.4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4.10.4 的规定。 
表 4.10.4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水泥及外掺剂质量 符合出厂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2 水泥用量 设计要求 查看流量表及水泥浆水灰比 
3 桩体强度或完整性检验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主 
控 
项 
目 4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1 钻孔位置 mm ≤50 用钢尺量 
2 钻孔垂直度 % ≤1.5 经纬仪测钻杆或实测 
3 孔深 mm ±200 用钢尺量 
4 注浆压力 按设定参数指标 查看压力表 
5 桩体搭接 mm >200 用钢尺量 
6 桩体直径 mm ≤50 开挖后用钢尺量 
一 
般 
项 
目 
7 桩身中心允许偏差  ≤0.2D 
开挖后桩顶下 500mm 处用
钢尺量,D 为桩径 
 
4.11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4.11.1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
完好程度(主要是水泥浆流量计及其他计量装置)。 
4.11.2 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 
4.11.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桩体直径及地基承载力。 
4.11.4 进行强度检验时,对承重水泥土搅拌桩应取 90d 后的试件;对支护水泥土搅
拌桩应取 28d 后的试件。 
4.11.5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4.11.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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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1.5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水泥及外掺剂质量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2 水泥用量 参数指标 查看流量计 
3 桩体强度 设计要求 按规定办法 
主 
控 
项 
目 4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办法 
1 机头提升速度 m/min ≤0.5 量机头上升距离及时间 
2 桩底标高 mm ±200 测机头深度 
3 桩顶标高 mm 
+100 
-50 
水准仪( 上部 500mm 不计
入) 
4 桩位偏差 mm <50 用钢尺量 
5 桩径  <0.04D 用钢尺量,D 为桩径 
6 垂直度 % ≤1.5 经纬仪 
一 
般 
项 
目 
7 搭接 mm >200 用钢尺量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2.1 施工前应对土及灰土的质量、桩孔放样位置等做检查。 
4.12.2 施工中应对桩孔直径、桩孔深度、夯击次数、填料的含水量等做检查。 
4.12.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地基承载力。 
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4.12.4 的规定。 
表 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桩体及桩间土干密度 设计要求 现场取样检查 
2 桩长 mm +500 测桩管长度或垂球测孔深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的方法 
主 
控 
项 
目 4 桩径 mm -20 用钢尺量 
1 土料有机质含量 % ≤5 试验室焙烧法 
2 石灰粒径 mm ≤5 筛分法 
3 桩位偏差  
满堂布桩≤0.40D 
条基布桩≤0.25D 
用钢尺量,D 为桩径 
4 垂直度 % ≤1.5 用经纬仪测桩管 
一 
般 
项 
目 
5 桩径 mm -20 用钢尺量 
注:桩径允许偏差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 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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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 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提拔钻杆速度(或提拔套管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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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成孔深度、混合料灌入量等。 
4.1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顶标高、桩位、桩体质量、地基承载力以及褥垫层的质
量做检查。 
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4.13.4 的规定。 
表 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原材料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2 桩径 mm -20 用钢尺量或计算填料量 
3 桩身强度 设计要求 查 28d 试块强度 
主 
控 
项 
目 4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的办法 
1 桩身完整性 按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按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2 桩位偏差  
满堂布桩≤0.40D 
条基布桩≤0.25D 
用钢尺量,D 为桩径 
3 桩垂直度 % ≤1.5 用经纬仪测桩管 
4 桩长 mm +l00 测桩管长度或垂球测孔深 
一 
般 
项 
目 
5 褥垫层夯填度 ≤0.9 用钢尺量 
注:1 夯填度指夯实后的褥垫层厚度与虚体厚度的比值。 
2 桩径允许偏差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4.1 水泥及夯实用土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4.2 施工中应检查孔位、孔深、孔径、水泥和土的配比、混合料含水量等。 
4.1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做检验,褥垫层应检查其夯填
度。 
4.14.4 夯实水泥土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4.14.4 的规定。 
4.14.5 夯扩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可按本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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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4.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桩径 mm -20 用钢尺量 
2 桩长 mm +500 测桩孔深度 
3 桩体干密度 设计要求 现场取样检查 
主 
控 
项 
目 4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的方法 
1 土料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2 含水量(与 优含水量比) % ±2 烘干法 
3 土料粒径 mm ≤20 筛分法 
4 水泥质量 设计要求 
查产品质量合格 
证书或抽样送检 
5 桩位偏差  
满堂布桩≤0.40D 
条基布桩≤0.25D 
用钢尺量,D 为桩
径 
6 桩孔垂直度 % ≤1.5 用经纬仪测桩管 
一 
般 
项 
目 
7 褥垫层夯填度 ≤0.9 用钢尺量 
注:见表 4.13.4。 
 
4.15 砂  桩  地  基  
4.15.1 施工前应检查砂料的含泥量及有机质含量、样桩的位置等。 
4.15.2 施工中检查每根砂桩的桩位、灌砂量、标高、垂直度等。 
4.15.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被加固地基的强度或承载力。 
4.15.4 砂桩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4.15.4 的规定。 
表 4.15.4               砂桩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灌砂量 % ≥95 实际用砂量与计算体积比 
2 地基强度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主 
控 
项 
目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1 砂料的含泥量 % ≤3 试验室测定 
2 砂料的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3 桩位 mm ≤50 用钢尺量 
4 砂桩标高 mm ±150 水准仪 
一 
般 
项 
目 
5 垂直度 % ≤1.5 经纬仪检查桩管垂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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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桩  基  础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           20mm; 
单排桩          1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
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
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
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 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
合表 5.1.3 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 15%(倾斜角系桩的纵
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 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项  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 1~3 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 4~16 根桩基中的桩 1/2 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 16 根桩基中的桩: 
(1) 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 桩径或边长 
1/2 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5.1.4 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
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
浇注 50m3 必须有 1 组试件,小于 50m3 的桩,每根桩必须有 1 组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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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序 
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 
偏差 
(mm) 
垂直度 
允许偏差 
(%) 
1~3 根、单排桩基 
垂直于中心线方向 
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 
线方向和群桩基 
础的中间桩 
D≤1000mm ±50 D/6,且不大于 100 D/4,且不大于 150 
1 
泥浆护壁 
钻孔桩 D>1000mm ±50 
<1 
100+0.01H 150+0.01H 
D≤500mm 70 150 
2 
套管成孔 
灌注桩 D>500mm 
-20 <1 
100 150 
3 千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4 人工挖孔桩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
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
于总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 根,当总桩数少于 50 根时,不应少于 2 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
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30%,且不应少于 20 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
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20%,且不应少于 10 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
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得少于 10 根。每
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 1 根。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8 除本规范第 5.1.5、5.1.6 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
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 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 
5.2 静  力  压  桩  
5.2.1 静力压桩包括锚杆静压桩及其他各种非冲击力沉桩。 
5.2.2 施工前应对成品桩(锚杆静压成品桩一般均由工厂制造,运至现场堆放)做外
观及强度检验,接桩用焊条或半成品硫磺胶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送有关部门检
验,压桩用压力表、锚杆规格及质量也应进行检查。硫磺胶泥半成品应每 100kg 做
一组试件(3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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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压桩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入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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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做 10%的探伤检查。对承受反力的结构应加强观
测。 
5.2.4 施工结束后,应做桩的承载力及桩体质量检验。 
5.2.5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5.2.5 的规定。 
表 5.2.5                静力压桩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2 桩位偏差 见本规范表 5.1.3 用钢尺量 
主 
控 
项 
目 3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1 
成品桩质量:外观 
 
 
外形尺寸 
强度 
表面平整,颜色均匀,掉 
角深度<l0mm,蜂窝面 
积小于总面积 0.5% 
见本规范表 5.4.5 
满足设计要求 
 
直观 
 
 
见本规范表 5.4.5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钻芯试 
压 
2 硫磺胶泥质量(半成品)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见本规范表 5.5.4—2 见本规范表 5.5.4—2 电焊接桩:焊缝质量 
电焊结束后 
停歇时间 
min >1.0 秒表测定 
3 
接 
桩 
硫磺胶泥接桩:胶泥 
浇注时间 
浇注后停 
歇时间 
min 
 
min 
 
<2 
 
>7 
 
秒表测定 
 
秒表测定 
 
4 电焊条质量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 
5 压桩压力(设计有要求时) % ±5 查压力表读数 
6 
接桩时上下节平面偏差接
桩时节点弯曲矢高 
mm 
<10 
<1/1000l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l 为两节桩长 
一 
般 
项 
目 
7 桩顶标高 mm ±50 水准仪 
 
5.3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5.3.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桩,接桩用电焊条等产品质量。 
5.3.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桩的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体垂直
度、电焊后的停歇时间。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头做 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3.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验。 
5.3.4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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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4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2 桩位偏差 见本规范表 5.1.3 用钢尺量 
主 
控 
项 
目 3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外观 
无蜂窝、露筋、裂缝、色感
均匀、桩顶处无孔隙 
直观 
1 
成 
品 
桩 
质 
量 
桩径 
管壁厚度 
桩尖中心线 
顶面平整度 
桩体弯曲 
mm 
mm 
mm 
mm 
 
±5 
±5 
<2 
10 
<1/1000l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水平尺量 
用钢尺量,l 为桩长 
见本规范表 5.5.4-2 
2 
接桩:焊缝质量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 
上下节平面偏差 
节点弯曲矢高 
min 
mm 
 
>1.0 
<10 
<1/1000l 
见本规范表 5.5.4-2 
秒表测定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l 为两节桩长 
3 停锤标准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或查沉桩记录 
一 
般 
项 
目 
4 桩顶标高 mm ±50 水准仪 
 
5.4 混凝土预制桩  
5.4.1 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见表 5.4.1)、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查;
采用工厂生产的成品桩时,桩进场后应进行外观及尺寸检查。 
5.4.2 施工中应对桩体垂直度、沉桩情况、桩顶完整状况、接桩质量等进行检查,
对电焊接桩,重要工程应做 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体质量做检验。 
5.4.4 对长桩或总锤击数超过 500 击的锤击桩,应符合桩体强度及 28d 龄期的两项
条件才能锤击。 
5.4.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5.4.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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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4.1             预制桩钢筋骨架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1 主筋距桩顶距离 ±5 用钢尺量 
2 多节桩锚固钢筋位置 5 用钢尺量 
3 多节桩预埋铁件 ±3 用钢尺量 
主 
控 
项 
目 4 主筋保护层厚度 ±5 用钢尺量 
1 主筋间距 ±5 用钢尺量 
2 桩尖中心线 10 用钢尺量 
3 箍筋间距 ±20 用钢尺量 
4 桩顶钢筋网片 ±10 用钢尺量 
一 
般 
项 
目 
5 多节桩锚固钢筋长度 ±10 用钢尺量 
 
表 5.4.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2 桩位偏差 见本规范表 5.1.3 用钢尺量 
主 
控 
项 
目 3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1 
砂、石、水泥、钢材等原材料 
(现场预制时) 
符合设计要求 
查出厂质保文件或抽样
送检 
2 
混凝土配合比及强度(现场预
制时) 
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称量及查试块记录 
3 成品桩外形 
表面平整,颜色均匀,掉
角深度<10mm,蜂窝面积
小于总面积 0.5% 
直观 
4 
成品桩裂缝 (收缩裂缝或起
吊、装运、堆放引起的裂缝) 
深 度 < 20mm , 宽 度 <
0.25mm,横向裂缝不超过
边长的一半 
裂缝测定仪,该项在地
下水有侵蚀地区及锤击
数超过 500 击的长桩不
适用 
一 
般 
项 
目 
5 
成品桩尺寸:横截面边长 
桩顶对角线差 
桩尖中心线 
桩身弯曲矢高 
桩顶平整度 
mm 
mm 
mm 
 
mm 
±5 
<10 
<10 
<1/1000l 
<2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l 为桩长 
用水平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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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5.4.5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见本规范表 5.5.4-2 
6 
电焊接桩:焊缝质量 
电焊结束后停歇 
时间 
上下节平面偏差 
节点弯曲矢高 
min 
 
mm 
>1.0 
 
<10 
<l/1000l 
见本规范表 5.5.4-2 
秒表测定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l 为两节桩长 
7 
硫磺胶泥接桩:胶泥浇注时 
间 
浇注后停歇 
时间 
min 
 
min 
 
<2 
 
>7 
 
秒表测定 
 
秒表测定 
 
8 桩顶标高 mm ±50 水准仪 
一 
般 
项 
目 
9 停锤标准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或查沉桩记录 
 
5.5 钢    桩  
5.5.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钢桩,成品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
5.5.4-1 的规定。 
5.5.2 施工中应检查钢桩的垂直度、沉入过程、电焊连接质量、电焊后的停歇时间、
桩顶锤击后的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常规检查外,应做 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5.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 
5.5.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5.5.4-1 及表 5.5.4-2 的规定。 
表 5.5.4-1               成品钢桩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钢桩外径或断面尺寸:桩端 
桩身 
 
±0.5%D 
±1D 
用钢尺量,D 为外径或
边长 
主 
控 
项 
目 
2 矢高  <1/1000l 用钢尺量,l 为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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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5.5.4-1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长度 mm ±10 用钢尺量 
2 端部平整度 mm ≤2 用水平尺量 
3 
H 钢桩的方正度h>300 
h<300 
 
mm 
mm 
T+T '≤8 
T+T '≤6 
用钢尺量,h、T、T '见图
示 
一 
般 
项 
目 
4 
端部平面与桩中心线的倾
斜值 
mm ≤2 用水平尺量 
 
表 5.5.4-2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桩位偏差 见本规范表 5.1.3 用钢尺量 
主 
控 
项 
目 
2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mm 
mm 
mm 
mm 
mm 
≤3 
≤2 
≤0.5 
2 
2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焊缝检查仪 
焊缝检查仪 
焊缝检查仪 
无气孔,无焊瘤,无裂缝 直观 
1 
电焊接桩焊缝: 
(1)上下节端部错口 
(外径≥700mm) 
(外径<700mm) 
(2)焊缝咬边深度 
(3)焊缝加强层高度 
(4)焊缝加强层宽度 
(5)焊缝电焊质量外观 
(6)焊缝探伤检验 满足设计要求 按设计要求 
2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 min >1.0 秒表测定 
3 节点弯曲矢高  <1/1000l 用钢尺量,l 为两节桩长 
4 桩顶标高 mm ±50 水准仪 
一 
般 
项 
目 
5 停锤标准 设计要求 用钢尺量或沉桩记录 
 
5.6 混凝土灌注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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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对施工
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 
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渣、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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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5.6.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 
5.6.4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5.6.4-1、表 5.6.4-2 的规定。 
表 5.6.4-1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1 主筋间距 ±10 用钢尺量 
主 
控 
项 
目 
2 长度 ±100 用钢尺量 
1 钢筋材质检验 设计要求 抽样送检 
2 箍筋间距 ±20 用钢尺量 
一 
般 
项 
目 3 直径 ±10 用钢尺量 
 
表 5.6.4-2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桩位 见本规范表 5.1.4 
基坑开挖前量护筒,开挖后量
桩中心 
主 
控 
项 
目 
2 孔深 mm +300 
只深不浅,用重锤测,或测钻
杆、套管长度,嵌岩桩应确保进
入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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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5.6.4-2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3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如钻
芯取样,大直径嵌岩桩应钻
至桩尖下 50cm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4 混凝土强度 设计要求 
试件报告或钻芯取样送
检 
主 
控 
项 
目 
5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1 垂直度 见本规范表 5.1.4 
测套管或钻杆,或用超声
波探测,干施工时吊垂球 
2 桩径 见本规范表 5.1.4 
井径仪或超声波检测,干
施工时用钢尺量,人工挖孔
桩不包括内衬厚度 
3 
泥浆比重 (粘土或砂性土
中) 
1.15~1.20 
用比重计测,清孔后在距
孔底 50cm 处取样 
4 
泥浆面标高 (高于地下水
位) 
m 0.5~1.0 目测 
5 
沉渣厚度:端承桩 
摩擦桩 
mm 
mm 
≤50 
≤150 
6 
混凝土坍落度:水下灌注 
干施工 
mm 
mm 
160~220 
70~100 
坍落度仪 
7 钢筋笼安装深度 mm ±100 用钢尺量 
8 混凝土充盈系数 >1 
检查每根桩的实际灌注
量 
一 
般 
项 
目 
9 桩顶标高 mm 
+30 
-50 
水准仪,需扣除桩顶浮浆
层及劣质桩体 
用沉渣仪或重锤测量 
 
5.6.5 人工挖孔桩、嵌岩桩的质量检验应按本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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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  方  工  程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 短、运程
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
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6.1.2 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
免危害周边环境。 
6.1.3 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6.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
不应小于 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 100~400m2 取 1 点,但
不应少于 10 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 20m 取 1 点,每边不应少于 1 点。 
6.1.5 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
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不应堆在基坑
边缘。 
6.1.6 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6.2 土  方  开  挖  
6.2.1 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
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6.2.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
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6.2.3 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表 6.2.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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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2.3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1.25~1:1.50 
硬 1:0.75~1:1.00 
硬、塑 1:1.00~1:1.25 一般性粘土 
软 1:1.50 或更缓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1:0.50~1:1.00 
碎石类土 
充填砂土 1:1.00~1:1.50 
注:1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淮。 
2  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  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 4m,对硬土不应超过 8m。 
 
6.2.4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6.2.4 的规定。 
表 6.2.4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挖方场地平整 
项 序 项目 
校基 
基坑 
基槽 
人工 机械 
管沟 
地(路) 
面基层 
检验方法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 
(由设计中心 
线向两边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l00 - 
经纬仪,用
钢尺量 
主 
控 
项 
目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 察 或 用
坡度尺检查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 2m 靠尺
和 楔 形 塞 尺
检查 
一 
般 
项 
目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 察 或 土
样分析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6.3 土  方  回  填  
6.3.1 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
底标高。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6.3.2 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6.3.3 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
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如无试验依据,应符
合表 6.3.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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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3.3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买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5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6.3.4 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6.3.4 的规定。 
表 6.3.4                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场地平整 
项 序 检查项目 
桩基 
基坑 
基槽 
人工 机械 
管沟 
地(路) 
面基础层 
检查方法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主 
控 
项 
目 
2 
分 层 压 实 系
数 
设计要求 
按 规 定 方
法 
1 回填土料 设计要求 
取 样 检 查
或直观鉴别 
2 
分 层 厚 度 及
含水量 
设计要求 
水 准 仪 及
抽样检查 
一 
般 
项 
目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30 20 20 
用 靠 尺 或
水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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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  坑  工  程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
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
再开挖。 
7.1.2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
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
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
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 4 章、第 5 章及本章 7.2、7.3、
7.4、7.6、7.7 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
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4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
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7.1.5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
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
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 7.1.7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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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 大位移 
监控值 
地面 大沉降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 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 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7.2 排桩墙支护工程  
7.2.1 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7.2.2 灌注桩、预制桩的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 5 章的规定。钢板桩均为工厂成
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表 7.2.2-1 的规定,混凝土板
桩应符合表 7.2.2-2 的规定。 
表 7.2.2-1             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桩垂直度 % <1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2%l 用钢尺量,l 为桩长 
3 齿槽平直度及光滑度 无电焊渣或毛刺 
用 lm 长的桩段做通过试
验 
4 桩长度 不小于设计长度 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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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2.2-2               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桩长度 mm 
+10 
0 
用钢尺量 
主 
控 
项 
目 
2 桩身弯曲度  <0.1%l 用钢尺量,l 为桩长 
l 保护层厚度 mm ±5 用钢尺量 
2 模截面相对两面之差 mm 5 用钢尺量 
3 桩尖对桩轴线的位移 mm 10 用钢尺量 
4 桩厚度 mm 
+10 
0 
用钢尺量 
一 
般 
项 
目 
5 凹凸槽尺寸 mm ±3 用钢尺量 
 
7.2.3 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
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7.2.4 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
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7.3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7.3.1 水泥土墙支护结构指水泥土搅拌桩(包括加筋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
桩所构成的围护结构。 
7.3.2 水泥土搅拌桩及高压喷射注浆桩的质量检验应满足本规范第 4 章 4.10、4.11
的规定。 
7.3.3 加筋水泥土桩应符合表 7.3.3 的规定。 
表 7.3.3                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型钢长度 mm ±10 用钢尺量 
2 型钢垂直度 % <1 经纬仪 
3 型钢插入标高 mm ±30 水准仪 
4 型钢插入平面位置 mm 10 用钢尺量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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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
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
常运转。 
7.4.2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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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施工。 
7.4.3 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
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7.4.4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
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 7.4.5 的规定。 
表 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锚杆土钉长度 mm ±30 用钢尺量 
主 
控 
项 
目 
2 锚杆锁定力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1 锚杆或土钉位置 mm ±100 用钢尺量 
2 钻孔倾斜度 ° ±1 测钻机倾角 
3 浆体强度 设计要求 试样送检 
4 注浆量 大于理论计算浆量 检查计量数据 
5 土钉墙面厚度 mm ±10 用钢尺量 
一 
般 
项 
目 
6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试样送检 
 
7.5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7.5.1 支撑系统包括围囹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 15m),还包括支撑下的
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 
7.5.2 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
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 
7.5.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和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的位置(包括立柱及
立柱桩的位置)、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围囹与围护体或支撑与围
囹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7.5.4 全部支撑安装结束后,仍应维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直至支撑全部拆除。 
7.5.5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要求。 
7.5.6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7.5.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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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5.6           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量 
检查方法 
1 
支撑位置:标高 
平面 
mm 
mm 
30 
100 
水准仪 
用钢尺量 
主 
控 
项 
目 
2 预加顶力 kN ±50 油泵读数或传感器 
1 围囹标高 mm 30 水准仪 
2 立柱桩 参见本规范第 5 章 参见本规范第 5 章 
3 
立柱位置:标高 
平面 
mm 
30 
50 
水准仪 
用钢尺量 
4 
开挖超深(开槽放支撑
不在此范围) 
mm <200 水准仪 
一 
般 
项 
目 
5 支撑安装时间 设计要求 用钟表估测 
 
7.6 地下连续墙  
7.6.1 地下连续墙均应设置导墙,导墙形式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
型或倒“L”型,可根据不同土质选用。 
7.6.2 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
资料。 
7.6.3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执行。 
7.6.4 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且应考虑施
工单位的经验,无论选用何种接头,在浇注混凝土前,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不留
任何泥砂或污物。 
7.6.5 地下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连接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
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数量每 500 套为一个
检验批,每批应抽查 3 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等。 
7.6.6 施工前应检验进场的钢材、电焊条。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其净空尺寸,墙面
平整度与垂直度。检查泥浆用的仪器、泥浆循环系统应完好。地下连续墙应用商品
混凝土。 
7.6.7 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
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
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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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成槽结束后应对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进行检验,重要结构每段槽段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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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检查,一般结构可抽查总槽段数的 20%,每槽段应抽查 1 个段面。 
7.6.9 永久性结构的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应符合要
求。 
7.6.10 每 50m3 地下墙应做 1 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 1 组,在强度满足设计要
求后方可开挖土方。 
7.6.11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土方开挖后应进行逐段检查,钢筋混凝土底
板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7.6.12 地下墙的钢筋笼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 5.6.4-1 的规定。其他标准应符合
表 7.6.12 的规定。 
表 7.6.12                地下墙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查试件记录或取芯试
压 
主 
控 
项 
目 
2 
垂直度: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1/300 
1/150 
测声波测槽仪或成槽
机上的监测系统 
1 导墙尺寸 
宽度 
 
墙面平整度 
导墙平面位置 
mm 
 
mm 
mm 
W+40 
 
<5 
±10 
用钢尺量,W 为地下墙
设计厚度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2 
沉渣厚度: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mm 
mm 
≤100 
≤200 
重锤测或沉积物测定
仪测 
3 槽深 mm +100 重锤测 
4 混凝土坍落度 mm 180~220 坍落度测定器 
5 钢筋笼尺寸 见本规范表 5.6.4-1 见本规范表 5.6.4-1 
6 
地下墙表面平
整度 
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插入式结构 
mm 
mm 
mm 
<100 
<150 
<20 
此为均匀粘土层,松散
及易坍土层由设计决定 
一 
般 
项 
目 
7 
永久结构时的
预埋件位置 
水平向 
垂直向 
mm 
mm 
≤10 
≤20 
用钢尺量 
水准仪 
 
7.7 沉井与沉箱  
7.7.1 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1 面积在 200m2 以下(包括 200m2)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中心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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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面积在 200m2 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应各布
置一个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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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4 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5 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
含量资料。 
7.7.2 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7.7.3 沉井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
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何种型式,均应有沉井制作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 
7.7.4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核计
算,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7.7.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
如不能保证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7.7.6 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的规
定。 
7.7.7 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品进行检验。如
不用商品混凝土,则应对现场的水泥、骨料做检验。 
7.7.8 混凝土浇注前,应对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进行检验。拆模
后应检查浇注质量(外观及强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下沉。浮运沉井尚需做起浮可能性
检查。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做过程控制检查。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沉
井的稳定做检查。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做检查。有关渗漏
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的规定。 
7.7.9 沉井(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终端标高、结构完整性、
渗水等进行综合检查。 
7.7.10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7.7.10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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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7.10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混凝土强度 
满足设计要求(下沉前必须
达到 70%设计强度) 
查试件记录或抽样送检 
2 
封底前,沉井(箱)的下沉稳
定 
mm/8h <10 水准仪 
主 
控 
项 
目 
3 
封底结束后的位置: 
刃脚平均标高 (与设计
标高比) 
刃脚平面中心线位移 
 
 
四角中任何两角的底面
高差 
 
mm 
 
<100 
 
<1%H 
 
 
<1%l 
 
水准仪 
 
经纬仪,H 为下沉总深
度,H<10m 时,控制在
100mm 之内 
水准仪,l 为两角的距离,
但不超过 300mm,l<10m
时,控制在 100mm 之内 
1 
钢材、对接钢筋、水泥、骨
料等原材料检查 
符合设计要求 
查出厂质保书或抽样送
检 
2 结构体外观 
无裂缝,无风窝、空洞,不
露筋 
直观 
3 
平面尺寸:长与宽 
 
曲线部分半径 
 
两对角线差 
预埋件 
% 
 
% 
 
% 
mm 
±0.5 
 
±0.5 
 
1.0 
20 
用钢尺量, 大控制在
100mm 之内 
用钢尺量, 大控制在
50mm 之内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高差 % 1.5~2.0 
水准仪,但 大不超过
1m 
4 
下沉过程中的偏
差 平面 
轴线 
 <1.5%H 
经纬仪,H 为下沉深度,
大应控制在 300mm 之
内,此数值不包括高差引起
的中线位移 
一 
般 
项 
目 
5 封底混凝土坍落度 cm 18~22 坍落度测定器 
注:主控项目 3 的三项偏差可同时存在,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 
 
7.8 降水与排水  
7.8.1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
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
测。 
7.8.2 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表 7.8.2 为常用的降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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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8.2                 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降水类型 
渗透系数(cm/s) 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m) 
轻型井点 
多级轻型井点 
10-2~10-5 
3~6 
6~12 
喷射井点 10-3~10-6 8~20 
电渗井点 <10-6 宜配合其他形式降水使用 
深井井管 ≥10-5 >10 
 
7.8.3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
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7.8.4 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7.8.5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 1‰~2‰。 
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7.8.6 的规定。 
表 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排水沟坡度 ‰ 1~2 
目测:坑内不积水,沟
内排水畅通 
2 井管(点)垂直度 % 1 插管时目测 
3 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 % ≤150 用钢尺量 
4 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 mm ≤200 水准仪 
5 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 mm ≤5 检查回填料用量 
6 
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kPa 
kPa 
>60 
>93 
真空度表 
真空度表 
7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mm 
mm 
80~100 
120~150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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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  
8.0.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
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
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8.0.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8.0.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
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
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8.0.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
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
进行见证检验。 
8.0.5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
项目应有 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
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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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1 一  般  规  定  
A.1.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
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A.1.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
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A.2.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A.2.3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 A.2.4 执行: 
表 A.2.4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表(m) 
排列方式 基槽宽度 检验深度 检验间距 
中心一排 <0.8 1.2 
两排错开 0.8~2.0 1.5 
梅花型 >2.0 2.1 
1.0~1.5m 视地层复杂
情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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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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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A.2.6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A.3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3.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
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应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范围内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
性质。 
A.3.2 在单柱单桩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
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
影响程度。 
A.3.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
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4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勘察要点  
A.4.1 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
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
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A.4.2 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为调整、变
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5 施工勘察报告  
A.5.1 施工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目的和要求; 
3 原因分析; 
4 工程安全性评价; 
5 处理措施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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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  
B.0.1 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的厚度应符合表 B.0.1。 
表 B.0.1           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的厚度(mm) 
型  号 A B C D 
厚度 >3.5 >4.0 >4.5 >6 
 
B.0.2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应符合表 B.0.2。 
表 B.0.2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 
项  目 单位 A 型 B 型 C 型 条件 
纵向通水量 cm3/s ≥15 ≥25 ≥40 侧压力 
滤膜渗透系数 cm/s ≥5×10-4 
试件在水中浸泡
24h 
滤膜等效孔径 μm <75 
以 D98 计,D 为
孔径 
复合体抗拉强度(干态) kN/l0cm ≥1.0 ≥1.3 ≥1.5 延伸率 10%时 
干态 ≥15 ≥25 ≥30 延伸率 10%时 
滤膜抗 
拉强度 湿态 
N/cm 
≥10 ≥20 ≥25 
延伸率 15%时,
试 件 在 水 中 浸 泡
24h 
滤膜重度 N/m2 - 0.8 -  
注:1  A 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 15m。 
2  B 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 25m。 
3  C 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 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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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
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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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03—2002 
 
 
砌 体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masonry engineering 
 
 
 
 
 
 
 
 
 
 
 
 
 
 
 
 
 
 
 
 
 
2002—03—15  发布                                2002—04—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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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砌 体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masonry engineering 
 
 
GB 50203-2002  
 
 
主编部门: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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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59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
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03-2002,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4.0.1、
4.0.8、5.2.1、5.2.3、6.1.2、6.1.7、6.1.9、6.2.1、6.2.3、7.1.9、7.2.1、8.2.1、8.2.2、
10.0.4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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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是根据国家建
设部建标标[2001]87 号文“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陕西省建筑科
学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
制”的指导思想,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为准则,并
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 2001 年 9 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编制是将有关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
并,吸收和补充相关内容,删除有关施工工艺、评优内容,构成新的砌体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以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规范共分 11 章。砖砌体工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石砌体工程、配筋
砌体工程、填充墙砌体工程等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在该 5 章第 1 节“一般规定”中,
主要是对原材料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要求,在第 2 节“主控项目”及第 3 节“一
般项目”中,规定了验收项目的质量要求、抽检数量、检验方法。 
本规范黑体字标明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 272 号,邮政编码 71008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参加单位: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要起草人:张昌叙 张鸿勋 侯汝欣 佟贵森 
张书禹 赵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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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6 
2 术   语 ....................................................................................... 7 
3 基 本 规 定................................................................................. 8 
4 砌 筑 砂 浆............................................................................... 11 
5 砖砌体工程 ................................................................................ 13 
5.1 一 般 规 定 ..............................................................................13 
5.2 主 控 项 目 ..............................................................................13 
5.3 一 般 项 目 ..............................................................................15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 17 
6.1 一 般 规 定 ..............................................................................17 
6.2 主 控 项 目 ..............................................................................17 
6.3 一 般 项 目 ..............................................................................18 
7 石砌体工程 ................................................................................ 19 
7.1 一 般 规 定 ..............................................................................19 
7.2 主 控 项 目 ..............................................................................19 
7.3 一 般 项 目 ..............................................................................20 
8 配筋砌体工程 ............................................................................. 22 
8.1 一 般 规 定 ..............................................................................22 
8.2 主 控 项 目 ..............................................................................22 
8.3 一 般 项 目 ..............................................................................23 
9 填充墙砌体工程.......................................................................... 25 
9.1 一 般 规 定 ..............................................................................25 
9.2 主 控 项 目 ..............................................................................25 
9.3 一 般 项 目 ..............................................................................25 
10 冬 期 施 工............................................................................. 28 
11 子分部工程验收 ........................................................................ 30 
附录 A 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31 
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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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
块等砌体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1.0.3 本规范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配套
使用。 
1.0.4 砌体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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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control grad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 
2.0.2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确认产品或过程应用结果适用性所进行的检验。 
2.0.3 通缝 continuous seam 
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2.0.4 假缝 supposititious seam 
为掩盖砌体竖向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表面作灰缝处理的灰缝。 
2.0.5 配筋砌体 reinforced masonry 
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
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以及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统
称。 
2.0.6 芯柱 core column 
在砌块内部空腔中插入竖向钢筋并浇灌混凝土后形成的砌体内部的钢筋混凝土
小、柱。 
2.0.7 原位检测 inspection at original space 
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现场砌体中选样进行非破损或微破损检测,以判定砌
筑砂浆和砌体实体强度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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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
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
料。 
3.0.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0.2 的规定。 
表 3.0.2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 L、宽度 B(m) 允许偏差(mm) 长度 L、宽度 B(m) 允许偏差(mm) 
L(或 B)≤30 ±5 60<L(或 B)≤90 ±15 
30<L(或 B)≤60 ±10 L(或 B)>90 ±20 
 
3.0.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
槎。 
3.0.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 500mm,洞口净宽
度不应超过 1m。 
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 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 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 1/2 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 1m 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 200mm(石砌体为 300mm)和转角处 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 500mm 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0.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3.0.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
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 300mm 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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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
过表 3.0.8 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 3.0.8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砌体密度>1600(kg/m3) 砌体密度 1300~1600(kg/m3) 
风载(kN/m2) 风载(kN/m2) 
墙(柱) 
厚 
(mm) 0.3(约 
7 级风) 
0.4(约 
8 级风) 
0.5(约 
9 级风) 
0.3(约 
7 级风) 
0.4(约 
8 级风) 
0.5(约 
9 级风) 
190 - - - 1.4 1.1 0.7 
240 2.8 2.1 1.4 2.2 1.7 1.1 
370 5.2 3.9 2.6 4.2 3.2 2.1 
490 8.6 6.5 4.3 7.0 5.2 3.5 
620 14.0 10.5 7.0 11.4 8.6 5.7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 10m 范围内的情况。如 10m<H≤15m,15m<H≤
20m 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 0.9、0.8 的系数;如 H>20m 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
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 2 倍 
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3.0.9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应采用 1:2.5 的水泥砂浆。 
3.0.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 3.0.10 的规定。 
表 3.0.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项目 
A B C 
现场质 
量管理 
制度健全,并严格执
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
经常到现场,或现场设有常
驻代表;施工方有在岗专业
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
并持证上岗 
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
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
间断地到现场进行质量控
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
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有制度;非施工方质量监
督人员很少作现场质量控制;
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
人员 
砂浆、混 
凝土强度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
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
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试块强度满足验收规定,
离散性大 
砂浆拌 
合方式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
控制严格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
控制一般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
计量控制较差 
砌筑工人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
工不少于 20% 
高、中级工不少于 70% 初级工以上 
 
3.0.11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
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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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
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3.0.13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
工段划分。 
3.0.14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
有 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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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砌  筑  砂  浆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
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
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0.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4.0.5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 的
规定。 
4.0.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
比应重新确定。 
4.0.7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
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4.0.9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4.0.10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 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 3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 3~5min。 
4.0.11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 3h 和 4h 内使用完毕;
当施工期间 高气温超过 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 2h 和 3h 内使用完毕。 
注: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4.0.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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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 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
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 0.75 倍。 
注:①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 3 组。当同一验收批只
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
强度。 
②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 28d 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 250m3 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
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
试块), 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4.0.13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
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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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砖砌体工程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 
5.1.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5.1.3 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 
5.1.4 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 1~2d 浇水湿润。 
5.1.5 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 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
过 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 500mm。 
5.1.6 240mm 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 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
应整砖丁砌。 
5.1.7 砖砌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
5mm;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 15mm。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 20mm,拱底应有 1%的起拱。 
5.1.8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 50%时,方可拆除。 
5.1.9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5.1.10 施工时施砌的蒸压(养)砖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 28d。 
5.1.11 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5.1.12 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
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5.2 主  控  项  目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 15 万块、多孔砖 5 万块、灰砂
砖及粉煤灰砖 10 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 1 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
规范第 4.0.12 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5.2.2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 80%。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 3 块砖,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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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值。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
于高度的 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 20%接槎,且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4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
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
结钢筋的数量为每 120mm 墙厚放置 1φ6 拉结钢筋(120mm 厚墙放置 2φ6 拉结钢筋),
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 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 500mm,对抗
震设防烈度 6 度、7 度的地区,不应小于 1000mm;末端应有 90°弯钩(图 5.2.4)。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 20%接槎,且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合格标准:留槎正确,拉结钢筋设置数量、直径正确,竖向间距偏差不超过 100mm,
留置长度基本符合规定。 
5.2.5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2.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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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轴线位置偏移 1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
查 
每层 5 用 2m 托线板检查 
≤10m 10 2 
垂 
直 
度 
全高 
>10m 20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
仪器检查 
 
抽检数量:轴线查全部承重墙柱;外墙垂直度全高查阳角,不应少于 4 处,每层
每 20m 查一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 10%,但不应少于 3 间,每间不应少于
2 处,柱不少于 5 根。 
5.3 一  般  项  目  
5.3.1 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抽检数量:外墙每 20m 抽查一处,每处 3~5m,且不应少于 3 处;内墙按有代表
性的自然间抽 10%,且不应少于 3 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合格标准:除符合本条要求外,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长度大于或等
于 300mm 的通缝每间不超过 3 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 
5.3.2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宜为 10mm,但不应小
于 8mm,也不应大于 12mm。 
抽检数量:每步脚手架施工的砌体,每 20m 抽查 1 处。 
检验方法:用尺量 10 皮砖砌体高度折算。 
5.3.3 砖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3.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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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3                   砖砌体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抽检数量 
1 
基础顶面 
和楼面标高 
±15 用水平仪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 5 处 
清水 
墙、柱 
5 
2 
表面 
平整度 混水 
墙、柱 
8 
用2m靠尺和楔形塞
尺检查 
有代表性自然间 10%,
但不应少于 3 间,每间不应
少于 2 处 
3 
门窗洞口高、宽(后
塞口) 
±5 用尺检查 
检验批洞口的 10%,且
不应少于 5 处 
4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20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
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检验批的 10%,且不应
少于 5 处 
清水墙 7 
5 
水平灰缝 
平直度 
混水墙 
 
10 
拉 10m 线和尺检查 
有代表性自然间 10%,
但不应少于 3 间,每间不应
少于 2 处 
6 清水墙游丁走缝 20 
吊线和尺检查,以每
层第一皮砖为准 
有代表性自然间 10%,
但不应少于 3 间,每间不应
少于 2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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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本章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
称小砌块)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 28d。 
6.1.3 砌筑小砌块时,应清除表面污物和芯柱用小砌块孔洞底部的毛边,剔除外观
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 
6.1.4 施工时所用的砂浆,宜选用专用的小砌块砌筑砂浆。 
6.1.5 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 C20 的混凝
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 
6.1.6 小砌块砌筑时,在天气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可提前洒水湿润小砌块;对轻骨
料混凝土小砌块,可提前浇水湿润。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8 小砌块墙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90mm。墙体的个别部位不
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
两皮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1.10 浇灌芯柱的混凝土,宜选用专用的小砌块灌孔混凝土,当采用普通混凝土时,
其坍落度不应小于 90mm。 
6.1.11 浇灌芯柱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清除孔洞内的砂浆等杂物,并用水冲洗; 
2 砌筑砂浆强度大于 1MPa 时,方可浇灌芯柱混凝土; 
3 在浇灌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注入适量与芯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再浇
灌混凝土。 
6.1.12 需要移动砌体中的小砌块或小砌块被撞动时,应重新铺砌。 
6.2 主  控  项  目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 1 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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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 2 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
4.0.12 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小砌块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6.2.2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 90%;竖向灰缝饱满
度不得小于 80%,竖缝凹槽部位应用砌筑砂浆填实;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不应少于 3 处。 
检验方法:用专用百格网检测小砌块与砂浆粘结痕迹,每处检测 3 块小砌块,取
其平均值。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
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 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 20%接槎,且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4 砌体的轴线偏移和垂直度偏差应按本规范第 5.2.5 条的规定执行。 
6.3 一  般  项  目  
6.3.1 墙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 10mm,但不应大于 12mm,也不应
小于 8mm。 
抽检数量:每层楼的检测点不应少于 3 处。 
抽检方法:用尺量 5 皮小砌块的高度和 2m 砌体长度折算。 
6.3.2 小砌块墙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按本规范第 5.3.3 条表 5.3.3 中 1~5 项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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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石砌体工程  
7.1 一  般  规  定  
7.1.1 石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
石材,尚应色泽均匀。 
7.1.2 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砌筑前应清除干净。 
7.1.3 石砌体的灰缝厚度: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 20mm;细料石砌体不宜大
于 5mm。 
7.1.4 砂浆初凝后,如移动已砌筑的石块,应将原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砌筑。 
7.1.5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并将大面向下;砌筑料石基础的第一皮
石块应用丁砌层座浆砌筑。 
7.1.6 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每
个楼层(包括基础)砌体的 上一皮,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7.1.7 砌筑毛石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砌 3~4 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2 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 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分层处的错缝不得小于
80mm。 
7.1.8 料石挡土墙,当中间部分用毛石砌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
于 200mm。 
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 2m 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 300mm、厚 200mm 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1.10 挡土墙内侧回填土必须分层夯填,分层松土厚度应为 300mm。墙顶土面应
有适当坡度使流水流向挡土墙外侧面。 
7.2 主  控  项  目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同一产地的石材至少应抽检一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
4.0.12 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料石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石材、砂浆检查试块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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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 80%。 
抽检数量:每步架抽查不应少于 1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3 石砌体的轴线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2.3 的规定。 
表 7.2.3            石砌体的轴线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毛石砌体 料石砌体 
毛料石 粗料石 细料石 
项次 项目 
基础 墙 
基础 墙 基础 墙 墙、柱 
检验方法 
1 轴线位置 20 15 20 15 15 10 10 
用经纬仪和尺
检查,或用其他测
量仪器检查 
每层  20  20  10 7 
2 
墙面 
垂直 
度 
全高  30  30  25 20 
用经纬仪、吊
线和尺检查或用其
他测量仪器检查 
 
抽检数量:外墙,按楼层(或 4m 高以内)每 20m 抽查 1 处,每处 3 延长米,但不
应少于 3 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但不应少于 3 间,每间不应少
于 2 处,柱子不应少于 5 根。 
7.3 一  般  项  目  
7.3.1 石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3.1 的规定。 
抽检数量:外墙,按楼层(4m 高以内)每 20m 抽查 1 处,每处 3 延长米,但不应少
于 3 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但不应少于 3 间,每间不应少于 2
处,柱子不应少于 5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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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3.1                石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毛石砌体 料石砌体 
项 
次 
项目 
基础 墙 基础 墙 基础 墙 墙、柱 
检验方法 
1 
基础和墙砌体
顶面标高 
±25 ±15 ±25 ±15 ±15 ±15 ±10 
用水准仪和尺检
查 
2 砌体厚度 +30 
+20 
-10 
+30 
+20 
-10 
+15 
+10 
-5 
+10 
-5 
用尺检查 
清水 
墙、柱 
- 20 - 20 - 10 5 
3 
表 
面 
平 
整 
度 
混水 
墙、柱 
- 20 - 20 - 15 - 
细料石用 2m 靠
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其他用两直尺垂直于
灰缝拉 2m 线和尺检
查 
4 
清水墙水平灰
缝平直度 
- - - - - 10 5 
拉 10m线和尺检
查 
 
7.3.2 石砌体的组砌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 
2 毛石墙拉结石每 0.7m2 墙面不应少于 1 块。 
检查数量:外墙,按楼层(或 4m 高以内)每 20m 抽查 1 处,每处 3 延长米,但不
应少于 3 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但不应少于 3 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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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配筋砌体工程  
8.1 一  般  规  定  
8.1.1 配筋砌体工程除应满足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6 章的规定。 
8.1.2 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
地灰、砖渣和其他杂物清理干净,并在结合面处注入适量与构造柱混凝土相同的去
石水泥砂浆。振捣时,应避免触碰墙体,严禁通过墙体传震。 
8.1.3 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中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 50d,且其水平或垂直弯折
段的长度不宜小于 20d 和 150mm;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55d。 
8.1.4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应采用专用的小砌块砌筑砂浆和专用的小砌块灌孔混
凝土。 
8.2 主  控  项  目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钢筋的合格证书、钢筋性能试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
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各类构件每一检验批砌体至少应做一组试块。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或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8.2.3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结钢筋
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 20%构造柱,且不少于 3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合格标准:钢筋竖向移位不应超过 100mm,每一马牙槎沿高度方向尺寸不应超过
300mm。钢筋竖向位移和马牙槎尺寸偏差每一构造柱不应超过 2 处。 
8.2.4 构造柱位置及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2.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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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2.4                   构造柱尺寸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抽检方法 
1 柱中心线位置 1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2 柱层间错位 8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每层 10 用 2m 托线板检查 
≤10m 15 3 
柱 
垂 
直 
度 
全高 
>10m 20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
器检查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 10%,且不应少于 5 处。 
8.2.5 对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芯柱混凝土应在装配式楼盖处贯通,不得
削弱芯柱截面尺寸。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 10%,且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3 一  般  项  目  
8.3.1 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内的钢筋,应居中置于灰缝中。水平灰缝厚度应大于钢
筋直径 4mm 以上。砌体外露面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5mm。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检 3 个构件,每个构件检查 3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辅以钢尺检测。 
8.3.2 设置在砌体灰缝内的钢筋的防腐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 3.0.11 条的规定。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检 10%的钢筋。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合格标准:防腐涂料无漏刷(喷浸),无起皮脱落现象。 
8.3.3 网状配筋砌体中,钢筋网及放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 10%,且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钢筋规格检查钢筋网成品,钢筋网放置间距局部剔缝观察,或用探针
刺入灰缝内检查,或用钢筋位置测定仪测定。 
合格标准:钢筋网沿砌体高度位置超过设计规定一皮砖厚不得多于 1 处。 
8.3.4 组合砖砌体构件,竖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距砖砌体表面距离
不应小于 5mm;拉结筋两端应设弯钩,拉结筋及箍筋的位置应正确。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检 10%,且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支模前观察与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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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钢筋保护层符合设计要求;拉结筋位置及弯钩设置 80%及以上符合要
求,箍筋间距超过规定者,每件不得多于 2 处,且每处不得超过一皮砖。 
8.3.5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中,采用搭接接头的受力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35d,
且不应少于 300mm。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每类构件抽 20%(墙、柱、连梁),且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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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填充墙砌体工程  
9.1 一  般  规  定  
9.1.1 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采用空心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
空心砌块等砌筑填充墙砌体的施工质量验收。 
9.1.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时,其产品龄期应超
过 28d。 
9.1.3 空心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的运输、装卸
过程中,严禁抛掷和倾倒。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
过 2m。加气混凝土砌块应防止雨淋。 
9.1.4 填充墙砌体砌筑前块材应提前 2d 浇水湿润。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应
向砌筑面适量浇水。 
9.1.5 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应
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现浇混凝土坎台等,其高
度不宜小于 200mm。 
9.2 主  控  项  目  
9.2.1 砖、砌块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砖或砌块的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砂浆试块试验报
告。 
9.3 一  般  项  目  
9.3.1 填充墙砌体一般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9.3.1 的规定。 
抽检数量: 
(1)对表中 1、2 项,在检验批的标准间中随机抽查 10%,但不应少于 3 间;大面
积房间和楼道按两个轴线或每 10 延长米按一标准间计数。每间检验不应少于 3 处。 
(2)对表中 3、4 项,在检验批中抽检 10%,且不应少于 5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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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3.1               填充墙砌体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轴线位移 10 用尺检查 
小于或等于 3m 5 1 
垂直度 
大于 3m 10 
用 2m 托线板或吊线、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8 用 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3 门窗洞口高、宽(后塞口) ±5 用尺检查 
4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20 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9.3.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不应与其他块材
混砌。 
抽检数量:在检验批中抽检 20%,且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外观检查。 
9.3.3 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9.3.3 的规定。 
抽检数量:每步架子不少于 3 处,且每处不应少于 3 块。 
表 9.3.3            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及检验方法 
砌体分类 灰缝 饱满度及要求 检验方法 
水平 ≥80% 
空心砖砌体 
垂直 
填满砂浆,不得有透明
缝、瞎缝、假缝 
水平 ≥80% 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轻骨料
混凝土小砌块砌体 垂直 ≥80% 
采用百格网检查块材底
面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 
 
9.3.4 填充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应与块体皮数相符合。拉结钢筋或
网片应置于灰缝中,埋置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竖向位置偏差不应超过一皮高度。 
抽检数量:在检验批中抽检 20%,且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尺量检查。 
9.3.5 填充墙砌筑时应错缝搭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
的 1/3;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 90mm;竖向通缝不应大于 2
皮。 
抽检数量:在检验批的标准间中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间。 
检查方法:观察和用尺检查。 
9.3.6 填充墙砌体的灰缝厚度和宽度应正确。空心砖、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的砌体灰缝应为 8~12mm。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
度分别宜为 15mm 和 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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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数量:在检验批的标准间中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间。 
检查方法:用尺量 5 皮空心砖或小砌块的高度和 2m 砌体长度折算。 
9.3.7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
7d 后,再将其补砌挤紧。 
抽检数量:每验收批抽 10%填充墙片(每两柱间的填充墙为一墙片),且不应少于 3
片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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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冬  期  施  工  
10.0.1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 5d 稳定低于 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注:①气温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 
②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日 低气温低于 0℃时,也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10.0.2 冬期施工的砌体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前面各
章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 的规定。 
10.0.3 砌体工程冬期施工应有完整的冬期施工方案。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 10mm 的冻结块; 
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10.0.5 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留不少于 1 组与
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测试检验 28d 强度。 
10.0.6 基土无冻胀性时,基础可在冻结的地基上砌筑;基土有冻胀性时,应在未冻
的地基上砌筑。在施工期间和回填土前,均应防止地基遭受冻结。 
10.0.7 普通砖、多孔砖和空心砖在气温高于 0℃条件下砌筑时,应浇水湿润。在气
温低于、等于 0℃条件下砌筑时,可不浇水,但必须增大砂浆稠度。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建筑物,普通砖、多孔砖和空心砖无法浇水湿润时,如无特殊措施,不得砌筑。 
10.0.8 拌合砂浆宜采用两步投料法。水的温度不得超过 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
40℃。 
10.0.9 砂浆使用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掺外加剂法时,不应低于+5℃; 
2 采用氯盐砂浆法时,不应低于+5℃; 
3 采用暖棚法时,不应低于+5℃; 
4 采用冻结法当室外空气温度分别为 0~-10℃、-11~-25℃、-25℃以下时,砂
浆使用 低温度分别为 10℃、15℃、20℃。 
10.0.10 采用暖棚法施工,块材在砌筑时的温度不应低于+5℃,距离所砌的结构底
面 0.5m 处的棚内温度也不应低于+5℃。 
10.0.11 在暖棚内的砌体养护时间,应根据暖棚内温度,按表 10.0.11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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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0.11                  暖棚法砌体的养护时间(d) 
暖棚的温度(℃) 5 10 15 20 
养护时间(d) ≥6 ≥5 ≥4 ≥3 
 
10.0.12 在冻结法施工的解冻期间,应经常对砌体进行观测和检查,如发现裂缝、
不均匀下沉等情况,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10.0.13 当采用掺盐砂浆法施工时,宜将砂浆强度等级按常温施工的强度等级提高
一级。 
10.0.14 配筋砌体不得采用掺盐砂浆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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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子分部工程验收  
11.0.1 砌体工程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2 原材料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4 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 
5 施工记录; 
6 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7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8 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或修改设计的技术文件; 
9 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11.0.2 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11.0.3 当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
验收标准》GB50300 规定执行。 
11.0.4 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
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2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
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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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1 为统一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表,特列出表 A.0.1-1~表 A.0.1-5,
以供质量验收采用。 
A.0.2 对配筋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除应采用表 A.0.1-4 外,尚应配合采
用表 A.0.1-1 或表 A.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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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1-1              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专业工长  
分包单位  施工班组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砖强度等
级 
设计要求 MU   
2.砂浆强度
等级 
设计要求 M   
3.斜槎留置 5.2.3 条   
4.直槎拉结
钢筋及接槎处
理 
5.2.4 条   
5.砂浆饱满
度 
≥80%            
6.轴线位移 ≤10mm            
主 
控 
项 
目 
7.垂直度(每
层) 
≤5mm            
1.组砌方法 5.3.1 条   
2.水平灰缝
厚度 
5.3.2 条            
3.顶(楼)面标
高 
±15mm 以内            
4.表面平整
度 
清水 5mm 
混水 8mm 
           
5.门窗洞口 ±5mm 以内            
6. 窗口偏移 20mm            
7.水平灰缝
平直度 
清水 7mm 
混水 10mm 
           
一 
般 
项 
目 
8.清水墙游
丁走缝 
20mm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
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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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1-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专业工长  
分包单位  施工班组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小砌块强
度等级 
设计要求
MU 
  
2.砂浆强度
等级 
设计要求 M   
3.砌筑留槎 6.2.3 条   
4.    
5.    
6.    
7.水平灰缝
饱满度 
≥90%            
8.竖向灰缝
饱满度 
≥80%            
9.轴线位移 ≤10mm            
主 
控 
项 
目 
10. 垂 直 度
(每层) 
≤5mm            
1.灰缝厚度
宽度 
8~12mm            
2.顶面标高 ±15mm            
3.表面平整
度 
清水 5mm 
混水 8mm 
           
4.门窗洞口 ±5mm 以内            
5.窗口偏移 20mm 以内            
一 
般 
项 
目 
6.水平灰缝
平直度 
清水 7mm 
混水 10mm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
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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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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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1-3               石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专业工长  
分包单位  施工班组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石材强度
等级 
设计要求
MU 
  
2.砂浆强度
等级 
设计要求 M 
 
 
 
3.    
4.    
5.    
6.    
7.砂浆饱满
度 
≥80%            
8.轴线位移 7.2.3 条            
主 
控 
项 
目 
9.垂直度(每
层) 
7.2.3 条            
1.顶面标高 7.3.1 条            
2.砌体厚度 7.3.1 条            
3.表面平整
度 
7.3.1 条            
4.灰缝平直
度 
7.3.1 条            
一 
般 
项 
目 
5.组砌形式 7.3.2 条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
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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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工
程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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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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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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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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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1-4             配筋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专业工长  
分包单位  施工班组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
录 
1.钢筋品种
规格数量 
   
2.混凝土强
度等级 
设计要求 C   
3.马牙槎拉
结筋 
8.2.3 条   
4.芯柱 
贯通截面不削
弱 
  
5.    
6.    
7.柱中心线
位置 
≤10mm            
8.柱层间错
位 
≤8mm            
每层≤10mm            
全高(≤10m)
≤15mm 
           
主 
控 
项 
目 
9.柱垂直度 
全高(>10m)
≤20mm 
           
1.水平灰缝
钢筋 
8.3.1 条            
2.钢筋防锈 8.3.2 条            
3.网状配筋
及位置 
8.3.3 条            
4.组合砌体
拉结筋 
8.3.4 条            
一 
般 
项 
目 
5.砌块砌体
钢筋搭接 
8.3.5 条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
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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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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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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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1-5             填充墙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专业工长  
分包单位  施工班组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
录 
1. 块 材 强
度等级 
设计要求 MU   
主 
控 
项 
目 2. 砂 浆 强
度等级 
设计要求 M 
 
 
 
 
1. 轴 线 位
移 
≤10mm            
2. 垂 直 度
(每层) 
≤5mm            
3. 砂 浆 饱
满度 
≥80%            
4. 表 面 平
整度 
≤8mm            
5. 门 窗 洞
口 
±5mm            
6. 窗 口 偏
移 
20mm            
7. 无 混 砌
现象 
9.3.2 条            
8. 拉 结 钢
筋 
9.3.4 条            
9. 搭 砌 长
度 
9.3.5 条            
10.灰缝厚
度、宽度 
9.3.6 条            
一 
般 
项 
目 
11.梁底砌
法 
9.3.7 条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
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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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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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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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应按……执行”或“应
符合……要求或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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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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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04—2002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concrete structures 
 
 
 
 
 
 
 
 
 
 
 
 
 
 
 
 
 
 
 
 
 
2001—03—15  发布                                2002—04—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联合发布
部  
局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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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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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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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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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concrete structures 
 
 
GB  50204-2002  
 
 
主编部门:中 华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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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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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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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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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63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
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
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204—2002,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4.1.1、
4.1.3、5.1.1、5.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
8.3.1、9.1.1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21—90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
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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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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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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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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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
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
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 中第五章、《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
标准》GBJ 321—90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 修订而成
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工程试点应用,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
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
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其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内
容和程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及抽样检测。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code—ibs—cabr@263.net.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公室 
主要起草人:徐有邻 程志军 白生翔 韩素芳 艾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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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东彬 张元勃 路来军 马兴宝 高小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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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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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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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洪晔 蒋 寅 彭尚银 周磊坚 翟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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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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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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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8 
2 术   语 ............................................................................................................. 9 
3 基本规定 .......................................................................................................... 10 
4 模板分项工程 .................................................................................................. 12 
4.1 一般规定 ............................................................................................... 12 
4.2 模板安装 ............................................................................................... 12 
4.3 模板拆除 ............................................................................................... 14 
5 钢筋分项工程 .................................................................................................. 16 
5.1 一般规定 ............................................................................................... 16 
5.2 原 材 料 ............................................................................................... 16 
5.3 钢筋加工 ............................................................................................... 16 
5.4 钢筋连接 ............................................................................................... 18 
5.5 钢筋安装 ............................................................................................... 20 
6 预应力分项工程 .............................................................................................. 22 
6.1 一般规定 ............................................................................................... 22 
6.2 原 材 料 ............................................................................................... 22 
6.3 制作与安装 ........................................................................................... 23 
6.4 张拉和放张 ........................................................................................... 25 
6.5 灌浆及封锚 ........................................................................................... 27 
7 混凝土分项工程 .............................................................................................. 29 
7.1 一般规定 ............................................................................................... 29 
7.2 原 材 料 ............................................................................................... 29 
7.3 配合比设计 ........................................................................................... 31 
7.4 混凝土施工 ........................................................................................... 31 
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 34 
8.1 一般规定 ............................................................................................... 34 
8.2 外观质量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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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尺寸偏差 ............................................................................................... 35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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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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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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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 38 
9.2 预制构件 ............................................................................................... 38 
9.3 结构性能检验 ....................................................................................... 39 
9.4 装配式结构施工 .................................................................................... 43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 45 
10.1 结构实体检验...................................................................................... 45 
1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 45 
附录 A 质量验收记录......................................................................................... 47 
附录 B 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 .............................................................. 50 
附录 C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法 .................................................................. 52 
附录 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 56 
附录 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 57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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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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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
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结
构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
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配
套使用。 
1.0.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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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混凝土结构 concrete structure 
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
土结构等。 
2.0.2 现浇结构 cast-in-situ concrete structure 
系现浇混凝土结构的简称,是在现场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2.0.3 装配式结构 prefabricated concrete structure 
系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简称,是以预制构件为主要受力构件经装配、连接而成
的混凝土结构。 
2.0.4 缺陷 defect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
缺陷和一般缺陷。 
2.0.5 严重缺陷 serious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6 一般缺陷 common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7 施工缝 construction joint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后浇筑的混凝
土之间所形成的接缝。 
2.0.8 结构性能检验 inspection of structural performance 
针对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挠度、裂缝控制性能等各项指标所进行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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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
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混凝土结构施工项目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审查批准。 
3.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根据结构的施工方法分为两类:现浇混凝土结构子
分部工程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根据结构的分类,还可分为钢筋混凝土
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等。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
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
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3.0.3 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
构或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
质量验收,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
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3.0.4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验收记录
检查。 
3.0.5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产品的进场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
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规定
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本规范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产品合格证(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
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
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0.6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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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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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 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宜作出合格标志。 
3.0.7 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 A 记
录,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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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模板分项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
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
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2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 
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
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4.2 模板安装  
主 控 项 目 
4.2.1 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
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模板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观察。 
4.2.2 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一 般 项 目 
4.2.3 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
有积水; 
2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
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 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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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用作模板的地坪、胎模等应平整光洁,不得产生影响构件质量的下沉、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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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砂或起鼓。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2.5 对跨度不小于 4m 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
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 1/1000~3/1000。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3 件;对
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对大空间结构,板可按纵、
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面。 
检验方法: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4.2.6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其偏
差应符合表 4.2.6 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
不少于 3 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对大空
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
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4.2.7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 4.2.7 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
不少于 3 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对大空
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
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表 4.2.6              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预埋钢板中心线位置 3 
预埋管、预留孔中心线位置 3 
中心线位置 5 
插    筋 
外露长度 +10,0 
中心线位置 2 
预埋螺栓 
外露长度 +10,0 
中心线位置 10 
预留洞 
尺    寸 +10,0 
注: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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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7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轴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基   础 ±10 钢尺检查 
截面内部尺寸 
柱、墙、梁 +4,-5 钢尺检查 
不大于 5m 6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层高垂直度 
大于 5m 8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2 钢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5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注:检查轴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4.2.8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 4.2.8 的规定。 
检查数量:首次使用及大修后的模板应全数检查;使用中的模板应定期检查,并
根据使用情况不定期抽查。 
表 4.2.8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板、梁 ±5 
薄腹梁、桁架 ±10 
柱 0,-10 
长    度 
墙  板 0,-5 
钢尺量两角边,取其中较大值 
板、墙板 0,-5 
宽  度 
梁、薄腹梁、桁架、柱 +2,-5 
钢尺量一端及中部,取其中较大值 
板 +2,-3 
墙  板 0,-5 高(厚)度 
梁、薄腹梁、桁架、柱 +2,-5 
钢尺量一端及中部,取其中较大值 
梁、板、柱 l/1000 且≤15 
侧向弯曲 
墙板、薄腹梁、桁架 l/1500 且≤15 
拉线、钢尺量最大弯曲处 
板的表面平整度 3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1 钢尺检查 
板 7 
对角线差 
墙  板 5 
钢尺量两个对角线 
翘  曲 板、墙板 l/1500 调平尺在两端量测 
设计起拱 薄腹梁、桁架、梁 ±3 拉线、钢尺量跨中 
注:l为构件长度(mm)。 
 
4.3 模板拆除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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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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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表 4.3.1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构件类型 构件跨度(m)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 
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2 ≥50 
>2,≤8 ≥75 板 
>8 ≥100 
≤8 ≥75 
梁、拱、壳 
>8 ≥100 
悬臂构件 - ≥100 
 
4.3.2 对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侧模宜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支架的
拆除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当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前拆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3.3 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和支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一 般 项 目 
4.3.4 侧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3.5 模板拆除时,不应对楼层形成冲击荷载。拆除的模板和支架宜分散堆放并及
时清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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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钢筋分项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1.2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 
1 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3 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 
4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5.2 原  材  料  
主 控 项 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 等的
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
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5.2.3 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
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化学成分等专项检验报告。 
一 般 项 目 
5.2.4 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检查数量:进场时和使用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3 钢筋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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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PB235 级钢筋末端应作 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2.5
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3 倍; 
2 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需作 135°弯钩时,HRB335 级、HRB400 级钢筋的弯弧
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4 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钢筋作不大于 90°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5 倍。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5.3.2 除焊接封闭环式箍筋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除应满足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外,尚应不小于受
力钢筋直径; 
2 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 90°;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
应为 135°; 
3 箍筋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 5 倍;对有抗震等
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一 般 项 目 
5.3.3 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
HPB235 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4%,HRB335 级、HRB400 级和 RRB400 级钢筋的
冷拉率不宜大于 1%。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5.3.4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表 5.3.4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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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允许偏差(mm)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10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20 
箍筋内净尺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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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钢筋连接  
主 控 项 目 
5.4.1 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2 在施工现场,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钢
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试件作力学性
能检验,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有关规程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接头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一 般 项 目 
5.4.3 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
上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10 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5.4.4 在施工现场,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钢
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的规定对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外观进行检查,
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5 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
互错开。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 35 倍 d(d 为纵向受力
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 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属于
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及焊接的接头面积百分率
为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
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受拉区不宜大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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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
开时,对等强度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不应大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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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当采用机械连接接头
时,不应大于 50%。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
不少于 3 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对大空
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
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5.4.6 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绑扎搭接接头中
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 25mm。 
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 1.3ll(ll为搭接长度),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
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钢筋搭
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
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图 5.4.6)。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
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 25%; 
2 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 50%; 
3 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 50%;对
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纵向受力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
不少于 3 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对大空
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
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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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箍筋。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 0.25 倍; 
2 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 5 倍,且不应大于
100mm; 
3 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 10 倍,且不应大于
200mm; 
4 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大于 25mm 时,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 100mm
范围内各设置两个箍筋,其间距宜为 5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
不少于 3 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对大空
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
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5.5 钢筋安装  
主 控 项 目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一 般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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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钢筋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表 5.5.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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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
不少于 3 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对大空
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
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 
表 5.5.2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长、宽 ±10 钢尺检查 
绑扎钢筋网 
网眼尺寸 ±20 钢尺量连续三档,取最大值 
长 ±10 钢尺检查 
绑扎钢筋骨架 
宽、高 ±5 钢尺检查 
间距 ±10 
排距 ±5 
  钢尺量两端、中间各一点,取最大值 
基础 ±10 钢尺检查 
柱、梁 ±5 钢尺检查 
受力钢筋 
保护层 
厚度 
板、墙、壳 ±3 钢尺检查 
绑扎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20 钢尺量连续三档,取最大值 
钢筋弯起点位置 20 钢尺检查 
中心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预埋件 
水平高差 +3,0 钢尺和塞尺检查 
注:1  检查预埋件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2  表中梁类、板类构件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 90%及以上,且
不得有超过表中数值 1.5 倍的尺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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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预应力分项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后张法预应力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预应力专业施工单位承
担。 
6.1.2 预应力筋张拉机具设备及仪表,应定期维护和校验。张拉设备应配套标定,
并配套使用。张拉设备的标定期限不应超过半年。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反常现象时
或在千斤顶检修后,应重新标定。 
注:1 张拉设备标定时,千斤顶活塞的运行方向应与实际张拉工作状态一致; 
2 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 1.5 级,标定张拉设备用的试验机或测力计精度不应低于±2%。 
6.1.3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预应力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 
1 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 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 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及灌浆孔、排气兼泌水管等; 
4 锚固区局部加强构造等。 
6.2 原  材  料  
主 控 项 目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 等
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2.2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涂包质量应符合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 60t 为一批,每批抽取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当有工程经验,并经观察认为质量有保证时,可不作油脂用量和护套厚度的进场复验。 
6.2.3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 等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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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锚具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如供货方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可不作静载锚固性能试验。 
6.2.4 孔道灌浆用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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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孔道灌浆用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7.2.2 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对孔道灌浆用水泥和外加剂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当有可靠依据时,可不作材料性能的
进场复验。 
一 般 项 目 
6.2.5 预应力筋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粘结预应力筋展开后应平顺,不得有弯折,表面不应有裂纹、小刺、机械
损伤、氧化铁皮和油污等; 
2 无粘结预应力筋护套应光滑、无裂缝,无明显褶皱。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注:无粘结预应力筋护套轻微破损者应外包防水塑料胶带修补,严重破损者不得使用。 
6.2.6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应无污物、
锈蚀、机械损伤和裂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2.7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的尺寸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混凝
土用金属螺旋管》JG/T 3013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对金属螺旋管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当有可靠依据时,可不作径向刚度、抗渗漏性能的
进场复验。 
6.2.8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其内外表面应清洁,
无锈蚀,不应有油污、孔洞和不规则的褶皱,咬口不应有开裂或脱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3 制作与安装  
主 控 项 目 
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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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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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6.3.2 先张法预应力施工时应选用非油质类模板隔离剂,并应避免沾污预应力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3.3 施工过程中应避免电火花损伤预应力筋;受损伤的预应力筋应予以更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一 般 项 目 
6.3.4 预应力筋下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应力筋应采用砂轮锯或切断机切断,不得采用电弧切割; 
2 当钢丝束两端采用镦头锚具时,同一束中各根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应大于钢丝
长度的 1/5000,且不应大于 5mm。当成组张拉长度不大于 10m 的钢丝时,同组钢丝
长度的极差不得大于 2mm。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少于 3 束。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6.3.5 预应力筋端部锚具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挤压锚具制作时压力表油压应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规定,挤压后预应力筋外端
应露出挤压套筒 1~5mm; 
2 钢绞线压花锚成形时,表面应清洁、无油污,梨形头尺寸和直线段长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 
3 钢丝镦头的强度不得低于钢丝强度标准值的 98%。 
检查数量:对挤压锚,每工作班抽查 5%,且不应少于 5 件;对压花锚,每工作班
抽查 3 件;对钢丝镦头强度,每批钢丝检查 6 个镦头试件。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检查镦头强度试验报告。 
6.3.6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和形状除应符合设计要
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留孔道的定位应牢固,浇筑混凝土时不应出现移位和变形; 
2 孔道应平顺,端部的预埋锚垫板应垂直于孔道中心线; 
3 成孔用管道应密封良好,接头应严密且不得漏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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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灌浆孔的间距:对预埋金属螺旋管不宜大于 30m;对抽芯成形孔道不宜大于
12m; 
5 在曲线孔道的曲线波峰部位应设置排气兼泌水管,必要时可在最低点设置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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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孔; 
6 灌浆孔及泌水管的孔径应能保证浆液畅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6.3.7 预应力筋束形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应符合表 6.3.7 的规定。 
表 6.3.7             束形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允许偏差 
截面高(厚)度(mm) h≤300 300<h≤1500 h>1500 
允许偏差(mm) ±5 ±10 ± 15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各类型构件中预应力筋总数的 5%,且对各类型
构件均不少于 5 束,每束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注:束形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合格点率应达到 90%及以上,且不得有超过表中数值 1.5 倍
的尺寸偏差。 
6.3.8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3.7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定位应牢固,浇筑混凝土时不应出现移位和变形; 
2 端部的预埋锚垫板应垂直于预应力筋; 
3 内埋式固定端垫板不应重叠,锚具与垫板应贴紧; 
4 无粘结预应力筋成束布置时应能保证混凝土密实并能裹住预应力筋; 
5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护套应完整,局部破损处应采用防水胶带缠绕紧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3.9 浇筑混凝土前穿入孔道的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宜采取防止锈蚀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4 张拉和放张  
主 控 项  目  
6.4.1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 7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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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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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预应力筋的张拉力、张拉或放张顺序及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施工需要超张拉时,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 
2 张拉工艺应能保证同一束中各根预应力筋的应力均匀一致; 
3 后张法施工中,当预应力筋是逐根或逐束张拉时,应保证各阶段不出现对结
构不利的应力状态;同时宜考虑后批张拉预应力筋所产生的结构构件的弹性压缩对
先批张拉预应力筋的影响,确定张拉力; 
4 先张法预应力筋放张时,宜缓慢放松锚固装置,使各根预应力筋同时缓慢放
松; 
5 当采用应力控制方法张拉时,应校核预应力筋的伸长值。实际伸长值与设计
计算理论伸长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6%。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张拉记录。 
6.4.3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相对允许
偏差为±5%。 
检查数量:对先张法施工,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1%,且不少于 3 根;对
后张法施工,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少于 5 束。 
检验方法:对先张法施工,检查预应力筋应力检测记录;对后张法施工,检查见
证张拉记录。 
6.4.4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
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
根数的 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
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
更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一 般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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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锚固阶段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应符合表 6.4.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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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少于 3 束。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表 6.4.5            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限值 
锚  具  类  别 内缩量限值(mm) 
螺帽缝隙 1 
支承式锚具(镦头锚具等) 
每块后加垫板的缝隙 1 
锥塞式锚具 5 
有顶压 5 
夹片式锚具 
无顶压 6~8 
 
6.4.6 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后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 5mm,且不得大于构件截
面短边边长的 4%。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少于 3 束。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6.5 灌浆及封锚  
主 控 项 目 
6.5.1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
密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灌浆记录。 
6.5.2 锚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防止锚具腐蚀和遭受机械损伤的有效措施; 
2 凸出式锚固端锚具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50mm; 
3 外露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处于正常环境时,不应小于 20mm;处于易受腐
蚀的环境时,不应小于 5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5%,且不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一 般 项 目 
6.5.3 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部分宜采用机械方法切割,其外露长度不宜小
于预应力筋直径的 1.5 倍,且不宜小于 3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 3%,且不少于 5 束。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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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灌浆用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 0.45,搅拌后 3h 泌水率不宜大于 2%,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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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于 3%。泌水应能在 24h 内全部重新被水泥浆吸收。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泥浆性能试验报告。 
6.5.5 灌浆用水泥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30N/mm2。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留置一组边长为 70.7mm 的立方体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水泥浆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注:  1 一组试件由 6 个试件组成,试件应标准养护 28d; 
2 抗压强度为一组试件的平均值,当一组试件中抗压强度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值
相差超过 20%时,应取中间 4 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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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混凝土分项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 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条件
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养护共 28d。 
当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确定混凝土强度时的龄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粉
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 146 等的规定取值。 
7.1.2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的尺寸及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应按表
7.1.2 取用;其标准成型方法、标准养护条件及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
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表 7.1.2           混凝土试件尺寸及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 
骨料最大粒径(mm) 试件尺寸(mm) 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 
≤31.5 100×100×100 0.95 
≤40 150×150×150 1.00 
≤63 200×200×200 1.05 
注:对强度等级为 C60 及以上的混凝土试件,其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可通过试验确定。 
 
7.1.3 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
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 
7.1.4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 
7.1.5 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 和
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 
7.2 原  材  料  
主 控 项 目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
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
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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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
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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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
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
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
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
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3 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 和设计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化物、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一 般 项 目 
7.2.4 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
的粉煤灰》GB 1596 等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7.2.5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
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注: 1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 1/4,且不得超
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 3/4。 
2 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 1/3,且不得超过 40mm。 
7.2.6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
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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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配合比设计  
主 控 项 目 
7.3.1 混凝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有关规定,
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设计资料。 
一 般 项 目 
7.3.2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
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7.3.3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
工配合比。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含水率测试结果和施工配合比通知单。 
7.4 混凝土施工  
主 控 项 目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
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 取样不得少于
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
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7.4.2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
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抗渗试验报告。 
7.4.3 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表 7.4.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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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4.3              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材料名称 允许偏差 
水泥、掺合料 ±2% 
粗、细骨料 ±3% 
水、外加剂 ±2% 
注:1 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核,保持计量准确; 
  2 当遇雨天或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和骨料的用
量。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复称。 
7.4.4 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
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缝的要
求进行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7.4.5 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的
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4.6 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
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4.7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 12h 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
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
少于 1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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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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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
料布内有凝结水; 
5 混凝土强度达到 1.2N/mm2 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注:  1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 5℃时,不得浇水; 
2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3 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4 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控温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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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
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 8.1.1 确定。 
表 8.1.1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名  称 现    象 严 重 缺 陷 一 般 缺 陷 
露筋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
包裹而外露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蜂窝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
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
蜂窝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孔洞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
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
孔洞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夹渣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
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
夹渣 
  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 
疏松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
疏松 
  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裂缝 
  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
至混凝土内部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
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
能的裂缝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
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连接部 
位缺陷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缺陷
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
传力性能的缺陷 
  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
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外形缺陷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
翘曲不平、飞边凸肋等 
  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
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
的外形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
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外表缺陷 
  构件表面麻面、掉皮、
起砂、沾污等 
  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
清水泥凝土构件有外表
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
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8.1.2 现浇结构拆模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
行检查,作出记录,并应及时按施工技术方案对缺陷进行处理。 
8.2 外观质量  
主 控 项 目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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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
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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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 般 项 目 
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
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 尺寸偏差  
主 控 项 目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
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
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
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 般 项 目 
8.3.2 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8.3.2-1、表 8.3.2-2 的
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
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3 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
然间抽查 10%,且不少于 3 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 5m 左右划分
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 10%,且均不少于 3 面;对电梯井,
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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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3.2-1        现浇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基础 15 
独立基础 10 
墙、柱、梁 8 
轴线 
位置 
剪力墙 5 
钢尺检查 
≤5m 8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层高 
>5m 10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垂直度 
全高(H) H/1000 且≤30 经纬仪、钢尺检查 
层  高 ±10 
标高 
全  高 ±3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截面尺寸 +8,-5 钢尺检查 
井筒长、宽对定位中心线 +25,0 钢尺检查 
电梯井 
井筒全高(H)垂直度 H/1000 且≤30 经纬仪、钢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8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预埋件 10 
预埋螺栓 5 
预埋设 
施中心 
线位置 预埋管 3 
钢尺检查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 15 钢尺检查 
注: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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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3.2-2        混凝土设备基础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坐标位置 20 钢尺检查 
不同平面的标高 0,-2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平面外形尺寸 ±20 钢尺检查 
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 0,-20 钢尺检查 
凹穴尺寸 +20,0 钢尺检查 
每  米 5 水平尺、塞尺检查 
平面水平度 
全  长 1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每  米 5 
垂直度 
全  高 10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标高(顶部) +20,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预埋地脚螺栓 
中心距 ±2 钢尺检查 
中心线位置 10 钢尺检查 
深  度 +20,0 钢尺检查 预埋地脚螺栓孔 
孔垂直度 10 吊线、钢尺检查 
标  高 +20,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中心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带槽锚板平整度 5 钢尺、塞尺检查 
预埋活动地脚螺
栓锚板 
带螺纹孔锚 
板平整度 
2 钢尺、塞尺检查 
注:检查坐标、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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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
土结构。 
9.1.2 叠合结构中预制构件的叠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装配式结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的验收及对缺陷的处理应按本规范第 8 章的
相应规定执行。 
9.2 预制构件  
主 控 项 目 
9.2.1 预制构件应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
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9.2.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按技术处
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2.3 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
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
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 般 项 目 
9.2.4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
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2.5 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9.2.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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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同一工作班生产的同类型构件,抽查 5%且不少于 3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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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2.5        预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nml) 检验方法 
板、梁 +10,-5 
柱 +5,-10 
墙  板 ±5 
长  度 
薄腹梁、桁架 +15,-10 
钢尺检查 
宽度、高(厚)度 
板、梁、柱、墙板、 
薄腹梁、桁架 
±5 
  钢尺量一端及中部,取其中较
大值 
梁、柱、板 l/750 且≤20 
例向弯曲 
墙板、薄腹梁、桁架 l/1000 且≤20 
  拉线、钢尺量最大侧向弯曲处 
中心线位置 10 
螺栓位置 5 预埋件 
螺栓外露长度 +10,-5 
  钢尺检查 
预留孔 中心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预留洞 中心线位置 15   钢尺检查 
板 +5,-3 
主筋保 
护层厚度 
梁、柱、墙板、 
薄腹梁、桁架 
+10,-5 
  钢尺或保护层厚度测定仪测
量 
对角线差 板、墙板 10   钢尺量两个对角线 
表面平整度 板、墙板、柱、梁 5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预应力构 
件预留孔 
道位置 
梁、墙板、薄 
腹梁、桁架 
3 钢尺检查 
板 l/750 
翘曲 
墙板 l/1000 
调平尺在两端量测 
注:1  l为构件长度(mm); 
  2  检查中心线、螺栓和孔道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3  对形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构件,其尺寸偏差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9.3 结构性能检验  
9.3.1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内容: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
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
检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对
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当采取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
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当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
作结构性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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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数量: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 1000 件且不超过
3 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当连续检验 10 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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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 2000 件且不超过 3
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C 规定的方法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检验。 
注:1 “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钢筋进场检验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对用作构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钢筋按不超过 5t 抽取
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对经逐盘检验的预应力钢丝,可不再抽样检查; 
2)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检验合格后,再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3)混凝土按 5m
3
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并经
检验合格; 
4)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入模后的主筋保护层厚度、张拉预应力总值和构件
的截面尺寸等,应逐件检验合格。 
2 “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的
构件。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的
构件中抽取。对同类型的其他产品,也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 
9.3.2 预制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进行检验时,应
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0
uγ ≥ γ                       (9.3.2-1) ][0 uγ
式中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荷载实测值与荷载设计值(均包
括自重)的比值; 
0
uγ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按设计要求确定,当无专门要求时取 1.0; 
[γu]—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按表 9.3.2 取用。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承载力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0
uγ ≥                         (9.3.2-2) ][0 uγηγ
式中 η—构件承载力检验修正系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 按实配钢筋的承载力计算确定。 
承载力检验的荷载设计值是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
的内力设计值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包括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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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3.2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 
受 力 情 况 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检验标志 [γu] 
热轧钢筋 1.20   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
缝宽度达到 1.5mm,或挠
度达到跨度的 1/50 
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 1.35 
热轧钢筋 1.30 
  受压区混凝土破坏 
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 1.45 
轴心受拉、偏心 
受拉、受弯、大 
偏心受压 
  受拉主筋拉断 1.50 
  腹部斜裂缝达到 1.5mm,或斜裂缝末端受压混凝土剪压
破坏 
1.40 
受弯构件的受剪 
  沿斜截面混凝土斜压破坏,受拉主筋在端部滑脱或其他
锚固破坏 
1.55 
轴心受压、小 
偏心受压 
  混凝土受压破坏 1.50 
注:热轧钢筋系指 HPB235 级、HRB335 级、HRB400 级和 RRB400 级钢筋。 
 
9.3.3 预制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规定的挠度允许值进行
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0
sa ≤                      (9.3.3-1) ][ sa
][
)1(
][ f
kq
k
s a
MM
M
a
+−
=
θ
              (9.3.3-2) 
式中 —在荷载标准值下的构件挠度实测值; 0
sa
[as]—挠度检验允许值; 
[af]—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确定; 
Mk—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Mq—按荷载准永久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θ—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对挠度增大的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确定。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挠度检验或仅检验构件的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时,
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0
sa ≤1                      (9.3.3-3) c
sa2.
同时,还应符合公式(9.3.3-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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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在荷载标准值下按实配钢筋确定的构件挠度计算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c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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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确定。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检验的荷载标准值是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
控制截面上的荷载标准组合效应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 
注: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混凝土受弯构件,当进行短期静力加荷试验时,a
c
s值应按正常使用
极限状态下静力荷载标准组合相应的刚度值确定。 
9.3.4 预制构件的抗裂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0
crγ ≥ [                     (9.3.4-1) ]crγ
ck
tkpc
cr
f
σ
γσ
γ
+
= 95.0][                (9.3.4-2) 
式中 —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与荷载标准值(均
包括自重)的比值; 
0
crγ
[γcr]—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允许值; 
σpc—由预加力产生的构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确定; 
γ—混凝土构件截面抵抗矩塑性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GB 50010 计算确定; 
ftk—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σck—由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构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确定。 
9.3.5 预制构件的裂缝宽度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0
max.sω ≤                     (9.3.5) ][ maxω
式中 —在荷载标准值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实测值(mm); 0
max.sω
[ωmax]—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按表 9.3.5 取用。 
表 9.3.5           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mm) 
设计要求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0.2 0.3 0.4 
[ωmax] 0.15 0.20 0.25 
 
9.3.6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第 9.3.2~9.3.5 条的检验要求
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应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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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符合上述要求,但又能符合第二次检验的
要求时,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检验。第二次检验的指标,对承载力及抗裂检验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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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 9.3.2 条和第 9.3.4 条规定的允许值减 0.05;对挠度的允许值
应取本规范第 9.3.3 条规定允许值的 1.10 倍。当第二次抽取的两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
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3 当第二次抽取的第一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已符合本规范第 9.3.2~9.3.5
条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9.4 装配式结构施工  
主 控 项 目 
9.4.1 进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应符合标准图或设
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构件合格证。 
9.4.2 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连接处钢筋或埋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时,接头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
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 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4.3 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一
层结构构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混凝土强度不小于 10N/mm2 或具有足够的
支承时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到达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设
计荷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一 般 项 目 
9.4.4 预制构件码放和运输时的支承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5 预制构件吊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在构件和相应的支承结构上标志中心线、标
高等控制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文件校核预埋件及连接钢筋等,并作出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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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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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吊装。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
宜小于 45°,否则应采用吊架或经验算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7 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保证构件稳定的临时固定措施,并应根据水准
点和轴线校正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9.4.8 装配式结构中的接头和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对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应比构件混凝土强
度等级提高一级; 
2 对不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5 或 M15; 
3 用于接头和拼缝的混凝土或砂浆,宜采取微膨胀措施和快硬措施,在浇筑过
程中应振捣密实,并应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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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10.1 结构实体检验  
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
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1.2 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
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10.1.3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
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
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10.1.4 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
标准》GBJ 107 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10.1.5 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条件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 E 的规定。 
10.1.6 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
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
规定进行检测。 
1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0.2.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3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4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 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6 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的合格证和安装验收记录; 
7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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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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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2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3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0.2.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10.2.3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
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
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2.4 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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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质量验收记录  
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表 A.0.1 记录。 
表 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长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检查项目 
质量验收规 
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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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检
查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 (建设 )
单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 A.0.2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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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负责人  分包项目经理  
序号 检验批部位、区段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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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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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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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结 
论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 
收 
结 
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A.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 A.0.3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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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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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  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负责人  质量部门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负责人  分包技术负责人  
序 
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 
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 验收意见 
1 钢筋分项工程   
2 预应力分项工程   
3 混凝土分项工程   
4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5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质量控制资料    
 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 
收 
单 
位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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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  
B.0.1 当纵向受拉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大于 25%时,其最小搭接长度
应符合表 B.0.1 的规定。 
表 B.0.1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 
混凝土强度等级 
钢 筋 类 型 
C15 C20~C25 C30~C35 ≥C40 
光圆钢筋 HPB235 级 45d 35d 30d 25d 
HRB335 级 55d 45d 35d 30d 
带肋钢筋 
HRB400 级、RRB400 级 - 55d 40d 35d 
注: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搭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计算。 
 
B.0.2 当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大于 25%,但不大于 50%时,其最小搭
接长度应按本附录表 B.0.1 中的数值乘以系数 1.2 取用;当接头面积百分率大于 50%
时,应按本附录表 B.0.1 中的数值乘以系数 1.35 取用。 
B.0.3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应根据本附录 B.0.1 条至
B.0.2 条确定后,按下列规定进行修正: 
1 当带肋钢筋的直径大于 25mm 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 1.1
取用; 
2 对环氧树脂涂层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 1.25 取
用; 
3 当在混凝土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如滑模施工),其最小搭接长度
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 1.1 取用; 
4 对末端采用机械锚固措施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长度可按相应数值乘以系
数 0.7 取用; 
5 当带肋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搭接钢筋直径的 3 倍且配有箍筋时,其
最小搭接长度可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 0.8 取用; 
6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其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对一、二级抗震
等级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 1.15 采用;对三级抗震等级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 1.05
采用。 
在任何情况下,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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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 纵向受压钢筋搭接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根据本附录 B.0.1 条至 B.0.3 条的规
定确定相应数值后,乘以系数 0.7 取用。在任何情况下,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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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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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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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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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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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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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法  
C.0.1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试验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构件应在 0℃以上的温度中进行试验; 
2 蒸汽养护后的构件应在冷却至常温后进行试验; 
3 构件在试验前应量测其实际尺寸,并检查构件表面,所有的缺陷和裂缝应在
构件上标出; 
4 试验用的加荷设备及量测仪表应预先进行标定或校准。 
C.0.2 试验构件的支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梁和桁架等简支构件,试验时应一端采用铰支承,另一端采用滚动支承。
铰支承可采用角钢、半圆型钢或焊于钢板上的圆钢,滚动支承可采用圆钢; 
2 四边简支或四角简支的双向板,其支承方式应保证支承处构件能自由转动,
支承面可以相对水平移动; 
3 当试验的构件承受较大集中力或支座反力时,应对支承部分进行局部受压承
载力验算; 
4 构件与支承面应紧密接触;钢垫板与构件、钢垫板与支墩间,宜铺砂浆垫平; 
5 构件支承的中心线位置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C.0.3 试验构件的荷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的试验荷载布置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2 当试验荷载布置不能完全与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相符时,应按荷载效应等效
的原则换算,即使构件试验的内力图形与设计的内力图形相似,并使控制截面上的
内力值相等,但应考虑荷载布置改变后对构件其他部位的不利影响。 
C.0.4 加载方法应根据标准图或设计的加载要求、构件类型及设备条件等进行选
择。当按不同形式荷载组合进行加载试验(包括均布荷载、集中荷载、水平荷载和竖
向荷载等)时,各种荷载应按比例增加。 
1 荷重块加载 
荷重块加载适用于均布加载试验。荷重块应按区格成垛堆放,垛与垛之间间隙
不宜小于 50mm。 
2 千斤顶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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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斤顶加载适用于集中加载试验。千斤顶加载时,可采用分配梁系统实现多点
集中加载。千斤顶的加载值宜采用荷载传感器量测,也可采用油压表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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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梁或桁架可采用水平对顶加载方法,此时构件应垫平且不应妨碍构件在水平
方向的位移。梁也可采用竖直对顶的加载方法。 
4 当屋架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时,可将两榀屋架并列,安放屋面板
后进行加载试验。 
C.0.5 构件应分级加载。当荷载小于荷载标准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荷载标准值
的 20%;当荷载大于荷载标准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荷载标准值的 10%;当荷载
接近抗裂检验荷载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荷载标准值的 5%;当荷载接近承载力检
验荷载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承载力检验荷载设计值的 5%。 
对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的构件应分级卸载。 
作用在构件上的试验设备重量及构件自重应作为第一次加载的一部分。 
注:构件在试验前,宜进行预压,以检查试验装置的工作是否正常,同时应防止构件因预压
而产生裂缝。 
C.0.6 每级加载完成后,应持续 10~15min;在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应持续 30min。
在持续时间内,应观察裂缝的出现和开展,以及钢筋有无滑移等;在持续时间结束
时,应观察并记录各项读数。 
C.0.7 对构件进行承载力检验时,应加载至构件出现本规范表 9.3.2 所列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的检验标志。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内出现上述检验标志之一时,应取
本级荷载值与前一级荷载值的平均值作为其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当在规定的荷
载持续时间结束后出现上述检验标志之一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作为其承载力检验荷
载实测值。 
注:当受压构件采用试验机或千斤顶加载时,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应取构件直至破坏的整
个试验过程中所达到的最大荷载值。 
C.0.8 构件挠度可用百分表、位移传感器、水平仪等进行观测。接近破坏阶段的挠
度,可用水平仪或拉线、钢尺等测量。 
试验时,应量测构件跨中位移和支座沉陷。对宽度较大的构件,应在每一量测
截面的两边或两肋布置测点,并取其量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处的位移。 
当试验荷载竖直向下作用时,对水平放置的试件,在各级荷载下的跨中挠度实
测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o
g
o
q
o
t aaa +=                     (C.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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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vvva +−=                  (C.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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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go
g a
M
M
a =                     (C.0.8-3) 
式中 —全部荷载作用下构件跨中的挠度实测值(mm); o
ta
o
qa —外加试验荷载作用下构件跨中的挠度实测值(mm); 
o
ga —构件自重及加荷设备重产生的跨中挠度值(mm); 
o
mv —外加试验荷载作用下构件跨中的位移实测值(mm); 
o
lv 、 —外加试验荷载作用下构件左、右端支座沉陷位移的实测值(mm); o
rv
Mg—构件自重和加荷设备重产生的跨中弯矩值(kN·m); 
Mb—从外加试验荷载开始至构件出现裂缝的前一级荷载为止的外加荷载产生
的跨中弯矩值(kN·m); 
o
ba —从外加试验荷载开始至构件出现裂缝的前一级荷载为止的外加荷载产生
的跨中挠度实测值(mm)。 
C.0.9 当采用等效集中力加载模拟均布荷载进行试验时,挠度实测值应乘以修正系
数ψ。当采用三分点加载时ψ可取为 0.98;当采用其他形式集中力加载时,ψ应经
计算确定。 
C.0.10 试验中裂缝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察裂缝出现可采用放大镜。若试验中未能及时观察到正截面裂缝的出现,
可取荷载——挠度曲线上的转折点(曲线第一弯转段两端点切线的交点)的荷载值作
为构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 
2 构件抗裂检验中,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内出现裂缝时,应取本级荷载值
与前一级荷载值的平均值作为其开裂荷载实测值;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结束后
出现裂缝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作为其开裂荷载实测值; 
3 裂缝宽度可采用精度为 0.05mm 的刻度放大镜等仪器进行观测; 
4 对正截面裂缝,应量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对斜截面裂缝,应量测
腹部斜裂缝的最大裂缝宽度。确定受弯构件受拉主筋处的裂缝宽度时,应在构件侧
面量测。 
C.0.11 试验时必须注意下列安全事项: 
1 试验的加荷设备、支架、支墩等,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安全储备; 
2 对屋架等大型构件进行加载试验时,必须根据设计要求设置侧向支承,以防
止构件受力后产生侧向弯曲和倾倒;侧向支承应不妨碍构件在其平面内的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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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试验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和仪表安全;为了防止构件破坏时试验设备及构件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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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应采取安全措施(如在试验构件下面设置防护支承等)。 
C.0.12 构件试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验报告应包括试验背景、试验方案、试验记录、检验结论等内容,不得漏
项缺检; 
2 试验报告中的原始数据和观察记录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任意涂抹篡改; 
3 试验报告宜在试验现场完成,及时审核、签字、盖章,并登记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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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
方共同选定;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
性确定,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
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D.0.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 28d 龄期试件强
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D.0.3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
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600℃·d 时所对应的龄期,0
℃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 14d,也不宜大于 60d; 
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 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 1.10,
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D.0.4 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
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第 D.0.2 条的规
定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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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E.0.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
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 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 2%且不少于 5 个构件进行检验;
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 50%。 
E.0.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
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 6 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
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 1 点。 
E.0.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
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
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 1mm。 
E.0.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
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E.0.5 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 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
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 90%但不小于 80%,可再抽取相
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 90%及以上时,钢筋
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3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附录 E.0.4 条规定允
许偏差的 1.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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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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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05—2001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steel structures 
 
 
 
 
 
 
 
 
 
 
 
 
 
 
 
 
 
 
 
 
2002—01—10  发布                                2002—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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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steel structures 
 
 
GB 50205— 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行日期:2 0 0 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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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11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
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
共同修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50205—2001,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4.2.1、4.3.1、4.4.1、5.2.2、
5.2.4、6.3.1、8.3.1、10.3.4、11.3.5、12.3.4、14.2.2、14.3.3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原《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 和《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GB50221—95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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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1]87 号文“关于印发《二○○○至
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
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95
和《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21—95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钢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的实践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方
针,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为基础,进行
全面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
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5 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焊
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构件预
拼装工程、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
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 9 个附录。
将钢结构工程原则上分成 10 个分项工程,每一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原材料及成
品进场”虽不是分项工程,但将其单独列章是为了强调和强化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准
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独列章是为了更好地便于
质量验收工作的操作。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
路 33 号,邮政编码 10008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武钢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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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远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诸城高强度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侯兆欣 何奋韬 于之绰 王文涛 何乔生 
贺贤娟 路克宽 刘景凤 史 进 鲍广 
陈国津 尹敏达 马乃广 李海峰 钱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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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9 
2 术语、符号 ................................................................................. 10 
2.1 术   语 ........................................................................................10 
2.2 符   号 ........................................................................................11 
3 基本规定 .................................................................................... 12 
4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 14 
4.1 一般规定 ......................................................................................14 
4.2 钢   材 ........................................................................................14 
4.3 焊 接 材 料 ................................................................................15 
4.4 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15 
4.5 焊  接  球 ..................................................................................16 
4.6 螺  栓  球 ..................................................................................17 
4.7 封板、锥头和套筒 .......................................................................18 
4.8 金属压型板 ..................................................................................18 
4.9 涂装材料 ......................................................................................18 
4.10 其他 ............................................................................................19 
5 钢结构焊接工程 .......................................................................... 20 
5.1 一 般 规 定 ................................................................................20 
5.2 钢构件焊接工程 ...........................................................................20 
5.3 焊钉(栓钉)焊接工程 ....................................................................22 
6 紧固件连接工程 .......................................................................... 24 
6.1 一 般 规 定 ................................................................................24 
6.2 普通紧固件连接 ...........................................................................24 
6.3 高强度螺栓连接 ...........................................................................24 
7 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 ............................................................ 27 
7.1 一 般 规 定 ................................................................................27 
7.2 切   割 ........................................................................................27 
7.3 矫正和成型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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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矫正和成型 ..................................................................................28 
7.4 边 缘 加 工 ................................................................................31 
7.5 管、球加工 ..................................................................................32 
7.6 制   孔 ........................................................................................33 
8 钢构件组装工程 .......................................................................... 36 
8.1 一 般 规 定 ................................................................................36 
8.2 焊接 H 型钢 ..................................................................................36 
8.3 组   装 ........................................................................................36 
8.4 端部铣平及安装焊缝坡口............................................................37 
8.5 钢构件外形尺寸 ...........................................................................37 
9 钢构件预拼装工程 ...................................................................... 39 
9.1 一 般 规 定 ................................................................................39 
9.2 预  拼  装 ..................................................................................39 
10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 40 
10.1 一 般 规 定 ..............................................................................40 
10.2 基础和支承面 .............................................................................40 
10.3 安装和校正.................................................................................42 
1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 46 
11.1 一般规定.....................................................................................46 
11.2 基础和支承面 .............................................................................46 
11.3 安装和校正 .................................................................................48 
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 52 
12.1 一 般 规 定 ..............................................................................52 
12.2 支承面顶板和支承垫块 .............................................................52 
12.3 总拼与安装.................................................................................53 
13 压型金属板工程 ........................................................................ 56 
13.1 一 般 规 定 ..............................................................................56 
13.2 压型金属板制作 .........................................................................56 
13.3 压型金属板安装 .........................................................................57 
14 钢结构涂装工程 ........................................................................ 59 
14.1 一 般 规 定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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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 .................................................................59 
14.3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 .................................................................60 
15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 62 
附录 A 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及尺寸允许偏差 ...................................... 64 
附录 B 紧固件连接工程检验项目 .................................................... 66 
附录 C 钢构件组装的允许偏差 ....................................................... 71 
附录 D 钢构件预拼装的允许偏差 .................................................... 81 
附录 E 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 ....................................................... 82 
附录 F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测定方法 ...................................... 88 
附录 G 钢结构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 .............. 90 
附录 H 钢结构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查项目 ...................................... 91 
附录 J 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 92 
本规范用词说明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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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钢结构工
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单层、多层、高层以及网架、压型金属板等钢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
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配套
使用。 
1.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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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零件 part 
组成部件或构件的最小单元,如节点板、翼缘板等。 
2.1.2 部件 component 
由若干零件组成的单元,如焊接 H 型钢、牛腿等。 
2.1.3 构件 element 
由零件或由零件和部件组成的钢结构基本单元,如梁、柱、支撑等。 
2.1.4 小拼单元 the smallest assembled rigid unit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中,除散件之外的最小安装单元,一般分平面桁架和锥体
两种类型。 
2.1.5 中拼单元 intermediate assembled structure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中,由散件和小拼单元组成的安装单元,一般分条状和块
状两种类型。 
2.1.6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set of high strength bolt 
高强度螺栓和与之配套的螺母、垫圈的总称。 
2.1.7 抗滑移系数 slip coefficent of faying surface 
高强度螺栓连接中,使连接件摩擦面产生滑动时的外力与垂直于摩擦面的高强
度螺栓预拉力之和的比值。 
2.1.8 预拼装 test assembling 
为检验构件是否满足安装质量要求而进行的拼装。 
2.1.9 空间刚度单元 space rigid unit 
由构件构成的基本的稳定空间体系。 
2.1.10 焊钉(栓钉)焊接 stud welding 
将焊钉(栓钉)一端与板件(或管件)表面接触通电引弧,待接触面熔化后,给焊钉
(栓钉)一定压力完成焊接的方法。 
2.1.11 环境温度 ambient temperature 
制作或安装时现场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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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    号  
2.2.1 作用及作用效应 
P—高强度螺栓设计预拉力 
△P—高强度螺栓预拉力的损失值 
I—高强度螺栓检查扭矩 
Tc—高强度螺栓终拧扭矩 
To—高强度螺栓初拧扭矩 
2.2.2 几何参数 
a—间距 
b宽度或板的自由外伸宽度 
d—直径 
e偏心距 
f—挠度、弯曲矢高 
H—柱高度 
Hi—各楼层高度 
h—截面高度 
he—角焊缝计算厚度 
l—长度、跨度 
Ra—轮廓算术平均偏差(表面粗糙度参数) 
r—半径 
t—板、壁的厚度 
△—增量 
2.2.3 其他 
K—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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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
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3.0.3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
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
人)检查认可。 
3.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
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 
3.0.5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 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 1.2 倍。 
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3.0.6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7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
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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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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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进入钢结构各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的主要材料、零(部)件、成品件、
标准件等产品的进场验收。 
4.1.2 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原则上应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以根据工程规模
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 
4.2 钢    材  
I 主控项目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2.2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
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国外进口钢材; 
2 钢材混批; 
3 板厚等于或大于 40mm,且设计有 Z 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2.3 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 5 处。 
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量测。 
4.2.4 型钢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型钢抽查 5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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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4.2.5 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
允许偏差值的 1/2; 
2 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
等级》GB 8923 规定的 C 级及 C 级以上; 
3 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 焊  接  材  料  
I 主控项目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2 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
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3.3 焊钉及焊接瓷环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焊钉》GB 
10433 中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量抽查 1%,且不应少于 10 套。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4.3.4 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检查数量:按量抽查 1%,且不应少于 10 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 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I 主控项目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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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
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
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
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4.2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检验其扭矩系数,其检
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 B。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4.4.3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检验预拉力,其检验结果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 B。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4.4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包装箱配套供货,包装箱上应标明批号、规格、数
量及生产日期。螺栓、螺母、垫圈外观表面应涂油保护,不应出现生锈和沾染赃物,
螺纹不应损伤。 
检查数量:按包装箱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3 箱。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5 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 40m 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
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对 8.8 级的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 HRC21~
29;10.9 级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 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 
检查数量:按规格抽查 8 只。 
检验方法:硬度计、10 倍放大镜或磁粉探伤。 
4.5 焊   接   球  
I 主控项目 
4.5.1 焊接球及制造焊接球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
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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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5.2 焊接球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
合本规范中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 5%,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超声波探伤或检查检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5.3 焊接球直径、圆度、壁厚减薄量等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 5%,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卡尺和测厚仪检查。 
4.5.4 焊接球表面应无明显波纹及局部凹凸不平不大于 1.5mm。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 5%,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弧形套模、卡尺和观察检查。 
4.6 螺   栓   球  
I 主控项目 
4.6.1 螺栓球及制造螺栓球节点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
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6.2 螺栓球不得有过烧、裂纹及褶皱。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 5%,且不应少于 5 只。 
检验方法:用 10 倍放大镜观察和表面探伤。 
Ⅱ 一般项目 
4.6.3 螺栓球螺纹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尺寸》GB196 中粗牙螺
纹的规定,螺纹公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GB197 中 6H 级
精度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 5%,且不应少于 5 只。 
检验方法:用标准螺纹规。 
4.6.4 螺栓球直径、圆度、相邻两螺栓孔中心线夹角等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
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 5%,且不应少于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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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用卡尺和分度头仪检查。 
4.7 封板、锥头和套筒  
I 主控项目 
4.7.1 封板、锥头和套筒及制造封板、锥头和套筒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
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7.2 封板、锥头、套筒外观不得有裂纹、过烧及氧化皮。 
检查数量:每种抽查 5%,且不应少于 10 只。 
检验方法:用放大镜观察检查和表面探伤。 
4.8 金属压型板  
I 主控项目 
4.8.1 金属压型板及制造金属压型板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
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8.2 压型金属泛水板、包角板和零配件的品种、规格以及防水密封材料的性能应
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Ⅱ 一般项目 
4.8.3 压型金属板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表面质量、涂层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 5%,且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 10 倍放大镜检查及尺量。 
4.9 涂装材料  
I 主控项目 
4.9.1 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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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9.2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检
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Ⅱ 一般项目 
4.9.3 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检查数量:按桶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3 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 其他  
I 主控项目 
4.10.1 钢结构用橡胶垫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10.2 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
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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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钢结构焊接工程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钢构件焊接和焊钉焊接的工程质量验收。 
5.1.2 钢结构焊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
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5.1.3 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 24h 以后,
进行焊缝探伤检验。5.1.4 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5.2 钢构件焊接工程  
I 主控项目 
5.2.1 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
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
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记录。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
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2.3 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
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
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 或《钢
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 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 T、K、Y 形节点相关线焊缝,
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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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
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 5.2.4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 5.2.4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B 级 B 级 
内部缺陷 
超声波探伤 
探伤比例 100% 20%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AB 级 AB 级 
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 
探伤比例 100% 20%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
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 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 200mm 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
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   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
200mm,并应不少于 1 条焊缝。 
 
5.2.5 T 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
脚尺寸不应小于 t/4(图 5.2.5a、b、c);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
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 t/2(图 5.2.5d),且不应大于 10mm。焊脚尺寸的允
许偏差为 0~4mm。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同类焊缝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焊缝量规抽查测量。 
 
5.2.6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
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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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
焊缝按条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1 条;每条检查 1 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 10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当存在疑义时,采用
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2.7 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度或后热温度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通过工艺试验确定。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
大于焊件厚度的 1.5 倍以上,且不应小于 100mm;后热处理应在焊后立即进行,保
温时间应根据板厚按每 25mm 板厚 1h 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预、后热施工记录和工艺试验报告。 
5.2.8 二级、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中表 A.0.1 的规定。三级
对接焊缝应按二级焊缝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
焊缝按条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1 条;每条检查 1 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 10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 
5.2.9 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中表 A.0.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
按条数各抽查 5%,但不应少于 1 条;每条检查 1 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 10 处。 
检验方法:用焊缝量规检查。 
5.2.10 焊成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
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11 焊缝感观应达到: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
渡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
按数量各抽查 5%,总抽查处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 焊钉 (栓钉 )焊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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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主控项目 
5.3.1 施工单位对其采用的焊钉和钢材焊接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结果应符合设
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瓷环应按其产品说明书进行烘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烘焙记录。 
5.3.2 焊钉焊接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10 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件检查
焊钉数量的 1%,但不应少于 1 个。 
检验方法:焊钉弯曲 30°后用角尺检查和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3.3 焊钉根部焊脚应均匀,焊脚立面的局部未熔合或不足 360°的焊脚应进行修
补。 
检查数量:按总焊钉数量抽查 1%,且不应少于 10 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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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紧固件连接工程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普通螺栓、扭剪型高强度螺栓、高强度大
六角头螺栓、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及射钉、自攻钉、拉铆钉等连接工程
的质量验收。 
6.1.2 紧固件连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
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6.2 普通紧固件连接  
I 主控项目 
6.2.1 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
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试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B,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 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螺栓抽查 8 个。 
检验方法:检查螺栓实物复验报告。 
6.2.2 连接薄钢板采用的自攻钉、拉铆钉、射钉等其规格尺寸应与被连接钢板相匹
配,其间距、边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连接节点数抽查 1%,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2.3 永久性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不应少于 2 扣。 
检查数量:按连接节点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敲击检查。6.2.4 自攻螺钉、钢拉铆钉、射钉等与连接
钢板应紧固密贴,外观排列整齐。 
检查数量:按连接节点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观察或用小锤敲击检查。 
6.3 高强度螺栓连接  
I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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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
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
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 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6.3.2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 1h 后、48h 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
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10 个;每个被抽查节点按螺栓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2 个。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B。 
6.3.3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
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 5%。对所有梅
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
且按本规范第 6.3.2 条的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 10%,但不应少于 10 个节点,被抽查节点中梅花头未拧
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全数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本规范附录 B。 
Ⅱ 一般项目 
6.3.4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施拧顺序和初拧、复拧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
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资料。 
检验方法:检查扭矩扳手标定记录和螺栓施工记录。 
6.3.5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 2~3 扣,其中允许有 10%的螺
栓丝扣外露 1 扣或 4 扣。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10 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6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
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摩擦面不应涂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7 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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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 1.2d(d 为螺栓直径)。 
检查数量:被扩螺栓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用卡尺检查。 
6.3.8 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完成后,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连接,高强度螺栓
拧入螺栓球内的螺纹长度不应小于 1.0d(d 为螺栓直径),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松
动等未拧紧情况。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10 个。 
检验方法:普通扳手及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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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及安装中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的质量验收。 
7.1.2 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工程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
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7.2 切    割  
I 主控项目 
7.2.1 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 1mm 的缺棱。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用放大镜及百分尺检查,有疑义时作渗透、磁粉或超声波探伤
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2.2 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2.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切割面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表 7.2.2                  气割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零件宽度、长度 ±3.0 
切割面平面度 0.05t,且不应大于 2.0 
割纹深度 0.3 
局部缺口深度 1.0 
注:t 为切割面厚度。 
 
 7.2.3 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2.3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切割面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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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2.3                  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零件宽度、长度 ±3.0 
边缘缺棱 1.0 
型钢端部垂直度 2.0 
 
7.3 矫正和成型  
I 主控项目 
7.3.1 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
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
应超过 900℃。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7.3.2 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 900~1000℃;碳素结构钢和
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 700℃和 800℃之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
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7.3 矫正和成型  
I 主控项目 
7.3.1 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
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
应超过 900℃。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7.3.2 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 900~1000℃;碳素结构钢和
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 700℃和 800℃之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
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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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一般项目 
7.3.3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 0.5mm,
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 1/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7.3.4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表 7.3.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冷矫正和冷弯曲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
划痕深度不得大于 0.5mm,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 1/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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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3.4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mm) 
矫正 弯曲 钢材 
类别 
图    例 对应轴 
r f r f 
x –x 50t 
t
l
400
2
 
25t 
t
l
200
2
 
钢板 
扁钢 
 
y-y(仅对 
扁钢轴线) 
100b 
b
l
800
2
 
50b 
b
l
400
2
 
角钢 
 
x-x 90b 
b
l
720
2
 
45b 
b
l
360
2
 
x-x 50h 
h
l
400
2
 
25h 
h
l
200
2
 
槽钢 
 
y-y 90b 
b
l
720
2
 
45b 
b
l
360
2
 
x-x 50h 
h
l
400
2
 
25h 
h
l
200
2
 
工字 
钢 
 
y-y 50b 
b
l
400
2
 
25b 
b
l
200
2
 
注:r 为曲率半径;f 为弯曲矢高;l 为弯曲弦长;t 为钢板厚度。 
 
7.3.5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3.5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矫正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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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表 7.3.5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t≤14 1.5 
钢板的局 
部平面度 
t>14 1.0 
 
型钢弯 
曲矢高 
l/1000 且不应 
大于 5.0 
 
角钢肢的垂直度 
b/100 双肢栓 
接角钢的角度 
不得大于 90° 
 
槽钢翼缘 
对腹板的垂直度 
b/80 
 
工字钢、H 型钢翼缘对 
腹板的垂直度 
b/100 
且不大于 2.0 
  
 
7.4 边  缘  加  工  
I 主控项目 
7.4.1 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应小于 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7.4.2 边缘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4.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加工面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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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表 7.4.2               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零件宽度、长度 ±1.0 
加工边直线度 I/3000,且不应大于 2.0 
相邻两边夹角 ±6′ 
加工面垂直度 0.025t,且不应大于 0.5 
加工面表面粗糙度 
50 
 
 
7.5 管、球加工  
I 主控项目 
7.5.1 螺栓球成型后,不应有裂纹、褶皱、过烧。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5 个。 
检验方法:10 倍放大镜观察检查或表面探伤。 
7.5.2 钢板压成半圆球后,表面不应有裂纹、褶皱;焊接球其对接坡口应采用机械
加工,对接焊缝表面应打磨平整。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5 个。 
检验方法:10 倍放大镜观察检查或表面探伤。 
Ⅱ 一般项目 
7.5.3 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5.3 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5 个。 
检验方法:见表 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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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5.3              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d≤120 1.5 
圆度 
d>120 2.5 
用卡尺和游标卡尺检查 
d≤120 0.2 同一轴线上两铣平 
面平行度 d>120 0.3 
用百分表 V 形块检查 
铣平面距球中心距离 ±0.2 用游标卡尺检查 
相邻两螺栓孔中心线夹角 ±30′ 用分度头检查 
两铣平面与螺栓孔轴线垂直度 0.005r 用百分表检查 
d≤120 
+2.0 
-1.0 
球毛坯直径 
d>120 
+3.0 
-1.5 
用卡尺和游标卡尺检查 
 
7.5.4 焊接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5.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5 个。 
检验方法:见表 7.5.4。 
表 7.5.4               焊接球加工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直径 
±0.005d 
±2.5 
用卡尺和游标卡尺检查 
圆度 2.5 用卡尺和游标卡尺检查 
壁厚减薄量 0.13t,且不应大于 1.5 用卡尺和测厚仪检查 
两半球对口错边 1.0 用套模和游标卡尺检查 
 
7.5.5 钢网架(桁架)用钢管杆件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5.5 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5 根。 
检验方法:见表 7.5.5。 
表 7.5.5        钢网架(桁架)用钢管杆件加工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长    度 ±1.0 用钢尺和百分表检查 
端面对管轴的垂直度 0.005r 用百分表 V 形块检查 
管口曲线 1.0 用套模和游标卡尺检查 
 
 7.6 制    孔  
I 主控项目 
7.6.1 A、B 级螺栓孔(I 类孔)应具有 H12 的精度,孔壁表面粗糙度 Ra 不应大于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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μm。其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6.1-1 的规定。 
C 级螺栓孔(Ⅱ类孔),孔壁表面粗糙度 Ra 不应大于 25μm,其允许偏差应符合
表 7.6.1-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量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或孔径量规检查。 
表 7.6.1—1         A、B 级螺栓孔径的允许偏差(mm) 
序  号 
螺栓公称直径、 
螺栓孔直径 
螺栓公称直径 
允许偏差 
螺栓孔直径 
允许偏差 
1 10~18 
0.00 
-0.21 
+0.18 
0.00 
2 18~30 
0.00 
-0.21 
+0.21 
0.00 
3 30~50 
0.00 
-0.25 
+0.25 
0.00 
  
表 7.6.1-2              C 级螺栓孔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直  径 
+1.0 
0.0 
圆  度 2.0 
垂直度 0.03t,且不应大于 2.0 
  
Ⅱ 一般项目 
7.6.2 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6.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量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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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6.2                 螺栓孔孔距允许偏差(mm) 
螺栓孔孔距范围 ≤500 501~1200 1201~3000 >3000 
同一组内任意两孔间距离 ±1.0 ±1.5 - - 
相邻两组的端孔间距离 ±1.5 ±2.0 ±2.5 ±3.0 
注:1  在节点中连接板与一根杆件相连的所有螺栓孔为一组; 
2  对接接头在拼接板一侧的螺栓孔为一组; 
3  在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螺栓孔为一组,但不包括上述两款所规定的螺 
栓孔; 
4  受弯构件冀缘上的连接螺栓孔,每米长度范围内的螺栓孔为一组。 
 
7.6.3 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超过本规范表 7.6.2 规定的允许偏差时,应采用与母材
材质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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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钢构件组装工程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中构件组装的质量验收。 
8.1.2 钢构件组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
检验批。 
8.2 焊接 H 型钢  
I 一般项目 
8.2.1 焊接 H 型钢的翼缘板拼接缝和腹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应小于 200mm。翼缘板拼
接长度不应小于 2 倍板宽;腹板拼接宽度不应小于 300mm,长度不应小于 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8.2.2 焊接 H 型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中表 C.0.1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抽查 10%,宜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用钢尺、角尺、塞尺等检查。 
8.3 组    装  
I 主控项目 
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8.3.2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中表 C.0.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验。 
8.3.3 顶紧接触面应有 75%以上的面积紧贴。 
检查数量:按接触面的数量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10 个。 
检验方法 :用 0.3mm 塞尺检查,其塞入面积应小于 25%,边缘间隙不应大于
0.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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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桁架结构杆件轴线交点错位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 3.0mm,允许偏差不得大于
4.0m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个,每个抽查构件按节点数抽查 10%,
且不应少于 3 个节点。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8.4 端部铣平及安装焊缝坡口  
I 主控项目 
8.4.1 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4.1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铣平面数量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角尺、塞尺等检查。 
表 8.4.1               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两端铣平时构件长度 ±2.0 
两端铣平时零件长度 ±0.5 
铣平面的平面度 0.3 
铣平面对轴线的垂直度 L/1500 
 
Ⅱ 一般项目 
8.4.2 安装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4.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坡口数量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条。 
检验方法:用焊缝量规检查。 
表 8.4.2                安装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 
坡口角度 ±5° 
钝边 ±1.0mm 
 
8.4.3 外露铣平面应防锈保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5 钢构件外形尺寸  
I 主控项目 
8.5.1 钢构件外形尺寸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5.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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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 
表 8.5.1           钢构件外形尺寸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单层柱、梁、桁架受力支托(支承面)表面至 
第一个安装孔距离 
±1.0 
多节柱铣平面至第一个安装孔距离 ±1.0 
实腹梁两端最外侧安装孔距离 ±3.0 
构件连接处的截面几何尺寸 ±3.0 
柱、梁连接处的腹板中心线偏移 2.0 
受压构件(杆件)弯曲矢高 L/1000,且不应大于 10.0 
 
Ⅱ 一般项目 
8.5.2 钢构件外形尺寸一般项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中表 C.0.3~表
C.0.9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量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C 中表 C.0.3~表 C.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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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钢构件预拼装工程  
9.1 一  般  规  定  
9.1.1 本章适用于钢构件预拼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
个检验批。 
9.1.3 预拼装所用的支承凳或平台应测量找平,检查时应拆除全部临时固定和拉紧
装置。 
9.1.4 进行预拼装的钢构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 
9.2 预   拼   装  
I 主控项目 
9.2.1 高强度螺栓和普通螺栓连接的多层板叠,应采用试孔器进行检查,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比孔公称直径小 1.0mm 的试孔器检查时,每组孔的通过率不应小于
85%; 
2 当采用比螺栓公称直径大 0.3mm 的试孔器检查时,通过率应为 100%。 
检查数量:按预拼装单元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试孔器检查。 
Ⅱ 一般项目 
9.2.2 预拼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表 D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预拼装单元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D 表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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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
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
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0.1.3 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
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10.1.4 安装的测量校正、高强度螺栓安装、负温度下施工及焊接工艺等,应在安装
前进行工艺试验或评定,并应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或方案。 
10.1.5 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 
10.1.6 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等
严禁超过梁、桁架、楼面板、屋面板、平台铺板等的承载能力。 
10.1.7 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隙进行细石混凝
土、灌浆料等二次浇灌。 
10.1.8 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梁其受拉翼缘、吊车桁架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
的桁架其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 
10.2 基础和支承面  
I 主控项目 
10.2.1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的规格及其紧固应符合设计
要求。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10.2.2 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
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2.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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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2.2      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标高 ±3.0 
支承面 
水平度 l/1000 
地脚螺栓(锚栓) 螺栓中心偏移 5.0 
预留孔中心偏移 10.0 
  
10.2.3 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2.3 的规定。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按柱基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现场实测。 
表 10.2.3                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顶面标高 
0.0 
-3.0 
水平度 l/1000 
位置 20.0 
  
10.2.4 采用杯口基础时,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2.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基础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4 处。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表 10.2.4               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底面标高 
0.0 
-5.0 
杯口深度 H ±5.0 
杯口垂直度 H/100,且不应大于 10.0 
位置 10.0 
  
Ⅱ 一般项目 
10.2.5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 10.2.5 的规定。地脚螺栓(锚栓)的螺纹
应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现场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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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2.5           地脚螺拴(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螺栓(锚栓)露出长度 
+30.0 
0.0 
螺纹长度 
+30.0 
0.0 
 
10.3 安装和校正  
I 主控项目 
10.3.1 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
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拉线、钢尺现场实测或观察。 
10.3.2 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 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
0.8mm。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及 0.3mm 和 0.8mm 厚的塞尺现场实测。 
10.3.3 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
合表 10.3.3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吊线、拉线、经纬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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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3.3           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垂直度和 
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跨中的垂直度 h/250,且不应大于 15.0 
 
l≤30m 
l/1000,且不应 
大于 10.0 
30m<l≤60m 
l/1000,且不应 
大于 30.0 侧向弯曲矢高 f 
l>60m 
l/1000,且不应 
大于 50.0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3.4 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
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 10.3.4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 
垂直度 
H/1000,且不应大于 25.0 
 
主体结构的整体 
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 25.0 
 
 
Ⅱ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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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6 当钢桁架(或梁)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
于 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桁架(或梁)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 10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榀。 
检验方法:用拉线和钢尺现场实测。 
10.3.7 钢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0.1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柱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0.1。 
10.3.8 钢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 E 中表 E.0.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吊车梁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榀。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0.2。 
10.3.9 檩条、墙架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0.3 的规
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0.3。 
10.3.10 钢平台、钢梯、栏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
《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防护栏杆》GB4053.3 和《固定式钢平台》
GB4053.4 的规定。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中
表 E.0。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平台总数抽查 10%,栏杆、钢梯按总长度各抽查 10%,但钢平台
不应少于 1 个,栏杆不应少于 5m,钢梯不应少于 1 跑。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0.4。 
10.3.11 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3.11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节点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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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3.11           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无垫板间隙 
+3.0 
0.0 
有垫板间隙 
+3.0 
-2.0 
 
10.3.12 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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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及墙架等次要
构件、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
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1.1.3 柱、梁、支撑等构件的长度尺寸应包括焊接收缩余量等变形值。 
11.1.4 安装柱时,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
轴线引上。 
11.1.5 结构的楼层标高可按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 
11.1.6 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
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11.1.7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应遵照本规范第 10.L4、10.1.5、10.1.6、10.1.、10.1.8
条的规定。 
11.2 基础和支承面  
I 主控项目 
11.2.1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锚栓)的规格和
位置、地脚螺栓(锚栓)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 11.2.1 的规
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和钢尺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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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2.1        建筑物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 
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建筑物定位轴线 L/20000,且不应大于 3.0 
 
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 1.0 
 
基础上柱底标高 ±2.0 
 
地脚螺栓(锚栓)位
移 
2.0 
 
 
11.2.2 多层建筑以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或以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
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10.2.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11.2.3 多层建筑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10.2.3 的规
定。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按柱基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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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当采用杯口基础时,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10.2.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基础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4 处。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1.2.5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10.2.5 的规定。地脚螺栓(锚
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现场实测。 
11.3 安装和校正  
I 主控项目 
11.3.1 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
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拉线、钢尺现场实测或观察。 
11.3.2 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1.3.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标准柱全部检查;非标准柱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根。 
检验方法:用全站仪或激光经纬仪和钢尺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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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3.2              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底层柱柱底轴线 
对定位轴线偏移 
3.0 
 
柱子定位轴线 1.0 
 
单节柱的垂直度 h/1000,且不应大于 10.0 
 
 
11.3.3 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 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
0.8mm。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及 0.3mm 和 0.8mm 厚的塞尺现场实测。 
11.3.4 钢主梁、次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
表 10.3.3 中有关钢屋(托)架允许偏差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用吊线、拉线、经纬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
合表 11.3.5 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
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
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
(代数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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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3.5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2500+10.0), 
且不应大于 50.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 25.0 
 
  
Ⅱ 一般项目 
11.3.6 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7 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8 钢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0.5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或节点数抽查 10%。其中柱和梁各不应少于 3 件,主梁与
次梁连接节点不应少于 3 个,支承压型金属板的钢梁长度不应少于 5m。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0.5。 
11.3.9 主体结构总高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0.6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标准柱列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4 列。 
检验方法:采用全站仪、水准仪和钢尺实测。 
11.3.10 当钢构件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
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梁(或桁架)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 10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榀。 
检验方法:用拉线和钢尺现场实测。 
11.3.1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钢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的
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0.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吊车梁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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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0.2。 
11.3.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檩条、墙架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 E 中表 E.0.3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0.3。 
11.3.13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钢平台、钢梯、栏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
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防护栏杆》GB4053.3 和
《固定式钢平台》GB4053.4 的规定。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0.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平台总数抽查 10%,栏杆、钢梯按总长度各抽查 10%,但钢平台
不应少于 1 个,栏杆不应少于 5m,钢梯不应少于 1 跑。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0.4。 
11.3.14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10.3.11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节点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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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12.1 一  般  规  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平板型钢网格结构(简称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的
质量验收。 
12.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
检验批。 
12.1.3 钢网架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
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12.1.4 钢网架结构安装应遵照本规范第 10.1.4、10.1.5、10.1.6 条的规定。 
12.2 支承面顶板和支承垫块  
I 主控项目 
12.2.1 钢网架结构支座定位轴线的位置、支座锚栓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4 处。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和钢尺实测。 
12.2.2 支承面顶板的位置、标高、水平度以及支座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2.2.2 的规定。 
表 12.2.2        支承面顶板、支座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位置 15.0 
顶面标高 
0 
-3.0 
支承面顶板 
顶面水平度 L/1000 
支座锚栓 中心偏移 ±5.0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4 处。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12.2.3 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橡胶垫块与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性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4 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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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网架支座锚栓的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4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2.2.5 支座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10.2.5 的规定。支座锚栓的螺纹应
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4 处。 
检验方法:用钢尺实测。 
12.3 总拼与安装  
I 主控项目 
12.3.1 小拼单元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2.3.1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单元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5 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拉线等辅助量具实测。 
表 12.3.1              小拼单元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节点中心偏移 2.0 
焊接球节点与钢管中心的偏移 1.0 
杆件轴线的弯曲矢高 
L1/1000,且不应 
大于 5.0 
弦杆长度 ±2.0 
锥体高度 ±2.0 锥体型小拼单元 
上弦杆对角线长度 ±3.0 
≤24m 
+3.0 
-7.0 
跨长 
>24m 
十 5.0 
-10.0 
跨中高度 ±3.0 
设计要求起拱 ±L/5000 
平面桁架型小拼单元 
跨中拱度 
设计未要求起拱 +10.0 
注:1  Ll 为杆件长度; 
2  L 为跨长。 
 
12.3.2 中拼单元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2.3.2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辅助量具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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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3.2              中拼单元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单跨 ±10.0 单元长度≤20m, 
拼接长度 多跨连续 ±5.0 
单跨 ±20.0 单元长度>20m, 
拼接长度 多跨连续 ±l0.0 
  
12.3.3 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 40m 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且
设计有要求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其结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焊接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及其匹配的钢管焊接成试件,进行轴心
拉、压承载力试验,其试验破坏荷载值大于或等于 1.6 倍设计承载力为合格。 
2 螺栓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最大螺栓孔螺纹进行抗拉强度保证荷载
试验,当达到螺栓的设计承载力时,螺孔、螺纹及封板仍完好无损为合格。 
检查数量:每项试验做 3 个试件。 
检验方法:在万能试验机上进行检验,检查试验报告。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
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 1.15 倍。 
检查数量:跨度 24m 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 24m 以上钢网
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Ⅱ 一般项目 
12.3.5 钢网架结构安装完成后,其节点及杆件表面应干净,不应有明显的疤痕、泥
沙和污垢。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检查数量:按节点及杆件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10 个节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6 钢网架结构安装完成后,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2.3.6 的规定。 
检查数量:除杆件弯曲矢高按杆件数抽查 5%外,其余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见表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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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3.6              钢网架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纵向、横向长度 
L/2000,且不应大于 30.0 
-L/2000,且不应小于-30.0 
用钢尺实测 
支座中心偏移 L/3000,且不应大于 30.0 用钢尺和经纬仪实测 
周边支承网架相邻支座高差 L/400,且不应大于 15.0 
支座最大高差 30.0 
多点支承网架相邻支座高差 Ll/800,且不应大于 30.0 
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注:1  L 为纵向、横向长度; 
2  Ll 为相邻支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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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压型金属板工程  
13.1 一  般  规  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压型金属板的施工现场制作和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13.1.2 压型金属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楼层、施工段或屋面、墙面、楼
面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13.1.3 压型金属板安装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13.2 压型金属板制作  
I 主控项目 
13.2.1 压型金属板成型后,其基板不应有裂纹。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10 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 10 倍放大镜检查。 
13.2.2 有涂层、镀层压型金属板成型后,涂、镀层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剥落和
擦痕等缺陷。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10 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3.2.3 压型金属板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2.3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10 件。 
检验方法: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13.2.4 压型金属板成型后,表面应干净,不应有明显凹凸和皱褶。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10 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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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2.3             压型金属板的尺寸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波    距 ±2.0 
截面高度≤70 ±1.5 
波高 压型钢板 
截面高度>70 ±2.0 
侧向弯曲 
在测量长度 
ll 的范围内 
20.0 
注:l1 为测量长度,指板长扣除两端各 0.5m 后的实际长度(小于 10m)或扣除后 
任选的 10m 长度。 
 
13.2.5 压型金属板施工现场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2.5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10 件。 
检验方法:用钢尺、角尺检查。 
表 13.2.5          压型金属板施工现场制作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截面高度≤70 +10.0,-2.0 压型金属板的覆 
盖宽度 截面高度>70 +6.0,-2.0 
板  长 ±9.0 
横向剪切偏差 6.0 
板   长 ±6.0 
折弯面宽度 ±3.0 泛水板、包角板尺寸 
折弯面夹角 2° 
 
13.3 压型金属板安装  
I 主控项目 
13.3.1 压型金属板、泛水板和包角板等应固定可靠、牢固,防腐涂料涂刷和密封材
料敷设应完好,连接件数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尺量。 
13.3.2 压型金属板应在支承构件上可靠搭接,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
于表 13.3.2 所规定的数值。 
检查数量:按搭接部位总长度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10m。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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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3.2         压型金属板在支承构件上的搭接长度(mm) 
项   目 搭接长度 
截面高度>70 375 
屋面坡度<1/10 250 
截面高度≤70 
屋面坡度≥1/10 200 
墙   面 120 
  
13.3.3 组合楼板中压型钢板与主体结构(梁)的锚固支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
应小于 50mm,端部锚固件连接应可靠,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沿连接纵向长度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10m。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3.3.4 压型金属板安装应平整、顺直,板面不应有施工残留物和污物。檐口和墙面
下端应呈直线,不应有未经处理的错钻孔洞。 
检查数量:按面积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10m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5 压型金属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3.5 的规定。 
检查数量:檐口与屋脊的平行度:按长度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10m。其他项目:
每 20m 长度应抽查 1 处,不应少于 2 处。 
检验方法:用拉线、吊线和钢尺检查。 
表 13.3.5            压型金属板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檐口与屋脊的平行度 12.0 
压型金属板波纹线对屋脊的垂直度 L/800,且不应大于 25.0 
檐口相邻两块压型金属板端部错位 6.0 
屋面 
压型金属板卷边板件最大波浪高 4.0 
墙板波纹线的垂直度 H/800,且不应大于 25.0 
墙板包角板的垂直度 H/800,且不应大于 25.0 墙面 
相邻两块压型金属板的下端错位 6.0 
注:1  L 为屋面半坡或单坡长度; 
2  H 为墙面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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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钢结构涂装工程  
14.1 一  般  规  定  
14.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的防腐涂料(油漆类)涂装和防火涂料涂装工程的施工质
量验收。 
14.1.2 钢结构涂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
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14.1.3 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构件组装、预拼装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
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检
验批和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14.1.4 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
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在 5~38℃之间,相对湿度不应大于 85%。涂装时构件表面不
应有结露;涂装后 4h 内应保护免受雨淋。 
14.2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  
I 主控项目 
14.2.1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处理后的
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当设计无要求时,钢材表
面除锈等级应符合表 14.2.1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8923 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 
表 14.2.1        各种底漆或防锈漆要求最低的除锈等级 
涂 料 品 种 除锈等级 
油性酚醛、醇酸等底漆或防锈漆 St2 
高氯化聚乙烯、氯化橡胶、氯磺化聚乙烯、环氧树脂、聚氨酯等 
底漆或防锈漆 
Sa2 
无机富锌、有机硅、过氯乙烯等底漆 Sa2
2
1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
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 150μm,室内应为 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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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 5处,每处的数值为 3个相距 50mm
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Ⅱ 一般项目 
14.2.3 构件表面不应误涂、漏涂,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等。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
皮、流坠、针眼和气泡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2.4 当钢结构处在有腐蚀介质环境或外露且设计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
试,在检测处范围内,当涂层完整程度达到 70%以上时,涂层附着力达到合格质量
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且不应少于 3 件,每件测 3 处。 
检验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漆膜附着力测定法》GB1720 或《色漆和清漆、漆
膜的划格试验》GB9286 执行。 
14.2.5 涂装完成后,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  
I 主控项目 
14.3.1 防火涂料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及防锈底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表面除锈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
除锈等级》GB8923 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底漆涂装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
构件检测 5 处,每处的数值为 3 个相距 50mm 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2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
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 的规定。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防
火喷涂材料性能试验方法》GB 9978 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使用 100t 或不足 100t 薄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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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t 或不足 500t 厚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 
检验方法:检查复检报告。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
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
低于设计要求的 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均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 的规定及本规范附录 F。 
14.3.4 薄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 0.5mm;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
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 1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均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4.3.5 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6 防火涂料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
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已剔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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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15.0.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
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之一应按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当主体结构均为钢结构时应按
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大型钢结构工程可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15.0.2 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见本规范附录 G,检
验应在其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5.0.3 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 H 执行。 
15.0.4 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
要求; 
4 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15.0.5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 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8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2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5.0.6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GB50300 中附录 A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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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 J 中表 J.0.1~表 J.0.13 进行; 
3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中附录 E 进行; 
4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GB50300 中附录 F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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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及尺寸允许偏差  
A.0.1 二级、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表 A.0.1 的规定。 
表 A.0.1           二级、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mm) 
项目 允许偏差 
缺陷类型 二级 三级 
≤0.2+0.02t,且≤1.0 ≤0.2+0.04t,且≤2.0 未焊满(指不足 
设计要求) 每 100.0 焊缝内缺陷总长≤25.0 
≤0.2+0.02t,且≤1.0 ≤0.2+0.04t,且≤2.0 
根部收缩 
长度不限 
咬边 
≤0.05t,且≤0.5;连续长度≤ 
100.0,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 
10%焊缝全长 
≤0.1t 且≤1.0,长度不限 
弧坑裂纹 - 
允许存在个别长度 
≤5.0 的弧坑裂纹 
电弧擦伤 - 允许存在个别电弧擦伤 
缺口深度 0.05t,且≤0.5 缺口深度 0.1t,且≤1.0 
接头不良 
每 1000.0 焊缝不应超过 1 处 
表面夹渣 - 深≤0.2t  长≤0.5t,且≤20.0 
表面气孔 - 
每 50.0 焊缝长度内允许直径 
≤0.4t,且≤3.0 的气孔 2 个,孔距
≥6 倍孔径 
注:表内 t 为连接处较薄的板厚。 
 
A.0.2 对接焊缝及完全熔透组合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A.0.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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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2       对接焊缝及完全熔透组合焊缝尺寸允许偏差(mm) 
序号 项目 图   例 允许偏差 
一、二级 三级 
1 
对接焊缝 
余高 C 
 
B<20:0~3.0 
B≥20:0~4.0 
B<20:0~4.0 
B≥20:0~5.0 
2 
对接焊缝 
错边 d 
 
d<0.15t, 
且≤2.0 
d<0.15t, 
且≤3.0 
  
A.0.3 部分焊透组合焊缝和角焊缝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A.0.3 的规定。 
表 A.0.3        部分焊透组合焊缝和角焊缝外形尺寸允许偏差(mm) 
序号 项  目 图   例 允许偏差 
1 
焊脚 
尺寸 hf 
hf≤6:0~1.5 
hf>6:0~3.0 
2 
角焊缝 
余高 C  
hf≤6:0~1.5 
hf>6:0~3.0 
注:1  hf>8.0mm 的角焊缝其局部焊脚尺寸允许低于设计要求值 1.0mm,但总 
长度不得超过焊缝长度 10%; 
2  焊接 H 形梁腹板与冀缘板的焊缝两端在其两倍冀缘板宽度范围内,焊缝 
的焊脚尺寸不得低于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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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紧固件连接工程检验项目  
B.0.1 螺栓实物最小载荷检验。 
目的:测定螺栓实物的抗拉强度是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
螺钉和螺柱》GB3098.1 的要求。 
检验方法:用专用卡具将螺栓实物置于拉力试验机上进行拉力试验,为避免试件
承受横向载荷,试验机的夹具应能自动调正中心,试验时夹头张拉的移动速度不应
超过 25mm/min。 
螺栓实物的抗拉强度应根据螺纹应力截面积(As)计算确定,其取值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1 的规定取值。 
进行试验时,承受拉力载荷的末旋合的螺纹长度应为 6 倍以上螺距;当试验拉
力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1 中规定的最小
拉力载荷(As·σb)时不得断裂。当超过最小拉力载荷直至拉断时,断裂应发生在杆
部或螺纹部分,而不应发生在螺头与杆部的交接处。 
B.0.2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预拉力复验。 
复验用的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抽取 8 套连接
副进行复验。 
连接副预拉力可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轴力计进行测试。 
试验用的电测轴力计、油压轴力计、电阻应变仪、扭矩扳手等计量器具,应在
试验前进行标定,其误差不得超过 2%。 
采用轴力计方法复验连接副预拉力时,应将螺栓直接插入轴力计。紧固螺栓分
初拧、终拧两次进行,初拧应采用手动扭矩扳手或专用定扭电动扳手;初拧值应为
预拉力标准值的 50%左右。终拧应采用专用电动扳手,至尾部梅花头拧掉,读出预
拉力值。 
每套连接副只应做一次试验,不得重复使用。在紧固中垫圈发生转动时,应更
换连接副,重新试验。 
复验螺栓连接副的预拉力平均值和标准偏差应符合表 B.0.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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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0.2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紧固预拉力和标准偏差(kN) 
螺栓直径(mm) 16 20 (22) 24 
紧固预拉力的平均值 P  99~120 154~186 191~231 222~270 
标准偏差σP 10.1 15.7 19.5 22.7 
 
B.0.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扭矩检验含初拧、复拧、终拧扭矩的现场无损检验。检验所
用的扭矩扳手其扭矩精度误差应不大于 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扭矩检验分扭矩法检验和转角法检验两种,原则上检验法与
施工法应相同。扭矩检验应在施拧 1h 后,48h 内完成。 
1 扭矩法检验。 
检验方法:在螺尾端头和螺母相对位置划线,将螺母退回 60°左右,用扭矩扳手
测定拧回至原来位置时的扭矩值。该扭矩值与施工扭矩值的偏差在 10%以内为合格。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扭矩值按下式计算: 
dPKT cc ••=                    (B.0.3-1) 
式中 Tc—终拧扭矩值(N·m); 
 Pc—施工预拉力值标准值(kN),见表 B.0.3; 
  d—螺栓公称直径(mm); 
  K—扭矩系数,按附录 B.0.4 的规定试验确定。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初拧扭矩值 To 可按 0.5Tc 取值。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初拧扭矩值 To 可按下式计算: 
dPT co •= 065.0                   (B.0.3-2) 
式中  To—初拧扭矩值(N·m); 
Pc—施工预拉力标准值(kN),见表 B.0.3; 
d—螺栓公称直径(mm)。 
2 转角法检验。 
检验方法:1)检查初拧后在螺母与相对位置所画的终拧起始线和终止线所夹的角
度是否达到规定值。2)在螺尾端头和螺母相对位置画线,然后全部卸松螺母,在按规
定的初拧扭矩和终拧角度重新拧紧螺栓,观察与原画线是否重合。终拧转角偏差在
10°以内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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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拧转角与螺栓的直径、长度等因素有关,应由试验确定。 
3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施工扭矩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尾部梅花头拧掉情况。尾部梅花头被拧掉者视同其终拧扭矩达到
合格质量标准;尾部梅花头未被拧掉者应按上述扭矩法或转角法检验。 
表 B.0.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预拉力标准值(kN) 
螺栓公称直径(mm) 螺栓的 
性能等级 M16 M20 M22 M24 M27 M30 
8.8s 75 120 150 170 225 275 
10.9s 110 170 210 250 320 390 
 
B.0.4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复验。 
复验用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抽取 8 套连接副
进行复验。 
连接副扭矩系数复验用的计量器具应在试验前进行标定,误差不得超过 2%。 
每套连接副只应做一次试验,不得重复使用。在紧固中垫圈发生转动时,应更
换连接副,重新试验。 
连接副扭矩系数的复验应将螺栓穿入轴力计,在测出螺栓预拉力 P 的同时,应
测定施加于螺母上的施拧扭矩值 T,并应按下式计算扭矩系数 K。 
dP
TK
•
=                         (B.0.4) 
式中 T—施拧扭矩(N·m); 
 d—高强度螺栓的公称直径(mm); 
 P—螺栓预拉力(kN)。 
进行连接副扭矩系数试验时,螺栓预拉力值应符合表 B.0.4 的规定。 
表 B.0.4                螺栓预拉力值范围(kN) 
螺栓规格(mm) M16 M20 M22 M24 M27 M30 
10.9s 93~113 142~177 175~215 206~250 265~324 325~390 
预拉力值 p 
8.8s 62~78 100~120 125~150 140~170 185~225 230~275 
 
每组 8 套连接副扭矩系数的平均值应为 0.110~0.150,标准偏差小于或等于
0.010。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当采用扭矩法施工时,其扭矩系数亦按本附录的规定
确定。 
B.0.5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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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要求。 
制造厂和安装单位应分别以钢结构制造批为单位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制造批
可按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规定的工程量每 2000t 为一批,不足 2000t 的可视为一批。
选用两种及两种以上表面处理工艺时,每种处理工艺应单独检验。每批三组试件。 
抗滑移系数试验应采用双摩擦面的二栓拼接的拉力试件(图 B.0.5)。 
 
抗滑移系数试验用的试件应由制造厂加工,试件与所代表的钢结构构件应为同
一材质、同批制作、采用同一摩擦面处理工艺和具有相同的表面状态,并应用同批
同一性能等级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在同一环境条件下存放。 
试件钢板的厚度 t1、t2 应根据钢结构工程中有代表性的板材厚度来确定,同时
应考虑在摩擦面滑移之前,试件钢板的净截面始终处于弹性状态;宽度 b 可参照表
B.0.5 规定取值。L1 应根据试验机夹具的要求确定。 
表 B.0.5                   试件板的宽度(mm) 
螺栓直径 d 16 20 22 24 27 30 
板宽 b 100 100 105 110 120 120 
 
试件板面应平整,无油污,孔和板的边缘无飞边、毛刺。 
2 试验方法。 
试验用的试验机误差应在 1%以内。 
试验用的贴有电阻片的高强度螺栓、压力传感器和电阻应变仪应在试验前用试
验机进行标定,其误差应在 2%以内。 
试件的组装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先将冲钉打入试件孔定位,然后逐个换成装有压力传感器或贴有电阻片的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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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螺栓,或换成同批经预拉力复验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 
紧固高强度螺栓应分初拧、终拧。初拧应达到螺栓预拉力标准值的 50%左右。
终拧后,螺栓预拉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装有压力传感器或贴有电阻片的高强度螺栓,采用电阻应变仪实测控制试件
每个螺栓的预拉力值应在 0.95P~1.05P(P 为高强度螺栓设计预拉力值)之间; 
2)不进行实测时,扭剪型高强度螺栓的预拉力(紧固轴力) 
可按同批复验预拉力的平均值取用。 
试件应在其侧面画出观察滑移的直线。 
将组装好的试件置于拉力试验机上,试件的轴线应与试验机夹具中心严格对中。 
加荷时,应先加 10%的抗滑移设计荷载值,停 1min 后,再平稳加荷,加荷速度
为 3~5kN/s。直拉至滑动破坏,测得滑移荷载 Nv。 
在试验中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所对应的荷载可定为试件的滑移荷载: 
1)试验机发生回针现象; 
2)试件侧面画线发生错动; 
3)X—Y 记录仪上变形曲线发生突变; 
4)试件突然发生“嘣”的响声。 
抗滑移系数,应根据试验所测得的滑移荷载 Nv 和螺栓预拉力 P 的实测值,按下
式计算,宜取小数点二位有效数字。 
∑
=
•
= m
i
If
v
Pn
N
1
µ                      (B.0.5) 
式中 Nv—由试验测得的滑移荷载(kN); 
nf—摩擦面面数,取 nf=2; 
∑
=
m
i
IP
1
—试件滑移一侧高强度螺栓预拉力实测值(或同批螺 
栓连接副的预拉力平均值)之和(取三位有效数字) 
(kN); 
m—试件一侧螺栓数量,取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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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钢构件组装的允许偏差  
C.0.1 焊接 H 型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C.0.1 的规定。 
表 C.0.1               焊接 H 型钢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h<500 ±2.0 
500<h<l000 ±3.0 
截面高度 
h 
H>1000 ±4.0 
截面宽度 b ±3.0 
 
腹板中心偏移 2.0 
 
翼缘板垂直度Δ 
b/100, 
且不应 
大于 3.0 
 
弯曲矢高(受压构件除外) 
L/1000, 
且不应大 
于 10.0 
 
扭曲 
  h/250,且不应大 
于 5.0 
 
t<14 3.0 
腹板局部平面度 f 
t≥14 2.0  
  
C.0.2 焊接连接制作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C.0.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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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2            焊接连接制作组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对口错边Δ 
t/10,且不应 
大于 3.0 
间隙 a ±1.0 
 
搭接长度 a ±5.0 
缝隙Δ 1.5  
高度 h ±2.0 
垂直度Δ 
b/100,且不 
应大于 3.0 
中心偏移 e ±2.0  
连接处 1.0 
型钢
错位 其他处 2.0  
箱形截面高度 h ±2.0 
宽度 b ±2.0 
垂直度△ 
b/200,且不 
应大于 3.0 
 
 
C.0.3 单层钢柱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C.0.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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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3             单层钢柱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图   例 
柱底面到柱端与桁
架连接的最上一个安
装孔距离 l 
±l/1500 
±15.0 
柱底面到牛腿支承
面距离 l1 
±l1/2000 
±8.0 
用钢尺检查 
牛腿面的翘曲Δ 2.0 
柱身弯曲矢高 
H/1200,且不
应大于 12.0 
用拉线、直角尺
和钢尺检查 
 
续表 C.0.3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图   例 
牛腿处 3.0 
柱身 
扭曲 
其他处 8.0 
用拉线、 
吊线和 
钢尺检 
查 
连接处 ±3.0 柱截面 
几何尺 
寸 
非连 
接处 
±4.0 
用钢尺 
检查 
 
连接处 1.5 
翼缘对 
腹板的 
垂直度 
其他处 
b/100, 
且不应 
大于 5.0 
用直角 
尺和钢 
尺检查 
 
柱脚底板平面度 5.0 
用 lm 直 
尺和塞 
尺检查 
 
柱脚螺栓孔中心 
对柱轴线的距离 
3.0 
用钢尺 
检查 
 
 
C.0.4 多节钢柱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C.0.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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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4           多节钢柱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图   例 
一节柱高度 H ±3.0 
两端最外侧安装 
孔距离 l3 
±2.0 
铣平面到第一个 
安装孔距离 a 
±1.0 
用钢尺 
检查 
柱身弯曲矢高 f 
H/1500, 
且不应大 
于 5.0 
用拉线和 
钢尺检查 
一节柱的柱身扭曲 
h/250, 
且不应大 
于 5.0 
用拉线、 
吊线和钢 
尺检查 
牛腿端孔到柱轴线距
离 l2 
±3.0 
用钢尺 
检查 
l2≤ 
1000 
2.0 牛腿的 
翘曲或 
扭曲Δ l2> 
1000 
3.0 
用拉线、 
直角尺和 
钢尺检查 
连接处 ±3.0 
柱截面 
尺寸 
非连 
接处 
±4.0 
用钢尺 
检查 
柱脚底板平面度 5.0 
用直尺和 
塞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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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0.4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图   例 
连接处 1.5 翼缘板 
对腹板 
的垂直 
度 
其他处 
b/l00, 
且不应大 
于 5.0 
用直角尺 
和钢尺 
检查 
柱脚螺栓孔对柱
轴线的距离 a 
3.0 
 
箱型截面连接处
对角线差 
3.0 
用钢尺 
检查 
 
箱型柱身 
板垂直度 
h(b)/150, 
且不应大 
于 5.0 
用直角 
尺和钢 
尺检查 
 
  
C.0.5 焊接实腹钢梁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C.0.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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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5            焊接实腹钢梁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图   例 
端部有 
凸缘支 
座板 
0 
-5.0 梁长度 
l 
其他形式 
±l/2500 
±10.0 
h≤2000 ±2.0 端部高 
度 h h>2000 ±3.0 
用钢尺 
检查 
设计要 
求起拱 
±l/5000 
拱度 设计未 
要求起 
拱 
10.0 
—5.0 
侧弯矢高 
l/2000, 
且不应大 
于 10.0 
用拉线和 
钢尺检查 
扭曲 
h/250, 
且不应大 
于 10.0 
用拉线 
吊线和 
钢尺检 
查 
 
t≤14 5.0 
腹板局 
部平面 
度 
t>14 4.0 
用 1m 直 
尺和塞 
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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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0.5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图    例 
翼缘板对 
腹板的垂 
直度 
b/l00, 
且不应 
大于 3.0 
用直角尺 
和钢尺检 
查 
 
吊车梁上翼缘 
与轨道接触面 
平面度 
1.0 
用 200nm、 
1m 直尺和 
塞尺检查 
 
箱型截面对角线差 5.0 
 
连接处 1.0 
箱型截面 
两腹板至 
翼缘板中 
心线距离 
a 
其他处 1.5 
用钢尺 
检查 
 
梁端板的平面度 
(只允许凹进) 
h/500, 
且不应大 
于 2.0 
用直角尺 
和钢尺 
检查 
 
梁端板与腹板的 
垂直度 
h/500, 
且不应大 
于 2.0 
用直角尺 
和钢尺 
检查 
 
 
C.0.6 钢桁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C.0.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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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6              钢桁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图   例 
l≤24m 
+3.0 
-7.0 
桁架最外端 
两个孔或两 
端支承面最 
外侧距离 
l>24m 
+5.0 
-10.0 
桁架跨中高度 ±10.0 
设计要求 
起拱 
±l/5000 
桁架跨中拱度 
设计未要 
求起拱 
10.0 
-5.0 
相邻节间弦杆弯曲 
(受压除外) 
L/1000 
用钢尺 
检查 
 
支承面到第一个安装孔 
距离 a 
±1.0 
 
檩条连接支座间距 ±5.0 
用钢尺 
检查 
 
 
C.0.7 钢管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C.0.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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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7           钢管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图   例 
直径 d 
±d/500 
±5.0 
构件长度 l ±3.0 
管口圆度 
d/500, 
且不应大于 5.0 
用钢尺检查 
管面对管轴的垂直度 
d/500, 
且不应大于 3.0 
用焊缝量 
规检查 
弯曲矢高 
l/1500, 
且不应大于 5.0 
用拉线、吊线 
和钢尺检查 
对口错边 
t/10, 
且不应大于 3.0 
用拉线和 
钢尺检查 
 
注:对方矩形管,d 为长边尺寸。 
 
C.0.8 墙架、檩条、支撑系统钢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C.0.8 的规定。 
表 C.0.8     墙架、檩条、支撑系统钢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构件长度 l ±4.0 
构件两端最外侧安装孔距离 l1 ±3.0 
用钢尺检查 
构件弯曲矢高 l/1000,且不应大于 10.0 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截面尺寸 
+5.0 
-2.0 
用钢尺检查 
 
C.0.9 钢平台、钢梯和防护钢栏杆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C.0.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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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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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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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验
收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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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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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9    钢平台、钢梯和防护钢栏杆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图   例 
平台长度和宽度 ±5.0 
平台两对角线差 
|l1—l2| 
6.0 
平台支柱高度 ±3.0 
用钢尺 
检查 
平台支柱弯 
曲矢高 
5.0 
用拉线和 
钢尺检查 
平台表面平面度 
(1m 范围内) 
6.0 
用 1m 直 
尺和塞尺 
检查  
梯梁长度 l ±5.0 
钢梯宽度b ±5.0 
 
钢梯安装孔距离 a ±3.0 
用钢尺 
检查 
钢梯纵向撕裂曲矢
高 
l/1000 
用拉线和 
钢尺检查 
踏步(棍)间距 ±5.0 
栏杆高度 ±5.0 
栏杆立柱间距 ±10.0 
用钢尺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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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
结
构
工
程
工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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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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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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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D 钢构件预拼装的允许偏差  
D.0.1 钢构件预拼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D 的规定。 
表 D  钢构件预拼装的允许偏差(mm) 
构件类型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预拼装单元总长 ±5.0 用钢尺检查 
预拼装单元弯曲矢高 
l/1500,且不 
应大于 10.0 
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接口错边 2.0 用焊缝量规检查 
预拼装单元柱身扭曲 
h/200,且不 
应大于 5.0 
用拉线、吊线和钢 
尺检查 
多节柱 
顶紧面至任一牛腿距离 ±2.0 
跨度最外两端安装孔或两端 
支承面最外侧距离 
+5.0 
-10.0 
用钢尺检查 
接口截面错位 2.0 用焊缝量规检查 
设计要求起拱 ±l/5000 
拱度 
设计未要求起拱 
l/2000 
0 
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梁、桁架 
节点处杆件轴线错位 4.0 划线后用钢尺检查 
预拼装单元总长 ±5.0 用钢尺检查 
预拼装单元弯曲矢高 
l/1500,且不 
应大于 10.0 
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对口错边 
t/10,且不应 
大于 3.0 
管构件 
坡口间隙 
+2.0 
-1.0 
用焊缝量规检查 
各楼层柱距 ±4.0 
相邻楼层梁与梁之间距离 ±3.0 
各层间框架两对角线之差 
H/2000,且
不应大于 5.0 
构件平面总
体预拼装 
任意两对角线之差 
∑H/2000,且
不应大于 8.0 
用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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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
结
构
工
程
工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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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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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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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 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  
E.0.1 单层钢结构中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E.0.1 的规定。 
表 E.0.1         单层钢结构中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检验方法 
柱脚底座中心 
线对定位轴线 
的偏移 
5.0 
 
用吊钱 
和钢尺 
检查 
有吊车 
梁的柱 
+3.0 
-5.0 
柱基准 
点标高 
无吊车 
梁的柱 
+5.0 
-8.0 
 
用水准 
仪检查 
弯曲矢高 
H/1200,且不 
应大干 l5.0 
 
用经纬仪或 
拉线和钢尺 
检查 
H≤10m H/1000 单 
层 
柱 
H>10m 
H/1000,且不 
应大干 25.0 
单节柱 
H/1000,且不 
应大干 10.0 
柱 
轴 
线 
垂 
直 
度 多 
节 
柱 柱全高 35.0 
 
用经纬 
仪或吊 
线和钢 
尺检查 
 
E.0.2 钢吊车梁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E.0.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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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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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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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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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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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E.0.2             力劳动钢吊车梁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检验方法 
梁的跨中垂直度 
Δ 
H/500 
 
用吊线 
和钢尺 
检查 
侧向弯曲矢高 
l/1500, 
且不应 
大于 
10.0 
垂直上拱矢高 10.0 
 
安 装 在
钢柱上时,
对牛腿中
心的偏移 
5.0 
两端支 
座中心 
位移 
Δ 
安 装
在 混 凝
土 柱 上
时,对定
位 轴 线
的偏移 
5.0 
用拉线 
和钢尺 
检查 
吊车梁支座加劲板
中心与柱子承压加劲
板中心的偏移Δ1 
t/2 
 
用吊线 
和钢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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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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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工
程
工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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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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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0.2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检验方法 
支座处 10.0 
同跨间 
内同一 
横截面 
吊车梁 
顶面高 
差Δ 
其他处 15.0  
同跨间内同一横 
截面下挂式吊车 
梁底面高差Δ 
10.0 
 
用经纬 
仪、水 
准仪和 
钢尺检 
查 
同列相邻两柱间 
吊车梁顶面高差 
Δ 
l/1500, 
且不应 
大于 
10.0  
用水准 
仪和钢 
尺检查 
中心 
错位 
3.0 
上承式 
顶面高 
差 
1.0 
相邻两 
吊车梁 
接头部 
位Δ 下承式 
底面高 
差 
1.0 
 
用钢尺 
检查 
同跨间任一截面 
的吊车梁中心跨 
距Δ 
±10.0 
 
用经纬 
仪和光 
电测距 
仪检查; 
跨度小 
时,可用 
钢尺检 
查 
轨道中心对吊车 
梁腹板轴线的偏 
移Δ 
t/2 
 
用吊线 
和钢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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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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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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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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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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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3 墙架、檩条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E.0.3 的规定。 
表 E.0.3        墙架、檩条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中心线对定位轴线 
的偏移 
10.0 用钢尺检查 
垂直度 H/1000,且不应大于 10.0 
用经纬仪或吊线和钢 
尺检查 
墙 
架 
立 
柱 
弯曲矢高 H/1000,且不应大于 15.0 
用经纬仪或吊线和钢 
尺检查 
抗风桁架的垂直度 h/250,且不应大于 15.0 用吊线和钢尺检查 
檩条、墙梁的间距 ±5.0 用钢尺检查 
檩条的弯曲矢高 L/750,且不应大于 12.0 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墙梁的弯曲矢高 L/750,且不应大于 10.0 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注:1  H 为墙架立柱的高度; 
2  h 为抗风衍架的高度; 
3  L 为檩条或墙梁的长度。 
 
E.0.4 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E.0.4 的规定。 
表 E.0.4  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平台高度 ±15.0 用水准仪检查 
平台梁水平度 l/1000,且不应大于 20.0 用水准仪检查 
平台支柱垂直度 H/1000,且不应大于 15.0 用经纬仪或吊线和钢尺检查 
承重平台梁侧向弯曲 l/1000,且不应大于 10.0 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承重平台梁垂直度 h/250,且不应大于 15.0 用吊线和钢尺检查 
直梯垂直度 l/1000,且不应大于 15.0 用吊线和钢尺检查 
栏杆高度 ±15.0 用钢尺检查 
栏杆立柱间距 ±15.0 用钢尺检查 
 
E.0.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E.0.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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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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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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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E.0.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检验方法 
上、下往连接处的 
错口Δ 
3.0 
 
用钢尺检查 
同一层柱的备柱 
顶高度差Δ 
5.0 
 
用水准仪 
检查 
同一根梁两端顶 
面的高差Δ 
l/l000, 
且不应大 
于 10.0 
 
用水准仪检查 
主梁与次梁表面 
的高差Δ 
±2.0 
 
用直尺和 
钢尺检查 
压型金属板在钢梁 
上相邻列的错位 
Δ 
15.00 
 
用直尺和钢 
尺检查 
 
E.0.6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总高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E.0.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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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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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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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E.0.6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总高度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用相对标高控制安装 ±∑(Δh+ΔZ+Δw) 
用设计标高控制安装 
H/1000,且不应大于 30.0 
-H/1000,且不应小于-30.0 
 
  注:1  Δh 为每节柱子长度的制造允许偏差; 
      2  Δz 为每节柱子长度受荷载后的压缩值; 
      3  Δw 为每节柱子接头焊缝的收缩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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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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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F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测定方法  
F.0.1 测针: 
测针(厚度测量仪),由针杆和可滑动的圆盘组成,圆盘始终保持与针杆垂直,并
在其上装有固定装置,圆盘直径不大于 30mm,以保证完全接触被测试件的表面。如
果厚度测量仪不易插入被插材料中,也可使用其他适宜的方法测试。 
测试时,将测厚探针(见图 F.0.1)垂直插入防火涂层直至钢基材表面上,记录标尺
读数。 
 
F.0.2 测点选定: 
1 楼板和防火墙的防火涂层厚度测定,可选两相邻纵、横轴线相交中的面积为
一个单元,在其对角线上,按每米长度选一点进行测试。 
2 全钢框架结构的梁和柱的防火涂层厚度测定,在构件长度内每隔 3m 取一截
面,按图 F.0.2 所示位置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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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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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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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桁架结构,上弦和下弦按第 2 款的规定每隔 3m 取一截面检测,其他腹杆每
根取一截面检测。 
F.0.3 测量结果:对于楼板和墙面,在所选择的面积中,至少测出 5 个点:对于梁和柱
在所选择的位置中,分别测出 6个和 8个点。分别计算出它们的平均值,精确到 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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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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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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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G 钢结构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
目  
G.0.1 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按表 G 规定
进行。 
表 G   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 
项次 项  目 抽检数量及检验方法 合格质量标准 备注 
1 
见证取样送样试验项目 
(1)钢材及焊接材料复验 
(2)高强度螺拴预拉力、
扭矩系数复验 
(3)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
验 
(4)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见本规范第 4.2.2、4.3.2、
4.4.2、 4.4.3、 6.3.1、 12.3.3
条规定 
符合设计要求
和国家现行有关产
品标准的规定 
 
2 
焊缝质量: 
(1)内部缺陷 
(2)外观缺陷 
(3)焊缝尺寸 
一、二级焊缝按焊缝处数
随机抽检 3%,且不应少于 3
处;检验采用超声波或射线
探伤及本规范第 5.2.6、5.2.8、 
5.2.9 条方法 
本规范第 5.2.4、
5.2.6 、 5.2.8 、 5.2.9
条规定 
 
3 
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 
(1)终拧扭矩 
(2)梅花头检查 
(3)网架螺栓球节点 
按节点数随机抽检 3%,且
不应少于 3 个节点,检验按
本规范第 6.3.2、6.3.3点、6.3.8
条方法执行 
本规范第 6.3.2、
6.3.3、6.3.8 条的规
定 
 
4 
柱脚及网架支座 
(1)锚栓紧固 
(2)垫板、垫块 
(3)二次灌浆 
按柱脚及网架支座数随机
抽捡 10%,且不应少于 3 个;
采用观察和尺量等方法进行
检验 
符合设计要求
和本规范的规定 
 
5 
主要构件变形 
(1)钢屋 (托 )架、桁架、
钢梁、吊车梁等垂直度和侧
向弯曲 
(2)钢柱垂直度 
(3)网架结构挠度 
除网架结构外,其他按构
件数随机抽检 3%,且不应少
于 3 个;检验方法按本规范
第 10.3.3、11.3.2、11.3.4、
12.3.4 
条执行 
本 规 范 第
10.3.3 、 11.3.2 、
11.3.4、12.3.4 条的规
定 
 
6 
主体结构尺寸 
(1)整体垂直度 
(2)整体平面弯曲 
见本规范第 10.3.4、11.3.5
条的规定 
本 规 范 第
10.3.4、11.3.5 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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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H 钢结构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查项目  
H.0.1 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项目按表 H 规定进行。 
表 H          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项目 
项次 项目 抽检数量 合格质量标准 备注 
1 普通涂层表面 
随机抽查 3 个轴线结 
构构件 
本规范第 14.2.3 条 
的要求 
 
2 防火涂层表面 
随机抽查 3 个轴线结 
构构件 
本规范第 14.3.4、14.3.5、
14.3.6 条的要求 
 
3 压型金属板表面 
随机抽查 3 个轴线间 
压型金属板表面 
本规范第 13.3.4 条的要求  
4 
钢平台、钢梯、钢
栏杆 
随机抽查 10% 
连接牢固,无明显外观缺
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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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J 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J.0.1 钢结构(钢构件焊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 J.0.1 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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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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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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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工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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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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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J.0.1       钢结构(钢构件焊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依据标准  分包单位负责人  
主控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焊接材料进场 第 4.3.1 条    
2 焊接材料复验 第 4.3.2 条    
3 材料匹配 第 5.2.1 条    
4 焊工证书 第 5.2.2 条    
5 焊接工艺评定 第 5.2.3 条    
6 内部缺陷 第 5.2.4 条    
7 组合焊缝尺寸 第 5.2.5 条    
8 焊缝表面缺陷 第 5.2.6 条    
      
一般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焊接材料进场 第 4.3.4 条    
2 预热和后热处理 第 5.2.7 条    
3 焊缝外观质量 第 5.2.8 条    
4 焊缝尺寸偏差 第 5.2.9 条    
5 凹形角焊缝 第 5.2.10 条    
6 焊缝感观 第 5.2.11 条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 
结果 
班 组 长:                 质  检  员: 
      或 专 业 工 长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J.0.2 钢结构(焊钉焊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 J.0.2 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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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J.0.2        钢结构(焊钉焊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依据标准  分包单位负责人  
主控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焊接材料进场 第 4.3.1 条    
2 焊接材料复验 第 4.3.2 条    
3 焊接工艺评定 第 5.3.1 条    
4 焊后弯曲试验 第 5.3.2 条    
      
一般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l 焊钉和瓷环尺寸 第 4.3.3 条    
2 焊缝外观质量 第 5.3.3 条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 
结果 
 
班 组 长:            质  检  员: 
或专业工长:          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J.0.3 钢结构(普通紧固件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 J.0.3 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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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J.0.3      钢结构(普通紧固件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依据标准  分包单位负责人  
主控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成品进场 第 4.4.1 条    
2 螺栓实物复验 第 6.2.1 条    
3 匹配及间距 第 6.2.2 条    
      
一般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螺栓紧固 第 6.2.3 条    
2 外观质量 第 6.2.4 条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 
结果 
 
班 组 长:              质  检  员: 
或专业工长:            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J.0.4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 J.0.4 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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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J.0.4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依据标准  分包单位负责人  
主控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l 成品进场 第 4.4.1 条    
2 
扭矩系数或 
预拉力复验 
第 4.4.2 条或 
第 4.4.3 条 
   
3 抗滑移系数试验 第 6.3.1 条    
4 终拧扭矩 
第 6.3.2 条或 
第 6.3.3 条 
   
      
一般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成品包装 第 4.4.4 条    
2 表面硬度试验 第 4.4.5 条    
3 初拧、复拧扭矩 第 6.3.4 条    
4 连接外观质量 第 6.3.5 条    
5 摩擦面外观 第 6.3.6 条    
6 扩  孔 第 6.3.7 条   
7 网架螺栓紧固 第 6.3.8 条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 
结果 
 
班 组 长:             质  检  员: 
或专业工长:           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J.0.5 钢结构(零件及部件加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 J.0.5 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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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J.0.5     钢结构(零件及部件加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依据标准  分包单位负责人  
主控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材料进场 第 4.2.1 条    
2 钢材复验 第 4.2.2 条    
3 切面质量 第 7.2.1 条    
4 矫正和成型 
第 7.2.1 条和 
第 7.3.2 条 
 
 
 
 
 
 
5 边缘加工 第 7.4.1 条    
6 
螺栓球、焊接球 
加工 
第 7.5.1 条和 
第 7.5.2 条 
   
7 制孔 第 7.6.1 条    
      
一般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l 材料规格尺寸 
第 4.2.3 条和 
第 4.2.4 条 
   
2 钢材表面质量 第 4.2.5 条    
3 切割精度 
第 7.2.2 条或 
第 7.2.3 条 
   
4 矫正质量 
第 7.3.3 条、 
第 7.3.4 条和 
第 7.3.5 条 
   
5 边缘加工精度 第 7.4.2 条    
6 
螺栓球、焊接球 
加工精度 
第 7.5.3 条和 
第 7.5.4 条 
   
7 管件加工精度 第 7.5.5 条    
8 制孔精度 
第 7.6.2 条和 
第 7.6.3 条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 
结果 
班 组 长;             质  检  员: 
或专业工长:           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J.0.6 钢结构(构件组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 J.0.6 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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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J.0.6         钢结构(构件组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依据标准  分包单位负责人  
主控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l 吊车梁(桁架) 第 8.3.1 条    
2 端部铣平精度 第 8.4.1 条    
3 外形尺寸 第 8.5.1 条    
      
一般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焊接 H 型钢接缝 第 8.2.1 条    
2 焊接 H 型钢精度 第 8.2.2 条    
3 焊接组装精度 第 8.3.2 条    
4 顶紧接触面 第 8.3.3 条    
5 轴线交点错位 第 8.3.4 条    
6 焊缝坡口精度 第 8.4.2 条    
7 铣平面保护 第 8.4.3 条    
8 外形尺寸 第 8.5.2 条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 
结果 
 
班 组 长:                质  检  员; 
或专业工长:              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J.0.7 钢结构(预拼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 J.0.7 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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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J.0.7         钢结构(预拼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依据标准  分包单位负责人  
主控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多层板叠螺栓孔 第 9.2.1 条    
      
一般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预拼装精度 第 9.2.2 条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 
结果 
 
 
班 组 长:             质  检  员: 
       或 专 业 工 长 :       或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J.0.8 钢结构(单层结构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 J.0.8 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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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J.0.8        钢结构(单层结构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依据标准  分包单位负责人  
主控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基础验收 
第 10.2.1 条、 
第 10.2.2 条、 
第 10.2.3 条、 
第 10.2.4 条 
   
2 构件验收 第 10.3.1 条    
3 顶紧接触面 第 10.3.2 条    
4 垂直度和侧弯曲 第 10.3.3 条    
5 主体结构尺寸 第 10.3.4 条    
      
一般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地脚螺栓精度 第 10.2.5 条    
2 标记 第 10.3.5 条    
3 桁架、梁安装精度 第 10.3.6 条    
4 钢柱安装精度 第 10.3.7 条    
5 吊车梁安装精度 第 10.3.8 条    
6 檩条等安装精度 第 10.3.9 条    
7 平台等安装精度 第 10.3.10 条    
8 现场组对精度 第 10.3.11 条    
9 结构表面 第 10.3.12 条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 
结果 
 
班 组 长:               质  检  员: 
     或专业工长:             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J.0.9 钢结构(多层及高层结构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 J.0.9 进行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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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J.0.9       钢结构(多层及高层结构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
师 
 
施工依据标准  
分包单位负
责人 
 
主控项目 
合 格 质 量 标
准(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
评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
收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基础验收 
第 11.2.1 条、 
第 11.2.2 条、 
第 11.2.3 条、 
第 11.2.4 条 
   
2 构件验收 第 11.3.1 条    
3 钢柱安装精度 第 11.3.2 条    
4 顶紧接触面 第 11.3.3 条    
5 垂直度和侧弯曲 第 11.3.4 条    
6 主体结构尺寸 第 11.3.5 条    
      
一般项目 
合 格 质 量 标
准(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
评定记录或结 
监理 (建设 )单位验
收记录或结果 
备注 
l 地脚螺栓精度 第 11.2.5 条    
2 标记 第 11.3.7 条    
3 构件安装精度 
第 11.3.8 条、 
第 11.3.10 条 
   
4 主体结构高度 第 11.3.9 条    
5 吊车梁安装精度 第 11.3.11 条    
6 檩条等安装精度 第 11.3.12 条    
7 平台等安装精度 第 11.3.13 条    
8 现场组对精度 第 11.3.14 条    
9 结构表面 第 11.3.6 条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 
结果 
 
班 组 长:             质  检  员: 
    或专业工长:           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J.0.10 钢结构(网架结构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 J.0.10 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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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J.0.10        钢结构(网架结构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依据标准  分包单位负责人  
主控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焊接球 
第 4.5.1 条、 
第 4.5.2 条 
   
2 螺栓球 
第 4.6.1 条、 
第 4.6.2 条 
   
3 封板、锥头、套筒 
第 4.7.1 条、 
第 4.7.2 条 
   
4 橡胶垫 第 4.10.1 条    
5 基础验收 
第 12.2.1 条、 
第 12.2.2 条 
   
6 支座 
第 12.2.3 条、 
第 12.2.4 条 
   
7 拼装精度 
第 12.3.1 条、 
第 12.3.2 条 
   
8 节点承载力试验 第 12.3.3 条    
9 结构挠度 第 12.3.4 条    
      
一般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焊接球精度 
第 4.5.3 条、 
第 4.5.4 条 
   
2 螺栓球精度 第 4.6.4 条    
3 螺栓球螺纹精度 第 4.6.3 条    
4 锚栓精度 第 12.2.5 条    
5 结构表面 第 12.3.5 条    
6 安装精度 第 12.3.6 条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 
结果 
 
班 组 长:               质  检  员: 
      或专业工长:             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J.0.11 钢结构(压型金属板)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 J.0.11 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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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J.0.11      钢结构(压型金属板)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依据标准  分包单位负责人  
主控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压型金属板进场 
第 4.8.1 条 
第 4.8.2 条 
   
2 基板裂纹 第 13.2.1 条    
3 涂层缺陷 第 13.2.2 条    
4 现场安装 第 13.3.1 条    
5 搭接 第 12.3.2 条    
6 端部锚固 第 13.3.3 条    
      
一般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压型金属板精度 第 4.8.3 条    
2 轧制精度 
第 13.2.3 条 
第 13.2.5 条 
   
3 表面质量 第 13.2.4 条    
4 安装质量 第 13.3.4 条    
5 安装精度 第 13.3.5 条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 
结果 
 
班 组 长:              质  检  员: 
      或专业工长:            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J.0.12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 J.0.12 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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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J.0.12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依据标准  分包单位负责人  
主控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l 产品进场 第 4.9.1 条    
2 表面处理 第 14.2.1 条    
3 涂层厚度 第 14.2.2 条    
      
一般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产品进场 第 4.9.3 条    
2 表面质量 第 14.2.3 条    
3 附着力测试 第 14.2.4 条    
4 标志 第 14.2.5 条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 
结果 
 
班 组 长:              质  检  员: 
    或专业工长:          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J.0.13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 J.0.13 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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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J.0.13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依据标准  分包单位负责人  
主控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产品进场 第 4.9.2 条    
2 涂装基层验收 第 14.3.1 条    
3 强度试验 第 14.3.2 条    
4 涂层厚度 第 14.3.3 条    
5 表面裂纹 第 14.3.4 条    
      
一般项目 
合格质量标准 
(按本规范) 
施工单位检验评 
定记录或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记录或结果 
备注 
1 产品进场 第 4.9.3 条    
2 基层表面 第 14.3.5 条    
3 涂层表面质量 第 14.3.6 条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 
结果 
 
班组长:           质检员: 
          或专业工长:       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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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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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timber structures 
 
 
 
 
 
 
 
 
 
 
 
 
 
 
 
 
 
 
 
 
 
2002—04—25  发布                                2002—07—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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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timber structures 
 
 
GB  50206-200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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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105 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
附件二)的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共同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
号为 GB50206—2002,自 2002年 7月 1日起施行。其中,5.2.2、6.2.1、7.2.1、7.2.2、
7.2.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6—83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
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 4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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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
[1992]490 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木结构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6—83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修订
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参照
了国际木结构近年来发展的先进技术,遵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
程控制”的方针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规定的原则,
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在内容上增加了“轻型木结构”章用以验收 1~3层木结构住宅
的质量,经过协商将木门窗的制作与安装移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并删去细木制品,将胶合木结构合格验收的质量要求与国际的先进水平取
齐。规定了经防护剂加压处理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应达
到的防护剂保持量或透入度。为配合这三章的质量验收,在附录中增补了相应的检
测和试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
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
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哈尔滨工业大学木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哈尔滨市海河路 204 号,邮政编码 150090),以供今后
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东北林业大学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温州市规划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樊承谋  王用信  郭惠平  方桂珍 
倪照鹏  陈松来  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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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6 
2 术   语⋯⋯⋯⋯⋯⋯⋯⋯⋯⋯⋯⋯⋯⋯⋯⋯⋯⋯⋯⋯⋯⋯⋯⋯⋯⋯⋯⋯7 
3 基本规定⋯⋯⋯⋯⋯⋯⋯⋯⋯⋯⋯⋯⋯⋯⋯⋯⋯⋯⋯⋯⋯⋯⋯⋯⋯⋯⋯ 9 
4 方木和原木结构⋯⋯⋯⋯⋯⋯⋯⋯⋯⋯⋯⋯⋯⋯⋯⋯⋯⋯⋯⋯⋯⋯⋯⋯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主控项目 ⋯⋯⋯⋯⋯⋯⋯⋯⋯⋯⋯⋯⋯⋯⋯⋯⋯⋯⋯⋯⋯⋯⋯10 
4.3 一般项目⋯⋯⋯⋯⋯⋯⋯⋯⋯⋯⋯⋯⋯⋯⋯⋯⋯⋯⋯⋯⋯⋯⋯⋯12 
5 胶合木结构⋯⋯⋯⋯⋯⋯⋯⋯⋯⋯⋯⋯⋯⋯⋯⋯⋯⋯⋯⋯⋯⋯⋯⋯⋯⋯15 
5.1 一般规定⋯⋯⋯⋯⋯⋯⋯⋯⋯⋯⋯⋯⋯⋯⋯⋯⋯⋯⋯⋯⋯⋯⋯⋯15 
5.2 主控项目⋯⋯⋯⋯⋯⋯⋯⋯⋯⋯⋯⋯⋯⋯⋯⋯⋯⋯⋯⋯⋯⋯⋯⋯15 
5.3 一般项目⋯⋯⋯⋯⋯⋯⋯⋯⋯⋯⋯⋯⋯⋯⋯⋯⋯⋯⋯⋯⋯⋯⋯⋯19 
6 轻型木结构⋯⋯⋯⋯⋯⋯⋯⋯⋯⋯⋯⋯⋯⋯⋯⋯⋯⋯⋯⋯⋯⋯⋯⋯⋯⋯21 
6.1 一般规定⋯⋯⋯⋯⋯⋯⋯⋯⋯⋯⋯⋯⋯⋯⋯⋯⋯⋯⋯⋯⋯⋯⋯⋯21 
6.2 主控项目⋯⋯⋯⋯⋯⋯⋯⋯⋯⋯⋯⋯⋯⋯⋯⋯⋯⋯⋯⋯⋯⋯⋯⋯21 
6.3 一般项目⋯⋯⋯⋯⋯⋯⋯⋯⋯⋯⋯⋯⋯⋯⋯⋯⋯⋯⋯⋯⋯⋯⋯⋯30 
7 木结构的防护⋯⋯⋯⋯⋯⋯⋯⋯⋯⋯⋯⋯⋯⋯⋯⋯⋯⋯⋯⋯⋯⋯⋯⋯⋯31 
7.1 一般规定⋯⋯⋯⋯⋯⋯⋯⋯⋯⋯⋯⋯⋯⋯⋯⋯⋯⋯⋯⋯⋯⋯⋯⋯31 
7.2 主控项目⋯⋯⋯⋯⋯⋯⋯⋯⋯⋯⋯⋯⋯⋯⋯⋯⋯⋯⋯⋯⋯⋯⋯⋯36 
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37 
附录 A 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38 
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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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
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木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
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 配套使用。  
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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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方木和原木结构   sawn and round timber structures 
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2.0.2   齿连接 step joints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  
2.0.3  胶合木结构   structural glued-laminated timber 
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2.0.4   层板胶合木   glued-lamlinated timber(Glulam)  
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 45mm 的木板层叠胶合的木制品。 
2.0.5  指形接头   Finger joints 
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切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
为层板( lamination)。  
2.0.6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 
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0.7  轻型木结构   wood-framle construction 
将木基结构板材与间距不大于 600mm 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接成墙体、
楼盖和屋盖,并组成框架式结构,用于 1~ 3 层房屋。  
2.0.8   墙骨   studs 
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 40mm,高度为 90~
140mm 的规格材。  
2.0.9   搁栅   joists 
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 115mm
的规格材。  
2.0.10   木基结构板材 structural wood-based panel 
用于承重结构的木基复合板材(wood-based panel),包括结构胶合板
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  
2.0.11   结构胶合板 structura1 plywood 采用耐水胶粘结专用于受力构件的
胶合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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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定向木片板 oriented strand board(OSB)  
将长度不小于 30mm 的薄木片施胶分层定向铺装加压制成的木片板,面
层薄木片的定向与板材的长度方向一致。  
2.0.13   结构复合木材 structural composite 1umber( SCL)  
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楼盖主粱、屋脊梁,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和旋切片胶
合木。  
2.0.14  旋切板胶合木 laminated veneer 1umber(LVL)  
将旋切的厚单板(厚度 2.5~ 6.4 mm)顺木纹层叠胶合热压而成。  
2.0.15   旋切片胶合木  
由旋切木片(厚度 2.5~ 6.4mm 长度至少为厚度的 150 倍)顺木纹胶合
热压而成,有以下两种性能类同的产品:  
平行木片胶合木 parallel strand 1umber( PSL)  
层叠木片胶合木 laminated strand 1umber(LSL)  
2.0.16   预制工字形木搁栅 prefabricated wood I-Joist 
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用耐水胶粘结
的工字形搁栅。  
2.0.17   齿板 truss plate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  
2.0.18  木材防护剂 wood preservative 
一种药剂,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的有机物。 
2.0.19   保持量 retentiOn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按每
立方米的千克数计算。  
2.0.20  透入度   penetratiOn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
的百分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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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
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
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 2001 附录 A 的要求检查记录。  
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
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3.0.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
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3.0.4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 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
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
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
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
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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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方木和原木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4.1.2   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
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  
4.2  主控项目  
4.2.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 4.2.1 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
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 4.2.1-1             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木  材  等  级 
Ⅰa Ⅱa Ⅲa 项 
次 
缺陷名称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长度上所有
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 
(连接部位为  
1/4) 
2/5 1/2 
3 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
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
得大于材宽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 
  注:1.Ⅰ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a、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
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l 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50mm,每延
米中不得多于 2个。 
2.Ⅰ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Ⅲ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
见图 4.2.1);直径小于 10mm的木节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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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2.1 木节量法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 4.2.2条的要求。 
 
表 4.2.1-2             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木  材  等  级 
Ⅰa Ⅱa Ⅲa 项 
次 
缺陷名称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长度上所有
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 
(连接部位为
1/5) 
1/3 2/5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  限 不  限 
注:同表 4.2.1-1 
表 4.2.1-3          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木  材  等  级 
Ⅰa Ⅱa Ⅲa 项 
次 
缺陷名称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在构件任何中 150mm长度上沿圆周
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
们原来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
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 
(连接部位为
1/12) 
 
1/3 
 
1/6 
 
 
 
不限 
 
1/6 
 
 
3 扭纹:斜率不大于(%) 8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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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
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
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 
注:1. Ⅱa、Ⅲ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
大于原木直径的 1/5,且每 2m长度内不得多于 1个。 
2. 同表 4.2.1-1注 2。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 10mm的木节不量。 
4.2.2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 
1. 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 25O%; 
2. 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 18%; 
3. 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 20%。 
注:本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 
检查方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 1927~1943—1991的规定
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4.3 一  般  项  目  
4.3.1  木衍架、木梁(含檩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 
表 4.3.1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构件截面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板
材厚度、宽度原木构件
梢径 
-3 
-2 
-5 
钢尺量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 15m 
长度大于 15m 
±10 
±15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
距梁、柱全长(高) 
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 15m 
±10 
±15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
心距离 
4 
受压或压弯构
件纵向弯曲 
方木构件 
原木构件 
L/500 
L/200 
拉线钢尺量 
5 弦杆节点间距 ±5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2 
钢尺量 
长度 -10 7 支座节点受剪面 
宽度 方木 -3 
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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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木 -4 
进孔处 ±0.2d 
垂 直 木 纹
方向 
±0.5d且不
大于 4B/100 8 螺栓中心间距 
出孔处 
顺 木 纹 方
向 
+1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10 桁架起拱 
+20 
-1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
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
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 
注:d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为构件长度;B为板束总厚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3.2  木衍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 
表 4.3.2          木桁架、粱、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次项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2 
3 
4 
5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垂直度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支座标高 
±20 
H/200且不大于 15 
L/300 
10 
±5 
钢尺量 
吊线钢尺量 
吊(拉)线钢尺量 
钢尺量 
用水准仪 
注 :H为桁架、柱的高度;L为构件长度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表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方木截面 -2 钢尺量 
原木梢径 
-5 
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的平均
值 
间距 -10 钢尺量 
方木上表面平直 4 
1 檩条、椽条 
原木上表面平直 7 
沿坡拉线钢尺量 
2 油毡搭接宽度 -10 
3 挂瓦条间距 ±5 
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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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边缘 5 
4 
封山、封 
檐板平直 表面 8 
  拉线 10m线,不足 10m拉通线,
钢尺量 
4.3.4  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按设计文件检查。  
      检查数量:整个横向支撑。 
      检查方法:按施工图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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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胶合木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按本规范附录 A 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生产的胶合木结构
的质量验收。  
5.2 主控项目  
5.2.1  应根据胶合木构件对层板目测等级的要求,按表 5.2.1 的规定检查
木材缺陷的限值。  
  检查数量:在层板接长前应根据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等级随机取样 100
片木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测等级外,尚应按附录 A
第 A.4.1 条检测层板的弹性模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
程中每间隔 4h 各选取 1 片木板。目测定级合格后测定弹性模量。  
  表 5.2.1-1           层板材质标准  
材  质  等  级 
项次 缺陷名称 
Ⅰb与Ⅰbt Ⅱb Ⅲb 
1 
腐朽,压损,严重的压应木,大量含树脂的木板,
宽面上的漏创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突出于板面的木节 
2) 在层板较差的宽面任何 20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
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不允许 
 
 
1/3 
不允许 
 
 
2/5 
不允许 
 
 
1/2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5 
4 
裂缝: 
1)含树脂的振裂 
2) 窄面的裂缝(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得
大于构件面宽的 
3)宽面上的裂缝(含劈裂、振裂)深 b/8,TA 2b,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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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贯穿板厚而平行于板边长 l/2 允许 允许 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6 
翘曲、顺弯或扭曲≤4/1000,横弯≤2/1000,树
脂条纹宽≤b/12,长≤l/b,干树脂囊宽 3mm,长<b,
木板侧边漏创长 3mm,刃具撕伤木纹,变色但不变质,
偶尔的小虫眼或分散的孔状虫眼,最后加工能修整的
徽小的损棱。 
允许 允许 允许 
注:1. 木节是指活节、健康节、紧节、松节及节孔; 
2.b——木板(或拼合木板)的宽度;l——木板的长度; 
3.Ⅰbt级层板位于梁受拉区外层时在较差的宽面任何 20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
大于构件面宽的 1/4,在表面加工后距板边 13mm的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尺寸大于 10mm的木节及撕伤
木纹;  
4. 构件截面宽度方向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拼合后的宽度定级。 
 表 5.2.1-2            边翘材棱向翘曲的限值(mm) 
木板宽度(mm) 
木板厚度(mm) 
≤100 150 ≥200 
20 1.0 2.0 3.0 
30 0.5 1.5 2.5 
40 0 1.0 2.0 
45 0 0 1.0 
5.2.2  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 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
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 5 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
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肢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 5.2.2-2所列限值。 
表 5.2.2-1               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
1
 1 2 3 
胶的型号
2
 Ⅰ Ⅱ Ⅰ Ⅱ Ⅰ 
试验方法 A C A C A 
注: 1. 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 3类: 
     1  类—空气温度达到 20℃,相对湿度每年有 2~3 周超过 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
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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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类—空气温度达到 20℃,相对湿度第年有 2~3 周超过 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
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 20%; 
     3  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 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
境中。 
     2. 胶的型号有Ⅰ型和Ⅱ型两种: 
       Ⅰ型  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
脂胶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于低于 85℃) 
       Ⅱ型  只能用于 1 类或 2 类使用条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低于 50℃(可选用三聚
氰胺脲醛树脂胶)。 
表 5.2.2-2                 胶缝脱胶率(%) 
循环次数 
试验方法 胶的型号 
1 2 3 
A Ⅰ  5 10 
C Ⅱ    
5.2.3  对于每个工作班应从每个流程或每 10m
3
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个全截面试件,
对胶缝完整性进行常规检验,并应按照表 5.2.3-1 规定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进行。
结构胶的型号与使用条件应满足表 5.2.2-2 的要求。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
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 5.2.2-2 和表 5.2.3-2 所列限
值。 
表 5.2.3-1     常规检验的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
1
 1 2 3 
胶的型号
2
 Ⅰ和Ⅱ Ⅰ和Ⅱ Ⅰ 
试验方法 
脱胶试验方法 C或胶
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法 C或脱
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 
法 A或 B 
注:同表 5.2.2-1 
表 5.2.3-2              胶缝脱胶率(%) 
循环次数 
试验方法 胶的类型 
1 2 
B Ⅰ 4 8 
  每个全截面试件胶缝抗剪试验所求得的抗剪强度和木材破坏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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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条胶缝的抗剪强度平均值应不小于 6.0N/mm
2
,对于针叶材和杨木当木材破坏达到 
100%时,其抗剪强度达到 4.0N/mm
2
也被认可。 
2.与全截面试件平均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及与某些抗剪强度相应的
木材破坏百分率列于表 5.2.3-3。 
表 5.2.3-3      与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平  均  值 个  别  数  值 
抗剪强度 fv(N/mm
2
) 6 8 ≥11 4~6 6 ≥10 
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90 70 45 100 75 20 
注: 中间值可用插入法求得 
5.2.4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指接范围内的木材缺陷和加工缺陷: 
1.不允许存在裂缝、涡纹及树脂条纹; 
2.木节距指端的净距不应小于木节直径的 3倍; 
3.Ⅰc和Ⅰct级木板不允许有缺指或坏指,Ⅱc和Ⅲc级木板的缺指或坏指的宽度不得超
过允许木节尺寸的 l/3。  
4.在指长范围内及离指根 75mm的距离内,允许存在钝棱或边缘缺损,但不得超过两
个角,且任一角的钝棱面积不得大于木板正常截面面积的 1%。 
 检查数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 4h各选取 1块木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和辨认。 
5.2.5   层板接长的指接弯曲强度应符合规定。 
 1. 见证试验:当新的指接生产线试运转或生产线发生显著的变化(包括指形接头更
换剖面)时,应进行弯曲强度试验。 
 试件应取生产中指接的最大截面。 
 根据所用树种、指接几何尺寸、胶种、防腐剂或阻燃剂处理等不同的情况,分别取
至少 30个试件。 
 几属因木材缺陷引起破坏的试验结果应剔除,并补充试件进行试验,以取得至少 30
个有效试验数据,据此进行统计分析求得指接弯曲强度标准值 fmk。 
  2. 常规试验:从一个生产工作班至少取 3个试件,尽可能在工作班内按时间和截面
尺寸均匀分布。从每一生产批料中至少选一个试件,试件的含水率应与生产的构件一致,
并应在试件制成后 24h内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见证试验相同。 
常规试验合格的条件是 15个有效指接试件的弯曲强度标准值大于等于 f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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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项目  
5.3.1  胶合时木板宽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2mm,每块木板长度方向的厚
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3mm.检查数量:每检验批 100块。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5.3.2  表面加工的截面允许偏差: 
1.宽度:±2.0 mm; 
2.高度:±6.0 mm; 
3.规方:以承载处的截面为准,最大的偏离为 1/200。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 10个。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5.3.3  胶合木构件的外观质量: 
1. A级——构件的外观要求很重要而需油漆,所有表面空隙均需封填或用木料修补。
表面需用砂纸打磨达到粒度为 60的要求。下列空隙应用木料修补。 
 1)直径超过 30mm的孔洞。 
 2)尺寸超过 40mm×20mm的长方形孔洞。 
 3)宽度超过 3mm的侧边裂缝长度为 40~100mm. 
注:填料应为不收缩的材料符合构件表面加工的要求。 
 2. B级——构件的外观要求表面用机具刨光井加油漆。表面加工应达到第 5.3.2条
的要求。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允许有细小的缺陷、空隙及生产中的缺损。最外的层
板不允许有松软节和空隙。 
 3. C级——构件的外观要求不重要,允许有缺陷和空隙,构件胶合后无须表面加工。
构件的允许偏差和层板左右错位限值示于图 5.3.3及表 5.3.3之中。 
表 5.3.3         胶合木构件外观 C级的允许偏差和错位 
截面的高度或宽度(mm) 截面高度或宽度的允许偏差(mm) 错位的最大值(mm) 
(h或 b)<100 ±2 4 
100≤(h或 b) <300 ±3 5 
300≤(h或 b) ±6 6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当要求为 A级时,应全数检查,当要求为 B或 C级时,要求检
查 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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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图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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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轻型木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按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5 规定的轻型木
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轻型木结构是由锚固在条形基础上,用规格材作墙骨,木基结构板
材做面板的框架墙承重,支承规格材组合梁或层板胶合梁作主梁或屋脊梁,
规格材作搁栅、椽条与木基结构板材构成的楼盖和屋盖,并加必要的剪力墙
和支撑系统。  
6.1.3  楼盖主梁或屋脊梁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梁,搁栅可采用预制工字形
木搁栅,屋盖框架可采用齿板连接的轻型木屋架。这 3 种木制品必须是按照
各自的工艺标准在专门的工厂制造,并经有资质的木结构检测机构检验合
格。  
6.2 主控项目  
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 15 个足尺试件
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6.2.2  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树种、等级按表 6.2.2 的规定检查规格材的材质
和木材含水率(≤ 18%)。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随机取样 100 块。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测,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
GB 1927~ 1943 一 1991 的规定测定规格材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并对照规格
材的标识。  
6.2.3  用作楼面板或屋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应进行集中静载与冲击荷载试
验和均布荷载试验,其结果应分别符合表 6.2.3-1 和表 6.2.3-2 的规定。  
  此外,结构用胶合板每层单板所含的木材缺陷不应超过表 6.2.3-3 中的
规定,并对照木基结构板材的标识。  
6.2.4  普通圆钉的最小屈服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种长度的圆钉至少随机抽取 10 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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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进行受弯试验。  
  表 6.2.2-1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材质标准  
材质等级  项  
次  
缺陷名称  
Ⅰ c Ⅱ c Ⅲ c 
1 振裂和干裂  
允许个别长度不超过 600mm,不
贯通,如贯通,参见劈裂要求  
贯通: 600mm 长  
不贯通: 900mm 长或不
超过 1/4 构件长  
干裂:无限制贯通干裂
参见劈裂要求  
2 漏创  构件的 10%轻度漏创
[ 3 ]
 
轻度漏刨不超过构件的
5%,包含长达 600mm 的散
布漏刨
[ 5 ]
,或重度漏刨
[ 4 ]
 
3 劈裂  B/6 1.5b 
4 
斜纹:斜率不
大于(%)  
8 10 12 
5 钝棱
[ 6 ]
 
h/4 和 b/4,全长或等效  
如果第边的纯棱不超过 h/2 或
b/3,L/4 
h/3 和 b/3,全长或等
效,如果每边钝棱不超过
2h/3 或 b/2,L/4 
6 针孔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48 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第 25mm 的节孔允许 12 个 6mm 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朽—材心
[ 1 7 ] a
 不允许  
当 h> 40mm 时不允许,
否则 h/3 或 b/3 
9 腐朽—白腐
[ 1 7 ] b
 不允许  1/3 体积  
10 腐朽—峰窝
[ 1 7 ] c
 不允许  1/6 材宽
[ 1 3 ]
一坚实
[ 1 3 ]
 
11 
腐 朽 — 局 部
片状
[ 1 7 ] d
 
不允许  1/6 材宽
[ 1 3 ] , [ 1 4 ]
 
12 
腐朽—不健全
材  
不允许  
最大尺寸 b/12 和 50mm 长,
或等效的多个小尺寸
[ 1 3 ]
 
13 
扭曲,横弯和
顺弯
[ 7 ]
 
1/2 中度  轻度  
健全节、
卷入节和均
布节
[ 8 ]
 
健全节、卷入
节和均布节  
任何木节  
木节和节  
孔
[ 1 6 ]
 
高度( mm)  
材边  材心  
非 健
全
节 ,
松 节
和 节
孔
[ 9 ]
 
材边  材心  
非健
全
节,
松节
和节
孔
[ 1 0 ]
 
材边  材心  
节孔
[ 1 1 ]
 
40 10 10 10 13 13 16 16 16 16 
65 13 13 13 19 19 19 22 22 22 
90 19 22 12 25 38 25 32 51 32 
115 25 38 22 32 48 29 41 60 35 
140 29 48 25 38 57 32 48 73 38 
14 
185 38 57 32 51 70 38 64 89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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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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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48 67 32 64 93 38 83 108 64  
285 57 76 32 76 95 38 95 121 76 
材  质  等  级  项
次  
缺陷名称  
Ⅳ c Ⅴ c 
1 振裂和干裂  
贯通— L/3 
不贯通—全长  
3 面振裂— L/6 
干裂无限制,贯通干裂参见劈裂
要求  
不贯通—全长  
贯通和三面振裂 L/3 
2 漏刨  
 散布漏刨伴有不超过构件 10%的
重度漏刨
[ 1 4 ]
 
 任何面的散布漏刨中,宽
面含不超过 10%的重度漏
刨
[ 4 ]
 
3 劈裂  B/6 2b 
4 
斜纹:斜率不
大于(%)  
25 25 
5 钝棱
[ 6 ]
 
h/2和 b/2,全长等效不超过 7h/8
或 3b/4,L/4 
h/2 和 b/3,全长或每个
面等效,如果钝棱不超过
h/2 或 3b/4≤ L/4 
6 针孔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48 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12 个 6mm 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 朽 — 材 心
[ 1 7 ] a
 
1/3 截面
[ 1 3 ]
 1/3 截面
[ 1 5 ]
 
9 
腐 朽 — 白 腐
[ 1 7 ] b
 
无限制  无限制  
10 
腐 朽 — 峰 窝
腐
[ 1 7 ] c
 
100%坚实  100%坚实  
11 
腐 朽 — 局 部
片状腐
[ 1 7 ] d
 
1/3 截面  1/3 截面  
12 
腐 朽 — 不 健
全材  
1/3 截面,深入部分 1/6 长度
[ 1 5 ]
 
1/3 截面 ,深入部分 1/6
长度
[ 1 5 ]
 
13 
扭曲,横弯和
顺率
[ 7 ]
 
中度  1/2 中度  
任何木节  木 节 和 节 孔
[ 1 6 ]
高度 (mm) 材边  材心  
节孔
[ 1 2 ]
 任何木节  节孔
[ 1 2 ]
 
40 19 19 19 19 19 19 
65 32 32 32 32 32 32 
90 44 64 44 44 64 38 
115 57 76 48 57 76 44 
140 70 95 51 70 95 51 
185 89 114 64 89 114 64 
235 114 140 76 114 140 76 
14 
285 140 165 89 140 165 89 
材  质  等  级  项
次  
缺陷名称  
Ⅵ c Ⅶ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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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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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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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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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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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振裂和干裂  
 材面一不长于 600mm,贯通干裂同
劈裂  
贯通: 600mm 长  
不贯通: 900mm 长或不
大于 L/4 
2 漏刨   构件的 10%轻度漏刨
[ 3 ]
 
 轻度漏刨不超过构件的
5%,包含长达 600mm 的散
布漏刨
[ 5 ]
或重度漏刨
[ 4 ]
 
3 劈裂  b 1.5b 
4 
斜纹:斜率不
大于(%)  
17 25 
5 钝棱
[ 6 ]
 
h/4 和 b/4,全长或每个面等效
如果钝棱不超过 h/2 或 b/3,L/4 
h/2 和 b/3,全长或每个
面 等 效 不 超 过 2h/3 或
b/2,≤ L/4 
6 针孔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48 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12 个 6mm 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 朽 — 材 心
[ 1 7 ] a
 
不允许  h/3 或 b/3 
9 
腐 朽 — 白 腐
[ 1 7 ] b
 
不允许  1/3 体积  
10 
腐 朽 — 峰 窝
腐
[ 1 7 ] c
 
不允许  b/6 
11 
腐 朽 — 局 部
片状腐
[ 1 7 ] d
 
不允许  b/6
[ 1 4 ]
 
12 
腐 朽 — 不 健
全材  
不允许  
最大心寸 b/12 和 50mm
长,或等效的小尺寸
[ 1 3 ]
 
13 
扭曲,横弯和
顺弯
[ 7 ]
 
1/2 中度  轻度  
木 节 和 节 孔
[ 1 6 ]
高度 (mm) 
健全节、卷入
节和无布节  
非健全节松节
和节孔
[ 1 0 ]
 
任何木节  节孔
[ 1 1 ]
 
40 —  —  —   
65 19 16 25 19 
90 32 19 38 25 
115 38 25 51 32 
140     
185     
235     
14 
285     
注: 1.目测分等应考虑构件所有材面以及二端。表中 b——构件宽度, h——构件
厚度, L——构件长度。  
2.除本注解中已说明,缺陷定义详见国家标标准《锯材缺陷》GB/T 4823— 1995。 
3.一系列深度不超过 1.6mm 的漏刨,介于刨光的表面之间。  
4.全长深度为 3.2mm 的漏刨(仅在宽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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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全面散布漏刨或局部有刨光面或全力糙面。  
6.离材端全面或部分占据材面的钝棱,当表面要求满足允许漏刨规定,窄面上
损坏要求满足允许节孔的规定(长度不超过同一等级允许最大节孔直径的二
倍),钝棱的长度可为 305mm,每根构件允许出现一次。含有该缺陷的构件
不得超过总数的 5%。  
   7.见表 6.2.2-2 和 6.2.2-3,顺弯允许值是横弯的 2 倍。  
8.卷入节是指被树脂或树皮包围不与周围木材连生的木节,均布节是指在构件
任何 15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必须小于容许最大木节尺寸的 2 位  
9.每 1.2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非健
全节是指腐朽节,但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10.每 0.9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1.每 0.6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2.每 0.3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3.仅允许厚度为 40mm。   
14.假如构件窄面均有局部片状腐,长度限制为节孔尺寸的二偌。  
15.不得破坏钉入边。  
16.节孔可以全部或部分贯通构件。除非特别说明,节孔的测量方法同节子。
17.腐朽(不健全材)  
1)材心腐朽是指某些树种沿髓心发展的局部腐朽,用目测鉴定。心材腐朽
存在于活树中,在被砍伐的木材中不会发展。  
2)白腐是指木材中白色或棕色的小壁孔或斑点,由白腐菌引起。白腐存在
于活树中,在使用时不会发展。  
3)蜂窝腐与白腐相似但囊孔更大。含有蜂窝腐的构件较未含蜂窝腐的构件
不易腐朽。  
4)局部片状腐是柏树中槽状或壁孔状的区域。所有引起局部片状腐的木腐
菌在树砍伐后不再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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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2.2-2            规格材的允许扭曲值  
高   度 (mm) 
长度 (m) 
扭曲  
程度  40 65 和 90 115 和 140 185 235 285 
1.2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6 
3 
5 
6 
3.2 
6 
10 
13 
5 
10 
13 
19 
6 
13 
19 
25 
8 
16 
22 
32 
10 
19 
29 
38 
1.8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2.4 
5 
7 
10 
5 
10 
13 
19 
8 
13 
19 
29 
10 
19 
29 
38 
11 
22 
35 
48 
14 
29 
41 
57 
2.4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2 
6 
10 
13 
6 
5 
19 
25 
10 
19 
29 
38 
13 
25 
38 
51 
16 
32 
48 
64 
19 
38 
57 
76 
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4 
8 
13 
16 
8 
16 
22 
32 
11 
22 
35 
48 
16 
32 
48 
64 
19 
38 
60 
79 
24 
48 
7095 
3.7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5 
10 
14 
19 
10 
19 
29 
38 
14 
29 
41 
57 
19 
38 
57 
76 
24 
48 
70 
95 
29 
57 
86 
114 
4.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6 
11 
16 
22 
11 
22 
32 
44 
16 
32 
48 
67 
22 
44 
67 
89 
27 
54 
83 
111 
33 
67 
98 
133 
4.9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6 
13 
19 
25 
13 
25 
38 
51 
19 
38 
57 
76 
25 
51 
76 
102 
32 
64 
95 
127 
38 
76 
114 
152 
5.5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8 
14 
22 
29 
14 
29 
41 
57 
21 
41 
64 
86 
29 
57 
86 
108 
37 
70 
108 
143 
43 
86 
127 
171 
≥ 6.1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8 
16 
25 
32 
16 
32 
48 
64 
24 
48 
70 
95 
32 
64 
95 
127 
40 
79 
117 
159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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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2.2-2            规格材的允许横弯值  
高   度 (mm) 
长度 (m) 
横程  
度弯  40 65 90 115 和 140 185 235 285 
1.2 和
1.8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2 
6 
10 
13 
3.2 
6 
10 
13 
3.2 
6 
10 
13 
3.2 
5 
6 
10 
1.6 
3.2 
5 
3 
1.6 
1.6 
3.2 
5 
1.6 
1.6 
3.2 
5 
2.4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6 
10 
13 
19 
6 
10 
13 
19 
6 
10 
13 
19 
3.2 
8 
10 
16 
3.2 
6 
10 
13 
1.6 
5 
6 
10 
1.6 
3.2 
5 
6 
3.0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0 
19 
35 
44 
8 
16 
25 
32 
6 
13 
19 
29 
5 
11 
16 
25 
5 
10 
13 
22 
3.2 
6 
11 
19 
3.2 
5 
10 
16 
3.7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3 
25 
38 
51 
10 
19 
29 
38 
10 
17 
25 
35 
8 
16 
25 
32 
6 
13 
21 
29 
5 
11 
19 
25 
5 
10 
14 
21 
4.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6 
32 
51 
70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 
13 
22 
29 
5 
10 
19 
25 
4.9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9 
41 
64 
83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5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 
13 
22 
29 
5.5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25 
51 
76 
102 
19 
35 
52 
70 
16 
29 
41 
57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1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29 
57 
86 
114 
22 
38 
57 
76 
19 
35 
52 
70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6.7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2 
64 
95 
127 
25 
44 
67 
89 
22 
41 
62 
83 
19 
38 
57 
76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7.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8 
76 
114 
152 
29 
51 
76 
102 
25 
30 
48 
95 
22 
44 
67 
89 
19 
38 
57 
7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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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2.3-1     木基结构板材在集中静载和冲击荷载作用 
下应控制的力学指标
1 
最小级限荷载
2
(KN) 
用
途 
标准跨度(最大
允许跨度)(mm) 
试验条件 
冲击荷
载(N·m) 
集中 
静载 
冲击后 
集中静载 
0.89kN集
中静载作用
下的最大挠
度
3
(mm) 
400(4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02 1.78 1.78 4.8 
500(50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02 1.78 1.78 5.6 
600(6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02 1.78 1.78 6.4 
800(8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22 2.45 1.78 5.3 
楼
面
板 
1200(12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203 2.45 1.78 8.0 
400(41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 1.33 11.1 
500(50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 1.33 11.9 
600(61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 1.33 12.7 
800(820) 干态及湿态 122 1.78 1.33 12.7 
屋
面
板 
1200(1220) 干态及湿态 203 1.78 1.33 12.7 
 注:1. 单个试验的指标。 
    2. 100%的试件应能承受表中规定的最小极限荷载值。 
    3. 至少 90%的试件的挠度不大于表中的规定值。在于态及湿态重新干燥试验条件下,楼
面板在静载和冲击荷载后静载的挠度,对于屋面板只考虑静载的挠度,对于湿态试验条件下的
屋面板,不考虑挠度指标。 
表 6.2.3-2      木基结构板材在均布荷载作用下应控制的力学指标
1 
性能指标
1
 用
途 
标准跨度(最大
允许跨度)(mm) 
试验条件 
最小极限荷载
2
(kPa) 最大挠度
3
(mm) 
400(4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1.1 
500(50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1.3 
600(6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1.7 
800(8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2.3 
楼
面
板 
1200(12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0.8 3.4 
400(410) 干态 7.2 1.7 
500(500) 干态 7.2 2.0 
600(610) 干态 7.2 2.5 
800(820) 干态 7.2 3.4 
1000(1020) 干态 7.2  4.4 
屋
面
板 
 1200(1220) 干态 7.2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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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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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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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单个试验的指标。 
      2.100%的试件应能承受表中规定的最小极限荷载值。 
      3.每批试件的平均挠度应不大于表中的规定值。4.79kPa均布荷载作用下的楼面最大挠
度;或 1.68kPa均布荷载。作用下的屋面最大挠度。 
表 6.2.3-3        结构胶合板每层单板的缺陷限值 
缺陷特征 缺陷尺寸(mm) 
实心缺陷:木节 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 76 
空心缺陷:节孔或其他孔眼 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 76 
劈裂、离缝、缺损或钝棱 
l<400,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 40 
400≤l≤800,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 30 
l>800,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 25 
上、下面板过窄或过短 
沿板的某一侧边或某一端头不超过 4,其长
度不超过板材的长度或宽度的一半 
与上、下面板相邻的总板过窄或过短 ≤4×200 
注:l—缺陷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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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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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一般项目  
6.3.1  本框架各种构件的钉连接、墙面板和屋面板与框架构件的钉连接及屋脊梁无
支座时椽条与搁栅的钉连接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全数。 
检查方法:钢尺或游标卡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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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木结构的防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  
7.1.2  为确保木结构达到设计要求的使用年限,应根据使用环境和所使用
的树种耐腐或抗虫蛀的性能,确定是否采用防腐药剂进行处理。  
7.1.3 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分为三级: HJI、 HJⅡ及 HJⅢ,定义如下:  
1.HJⅠ:木材和复合木材在地面以上用于:  
1)室内结构;  
2)室外有遮盖的木结构;  
3)室外暴露在大气中或长期处于潮湿状态的木结构。  
2. HJⅡ:木材和复合木材用于与地面(或土壤)、淡水接触或处于其
他易遭腐朽的环境(例如埋于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构件)以及虫害地区。  
3. HJⅢ:木材和复合木材用于与地面(或土壤)接触处:  
1)园艺场或虫害严重地区;  
2)亚热带或热带。  
注:不包括海事用途的木结构。  
7.1.4  防护剂应具有毒杀木腐菌和害虫的功能,而不致危及人畜和污染环
境,因此对下述防护剂应限制其使用范围:  
1.混合防腐油和五氯酚只用于与地(或土壤)接触的房屋构件防腐和防
虫,应用两层可靠的包皮密封,不得用于居住建筑的内部和农用建筑的内部,
以防与人畜直接接触;并不得用于储存食品的房屋或能与饮用水接触的处
所。  
2.含砷的无机盐可用于居住、商业或工业房屋的室内,只需在构件处理
完毕后将所有的浮尘清除干净,但不得用于储存食品的房屋或能与饮用水接
触的处所。  
7.1.5  用防护剂处理木材的方法有浸渍法、喷洒法和涂刷法。  
浸渍法包括常温浸渍法、冷热槽法和加压处理法。为了保证达到足够的
防护剂透入度,锯材、层板胶合木、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均应采用加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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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  
常温浸渍法等非加压处理法,只能在腐朽和虫害轻微的使用环境 HJⅠ中
应用。  
喷洒法和涂刷法只能用于已处理的木材因钻孔、开槽使未吸收防护剂的
木材暴露的情况下使用。  
7.1.6  用水溶性防护剂处理后的木材,包括层板胶合木、胶合板及结构复
合木材均应重新干燥到使用环境所要求的含水率。  
7.1.7  木构件在处理前应加工至最后的截面尺寸,以消除已处理木材再度
切割、钻孔的必要性。若有切口和孔眼,应用原来处理用的防护剂涂刷。  
7.1.8  木构件需做阻燃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阻燃剂的配方和处理方法应遵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l6 和设计对不同用途和截面尺寸的木构件耐火极限要求选用,但不得
采用表面涂刷法。  
2.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中的木构件,经过防火处理后,尚应进行防
水处理。  
7.1.9  用于锯材的防护剂及其在每级使用环境下最低的保持量列于表
7.1.9-1 中。  
锯材防护剂透入度应符合表 7.1.9-2 的规定。  
表 7.1.9-1    锯材的防护剂最低保持量( kg/m
3
)  
防护剂  保持量( kg/m
3
)  检测区段( mm)  
使用环境  木材厚度  类
型  
名称  
计量  
依据  HJⅠ  HJⅡ  HJⅢ  < 127mm ≥ 127mm 
油
类  
混合防腐油    101 
Creosote     102 
103 
溶液  128 160 192 0~ 15 0~ 25 
五氯酚  Penta  104  
             105 
6.4 8.0 8.0 0~ 15 0~ 25 
8-羟基喹啉 Cu8 106 
主要  
成分  
0.32 不推荐  不推荐  0~ 15 0~ 25 
油
容
性  
环烷酸铜 CuN  107 金属铜  0.64 0.96 1.20 0~ 15 0~ 25 
      — A 
铜铬砷合剂  
CCA— B 201 
      — C 
4.0 6.4 9.6 0~ 15 0~ 25 
酸性铬酸铜 ACC 202 4.0 8.0 不推荐  0~ 15 0~ 25 
水
溶
性  
氨性铬酸铜 ACA 203 
主要  
成分  
4.0 6.4 9.6 0~ 15 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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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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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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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溶砷酸铜锌
ACZA302 
4.0 6.4 9.6 0~ 15 0~ 25 
氨溶季氨  ACQ-B 304 4.0 6.4 9.6 0~ 15 0~ 25 
柠檬酸铜   CC  306 4.0 6.4 不推荐  0~ 15 0~ 25 
氨溶季氨铜 ACQ-D401 4.0 6.4 不推荐  0~ 15 0~ 25 
铜唑   CBA-A   403 3.2 不推荐  不推荐  0~ 15 0~ 25 
 
硼酸 /硼砂 SBX
*
  501 
 
2.7 不推荐  不推荐  0~ 15 0~ 25 
*硼酸 /硼砂仅限用于无白蚁地区的室内木结构  
表 7.1.9-2         锯材防护剂透入度检测规定与要求 
透入深度(mm)或边材吸收率 钻孔采样数量 
木才厚度 木材特征 
<127mm ≥127mm 
油类 其他防护剂 
试样合格率 
不刻痕 64或 85% 64或 85% 20 48 80% 
刻痕 10或 90% 13或 90% 20 48 80% 
1. 刻痕:刻痕是对难于处理的树种木材保证防护剂更均匀透入的一项辅助措施。
对于方木和原木每 100cm2至少 80个刻痕,对于规格材,刻痕深度 5~10mm.当采用
含氨的防护剂(301,302,304和 306)时可适当减少。构件的所有表面都应刻痕,
除非构件侧面有图饰时,只能在宽面刻痕。 
2. 透入度的确定:当只规定透入深度或边材透入百分率时,应理解为二者之中
较小者,例如要求 64mm的透入深度除非 85%的边材都已经透入防护剂;当透入深度
和边材透入百分率都作规定时,则应取二者之中的较大者,例如要求 10mm的透入深
度和 90%的边材透入百分率,应理解 10mm 为最低的透入深度,而超过 10mm 任何边
材的 90%必须透入。 
一块锯材的最大透入度当从侧边(指窄面)钻取木心时不应大于构件宽度的一
半,若从宽面钻取木心时,不应大于构件厚度的一半。 
3. 当 20个木心的平均透入度满足要求,则这批构件应验收。 
4. 在每一批量中,最少应从 20 个构件中各钻取一个有外层边材的木心。至少
有 10 个木心必须最少有 13mm 的边材渗透防护剂。没有足够边材的木心在确定透入
度的百分率时,必须具有边材处理的证据。 
7.1.10  用于层板胶合木的防护剂及其在每级使用环境下最低的保持量应符合表
7.1.1O-1和 7.1.10-2的规定,层板胶合木防护剂透入度应符合表 7.1.10-3的规定。 
用胶合前防护剂处理的木板制作的层板胶合梁在测定透入度时,可从每块层板
的两侧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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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1.1O-1     层板胶合木的防护剂最低保持量(kg/m
3
) 
防护剂  胶合前处理  
使用环境  类
型  
名称  
计量  
依据  HJⅠ  HJⅡ  HJⅢ  
检测区段 (mm) 
油
类  
混合防腐油    101 
Creosote     102 
103 
溶液  128 160 13~ 26 
五氯酚  Penta  104  
             105 
0.32 不推荐  13~ 26 
8-羟基喹啉 Cu8 106 
主要  
成分  
0.32 不推荐  13~ 26 
油
容
性  
环烷酸铜 CuN  107 金属铜  0.64 0.96 13~ 26 
      — A 
铜铬砷合剂  
CCA— B 201 
      — C 
4.0 6.4 13~ 26 
酸性铬酸铜 ACC 202 4.0 8.0 13~ 26 
氨性铬酸铜 ACA 203 4.0 6.4 13~ 26 
水
溶
性  
氨溶砷酸铜锌
ACZA302 
主要  
成分  
4.0 6.4 
不  
推  
荐  
13~ 26 
 
表 7.1.10-2     层板胶合木的防护剂最低保持量(kg/m3) 
防护剂  胶合前处理  
使用环境  类
型  
名称  
计量  
依据  HJⅠ  HJⅡ  HJⅢ  
检测区段 (mm) 
128 160  油
类  
混合防腐油    101 
Creosote     102 
103 
溶液  
128 160 
0~ 15 
五氯酚  Penta  104  
             105 
4.8 9.6 0~ 15 
8-羟基喹啉 Cu8 106 
主要  
成分  
0.32 不推荐  0~ 15 
油
容
性  
环烷酸铜 CuN  107 金属铜  0.64 0.96 
不  
推  
荐  
0~ 15 
 
表 7.1.10-3     层板胶合木防护剂透入度检测规定与要求 
木材特征 胶合前处理 胶合后处理 
透入深度(mm)或边材吸收率 
不刻痕 
76或 90% 64或 85% 
地面以上 与地面接触 木才厚度 t≤127mm 木材厚度 t≤127mm 
刻痕 
25 32 10与 90% 13与 90% 
7.1.11  用于胶合板或结构复合木才的防护剂及其在第个等级使用环境下最低
的保持量列表 7.2.3-1或表 7.2.3-2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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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1.11-1       胶合板的防护剂最低保持量 
防护剂  保持量( kg/m
3
)  
使用环境  类
型  
名称  
计量  
依据  HJⅠ  HJⅡ  HJⅢ  
检 测 区 段
( mm)  
油
类  
混合防腐油           101 
Creosote            102 
      103 
溶液  128 160 192 0~ 16 
五氯酚    Penta      104 
105 
6.4 8.0 9.6 0~ 16 
8-羟基喹啉   Cu8     106 
主要  
成分  
0.32 不推荐  不推荐  0~ 16 
油
容
性  
环烷酸铜     CuN     107 金属铜  0.64 不推荐  不推荐  0~ 16 
           — A 
铜铬砷合剂  
CCA      — B 201 
           — C 
4.0 6.4 9.6 0~ 16 
酸性铬酸铜    ACC    202 4.0 8.0 不推荐  0~ 16 
氨性铬酸铜    ACA    203 4.0 6.4 9.6 0~ 16 
氨溶砷酸铜锌  ACZA   302 4.0 6.4 9.6 0~ 16 
氨溶季氨    ACQ-B    304 4.0 6.4 不推荐  0~ 16 
柠檬酸铜      CC     306 4.0 不推荐  不推荐  0~ 16 
氨溶季氨铜   ACQ-D   401 4.0 6.4 不推荐  0~ 16 
铜唑      CBA-A     403 3.3 不推荐  不推荐  0~ 16 
水
溶
性  
硼酸 /硼砂   SBX
*
     501 
主  
要  
成  
分  
2.7 不允许  不允许  0~ 16 
表 7.1.11-2       结构复合木材的防护剂量低保持量 
防护剂  保持量( kg/m
3
)  检测区段( mm)  
使用环境  木材厚度  类
型  
名称  
计量  
依据  HJⅠ  HJⅡ  HJⅢ  < 127mm ≥ 127mm 
油
类  
混合防腐油    101 
Creosote     102 
103 
溶液  128 160 192 0~ 15 0~ 25 
五氯酚  Penta  104  
             105 
主要  
成分  
6.4 8.0 9.6 0~ 15 0~ 25 
油
容
性  环烷酸铜 CuN  107 金属铜  0.64 0.96 1.20 0~ 15 0~ 25 
      — A 
铜铬砷合剂  
CCA— B 201 
      — C 
4.0 6.4 9.6 0~ 15 0~ 25 
氨溶砷酸铜 ACA 301 4.0 6.4 9.6 0~ 15 0~ 25 
水
溶
性  
氨溶砷酸铜锌
ACZA302 
主要  
成分  
4.0 6.4 9.6 0~ 15 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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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主控项目  
7.2.1  木结构防腐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检查方法: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7.2.2  木构件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需要防护剂加压处理的木构件,包括锯材、层板胶合木、
结构复合木材及结构胶合板制作的构件。 
2木麻黄、马尾松、云甫松、桦木、湿地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木材制作的构
件。 
3.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入混凝上、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
潮湿的木构件。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属于本条第 1 和第 2 款
列出的木构件,每检验批油类防护剂处理的 20 个木心,其他防护剂处理的 48 个木
心;属于本条第 3款列出的木构件,检验批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采用化学试剂显色反应或 X调光衍射检测。 
7.2.3  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检查方法: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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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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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2001 第 6 章的规定。  
8.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3.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测的项目应符合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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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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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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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  
A.1 一般规定  
A.1.1  本附录规适用于层板胶合木的制作。  
A.1.2  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的木板层叠胶合称为层板胶合木。软质树种
的层板厚度不应大于 45mm,硬质树种不应大于 40mm。  
A.1.3  层板刨光后的厚度 t 和截面面积 A 不应超过表 A.1.3 的规定。  
表 A.1.3  在不同使用条件下层板刨光后的厚度与截面面积限值  
使用条件等级  1 2 3 
厚度和截面面积  
树种  
t 
(mm) 
A 
(mm
2
) 
t 
(mm) 
A 
(mm
2
) 
t 
(mm) 
A 
(mm
2
) 
软质树种  45 10000 45 9000 35 7000 
硬质树种  40 7500 40 7500 35 6000 
 
当截面面积超过表 A.1.3 的限值时,宜在层板底面开槽,用以保证胶缝
的平整度,槽宽不应大于 4mm,槽深不应大于板厚的 l/3,相邻层板的槽口
应相互错开不小于层板的厚度。  
弧形构件的层板厚度应随曲率半径ρ减小而减薄,可按下式确定:   
t ≤  
200
ρ  (mm) 
A.1.4  层板宽度大于 200mm 时,应用两块木板拼合(图 A.1.4b),相邻两
层木板间的拼缝间距应等于或大于木板厚度或 25mm。  
A.1.5  层板胶合木在垂直荷载作用下受弯时,除上下两层之外,拼缝不需
胶合。当有外观要求时,上、下两个面层的拼缝应用加填料的胶封闭。在水
平荷载作用下受弯时,或用于使用条件等级为 3 级时,全部拼缝均应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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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A.1.4 层板胶合木的截面  
A.2 材   料  
A.2.1  层板的目测定级规定如下:  
1.定级应以每块木板的全长为依据,并应以较差的面层为准。应将密度
异常小的木板剔除。  
2.已定级的木板锯解后应按新的尺寸重新定级。  
  3.木节尺寸应按两根包括木节而平行于木板宽面边缘的直线测量,如果
有两个或更多的木节在两根线内,或部分在线内,则在 200mm 长度内所有木
节在两条平行线之间的尺寸(包括部分木节)的总和为有效木节尺寸。  
  4.在同一截面上出现两个或更多的木节时,它们的尺寸之和不应超过最
大允许的木节。  
  5.当层板是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拼合后的层板宽度确定木节的允许
尺寸。  
  6.层板分为Ⅰ b、Ⅱ b、Ⅲ b 3 个等级,当受弯构件需加受拉区面层,则另
加Ⅰ b t级,其目测选材标准列于表 5.2.1-1 和表 5.2.1-2 中。  
A.2.2  层板按弹性模量定级的规定:  
1.以弹性模量为主并应满足必要的目测要求;  
2.弹性模量与目测要求的综合规定;  
3.上述两种定级方法均要求层板的弹性模量应达到或超过规定值。  
A.2.3  胶应能形成坚固和耐久的连接,胶连接的完整性应在结构物使用期
间保持始终。  
  结构胶的型号及其使用条件列于本规范表 5.2.2-1,通常由设计者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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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制造厂要求改选胶种需与设计者商定。  
A.3 制   作  
A.3.1  层板坯料应在纵向接长和表面加工之前,窑干或气干至 8%~ 15%
的含水率。  
A.3.2  层板坯料纵向接长应采用指形接头(以下简称指接,见图 A.3.2)。
表 A.3.2 列出推荐的指接剖面尺寸范围。  
  注:本条推荐的指接剖面按本规范第 5.2.5 条见证试验的规定验证。  
表  A.3.2           推荐的指接剖面尺寸  
指端宽度 bt 
(mm) 
指长 l 
(mm) 
指边坡度 s=(P-2bt)/2(l-lt) 
0.5~1.2 20~30 1/8~1/12 
注 P—指形接头的指距,mm;lt指形接头指端缺口的长度,mm。 
 
图 A.3.2  指接剖面的几何关系 
A.3.3  指接的间距按层板的受力情况,分别规定如下: 
1.受拉构件:当构件应力达到或超过设计值的 75%时,相邻层板之间的距离应为
150mm.  
2.受弯构件的受拉区:在构件 1/8 高度的受拉外层再加一块层板的范围内,相邻层
板之间的指接间距应为 150mm.  
3.受拉构件或受弯构件的受拉区10%高度内,层板自身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800mm. 
4.需修补后出厂的构件的受拉区最外层和相邻的内层,距修补块端头的每一侧小于 
150mm的范围内,皆不允许有指接接头。 
A.3.4  木板应用指接胶合接长至设计的长度,经过养护后刨光。 
落叶松、花旗松等不易胶合的木材及需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刨光后 6h内胶合。 
易于胶合的木材及不需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刨光后 24h内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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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  木板胶合前应清除灰尘、污垢及渗出的胶液和化学处理药剂,但不得用砂纸打磨。
两块木板的胶合面均应均匀涂胶,用胶量不得少于 350g/m
2
,若采用高频电干燥,不得少
于 200g/m
2
.指接应双面涂胶。 
A.3.6  胶合时木板含水率,对于不需用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 8%到 15%之间,对于
需用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 11%到 18%之间。各层木板之间及指接木板之间的含水率
差别不应超过 4%。 
胶合时木板温度不应低于 15℃。 
A.3.7  胶合时必须均匀加压,加压可从构件的任意位置开始,逐步延伸至端部。为在夹
紧期间保持足够的压力,在夹紧后应立即开始拧紧螺栓加压器调整压力,压力应按表
A.3.7所列数值控制。 
表 A.3.7              不同层板厚度的胶合面压力 
层板厚度 t(mm) t≤35 
35<t≤45 
底面有刻槽 
35<t≤45 
底面无刻槽 
胶合面压力 
(N/mm
2
) 
0.6 0.8 1.0 
注:不应采用钉加压。 
A.3.8  弧形构件胶合时应采用模架,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径应稍小于弧形构件下表面的曲
率半径,以抵消卸模后构件的回弹,其值按下式确定: 
ρ 0= 




 −
n
p 11  
式中  ρ0——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径(mm); 
ρ——弧形构件下表面的设计曲率半径(mm); 
n——木板层数。 
A.3.9  在制作工段内的温度应不低于 15℃,空气的相对湿度应在 40%至 75%的范围内。 
胶合构件养护室内的温度当木材初始温度为 18℃时,应不低于 20℃;当木材初始温
度为 15℃时,应不低于 25℃。养护时空气的相对湿度应不低于 30%。 
在养护完全结束前,胶合构件不应受力或置于温度在 15℃以下的环境中。 
A.3.10  需在胶合前进行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胶合前完成机械加工。 
A.4 质量控制  
A.4.1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应按本条的规定测定木板的弹性模量: 
1.以一片木板作为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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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本规范第 5.2.1的规定采样; 
3.将木板平卧放置在距端头 75mm的两个辊轴上,其中之一能在垂直木板长度方向旋
转; 
4.在跨度中点加载,荷载准确度应在±1%之内; 
5.在加载点用读数能达到 0.025mm的仪表测量挠度; 
6.进行适当的预加载后,将仪表调到 0读数; 
7.最后荷载应以试件的应力不超过 10MPa为限; 
8.读出最后荷载下的挠度; 
9.根据最后荷载和挠度求得弹性模量; 
10.在测试的 100个试件中,有 95个试件的弹性模量高于规定值,即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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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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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07—2002 
 
 
屋 面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roof 
 
 
 
 
 
 
 
 
 
 
 
 
 
 
 
 
 
 
 
 
 
 
 
2002—04—01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联合发布
部  
局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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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屋 面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roof 
 
 
GB 50207-2002  
 
 
主编部门:山 西 省 建 设 厅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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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77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屋
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 50207—2002,自 200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
5.3.10、6.1.8、6.2.7、7.1.5、7.3.6、8.1.4、9.0.11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7—94 于 2002 年 10 月 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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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
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会同有
关单位共同对《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7—94 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GBJ 301—88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
了多年建筑屋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
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并以多种方式
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作了反复论证,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
上报。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
工程、刚性防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分部工程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
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管理组(地址:太原市新建路 35 号,邮编 03000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公司苏州研究设计所 
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公司 
主要起草人:哈成德 王寿华 朱忠厚 叶林标 项桦太 
张文华 马芸芳 高延继 姜静波 瞿建民 
徐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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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6 
2 术   语 .............................................................................................................. 7 
3 基 本 规 定 ...................................................................................................... 9 
4 卷材防水屋面工程 ........................................................................................... 11 
4.1 屋面找平层 ............................................................................................ 11 
4.2 屋面保温层 ............................................................................................ 12 
4.3 卷材防水层 ............................................................................................ 13 
5 涂膜防水屋面工程 ........................................................................................... 18 
5.1 屋面找平层 ............................................................................................ 18 
5.2 屋面保温层 ............................................................................................ 18 
5.3 涂膜防水层 ............................................................................................ 18 
6 刚性防水屋面工程 ........................................................................................... 20 
6.1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 ................................................................................. 20 
6.2 密封材料嵌缝 ........................................................................................ 21 
7 瓦屋面工程 ...................................................................................................... 22 
7.1 平 瓦 屋 面 .......................................................................................... 22 
7.2 油毡瓦屋面 ............................................................................................ 22 
7.3 金属板材屋面 ........................................................................................ 23 
8 隔热屋面工程................................................................................................... 25 
8.1 架 空 屋 面 .......................................................................................... 25 
8.2 蓄 水 屋 面 .......................................................................................... 25 
8.3 种 植 屋 面 .......................................................................................... 26 
9 细 部 构 造 .................................................................................................... 27 
10 分部工程验收................................................................................................. 29 
附录 A 屋面工程防水和保温材料的质量指标 .................................................... 31 
附录 B 现行建筑防水工程材料标准和现场抽样复验 ......................................... 36 
本规范用词说明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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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
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 屋面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
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配套
使用。 
1.0.5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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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life of waterproof layer 
屋面防水层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年限。 
2.0.2 一道防水设防 a separate waterproof barroer 
具有单独防水能力的一道防水层。 
2.0.3 分格缝 dividing joint 
在屋面找平层、刚性防水层、刚性保护层上预先留设的缝。 
2.0.4 满粘法 full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采用全部粘结的施工方法。 
2.0.5 空铺法 border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在周边一定宽度内粘结,其余部分不粘结的施工方
法。 
2.0.6 点粘法 spot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或打孔卷材与基层采用点状粘结的施工方法。 
2.0.7 条粘法 strip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采用条状粘结的施工方法。 
2.0.8 冷粘法 cold adhibiting method 
在常温下采用胶粘剂等材料进行卷材与基层、卷材与卷材间粘结的施工方法。 
2.0.9 热熔法 heat fusion method 
采用火焰加热器熔化热熔型防水卷材底层的热熔胶进行粘结的施工方法。 
2.0.10 自粘法 self-adhibiting method 
采用带有自粘胶的防水卷材进行粘结的施工方法。 
2.0.11 热风焊接法 hot air welding method 
采用热空气焊枪进行防水卷材搭接粘合的施工方法。 
2.0.12 倒置式屋面 inversion type roof 
将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上的屋面。 
2.0.13 架空屋面 elevated overhead roof 
在屋面防水层上采用薄型制品架设一定高度的空间,起到隔热作用的屋面。 
2.0.14 蓄水屋面 impounded 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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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屋面防水层上蓄一定高度的水,起到隔热作用的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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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种植屋面 planti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层上铺以种植介质,并种植植物的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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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
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 3.0.1 的要求。 
表 3.0.1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屋 面 防 水 等 级 
项目 
Ⅰ Ⅱ Ⅲ Ⅳ 
建筑物类别 
特别重要或对防
水有特殊要求的建
筑 
重要的建筑和高
层建筑 
一般的建筑 非永久性的建筑 
防水层 
合理使用年限 
25 年 15 年 10 年 5 年 
防水层 
选用材料 
宜选用合成高
分子防水卷材、高
聚物改性沥青防
水卷材、金属板
材、合成高分子防
水涂料、细石混凝
土等材料 
宜选用高聚物改
性沥青防水卷材、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
材、金属板材、合
成高分子防水涂
料、高聚物改性沥
青防水涂料、细石
混凝土、平瓦、油
毡瓦等材料 
宜选用三毡四油
沥青防水卷材、高
聚物改性沥青防水
卷材、合成高分子
防水卷材、金属板
材、高聚物改性沥
青防水涂料、合成
高分子防水涂料、
细石混凝土、平瓦、
油毡瓦等材料 
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
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
沥青防水涂料等材料 
设防要求 
三道或三道以上
防水设防 
二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3.0.2 屋面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
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详图;对屋面保温层的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3.0.3 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应编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
术措施。 
3.0.4 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
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
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5 屋面工程的防水层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
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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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
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 A、附录 B 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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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3.0.7 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对屋面已完成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 
3.0.8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防水层
完工后,不得在其上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 
3.0.9 屋面工程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细部构造、接缝、保护层等进行外
观检验,并应进行淋水或蓄水检验。 
3.0.10 屋面的保温层和防水层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施工环
境气温宜符合表 3.0.10 的要求。 
表 3.0.10           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环境气温 
项  目 施工环境气温 
粘结保温层 热沥青不低于-10℃;水泥砂浆不低于 5℃ 
沥青防水卷材 不低于 5℃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冷粘法不低于 5℃;热熔法不低于-10℃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冷粘法不低于 5℃;热风焊接法不低于-10℃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 溶剂型不低于-5℃,水溶型不低于 5℃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溶剂型不低于-5℃,水溶型不低于 5℃ 
刚性防水层 不低于 5℃ 
 
3.0.11 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 3.0.11 的要求。 
表 3.0.11          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  项  工  程 
卷材防水屋面 保温层,找平层,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 
涂膜防水屋面 保温层,找平层,涂膜防水层,细部构造 
刚性防水屋面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密封材料嵌缝,细部构造 
瓦屋面 平瓦屋面,油毡瓦屋面,金属板材屋面,细部构造 
屋面工程 
隔热屋面 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种植屋面 
 
3.0.12 屋面工程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瓦屋面和隔热屋面工程,应按
屋面面积每 100m2 抽查一处,每处 10m2,且不得少于 3 处。 
2 接缝密封防水,每 50m 应抽查一处,每处 5m,且不得少于 3 处。 
3 细部构造根据分项工程的内容,应全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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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卷材防水屋面工程  
4.1 屋面找平层  
4.1.1 本节适用于防水层基层采用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或沥青砂浆的整体找平层。 
4.1.2 找平层的厚度和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 
表 4.1.2                 找平层的厚度和技术要求 
类  别 基层种类 厚度(mm) 技术要求 
整体混凝土 15~20 
整体或板状材料保温
层 
20~25 
水泥砂浆找平层 
装配式混凝土板,松
散材料保温层 
20~30 
1:2.5~1:3(水泥:砂)
体积比,水泥强度等级不低
于 32.5级 
细石混凝土找平层 松散材料保温层 30~35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
C20 
整体混凝土 15~20 
沥青砂浆找平层 装配式混凝土板,整
体或板状材料保温层 
20~25 
1:8(沥青:砂)质量比 
 
4.1.3 找平层的基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端、侧缝应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2 板缝宽度大于 40mm 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 
3 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 
4.1.4 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 3%,采用
材料找坡宜为 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 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 200mm。 
4.1.5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
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应符合表 4.1.5 的要求。内部排水的水
落口周围,找平层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表 4.1.5                     转角处圆弧半径 
卷材种类 圆弧半径(mm) 
沥青防水卷材 100~150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50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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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找平层宜设分格缝,并嵌填密封材料。分格缝应留设在板端缝处,其纵横缝的
最大间距: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层,不宜大于 6m;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宜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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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控 项 目 
4.1.7 找平层的材料质量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计量措施。 
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水平仪(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4.1.9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均应做成圆弧形,且整齐平顺。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1.10 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应平整、压光,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得有拌合不匀、蜂窝现象。 
4.1.11 找平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1.12 找平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 5mm。 
检验方法:用 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4.2 屋面保温层  
4.2.1 本节适用于松散、板状材料或整体现浇(喷)保温层。 
4.2.2 保温层应干燥,封闭式保温层的含水率应相当于该材料在当地自然风干状态下
的平衡含水率。 
4.2.3 屋面保温层干燥有困难时,应采用排汽措施。 
4.2.4 倒置式屋面应采用吸水率小、长期浸水不腐烂的保温材料。保温层上应用混凝
土等块材、水泥砂浆或卵石做保护层;卵石保护层与保温层之间,应干铺一层无纺聚
酯纤维布做隔离层。 
4.2.5 松散材料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设松散材料保温层的基层应平整、干燥和干净。 
2 保温层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松散保温材料应分层铺设并压实,压实的程度与厚度应经试验确定。 
4 保温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雨季施工时,保温层
应采取遮盖措施。 
4.2.6 板状材料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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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板状材料保温层的基层应平整、干燥和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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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板状保温材料应紧靠在需保温的基层表面上,并应铺平垫稳。 
3 分层铺设的板块上下层接缝应相互错开;板间缝隙应采用同类材料嵌填密实。 
4 粘贴的板状保温材料应贴严、粘牢。 
4.2.7 整体现浇(喷)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膨胀蛭石、沥青膨胀珍珠岩宜用机械搅拌,并应色泽一致,无沥青团;压
实程度根据试验确定,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 
2 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应按配比准确计量,发泡厚度均匀一致。 
主 控 项 目 
4.2.8 保温材料的堆积密度或表观密度、导热系数以及板材的强度、吸水率,必须符
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4.2.9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一 般 项 目 
4.2.10 保温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松散保温材料:分层铺设,压实适当,表面平整,找坡正确。 
2 板状保温材料:紧贴(靠)基层,铺平垫稳,拼缝严密,找坡正确。 
3 整体现浇保温层:拌合均匀,分层铺设,压实适当,表面平整,找坡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11 保温层厚度的允许偏差:松散保温材料和整体现浇保温层为+10%,-5%;板状
保温材料为±5%,且不得大于 4mm。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4.2.12 当倒置式屋面保护层采用卵石铺压时,卵石应分布均匀,卵石的质(重)量应符
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按堆积密度计算其质(重)量。 
4.3 卷材防水层  
4.3.1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 I~Ⅳ级的屋面防水。 
4.3.2 卷材防水层应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或沥青防水
卷材。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接缝胶粘剂、密封材料等配套材料应与铺贴的卷材材性
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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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在坡度大于 25%的屋面上采用卷材作防水层时,应采取固定措施。固定点应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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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严密。 
4.3.4 铺设屋面隔汽层和防水层前,基层必须干净、干燥。 
干燥程度的简易检验方法,是将 1m2 卷材平坦地干铺在找平层上,静置 3~4h 后
掀开检查,找平层覆盖部位与卷材上未见水印即可铺设。 
4.3.5 卷材铺贴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坡度小于 3%时,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 
2 屋面坡度在 3%~15%时,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3 屋面坡度大于 15%或屋面受震动时,沥青防水卷材应垂直屋脊铺贴,高聚物改
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4 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4.3.6 卷材厚度选用应符合表 4.3.6 的规定。 
表 4.3.6                    卷材厚度选用表 
屋面防水 
等    级 
设防道数 
合成高分子防水 
卷         材 
高聚物改性沥 
青防水卷材 
沥青防水 
卷    材 
Ⅰ级 
三道或三道以 
上设防 
不应小于 1.5mm 不应小于 3mm — 
Ⅱ级 二道设防 不应小于 1.2mm 不应小于 3mm — 
Ⅲ级 一道设防 不应小于 1.2mm 不应小于 4mm 三毡四油 
Ⅳ级 一道设防 — — 二毡三油 
 
4.3.7 铺贴卷材采用搭接法时,上下层及相邻两幅卷材的搭接缝应错开。各种卷材搭
接宽度应符合表 4.3.7 的要求。 
表 4.3.7                   卷材搭接宽度(mm) 
短 边 搭 接 长 边 搭 接 铺贴方法 
卷材种类 满粘法 空铺、点粘、条粘法 满粘法 空铺、点粘、条粘法 
沥青防水卷材 100 150 70 100 
高聚物改性沥青 
防  水  卷  材 
80 100 80 100 
胶粘剂 80 100 80 100 
胶粘带 50 60 50 60 
单缝焊 60,有效焊接宽度不小于 25 
合成 
高分 
子防 
水卷 
材 双缝焊 80,有效焊接宽度 10×2+空腔宽 
 
4.3.8 冷粘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粘剂涂刷应均匀,不露底,不堆积。 
2 根据胶粘剂的性能,应控制胶粘剂涂刷与卷材铺贴的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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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铺贴的卷材下面的空气应排尽,并辊压粘结牢固。 
4 铺贴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 
5 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宽度不应小于 10mm。 
4.3.9 热熔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焰加热器加热卷材应均匀,不得过分加热或烧穿卷材;厚度小于 3mm 的高
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严禁采用热熔法施工。 
2 卷材表面热熔后应立即滚铺卷材,卷材下面的空气应排尽,并辊压粘结牢固,
不得空鼓。 
3 卷材接缝部位必须溢出热熔的改性沥青胶。 
4 铺贴的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 
4.3.10 自粘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贴卷材前基层表面应均匀涂刷基层处理剂,干燥后应及时铺贴卷材。 
2 铺贴卷材时,应将自粘胶底面的隔离纸全部撕净。 
3 卷材下面的空气应排尽,并辊压粘结牢固。 
4 铺贴的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搭接部位宜采用热
风加热,随即粘贴牢固。 
5 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宽度不应小于 10mm。 
4.3.11 卷材热风焊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前卷材的铺设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 
2 卷材的焊接面应清扫干净,无水滴、油污及附着物。 
3 焊接时应先焊长边搭接缝,后焊短边搭接缝。 
4 控制热风加热温度和时间,焊接处不得有漏焊、跳焊、焊焦或焊接不牢现象。 
5 焊接时不得损害非焊接部位的卷材。 
4.3.12 沥青玛 脂的配制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制沥青玛 脂的配合比应视使用条件、坡度和当地历年极端最高气温,并根
据所用的材料经试验确定;施工中应按确定的配合比严格配料,每工作班应检查软化
点和柔韧性。 
2 热沥青玛 脂的加热温度不应高于 240℃,使用温度不应低于 190℃。 
3 冷沥青玛 脂使用时应搅匀,稠度太大时可加少量溶剂稀释搅匀。 
4 沥青玛 脂应涂刮均匀,不得过厚或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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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结层厚度:热沥青玛 脂宜为 1~1.5mm,冷沥青玛 脂宜为 0.5~1mm; 
面层厚度:热沥青玛 脂宜为 2~3mm,冷沥青玛 脂宜为 1~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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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 天沟、檐沟、檐口、泛水和立面卷材收头的端部应裁齐,塞入预留凹槽内,
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最大钉距不应大于 900mm,并用密封材料嵌填封严。 
4.3.14 卷材防水层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做好成品保护。保护层的施工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绿豆砂应清洁、预热、铺撒均匀,并使其与沥青玛 脂粘结牢固,不得残留未
粘结的绿豆砂。 
2 云母或蛭石保护层不得有粉料,撒铺应均匀,不得露底,多余的云母或蛭石应
清除。 
3 水泥砂浆保护层的表面应抹平压光,并设表面分格缝,分格面积宜为 1m2。 
4 块体材料保护层应留设分格缝,分格面积不宜大于 100m2,分格缝宽度不宜小
于 20mm。 
5 细石混凝土保护层,混凝土应密实,表面抹平压光,并留设分格缝,分格面积
不大于 36m2。 
6 浅色涂料保护层应与卷材粘结牢固,厚薄均匀,不得漏涂。 
7 水泥砂浆、块材或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与防水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 
8 刚性保护层与女儿墙、山墙之间应预留宽度为 30mm 的缝隙,并用密封材料嵌
填严密。 
主 控 项 目 
4.3.15 卷材防水层所用卷材及其配套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4.3.16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4.3.17 卷材防水层在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
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 般 项 目 
4.3.18 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焊)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和鼓泡等
缺陷;防水层的收头应与基层粘结并固定牢固,缝口封严,不得翘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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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9 卷材防水层上的撒布材料和浅色涂料保护层应铺撒或涂刷均匀,粘结牢固;
水泥砂浆、块材或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与卷材防水层间应设置隔离层;刚性保护层的分
格缝留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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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20 排汽屋面的排汽道应纵横贯通,不得堵塞。排汽管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封闭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21 卷材的铺贴方向应正确,卷材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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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涂膜防水屋面工程  
5.1 屋面找平层  
涂膜防水屋面找平层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 4.1 节的规定。 
5.2 屋面保温层  
涂膜防水屋面保温层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 4.2 节的规定。 
5.3 涂膜防水层  
5.3.1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Ⅰ~Ⅳ级屋面防水。 
5.3.2 防水涂料应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5.3.3 防水涂膜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膜应根据防水涂料的品种分层分遍涂布,不得一次涂成。 
2 应待先涂的涂层干燥成膜后,方可涂后一遍涂料。 
3 需铺设胎体增强材料时,屋面坡度小于 15%时可平行屋脊铺设,屋面坡度大于
15%时应垂直于屋脊铺设。 
4 胎体长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50mm,短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70mm。 
5 采用二层胎体增强材料时,上下层不得相互垂直铺设,搭接缝应错开,其间距
不应小于幅宽的 1/3。 
5.3.4 涂膜厚度选用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 
表 5.3.4                    涂膜厚度选用表 
屋面防水等级 设防道数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Ⅰ级 三道或三道以上设防 — 不应少于 1.5mm 
Ⅱ级 二道设防 不应小于 3mm 不应小于 1.5mm 
Ⅲ级 一道设防 不应小于 3mm 不应小于 2mm 
Ⅳ级 一道设防 不应小于 2mm — 
 
5.3.5 屋面基层的干燥程度应视所用涂料特性确定。当采用溶剂型涂料时,屋面基层
应干燥。 
5.3.6 多组份涂料应按配合比准确计量,搅拌均匀,并应根据有效时间确定使用量。 
5.3.7 天沟、檐沟、檐口、泛水和立面涂膜防水层的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或
用密封材料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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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涂膜防水层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做好成品保护。保护层的施工应符合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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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第 4.3.14 条的规定。 
主 控 项 目 
5.3.9 防水涂料和胎体增强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5.3.11 涂膜防水层在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
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 般 项 目 
5.3.12 涂膜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 80%。 
检验方法:针测法或取样量测。 
5.3.13 涂膜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无流淌、皱折、鼓泡、
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14 涂膜防水层上的撒布材料或浅色涂料保护层应铺撒或涂刷均匀,粘结牢固;
水泥砂浆、块材或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与涂膜防水层间应设置隔离层;刚性保护层的分
格缝留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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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刚性防水屋面工程  
6.1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  
6.1.1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Ⅰ~Ⅲ级的屋面防水;不适用于设有松散材料保温层的
屋面以及受较大震动或冲击的和坡度大于 15%的建筑屋面。 
6.1.2 细石混凝土不得使用火山灰质水泥;当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时,应采用减少泌
水性的措施。粗骨料含泥量不应大于 1%,细骨料含泥量不应大于 2%。 
混凝土水灰比不应大于 0.55;每立方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得少于 330kg;含砂率
宜为 35%~40%;灰砂比宜为 1:2~1:2.5;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6.1.3 混凝土中掺加膨胀剂、减水剂、防水剂等外加剂时,应按配合比准确计量,投
料顺序得当,并应用机械搅拌,机械振捣。 
6.1.4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
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其纵横间距不宜大于 6m。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6.1.5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40mm,并应配置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
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 
6.1.6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均应做柔性密封处理;细
石混凝土防水层与基层间宜设置隔离层。 
主 控 项 目 
6.1.7 细石混凝土的原材料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6.1.9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在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
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 般 项 目 
6.1.10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应表面平整、压实抹光,不得有裂缝、起壳、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1.11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和钢筋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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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细石混凝土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6.1.13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 5mm。 
检验方法:用 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6.2 密封材料嵌缝  
6.2.1 本节适用于刚性防水屋面分格缝以及天沟、檐沟、泛水、变形缝等细部构造的
密封处理。 
6.2.2 密封防水部位的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层应牢固,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蜂窝、麻面、起皮和起砂现象。 
2 嵌填密封材料的基层应干净、干燥。 
6.2.3 密封防水处理连接部位的基层,应涂刷与密封材料相配套的基层处理剂。基层
处理剂应配比准确,搅拌均匀。采用多组份基层处理剂时,应根据有效时间确定使用
量。 
6.2.4 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底部应填放背衬材料,外露的密封材料上应设置保护层,其
宽度不应小于 200mm。 
6.2.5 密封材料嵌填完成后不得碰损及污染,固化前不得踩踏。 
主 控 项 目 
6.2.6 密封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配合比和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6.2.8 嵌填密封材料的基层应牢固、干净、干燥,表面应平整、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9 密封防水接缝宽度的允许偏差为±10%,接缝深度为宽度的 0.5~0.7 倍。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2.10 嵌填的密封材料表面应平滑,缝边应顺直,无凹凸不平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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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瓦屋面工程  
7.1 平  瓦  屋  面  
7.1.1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Ⅱ、Ⅲ级以及坡度不小于 20%的屋面。 
7.1.2 平瓦屋面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天沟、檐沟的防
水层,应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沥青防水卷材、金属
板材或塑料板材等材料铺设。 
7.1.3 平瓦屋面的有关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脊瓦在两坡面瓦上的搭盖宽度,每边不小于 40mm。 
2 瓦伸入天沟、檐沟的长度为 50~70mm。 
3 天沟、檐沟的防水层伸入瓦内宽度不小于 150mm。 
4 瓦头挑出封檐板的长度为 50~70mm。 
5 突出屋面的墙或烟囱的侧面瓦伸入泛水宽度不小于 50mm。 
主 控 项 目 
7.1.4 平瓦及其脊瓦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 
7.1.5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 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
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 
一 般 项 目 
7.1.6 挂瓦条应分档均匀,铺钉平整、牢固;瓦面平整,行列整齐,搭接紧密,檐口
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1.7 脊瓦应搭盖正确,间距均匀,封固严密;屋脊和斜脊应顺直,无起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或手扳检查。 
7.1.8 泛水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顺直整齐,结合严密,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雨后或淋水检验。 
7.2 油毡瓦屋面  
7.2.1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Ⅱ、Ⅲ级以及坡度不小于 20%的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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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油毡瓦屋面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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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油毡瓦的基层应牢固平整。如为混凝土基层,油毡瓦应用专用水泥钢钉与冷沥
青玛 脂粘结固定在混凝土基层上;如为木基层,铺瓦前应在木基层上铺设一层沥青
防水卷材垫毡,用油毡钉铺钉,钉帽应盖在垫毡下面。 
7.2.4 油毡瓦屋面的有关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脊瓦与两坡面油毡瓦搭盖宽度每边不小于 100mm。 
2 脊瓦与脊瓦的压盖面不小于脊瓦面积的 1/2。 
3 油毡瓦在屋面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铺贴高度不小于 250mm。 
主 控 项 目 
7.2.5 油毡瓦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7.2.6 油毡瓦所用固定钉必须钉平、钉牢,严禁钉帽外露油毡瓦表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7.2.7 油毡瓦的铺设方法应正确;油毡瓦之间的对缝,上下层不得重合。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8 油毡瓦应与基层紧贴,瓦面平整,檐口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9 泛水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顺直整齐,结合严密,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雨后或淋水检验。 
7.3 金属板材屋面  
7.3.1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Ⅰ~Ⅲ级的屋面。 
7.3.2 金属板材屋面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两板间应放
置通长密封条;螺栓拧紧后,两板的搭接口处应用密封材料封严。 
7.3.3 压型板应采用带防水垫圈的镀锌螺栓(螺钉)固定,固定点应设在波峰上。所有
外露的螺栓(螺钉),均应涂抹密封材料保护。 
7.3.4 压型板屋面的有关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型板的横向搭接不小于一个波,纵向搭接不小于 200mm。 
2 压型板挑出墙面的长度不小于 200mm。 
3 压型板伸入檐沟内的长度不小于 150mm。 
4 压型板与泛水的搭接宽度不小于 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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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金属板材及辅助材料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7.3.6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雨后或淋水检验。 
一 般 项 目 
7.3.7 金属板材屋面应安装平整,固定方法正确,密封完整;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
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7.3.8 金属板材屋面的檐口线、泛水段应顺直,无起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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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隔热屋面工程  
8.1 架  空  屋  面  
8.1.1 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宽度或坡度大小的变化确定。如设计无要求,一
般以 100~300mm 为宜。当屋面宽度大于 10m 时,应设置通风屋脊。 
8.1.2 架空隔热制品支座底面的卷材、涂膜防水层上应采取加强措施,操作时不得损
坏已完工的防水层。 
8.1.3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上人屋面的粘土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上人屋面的粘土砖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 MU10。 
2 混凝土板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板内宜加放钢丝网片。 
主 控 项 目 
8.1.4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构件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一 般 项 目 
8.1.5 架空隔热制品的铺设应平整、稳固,缝隙勾填应密实;架空隔热制品距山墙或
女儿墙不得小于 250mm,架空层中不得堵塞,架空高度及变形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8.1.6 相邻两块制品的高低差不得大于 3mm。 
检验方法:用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8.2 蓄  水  屋  面  
8.2.1 蓄水屋面应采用刚性防水层或在卷材、涂膜防水层上面再做刚性防水层,防水
层应采用耐腐蚀、耐霉烂、耐穿刺性能好的材料。 
8.2.2 蓄水屋面应划分为若干蓄水区,每区的边长不宜大于 10m,在变形缝的两侧应
分成两个互不连通的蓄水区;长度超过 40m 的蓄水屋面应做横向伸缩缝一道。蓄水屋
面应设置人行通道。 
8.2.3 蓄水屋面所设排水管、溢水口和给水管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装完毕。 
8.2.4 每个蓄水区的防水混凝土应一次浇筑完毕,不得留施工缝。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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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蓄水屋面上设置的溢水口、过水孔、排水管、溢水管,其大小、位置、标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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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8.2.6 蓄水屋面防水层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蓄水至规定高度观察检查。 
8.3 种  植  屋  面  
8.3.1 种植屋面的防水层应采用耐腐蚀、耐霉烂、耐穿刺性能好的材料。 
8.3.2 种植屋面采用卷材防水层时,上部应设置细石混凝土保护层。 
8.3.3 种植屋面应有 1%~3%的坡度。种植屋面四周应设挡墙,挡墙下部应设泄水孔,
孔内侧放置疏水粗细骨料。 
8.3.4 种植覆盖层的施工应避免损坏防水层;覆盖材料的厚度、质(重)量应符合设计
要求。 
主 控 项 目 
8.3.5 种植屋面挡墙泄水孔的留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堵塞。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8.3.6 种植屋面防水层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蓄水至规定高度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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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细  部  构  造  
9.0.1 本节适用于屋面的天沟、檐沟、檐口、泛水、水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
等防水构造。 
9.0.2 用于细部构造处理的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和密封材料的质量,均应符合本规范
有关规定的要求。 
9.0.3 卷材或涂膜防水层在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泛水、阴阳角等部位,应增加
卷材或涂膜附加层。 
9.0.4 天沟、檐沟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沟内附加层在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宜空铺,空铺的宽度不应小于 200mm。 
2 卷材防水层应由沟底翻上至沟外檐顶部,卷材收头应用水泥钉固定,并用密封
材料封严。 
3 涂膜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或用密封材料封严。 
4 在天沟、檐沟与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交接处,应留凹槽并用密封材料嵌填严密。 
9.0.5 檐口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铺贴檐口 800mm 范围内的卷材应采取满粘法。 
2 卷材收头应压入凹槽,采用金属压条钉压,并用密封材料封口。 
3 涂膜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或用密封材料封严。 
4 檐口下端应抹出鹰嘴和滴水槽。 
9.0.6 女儿墙泛水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铺贴泛水处的卷材应采取满粘法。 
2 砖墙上的卷材收头可直接铺压在女儿墙压顶下,压顶应做防水处理;也可压入
砖墙凹槽内固定密封,凹槽距屋面找平层不应小于 250mm,凹槽上部的墙体应做防水
处理。 
3 涂膜防水层应直接涂刷至女儿墙的压顶下,收头处理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封
严,压顶应做防水处理。 
4 混凝土墙上的卷材收头应采用金属压条钉压,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9.0.7 水落口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落口杯上口的标高应设置在沟底的最低处。 
2 防水层贴入水落口杯内不应小于 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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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落口周围直径 500mm 范围内的坡度不应小于 5%,并采用防水涂料或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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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涂封,其厚度不应小于 2mm。 
4 水落口杯与基层接触处应留宽 20mm、深 20mm 凹槽,并嵌填密封材料。 
9.0.8 变形缝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形缝的泛水高度不应小于 250mm。 
2 防水层应铺贴到变形缝两侧砌体的上部。 
3 变形缝内应填充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上部填放衬垫材料,并用卷材封盖。 
4 变形缝顶部应加扣混凝土或金属盖板,混凝土盖板的接缝应用密封材料嵌填。 
9.0.9 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根部直径 500mm 范围内,找平层应抹出高度不小于 30mm 的圆台。 
2 管道周围与找平层或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之间,应预留 20mm×20mm 的凹槽,
并用密封材料嵌填严密。 
3 管道根部四周应增设附加层,宽度和高度均不应小于 300mm。 
4 管道上的防水层收头处应用金属箍紧固,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主 控 项 目 
9.0.10 天沟、檐沟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水平仪(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9.0.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
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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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分部工程验收  
10.0.1 屋面工程施工应按工序或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应符
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 
10.0.2 屋面工程验收的文件和记录应按表 10.0.2 要求执行。 
表 10.0.2              屋面工程验收的文件和记录 
序号 项  目 文 件 和 记 录 
1 防水设计 设计图纸及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材料代用核定单 
2 施工方案 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 
3 技术交底记录 施工操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4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 
5 中间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检验记录、
淋水或蓄水检验记录 
6 施工日志 逐日施工情况 
7 工程检验记录 抽样质量检验及观察检查 
8 其他技术资料 事故处理报告、技术总结 
 
10.0.3 屋面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卷材、涂膜防水层的基层。 
2 密封防水处理部位。 
3 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细部做法。 
4 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和附加层。 
5 刚性保护层与卷材、涂膜防水层之间设置的隔离层。 
10.0.4 屋面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 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3 找平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4 保温层的厚度、含水率和表观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正确,接缝严密,不得有
皱折、鼓泡和翘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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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无裂纹、皱折、流淌、鼓泡和露胎体
现象。 
8 刚性防水层表面应平整、压光,不起砂,不起皮,不开裂。分格缝应平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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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正确。 
9 嵌缝密封材料应与两侧基层粘牢,密封部位光滑、平直,不得有开裂、鼓泡、
下塌现象。 
10 平瓦屋面的基层应平整、牢固,瓦片排列整齐、平直,搭接合理,接缝严密,
不得有残缺瓦片。 
10.0.5 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 2h 后进
行。有可能作蓄水检验的屋面,其蓄水时间不应少于 24h。 
10.0.6 屋面工程验收后,应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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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屋面工程防水和保温材料的质量指标  
A.0.1 防水卷材的质量指标 
1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和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1-1.1 和表
A.0.1-1.2 的要求。 
表 A.0.1-1.1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外观质量 
项  目 质 量 要 求 
孔洞、缺边、裂口 不允许 
边缘不整齐 不超过 10mm 
胎体露白、未浸透 不允许 
撒布材料粒度、颜色 均匀 
每卷卷材的接头 
不超过 1 处,较短的一段不应小于 1000mm,接头处应加长
150mm 
 
表 A.0.1-1.2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物理性能 
性 能 要 求 
项  目 
聚酯毡胎体 玻纤胎体 聚乙烯胎体 
拉力(N/50mm) ≥450 
纵向≥350, 
横向≥250 
≥100 
延伸率(%) 最大拉力时,≥30 — 断裂时,≥200 
耐热度(℃,2h) 
SBS 卷材 90,APP 卷材 110,无滑动、流
淌、滴落 
PEE卷材90,无流淌、
起泡 
低温柔度(℃) 
SBS 卷材—18,APP 卷材—5,PEE 卷材—10。 
3mm 厚 r=15mm;4mm 厚 r=25mm;3s 弯 180°,无裂纹 
压力(MPa) ≥0.3 ≥0.2 ≥0.3 
不透 
水性 
保持时间 
(min) 
≥30 
注:SBS——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APP——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PEE——改性沥
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2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和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1-2.1 和表 A.0.1-2.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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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1-2.1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外观质量 
项  目 质  量  要  求 
折痕 每卷不超过 2 处,总长度不超过 20mm 
杂质 大于 0.5mm 颗粒不允许,每 1m2 不超过 9mm2 
胶块 每卷不超过 6 处,每处面积不大于 4mm2 
凹痕 
每卷不超过 6 处,深度不超过本身厚度的 30%;树脂类深度不超
过 15% 
每卷卷材的接头 
橡胶类每 20m 不超过 1 处,较短的一段不应小于 3000mm ,接头
处应加长 150mm;树脂类 20m 长度内不允许有接头 
 
表 A.0.1-2.2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物理性能 
性 能 要 求 
项  目 
硫化橡胶类 非硫化橡胶类 树脂类 纤维增强类 
断裂拉伸强度(MPa) ≥6 ≥3 ≥10 ≥9 
扯断伸长率(%) ≥400 ≥200 ≥200 ≥10 
低温弯折(℃) -30 -20 -20 -20 
压力(MPa) ≥0.3 ≥0.2 ≥0.3 ≥0.3 
不透水性 
保持时间(min) ≥30 
加热收缩率(%) <1.2 <2.0 <2.0 <1.0 
断裂拉伸强度 ≥80% 热老化保持率 
(88℃,168h) 扯断伸长率 ≥70% 
 
3 沥青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和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1-3.1 和表 A.0.1-3.2 的要
求。 
表 A.0.1-3.1            沥青防水卷材外观质量 
项 目 质 量 要 求 
孔洞、硌伤 不允许 
露胎、涂盖不匀 不允许 
折纹、皱折 距卷芯 1000mm 以外,长度不大于 100mm 
裂纹 距卷芯 1000mm 以外,长度不大于 10mm 
裂口、缺边 
边缘裂口小于 20mm;缺边长度小于 50mm,深
度小于 20mm 
每卷卷材的接头 
不超过 1 处,较短的一段不应小于 2500mm ,接
头处应加长 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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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1-3.2             沥青防水卷材物理性能 
性 能 要 求 
项  目 
350 号 500 号 
纵向拉力(25±2℃)(N) ≥340 ≥440 
耐热度(85±2℃,2h) 不流淌,无集中性气泡 
柔度(18±2℃) 绕φ20mm 圆棒无裂纹 绕φ25mm 圆棒无裂纹 
压力(MPa) ≥0.10 ≥0.15 
不透水性 
保持时间(min) ≥30 ≥30 
 
4 卷材胶粘剂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性沥青胶粘剂的粘结剥离强度不应小于 8N/10mm。 
2)合成高分子胶粘剂的粘结剥离强度不应小于 15N/10mm,浸水 168h 后的保持
率不应小于 70%。 
3)双面胶粘带剥离状态下的粘合性不应小于 10N/25mm,浸水 168h 后的保持率
不应小于 70%。 
A.0.2 防水涂料的质量指标 
1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2-1 的要求。 
表 A.0.2-1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物理性能 
项  目 性 能 要 求 
固体含量(%) ≥43 
耐热度(80℃,5h) 无流淌、起泡和滑动 
柔性(-10℃) 3mm 厚,绕φ20mm 圆棒无裂纹、断裂 
压力(MPa) ≥0.1 
不透水性 
保持时间(min) ≥30 
延伸(20±2℃拉伸,mm) ≥4.5 
 
2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2-2 的要求。 
表 A.0.2-2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物理性能 
性 能 要 求 
项  目 
反应固化型 挥发固化型 聚合物水泥涂料 
固体含量(%) ≥94 ≥65 ≥65 
拉伸强度(MPa) ≥1.65 ≥1.5 ≥1.2 
断裂延伸率(%) ≥350 ≥300 ≥200 
柔性(℃) -30,弯折无裂纹 -20,弯折无裂纹 
-10,绕φ10mm 棒无
裂纹 
压力(MPa) ≥0.3 不透 
水性 保持时间(min)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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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胎体增强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表 A.0.2-3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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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2-3             胎体增强材料质量要求 
质 量 要 求 
项  目 
聚酯无纺布 化纤无纺布 玻纤网布 
外  观 均匀,无团状,平整无折皱 
纵向 ≥150 ≥45 ≥90 拉     力 
(N/50mm) 横向 ≥100 ≥35 ≥50 
纵向 ≥10 ≥20 ≥3 
延伸率(%) 
横向 ≥20 ≥25 ≥3 
 
A.0.3 密封材料的质量指标 
1 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3-1 的要求。 
表 A.0.3-1          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物理性能 
性 能 要 求 
项  目 
Ⅰ Ⅱ 
温  度(℃) 70 80 
耐 热 度 
下垂值(mm) ≤4.0 
温  度(℃) -20 -10 
低温柔性 
粘结状态 无裂纹和剥离现象 
拉伸粘结性      (%) ≥125 
浸水后拉伸粘结性(%) ≥125 
挥 发 性        (%) ≤2.8 
施 工 度(mm) ≥22.0 ≥20.0 
注: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按耐热度和低温柔性分为Ⅰ类和Ⅱ类。 
 
2 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 A.0.3-2 的要求。 
表 A.0.3-2          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物理性能 
性 能 要 求 
项   目 
弹性体密封材料 塑性体密封材料 
拉伸强度(MPa) ≥0.2 ≥0.02 
拉伸粘结性 
延  伸  率(%) ≥200 ≥250 
柔   性(℃) -30,无裂纹 -20,无裂纹 
拉伸-压缩率(%) ≥±20 ≥±10 拉伸-压缩 
循环性能 粘结和内聚破坏面积(%) ≤25 
 
A.0.4 保温材料的质量指标 
1 松散保温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表 A.0.4-1 的要求。 
表 A.0.4-1                松散保温材料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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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膨胀蛭石 膨胀珍珠岩 
粒    径 3~15mm ≥0.15mm,<0.15mm 的含量不大于 8% 
堆积密度 ≤300kg/m3 ≤120kg/m3 
导热系数 ≤0.14W/(m·K) ≤0.07W/(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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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板状保温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表 A.0.4-2 的要求。 
表 A.0.4-2            板状保温材料质量要求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类 
项   目 
挤压 模压 
硬质聚氨 
酯泡沫 
塑料 
泡沫玻璃 
微孔混凝 
土类 
膨胀蛭石 
(珍珠岩) 
制品 
表观密度(kg/m3) ≥32 15~30 ≥30 ≥150 500~700 300~800 
导热系数 
[W/(m·K)] 
≤0.03 ≤0.041 ≤0.027 ≤0.062 ≤0.22 ≤0.26 
抗压强度(MPa) — — — ≥0.4 ≥0.4 ≥0.3 
在 10%形变下的 
压缩应力(MPa) 
≥0.15 ≥0.06 ≥0.15 — — — 
70℃,48h 后尺寸 
变化率(%) 
≤2.0 ≤5.0 ≤5.0 ≤0.5 — — 
吸水率(V/V,%) ≤1.5 ≤6 ≤3 ≤0.5 — — 
外观质量 板的外形基本平整,无严重凹凸不平;厚度允许偏差为 5%,且不大于 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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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现行建筑防水工程材料标准和  
现场抽样复验  
B.0.1 现行建筑防水工程材料标准应按表 B.0.1 的规定选用。 
表 B.0.1            现行建筑防水工程材料标准 
类  别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号 
沥 青 和 
改性沥青 
防水卷材 
1.石油沥青纸胎油毡、油纸 
2.石油沥青玻璃纤维胎油毡 
3.石油沥青玻璃布胎油毡 
4.铝箔面油毡 
5.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6.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7.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 
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9.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 326—89 
GB/T 14686—93 
JC/T 84-1996 
JC/T 504—1992(1996) 
JC/T 633—1996 
JC/T 690—1998 
JC/T 840—1999 
GB 18242—2000 
GB 18243—2000 
高 分 子 
防水卷材 
1.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2.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 
3.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防水卷材 
4.三元丁橡胶防水卷材 
5.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一部分片材) 
GB 12952—91 
GB 12953—91 
JC/T 684—1997 
JC/T 645—1996 
GB 18173.1—2000 
防水涂料 
1.聚氨酯防水涂料 
2.溶剂型橡胶沥青防水涂料 
3.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 
4.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JC/T 500—1992(1996) 
JC/T 852—1999 
JC/T 864—2000 
JC/T 894—2001 
密封材料 
1.建筑石油沥青 
2.聚氨酯建筑密封膏 
3.聚硫建筑密封膏 
4.丙烯酸建筑密封膏 
5.建筑防水沥青嵌缝油膏 
6.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 
7.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GB 494—85 
JC/T 482—1992(1996) 
JC/T 483—1992(1996) 
JC/T 484—1992(1996) 
JC/T 207—1996 
JC/T 798—1997 
GB 16776—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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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类  别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号 
刚    性 
防水材料 
1.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2.混凝土膨胀剂 
3.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JC 474—92 (1999) 
JC 476—92(1998) 
GB 18445—2001 
防水材料 
试验方法 
1.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2.建筑胶粘剂通用试验方法 
3.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4.建筑防水涂料试验方法 
5.建筑防水材料老化试验方法 
GB 328—89 
GB/T 12954—91 
GB/T 13477—92 
GB/T 16777—1997 
GB/T 18244—2000 
瓦 
1.油毡瓦 
2.烧结瓦 
3.混凝土平瓦 
JC/T 503—1992(1996) 
JC 709—1998 
JC 746—1999 
 
B.0.2 建筑防水工程材料现场抽样复验应符合表 B.0.2 的规定。 
表 B.0.2         建筑防水工程材料现场抽样复验项目 
序 材料名称 现场抽样数量 外观质量检验 物理性能检验 
1 
沥    青 
防水卷材 
大于 1000 卷抽 5
卷,每 500~1000 卷抽 4
卷,100~499 卷抽 3 卷,
100 卷以下抽 2 卷,进行
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
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
的卷材中,任取一卷作物
理性能检验 
孔洞、硌伤、露胎、
涂盖不匀,折纹、皱折,
裂纹,裂口、缺边,每卷
卷材的接头 
纵向拉力,耐热度,
柔度,不透水性 
2 
高 聚 物 
改性沥青 
防水卷材 
同 1 
孔洞、缺边、裂口,
边缘不整齐,胎体露白、
未浸透,撒布材料粒度、
颜色,每卷卷材的接头 
拉力,最大拉力时延
伸率,耐热度,低温柔度,
不透水性 
3 
合    成 
高 分 子 
防水卷材 
同 1 
折痕,杂质,胶块,
凹痕,每卷卷材的接头 
断裂拉伸强度,扯断
伸长率,低温弯折,不透
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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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 材料名称 现场抽样数量 外观质量检验 物理性能检验 
4 石油沥青 同一批至少抽一次 — 
针入度,延度,软化
点 
5 
沥    青 
玛  脂 
每工作班至少抽一
次 
— 
耐热度,柔韧性,粘
结力 
6 
高 聚 物 
改性沥青 
防水涂料 
每 10t 为一批,不足
10t 按一批抽样 
包装完好无损,且标
明涂料名称、生产日期、
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
无沉淀、凝胶、分层 
固含量,耐热度,柔
性,不透水性,延伸 
7 
合    成 
高 分 子 
防水涂料 
同 6 
包装完好无损,且标
明涂料名称、生产日期、
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 
固体含量,拉伸强
度,断裂延伸率,柔性,
不透水性 
8 
胎   体 
增强材料 
每 3000m2 为一批,
不足 3000m2 按一批抽样 
均匀,无团状,平整,
无折皱 
拉力,延伸率 
9 
改    性 
石油沥青 
密封材料 
每 2t 为一批,不足
2t 按一批抽样 
黑色均匀膏状,无结
块和未浸透的填料 
耐热度,低温柔性,
拉伸粘结性,施工度 
10 
合    成 
高 分 子 
密封材料 
每 1t 为一批,不足
1t 按一批抽样 
均匀膏状物,无结
皮、凝胶或不易分散的固
体团状 
拉伸粘结性,柔性 
11 平    瓦 同一批至少抽一次 
边缘整齐,表面光
滑,不得有分层、裂纹、
露砂 
— 
12 油 毡 瓦 同一批至少抽一次 
边缘整齐,切槽清
晰,厚薄均匀,表面无孔
洞、硌伤、裂纹、折皱及
起泡 
耐热度,柔度 
13 金属板材 同一批至少抽一次 
边缘整齐,表面光
滑,色泽均勺,外形规则,
不得有扭翘、脱膜、锈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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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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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08—2002 
 
 
地 下 防 水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Underground Waterproof 
 
 
 
 
 
 
 
 
 
 
 
 
 
 
 
 
 
 
 
 
 
2002—03—15  发布                                2002—04—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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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 下 防 水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8— 2002  
 
 
主编部门: 山 西 省 建 设 厅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0 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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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下防水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61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地下防
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50208—2002,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1.9、4.2.8、
4.5.5、5.1.10、6.1.8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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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山西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具体由山西建筑
工程(集团)总公司会同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等单位共同编制的《地下防水工程质
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已于 2000 年 12 月经全国审查会议通过,并以建设
部建标[2002]61 号文批准,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下建筑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
防水工程、排水工程、注浆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 
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具体解释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在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
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交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地址:山西太原市新建路 35 号,邮政编码:030002),以供
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参编单位: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冶金建筑研究总院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地铁运营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 
哈尔滨雪佳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哈成德 朱忠厚 冀文政 雷志梁 
王向波 张玉玲 朱祖熹 薛绍祖 
张文华 王存孝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上海隧道工程公司防水材料厂、山西丽华涂料有限公
司的大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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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6 
2 术   语 ....................................................................................... 7 
3 基 本 规 定................................................................................. 8 
4 地下建筑防水工程 ...................................................................... 11 
4.1 防 水 混 凝 土 ........................................................................11 
4.2 水泥砂浆防水层 ........................................................................13 
4.3 卷 材 防 水 层 ........................................................................14 
4.4 涂 料 防 水 层 ........................................................................16 
4.5 塑料板防水层 ............................................................................18 
4.6 金属板防水层 ............................................................................19 
4.7 细 部 构 造 ..............................................................................19 
5 特殊施工法防水工程 ................................................................... 23 
5.1 锚 喷 支 护 ..............................................................................23 
5.2 地 下 连 续 墙 ........................................................................24 
5.3 复 合 式 衬 砌 ........................................................................25 
5.4 盾 构 法 隧 道 ........................................................................26 
6 排 水 工 程............................................................................... 29 
6.1 渗排水、盲沟排水 ....................................................................29 
6.2 隧道、坑道排水 ........................................................................30 
7 注 浆 工 程............................................................................... 32 
7.1 预注浆、后注浆 ........................................................................32 
7.2 衬砌裂缝注浆 ............................................................................33 
8 子分部工程验收.......................................................................... 35 
附录 A 地下工程防水材料的质量指标 ............................................. 37 
附录 B 现行建筑防水工程材料标准和现场抽样复验 ........................ 43 
附录 C 地下防水工程渗漏水调查与量测方法 .................................. 45 
本规范用词说明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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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下建筑工程、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地下铁道等防水工程质
量的验收。 
1.0.3 地下防水工程中所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
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配
套使用。 
1.0.5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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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地下防水工程 underground waterproof engineering 
指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防护工程、隧道及地下铁道等建(构)筑物,进行
防水设计、防水施工和维护管理等各项技术工作的工程实体。 
2.0.2 防水等级 grade of waterproof 
根据地下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所确定结构允许渗漏水量的等
级标准。 
2.0.3 刚性防水层 rigid waterproof layer 
采用较高强度和无延伸能力的防水材料,如防水砂浆、防水混凝土所构成的防
水层。 
2.0.4 柔性防水层 flexible waterproof layer 
采用具有一定柔韧性和较大延伸率的防水材料,如防水卷材、有机防水涂料构
成的防水层。 
2.0.5 初期支护 primary linning 
用矿山法进行暗挖法施工后,在岩体上喷射或浇筑防水混凝土所构成的第一次
衬砌。 
2.0.6 盾构法隧道 shield tunnelling method 
采用盾构掘进机进行开挖,钢筋混凝土管片作为衬砌支护的隧道暗挖施工法。 
2.0.7 土工合成材料 geosynthetics 
指工程建设中应用的土工织物、土工膜、土工复合材料、土工特种材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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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 4 级,各级标准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 
表 3.0.1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 
防水等级 标  准 
1 级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2 级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工业与民用建筑: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 1‰,单个湿渍面积不大
于 0.1m2,任意 100m2 防水面积不超过 1 处 
其他地下工程: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 6‰,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
0.2m2,任意 100m2 防水面积不超过 4 处 
3 级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 0.3m2,单个漏水点的漏水量不大于 2.5L/d,任意
100m2 防水面积不超过 7 处 
4 级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 2L/m2·d,任意 l00m2 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
不大于 4L/m2·d 
 
3.0.2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 3.0.2-1 和表 3.0.2-2 选用。 
表 3.0.2-1                 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 
工程 
部位 
主  体 施工缝 后浇带 变形缝、诱导缝 
防 
水 
措 
施 
防
水
混
凝
土 
防
水
砂
浆 
防
水
卷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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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
料 
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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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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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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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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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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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
凝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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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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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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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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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带 
可
卸
式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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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卷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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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
防
水
涂
料 
遇
水
膨
胀
止
水
条 
1 级 
应 
选 
应选一至二种 应选二种 
应 
选 
应选二种 
应 
选 
应选二种 
2 级 
应 
选 
应选一种 应选一至二种 
应 
选 
应选一 
至二种 
应 
选 
应选一至二种 
3 级 
应 
选 
宜选一种 宜选一至二种 
应 
选 
宜选一 
至二种 
应 
选 
宜选一至二种 
防 
水 
等 
级 
4 级 
宜 
选 
— 宜选一种 
应 
选 
宜选一种 
应 
选 
宜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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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0.2-2                 暗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 
工程部位 主体 内衬砌施工缝 内衬砌变形缝、诱导缝 
防 
水 
措 
施 
复 
合 
式 
衬 
砌 
离 
壁 
式 
衬 
砌 
、 
衬 
套 
贴 
壁 
式 
衬 
砌 
喷 
射 
混 
凝 
土 
外 
贴 
式 
止 
水 
带 
遇 
水 
膨 
胀 
止 
水 
条 
防 
水 
嵌 
缝 
材 
料 
中 
埋 
式 
止 
水 
带 
外 
涂 
防 
水 
涂 
料 
中 
埋 
式 
止 
水 
带 
外 
贴 
式 
止 
水 
带 
可 
卸 
式 
止 
水 
带 
防 
水 
嵌 
缝 
材 
料 
遇 
水 
膨 
胀 
止 
水 
条 
l 级 应选一种 — 应选二种 应选 应选二种 
2 级 应选一种 — 应选一至二种 应选 应选一至二种 
3 级 — 应选一种 宜选一至二种 应选 宜选一种 
防 
水 
等 
级 4 级 — 应选一种 宜选一种 应选 宜选一种 
 
3.0.3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工程主体及细部构造
的防水技术要求,并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 
3.0.4 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
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
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5 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专业防水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
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3.0.6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
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
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0.7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明挖法的基坑以及暗挖法的竖井、洞口,必须保持
地下水位稳定在基底 0.5m 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3.0.8 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层,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其施
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 3.0.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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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0.8                防水层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防水层材料 施工环境气温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冷粘法不低于 5℃,热熔法不低于-10℃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冷粘法不低于 5℃,热风焊接法不低于-10℃ 
有机防水涂料 溶剂型-5~35℃,水溶性 5~35℃ 
无机防水涂料 5~35℃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 5~35℃ 
 
3.0.9 地下防水工程是一个子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 3.0.9 的要求。 
表 3.0.9                  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  项  工  程 
地下建筑防水工程: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
水层,塑料板防水层,金属板防水层,细部构造 
特殊施工法防水工程:锚喷支护,地下连续墙,复合式衬砌,盾构法隧道 
排水工程:渗排水、盲沟排水,隧道、坑道排水 
地 
下 
防 
水 
工 
程 注浆工程:预注浆、后注浆,衬砌裂缝注浆 
 
3.0.10 地下防水工程应按工程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地下防水工程渗漏水
调查与量测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 C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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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下建筑防水工程  
4.1 防  水  混  凝  土  
4.1.1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 1~4 级的地下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不适用环境温度高
于 80℃或处于耐侵蚀系数小于 0.8 的侵蚀性介质中使用的地下工程。 
注:耐侵蚀系数是指在侵蚀性水中养护 6 个月的混凝土试块的抗折强度与在饮用
水中养护 6 个月的混凝土试块的抗折强度之比。 
4.1.2 防水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32.5 级,不得使用过期或
受潮结块水泥; 
2 碎石或卵石的粒径宜为 5~40mm,含泥量不得大于 1.0%,泥块含量不得大
于 0.5%; 
3 砂宜用中砂,含泥量不得大于 3.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 1.0%; 
4 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5 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一等品及以上的质量要求; 
6 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二级,掺量不宜大于 20%;硅粉掺量不应大于 3%,
其他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1.3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 0.2MPa; 
2 水泥用量不得少于 300kg/m3;掺有活性掺合料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
280kg/m3; 
3 砂率宜为 35%~45%,灰砂比宜为 1:2~1:2.5; 
4 水灰比不得大于 0.55; 
5 普通防水混凝土坍落度不宜大于 50mm,泵送时入泵坍落度宜为 100~
140mm。 
4.1.4 混凝土拌制和浇筑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拌制混凝土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用量,每工作班检查不应少于两次。每盘
混凝土各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偏差应符合表 4.1.4-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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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4-1         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 
混凝土组成材料 每盘计量 累计计量 
水泥、掺合料 ±2 ±1 
粗、细骨料 ±3 ±2 
水、外加剂 ±2 ±1 
 注:累计计量仅适用于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2 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混凝土的坍落度试验
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J 80 的有关规定。 
混凝土实测的坍落度与要求坍落度之间的偏差应符合表 4.1.4-2 的规定。 
表 4.1.4-2               混凝土坍落度允许偏差 
要求坍落度(mm) 允许偏差(mm) 
≤40 ±10 
50~90 ±15 
≥100 ±20 
 
4.1.5 防水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
定。试件应在浇筑地点制作。 
连续浇筑混凝土每 500m3 应留置一组抗渗试件(一组为 6 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
程不得少于两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
定。 
抗渗性能试验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 82
的有关规定。 
4.1.6 防水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 100m2 抽查 1 处,
每处 10m2,且不得少于 3 处;细部构造应按全数检查。 
主 控 项 目 
4.1.7 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及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4.1.8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4.1.9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
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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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项 目 
4.1.10 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窝等缺陷;埋设件位置
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1.11 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 0.2mm,并不得贯通。 
检验方法:用刻度放大镜检查。 
4.1.12 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 250mm,其允许偏差为+15mm、-10mm;迎
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50mm,其允许偏差为±1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 水泥砂浆防水层  
4.2.1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或砌体结构的基层上采用多层抹面的水泥砂浆防水层。不
适用环境有侵蚀性、持续振动或温度高于 80℃的地下工程。 
4.2.2 普通水泥砂浆防水层的配合比应按表 4.2.2 选用;掺外加剂、掺合料、聚合物
水泥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所掺材料的规定。 
表 4.2.2             普通水泥砂浆防水层的配合比 
配合比(质量比) 
名称 
水泥 砂 
水灰比 适用范围 
水泥浆 1 — 0.55~0.60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第一层 
水泥浆 1 — 0.37~0.40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第三、五层 
水泥砂浆 1 1.5~2.0 0.40~0.50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第二、四层 
 
4.2.3 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32.5 级,不得使用过期或
受潮结块水泥; 
2 砂宜采用中砂,粒径 3mm 以下,含泥量不得大于 1%,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不得大于 1%; 
3 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4 聚合物乳液的外观质量,无颗粒、异物和凝固物; 
5 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一等品及以上的质量要求。 
4.2.4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砂浆铺抹前,基层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强度应不低于设计值的 80%; 
2 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粗糙、洁净,并充分湿润,无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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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层表面的孔洞、缝隙应用与防水层相同的砂浆填塞抹平。 
4.2.5 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层铺抹或喷涂,铺抹时应压实、抹平和表面压光; 
2 防水层各层应紧密贴合,每层宜连续施工,必须留施工缝时应采用阶梯坡形
槎,但离开阴阳角处不得小于 200mm; 
3 防水层的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4 水泥砂浆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 5℃并保持湿润,养护
时间不得少于 14d。 
4.2.6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施工面积每 100m2 抽查 1 处,每
处 10m2,且不得少于 3 处。 
主 控 项 目 
4.2.7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原材料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4.2.8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 般 项 目 
4.2.9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
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10 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缝留槎位置应正确,接槎应按层次顺序操作,层层搭接
紧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11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
85%。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3 卷  材  防  水  层  
4.3.1 本节适用于受侵蚀性介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主体迎水面铺贴的卷材防
水层。 
4.3.2 卷材防水层应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所选用
的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等配套材料,均应与铺贴的卷材材性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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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铺贴防水卷材前,应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在基面上涂刷基层处理剂;当基面
较潮湿时,应涂刷湿固化型胶粘剂或潮湿界面隔离剂。 
4.3.4 防水卷材厚度选用应符合表 4.3.4 的规定。 
表 4.3.4                      防水卷材厚度 
防水等级 设防道数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 级 
三道或三道
以上设防 
2 级 二道设防 
单层:不应小于 1.5mm;
双层:每层不应小于 1.2mm 
单层:不应小于 4mm;双层:
每层不应小于 3mm 
一道设防 不应小于 1.5mm 不应小于 4mm 
3 级 
复合设防 不应小于 1.2mm 不应小于 3mm 
 
4.3.5 两幅卷材短边和长边的搭接宽度均不应小于 100mm。采用多层卷材时,上下
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 1/3 幅宽,且两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4.3.6 冷粘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粘剂涂刷应均匀,不露底,不堆积; 
2 铺贴卷材时应控制胶粘剂涂刷与卷材铺贴的间隔时间,排除卷材下面的空
气,并辊压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 
3 铺贴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正确,不得有扭曲、皱折; 
4 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其宽度不应小于 10mm。 
4.3.7 热熔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焰加热器加热卷材应均匀,不得过分加热或烧穿卷材; 
厚度小于 3mm 的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严禁采用热熔法施工; 
2 卷材表面热熔后应立即滚铺卷材,排除卷材下面的空气,并辊压粘结牢固,
不得有空鼓、皱折; 
3 滚铺卷材时接缝部位必须溢出沥青热熔胶,并应随即刮封接口使接缝粘结严
密; 
4 铺贴后的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正确,不得有扭曲。 
4.3.8 卷材防水层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做保护层。保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板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与防水层之间宜设置隔离层; 
2 底板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大于 50mm; 
3 侧墙宜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保护层,或砌砖保护墙(边砌边填实)和铺抹
30mm 厚水泥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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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卷材防水层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铺贴面积每 100m2 抽查 1 处,每处
10m2,且不得少于 3 处。 
主 控 项 目 
4.3.10 卷材防水层所用卷材及主要配套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4.3.11 卷材防水层及其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细部做法均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 般 项 目 
4.3.12 卷材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
脱皮现象;基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3.13 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焊)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和鼓泡
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14 侧墙卷材防水层的保护层与防水层应粘结牢固,结合紧密、厚度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15 卷材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4 涂  料  防  水  层  
4.4.1 本节适用于受侵蚀性介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主体迎水面或背水面涂刷
的涂料防水层。 
4.4.2 涂料防水层应采用反应型、水乳型、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或水泥基、水泥基
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4.4.3 防水涂料厚度选用应符合表 4.4.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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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3                  防水涂料厚度(mm) 
有机涂料 无机涂料 
防水等级 设防道数 
反应型 水乳型 聚合物水泥 水泥基 
水泥基渗透结
晶型 
1 级 
三道或三道以
上设防 
1.2~2.0 1.2~1.5 1.5~2.0 1.5~2.0 ≥0.8 
2 级 二道设防 1.2~2.0 1.2~1.5 1.5~2.0 1.5~2.0 ≥0.8 
一道设防 — — ≥2.0 ≥2.0 — 
3 级 
复合设防 — — ≥1.5 ≥1.5 — 
 
4.4.4 涂料防水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料涂刷前应先在基面上涂一层与涂料相容的基层处理剂; 
2 涂膜应多遍完成,涂刷应待前遍涂层干燥成膜后进行; 
3 每遍涂刷时应交替改变涂层的涂刷方向,同层涂膜的先后搭茬宽度宜为 30~
50mm; 
4 涂料防水层的施工缝(甩槎)应注意保护,搭接缝宽度应大于 100mm,接涂前
应将其甩茬表面处理干净; 
5 涂刷程序应先做转角处、穿墙管道、变形缝等部位的涂料加强层,后进行大
面积涂刷; 
6 涂料防水层中铺贴的胎体增强材料,同层相邻的搭接宽度应大于 100mm,上
下层接缝应错开 1/3 幅宽。 
4.4.5 防水涂料的保护层应符合本规范第 4.3.8 条的规定。 
4.4.6 涂料防水层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涂层面积每 100m2 抽查 1 处,每处
10m2,且不得少于 3 处。 
主 控 项 目 
4.4.7 涂料防水层所用材料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4.4.8 涂料防水层及其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细部做法均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 般 项 目 
4.4.9 涂料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
脱皮现象;基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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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 涂料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不得有流淌、皱折、
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11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
80%。 
检验方法:针测法或割取 20mm×20mm 实样用卡尺测量。 
4.4.12 侧墙涂料防水层的保护层与防水层粘结牢固,结合紧密,厚度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 塑料板防水层  
4.5.1 本节适用于铺设在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间的塑料防水板(简称“塑料板”)防
水层。 
4.5.2 塑料板防水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板的缓冲衬垫应用暗钉圈固定在基层上,塑料板边铺边将其与暗钉圈焊
接牢固; 
2 两幅塑料板的搭接宽度应为 100mm,下部塑料板应压住上部塑料板; 
3 搭接缝宜采用双条焊缝焊接,单条焊缝的有效焊接宽度不应小于 10mm; 
4 复合式衬砌的塑料板铺设与内衬混凝土的施工距离不应小于 5m。 
4.5.3 塑料板防水层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铺设面积每 100m2 抽查 1 处,每处
10m2,但不少于 3 处。焊缝的检验应按焊缝数量抽查 5%,每条焊缝为 1 处,但不少
于 3 处。 
主 控 项 目 
4.5.4 防水层所用塑料板及配套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4.5.5 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检验方法:双焊缝间空腔内充气检查。 
一 般 项 目 
4.5.6 塑料板防水层的基面应坚实、平整、圆顺,无漏水现象;阴阳角处应做成圆
弧形。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5.7 塑料板的铺设应平顺并与基层固定牢固,不得有下垂、绷紧和破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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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8 塑料板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4.6 金属板防水层  
4.6.1 本节适用于抗渗性能要求较高的地下工程中以金属板材焊接而成的防水层。 
4.6.2 金属板防水层所采用的金属材料和保护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材料及焊
条(剂)的规格、外观质量和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6.3 金属板的拼接及金属板与建筑结构的锚固件连接应采用焊接。金属板的拼接
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验。 
4.6.4 当金属板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板材厚度的
负偏差值。 
4.6.5 金属板防水层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铺设面积每 10m2 抽查 1 处,每处
1m2,且不得少于 3 处。焊缝检验应按不同长度的焊缝各抽查 5%,但均不得少于 1
条。长度小于 500mm 的焊缝,每条检查 1 处;长度 500~2000mm 的焊缝,每条检
查 2 处;长度大于 2000mm 的焊缝,每条检查 3 处。 
主 控 项 目 
4.6.6 金属防水层所采用的金属板材和焊条(剂)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4.6.7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执业资格证书和考核日期。 
一 般 项 目 
4.6.8 金属板表面不得有明显凹面和损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9 焊缝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焊瘤、咬边、烧穿、弧坑、针状气孔等缺
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无损检验。 
4.6.10 焊缝的焊波应均匀,焊渣和飞溅物应清除干净;保护涂层不得有漏涂、脱皮
和反锈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7 细  部  构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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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本节适用于防水混凝土结构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
等细部构造。 
4.7.2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等细部构造,应采用止水带、遇
水膨胀橡胶腻子止水条等高分子防水材料和接缝密封材料。 
4.7.3 变形缝的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止水带宽度和材质的物理性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无裂缝和气泡;接头应
采用热接,不得叠接,接缝平整、牢固,不得有裂口和脱胶现象; 
2 中埋式止水带中心线应和变形缝中心线重合,止水带不得穿孔或用铁钉固
定; 
3 变形缝设置中埋式止水带时,混凝土浇筑前应校正止水带位置,表面清理干
净,止水带损坏处应修补;顶、底板止水带的下侧混凝土应振捣密实,边墙止水带
内外侧混凝土应均匀,保持止水带位置正确、平直,无卷曲现象; 
4 变形缝处增设的卷材或涂料防水层,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4.7.4 施工缝的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铺水泥砂浆或涂刷
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并及时浇筑混凝土; 
2 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并
及时浇筑混凝土; 
3 施工缝采用遇水膨胀橡胶腻子止水条时,应将止水条牢固地安装在缝表面预
留槽内; 
4 施工缝采用中埋止水带时,应确保止水带位置准确、固定牢靠。 
4.7.5 后浇带的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浇带应在其两侧混凝土龄期达到 42d 后再施工; 
2 后浇带的接缝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 4.7.4 条的规定; 
3 后浇带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得低于两侧混凝土; 
4 后浇带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 28d。 
4.7.6 穿墙管道的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墙管止水环与主管或翼环与套管应连续满焊,并做好防腐处理; 
2 穿墙管处防水层施工前,应将套管内表面清理干净; 
3 套管内的管道安装完毕后,应在两管间嵌入内衬填料,端部用密封材料填缝。
柔性穿墙时,穿墙内侧应用法兰压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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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穿墙管外侧防水层应铺设严密,不留接茬;增铺附加层时,应按设计要求施
工。 
4.7.7 埋设件的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设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 250mm;当厚度小于
250mm 时,必须局部加厚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2 预留地坑、孔洞、沟槽内的防水层,应与孔(槽)外的结构防水层保持连续; 
3 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结构时,螺栓或套管应满焊止水环或翼
环;采用工具式螺栓或螺栓加堵头做法,拆模后应采取加强防水措施将留下的凹槽
封堵密实。 
4.7.8 密封材料的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粘结基层的干燥程度以及接缝的尺寸,接缝内部的杂物应清除干净; 
2 热灌法施工应自下向上进行并尽量减少接头,接头应采用斜槎;密封材料熬
制及浇灌温度,应按有关材料要求严格控制; 
3 冷嵌法施工应分次将密封材料嵌填在缝内,压嵌密实并与缝壁粘结牢固,防
止裹入空气。接头应采用斜槎; 
4 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底部应嵌填背衬材料,外露密封材料上应设置保护层,其
宽度不得小于 100mm。 
4.7.9 防水混凝土结构细部构造的施工质量检验应按全数检查。 
主 控 项 目 
4.7.10 细部构造所用止水带、遇水膨胀橡胶腻子止水条和接缝密封材料必须符合设
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样试验报告。 
4.7.11 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细部构造作法,均须符合设
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 般 项 目 
4.7.12 中埋式止水带中心线应与变形缝中心线重合,止水带应固定牢靠、平直,不
得有扭曲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7.13 穿墙管止水环与主管或翼环与套管应连续满焊,并做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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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4 接缝处混凝土表面应密实、洁净、干燥;密封材料应嵌填严密、粘结牢固,
不得有开裂、鼓泡和下塌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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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特殊施工法防水工程  
5.1 锚  喷  支  护  
5.1.1 本节适用于地下工程的支护结构以及复合式衬砌的初期支护。 
5.1.2 喷射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32.5 级; 
2 细骨料:采用中砂或粗砂,细度模数应大于 2.5,使用时的含水率宜为 5%~7%; 
3 粗骨料:卵石或碎石粒径不应大于 15mm;使用碱性速凝剂时,不得使用活性
二氧化硅石料; 
4 水: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5 速凝剂:初凝时间不应超过 5min,终凝时间不应超过 10min。 
5.1.3 混合料应搅拌均匀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合比:水泥与砂石质量比宜为 1:4~4.5,砂率宜为 45%~55%,水灰比不得
大于 0.45,速凝剂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2 原材料称量允许偏差:水泥和速凝剂±2%,砂石±3%; 
3 运输和存放中严防受潮,混合料应随拌随用,存放时间不应超过 20min。 
5.1.4 在有水的岩面上喷射混凝土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潮湿岩面增加速凝剂掺量; 
2 表面渗、滴水采用导水盲管或盲沟排水; 
3 集中漏水采用注浆堵水。 
5.1.5 喷射混凝土终凝 2h 后应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 14d;当气温低于 5℃时不
得喷水养护。 
5.1.6 喷射混凝土试件制作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压强度试件:区间或小于区间断面的结构,每 20 延米拱和墙各取一组;车
站各取两组。 
2 抗渗试件:区间结构每 40 延米取一组;车站每 20 延米取一组。 
5.1.7 锚杆应进行抗拔试验。同一批锚杆每 100 根应取一组试件,每组 3 根,不足
100 根也取 3 根。 
同一批试件抗拔力的平均值不得小于设计锚固力,且同一批试件抗拔力的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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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不应小于设计锚固力的 90%。 
5.1.8 锚喷支护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区间或小于区间断面的结构,每 20 延米
检查 1 处,车站每 10 延米检查 1 处,每处 10m2,且不得少于 3 处。 
主 控 项 目 
5.1.9 喷射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及钢筋网、锚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5.1.10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和锚杆抗拔力试验报告。 
一 般 项 目 
5.1.11 喷层与围岩及喷层之间应粘结紧密,不得有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用锤击法检查。 
5.1.12 喷层厚度有 60%不小于设计厚度,平均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 小厚度不
得小于设计厚度的 50%。 
检验方法:用针探或钻孔检查。 
5.1.13 喷射混凝土应密实、平整,无裂缝、脱落、漏喷、露筋、空鼓和渗漏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1.14 喷射混凝土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 30mm,且矢弦比不得大于 1/6。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5.2 地  下  连  续  墙  
5.2.1 本节适用于地下工程的主体结构、支护结构以及隧道工程复合式衬砌的初期
支护。 
5.2.2 地下连续墙应采用掺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水泥用量:采用卵石时不得少于
370kg/m3,采用碎石时不得少于 400kg/m3,坍落度宜为 180~220mm。 
5.2.3 地下连续墙施工时,混凝土应按每一个单元槽段留置一组抗压强度试件,每
五个单元槽段留置一组抗渗试件。 
5.2.4 地下连续墙墙体内侧采用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或塑料
板防水层时,应分别按本规范第 4.2 节、第 4.3 节、第 4.4 节和第 4.5 节的有关规定
执行。 
5.2.5 单元槽段接头不宜设在拐角处;采用复合式衬砌时,内外墙接头宜相互错开。 
5.2.6 地下连续墙与内衬结构连接处,应凿毛并清理干净,必要时应做特殊防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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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5.2.7 地下连续墙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连续墙每 10 个槽段抽查 1 处,每处为
1 个槽段,且不得少于 3 处。 
主 控 项 目 
5.2.8 防水混凝土所用原材料、配合比以及其他防水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5.2.9 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一 般 项 目 
5.2.10 地下连续墙的槽段接缝以及墙体与内衬结构接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2.11 地下连续墙墙面的露筋部分应小于 1%墙面面积,且不得有露石和夹泥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12 地下连续墙墙体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 
临时支护墙体为 50mm,单一或复合墙体为 3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5.3 复  合  式  衬  砌  
5.3.1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中间设置防水层和缓冲排水层的隧道
工程复合式衬砌。 
5.3.2 初期支护的线流漏水或大面积渗水,应在防水层和缓冲排水层铺设之前进行
封堵或引排。 
5.3.3 防水层和缓冲排水层铺设与内衬混凝土的施工距离均不应小于 5m。 
5.3.4 二次衬砌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泵送时,入泵坍落度:墙体宜为 100~150mm,拱部宜为 160~210mm; 
2 振捣不得直接触及防水层; 
3 混凝土浇筑至墙拱交界处,应间隙 1~1.5h 后方可继续浇筑; 
4 混凝土强度达到 2.5MPa 后方可拆模。 
5.3.5 复合式衬砌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区间或小于区间断面的结构,每 20 延
米检查 1 处,车站每 10 延米检查 1 处,每处 10m2,且不得少于 3 处。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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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塑料防水板、土工复合材料和内衬混凝土原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5.3.7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5.3.8 施工缝、变形缝、穿墙管道、埋设件等细部构造作法,均须符合设计要求,
严禁有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 般 项 目 
5.3.9 二次衬砌混凝土渗漏水量应控制在设计防水等级要求范围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渗漏水量测。 
5.3.10 二次衬砌混凝土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窝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 盾  构  法  隧  道  
5.4.1 本节适用于在软土和软岩中采用盾构掘进和拼装钢筋混凝土管片方法修建的
区间隧道结构。 
5.4.2 不同防水等级盾构隧道衬砌防水措施应按表 5.4.2 选用。 
5.4.3 钢筋混凝土管片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表面应平整,无缺棱、掉角、麻面和露筋; 
3 单块管片制作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4.3 的规定。 
表 5.4.2              盾构隧道衬砌防水措施 
接缝防水 
防水措施 
高精度 
管片 
弹性密 
封垫 
嵌缝 
注入密 
封剂 
螺孔 
密封圈 
混凝土或 
其他内衬 
外防水涂层 
l 级 必选 必选 应选 宜选 必选 宜选 宜选 
2 级 必选 必选 宜选 宜选 应选 局部宜选 部分区段宜选 
3 级 应选 应选 宜选 — 宜选 — 部分区段宜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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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4 级 宜选 宜选 宜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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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5.4.3            单块管片制作尺寸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宽  度 ±1.0 
弧长、弦长 ±1.0 
厚度 +3,-l 
 
5.4.4 钢筋混凝土管片同一配合比每生产 5 环应制作抗压强度试件一组,每 10 环制
作抗渗试件一组;管片每生产两环应抽查一块做检漏测试,检验方法按设计抗渗压
力保持时间不小于 2h,渗水深度不超过管片厚度的 1/5 为合格。若检验管片中有 25%
不合格时,应按当天生产管片逐块检漏。 
5.4.5 钢筋混凝土管片拼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片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至工地,拼装前应编号并进行防水处理; 
2 管片拼装顺序应先就位底部管片,然后自下而上左右交叉安装,每环相邻管
片应均布摆匀并控制环面平整度和封口尺寸, 后插入封顶管片成环; 
3 管片拼装后螺栓应拧紧,环向及纵向螺栓应全部穿进。 
5.4.6 钢筋混凝土管片接缝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片至少应设置一道密封垫沟槽,粘贴密封垫前应将槽内清理干净; 
2 密封垫应粘贴牢固,平整、严密,位置正确,不得有起鼓、超长和缺口现象; 
3 管片拼装前应逐块对粘贴的密封垫进行检查,拼装时不得损坏密封垫。有嵌
缝防水要求的,应在隧道基本稳定后进行; 
4 管片拼装接缝连接螺栓孔之间应按设计加设螺孔密封圈。必要时,螺栓孔与
螺栓间应采取封堵措施。 
5.4.7 盾构法隧道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每连续 20 环抽查 1 处,每处为一环,
且不得少于 3 处。 
主 控 项 目 
5.4.8 盾构法隧道采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5.4.9 钢筋混凝土管片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和单块管片检漏测试报告。 
一 般 项 目 
5.4.10 隧道的渗漏水量应控制在设计的防水等级要求范围内。衬砌接缝不得有线流
和漏泥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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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渗漏水量测。 
5.4.11 管片拼装接缝防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12 环向及纵向螺栓应全部穿进并拧紧,衬砌内表面的外露铁件防腐处理应符合
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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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排  水  工  程  
6.1 渗排水、盲沟排水  
6.1.1 渗排水、盲沟排水适用于无自流排水条件、防水要求较高且有抗浮要求的地
下工程。 
6.1.2 渗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排水层用砂、石应洁净,不得有杂质; 
2 粗砂过滤层总厚度宜为 300mm,如较厚时应分层铺填。 
过滤层与基坑土层接触处应用厚度为 100~150mm、粒径为 5~10mm 的石子铺填; 
3 集水管应设置在粗砂过滤层下部,坡度不宜小于 1%,且不得有倒坡现象。
集水管之间的距离宜为 5~10m,并与集水井相通; 
4 工程底板与渗排水层之间应做隔浆层,建筑周围的渗排水层顶面应做散水
坡。 
6.1.3 盲沟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沟成型尺寸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盲沟用砂、石应洁净,不得有杂质; 
3 反滤层的砂、石粒径组成和层次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盲沟在转弯处和高低处应设置检查井,出水口处应设置滤水蓖子。 
6.1.4 渗排水、盲沟排水应在地基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 
6.1.5 盲沟反滤层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石粒径 
滤水层(贴天然土):塑性指数 Ip≤3(砂性土)时,采用 0.1~2mm 粒径砂子;Ip>3(粘
性土)时,采用 2~5mm 粒径砂子。 
渗水层:塑性指数 Ip≤3(砂性土)时,采用 1~7mm 粒径卵石;Ip>3(粘性土)时,采
用 5~10mm 粒径卵石。 
2 砂石含泥量不得大于 2%。 
6.1.6 集水管应采用无砂混凝土管、普通硬塑料管和加筋软管式透水盲管。 
6.1.7 渗排水、盲沟排水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 10%抽查,其中按两轴线间或 10
延米为 1 处,且不得少于 3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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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控 项 目 
6.1.8 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砂、石试验报告。 
6.1.9 集水管的埋设深度及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6.1.10 渗排水层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1.11 渗排水层的铺设应分层、铺平、拍实。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1.12 盲沟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2 隧道、坑道排水  
6.2.1 本节适用于贴壁式、复合式、离壁式衬砌构造的隧道或坑道排水。 
6.2.2 隧道或坑道内的排水泵站(房)设置,主排水泵站和辅助排水泵站、集水池的
有效容积应符合设计规定。 
6.2.3 主排水泵站、辅助排水泵站和污水泵房的废水及污水,应分别排人城市雨水
和污水管道系统。污水的排放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4 排水盲管应采用无砂混凝土集水管;导水盲管应采用外包土工布与螺旋钢丝
构成的软式透水管。 
盲沟应设反滤层,其所用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 6.1.5 条的规定。 
6.2.5 复合式衬砌的缓冲排水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工织物的搭接应在水平铺设的场合采用缝合法或胶结法,搭接宽度不应小
于 300mm; 
2 初期支护基面清理后即用暗钉圈将土工织物固定在初期支护上; 
3 采用土工复合材料时,土工织物面应为迎水面,涂膜面应与后浇混凝土相接
触; 
6.2.6 隧道、坑道排水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 10%抽查,其中按两轴线间或 10
延米为 1 处,且不得少于 3 处。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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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隧道、坑道排水系统必须畅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8 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砂、石试验报告。 
6.2.9 土工复合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一 般 项 目 
6.2.10 隧道纵向集水盲管和排水明沟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2.11 隧道导水盲管和横向排水管的设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2.12 中心排水盲沟的断面尺寸、集水管埋设及检查井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6.2.13 复合式衬砌的缓冲排水层应铺设平整、均匀、连续,不得有扭曲、折皱和重
叠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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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注  浆  工  程  
7.1 预注浆、后注浆  
7.1.1 本节适用于工程开挖前预计涌水量较大的地段或软弱地层采用的预注浆,以
及工程开挖后处理围岩渗漏、回填衬砌壁后空隙采用的后注浆。 
7.1.2 注浆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较好的可注性; 
2 具有固结收缩小,良好的粘结性、抗渗性、耐久性和化学稳定性; 
3 无毒并对环境污染小; 
4 注浆工艺简单,施工操作方便,安全可靠。 
7.1.3 在砂卵石层中宜采用渗透注浆法;在砂层中宜采用劈裂注浆法;在粘土层中
宜采用劈裂或电动硅化注浆法;在淤泥质软土中宜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法。 
7.1.4 注浆浆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注浆和高压喷射注浆宜采用水泥浆液、粘土水泥浆液或化学浆液; 
2 壁后回填注浆宜采用水泥浆液、水泥砂浆或掺有石灰、粘土、粉煤灰等水泥
浆液; 
3 注浆浆液配合比应经现场试验确定。 
7.1.5 注浆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工程地质、注浆目的等控制注浆压力; 
2 回填注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 70%后进行,衬砌后围岩注浆应在
充填注浆固结体达到设计强度的 70%后进行; 
3 浆液不得溢出地面和超出有效注浆范围,地面注浆结束后注浆孔应封填密
实; 
4 注浆范围和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很近时,应加强对临近建筑物和地下埋设物的
现场监控; 
5 注浆点距离饮用水源或公共水域较近时,注浆施工如有污染应及时采取相应
措施。 
7.1.6 注浆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注浆加固或堵漏面积每 100m2 抽查 1 处,每
处 10m2,且不得少于 3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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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控 项 目 
7.1.7 配制浆液的原材料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试验报告。 
7.1.8 注浆效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采用钻孔取芯、压水(或空气)等方法检查。 
一 般 项 目 
7.1.9 注浆孔的数量、布置间距、钻孔深度及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10 注浆各阶段的控制压力和进浆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11 注浆时浆液不得溢出地面和超出有效注浆范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1.12 注浆对地面产生的沉降量不得超过 30mm,地面的隆起不得超过 20mm。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测量。 
7.2 衬砌裂缝注浆  
7.2.1 本节适用于衬砌裂缝渗漏水采用的堵水注浆处理。裂缝注浆应待衬砌结构基
本稳定和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7.2.2 防水混凝土结构出现宽度小于 2mm 的裂缝应选用化学注浆,注浆材料宜采用
环氧树脂、聚氨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浆液;宽度大于 2mm 的混凝土裂缝要考虑注
浆的补强效果,注浆材料宜采用超细水泥、改性水泥浆液或特殊化学浆液。 
7.2.3 裂缝注浆所选用水泥的细度应符合表 7.2.3 的规定。 
表 7.2.3                     裂缝注浆水泥的细度 
项  目 普通硅酸盐水泥 磨细水泥 湿磨细水泥 
平均粒径(D50,μm) 20~25 8 6 
比表面(cm2/g) 3250 6300 8200 
 
7.2.4 衬砌裂缝注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裂缝应骑槽粘埋注浆嘴,必要时沿缝开凿“V”槽并用水泥砂浆封缝; 
2 深裂缝应骑缝钻孔或斜向钻孔至裂缝深部,孔内埋设注浆管,间距应根据裂
缝宽度而定,但每条裂缝至少有一个进浆孔和一个排气孔; 
3 注浆嘴及注浆管应设于裂缝的交叉处、较宽处及贯穿处等部位。对封缝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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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效果应进行检查; 
4 采用低压低速注浆,化学注浆压力宜为 0.2~0.4MPa,水泥浆灌浆压力宜为
0.4~0.8MPa; 
5 注浆后待缝内浆液初凝而不外流时,方可拆下注浆嘴并进行封口抹平。 
7.2.5 衬砌裂缝注浆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裂缝条数的 10%抽查,每条裂缝为
1 处,且不得少于 3 处。 
主 控 项 目 
7.2.6 注浆材料及其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试验报告。 
7.2.7 注浆效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渗漏水量测,必要时采用钻孔取芯、压水(或空气)等方法检查。 
一 般 项 目 
7.2.8 钻孔埋管的孔径和孔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9 注浆的控制压力和进浆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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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应按工序或分项进行验收,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应符
合本规范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 
8.0.2 地下防水工程验收文件和记录应按表 8.0.2 的要求进行。 
表 8.0.2               地下防水工程验收的文件和记录 
序号 项  目 文件和记录 
1 防水设计 设计图及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材料代用核定单 
2 施工方案 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 
3 技术交底 施工操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4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试验报告 
5 中间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施工
检验记录 
6 施工日志 逐日施工情况 
7 混凝土、砂浆 试配及施工配合比,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8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资质复印证件 
9 工程检验记录 抽样质量检验及观察检查 
10 其他技术资料 事故处理报告、技术总结 
 
8.0.3 地下防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卷材、涂料防水层的基层; 
2 防水混凝土结构和防水层被掩盖的部位; 
3 变形缝、施工缝等防水构造的做法; 
4 管道设备穿过防水层的封固部位; 
5 渗排水层、盲沟和坑槽; 
6 衬砌前围岩渗漏水处理; 
7 基坑的超挖和回填。 
8.0.4 地下建筑防水工程的质量要求: 
1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防水混凝土应密实,表面应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窝等缺陷;裂缝宽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 
3 水泥砂浆防水层应密实、平整、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裂纹、起砂、麻面
等缺陷;防水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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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卷材接缝应粘结牢固、封闭严密,防水层不得有损伤、空鼓、皱折等缺陷; 
5 涂层应粘结牢固,不得有脱皮、流淌、鼓泡、露胎、皱折等缺陷;涂层厚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塑料板防水层应铺设牢固、平整,搭接焊缝严密,不得有焊穿、下垂、绷紧
现象; 
7 金属板防水层焊缝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焊瘤、咬边、烧穿、弧坑、
针状气孔等缺陷;保护涂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8 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等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8.0.5 特殊施工法防水工程的质量要求: 
1 内衬混凝土表面应平整,不得有孔洞、露筋、蜂窝等缺陷; 
2 盾构法隧道衬砌自防水、衬砌外防水涂层、衬砌接缝防水和内衬结构防水应
符合设计要求; 
3 锚喷支护、地下连续墙、复合式衬砌等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8.0.6 排水工程的质量要求: 
1 排水系统不淤积、不堵塞,确保排水畅通; 
2 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含泥量和层次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排水沟断面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0.7 注浆工程的质量要求: 
1 注浆孔的间距、深度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注浆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地表沉降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8.0.8 检查地下防水工程渗漏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3.0.1 条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
的规定。 
8.0.9 地下防水工程验收后,应填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随同工程验收的文
件和记录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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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地下工程防水材料的质量指标  
A.0.1 防水卷材和胶粘剂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1-1 的要求。 
表 A.0.1-1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主要物理性能 
性能要求 
项  目 
聚酯毡胎体卷材 玻纤毡胎体卷材 聚乙烯膜胎体卷材 
拉力(N/50mm) ≥800(纵横向) 
≥500(纵向) 
≥300(横向) 
≥140(纵向) 
≥120(横向) 拉伸 
性能 大拉力时 
延伸率(%) 
≥40(纵横向) — ≥250(纵横向) 
≤-15 
低温柔度(℃) 
3mm 厚,r=15mm;4mm 厚,r=25mm;3s,弯 180°,无裂纹 
不透水性 压力 0.3MPa,保持时间 30min,不透水 
 
2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的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1-2 的要求。 
表 A.0.1-2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主要物理性能 
性能要求 
硫化橡胶类 非硫化橡胶类 合成树脂类 项  目 
JLl JL2 JF3 JS1 
纤维胎增强类 
拉伸强度(MPa) ≥8 ≥7 ≥5 ≥8 ≥8 
断裂伸长率(%) ≥450 ≥400 ≥200 ≥200 ≥10 
低温弯折性(℃) -45 -40 -20 -20 -20 
不透水性 压力 0.3Mpa,保持时间 30min,不透水 
 
3 胶粘剂的质量应符合表 A.0.1-3 的要求。 
表 A.0.1-3                  胶粘剂质量要求 
项  目 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 合成高分子卷材 
粘结剥离强度(N/10mm) ≥8 ≥15 
浸水 168h 后粘结 
剥离强度保持率(%) 
— ≥70 
 
A.0.2 防水涂料和胎体增强材料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有机防水涂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2-1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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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2-1               有机防水涂料物理性能 
潮湿 
基面 
抗渗性(MPa) 
浸水
168h 后 
浸水
168h 后 涂料 
种类 
可操作
时间
(min) 
粘结强
度(MPa) 
涂膜
(30min) 
砂浆迎
水面 
砂浆背
水面 
断裂伸
长率(%) 
拉伸强
度(MPa) 
耐水性
(%) 
表干
(h) 
实干
(h) 
反应型 ≥20 ≥0.3 ≥0.3 ≥0.6 ≥0.2 ≥300 ≥1.65 ≥80 ≤8 ≤24 
水乳型 ≥50 ≥0.2 ≥0.3 ≥0.6 ≥0.2 ≥350 ≥0.5 ≥80 ≤4 ≤12 
聚合物
水泥 
≥30 ≥0.6 ≥0.3 ≥0.8 ≥0.6 ≥80 ≥1.5 ≥80 ≤4 ≤12 
 注:耐水性是指在浸水 168h 后材料的粘结强度及砂浆抗渗性的保持率。 
 
2 无机防水涂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2-2 的要求。 
表 A.0.2-2               无机防水涂料物理性能 
涂料种类 抗折强度(MPa) 粘结强度(MPa) 抗渗性(MPa) 冻融循环 
水泥基防水涂料 >4 >1.0 >0.8 >D50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3 ≥1.0 >0.8 >D50 
 
3 胎体增强材料质量应符合表 A.0.2-3 的要求。 
表 A.0.2-3                  胎体增强材料质量要求 
项  目 聚酯无纺布 化纤无纺布 玻纤网布 
外  观 均匀无团状,平整无折皱 
纵向(N) ≥150 ≥45 ≥90 
拉力(宽 50mm) 
横向(N) ≥l00 ≥35 ≥50 
纵向(%) ≥10 ≥20 ≥3 
延伸率 
横向(%) ≥20 ≥25 ≥3 
 
A.0.3 塑料板的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3 的要求。 
表 A.0.3                塑料板主要物理性能 
性能要求 
项  目 
EVA ECB PVC PE 
拉伸强度(MPa)≥ 15 10 10 10 
断裂延伸率(%)≥ 500 450 200 400 
不透水性 24h(MPa)≥ 0.2 0.2 0.2 0.2 
低温弯折性(℃)≤ -35 -35 -20 -35 
热处理尺寸变化率(%)≤ 2.0 2.5 2.0 2.0 
 注: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CB—乙烯共聚物沥青;PVC—聚氯乙烯;PE—聚乙烯。 
 
A.0.4 高分子材料止水带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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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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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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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止水带的尺寸公差应符合表 A.0.4-1 的要求。 
表 A.0.4-1                      止水带尺寸 
止水带公称尺寸 极限偏差 
4~6mm +1,0 
7~10mm +1.3,0 厚度 B 
11~20mm +2,0 
宽度 L,% ±3 
 
2 止水带表面不允许有开裂、缺胶、海绵状等影响使用的缺陷,中心孔偏心不
允许超过管状断面厚度的 1/3;止水带表面允许有深度不大于 2mm、面积不大于
16mm2 的凹痕、气泡、杂质、明疤等缺陷不超过 4 处。 
3 止水带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4-2 的要求。 
表 A.0.4-2                  止水带物理性能 
性能要求 
项  目 
B 型 S 型 J 型 
硬度(邵尔 A,度) 60±5 60±5 60±5 
拉伸强度(MPa)            ≥ 15 12 10 
扯断伸长率(%)            ≥ 380 380 300 
70℃×24h,%         ≤ 35 35 35 
压缩永久变形 
23℃×168h,%        ≤ 20 20 20 
撕裂强度(kN/m)         ≥ 30 25 25 
脆性温度(℃)             ≤ -45 -40 -40 
硬度变化(邵尔 A,度) +8 +8 — 
拉伸强度(MPa)    ≥ 12 10 — 70℃×168h 
扯断伸长率(%)    ≥ 300 300 — 
硬度变化(邵尔 A,度) — — +8 
拉伸强度(MPa)    ≥ — — 9 
热 
空 
气 
老 
化 100℃×168h 
扯断伸长率(%)    ≥ — — 250 
臭氧老化 50PPhm:20%,48h 2 级 2 级 0 级 
橡胶与金属粘合 断面在弹性体内 
 注:1.B 型适用于变形缝用止水带;S 型适用于施工缝用止水带;J 型适用于有特殊耐老化要
求的接缝用止水带。 
    2.橡胶与金属粘合项仅适用于具有钢边的止水带。 
 
A.0.5 遇水膨胀橡胶腻子止水条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遇水膨胀橡胶腻子止水条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5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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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5          遇水膨胀橡胶腻子止水条物理性能 
性能要求 
项  目 
PN-150 PN-220 PN-300 
体积膨胀倍率(%) ≥150 ≥220 ≥300 
高温流淌性(80℃×5h) 无流淌 无流淌 无流淌 
低温试验(-20℃×2h) 无脆裂 无脆裂 无脆裂 
 注:体积膨胀倍率=
膨胀前的体积
膨胀后的体积
×100%。 
 
2 选用的遇水膨胀橡胶腻子止水条应具有缓胀性能,其 7d 的膨胀率应不大于
终膨胀率的 60%。当不符合时,应采取表面涂缓膨胀剂措施。 
A.0.6 接缝密封材料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6-1 的要求。 
表 A.0.6-1          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物理性能 
性能要求 
项  目 
Ⅰ类 Ⅱ类 
温度(℃) 70 80 
耐热度 
下垂值(mm) ≤4.0 
温度(℃) -20 -10 
低温柔性 
粘结状态 无裂纹和剥离现象 
拉伸粘结性(%) ≥125 
浸水后拉伸粘结性(%) ≥125 
挥发性(%) ≤2.8 
施工度(mm) ≥22.0 ≥20.0 
 注: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按耐热度和低温柔性分为Ⅰ类和Ⅱ类。 
 
2 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6-2 的要求。 
表 A.0.6-2             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物理性能 
性能要求 
项  目 
弹性体密封材料 塑性体密封材料 
拉伸强度(MPa) ≥0.2 ≥0.02 
拉伸粘结性 
延伸率(%) ≥200 ≥250 
柔性(℃) -30,无裂纹 -20,无裂纹 
拉伸-压缩率(%) ≥±20 ≥±10 
拉伸-压缩循环性能 粘结和内聚破坏面积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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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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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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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管片接缝密封垫材料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弹性橡胶密封垫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7-1 的要求。 
表 A.0.7-1              弹性橡胶密封垫材料物理性能 
性能要求 
项  目 
氯丁橡胶 三元乙丙胶 
硬度(邵尔 A,度) 45±5~60±5 55±5~70±5 
伸长度(%) ≥350 ≥330 
拉伸强度(MPa) ≥10.5 ≥9.5 
硬度变化值(邵尔 A,度) ≤+8 ≤+6 
拉伸强度变化率(%) ≥-20 ≥-15 
热空气老化 
(70℃×96h) 
扯断伸长率变化率(%) ≥-30 ≥-30 
压缩永久变形(70℃×24h)(%) ≤35 ≤28 
防霉等级 达到与优于 2 级 达到与优于 2 级 
 注:以上指标均为成品切片测试的数据,若只能以胶料制成试样测试,则其力学性能数据应
达到本标准的 120%。 
 
2 遇水膨胀密封垫胶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7-2 的要求。 
表 A.0.7-2        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胶料物理性能 
性能要求 
项  目 
PZ-150 PZ-250 PZ-400 PZ-600 
硬度(邵尔 A,度) 42±7 42±7 45±7 48±7 
拉伸强度(MPa)≥ 3.5 3.5 3 3 
扯断伸长率(%)≥ 450 450 350 350 
体积膨胀倍率(%)≥ 150 250 400 600 
反 
复 
拉伸强度(MPa)≥ 3 3 2 2 
浸 
水 
扯断伸长率(%)≥ 350 350 250 250 
试 
验 
体积膨胀倍率(%)≥ 150 250 300 500 
低温弯折(-20℃×2h) 无裂纹 无裂纹 无裂纹 无裂纹 
防霉等级 达到与优于 2 级 
 注:1.成品切片测试应达到本标准的 80%。 
    2.接头部位的拉伸强度指标不得低于本标准的 50%。 
 
A.0.8 排水用土工复合材料的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A.0.8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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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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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8                 排水层材料主要物理性能 
性能要求 
项  目 
聚丙烯无纺布 聚酯无纺布 
单位面积质量(g/m2) ≥280 ≥280 
纵向拉伸强度(N/50mm) ≥900 ≥700 
横向拉伸强度(N/50mm) ≥950 ≥840 
纵向伸长率(%) ≥110 ≥100 
横向伸长率(%) ≥120 ≥105 
顶破强度(kN) ≥1.11 ≥0.95 
渗透系数(cm/s) ≥5.5×10-2 ≥4.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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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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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现行建筑防水工程材料  
标准和现场抽样复验  
B.0.1 现行建筑防水工程材料标准应按表 B.0.1 的规定选用。 
表 B.0.1               现行建筑防水工程材料标准 
类别 标  准  名  称 标准号 
防 
水 
卷 
材 
1.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2.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 
3.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4.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防水卷材 
5.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一部分片材) 
6.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7.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 l2952—91 
GB l2953—91 
JC/T 633—1996 
JC/T 684—1997 
GB l8173.1—2000 
GB 18242—2000 
GB l8243—2000 
防 
水 
涂 
料 
1.聚氨酯防水涂料 
2.溶剂型橡胶沥青防水涂料 
3.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 
4.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JC/T 500—1992(1996) 
JC/T 852—1999 
JC/T 864—2000 
JC/T 894—2001 
密 
封 
材 
料 
1.聚氨酯建筑密封膏 
2.聚硫建筑密封膏 
3.丙烯酸建筑密封膏 
4.建筑防水沥青嵌缝油膏 
5.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 
6.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JC/T 482—1992(1996) 
JC/T 483—1992(1996) 
JC/T 484—1992(1996) 
JC 207—1996 
JC/T 798—1997 
GB l6776—1997 
其他 
防水 
材料 
1.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二部分止水带) 
2.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三部分遇水膨胀橡胶) 
GB l8173.2—2000 
GBl8173.3—2002 
刚性 
防水 
材料 
1.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2.混凝土膨胀剂 
3.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JC 474—92(1999) 
JC 476—92(1998) 
GB l8445—2001 
防水 
材料 
试验 
方法 
1.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2.建筑胶粘剂通用试验方法 
3.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4.建筑防水涂料试验方法 
5.建筑防水材料老化试验方法 
GB 328—89 
GB/T 12954—91 
GB/T 13477—92 
GB/T 16777—1997 
GB l8244—2000 
 
B.0.2 建筑防水工程材料的现场抽样复验应符合表 B.0.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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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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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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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0.2             建筑防水工程材料现场抽样复验 
序 材料名称 现场抽样数量 外观质量检验 物理性能检验 
1 
高 聚 物 改
性沥青防水
卷材 
大于 1000 卷抽 5 卷,每
500~1000 卷抽 4 卷,100~499
卷抽 3 卷,100 卷以下抽 2 卷,
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
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卷
材中,任取一卷作物理性能检
验 
断裂、皱折、孔洞、
剥离、边缘不整齐,胎
体露白、未浸透,撒布
材料粒度、颜色,每卷
卷材的接头 
拉力, 大拉力时延
伸率,低温柔度,不透
水性 
2 
合 成 高 分
子防水卷材 
同 1 
折痕、杂质、胶块、
凹痕,每卷卷材的接头 
断裂拉伸强度,扯断
伸长率,低温弯折,不
透水性 
3 
沥 青 基 防
水涂料 
每工作班生产量为一批抽
样 
搅匀和分散在水溶
液中,无明显沥青丝团 
固含量,耐热度,柔
性,不透水性,延伸率 
4 
无 机 防 水
涂料 
每 10t 为一批,不足 10t 按
一批抽样 
包装完好无损,且标
明涂料名称,生产日
期,生产厂家,产品有
效期 
抗折强度,粘结强
度,抗渗性 
5 
有 机 防 水
涂料 
每 5t 为一批,不足 5t 按一
批抽样 
同 4 
固体含量,拉伸强
度,断裂延伸率,柔性,
不透水性 
6 
胎 体 增 强
材料 
每 3000m2 为一批,不足
3000m2 按一批抽样 
均匀,无团状,平整,
无折皱 
拉力,延伸率 
7 
改 性 石 油
沥青密封材
料 
每 2t 为一批。不足 2t 按一
批抽样 
黑色均匀膏状,无结
块和未浸透的填料 
低温柔性,拉伸粘结
性,施工度 
8 
合 成 高 分
子密封材料 
同 7 
均匀膏状物,无结
皮、凝结或不易分散的
固体团块 
拉伸粘结性,柔性 
9 
高 分 子 防
水材料止水
带 
每月同标记的止水带产量
为一批抽样 
尺寸公差;开裂,缺
胶,海绵状,中心孔偏
心;凹痕,气泡,杂质,
明疤 
拉伸强度,扯断伸长
率,撕裂强度 
10 
高 分 子 防
水材料遇水
膨胀橡胶 
每月同标记的膨胀橡胶产
量为一批抽样 
尺寸公差;开裂,缺
胶,海绵状;凹痕,气
泡,杂质,明疤 
拉伸强度,扯断伸长
率,体积膨胀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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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地下防水工程渗漏  
水调查与量测方法  
C.0.1 渗漏水调查 
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地下工程“背水内表面的结构
工程展开图”。 
2 房屋建筑地下室只调查围护结构内墙和底板。 
3 全埋设于地下的结构(地下商场、地铁车站、军事地下库等),除调查围护结
构内墙和底板外,背水的顶板(拱顶)系重点调查目标。 
4 钢筋混凝土衬砌的隧道以及钢筋混凝土管片衬砌的隧道渗漏水调查的重点
为上半环。 
5 施工单位必须在“背水内表面的结构工程展开图”上详细标示: 
1) 在工程自检时发现的裂缝,并标明位置、宽度、长度和渗漏水现象; 
2) 经修补、堵漏的渗漏水部位; 
3) 防水等级标准容许的渗漏水现象位置。 
6 地下防水工程验收时,经检查、核对标示好的“背水内表面的结构工程展开
图”必须纳入竣工验收资料。 
C.0.2 渗漏水现象描述使用的术语、定义和标识符号,可按表 C.0.2 选用。 
表 C.0.2         渗漏水现象描述使用的术语、定义和标识符号 
术语 定  义 标识符号 
湿渍 地下混凝土结构背水面,呈现明显色泽变化的潮湿斑 # 
渗水 
水从地下混凝土结构衬砌内表面渗出,在背水的墙壁上可观察到
明显的流挂水膜范围 
○ 
水珠 
悬垂在地下混凝土结构衬砌背水顶板(拱顶)的水珠,其滴落间隔
时间超过 1min 称水珠现象 
◇ 
滴漏 
地下混凝土结构衬砌背水顶板(拱顶)渗漏水的滴落速度,每 min
至少 1 滴,称为滴漏现象 
∇  
线漏 指渗漏成线或喷水状态 ↓ 
 
C.0.3 当被验收的地下工程有结露现象时,不宜进行渗漏水检测。 
C.0.4 房屋建筑地下室渗漏水现象检测 
1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对“湿渍面积”与“总防水面积”(包括顶板、墙面、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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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作了规定。按防水等级 2 级设防的房屋建筑地下室,单个湿渍的 大面积不
大于 0.1m2,任意 100m2 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 1 处。 
2 湿渍的现象:湿渍主要是由混凝土密实度差异造成毛细现象或由混凝土容许
裂缝(宽度小于 0.2mm)产生,在混凝土表面肉眼可见的“明显色泽变化的潮湿斑”。
一般在人工通风条件下可消失,即蒸发量大于渗入量的状态。 
3 湿渍的检测方法:检查人员用干手触摸湿斑,无水分浸润感觉。用吸墨纸或报
纸贴附,纸不变颜色。检查时,要用粉笔构划出湿渍范围,然后用钢尺测量高度和
宽度,计算面积,标示在“展开图”上。 
4 渗水的现象 :渗水是由于混凝土密实度差异或混凝土有害裂缝 (宽度大于
0.2mm)而产生的地下水连续渗入混凝土结构,在背水的混凝土墙壁表面肉眼可观察
到明显的流挂水膜范围,在加强人工通风的条件下也不会消失,即渗入量大于蒸发
量的状态。 
5 渗水的检测方法:检查人员用干手触摸可感觉到水分浸润,手上会沾有水分。
用吸墨纸或报纸贴附,纸会浸润变颜色。检查时,要用粉笔勾划出渗水范围,然后
用钢尺测量高度和宽度,计算面积,标示在“展开图”上。 
6 对房屋建筑地下室检测出来的“渗水点”,一般情况下应准予修补堵漏,然
后重新验收。 
7 对防水混凝土结构的细部构造渗漏水检测,尚应按本条内容执行。若发现严
重渗水必须分析、查明原因,应准予修补堵漏,然后重新验收。 
C.0.5 钢筋混凝土隧道衬砌内表面渗漏水现象检测 
1 隧道防水工程,若要求对湿渍和渗水作检测时,应按房屋建筑地下室渗漏水
现象检测方法操作。 
2 隧道上半部的明显滴漏和连续渗流,可直接用有刻度的容器收集量测,计算
单位时间的渗漏量(如 L/min,或 L/h 等)。还可用带有密封缘口的规定尺寸方框,安
装在要求测量的隧道内表面,将渗漏水导入量测容器内。同时,将每个渗漏点位置、
单位时间渗漏水量,标示在“隧道渗漏水平面展开图”上。 
3 若检测器具或登高有困难时,允许通过目测计取每分钟或数分钟内的滴落数
目,计算出该点的渗漏量。经验告诉我们,当每分钟滴落速度 3~4 滴的漏水点,24h
的渗水量就是 1L。如果滴落速度每分钟大于 300 滴,则形成连续细流。 
4 为使不同施工方法、不同长度和断面尺寸隧道的渗漏水状况能够相互加以比
较,必须确定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标准单位。国际上通用 L/m2·d,即渗漏水量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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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隧道的内表面,每平方米在一昼夜(24h)时间内的渗漏水立升值。 
5 隧道内表面积的计算应按下列方法求得: 
1) 竣工的区间隧道验收(未实施机电设备安装) 
通过计算求出横断面的内径周长,再乘以隧道长度,得出内表面积数值。对盾
构法隧道不计取管片嵌缝槽、螺栓孔盒子凹进部位等实际面积。 
2) 即将投入运营的城市隧道系统验收(完成了机电设备安装) 
通过计算求出横断面的内径周长,再乘以隧道长度,得出内表面积数值。不计
取凹槽、道床、排水沟等实际面积。 
C.0.6 隧道总渗漏水量的量测 
隧道总渗漏水量可采用以下 4 种方法,然后通过计算换算成规定单位:L/m2·d。 
1) 集水井积水量测 
量测在设定时间内的水位上升数值,通过计算得出渗漏水量。 
2) 隧道 低处积水量测 
量测在设定时间内的水位上升数值,通过计算得出渗漏水量。 
3) 有流动水的隧道内设量水堰 
靠量水堰上开设的 V 形槽口量测水流量,然后计算得出渗漏水量。 
4) 通过专用排水泵的运转计算隧道专用排水泵的工作时间,计算排水量,换算
成渗漏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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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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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ground 
 
 
 
 
 
 
 
 
 
 
 
 
 
 
 
 
 
 
 
 
 
2002—04—1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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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ground 
 
 
GB  50209-2002  
 
 
主编部门: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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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78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OOO 至二 00 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江苏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
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209—2002,自 2002年 6月 1日起施行。其中,3.0.3、3.0.6、
3.0.15、4.9.3、4.10.8、4.10.10、5.7.4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面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9—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 4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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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000至二 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
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同有关
单位共同对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9—95和《建筑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GBJ 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
结了多年建筑地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
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八易其稿,
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作了反复修改,最后召
开审查会议定稿上报。 
本规范是以原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9—95为主,
与原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中有关检验项目内容合并
后修订为国家标准,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相符合,同
时与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中有关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指标相对应。 
  本规范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层铺设、整体面层铺设、板块
面层铺设、木竹面层铺设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等八章。本标准主要规定的内
容有: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列出过程控制条文,突出主控项目
和一般项目的施工质量标准的检验内容,强化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因此,
本规范不仅是工程质量验收,也包括工序过程的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编制组(地址:南京市三元巷 7 号,邮编 21000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
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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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 单 位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参 编 单 位 :天津市建工(集团)总公司 
苏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公司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熊杰民  王 华  佟贵森  戚森伟  朱学农   
王玉章  张三旗  郭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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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8) 
2  术    语⋯⋯⋯⋯⋯⋯⋯⋯⋯⋯⋯⋯⋯⋯⋯⋯⋯⋯⋯⋯⋯⋯⋯⋯⋯⋯⋯⋯⋯(9) 
3  基本规定⋯⋯⋯⋯⋯⋯⋯⋯⋯⋯⋯⋯⋯⋯⋯⋯⋯⋯⋯⋯⋯⋯⋯⋯⋯⋯⋯⋯ (11) 
4  基层铺设⋯⋯⋯⋯⋯⋯⋯⋯⋯⋯⋯⋯⋯⋯⋯⋯⋯⋯⋯⋯⋯⋯⋯⋯⋯⋯⋯⋯ (15) 
4.1 一般规定⋯⋯⋯⋯⋯⋯⋯⋯⋯⋯⋯⋯⋯⋯⋯⋯⋯⋯⋯⋯⋯⋯⋯⋯⋯⋯(15) 
4.2 基    土⋯⋯⋯⋯⋯⋯⋯⋯⋯⋯⋯⋯⋯⋯⋯⋯⋯⋯⋯⋯⋯⋯⋯⋯⋯⋯(16) 
4.3 灰土垫层⋯⋯⋯⋯⋯⋯⋯⋯⋯⋯⋯⋯⋯⋯⋯⋯⋯⋯⋯⋯⋯⋯⋯⋯⋯⋯(16) 
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17) 
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17) 
4.6 三合土垫层⋯⋯⋯⋯⋯⋯⋯⋯⋯⋯⋯⋯⋯⋯⋯⋯⋯⋯⋯⋯⋯⋯⋯⋯⋯(18) 
4.7 炉渣垫层⋯⋯⋯⋯⋯⋯⋯⋯⋯⋯⋯⋯⋯⋯⋯⋯⋯⋯⋯⋯⋯⋯⋯⋯⋯⋯(18) 
4.8 水泥混凝上垫层⋯⋯⋯⋯⋯⋯⋯⋯⋯⋯⋯⋯⋯⋯⋯⋯⋯⋯⋯⋯⋯⋯⋯(19) 
4.9 找平层⋯⋯⋯⋯⋯⋯⋯⋯⋯⋯⋯⋯⋯⋯⋯⋯⋯⋯⋯⋯⋯⋯⋯⋯⋯⋯⋯(20) 
4.10 隔离层⋯⋯⋯⋯⋯⋯⋯⋯⋯⋯⋯⋯⋯⋯⋯⋯⋯⋯⋯⋯⋯⋯⋯⋯⋯⋯ (21) 
4.11 填充层⋯⋯⋯⋯⋯⋯⋯⋯⋯⋯⋯⋯⋯⋯⋯⋯⋯⋯⋯⋯⋯⋯⋯⋯⋯⋯ (22) 
5  整体面层铺设⋯⋯⋯⋯⋯⋯⋯⋯⋯⋯⋯⋯⋯⋯⋯⋯⋯⋯⋯⋯⋯⋯⋯⋯⋯⋯ (23) 
5.1 一般规定⋯⋯⋯⋯⋯⋯⋯⋯⋯⋯⋯⋯⋯⋯⋯⋯⋯⋯⋯⋯⋯⋯⋯⋯⋯⋯(23) 
5.2 水泥混凝土面层⋯⋯⋯⋯⋯⋯⋯⋯⋯⋯⋯⋯⋯⋯⋯⋯⋯⋯⋯⋯⋯⋯⋯(24) 
5.3 水泥砂浆面层⋯⋯⋯⋯⋯⋯⋯⋯⋯⋯⋯⋯⋯⋯⋯⋯⋯⋯⋯⋯⋯⋯⋯⋯(25) 
5.4 水磨石面层⋯⋯⋯⋯⋯⋯⋯⋯⋯⋯⋯⋯⋯⋯⋯⋯⋯⋯⋯⋯⋯⋯⋯⋯⋯(25) 
5.5 水泥钢(铁)屑面层⋯⋯⋯⋯⋯⋯⋯⋯⋯⋯⋯⋯⋯⋯⋯⋯⋯⋯⋯⋯⋯(27) 
5.6 防油渗面层⋯⋯⋯⋯⋯⋯⋯⋯⋯⋯⋯⋯⋯⋯⋯⋯⋯⋯⋯⋯⋯⋯⋯⋯⋯(27) 
5.7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29) 
6  板块面层铺设⋯⋯⋯⋯⋯⋯⋯⋯⋯⋯⋯⋯⋯⋯⋯⋯⋯⋯⋯⋯⋯⋯⋯⋯⋯⋯ (30) 
    6.1 一般规定⋯⋯⋯⋯⋯⋯⋯⋯⋯⋯⋯⋯⋯⋯⋯⋯⋯⋯⋯⋯⋯⋯⋯⋯⋯⋯(30) 
    6.2 砖面层⋯⋯⋯⋯⋯⋯⋯⋯⋯⋯⋯⋯⋯⋯⋯⋯⋯⋯⋯⋯⋯⋯⋯⋯⋯⋯⋯(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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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33 
    6.4 预制板块面层⋯⋯⋯⋯⋯⋯⋯⋯⋯⋯⋯⋯⋯⋯⋯⋯⋯⋯⋯⋯⋯⋯⋯(34) 
    6.5 料石面层⋯⋯⋯⋯⋯⋯⋯⋯⋯⋯⋯⋯⋯⋯⋯⋯⋯⋯⋯⋯⋯⋯⋯⋯⋯(35) 
    6.6 塑料板面层⋯⋯⋯⋯⋯⋯⋯⋯⋯⋯⋯⋯⋯⋯⋯⋯⋯⋯⋯⋯⋯⋯⋯⋯(36) 
    6.7 活动地板面层⋯⋯⋯⋯⋯⋯⋯⋯⋯⋯⋯⋯⋯⋯⋯⋯⋯⋯⋯⋯⋯⋯⋯(37) 
    6.8 地毯面层⋯⋯⋯⋯⋯⋯⋯⋯⋯⋯⋯⋯⋯⋯⋯⋯⋯⋯⋯⋯⋯⋯⋯⋯⋯(38) 
7  木、竹面层铺设⋯⋯⋯⋯⋯⋯⋯⋯⋯⋯⋯⋯⋯⋯⋯⋯⋯⋯⋯⋯⋯⋯⋯⋯ (40) 
    7.1 一般规定⋯⋯⋯⋯⋯⋯⋯⋯⋯⋯⋯⋯⋯⋯⋯⋯⋯⋯⋯⋯⋯⋯⋯⋯⋯(40) 
    7.2 实木地板面层⋯⋯⋯⋯⋯⋯⋯⋯⋯⋯⋯⋯⋯⋯⋯⋯⋯⋯⋯⋯⋯⋯⋯(41)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42) 
    7.4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43) 
    7.5 竹地板面层⋯⋯⋯⋯⋯⋯⋯⋯⋯⋯⋯⋯⋯⋯⋯⋯⋯⋯⋯⋯⋯⋯⋯⋯(44)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45) 
附录 A  不发生火花(防爆的)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 
       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46) 
本规范用词说明⋯⋯⋯⋯⋯⋯⋯⋯⋯⋯⋯⋯⋯⋯⋯⋯⋯⋯⋯⋯⋯⋯⋯⋯⋯⋯(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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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
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保温、隔热、超净、屏
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技
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配套使用。  
1.0.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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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建筑地面   building ground 
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  
2.0.2  面层   surface course 
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  
2.0.3  结合层   combined course 
面层与下一构造层相联结的中间层。  
2.0.4  基层   base course 
面层下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找平层、垫层和基土等。  
2.0.5  填充层   filler course 
在建筑地面上起隔声、保温、找坡和暗敷管线等作用的构造层。  
2.0.6  隔离层   isolating course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仅
防止地下潮气透过地面时,可称作防潮层。  
2.0.7  找平层   troweling course 
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轻质、松散材料)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
用的构造层。  
2.0.8  垫层层   under layer 
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构造层。  
2.0.9  基土   foundation earth layer 
底层地面的地基土层。  
2.0.10  缩缝   shrinkage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降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收缩缝。  
2.0.11  伸缝   stretching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设置
的伸胀缝。  
2.0.12  纵向缩缝   1engthwise shrinkage crack 
平行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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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横向缩缝   crosswise stretching crack 
垂直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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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按表 3.0.1 执行。  
表  3.0.1       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
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
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导层  整体  
面层  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
水泥钢(铁)屑面层、防油渗面层、不发火(防爆的)面
层  
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
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垫
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  
板块  
面层  
面层:砖面层(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
面层)、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水泥
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面层)、料石面层(条石、块石
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导层  
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
和碎石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弹簧土垫层、
找平层、防离层、填充层  
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  
地  
 
 
 
面  
木、竹  
面层  面层:实木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实木复合地
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
层(条材面层)、竹地板面层  
3.0.2  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
施工工艺技术标准。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
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
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3.0.4  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
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 518 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
限量规定。进场应具有检测报告。  
3.0.5  胶粘剂、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的规定。  
3.0.6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没计要求。  
3.0.7  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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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8  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
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
应低于 5℃;  
2 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 10℃;  
3 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 0℃。  
3.0.10  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
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钢筋混凝土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
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3.0.11  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其面层和基层(各
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
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3.0.12  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米间距不得大于 10m;
房屋转角处应做 45°缝。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应
设缝处理。上述缝宽度为 15~ 20mm,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3.0.13  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
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 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
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3.0.14  建筑地面镶边,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
置金属镶边构件;  
2 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以分格条设置镶边;  
3 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4 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5 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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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3.0.15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
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6  检验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或检验批)
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 1 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
1000m
2
时,每增加 1000m
2
应增做 1 组试块;小于 1000m
2
按 1000m
2
计算。当
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3.0.17  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木、竹面层以
及活动地板、塑料板、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抹灰工程或管道试压等施工完
工后进行。  
3.0.18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
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
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
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 3 间;
不足 3 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 10 延长米为 1 间,工业厂
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 1 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
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 4 间,不足 4 间,应全数检查。  
3.0.19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必须达到本规
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 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
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并不得大于
允许偏差值的 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的规定处理。  
3.0.20  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
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3.0.21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 2m 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和水准仪;  
2 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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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查有防水要求建筑地面的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应采用泼水或
蓄水方法,蓄水时间不得少于 24h;  
   4 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
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3.0.22  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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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层铺设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
的施工质量检验。  
4.1.2  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设
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1.3  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4.1.4  当垫层、找平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  
4.1.5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
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1.5 的规定。  
表  4.1.5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mm) 
允  许  偏  差 
基
土 
垫  层 找平层 
填 充
层 
隔离
层 
毛 地 板 
项
次 
项目 
土 
砂 
、 
砂 
石 
、 
碎石 
、 
碎 
砖 
灰土 
、 
三合
土 
、 
炉渣 
、 
水泥 
、 
混凝
土 
木
搁
栅 
拼花
实木
地板 
、 
拼花
实木
复合
地板
面层 
其
他
种
类
面
层 
用沥
青玛
脂做
结合
层铺
设拼
花木
板 
、板
块面
层 
用水
泥砂
浆做
结合
铺设
板块
面层 
用胶
粘剂
做结
合层
铺设
拼花
木板 
、塑
料
板、
强化
复合
地
板、
竹地
板面
层 
松
散
材
料 
板 
、块 
材 
料 
防 
水 
、 
防 
潮 
、 
防 
油 
渗 
检 
验 
方 
法 
1 
表面
平整
度 
15 15 10 3 3 5 3 5 2 7 5 3 
用 2m靠
尺和楔
形塞 
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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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高 
0 
-50 
±20 ±10 ±5 ±5 ±8 ±5 ±8 ±4 ±4 ±4 
用水准
仪检查 
3 坡度 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 2/1000,且不大于 30 
用坡度
尺检查 
4 厚度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 1/10 
用钢尺
检查 
 
4.2 基   土  
4.2.1  对软弱土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4.2.2  填土应分层压(夯)实,填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4.2.3  填土时应为最优含水量。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填土前,应取土样,按击实试
验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 
Ⅰ主控项目 
4.2.4  基土严禁用淤泥、腐植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含有有机物质大于 8%的土
作为填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土质记录。 
4.2.5  基土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 0.9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Ⅱ一般项目 
4.2.6  基土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3 灰土垫层  
4.3.1  灰土垫层应采用熟化石灰与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
应小于 100mm.  
4.3.2  熟化石灰可采用磨细生石灰,亦可用粉煤灰或电石渣代替。 
4.3.3  灰土垫层应铺设在不受地下水浸泡的基土上。施工后应有防止水浸泡的措施。 
4.3.4  灰土垫层应分层夯实,经湿润养护、晾干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Ⅰ主控项目 
4.3.5  灰土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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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一般项目 
4.3.6  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 5mm;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内不得含有有机物
质,颗粒粒径不得大于 15mm.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记录。 
4.3.7  灰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4.4.1  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 60mm;砂石垫层厚度不应小于 100mm。 
4.4.2  砂石应选用天然级配材料。铺设时不应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压(夯)至不松动
为止。 
Ⅰ主控项目 
4.4.3  砂和砂石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砂应采用中砂;石子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
厚度的 2/3.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4.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干密度(或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Ⅱ一般项目 
4.4.5  表面不应有砂窝、石堆等质量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6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4.5.1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厚度不应小于 100mm。  
4.5.2  垫层应分层压(夯)实,达到表面坚实、平整。 
Ⅰ主控项目 
4.5.3  碎石的强度应均匀,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 2/3;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
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 6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4.5.4  碎石、碎砖垫层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Ⅱ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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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碎石、碎砖垫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6 三合土垫层  
4.6.1  三合土垫层采用石灰、砂(可掺入少量粘土)与碎砖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
小于 100mm。  
4.6.2  三合土垫层应分层夯实。 
Ⅰ 主控项目 
4.6.3  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 5mm;砂应用中砂,并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物质;碎
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和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 60mm.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4.6.4  三合土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6.5  三合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7 炉渣垫层  
4.7.1  炉渣垫层采用炉渣或水泥与炉渣或水泥、石灰与炉渣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
小于 80mm。 
4.7.2  炉渣或水泥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浇水闷透;水泥石灰炉渣垫层的炉渣,使
用前应用石灰浆或用熟化石灰浇水拌和闷透;闷透时间均不得少于 5d。 
4.7.3  在垫层铺设前,其下一层应湿润;铺设时应分层压实,铺设后应养护,待其凝结
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Ⅰ主控项目 
4.7.4  炉渣内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煤块,颗粒粒径不应大于 40mm,且颗粒粒
径在 5mm及其以下的颗粒,不得超过总体积的 40%;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 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4.7.5  炉渣垫层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 
Ⅰ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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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炉渣垫层与其下一层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和松散炉渣颗粒。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4.7.7  炉渣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8  水泥混凝土垫层  
4.8.1  水泥混凝上垫层铺设在基土上,当气温长期处于 0℃以下,设计无要求时,垫层
应设置伸缩缝。 
4.8.2  水泥混凝上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60mm。  
4.8.3  垫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湿润。 
4.8.4  室内地面的水泥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向缩缝和横向缩缝;纵向缩缝间距不得大
于 6m,横向缩缝不得大于 12m。 
4.8.5  垫层的纵向缩缝应做平头缝或加肋板平头缝。当垫层厚度大于 150mm时,可做企
口缝。横向缩缝应做假缝。 
  平头缝和企口缝的缝间不得放置隔离材料,浇筑时应互相紧贴。企口缝的尺寸应符
合设计要求,假缝宽度为 5~20mm,深度为垫层厚度的 1/3,缝内填水泥砂浆。 
4.8.6  工业厂房、礼堂、门厅等大面积水泥混凝土垫层应分区段浇筑。分区段应结合变
形缝位置、不同类型的建筑地面连接处和设备基础的位置进行划分,并应与设置的纵向、
横向缩缝的问距相一致。 
4.8.7  水泥混凝土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Ⅰ主控项目 
4.8.8  水泥混凝土垫层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 2/3;含泥量
不应大于 2%;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 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4.8.9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 C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Ⅱ一般项目 
4.8.10  水泥混凝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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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找平层  
4.9.1  找平层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凝土铺设,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5章有关面层的规
定。 
4.9.2  铺设找平层前,当其下一层有松散填充料时,应予铺平振实。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
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9.4  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前,板缝填嵌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相邻缝底宽不应小于 20mm; 
2填嵌时,板缝内应清理干净,保持湿润; 
3填缝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得小于 C20.填缝高度应低于板面 10~20mm,
且振捣密实,表面不应压光;填缝后应养护; 
4当板缝底宽大于 40mm时,应按设计要求配置钢筋。 
4.9.5  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时,其板端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裂的构造措施。 
Ⅰ主控项目 
4.9.6  找平层采用碎石或卵石的粒径不应大于其厚度的 2/3,含泥量不应大于 2%;砂
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 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4.9.7  水泥砂浆体积比或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且水泥砂浆体积比不应小于 1:3(或相应的强度等级);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
于 C15.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4.9.8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
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及坡度尺检查。 
Ⅱ一般项目 
4.9.9  找平层与其下一层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4.9.10  找平层表面应密实,不得有起砂、蜂窝和裂缝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11  找平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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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隔离层  
4.10.1  隔离层的材料,其材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认定。 
4.10.2  在水泥类找平层上铺设沥青类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或以水泥类材料作为防水隔
离层时,其表面应坚固、洁净、干燥。铺设前,应涂刷基层处理剂。基层处理剂应采用
与卷材性能配套的材料或采用同类涂料的底子油。 
4.10.3  当采用掺有防水剂的水泥类找平层作为防水隔离层时,其掺量和强度等级(或
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4  铺设防水隔离层时,在管道穿过楼板面四周,防水材料应向上铺涂,并超过套
管的上口;在靠近墙面处,应高出面层 200~300mm或按设计要求的高度铺涂。阴阳角和
管道穿过楼板面的根部应增加铺涂附加防水隔离层。 
4.10.5  防水材料铺设后,必须蓄水检验。蓄水深度应为 20~30mm,24h 内无渗漏为合
格,并做记录。 
4.10.6  隔离层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的有关规定。 
Ⅰ主控项目 
4.10.7  隔离层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 
4.10.8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
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
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 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
凿洞。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4.10.9  水泥类防水隔离层的防水性能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检测报告。 
4.10.10  防水隔离层严禁涉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查检验记录。 
Ⅱ一般项目 
4.10.11  隔离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钢尺检查。 
4.10.12  隔离层与其下一层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防水涂层应平整、均匀,无脱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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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壳、裂缝、鼓泡等缺陷。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和观察检查。 
4.10.13  隔离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11 填充层  
4.11.1  填充层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材料,其密度和导热系数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
规定。 
4.11.2  填充层的下一层表面应平整。当为水泥类时,尚应洁净、干燥,并不得有空鼓、
裂缝和起砂等缺陷。 
4.11.3  采用松散材料铺设填充层时,应分层铺平拍实;采用板、块状材料铺设填充层
时,应分层错缝铺贴。 
4.11.4  填充层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的有关规定。 
Ⅰ主控项目 
4.11.5  填充层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 
4.11.6  填充层的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 
Ⅱ一般项目 
4.11.7  松散材料填充层铺设应密实;板块状材料填充层应压实、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1.8  填充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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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整体面层铺设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
磨石面层、水泥钢(铁)屑面层、防油渗面层和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等面
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5.1.2  铺设整体面层时,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 1.2 MPa;表  
面应粗糙、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设前宜涂刷界面处理剂。  
5.1.3  铺设整体面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 3.0.13 条的规定。  
5.1.4  整体面层施工后,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d;抗压强度应达到 5MPa 后, 
方准上人行走;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5.1.5  当采用掺有水泥拌和料做踢脚线时,不得用石灰砂浆打底。  
5.1.6  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  
前完成。  
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1.7 的规定。  
表 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mm)  
允许偏差 
项
次 
项目 
水泥混
凝土面
层 
水泥砂
浆面层 
普通水
磨石面
层 
高级水
磨石面
层 
水泥钢
(铁)
屑面层 
防油渗混凝土
和不发火(防
爆的)面层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 
整度 
5 4 3 2 4 5 
用 2m靠尺
和楔形塞
尺检查 
2 
踢脚线上
口平直 
4 4 3 3 4 4 
3 缝格平直 3 3 3 2 3 3 
拉 5m线和
用钢尺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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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水泥混凝土面层  
5.2.1  水泥混凝上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  水泥混凝土面层铺设不得留施工缝。当施工间隙超过允许时间规定时,应对 
接搓处进行处理。 
Ⅰ 主控项目 
5.2.3  水泥混凝土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 2/3,细石混凝 
上面层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 15mm.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 
及检测报告。 
5.2.4  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20; 
水泥混凝土垫层兼面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15.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 
报告。 
5.2.5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空鼓面积不应太于 400cm
2
,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 2处可不计。 
Ⅱ一般项目 
5.2.6  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7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5.2.8  水泥砂浆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注: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 300mm,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 2处可不计。 
5.2.9  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 
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 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 
差为 5mm.楼梯踏步的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5.2.10  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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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水泥砂浆面层  
5.3.1  水泥砂浆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 20mm。 
Ⅰ主控项目 
5.3.2  水泥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32.5,不同品 
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严禁混用;砂应为中粗砂,当采用石屑时,其粒径应为 1~ 
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 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5.3.3  水泥砂浆面层的体积比(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体积比应为 1:2, 
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M15.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和检测报告。 
5.3.4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 400cm
2
,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 2处可不计。 
Ⅱ一般项目 
5.3.5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5.3.6  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7  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注: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 300mm,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 2处可不计。 
5.3.8  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 
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 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 
差为 5mm.楼梯踏步的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5.3.9  水泥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5.4 水磨石面层  
5.4.1  水磨石面层应采用水泥与石粒的拌和料铺设。面层厚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宜 
为 12~18mm,且按石粒粒径确定。水磨石面层的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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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白色或浅色的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白水泥;深色的水磨石面层,宜采用硅酸 
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同颜色的面层应使用同一批水泥。同 
一彩色面层应使用同厂、同批的颜料;其掺入量宜为水泥重量的 3%~6%或由试验 
确定。 
5.4.3  水磨石面层的结合层的水泥砂浆体积比宜为 1:3,相应的强度等级不应小 
M10,水泥砂浆稠度(以标准圆锥体沉入度计)宜为 30~35mm。  
5.4.4  普通水磨石面层磨光遍数不应少于 3遍。高级水磨石面层的厚度和磨光遍数 
由设计确定。 
5.4.5  在水磨石面层磨光后,涂草酸和上蜡前,其表面不得污染。 
Ⅰ主控项目 
5.4.6  水磨石面层的石粒,应采用坚硬可磨自云石、大理石等岩石加工而成,石粒 
应洁净无杂物,其粒径除特殊要求外应为 6~15mm;水泥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32.5; 
颜料应采用耐光、耐碱的矿物原料,不得使用酸性颜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 
5.4.7  水磨石面层拌和料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为 1:1.5~1:2.5(水泥: 
石粒)。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和检测报告。 
5.4.8  面层与下一层结合应牢固,无空鼓、裂纹。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 400cm
2
,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 2处可不计。 
Ⅱ一般项目 
5.4.9  面层表面应光滑;无明显裂纹、砂眼和磨纹;石粒密实,显露均匀;颜色图案一
致,不混色;分格条牢固、顺直和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10  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注:局部空鼓长度不大于 300mm,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 2处可不计。 
5.4.11  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
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 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为
5mm.楼梯踏步的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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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5.4.12  水磨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5.5 水泥钢(铁)屑面层  
5.5.1  水泥钢(铁)屑面层应采用水泥与钢(铁)屑的拌和料铺设。 
5.5.2  水泥钢(铁)屑面层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当采用振动法使水泥钢(铁)屑拌
和料密实时,其密度不应小于 2000kg/m
3
,其稠度不应大于 10mm。  
5.5.3  水泥钢(铁)屑面层铺设时应先铺一层厚 20mm 的水泥砂浆结合层,面层的铺设
应在结合层的水泥初凝前完成。 
Ⅰ主控项目 
5.5.4  水泥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32.5钢(铁)屑的粒径应为 1~5mm;钢(铁)屑中不应
有其他杂质,使用前应去油除锈,冲洗干净并干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5.5.5  面层和结合层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面层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40MPa;
结合层体积比为 1:2(相应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M15)。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和检测报告。 
5.5.6  面层与下一层结合必须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一般项目 
5.5.7  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坡度尺检查。 
5.5.8  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5.9  踢脚线与墙面应结合牢固,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5.5.10  水泥钢(铁)屑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5.6  防油渗面层  
5.6.1  防油渗面层应采用防油渗混凝土铺设或采用防油渗涂料涂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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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防油渗面层设置防油渗隔离层(包括与墙、柱连接处的构造)时,应符合设计要
求。 
5.6.3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油渗混凝上的配合比应按设计要求的
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通过试验确定。 
5.6.4  防油渗混凝上面层应按厂房柱网分区段浇筑,区段划分及分区段缝应符合设计要
求。 
5.6.5  防油渗混凝上面层内不得敷设管线。凡露出面层的电线管、接线盒、预埋套管和
地脚螺栓等的处理,以及与墙、柱、变形缝、孔洞等连接处泛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6.6  防油渗面层采用防油渗涂料时,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涂层厚度宜为 5~7mm。
Ⅰ主控项目 
5.6.7  防油渗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 32.5;
碎石应采用花岗石或石英石,严禁使用松散多孔和吸水率大的石子,粒径为 5~15mm,其
最大粒径不应大于 20mm,含泥量不应大于 l%;砂应为中砂,洁净无杂物,其细度模数
应为 2.3~2.6;掺入的外加剂和防油渗剂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防油渗涂料应具有耐油、
耐磨、耐火和粘结性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5.6.8  防油渗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30;防油渗涂料抗拉粘结强度不应小于 0.3 MPa.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和检测报
告。 
5.6.9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5.6.10  防油渗涂料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严禁有起皮、开裂、漏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一般项目 
5.6.11  防油渗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5.6.12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6.13  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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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4  防油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5.7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  
5.7.1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应采用水泥类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7.2  不发火(防爆的)各类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章相应面层的规定。 
5.7.3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石料和硬化后的试件,应在金刚砂轮上做摩擦试验。
试验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的规定。 
Ⅰ主控项目 
5.7.4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
并以全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宣为 0.15~
5mm,含泥量不应大于 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 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
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随时
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5.7.5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和检测报告。 
5.7.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无裂纹。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 400cm
2
,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 2处可不计。 
5.7.7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的试件,必须检验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Ⅱ一般项目 
5.7.8  面层表面应密实,无裂缝、蜂窝、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7.9  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5.7.10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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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板块面层铺设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砖面层、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料
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和地毯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
检验。  
6.1.2  铺设板块面层时,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 1.2 Mpa。   
6.1.3  铺设板块面层的结合层和板块间的填缝采用水泥砂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配制水泥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其水泥强度等级不宜小于 32.5;  
2 配制水泥砂浆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
准及检验方法》 JGJ 52 的规定;  
3 配制水泥砂浆的体积比(或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1.4  结合层和板块面层填缝的沥青胶结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
准和设计要求。  
6.1.5  板块的铺砌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宜避免出现板块小
于 1/ 4 边长的边角料。  
6.1.6  铺设水泥混凝上板块、水磨石板块、水泥花砖、陶瓷锦砖、陶瓷地
砖、缸砖、料石、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等的结合层和填缝的水泥砂浆,在面
层铺设后,表面应覆盖、湿润,其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d.当板块面层的水泥
砂浆结合层的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6.1.7  板块类踢脚线施工时,不得采用石灰砂浆打底。  
6.1.8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1.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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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1.8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mm)  
允  许  偏  差  
项
次  
项
目  
陶瓷
锦砖
面
层、
高级
水磨
石
板、
陶瓷
地砖
面层  
缸
砖
面
层  
水
泥
花
砖
面
层  
水
磨
石
板
块
面
层  
大
理
石
层
和
花
岗
石
面
层  
塑
料
板
面
层  
水
泥
混
凝
土
板
块
面
层  
碎拼
大理
石、
碎拼
花岗
石面
层  
活
动
地
板
面
层  
条石
面层  
块石
面层  
检验
方法  
1 
表
面
平
整  
度  
2.0 4.0 3.0 3.0 1.0 2.0 4.0 3.0 2.0 10.0 10.0 
用 2m
靠尺
和楔
形塞
尺检
查  
2 
缝
格
平
直  
3.0 3.0 3.0 3.0 2.0 3.0 3.0 —  2.5 8.0 8.0 
拉 5n
线和
用钢
尺检
查  
3 
接
缝
高
低  
0.5 1.5 0.5 1.0 0.5 0.5 1.5 —  0.4 2.0 —  
用钢
尺和
楔形
塞尺
检查  
4 
踢
脚
线
上
口
平
直  
3.0 4.0 —  4.0 1.0 2.0 4.0 1.0 —  —  —  
拉 5m
线和
用钢
尺检
查  
5 
板
块
间
隙
宽
度  
2.0 2.0 2.0 2.0 1.0 —  6.0 —  0.3 5.0 —  
用钢
尺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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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砖面层  
6.2.1  砖面层采用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应在结合层上铺
设。  
6.2.2  有防腐蚀要求的砖面层采用的耐酸瓷砖、浸渍沥青砖、缸砖的材质、
铺设以及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 GB 50212 的规定。  
6.2.3  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贴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在铺贴前,应对砖的规格尺寸、外观质量、色泽等进行预选,浸水湿
润晾干待用;  
2 勾缝和压缝应采用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颜色的水泥,并做养护和
保护。  
6.2.4  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贴陶瓷锦砖面层时,砖底面应洁净,每联陶
瓷锦砖之间、与结合层之间以及在墙角、镶边和靠墙处,应紧密贴合。在靠
墙处不得采用砂浆填补。  
6.2.5  在沥青胶结料结合层上铺贴缸砖面层时,缸砖应干净,铺贴时应在
摊铺热沥青胶结料上进行,并应在胶结料凝结前完成。  
6.2.6  采用胶粘剂在结合层上粘贴砖面层时,胶粘剂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的规定。  
Ⅰ主控项目  
6.2.7  面层所用的板块的品种、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6.2.8  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粘结)应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凡单块砖边角有局部空鼓,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超过总数的 5%可不计。 
Ⅱ一般项目  
6.2.9  砖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平整,深浅一致,
周边顺直。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10  面层邻接处的镶边用料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边角整齐、光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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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6.2.11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出墙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6.2.12  楼梯踏步和台阶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齿角整齐;楼层梯段相邻
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 10mm;防滑条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6.2.13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与地漏、管
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或坡度尺及蓄水检查。  
6.2.14  砖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6.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6.1.8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6.3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  
6.3.1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采用天然大理石、花岗石(或碎拼大理石、碎
拼花岗石)板材应在结合层上铺设。  
6.3.2  天然大理石、花岗石的技术等级、光泽度、外观等质量要求应符合
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JC79、《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JC 205 的规定。  
6.3.3  板材有裂缝、掉角、翘曲和表面有缺陷时应予剔除,品种不同的板
材不得混杂使用;在铺设前,应根据石材的颜色、花纹、图案、纹理等按设
计要求,试拼编号。  
6.3.4  铺设大理石、花岗石面层前,板材应浸湿、晾干;结合层与板材应
分段同时铺设。  
Ⅰ主控项目  
6.3.5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所用板块的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记录。  
6.3.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凡单块板块边角有局部空鼓,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超过总数的 5%可不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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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一般项目  
6.3.7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平整、无磨痕,且应图案清晰、
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镶嵌正确、板块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缺
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8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出墙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6.3.9  楼梯踏步和台阶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齿角整齐,楼层梯段相邻
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 10mm,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6.3.10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与地漏、管
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或坡度尺及蓄水检查。  
6.3.11  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或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岗石)的允许偏差应
符合本规范表 6.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6.1.8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6.4  预制板块面层  
6.4.1  预制板块面层采用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应在结合层上铺设。 
6.4.2  在现场加工的预制板块应按本规范第 5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4.3  水泥混凝上板块面层的缝隙,应采用水泥浆(或砂浆)填缝;彩色
混凝土板块和水磨石板块应用同色水泥浆(或砂浆)擦缝。  
Ⅰ主控项目  
6.4.4  预制板块的强度等级、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水磨石板块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水磨石制品》 JC 507 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6.4.5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凡单块板块料边角有局部空鼓,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超过总数的 5%可
不计。  
Ⅱ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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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预制板块表面应无裂缝、掉角、翘曲等明显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4.7  预制板块面层应平整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
顺直,镶嵌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4.8  面层邻接处的镶边用料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边角整齐、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6.4.9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出墙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6.4.10  楼梯踏步和台阶板块的缝隙宽度一致、齿角整齐,楼层梯段相邻踏
步高度差不应大于 10mm,防滑条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6.4.11  水泥混凝土板块和水磨石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6.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6.1.8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6.5 料石面层  
6.5.1  料石面层采用天然条石和块石应在结合层上铺设。  
6.5.2  条石和块石面层所用的石材的规格、技术等级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
求。条石的质量应均匀,形状为矩形六面体,厚度为 80~ 120mm;块石形状
为直棱柱体,顶面粗琢平整,底面面积不宜小于顶面面积的 60%,厚度为
100~ 150mm。  
6.5.3  不导电的料石面层的石料应采用辉绿岩石加工制成。填缝材料亦采
用辉绿岩石加工的砂嵌实。耐高温的料石面层的石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6.5.4  块石面层结合层铺设厚度:砂垫层不应小于 60mm;基土层应为均匀
密实的基土或夯实的基土。  
Ⅰ主控项目  
6.5.5  面层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条石的强度等级应大于 Mu60,块石的强
度等级应大于 Mu30.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
告。  
6.5.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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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锤击检查。  
Ⅱ一般项目  
6.5.7  条石面层应组砌合理,无十字缝,铺砌方向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块石面层石料缝隙应相互错开,通缝不超过两块石料。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坡度尺检查。  
6.5.8  条石面层和块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6.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6.1.8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6.6 塑料板面层  
6.6.1  塑料板面层应采用塑料板块材、塑料板焊接、塑料卷材以胶粘剂在
水泥类基层上铺设。  
6.6.2  水泥类基层表面应平整、坚硬、干燥、密实、洁净、无油脂及其他
杂质,不得有麻面、起砂、裂缝等缺陷。  
6.6.3  胶粘剂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规范》GB 50325 的规定。其产品应按基层材料和面层材料使用的相容性要求,
通过试验确定。  
Ⅰ主控项目  
6.6.4  塑料板面层所用的塑料板块和卷材的品种、规格、颜色、等级应符
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6.6.5  面层与下一层的粘结应牢固,不翘边、不脱胶、无溢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敲击及钢尺检查。  
  注:卷材局部脱胶处面积不应大于 20cm2,且相隔间距不小于 50cm 可不计;凡单
块板块料边角局部脱胶处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超过总数的 5%者可不计。  
Ⅱ一般项目  
6.6.6  塑料板面层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严密、美观,
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吻合,无胶痕;与墙边交接严密,阴阳角收边方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6.7  板块的焊接,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和起鳞
等缺陷,其凹凸允许偏差为±0.6mm.焊缝的抗拉强度不得小于塑料板强度的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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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检测报告。  
6.6.8  镶边用料应尺寸准确、边角整齐、拼缝严密、接缝顺直。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观察检查。  
6.6.9  塑料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6.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6.1.8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6.7 活动地板面层  
6.7.1  活动地板面层用于防尘和防静电要求的专业用房的建筑地面工程,
采用特制的平压刨花板为基材,表面饰以装饰板和底层用镀锌板经粘结胶合
组成的活动地板块,配以横梁、橡胶垫条和可供调节高度的金属支架组装成
架空板铺设在水泥类面层(或基层)上。  
6.7.2  活动地板所有的支座柱和横梁应构成框架一体,并与基层连接牢固;
支架抄平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7.3  活动地板面层包括标准地板、异形地板和地板附件(即支架和横梁
组件)。采用的活动地板块应平整、坚实,面层承载力不得小于 7.5MPa,其
系统电阻: A 级板为 1.0×l0
5
~ 1.0×l0
8
Ω; B 级板为 1.0×10
5
~ 1.0×10
10
Ω。  
6.7.4  活动地板面层的金属支架应支承在现浇水泥混凝土基层(或面层)
上,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起灰。  
6.7.5  活动板块与横梁接触搁置处应达到四角平整、严密。  
6.7.6  当活动地板不符合模数时,其不足部分在现场根据实际尺寸将板块
切割后镶补,并配装相应的可调支撑和横梁。切割边不经处理不得镶补安装,
并不得有局部膨胀变形情况。  
6.7.7  活动地板在门口处或预留洞口处应符合设置构造要求,四周侧边应
用耐磨硬质板材封闭或用镀锌钢板包裹,胶条封边应符合耐磨要求。  
Ⅰ主控项目  
6.7.8  面层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具有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
耐老化和导静电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6.7.9  活动地板面层应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行走无声响、无摆动。 
  检验方法:观察和脚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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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一般项目  
6.7.10  活动地板面层应排列整齐、表面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
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7.11  活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6.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6.1.8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6.8 地毯面层  
6.8.1  地毯面层采用方块、卷材地毯在水泥类面层(或基层)上铺设。  
6.8.2  水泥类面层(或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光洁、干燥,无凹坑、
麻面、裂缝,并应清除油污、钉头和其他突出物。  
6.8.3  海绵衬垫应满铺平整,地毯拼缝处不露底衬。  
6.8.4  固定式地毯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地毯用的金属卡条(倒刺板)、金属压条、专用双面胶带等必须
符合设计要求;  
2 铺设的地毯张拉应适宜,四周卡条固定牢;门口处应用金属压条等固
定;  
3 地毯周边应塞入卡条和踢脚线之间的缝中;  
4 粘贴地毯应用胶粘剂与基层粘贴牢固。  
6.8.5  活动式地毯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毯拼成整块后直接铺在洁净的地上,地毯周边应塞入踢脚线下;  
2 与不同类型的建筑地面连接处,应按设计要求收口;  
3 小方块地毯铺设,块与块之间应挤紧服贴。  
6.8.6  楼梯地毯铺设,每梯段顶级地毯应用压条固定于平台上,每级阴角
处应用卡条固定牢。  
Ⅰ  主控项目  
6.8.7  地毯的品种、规格、颜色、花色、胶料和辅料及其材质必须符合设
计要求和国家现行地毯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记录。  
6.8.8  地毯表面应平服、拼缝处粘贴牢固、严密平整、图案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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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一般项目  
6.8.9  地毯表面不应起鼓、起皱、翘边、卷边、显拼缝、露线和无毛边,
绒面毛顺光一致,毯面干净,无污染和损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8.10  地毯同其他面层连接处、收口处和墙边、柱子周围应顺直、压紧。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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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木、竹面层铺设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中密度(强化)复
合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等(包括免刨免漆类)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7.1.2  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等采用木材的树种、选
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进
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合产
品标准的规定。  
7.1.3  与厕浴间、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木、竹面层连接处应做防水(防潮)
处理。  
7.1.4  木、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
干燥、不起砂。  
7.1.5  建筑地面工程的木、竹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的质量
检验,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1.6  木、竹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室外通风窗等,均应符
合设计要求。  
7.1.7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1.7 的规定。  
表 7.1.7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mm)  
允许偏差 
实木地板面层 项
次 
项  目 
松木 
地板 
硬木 
地板 
拼花 
地板 
实木复合地板、中密
度(强化)复合地板
面层竹地板面层 
检验方法 
1 板面缝隙宽度 3.0 2.0 2.0 2.0 用钢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0 2.0 2.0 2.0 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3 
踢脚线上口平
齐 
3.0 3.0 3.0 3.0 
4 板面拼缝平直 3.0 3.0 3.0 3.0 
拉 5m通线,不足 5m拉通线和
用钢尺检查 
5 相邻板材高差 0.5 0.5 0.5 0.5 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6 
踢肢线与面层
的接缝 
0.1 楔形塞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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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实木地板面层  
7.2.1  实木地板面层采用条材和块材实木地板或采用拼花实木地板,以空铺或实铺
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7.2.2  实木地板面层可采用双层面层和单层面层铺设,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实
木地板面层的条材和块材应采用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产品类别、型号、
适用树种、检验规则以及技术条件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木地板块》GB/T 
15036.1~6的规定。 
7.2.3  铺设实木地板面层时,其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
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与墙之间
应留出 30mm的缝隙,表面应平直。 
7.2.4  毛地板铺设时,木材髓心应向上,其板间缝隙不应大于 3mm,与墙之间应留
8~12mm空隙,表面应刨平。 
7.2.5  实木地板面层铺设时,面板与墙之间应留 8~12mm缝隙。 
7.2.6  采用实木制作的踢脚线,背面应抽槽并做防腐处理。 
Ⅰ主控项目 
7.2.7  实木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质和铺设时的木材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木搁
栅、垫木和毛地板等必须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7.2.8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7.2.9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一般项目 
7.2.10  实木地板面层应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和毛刺等现象;图案清晰、颜色
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和脚踩检查。 
7.2.11  面层缝隙应严密;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12  拼花地板接缝应对齐,粘、钉严密;缝隙宽度均匀一致;表面洁净,胶粘
无溢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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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13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7.2.14  实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7.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7.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7.3.1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条材和块材实木复合地板或采用拼花实木复合地板,
以空铺或实铺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7.3.2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的条材和块材应采用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技术
等级及质量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3.3  铺设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时,其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
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与墙
之间应留出 30mm缝隙,表面应平直。 
7.3.4  毛地板铺设时,按本规范第 7.2.4条规定执行。 
7.3.5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可采用整贴和点贴法施工。粘贴材料应采用具有耐老化、
防水和防菌、无毒等性能的材料,或按设计要求选用。 
7.3.6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下衬垫的材质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7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 300mm距离;与
墙之间应留不小于 10mm空隙。 
7.3.8  大面积铺设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时,应分段铺设,分段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
求。 
Ⅰ主控项目 
7.3.9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条材和块材,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
要求。木搁栅、垫木和毛地板等必须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7.3.10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7.3.11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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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清晰,颜色一致,板
面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3.13  面层的接头应错开、缝隙严密、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14  踢脚线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7.3.15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7.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7.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7.4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  
7.4.1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的材料以及面层下的板或衬垫等材质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采用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均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的规定。 
7.4.2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条板端头应错开不小于 300mm距
离;衬垫层及面层与墙之间应留不小于 10mm空隙。 
Ⅰ主控项目 
7.4.3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料,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应符合
设计要求。木搁栅、垫木和毛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7.4.4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7.4.5  面层铺设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Ⅱ一般项目 
7.4.6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清晰,颜色
一致,板面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4.7  面层的接头应错开、缝隙严密、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4.8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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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7.4.9  中密度(强化)复合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7.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7.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7.5  竹地板面层  
7.5.1  竹地板面层的铺设应按本规范第 7.2节的规定执行。 
7.5.2  竹子具有纤维硬、密度大、水分少、不易变形等优点。竹地板应经严格选材、
硫化、防腐、防蛀处理,并采用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
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竹地板》LY/T 1573的规定。 
Ⅰ主控项目 
7.5.3  竹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料,其技术等级和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
毛地板和垫木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7.5.4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7.5.5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一般项目 
7.5.6  竹地板面层品种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5.7  面层缝隙应均匀、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5.8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接缝均匀,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7.5.9  竹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7.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 7.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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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中各类面层子分部工程的面层辅设与其相应
的基层铺设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全部合格。  
8.0.2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工程质量文件和记
录;  
1 建筑地面工程设计图纸和变更文件等;  
2 原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保证文件、材料进场检(试)验报
告(含抽样报告);  
3 各层的强度等级、密实度等试验报告和测定记录;  
4 各类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5 各构造层的隐蔽验收及其他有关验收文件。  
8.0.3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安全和功能项目:  
1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蓄水检验记
录,并抽查复验认定;  
2 建筑地面板块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和木、竹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采用
的天然石材、胶粘剂、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证明资料。  
8.0.4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变形缝的位置和宽度以及填缝质量应符合规定;  
2 室内建筑地面工程按各子分部工程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3 楼梯、踏步等工程项目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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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不发生火花(防爆的)建筑地面材料  
               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A.1 不发火性的定义  
A.1.1  当所有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
作用时,不发生火花(或火星),致使易燃物引起发火或爆炸的危险,即为
具有不发火性。  
A.2 试验方法  
A.2.1  试验前的准备。材料不发火的鉴定,可采用砂轮来进行。试验的房
间应完全黑暗,以便在试验时易于看见火花。  
  试验用的砂轮直径为 150mm,试验时其转速应为 600~ 1000r/min,并在
暗室内检查其分离火花的能力。检查砂轮是否合格,可在砂轮旋转时用工具
钢、石英岩或含有石英岩的混凝土等能发生火花的试件进行摩擦,摩擦时应
加 10~ 20N 的压力,如果发生清晰的火花,则该砂轮即认为合格。  
A.2.2  粗骨料的试验。从不少于 50 个试件中选出做不发生火花试验的试件
10 个。被选出的试件,应是不同表面、不同颜色、不同结晶体、不同硬度的。
每个试件重 50~ 250g,准确度应达到 1g.试验时也应在完全黑暗的房间内进
行。每个试件在砂轮上摩擦时,应加以 10~ 20N 的压力,将试件任意部分接
触砂轮后,仔细观察试件与砂轮摩擦的地方,有无火花发生。  
  必须在每个试件上磨掉不少于 20g 后,才能结束试验。  
  在试验中如没有发现任何瞬时的火花,该材料即为合格。  
A.2.3  粉状骨料的试验。粉状骨料除着重试验其制造的原料外,并应将这
些细粒材料用胶结料(水泥或沥青)制成块状材料来进行试验,以便于以后
发现制品不符合不发火的要求时,能检查原因,同时,也可以减少制品不符
合要求的可能性。  
A.2.4  不发火水泥砂浆、水磨石和水泥混凝土的试验。主要试验方法同本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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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
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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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210 2001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acce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2001 11 01  发布                                2002 03 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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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acce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 50210-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 行 日 期 :200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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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质量验收规范 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 修订计划(第二批)
的通知 (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 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 批准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50210
2001 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其中 3.1.1 3.1.5 3.2.3 3.2.9 3.3.4 3.3.5
4.1.12 5.1.11 6.1.12 8.2.4 8.3.4 9.1.8 9.1.13 9.1.14 12.5.6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10 83) 建筑装饰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 (JGJ 73 一 91)和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 301 88)
中第十章 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建设部标
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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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 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
准制订 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的要求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
同对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 73 91)和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 301 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 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 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
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 材料 施工等方面的经验 按照 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 完善手段 过程控制 的方针 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并以多种方式广泛
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 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 10 个子分部工程 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 其
他 9 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 13 章 前三章为总则 术语和基本规定 第 4 章至第 12 章为子分
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 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
程的质量验收 第 13 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 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 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 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
料 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 邮政编码:100013)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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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孟小平 侯茂盛 张元勃 熊 伟 
李爱新 龚万森 李子新 吴宏康 
庄可章 张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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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7 
2  术   语 ..................................................................................................... 8 
3  基 本 规 定 .............................................................................................. 9 
4  抹 灰 工 程 ............................................................................................ 12 
5  门 窗 工 程 ............................................................................................ 17 
6  吊 顶 工 程 ............................................................................................ 28 
7  轻质隔墙工程 .......................................................................................... 32 
8  饰面板(砖)工程........................................................................................ 38 
9  幕 墙 工 程 ............................................................................................ 42 
10  涂 饰 工 程 .......................................................................................... 53 
11  裱糊与软包工程..................................................................................... 57 
12  细 部 工 程 .......................................................................................... 60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65 
附录 A  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 67 
附录 B  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划分表 .................................................. 69 
附录 C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70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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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保证工程
质量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 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 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
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2001)
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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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 采用装饰装
修材料或饰物 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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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1  设    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 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 消防 环保 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
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
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 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
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 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 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 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    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 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
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
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J16)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GB 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 规格 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 材料包装应完好
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
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 同一厂家
生产的同一品种 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当合同另有
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 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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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 储存和施工过程中 必须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损坏 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 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 胶粘剂等 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
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 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由于违反设
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 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
或主要使用功能 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 暖 电 燃气
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
的各种粉尘 废气 废弃物 噪声 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 劳动保护 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 应建立
相应的管理制度 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 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对既有建筑进行
装饰装修前 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 并应经有关
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 品种 规格
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 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 当必须同步
进行时 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 设备等的使用和维
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
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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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施工环境温度
不应低于 5 当必须在低于 5 气温下施工时 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 成品的保护 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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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抹  灰  工  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 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 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 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 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 500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
验批 不足 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 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 50 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
廊按抹灰面积 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 并不得少于 3 间 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 100m2 应至少抽查一处 每处不得小于 10m2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 护栏等 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
堵塞密实  
4.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15d 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
少于 3d  
4.1.9 室内墙面 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 应采
用 1: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 其高度不应低于 2m 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  
4.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 防潮功能时 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1 各种砂浆抹灰层 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 水冲 撞击 振动和受冻 在凝结
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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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一般抹灰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 水泥砂浆 水泥混合砂浆 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
灰 纸筋石灰 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
高级抹灰 当设计无要求时 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  控  项  目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 污垢 油渍等应清除干净 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复验应合格 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 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 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 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当采用加强网时
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抹灰层应无脱层 空鼓
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 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4.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 洁净 接槎平整 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 洁净 颜色均匀 无抹纹 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4.2.7 护角 孔洞 槽 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 光滑 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
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 罩面石
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宽度和深度应均匀 表面应光滑 棱角
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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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 滴水线应内高
外低 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 10mm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4.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2.11 的规定  
表 4.2.11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  目 
普通抹灰 高级抹灰 
检验方法 
L 立面垂直度 4 3 用 2m 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4 3 用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直线 
度 
4 3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 勒脚上口直 
线度 
4 3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注 1)普通抹灰 本表第 3 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顶棚抹灰 本表第 2 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 但应平顺  
 
4.3  装饰抹灰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 斩假石 干粘石 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4.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 污垢 油渍等应清除干净 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
定性复验应合格 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 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 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 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当采用加强网时
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 抹灰层应无脱层 空鼓和
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 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4.3.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 分布均匀 紧密平整 色泽一致 应无掉粒和接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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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 深浅一致 应无漏剁处 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
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 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 不露浆 不漏粘 石粒应粘结牢固 分布均匀 阳
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 沟纹清晰 留缝整齐 色泽一致 应无掉角 脱皮
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4.3.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宽度和深度应均匀 表面应平
整光滑 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4.3.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 滴水线应内高外
低 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 10mm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4.3.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3.9 的规定  
表 4.3.9              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  目 
水刷石 斩假石 干粘石 假面砖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5 4 5 5 用 2m 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3 5 4 用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阳角方正 3 3 4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 
直线度 
3 3 3 3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
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 勒脚上 
口直线度 
3 3 — —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
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4.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 砂浆的配合比应符
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 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 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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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项  目  
4.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 交接处应平顺 宽度和深度应均匀 表面应压实
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4.4.5 灰缝应颜色一致 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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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门  窗  工  程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 金属门窗安装 塑料门窗安装 特种门安装
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 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 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5.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 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 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5.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 填嵌处理  
5.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 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 金属门窗 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 100 樘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 10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 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 5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 50 樘也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 金属门窗 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5% 并
不得少于 3 樘 不足 3 樘时应全数检查 高层建筑的外窗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 并不得少于 6 樘 不足 6 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50% 并不得少于 10 樘 不足 10 樘时应全数
检查  
5.1.7 门窗安装前 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 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
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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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 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
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5.1.10 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 其拼樘料的尺寸 规格 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5.1.12 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 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
管部门的规定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5.2.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 材质等级 规格 尺寸 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
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 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 含水率应符合 建筑木门 木窗 (JG/T 122)的规
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4 木门窗的防火 防腐 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5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木门窗如有允许
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 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 对于清漆制
品 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5.2.6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 50mm 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 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
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5.2.7 胶合板门 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 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 不得有
戗槎 制作胶合板门 纤维板门时 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 面层 边框及横
楞应加压胶结 横楞和上 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 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5.2.8 木门窗的品种 类型 规格 开启方向 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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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5.2.9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 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 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
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0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 并应开关灵活 关闭严密 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 开启和关闭检查 手扳检查  
5.2.11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 规格 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应牢固 位置应正确
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开启和关闭检查 手扳检查  
一  般  项  目  
5.2.12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 不得有刨痕 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5.2.13 木门窗的割角 拼缝应严密平整 门窗框 扇裁口应顺直 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5.2.14 木门窗上的槽 孔应边缘整齐 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  
5.2.15 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填嵌应饱满 寒冷地区外
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6 木门窗批水 盖口条 压缝条 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 与门窗结合应牢固
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5.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2.1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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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  目 构件名称 
普通 高级 
检验方法 
框 3 2 1 翘曲 
扇 2 2 
将框 扇平放在检 
查平台上 用塞尺检查 
2 对角线长度差 框 扇 3 2 用钢尺检查 框量 
裁口里角 扇量外角 
3 表面平整度 扇 2 2 用 1m 靠尺和塞尺 
检查 
框 0 -2 0 -1 4 高度 宽度 
扇 +2 0 +1 0 
用钢尺检查 框量 
裁口里角 扇量外角 
5 裁口 线条结合 
处高低差 
框 扇 1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 
查 
6 相邻棂子两端间 
距 扇 2 1 用钢直尺检查 
 
5.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 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2.18 的规定  
表 5.2.18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 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留缝限值 
(mm) 
允许偏差 
(mm) 项次 项  目 
普通 高级 普通 高级 
检验方法 
l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 3 2 用钢尺检查 
2 门窗框的正 侧面垂直 
度 
— — 2 1 用 1m 垂直 
检测尺检查 
3 框与扇 扇与扇接缝高 
低差 
— — 2 1 用钢直尺和 
塞尺检查 
4 门窗扇对口缝 1 2.5 1.5 2 — — 
5 工业厂房双扇大门对口 
缝 
2 5 — — — 
6 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 1 2 1 1.5 — — 
7 门窗扇与侧框问留缝 1 2.5 1 1.5 — — 
8 窗扇与下框间留缝 2 3 2 2.5 — — 
9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 5 3 4 — — 
用塞尺检查 
10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 — 4 3 用钢尺检查 
外  门 4 7 5 6 — — 
内  门 5 8 6 7 — — 
卫生间门 8 12 8 10 — — 
11 无下框时门 
扇与地面问留缝 
厂房大门 10 20 — — — 
用塞尺检查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钢门窗 铝合金门窗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的
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5.3.2 金属门窗的品种 类型 规格 尺寸 性能 开启方向 安装位置 连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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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 密封处
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 进场验收记录
和复验报告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3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 预埋件的数量 位置 埋设方式 与框
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4 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 并应开关灵活 关闭严密 无倒翘 推拉门窗扇
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 开启和关闭检查 手扳检查  
5.3.5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 规格 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应牢固 位置应正
确 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开启和关闭检查 手扳检查  
一  般  项  目  
5.3.6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 平整 光滑 色泽一致 无锈蚀 大面应无划痕 碰
伤 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检验方法:观察  
5.3.7 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 100N  
检验方法:用弹簧秤检查  
5.3.8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 并采用密封胶密封 密封胶表面
应光滑 顺直 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 轻敲门窗框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9 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 不得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 开启和关闭检查  
5.3.10 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 排水孔应畅通 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3.11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 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3.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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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11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 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留缝限值 
(mm)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500mm — 2.5 1 门窗槽口宽度  
高度 1500mm — 3.5 
用钢尺检查 
2000mm — 5 2 门窗槽口对角线 
长度差 2000mm — 6 
用钢尺检查 
3 门窗框的正 侧面垂直度 — 3 用 lm 垂直检 
测尺检查 
4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 3 用 1m 水平尺 
和塞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 5 用钢尺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4 用钢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 5 用钢尺检查 
8 门窗框 扇配合间隙 2 — 用塞尺检查 
9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问留缝 4 8 — 用塞尺检查 
 
5.3.12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3.12 的规定  
表 5.3.12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500mm 1.5 1 门窗槽口宽度  
高度 1500mm 2 
用钢尺检查 
2000mm 3 2 门窗槽口对角线 
长度差 2000mm 4 
用钢尺检查 
3 门窗框的正 侧面垂直度 2.5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4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2 用 1m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尺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钢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用钢尺检查 
8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 用钢直尺检查 
 
5.3.13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3.13 的规定  
表 5.3.13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500mm 2 1 门窗槽口宽度  
高度 1500mm 3 
用钢尺检查 
2000mm 4 2 门窗槽口对角线 
长度差 2000mm 5 
用钢尺检查 
3 门窗框的正 侧面垂直度 3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4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3 用 1m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尺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钢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用钢尺检查 
8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2 用钢直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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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5.4.2 塑料门窗的品种 类型 规格 尺寸 开启方向 安装位置 连接方式及填
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
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 进场验收记录
和复验报告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3 塑料门窗框 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 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
正确 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固定点应距窗角 中横框 中竖框 150 200mm
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 600mm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4 塑料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 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型钢应与型
材内腔紧密吻合 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 窗框必须与拼樘料连接紧密 固定
点间距应不大于 600mm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尺量检查 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5.4.5 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 关闭严密 无倒翘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 开启和关闭检查 手扳检查  
5.4.6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 规格 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应牢固 位置应正
确 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尺量检查  
5.4.7 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 表面应采用密封胶
密封 密封胶应粘结牢固 表面应光滑 顺直 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  般  项  目  
5.4.8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 平整 光滑 大面应无划痕 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4.9 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不得脱槽 旋转窗间隙应基本均匀  
5.4.10 塑料门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开门窗扇平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 80N 滑撑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大于 80N
并不小于 3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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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推拉门窗扇的开关力应不大于 100N  
检验方法:观察 用弹簧秤检查  
5.4.11 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 不得卷边 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  
5.4.12 排水孔应畅通 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4.13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4.13 的规定  
表 5.4.13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门窗槽口宽度  1500mm 2 l 
高度 1500mm 3 
用钢尺检查 
门窗槽口对角线 2000mm 3 2 
长度差 2000mm 5 
用钢尺检查 
3 门窗框的正 例面垂直度 3 用 1m 垂直检测尺检查 
4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3 用 1m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尺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钢直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用钢尺检查 
8 同樘平开门窗相邻扇高度差 2 用钢直尺检查 
9 平开门窗铰链部位配合间隙 +2 -1 用塞尺检查 
10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  
-2.5 用钢直尺检查 
11 推拉门窗扇与竖框平行度 2 用 1m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5.5.1 本节适用于防火门 防盗门 自动门 全玻门 旋转门 金属卷帘门等特种
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5.5.2 特种门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5.5.3 特种门的品种 类型 规格 尺寸 开启方向 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
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4 带有机械装置 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 其机械装置 自动装置或
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 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 观察  
5.5.5 特种门的安装必须牢固 预埋件的数量 位置 埋设方式 与框的连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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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6 特种门的配件应齐全 位置应正确 安装应牢固 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
种门的各项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一  般  项  目  
5.5.7 特种门的表面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5.8 特种门的表面应洁净 无划痕 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5.9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 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5.9 的规定  
表 5.5.9     推拉自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 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留缝限值 
(mm)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500mm — 1.5 l 门槽口宽度 高 
度 1500mm — 2 
用钢尺检查 
门槽口对角线长 2000mm — 2 2 
度差 2000mm — 2.5 
用钢尺检查 
续表 
项次 项  目 留缝限值 
(mm)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3 门框的正 侧面垂直度 — L 用 1m 垂直检 
测尺检查 
4 门构件装配间隙 — 0.3 用塞尺检查 
5 门梁导轨水平度 — 1 用 1m 水平尺 
和塞尺检查 
6 下导轨与门梁导轨平行度 — 1.5 用钢尺检查 
7 门扇与侧框问留缝 1.2 1.8 — 用塞尺检查 
8 门扇对口缝 1.2 1.8 — 用塞尺检查 
 
5.5.10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5.10 的规定  
表 5.5.10           推拉自动门的感应时间限值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感应时间限值(s) 检验方法 
1 开门响应时间 0.5 用秒表检查 
2 堵门保护延时 16 20 用秒表检查 
3 门扇全开启后保持时间 13 17 用秒表检查 
 
5.5.11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5.5.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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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5.11            旋转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  目 金属框架玻 
璃旋转门 
木质旋转门 
检验方法 
1 门扇正 侧面垂直度 1.5 1.5 用 1m 垂直检测尺 
检查 
2 门扇对角线长度差 1.5 1.5 用钢尺检查 
3 相邻扇高度差 1 1 用钢尺检查 
4 扇与圆弧边留缝 1.5 2 用塞尺检查 
5 扇与上顶间留缝 2 2.5 用塞尺检查 
6 扇与地面问留缝 2 2.5 用塞尺检查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5.6.1 本节适用于平板 吸热 反射 中空 夹层 夹丝 磨砂 钢化 压花玻璃
等玻璃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5.6.2 玻璃的品种 规格 尺寸 色彩 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单块玻
璃大于 1.5m2 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5.6.3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 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 不得有裂纹 损伤和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 轻敲检查  
5.6.4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 规格应
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施工记录  
5.6.5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 应与裁口边缘平齐 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 并与
裁口边缘紧贴 割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6 密封条与玻璃 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 平整 密封胶与玻璃 玻璃槽口的
边缘应粘结牢固 接缝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7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 其密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 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
明显缝隙 压条接缝应不大于 0.5mm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5.6.8 玻璃表面应洁净 不得有腻子 密封胶 涂料等污渍 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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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洁净 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检验方法:观察  
5.6.9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 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
朝向室内 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 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检验方法:观察  
5.6.10 腻子应填抹饱满 粘结牢固 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 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
在腻子表面显露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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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吊  顶  工  程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本章适用于暗龙骨吊顶 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 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 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6.1.3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6.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 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 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6.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 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 30m2 为一间)应划分
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 并不得少于 3 间 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  
6.1.7 安装龙骨前 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 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 设备及其
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6.1.8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 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 并应符合有关设
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1.9 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 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6.1.10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6.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 300mm 当大于 300mm 时 应增加吊杆
当吊杆长度大于 1.5m 时 应设置反支撑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 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6.1.12 重型灯具 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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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暗龙骨吊顶工程  
6.2.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 铝合金龙骨 木龙骨等为骨架 以石膏板 金属板
矿棉板 木板 塑料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暗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6.2.2 吊顶标高 尺寸 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6.2.3 饰面材料的材质 品种 规格 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 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6.2.4 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 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5 吊杆 龙骨的材质 规格 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吊杆
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 木吊杆 龙骨应进行防腐 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 进场验收记录
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2.6 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 安装双层石膏板时
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 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一  般  项  目  
6.2.7 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 色泽一致 不得有翘曲 裂缝及缺损 压条应平直
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6.2.8 饰面板上的灯具 烟感器 喷淋头 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 美观
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 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6.2.9 金属吊杆 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 角缝应吻合 表面应平整 无翘曲 锤
印 木质吊杆 龙骨应顺直 无劈裂 变形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10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有防散落措
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11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6.2.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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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2.11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目 纸面石 
膏板 
金属板 矿棉板 木板 塑料 
板 格栅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3 2 2 2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 
查 
2 接缝直线度 3 1.5 3 3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1 1 1.5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
查 
 
 
6.3  明龙骨吊顶工程  
6.3.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 铝合金龙骨 木龙骨等为骨架 以石膏板 金属板
矿棉板 塑料板 玻璃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明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6.3.2 吊顶标高 尺寸 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6.3.3 饰面材料的材质 品种 规格 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饰面材料为
玻璃板时 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6.3.4 饰面材料的安装应稳固严密 饰面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
宽度的 2/3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尺量检查  
6.3.5 吊杆 龙骨的材质 规格 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吊杆
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 木龙骨应进行防腐 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
记录  
6.3.6 明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和龙骨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6.3.7 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 色泽一致 不得有翘曲 裂缝及缺损 饰面板与明龙
骨的搭接应平整 吻合 压条应平直 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6.3.8 饰面板上的灯具 烟感器 喷淋头 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 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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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 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6.3.9 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 吻合 颜色一致 不得有划伤 擦伤等表面缺陷
木质龙骨应平整 顺直 无劈裂  
检验方法:观察  
6.3.10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有防散落措
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3.11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6.3.11 的规定  
表 6.3.11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目 
石膏板 金属板 矿棍板 塑料板  
玻璃板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3 2 3 2 用 2m 靠尺和塞尺检 
查 
2 接缝直线度 3 2 3 3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
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1 l 2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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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轻质隔墙工程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 骨架隔墙 活动隔墙 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
收  
7.1.2 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 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 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7.1.3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7.1.4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 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7.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 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 30m2 为
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1.6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7.1.7 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
规范 (GBJ 118)的规定  
7.2  板材隔墙工程  
7.2.1 本节适用于复合轻质墙板 石膏空心板 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等板材
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2.2 板材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 并不得少于 3 间 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  控  项  目  
7.2.3 隔墙板材的品种 规格 性能 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有隔声 隔热 阻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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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 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7.2.4 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 连接件的位置 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5 隔墙板材安装必须牢固 现制钢丝网水泥隔墙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
设计要求 并应连接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7.2.6 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7.2.7 隔墙板材安装应垂直 平整 位置正确 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7.2.8 板材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 色泽一致 洁净 接缝应均匀 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7.2.9 隔墙上的孔洞 槽 盒应位置正确 套割方正 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2.10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7.2.10 的规定  
表 7.2.10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复合轻质墙板 
项次 项目 
金属夹 
芯板 
其他复 
合板 
石膏空 
心板 
钢丝网 
水泥板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2 3 3 3 用 2m 垂直检测尺检 
查 
2 表面平整度 2 3 3 3 用 2m 靠尺和塞尺检 
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3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1 2 2 3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7.3  骨架隔墙工程  
7.3.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 木龙骨等为骨架 以纸面石膏板 人造木板 水泥
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3.2 骨架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 并不得少于 3 间 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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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骨架隔墙所用龙骨 配件 墙面板 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 规格 性
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有隔声 隔热 阻燃 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
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 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7.3.4 骨架隔墙工程边框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 并应平整 垂直 位置正
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 尺量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5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
装 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 位置正确 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
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6 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7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 无脱层 翘曲 折裂及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7.3.8 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  般  项  目  
7.3.9 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 色泽一致 洁净 无裂缝 接缝应均匀 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7.3.10 骨架隔墙上的孔洞 槽 盒应位置正确 套割吻合 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3.11 骨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 填充应密实 均匀 无下坠  
检验方法:轻敲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12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7.3.1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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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3.12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目 
纸面石膏板 人造木板  
水泥纤维板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3 4 用 2m 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3 用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 3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 
钢直尺检查 
5 压条直线度 — 3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 
钢直尺检查 
6 接缝高低差 1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7.4  活动隔墙工程  
7.4.1 本节适用于各种活动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4.2 活动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20% 并不得少于 6 间 不足 6 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  控  项  目  
7.4.3 活动隔墙所用墙板 配件等材料的品种 规格 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
设计要求 有阻燃 防潮等特性要求的工程 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 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7.4.4 活动隔墙轨道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 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手扳检查  
7.4.5 活动隔墙用于组装 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必须安装牢固 位置正确 推拉必
须安全 平稳 灵活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手扳检查 推拉检查  
7.4.6 活动隔墙制作方法 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  般  项  目  
7.4.7 活动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 平整光滑 洁净 线条应顺直 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7.4.8 活动隔墙上的孔洞 槽 盒应位置正确 套割吻合 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7.4.9 活动隔墙推拉应无噪声  
检验方法:推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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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7.4.10 的规定  
表 7.4.10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L 立面垂直度 3 用 2m 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2 用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3 接缝直线度 3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钢直尺 
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5 接缝宽度 2 用钢直尺检查 
 
7.5  玻璃隔墙工程  
7.5.1 本节适用于玻璃砖 玻璃板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5.2 玻璃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20% 并不得少于 6 间 不足 6 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  控  项  目  
7.5.3 玻璃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 规格 性能 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7.5.4 玻璃砖隔墙的砌筑或玻璃板隔墙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7.5.5 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 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 尺量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5.6 玻璃板隔墙的安装必须牢固 玻璃板隔墙胶垫的安装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 手推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7.5.7 玻璃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 平整洁净 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7.5.8 玻璃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 玻璃应无裂痕 缺损和划痕  
检验方法:观察  
7.5.9 玻璃板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 均匀顺直 深浅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7.5.10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7.5.1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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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5.10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目 
玻璃砖 玻璃板 
检验方法 
l 立面垂直度 3 2 用 2m 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 用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 2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 2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钢 
直尺检查 
5 接缝高低差 3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接缝宽度 — 1 用钢直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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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饰面板 (砖 )工程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本章适用于饰面板安装 饰面砖粘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8.1.2 饰面板(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砖)工程的施工图 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 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4 外墙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8.1.3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2 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 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3 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4 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8.1.4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连接节点  
3 防水层  
8.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 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砖)工程每 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
廊按施工面积 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 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砖)工程每 500 1000m2 应划分为
一个检验批 不足 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 并不得少于 3 间 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 100m2 应至少抽查一处 每处不得小于 10m2  
8.1.7 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 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 并对样板件
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 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
强度检验标准 (JGJ1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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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饰面板(砖)工程的抗震缝 伸缩缝 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
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  
8.2.1 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 24m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 7
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8.2.2 饰面板的品种 规格 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龙骨 木饰面板和塑
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8.2.3 饰面板孔 槽的数量 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连接件的数量 规格 位置 连接
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 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记
录和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8.2.5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 洁净 色泽一致 无裂痕和缺损 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
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  
8.2.6 饰面板嵌缝应密实 平直 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嵌填材料色泽应一
致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8.2.7 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 石材应进行防碱背涂处理 饰面板与基体
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 密实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  
8.2.8 饰面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 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8.2.9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2.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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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2.9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 mm  
石  材 项 
 
次 
项  目 
光面 剁斧 
石 
蘑菇 
石 
瓷板 木材 塑料 金属 
检验方法 
l 立面垂直度 2 3 3 2 1.5 2 2 用 2m 垂直检测
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2 3 — 1.5 1 3 3 用 2m 靠尺和塞
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2 4 4 2 1.5 3 3 用直角检测尺检
查 
4 接缝直线度 2 4 4 2 l l 1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钢直 
尺检查 
5 墙裙 勒脚 
上口直线度 
2 3 3 2 2 2 2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钢直 
尺检查 
6 接缝高低差 0.5 3 — 0.5 0.5 1 1 用钢直尺和塞尺
检查 
7 接缝宽度 1 2 2 1 1 1 1 用钢直尺检查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  
8.3.1 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和高度不大于 100m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 8
度 采用满粘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8.3.2 饰面砖的品种 规格 图案 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 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8.3.3 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 防水 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检查样板件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8.3.5 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 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 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  般  项  目  
8.3.6 饰面砖表面应平整 洁净 色泽一致 无裂痕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8.3.7 阴阳角处搭接方式 非整砖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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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  
8.3.8 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 边缘应整齐 墙裙 贴脸突出墙
面的厚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8.3.9 饰面砖接缝应平直 光滑 填嵌应连续 密实 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8.3.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顺直 流水坡向应正确
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用水平尺检查  
8.3.11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3.11 的规定  
表 8.3.11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  目 
外墙面砖 内墙面砖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3 2 用 2m 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4 3 用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3 2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
钢直尺检查 
5 接缝高低差 1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接缝宽度 1 1 用钢直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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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幕  墙  工  程  
9.1  一  般  规  定  
9.1.1 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 金属幕墙 石材幕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 结构计算书 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 五金配件 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
报告 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 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
检证 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 石材用
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 空气渗透性能 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7 打胶 养护环境的温度 湿度记录 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
拉断试验记录  
8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 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9.1.3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的弯曲强度 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 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 相容性试验 石材
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 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9.1.4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构件的连接节点  
3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 幕墙防雷装置  
5 幕墙防火构造  
9.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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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同设计 材料 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 500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
检验批 不足 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 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 工艺特点
及幕墙工程规模 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检验批每 100m2 应至少抽查一处 每处不得小于 10m2  
2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 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 由监理
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7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
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 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9.1.8 隐框 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 其性
能必须符合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GB16776)的规定 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
效期内使用  
9.1.9 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 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 且铝合
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 3.0mm 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 3.5mm  
9.1.10 隐框 半隐框幕墙构件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 应
分别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 并取
其较大值 且不得小于 7.0mm  
9.1.11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 并应在温度 15 30 相对湿度 50%以上
洁净的室内进行 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  
9.1.12 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和 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 并应在楼板处形成防
火带  
2 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 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
1.5mm 的钢板 不得采用铝板  
3 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4 防火层与玻璃不应直接接触 一块玻璃不应跨两个防火分区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 其数量 规格 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
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 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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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必须牢固  
9.1.15 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通过计算确定 并不得小于
5.0mm  
9.1.16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 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
施工时埋入 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 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 应采用其他可
靠的连接措施 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9.1.17 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 螺栓直径应经过计算 并不应小于 10mm 不
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9.1.18 幕墙的抗震缝 伸缩缝 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
完整性  
9.1.19 幕墙工程的设计应满足维护和清洁的要求  
9.2  玻璃幕墙工程  
9.2.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150m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 8度的隐框玻璃幕墙
半隐框玻璃幕墙 明框玻璃幕墙 全玻幕墙及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9.2.2 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 构件和组件的质量 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
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 构件 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 性能检测报
告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9.2.3 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9.2.4 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玻璃的品种 规格 颜色 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
合设计要求  
2 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 6.0mm 全玻幕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 12mm  
3 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 明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及
丁基密封胶 隐框和半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
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 2 或第 3 面上  
4 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
璃 点支承玻璃幕墙夹层玻璃的夹层胶片(PVB)厚度不应小于 0.76mm  
5 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 8.0mm 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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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  
9.2.5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 连接件 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 其
数量 规格 位置 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6 各种连接件 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 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
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7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 每块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 其
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厚度不应小于 2mm 托条外端应低于玻璃外表面 2mm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施工记录  
9.2.8 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槽口与玻璃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 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空隙 每
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宽度与槽口宽度相同 长度不小于 100mm 的弹性定位垫
块 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玻璃四周橡胶条的材质 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镶嵌应平整 橡胶条长度应
比边框内槽长 1.5% 2.0% 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 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
嵌入槽内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施工记录  
9.2.9 高度超过 4m 的全玻幕墙应吊挂在主体结构上 吊夹具应符合设计要求 玻
璃与玻璃 玻璃与玻璃肋之间的缝隙 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填嵌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10 点支承玻璃幕墙应采用带万向头的活动不锈钢爪 其钢爪间的中心距离应大
于 250mm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9.2.11 玻璃幕墙四周 玻璃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 各种变形缝
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12 玻璃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9.2.13 玻璃幕墙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 密实 连续 均匀 无气泡 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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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  
9.2.14 玻璃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 安装应牢固 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 角度应
正确 开启应灵活 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开启和关闭检查  
9.2.15 玻璃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9.2.16 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 洁净 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 不得有污染和镀
膜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9.2.17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9.2.17 的规定  
表 9.2.17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 100mm 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察 
2 长度 100mm 的轻微划伤 8 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9.2.18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9.2.18 的规定  
表 9.2.18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 100mn 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  察 
2 长度 100mm 的轻微划伤 2 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9.2.19 明框玻璃幕墙的外露框或压条应横平竖直 颜色 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压
条安装应牢固 单元玻璃幕墙的单元拼缝或隐框玻璃幕墙的分格玻璃拼缝应横平竖
直 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9.2.20 玻璃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 深浅一致 宽窄均匀 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9.2.21 防火 保温材料填充应饱满 均匀 表面应密实 平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2.22 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
固 整齐 美观  
9.2.22 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 整齐 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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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3 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9.2.23 的规定  
表 9.2.23           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幕墙高度 30m 10 
30m 幕墙高度 60m 15 
60m 幕墙高度 90m 20 
1 幕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 90m 25 
用经纬仪检查 
幕墙幅宽 35m 5 2 幕墙水平度 
幕墙幅宽 35m 7 
用水平仪检查 
3 构件直线度 2 用 2m 靠尺和塞 
尺检查 
续表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构件长度 2m 2 4 构件水平度 
构件长度 2m 3 
用水平仪检查 
5 相邻构件错位 1 用钢直尺检查 
分格框对角 对角线长度 2m 3 6 
线长度差 对角线长度 2m 4 
用钢尺检查 
 
9.2.24 隐框 半隐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9.2.24 的规定  
表 9.2.24       隐框 半隐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幕墙高度 30m 10 
30m 幕墙高度 60m 15 
60m 幕墙高度 90m 20 
L 暮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 90m 25 
用经纬仪检查 
层高 3m 3 2 幕墙水平度 
层高 3m 5 
用水平仪检查 
3 幕墙表面平整度 2 用 2m 靠尺和塞尺 
检查 
4 板材立面垂直度 2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5 板材上沿水平度 2 用 1m 水平尺和钢 
直尺检查 
6 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1 用钢直尺检查 
7 阳角方正 2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8 接缝直线度 3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9 接缝高低差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 
查 
10 接缝宽度 1 用钢直尺检查 
 
9.3  金属幕墙工程  
9.3.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150m 的金属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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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控  项  目  
9.3.2 金属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和配件 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
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9.3.3 金属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9.3.4 金属面板的品种 规格 颜色 光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9.3.5 金属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 后置埋件的数量 位置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力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6 金属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 立柱与横梁的连接 金
属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7 金属幕墙的防火 保温 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密实 均匀
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8 金属框架及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9 金属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10 各种变形缝 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11 金属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 密实 连续 均匀 无气泡 宽度和厚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  
9.3.12 金属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一  般  项  目  
9.3.13 金属板表面应平整 洁净 色泽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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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4 金属幕墙的压条应平直 洁净 接口严密 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9.3.15 金属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 深浅一致 宽窄均匀 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  
9.3.16 金属幕墙上的滴水线 流水坡向应正确 顺直  
检验方法 观察 用水平尺检查  
9.3.17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9.3.17 的规定  
表 9.3.17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明显划伤和长度 100mm 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察 
2 长度 100mm 的轻微划伤 8 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9.3.18 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9.3.18 的规定  
表 9.3.18             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幕墙高度 30m 10 
30m 幕墙高度 60m 15 
60m 幕墙高度 90m 20 
1 幕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 90m 25 
用经纬仪检查 
层高 3m 3 2 幕墙水平度 
层高 3m 5 
用水平仪检查 
3 幕墙表面平整度 2 用 2m 靠尺和塞尺 
检查 
4 板材立面垂直度 3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5 板材上沿水平度 2 用 1m 水平尺和钢 
直尺检查 
6 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1 用钢直尺检查 
7 阳角方正 2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8 接缝直线度 3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
线 用钢直尺检查 
9 接缝高低差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 
查 
10 接缝宽度 1 用钢直尺检查 
 
9.4  石材幕墙工程  
9.4.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 8 度的石材幕墙工程
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9.4.2 石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 规格 性能和等级 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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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石材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 8.0MPa 吸水率应
小于 0.8% 石材幕墙的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应小于 4.0mm 不锈钢挂件厚度不应小于
3.0mm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 材料进场验收
记录和复验报告  
9.4.3 石材幕墙的造型 立面分格 颜色 光泽 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9.4.4 石材孔 槽的数量 深度 位置 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施工记录  
9.4.5 石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和后置埋件的位置 数量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力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4.6 石材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 立柱与横梁的连接 连
接件与金属框架的连接 连接件与石材面板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必须牢
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4.7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4.8 石材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4.9 石材幕墙的防火 保温 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填充应密实 均
匀 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4.10 各种结构变形缝 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4.11 石材表面和板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9.4.12 石材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 密实 连续 均匀 无气泡 板缝宽度和厚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  
9.4.13 石材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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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项  目  
9.4.14 石材幕墙表面应平整 洁净 无污染 缺损和裂痕 颜色和花纹应协调一致
无明显色差 无明显修痕  
检验方法:观察  
9.4.15 石材幕墙的压条应平直 洁净 接口严密 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9.4.16 石材接缝应横平竖直 宽窄均匀 阴阳角石板压向应正确 板边合缝应顺直
凸凹线出墙厚度应一致 上下口应平直 石材面板上洞口 槽边应套割吻合 边缘
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9.4.17 石材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 深浅一致 宽窄均匀 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  
9.4.18 石材幕墙上的滴水线 流水坡向应正确 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 用水平尺检查  
9.4.19 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9.4.19 的规定  
表 9.4.19           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裂痕 明显划伤和长度 100mm 的轻 
微划伤 
不允许 观察 
2 长度 100mm 的轻微划伤 8 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9.4.20 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9.4.2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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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4.20        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 
(mm) 项次 项  目 
光面 麻面 
检验方法 
幕墙高度 30m 10 
30m 幕墙高度 60m 15 
60m 幕墙高度 90m 20 
1 幕墙垂直度 
幕墙高度 90m 25 
用经纬仪检查 
2 幕墙水平度 3 用水平仪检查 
3 板材立面垂直度 3 用水平仪检查 
 
4 
 
板材上沿水平度 2 用 1m 水平尺和钢直
尺检查 
5 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1 用钢直尺检查 
6 幕墙表面平整度 2 3 用垂直检测尺 
检查 
7 阳角方正 2 4 用直角检测尺 
检查 
8 接缝直线度 3 4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9 接缝高低差 1 — 用钢直尺和塞 
尺检查 
10 接缝宽度 1 2 用钢直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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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涂  饰  工  程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水性涂料涂饰 溶剂型涂料涂饰 美术涂饰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
收  
10.1.2 涂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涂饰工程的施工图 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3 施工记录  
10.1.3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室外涂饰工程每一栋楼的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 500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
检验批 不足 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室内涂饰工程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 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涂饰面积
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0.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涂饰工程每 100m2 应至少检查一处 每处不得小于 10m2  
2 室内涂饰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 并不得少于 3 间 不足 3 间时应
全数检查  
10.1.5 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旧墙面在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 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 含水率不得大于 8% 涂刷乳液型涂
料时 含水率不得大于 10% 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 12%  
4 基层腻子应平整 坚实 牢固 无粉化 起皮和裂缝 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
x 应符合 建筑室内用腻子 (JG/T 3049)的规定  
5 厨房 卫生间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10.1.6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在 5 35 之间  
10.1.7 涂饰工程应在涂层养护期满后进行质量验收  
10.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0.2.1 本节适用于乳液型涂料 无机涂料 水溶性涂料等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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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主  控  项  目  
10.2.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 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0.2.3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 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0.2.4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 粘结牢固 不得漏涂 透底 起皮和掉粉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10.2.5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 10.1.5 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10.2.6 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2.6 的规定  
表 10.2.6             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普通涂饰 高级涂饰 检验方法 
1 颜色 均匀一致 均匀一致 
2 泛碱 咬色 允许少量轻微 不允许 
3 流坠 疙瘩 允许少量轻微 不允许 
4 砂眼 刷纹 允许少量轻微 
砂眼 刷纹通顺 
无砂眼 无刷 
纹 
观察 
5 装饰线 分色线直
线度允许偏差(mm) 
2 1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钢直
尺检查 
 
10.2.7 厚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2.7 的规定  
表 10.2.7             厚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普通涂饰 高级涂饰 检验方法 
1 颜色 均匀一致 均匀一致 
2 泛碱 咬色 允许少量轻微 不允许 
3 点状分布 — 疏密均匀 
观察 
 
10.2.8 复层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2.8 的规定  
表 10.2.8            复层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颜色 均匀一致 
2 泛碱 咬色 不允许 
3 喷点疏密程度 均匀 不允许连片 
观察 
 
10.2.9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 界面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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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0.3.1 本节适用于丙烯酸酯涂料 聚氨酯丙烯酸涂料 有机硅丙烯酸涂料等溶剂型
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10.3.2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所选用涂料的品种 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0.3.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 光泽 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0.3.4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 粘结牢固 不得漏涂 透底 起皮和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10.3.5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 10.1.5 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10.3.6 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3.6 的规定  
表 10.3.6               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普通涂饰 高级涂饰 检验方法 
1 颜色 均匀一致 均匀一致 观察 
2 光泽 光滑 光泽基本均匀 
光滑无挡手感 
光泽均匀一致 
光滑 
观察 手摸检 
查 
3 刷纹 刷纹通顺 无刷纹 观察 
4 裹棱 流坠 皱皮 明显处不允许 不允许 观察 
5 装饰线 分色线直
线度允许偏差(mm) 2 1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钢直尺
检查 
注 无光色漆不检查光泽  
 
10.3.7 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3.7 的规定  
表 10.3.7               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普通涂饰 高级涂饰 检验方法 
1 颜色 基本一致 均匀一致 观察 
2 木纹 棕眼刮平 木 
纹清楚 
棕眼刮平 木 
纹清楚 
观察 
3 光泽 光滑 光泽基本均匀 
光滑无挡手感 
光泽均匀一致 
光滑 
观察 手摸 
检查 
4 刷纹 无刷纹 无刷纹 观察 
5 裹棱 流坠  
皱皮 
明显处不允许 不允许 观察 
 
10.3.8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 界面应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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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  
10.4  美术涂饰工程  
10.4.1 本节适用于套色涂饰 滚花涂饰 仿花纹涂饰等室内外美术涂饰工程的质量
验收  
主  控  项  目  
10.4.2 美术涂饰所用材料的品种 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0.4.3 美术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 粘结牢固 不得漏涂 透底 起皮 掉粉和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10.4.4 美术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 10.1.5 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  
10.4.5 美术涂饰的套色 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  般  项  目  
10.4.6 美术涂饰表面应洁净 不得有流坠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10.4.7 仿花纹涂饰的饰面应具有被模仿材料的纹理  
检验方法:观察  
10.4.8 套色涂饰的图案不得移位 纹理和轮廓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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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裱糊与软包工程  
11.1  一  般  规  定  
11.1.1 本章适用于裱糊 软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2 裱糊与软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裱糊与软包工程的施工图 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饰面材料的样板及确认文件  
3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 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施工记录  
11.1.3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裱糊或软包工程每 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 30m2 为一间)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裱糊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 并不得少于 3 间 不足 3 间时应全数
检查  
2 软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20% 并不得少于 6 间 不足 6 间时应全数
检查  
11.1.5 裱糊前 基层处理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 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 8% 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 12%  
4 基层腻子应平整 坚实 牢固 无粉化 起皮和裂缝 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
合 建筑室内用腻子 (JG/T 3049)N 型的规定  
5 基层表面平整度 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本规范第 4.2.11 条高级抹
灰的要求  
6 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7 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11.2  裱  糊  工  程  
11.2.1 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 复合纸质壁纸 墙布等裱糊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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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壁纸 墙布的种类 规格 图案 颜色和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
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1.2.3 裱糊工程基层处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11.1.5 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  
11.2.4 裱糊后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 拼接处花纹 图案应吻合 不离缝 不搭接
不显拼缝  
检验方法:观察 拼缝检查距离墙面 1.5m 处正视  
11.2.5 壁纸 墙布应粘贴牢固 不得有漏贴 补贴 脱层 空鼓和翘边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一  般  项  目  
11.2.6 裱糊后的壁纸 墙布表面应平整 色泽应一致 不得有波纹起伏 气泡 裂
缝 皱折及斑污 斜视时应无胶痕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11.2.7 复合压花壁纸的压痕及发泡壁纸的发泡层应无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1.2.8 壁纸 墙布与各种装饰线 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1.2.9 壁纸 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 不得有纸毛 飞刺  
检验方法:观察  
11.2.10 壁纸 墙布阴角处搭接应顺光 阳角处应无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11.3  软  包  工  程  
11.3.1 本节适用于墙面 门等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  控  项  目  
11.3.2 软包面料 内衬材料及边框的材质 颜色 图案 燃烧性能等级和木材的含
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1.3.3 软包工程的安装位置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  
11.3.4 软包工程的龙骨 衬板 边框应安装牢固 无翘曲 拼缝应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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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11.3.5 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 四周应绷压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一  般  项  目  
11.3.6 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 洁净 无凹凸不平及皱折 图案应清晰 无色差 整
体应协调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11.3.7 软包边框应平整 顺直 接缝吻合 其表面涂饰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10 章
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11.3.8 清漆涂饰木制边框的颜色 木纹应协调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11.3.9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3.9 的规定  
表 11.3.9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垂直度 3 用 1m 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边框宽度 高度 0 -2 用钢尺检查 
3 对角线长度差 3 用钢尺检查 
4 裁口 线条接缝高低差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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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细  部  工  程  
12.1  一  般  规  定  
12.1.1 本章适用于下列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橱柜制作与安装  
2 窗帘盒 窗台板 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  
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4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5 花饰制作与安装  
12.1.2 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 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 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12.1.3 细部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12.1.4 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12.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类制品每 50 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 50 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
验批  
2 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12.2.1 本节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 吊柜等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2.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3 间(处) 不足 3 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  控  项  目  
12.2.3 橱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 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 花
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 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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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橱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数量 规格 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2.2.5 橱柜的造型 尺寸 安装位置 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橱柜安装
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手扳检查  
12.2.6 橱柜配件的品种 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配件应齐全 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 手扳检查 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2.2.7 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 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 开启和关闭检查  
一  般  项  目  
12.2.8 橱柜表面应平整 洁净 色泽一致 不得有裂缝 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2.9 橱柜裁口应顺直 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2.2.10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2.2.10 的规定  
表 12.2.10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外型尺寸 3 用钢尺检查 
2 立面垂直度 2 用 1m 垂直检测尺检查 
3 门与框架的平行度 2 用钢尺检查 
 
12.3  窗帘盒 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12.3.1 本节适用于窗帘盒 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3.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3 间(处) 不足 3 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  控  项  目  
12.3.3 窗帘盒 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 木材的燃
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 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
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 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3.4 窗帘盒 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造型 规格 尺寸 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
符合设计要求 窗帘盒 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手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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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窗帘盒配件的品种 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 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一  般  项  目  
12.3.6 窗帘盒 窗台板和散热器罩表面应平整 洁净 线条顺直 接缝严密 色泽
一致 不得有裂缝 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3.7 窗帘盒 窗台板和散热器罩与墙面 窗框的衔接应严密 密封胶缝应顺直
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  
12.3.8 窗帘盒 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2.3.8 的规
定  
表 12.3.8    窗帘盒 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水平度 2 用 1m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2 上口 下口直线度 3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钢 
直尺检查 
3 两端距窗洞口长度差 2 用钢直尺检查 
4 两端出墙厚度差 3 用钢直尺检查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2.4.1 本节适用于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4.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3 间(处) 不足 3 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  控  项  目  
12.4.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 规格 花纹和颜色 木材的燃烧性能
等级和含水率 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
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 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4.4 门窗套的造型 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手扳检查  
一  般  项  目  
12.4.5 门窗套表面应平整 洁净 线条顺直 接缝严密 色泽一致 不得有裂缝
翘曲及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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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  
12.4.6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2.4.6 的规定  
表 12.4.6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正 侧面垂直度 3 用 1m 垂直检测尺检查 
2 门窗套上口水平度 1 用 1m 水平检测尺和塞尺检查 
3 门窗套上口直线度 3 拉 5m 线 不足 5m 拉通线 用钢 
直尺检查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2.5.1 本节适用于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5.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应全部检查  
主  控  项  目  
12.5.3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 规格 数量和木材 塑料的燃烧
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2.5.4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 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2.5.5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 规格 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
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2.5.6 护栏高度 栏杆间距 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手扳检查  
12.5.7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 当护栏
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 5m 及以上时 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一  般  项  目  
12.5.8 护栏和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接缝应严密 表面应光滑 色泽应一
致 不得有裂缝 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手摸检查  
12.5.9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2.5.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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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5.9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护栏垂直度 3 用 1m 垂直检测尺检查 
2 栏杆间距 3 用钢尺检查 
3 扶手直线度 4 拉通线 用钢直尺检查 
4 扶手高度 3 用钢尺检查 
 
12.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12.6.1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 石材 木材 塑料 金属 玻璃 石膏等花饰制作与安
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6.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每个检验批应全部检查  
2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3 间(处) 不足 3 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  控  项  目  
12.6.3 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 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12.6.4 花饰的造型 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12.6.5 花饰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 手扳检查  
一  般  项  目  
12.6.6 花饰表面应洁净 接缝应严密吻合 不得有歪斜 裂缝 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6.7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2.6.7 的规定  
表 12.6.7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  目 
室内 室外 
检验方法 
每米 1 2 1 条型花饰的水平度 
或垂直度 全长 3 6 
拉线和用 1m 垂直检 
测尺检查 
2 单独花饰中心位置偏移 10 15 拉线和用钢直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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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3.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标准 (GB 50300 2001)第 6 章的规定  
13.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 B 划分  
13.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 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
进行验收 并按本规范附录 C 的格式记录  
13.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2001)
附录 D 的格式记录 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  
2 抽查样本的 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 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
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 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 其最大偏差不得
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 1.5 倍  
13.0.5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2001)附录 E 的格式记录 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达到本规范的规定  
13.0.6 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2001)附录 F 的格式记录 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本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 应具备表 13.0.6 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3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表 13.0.6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表 
项次 子分部工程 检测项目 
1 门窗工程 
1 建筑外墙金属窗的抗风压性能 空气渗透性能 
和雨水渗漏性能 
2 建筑外墙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 空气渗透性能 
和雨水渗漏性能 
2 饰面板(砖)工程 1 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 
2 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 
3 幕墙工程 
l 硅酮结构胶的相容性试验 
2 幕墙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 
3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 空气渗透性能 雨水渗漏 
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 
 
13.0.7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2001)附录 F 的格式记录 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并应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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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第 13.0.6 条 1 至 3 款的规定进行核查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 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13.0.8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
标  
13.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
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的规定  
13.0.10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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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A.0.1 制作普通木门窗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表 A.0.1 的规定  
表 A.0.1             普通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木材缺陷 门窗扇的立梃  
冒头 中冒头 
窗棂 压条 门窗 
及气窗的线脚  
通风窗立梃 
门心板 门窗框 
不计个数  
直径(mm) 15 5 15 15 
计算个数  
直径 
材宽的 1/3 材宽的 1/3 30mm 材宽 
的 1/3 
活 
节 
任 l 延米个 
数 3 2 3 5 
死  节 允许 计入活 
节总数 
不允许 允许 计入活 
节总数 
髓  心 不露出表面的  
允许 不允许 不露出表面的  
允许 
裂  缝 深度及长度  
厚度及材长的 l/5 不允许 
允 
许可 
见裂 
缝 
深度 
及长度 
厚度 
及材长 
的 1/4 
斜纹的斜率( ) 7 5 不限 12 
油  眼 非正面 允许 
其  他 浪形纹理 圆形纹理 偏心及化学变色 允许 
 
A.0.2 制作高级木门窗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表 A.0.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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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0.2           高级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木材缺陷 木门扇的立梃  
冒头 中冒头 
窗棂 压条 门窗 
及气窗的线脚  
通风窗立梃 
门心板 门窗框 
不计个数  
直径(mm) 
10 5 10 10 
计算个数  
直径 材宽的 1/4 材宽的 l/4 20mm 材宽的 
1/3 
活 
节 
任 1 延米个 
数 2 0 2 3 
死  节 允许 包括在 
活节总数中 不允许 
允许  
包括在 
活节总 
数中 
不允许 
髓  心 不露出表面的  
允许 
不允许 不露出表面的  
允许 
裂  缝 深度及长度  
厚度及材长的 1/6 不允许 允 许 可
见裂缝 
深度 
及长度 
厚度 
及材长 
的 l/5 
斜纹的斜率(%) 6 4 15 10 
油  眼 非正面 允许 
其  他 浪形纹理 圆形纹理 偏心及化学变色 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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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划分表  
项次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抹灰工程 一般抹灰 装饰抹灰 清水砌体勾缝 
2 门窗工程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 金属门窗安装 塑料门窗 
安装 特种门安装 门窗玻璃安装 
3 吊顶工程 暗龙骨吊顶 明龙骨吊顶 
4 轻质隔墙工程 板材隔墙 骨架隔墙 活动隔墙 玻璃隔墙 
5 饰面板(砖)工程 饰面板安装 饰面砖粘贴 
6 幕墙工程 玻璃幕墙 金属幕墙 石材幕墙 
7 涂饰工程 水性涂料涂饰 溶剂型涂料涂饰 美术涂饰 
8 裱糊与软包工程 裱糊 软包 
9 细部工程 
橱柜制作与安装 窗帘盒 窗台板和散热器罩 
制作与安装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护栏和扶手制 
作与安装 花饰制作与安装 
10 建筑地面工程 基层 整体面层 板块面层 竹木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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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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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分项工程名称  专业工长  
隐蔽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  
施工标准名称及代号  
施工图名称及编号  
隐蔽工程部位 质量要求 施工单位自查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自查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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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宜 反面词采用 不宜  
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 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 规范执行时 写法为: 应符合 的规定
或 应按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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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10 2001  
 
 
条 文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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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74 
2  术   语 ................................................................................................... 75 
3  基 本 规 定 ............................................................................................ 76 
4  抹 灰 工 程 ............................................................................................ 78 
5  门 窗 工 程 ............................................................................................ 80 
6  吊 顶 工 程 ............................................................................................ 82 
7  轻质隔墙工程 .......................................................................................... 83 
8  饰面板(砖)工程........................................................................................ 85 
9  幕 墙 工 程 ............................................................................................ 86 
10  涂 饰 工 程 .......................................................................................... 89 
11  裱糊与软包工程..................................................................................... 90 
12  细 部 工 程 .......................................................................................... 91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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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目前 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主要依据两本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 (JGJ 73 91)和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 301 88)的第十
章 第十一章 在 20 世纪 90 年代 这两本标准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发
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在科技和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 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 施
工 材料发生了很大变化 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的要求和审美观也发生了很
大变化 本规范是在两本标准的基础上编制的 同时 考虑了近十几年来建筑装饰
装修领域发展的新材料 新技术  
1.0.2 此条所述新建 扩建 改建及既有建筑包括住宅工程 但不包括古建筑和保
护性建筑 既有建筑是指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筑  
1.0.3 本规范规定的施工质量要求是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要求 建设单位不
得要求设计单位按低于本规范的标准设计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本规
范的要求 双方不得签订低于本规范要求的合同文件  
当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规定高于本规范的要求时 验收时必须以设计文件和
承包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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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关于建筑装饰装修 目前还有几种习惯性说法 如建筑装饰 建筑装修 建
筑装潢等 从三个名词在正规文件中的使用情况来看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 (JGJ 73 91)和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 301 88)沿用了建筑装饰一
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1995)
沿用了 建筑装修 一词 从三个名词的含义来看 建筑装饰 反映面层处理比较
贴切 装修 一词与基层处理 龙骨设置等工程内容更为符合 而装潢一词的本意
是指裱画 另外 装饰装修一词在实际使用中越来越广泛 由于上述原因 本规范
决定采用 装饰装修 一词并对 建筑装饰装修 加以定义 本条所列 建筑装饰
装修 术语的含义包括了目前使用的 建筑装饰 建筑装修 和 建筑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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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1.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已经成
为一个重要的新兴行业 年产值已超过 1000 亿元人民币 从业人数达到 500 多万人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为公众营造出了美丽 舒适的居住和活动空间 为社会积累了财
富 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是 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也存在
一些不规范甚至相当危险的做法 例如 为了扩大使用面积随意拆改承重墙等 为
了保证在任何情况下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本身不会导致建筑物的安全度降低 或影
响到建筑物的主要使用功能如防水 采暖 通风 供电 供水 供燃气等 特制订
本条  
3.2.5 对进场材料进行复验 是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采取的一种确认方式
在目前建筑材料市场假冒伪劣现象较多的情况下 进行复验有助于避免不合格材料
用于装饰装修工程 也有助于解决提供样品与供货质量不一致的问题 本规范各章
的第一节 一般规定 明确规定了需要复验的材料及项目 在确定项目时 考虑了
三个因素 一是保证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二是尽量减少复验发生的费用 三是尽
量选择检测周期较短的项目 关于抽样数量的规定是最低要求 为了达到控制质量
的目的 在抽取样品时应首先选取有疑问的样品 也可以由双方商定增加抽样数量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大量的木质材料 包括木材和各种各样的人造木板
这些材料不经防火处理往往达不到防火要求 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防火规范
主要是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也有相关规定 设计人员按上述规范给
出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处理方法后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进行选材和处理 不
得调换材料或减少处理步骤  
3.3.7 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是影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 基
层有油污可能导致抹灰工程和涂饰工程出现脱层 起皮等质量问题 基体或基层强
度不够可能导致饰面层脱落 甚至造成坠落伤人的严重事故 为了保证质量 避免
返工 特制订本条  
3.3.8 一般来说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效果很难用语言准确 完整的表述
出来 有时 某些施工质量问题也需要有一个更直观的评判依据 因此 在施工前
通常应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制作样板间 样板件或封存材料样板 样板间适用于宾馆
客房 住宅 写字楼办公室等工程 样板件适用于外墙饰面或室内公共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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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样板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采用的壁纸 涂料 石材等涉及颜色 光泽
图案花纹等评判指标的材料 不管采用哪种方式 都应由建设方 施工方 供货方
等有关各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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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抹  灰  工  程  
4.1.5 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2001)关于检验批划分
的规定 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 对原标准予以修改 室外抹灰一般是上下层连续
作业 两层之间是完整的装饰面 没有层与层之间的界限 如果按楼层划分检验批
不便于检查 另一方面各建筑物的体量和层高不一致 即使是同一建筑其层高也不
完全一致 按楼层划分检验批量的概念难确定 因此 规定室外按相同材料 工艺
和施工条件每 500 1000m2 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12 经调研发现 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顶棚基体抹灰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抹灰层脱落的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如
北京市为解决混凝土顶棚基体表面抹灰层脱落的质量问题 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
不得在混凝土顶棚基体表面抹灰 用腻子找平即可 5 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2.1 本规范将原标准中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 中级抹灰和高级抹灰三级合
并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两级 主要是由于普通抹灰和中级抹灰的主要工序和表面
质量基本相同 将原中级抹灰的主要工序和表面质量作为普通抹灰的要求 抹灰等
级应由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技术 经济条件和装饰美观的需要来确定
并在施工图中注明  
4.2.3 材料质量是保证抹灰工程质量的基础 因此 抹灰工程所用材料如水泥 砂
石灰膏 石膏 有机聚合物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并应有
出厂合格证 材料进场时应进行现场验收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在抹灰工程上 对
影响抹灰工程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材料的某些性能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现
场抽样复验  
4.2.4 抹灰厚度过大时 容易产生起鼓 脱落等质量问题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
由于吸水和收缩性不一致 接缝处表面的抹灰层容易开裂 上述情况均应采取加强
措施 以切实保证抹灰工程的质量  
4.2.5 抹灰工程的质量关键是粘结牢固 无开裂 空鼓与脱落 如果粘结不牢 出
现空鼓 开裂 脱落等缺陷 会降低对墙体保护作用 且影响装饰效果 经调研分
析 抹灰层之所以出现开裂 空鼓和脱落等质量问题 主要原因是基体表面清理不
干净 如:基体表面尘埃及疏松物 脱模剂和油渍等影响抹灰粘结牢固的物质未彻底
清除干净 基体表面光滑 抹灰前未作毛化处理 抹灰前基体表面浇水不透 抹灰
后砂浆中的水分很快被基体吸收 使砂浆中的水泥未充分水化生成水泥石 影响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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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粘结力 砂浆质量不好 使用不当 一次抹灰过厚 干缩率较大等 都会影响抹
灰层与基体的粘结牢固  
4.3.1 根据国内装饰抹灰的实际情况 本规范保留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 (JGJ 73 91)中水刷石 斩假石 干粘石 假面砖等项目 删除了水磨石 拉
条灰 拉毛灰 洒毛灰 喷砂 喷涂 滚涂 弹涂 仿石和彩色抹灰等项目 但水
刷石浪费水资源 并对环境有污染 应尽量减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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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门  窗  工  程  
5.1.5 本条规定了门窗工程检验批划分的原则 即进场门窗应按品种 类型 规格
各自组成检验批 并规定了各种门窗组成检验批的不同数量  
本条所称门窗品种 通常是指门窗的制作材料 如实木门窗 铝合金门窗 塑
料门窗等 门窗类型指门窗的功能或开启方式 如平开窗 立转窗 自动门 推拉
门等 门窗规格指门窗的尺寸  
5.1.6 本条对各种检验批的检查数量作出规定 考虑到对高层建筑(10 层及 10 层以
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的外窗各项性能要求应更为严格 故
每个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增加一倍 此外 由于特种门的重要性明显高于普通门 数
量则较之普通门为少 为保证特种门的功能 规定每个检验批抽样检查的数量应比
普通门加大  
5.1.7 本条规定了安装门窗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查 除检查单个门窗洞口尺
寸外 还应对能够通视的成排或成列的门窗洞口进行目测或拉通线检查 如果发现
明显偏差 应向有关管理人员反映 采取处理措施后再安装门窗  
5.1.8 安装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 我国规范历来规定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
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其原因主要是防止门窗框受挤
压变形和表面保护层受损 木门窗安装也宜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 如果采用先
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时 则应注意避免门窗框在施工中受损 受挤压变形或受到
污染  
5.1.10 组合窗拼樘料不仅起连接作用 而且是组合窗的重要受力部件 故对其材料
应严格要求 其规格 尺寸 壁厚等应由设计给出 并应使组合窗能够承受该地区
的瞬时风压值  
5.1.11 门窗安装是否牢固既影响使用功能又影响安全 其重要性尤其以外墙门窗更
为显著 故本条规定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固定 建筑外墙门窗均必须确保安装牢固
并将此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内墙门窗安装也必须牢固 本规范将内墙门窗安装牢固
的要求列入主控项目而非强制性条文 考虑到砌体中砖 砌块以及灰缝的强度较低
受冲击容易破碎 故规定在砌体上安装门窗时严禁用射钉固定  
5.2.10 在正常情况下 当门窗扇关闭时 门窗扇的上端本应与下端同时或上端略早
于下端贴紧门窗的上框 所谓 倒翘 通常是指当门窗扇关闭时 门窗扇的下端已
经贴紧门窗下框 而门窗扇的上端由于翘曲而未能与门窗的上框贴紧 尚有离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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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  
5.2.11 考虑到材料的发展 本规范将门窗五金件统一称为配件 门窗配件不仅影响
门窗功能 也有可能影响安全 故本规范将门窗配件的型号 规格 数量及功能列
为主控项目  
5.2.17 表中允许偏差栏中所列数值 凡注明正负号的 表示本规范对此偏差的不同
方向有不同要求 应严格遵守 凡没有注明正负号的 即使其偏差可能具有方向性
但本规范并未对这类偏差的方向性作出规定 故检查时对这些偏差可以不考虑方向
性要求 本条说明也适用本规范其他表格中的类似情况  
5.2.18 表中除给出允许偏差外 对留缝尺寸等给出了尺寸限值 考虑到所给尺寸限
值是一个范围 故不再给出允许偏差  
5.3.4 推拉门窗扇意外脱落容易造成安全方面的伤害 对高层建筑情况更为严重
故规定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5.4.4 拼樘料的作用不仅是连接多樘窗 而且起着重要的固定作用 故本规范从安
全角度 对拼樘料作出了严格要求  
5.4.7 塑料门窗的线性膨胀系数较大 由于温度升降易引起门窗变形或在门窗框与
墙体间出现裂缝 为了防止上述现象 特规定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伸缩
性能较好的闭孔弹性材料填嵌 并用密封胶密封 采用闭孔材料则是为了防止材料
吸水导致连接件锈蚀 影响安装强度  
5.5.1 特种门种类繁多 功能各异 而且其品种 功能还在不断增加 故在规范中
不能一一列出 本规范从安装质量验收角度 就其共性做出了原则规定 本规范未
列明的其他特种门 也可参照本章的规定验收  
5.6.9 为防止门窗的框 扇型材胀缩 变形时导致玻璃破碎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
触型材 为保护镀膜玻璃上的镀膜层及发挥镀膜层的作用 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
应朝向室内 双层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 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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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吊  顶  工  程  
6.1.1 本章适用于龙骨加饰面板的吊顶工程 按照施工工艺不同 又分为暗龙骨吊
顶和明龙骨吊顶  
6.1.4 为了既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 又做到竣工验收时不破坏饰面 吊顶工程
的隐蔽工程验收非常重要 本条所列各款均应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签名的隐蔽工程验
收记录  
6.1.8 由于发生火灾时 火焰和热空气迅速向上蔓延 防火问题对吊顶工程是至关
重要的 使用木质材料装饰装修顶棚时应慎重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1995)规定顶棚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达到 A 级或 B1 级 未经防火处
理的木质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这个要求  
6.1.12 龙骨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固定饰面材料 一些轻型设备如小型灯具 烟感器
喷淋头 风口篦子等也可以固定在饰面材料上 但如果把电扇和大型吊灯固定在龙
骨上 可能会造成脱落伤人事故 为了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 特制定本条并作
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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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轻质隔墙工程  
7.1.1 本章所说轻质隔墙是指非承重轻质内隔墙 轻质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种类和
隔墙的构造方法很多 本章将其归纳为板材隔墙 骨架隔墙 活动隔墙 玻璃隔墙
四种类型 加气混凝土砌块 空心砌块及各种小型砌块等砌体类轻质隔墙不含在本
章范围内  
7.1.3 轻质隔墙施工要求对所使用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进场复验 目的是避免
对室内空气环境造成污染  
7.1.4 轻质隔墙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是这一分项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条规定了轻质隔墙工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内容 其中设备管线安装的隐蔽工程验
收属于设备专业施工配合的项目 要求在骨架隔墙封面板前 对骨架中设备管线的
安装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封面板  
7.1.6 轻质隔墙与顶棚或其他材料墙体的交接处容易出现裂缝 因此 要求轻质隔
墙的这些部位要采取防裂缝的措施  
7.2.1 板材隔墙是指不需设置隔墙龙骨 由隔墙板材自承重 将预制或现制的隔墙
板材直接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上的隔墙工程 目前这类轻质隔墙的应用范围很广
使用的隔墙板材通常分为复合板材 单一材料板材 空心板材等类型 常见的隔墙
板材如金属夹芯板 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 石膏夹芯板 石膏水泥板 石膏
空心板 泰柏板(舒乐舍板) 增强水泥聚苯板(GRC 板) 加气混凝土条板 水泥陶粒
板等等 随着建材行业的技术进步 这类轻质隔墙板材的性能会不断提高 板材的
品种也会不断变化  
7.3.1 骨架隔墙是指在隔墙龙骨两侧安装墙面板以形成墙体的轻质隔墙 这一类隔
墙主要是由龙骨作为受力骨架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上 目前大量应用的轻钢龙骨石
膏板隔墙就是典型的骨架隔墙 龙骨骨架中根据隔声或保温设计要求可以设置填充
材料 根据设备安装要求安装一些设备管线等等 龙骨常见的有轻钢龙骨系列 其
他金属龙骨以及木龙骨 墙面板常见的有纸面石膏板 人造木板 防火板 金属板
水泥纤维板以及塑料板等  
7.3.4 龙骨体系沿地面 顶棚设置的龙骨及边框龙骨 是隔墙与主体结构之间重要
的传力构件 要求这些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 垂直和平整 交接处平直
位置准确 由于这是骨架隔墙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 故应作为隐蔽工程项目加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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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目前我国的轻钢龙骨主要有两大系列 一种是仿日本系列 一种是仿欧美系
列 这两种系列的构造不同 仿日本龙骨系列要求安装贯通龙骨并在竖向龙骨竖向
开口处安装支撑卡 以增强龙骨的整体性和刚度 而仿欧美系列则没有这项要求
在对龙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可根据设计选用不同龙骨系列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并符合设计要求  
骨架隔墙在有门窗洞口 设备管线安装或其他受力部位 应安装加强龙骨 增
强龙骨骨架的强度 以保证在门窗开启使用或受力时隔墙的稳定  
一些有特殊结构要求的墙面 如曲面 斜面等 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龙骨安装  
7.4.1 活动隔墙是指推拉式活动隔墙 可拆装的活动隔墙等 这一类隔墙大多使用
成品板材及其金属框架 附件在现场组装而成 金属框架及饰面板一般不需再作饰
面层 也有一些活动隔墙不需要金属框架 完全是使用半成品板材现场加工制作成
活动隔墙 这都属于本节验收范围  
7.4.2 活动隔墙在大空间多功能厅室中经常使用 由于这类内隔墙是重复及动态使
用 必须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灵活性 因此 每个检验批抽查的比例有所增加  
7.4.5 推拉式活动隔墙在使用过程中 经常会由于滑轨推拉制动装置的质量问题而
使得推拉使用不灵活 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 本条规定了要进行推拉开
启检查 应该推拉平稳 灵活  
7.5.1 近年来 装饰装修工程中用钢化玻璃作内隔墙 用玻璃砖砌筑内隔墙日益增
多 为适应这类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特制定本节内容  
7.5.2 玻璃隔墙或玻璃砖砌筑隔墙在轻质隔墙中用量一般不是很大 但是有些玻璃
隔墙的单块玻璃面积比较大 其安全性就很突出 因此 要对涉及安全性的部位和
节点进行检查 而且每个检验批抽查的比例也有所提高  
7.5.5 玻璃砖砌筑隔墙中应埋设拉结筋 拉结筋要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受力杆件有可
靠的连接 玻璃板隔墙的受力边也要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受力杆件有可靠的连接 以
充分保证其整体稳定性 保证墙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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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饰面板 (砖 )工程  
8.1.1 饰面板工程采用的石材有花岗石 大理石 青石板和人造石材 采用的瓷板
有抛光板和磨边板两种 面积不大于 1.2m2 不小于 0.5m2 金属饰面板有钢板 铝
板等品种 木材饰面板主要用于内墙裙 陶瓷面砖主要包括釉面瓷砖 外墙面砖
陶瓷锦砖 陶瓷壁画 劈裂砖等 玻璃面砖主要包括玻璃锦砖 彩色玻璃面砖 釉
面玻璃等  
8.1.3 本条仅规定对人身健康和结构安全有密切关系的材料指标进行复验 天然石
材中花岗石的放射性超标的情况较多 故规定对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进行检测  
8.1.7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 126 2000)中 6.0.6 条第 3 款规定:
外墙饰面砖工程 应进行粘结强度检验 其取样数量 检验方法 检验结果判定
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 110)的规定 由
于该方法为破坏性检验 破损饰面砖不易复原 且检验操作有一定难度 在实际验
收中较少采用 故本条规定在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制作样板件并做
粘结强度试验  
8.2.7 采用传统的湿作业法安装天然石材时 由于水泥砂浆在水化时析出大量的氢
氧化钙 泛到石材表面 产生不规则的花斑 俗称泛碱现象 严重影响建筑物室内
外石材饰面的装饰效果 因此 在天然石材安装前 应对石材饰面采用 防碱背涂
剂 进行背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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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幕  墙  工  程  
9.1.1 由金属构件与各种板材组成的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
用的建筑物外围护结构 称为建筑幕墙 按建筑幕墙的面板可将其分为玻璃幕墙
金属幕墙 石材幕墙 混凝土幕墙及组合幕墙等 按建筑幕墙的安装形式又可将其
分为散装建筑幕墙 半单元建筑幕墙 单元建筑幕墙 小单元建筑幕墙等  
9.1.8 隐框 半隐框玻璃幕墙所采用的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 是保证隐框 半隐框
玻璃幕墙安全性的关键材料 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有单组份和双组份之分 单组份
硅酮结构密封胶靠吸收空气中水分而固化 因此 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固化时
间较长 一般需要 14 21 天 双组份固化时间较短 一般为 7 10 天左右 硅酮结
构密封胶在完全固化前 其粘结拉伸强度是很弱的 因此 玻璃幕墙构件在打注结
构胶后 应在温度 20 湿度 50%以上的干净室内养护 待完全固化后才能进行下
道工序  
幕墙工程使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 应选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在使
用前必须对幕墙工程选用的铝合金型材 玻璃 双面胶带 硅酮耐候密封胶 塑料
泡沫棒等与硅酮结构密封胶接触的材料做相容性试验和粘结剥离性试验 试验合格
后才能进行打胶  
9.1.9 本条规定有双重含意 一是说幕墙的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杆件 其截面受
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 但又规定了最小壁厚 即如计算的壁厚小于规定的最
小壁厚时 应取最小壁厚值 计算的壁厚大于规定的最小壁厚时 应取计算值 这
主要是由于某些构造要求无法计算 为保证幕墙的安全可靠而采取的双控措施  
9.1.10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是保证半隐框 隐框玻璃幕墙安全的关键环节之
一 当采用半隐框 隐框幕墙时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一定要通过计算来确
定 当计算的粘结宽度小于规定的最小值时则采用最小值 当计算值大于规定的最
小值时则采用计算值  
9.1.13 幕墙工程使用的各种预埋件必须经过计算确定 以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承载
力 为了保证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可靠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
体结构施工时 按设计要求的数量 位置和方法进行埋设 埋设位置应正确 施工
过程中如将预埋件的防腐层损坏 应按设计要求重新对其进行防腐处理  
9.1.15 本条所提到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壁厚 是按照板块的大小 自重及材
质 连接型式严格计算的 并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 壁厚计算值如果大于 5mm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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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计算值 如果壁厚计算值小于 5mm 应取 5mm  
9.1.16 幕墙构件与混凝土结构的连接一般是通过预埋件实现的 预埋件的锚固钢筋
是锚固作用的主要来源 混凝土对锚固钢筋的粘结力是决定性的 因此预埋件必须
在混凝土浇灌前埋入 施工时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 目前实际施工中 往往由于放
人预埋件时 未采取有效措施来固定预埋件 混凝土浇铸时往往使预埋件偏离设计
位置 影响立柱的连接 甚至无法使用 因此应将预埋件可靠地固定在模板上或钢
筋上  
当施工未设预埋件 预埋件漏放 预埋件偏离设计位置 设计变更 旧建筑加
装幕墙时 往往要使用后置埋件 采用后置埋件(膨胀螺栓或化学螺栓)时 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9.2.1 本条所规定的玻璃幕墙适用范围 参照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
96)的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 150m 的玻璃幕墙工程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的设计和施
工标准 故不包含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9.2.4 本条规定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安全玻璃时指夹层玻璃和钢化玻璃 但不包
括半钢化玻璃 夹层玻璃是一种性能良好的安全玻璃 它的制作方法是用聚乙烯醇
缩丁醛胶片(PVB)将两块玻璃牢固地粘结起来 受到外力冲击时 玻璃碎片粘在 PVB
胶片上 可以避免飞溅伤人 钢化玻璃是普通玻璃加热后急速冷却形成的 被打破
时变成很多细小无锐角的碎片 不会造成割伤 半钢化玻璃虽然强度也比较大 但
其破碎时仍然会形成锐利的碎片 因而不属于安全玻璃  
9.3.1 本条所规定的金属幕墙适用范围 参照了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33 2001)的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 150m 的金属幕墙工程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的
设计和施工标准 故不包含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9.3.2 金属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 配件大部分都有国家标准 应按设计要求
严格检查材料产品合格证书及性能检测报告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复验报告 不符
合规定要求的严禁使用  
9.3.9 金属幕墙结构中自上而下的防雷装置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十分重
要 导线与主体结构连接时应除掉表面的保护层 与金属直接连接 幕墙的防雷装
置应由建筑设计单位认可  
9.4.1 本条所规定的石材幕墙适用范围 参照了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33 2001)的规定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石材幕墙工程 由于我国目前尚
无国家或行业的设计和施工标准 故不包含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9.4.2 石材幕墙所用的主要材料如石材的弯曲强度 金属框架杆件和金属挂件的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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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应经过设计计算确定 本条款规定了最小限值 如计算值低于最小限值时 应取
最小限值 这是为了保证石材幕墙安全而采取的双控措施  
9.4.3 由于石材幕墙的饰面板大都是选用天然石材 同一品种的石材在颜色 光泽
和花纹上容易出现很大的差异 在工程施工中 又经常出现石材排版放样时 石材
幕墙的立面分格与设计分格有很大的出入 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石材幕墙
整体的装饰效果 本条要求石材幕墙的石材样品和石材的施工分格尺寸放样图应符
合设计要求并取得设计的确认  
9.4.4 石板上用于安装的钻孔或开槽是石板受力的主要部位 加工时容易出现位置
不正 数量不足 深度不够或孔槽壁太薄等质量问题 本条要求对石板上孔或槽的
位置 数量 深度以及孔或槽的壁厚进行进场验收 如果是现场开孔或开槽 监理
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抽检 并做好施工记录  
9.4.11 本条是考虑目前石材幕墙在石材表面处理上有不同做法 有些工程设计要求
在石材表面涂刷保护剂 形成一层保护膜 有些工程设计要求石材表面不作任何处
理 以保持天然石材本色的装饰效果 在石材板缝的做法上也有开缝和密封缝的不
同做法 在施工质量验收时应符合设计要求  
9.4.14 石材幕墙要求石板不能有影响其弯曲强度的裂缝 石板进场安装前应进行预
拼 拼对石材表面花纹纹路 以保证幕墙整体观感无明显色差 石材表面纹路协调
美观 天然石材的修痕应力求与石材表面质感和光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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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涂  饰  工  程  
10.1.2 涂饰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涂料 其各项性能应符合下述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  
1 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                 JG/T 24 
2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GB/T 9755 
3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GB/T 9756 
4 溶剂型外墙涂料                      GB/T 9757 
5 复层建筑涂料                       GB/T 9779 
6 外墙无机建筑涂料                     JG/T 25 
7 饰面型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标准                GB 12441 
8 水泥地板用漆                       HG/T 2004 
9 水溶性内墙涂料                      JC/T 423 
10 多彩内墙涂料                       JG/T 003 
11 聚氨酯清漆                        HG 2454 
12 聚氨酯磁漆                        HG/T 2660 
10.1.5 不同类型的涂料对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的要求不同 涂刷溶剂型涂料
时 参照国际一般做法规定为不大于 8% 涂刷乳液型涂料时 基层含水率控制在 10%
以下时装饰质量较好 同时 国内外建筑涂料产品标准对基层含水率的要求均在 10%
左右 故规定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大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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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裱糊与软包工程  
11.1.1 软包工程包括带内衬软包及不带内衬软包两种  
11.1.5 基层的质量与裱糊工程的质量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故作出本条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抹灰基层如不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基层泛碱会导致裱糊后
的壁纸变色  
2 旧墙面疏松的旧装修层如不清除 将会导致裱糊后的壁纸起鼓或脱落 清除
后的墙面仍需达到裱糊对基层的要求  
3 基层含水率过大时 水蒸气会导致壁纸表面起鼓  
4 腻子与基层粘结不牢固 或出现粉化 起皮和裂缝 均会导致壁纸接缝处开
裂 甚至脱落 影响裱糊质量  
5 抹灰工程的表面平整度 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等质量均对裱糊质量影响
很大 如其质量达不到高级抹灰的质量要求 将会造成裱糊时对花困难 并出现离
缝和搭接现象 影响整体装饰效果 故抹灰质量应达到高级抹灰的要求  
6 如基层颜色不一致 裱糊后会导致壁纸表面发花 出现色差 特别是对遮蔽
性较差的壁纸 这种现象将更严重  
7 底胶能防止腻子粉化 并防止基层吸水 为粘贴壁纸提供一个适宜的表面
还可使壁纸在对花 校正位置时易于滑动  
11.2.6 裱糊时 胶液极易从拼缝中挤出 如不及时擦去 胶液干后壁纸表面会产生
亮带 影响装饰效果  
11.2.10 裱糊时 阴阳角均不能有对接缝 如有对接缝极易开胶 破裂 且接缝明
显 影响装饰效果 阳角处应包角压实 阴角处应顺光搭接 这样可使拼缝看起来
不明显  
11.3.2 木材含水率太高 在施工后的干燥过程中 会导致木材翘曲 开裂 变形
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 故应对其含水率进行进场验收  
11.3.5 如不绷压严密 经过一段时间 软包面料会因失去张力而出现下垂及皱折
单块软包上的面料不能拼接 因拼接既影响装饰效果 拼接处又容易开裂  
11.3.8 因清漆制品显示的是木料的本色 其色泽和木纹如相差较大 均会影响到装
饰效果 故制定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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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细  部  工  程  
12.1.1 橱柜 窗帘盒 窗台板 散热器罩 门窗套 护栏 扶手 花饰等的制作与
安装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 (GBJ 301 88)第十一章第十节 细木制品工程 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新材料
新技术的发展要求 故本章不限定材料的种类 以利于创新和提高装饰装修水平  
12.1.2 验收时检查施工图 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有利于强化设计的重要性
为验收提供依据 避免口头协议造成扯皮 材料进场验收 复验 隐蔽工程验收
施工记录是施工过程控制的重要内容 是工程质量的保证  
12.1.3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过高会污染室内环境 进行复验有利于核查是否符合要
求  
12.2.1 本条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 吊柜等橱柜制作 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不包
括移动式橱柜和家具的质量验收  
12.2.7 橱柜抽屉 柜门开闭频繁 应灵活 回位正确  
12.2.10 橱柜安装允许偏差指标是参考北京市标准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 (DBJ 是 01 27 96)第 7.6 条 高档固定家具 制定的  
12.3.1 本条适用于窗帘盒 散热器罩和窗台板制作 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窗帘盒
有木材 塑料 金属等多种材料做法 散热器罩以木材为主 窗台板有木材 天然
石材 水磨石等多种材料做法  
12.5.2 护栏和扶手安全性十分重要 故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全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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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3.0.2 本规范附录 B 列出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十个子分部工程及其三十三个分
项工程的名称 本规范第四章至第十二章分别对前九个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出
要求 每章第一节是对子分部工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及以后各节是对各个分项工
程的施工质量要求  
与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 73 91)相比 本规范对验收的范围和
章节设置做了如下调整: 
1 门窗工程 增加了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和特种门安装  
2 将 玻璃工程 的内容分别并入相关的 门窗工程 和 轻质隔墙工程  
3 裱糊工程 扩充为 裱糊和软包工程  
4 删去了 刷浆工程  
5 花饰工程 扩充为 细部工程  
6 增加了 幕墙工程  
13.0.4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是否能够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 因此只有一
个合格标准 在把握这个合格标准的松严程度时 编制组综合考虑了安全的需要
装饰效果的需要 技术的发展和目前施工的整体水平 本规范将涉及安全 健康
环保 以及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列为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大部分为外观
质量要求 不涉及使用安全 考虑到目前我国装饰装修施工水平参差不齐 而某些
外观质量问题返工成本高 效果不理想 故允许有 20%以下的抽查样本存在既不影
响使用功能也不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 但是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 其最
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 1.5 倍  
13.0.7 按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2001 第 5.0.5 条的规定
分部工程验收和子分部工程验收均应按该标准附录 F 的格式记录 在进行装饰装修
工程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 直接按照附录 F 的格式记录即可 但在进行装饰装修工
程的分部工程验收时 应对附录 F 的格式稍加修改 分项工程名称 应改为 子分
部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应改为 分项工程数  
本条明确规定: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因此 进行分部
工程验收时 应将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结论进行汇总 不必再对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但应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和记录) 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及观感质量进行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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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 有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一般要求外 还会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 如音乐厅
剧院 电影院 会堂等建筑对声学 光学有很高的要求 大型控制室 计算机房等
建筑在屏蔽 绝缘方面需特别处理 一些实验室和车间有超净 防霉 防辐射等要
求 为满足这些特殊要求 设计人员往往采用一些特殊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工艺 此
类工程验收时 除执行本规范外 还应按设计对特殊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13.0.9 许多案例说明 如长期在空气污染严重 通风状况不良的室内居住或工作
会导致许多健康问题 轻者出现头痛 嗜睡 疲惫无力等症状 重者会导致支气管
炎 癌症等疾病 此类病症被国际医学界统称为 建筑综合症 而劣质建筑装饰装
修材料散发出的有害气体是导致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 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对室内环境问题的管理 并正在将有关内容纳入
技术法规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规定要对氡 甲醛
氨 苯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控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应符合该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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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42—2002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Water supply drainage and heating works 
 
 
 
 
 
 
 
 
 
 
 
 
 
 
 
 
 
 
 
 
2002—03—15  发布                                2002—04—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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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Water supply drainage and heating works 
 
 
 
GB 50242— 2002  
 
 
 主编部门:辽 宁 省 建 设 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 行 日 期 :20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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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62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辽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给
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
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42-2002,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3.2、
3.3.16、4.1.2、4.2.3、4.3.1、5.2.1、8.2.1、8.3.1、8.5.1、8.5.2、8.6.1、8.6.3、9.2.7、
10.2.1、11.3.3、13.2.6、13.4.1、13.4.4、13.5.3、13.6.1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中有关“采暖卫生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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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 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GBJ242-82 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修订
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
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
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
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
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 2001 年 8
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执行;提出了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内
容;列出了各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方法。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规范质量,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
建议反馈给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 115 号建筑大厦 8F,邮政编码:110002,
EMAIL:Songbo75@sohu.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沈阳山盟建设(集团)公司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沈阳北方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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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亚通塑胶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宋波、罗红、肖兰生、安玉衡 
 金振同、戴文阁、徐伟、董重成 
 黄维、陈鹊、魏作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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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9 
2 术   语 ..................................................................................... 10 
3 基 本 规 定............................................................................... 12 
3.1 质 量 管 理 ..............................................................................12 
3.2 材料设备管理 ............................................................................12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3 
4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 16 
4.1 一 般 规 定 ..............................................................................16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16 
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18 
4.4 给水设备安装 ............................................................................19 
5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 21 
5.1 一 般 规 定 ..............................................................................21 
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21 
5.3 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24 
6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 ............................................................... 26 
6.1 一 般 规 定 ..............................................................................26 
6.2 管道及配件安装 ........................................................................26 
6.3 辅助设备安装 ............................................................................27 
7 卫生器具安装 ............................................................................. 29 
7.1 一 般 规 定 ..............................................................................29 
7.2 卫生器具安装 ............................................................................31 
7.3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31 
7.4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32 
8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 34 
8.1 一 般 规 定 ..............................................................................34 
8.2 管道及配件安装 ........................................................................34 
8.3 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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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金属辐射板安装 ........................................................................37 
8.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38 
8.6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38 
9 室外给水管网安装 ...................................................................... 40 
9.1 一 般 规 定 ..............................................................................40 
9.2 给水管道安装 ............................................................................40 
9.3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 ..........................................43 
9.4 管沟及并室 ................................................................................44 
10 室外排水管网安装 .................................................................... 46 
10.1 一 般 规 定 ............................................................................46 
10.2 排水管道安装 ..........................................................................46 
10.3 排水管沟及井池 ......................................................................47 
11 室外供热管网安装 .................................................................... 48 
11.1 一 般 规 定 ............................................................................48 
11.2 管道及配件安装 ......................................................................48 
11.3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50 
12 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 51 
12.1 一 般 规 定 ............................................................................51 
12.2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 ........................................51 
12.3 游泳池水系统安装...................................................................52 
13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 53 
13.1 一 般 规 定 ............................................................................53 
13.2 锅 炉 安 装 ............................................................................53 
13.3 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 ...............................................................57 
13.4 安全附件安装 ..........................................................................60 
13.5 烘炉、煮炉和试运行 ...............................................................62 
13.6 换热站安装 ..............................................................................62 
1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64 
附录 A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66 
附录 B 检验批质量验收 ................................................................. 67 
附录 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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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D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69 
附录 E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70 
附录 F 本规范用词说明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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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
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
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配套使用。 
1.0.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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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给水系统 water supply 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按照建筑物和用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有组织
的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 
2.0.2 排水系统 drainage 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及时
排放出去的网络。 
2.0.3 热水供应系统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为满足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对水温的某些特定要求而由管道及辅助设备组
成的输送热水的网络。 
2.0.4 卫生器具 sanitary fixtures 
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卫生要求,收集和排放生活及生产中的污水、废
水的设备。 
2.0.5 给水配件 water supply fittings 
在给水和热水供应系统中,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
的各种管件、阀门和水嘴的统称。 
2.0.6 建筑中水系统 intermediate water system of building 
以建筑物的冷却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为水源,经过物理、化
学方法的工艺处理,用于厕所冲洗便器、绿化、洗车、道路浇洒、空调冷却及水景
等的供水系统为建筑中水系统。 
2.0.7 辅助设备 auxiliaries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系统中,为满足用户的各种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
设置的各种设备。 
2.0.8 试验压力 test pressure 
管道、容器或设备进行耐压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规定所要达到的压力。 
2.0.9 额定工作压力 rated working pressure 
指锅炉及压力容器出厂时所标定的 高允许工作压力。 
2.0.10 管道配件 pipe fittings 
管道与管道或管道与设备连接用的各种零、配件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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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固定支架 fixed trestle 
限制管道在支撑点处发生径向和轴向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2 活动支架 movable trestle 
允许管道在支撑点处发生轴向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3 整装锅炉 integrative boiler 
按照运输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在制造厂内完成总装整台发运的锅炉,也称快装
锅炉。 
2.0.14 非承压锅炉 boiler without bearing 
以水为介质,锅炉本体有规定水位且运行中直接与大气相通,使用中始终与大
气压强相等的固定式锅炉。 
2.0.15 安全附件 safety accessory 
为保证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而必须设置的附属仪表、阀门及控制装置。 
2.0.16 静置设备 still equipment 
在系统运行时,自身不做任何运动的设备,如水箱及各种罐类。 
2.0.17 分户热计量 household-based heat metering 
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分别计量向户内供给的热量的计量方式。 
2.0.18 热计量装置 heat metering device 
用以测量热媒的供热量的成套仪表及构件。 
2.0.19 卡套式连接 compression joint 
由带锁紧螺帽和丝扣管件组成的专用接头而进行管道连接的一种连接形式。 
2.0.20 防火套管 fire-resisting sleeves 
由耐火材料和阻燃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阻止火势沿管道贯穿部
位蔓延的短管。 
2.0.21 阻火圈 firestops collar 
由阻燃膨胀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在发生火灾时将管道封堵,防
止火势蔓延的套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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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1 质  量  管  理  
3.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
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3.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
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3.1.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
后方可实施。 
3.1.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附录 A。 
3.1.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
划分。分项工程应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1.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质量验收
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2 材料设备管理  
3.2.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
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
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3.2.2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
痕及外力冲击破损。 
3.2.3 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3.2.4 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
格)数量中抽查 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
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2.5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
的 1.5 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 1.1 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
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应不少于表 3.2.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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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5                  阀门试验持续时间 
短试验持续时间 (s) 
严密性试验 
公称直径 DN 
(mm) 
金属密封 非金属密封 
强度试验 
≤50 15 15 15 
65~200 30 15 60 
250~450 60 30 180 
 
3.2.6 管道上使用冲压弯头时,所使用的冲压弯头外径应与管道外径相同。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与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
成记录。 
3.3.2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
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4 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
施: 
1 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2 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 150mm 的净空。 
3 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3.3.5 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
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6 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
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 
3.3.7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3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 3~5mm 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
符合设计要求。 
4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5 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6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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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 3.3.8 的规定。 
表 3.3.8              钢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mm) 15 20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保温管 2 2.5 2.5 2.5 3 3 4 4 4.5 6 7 7 8 8.5 支架的
大间
距(m) 不保温管 2.5 3 3.5 4 4.5 5 6 6 6.5 7 8 9.5 11 12 
 
3.3.9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塑料管及复合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
符合表 3.3.9 的规定。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
套管。 
表 3.3.9          塑料管及复合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管径(mm) 12 14 16 18 20 25 32 40 50 63 75 90 110 
立 管 0.5 0.6 0.7 0.8 0.9 1.0 1.1 1.3 1.6 1.8 2.0 2.2 2.4 
冷水管 0.4 0.4 0.5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5 1.55 
大 
间距 
(m) 
水 
平 
管 
热水管 0.2 0.2 0.25 0.3 0.3 0.35 0.4 0.5 0.6 0.7 0.8   
 
3.3.10 铜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 3.3.10 的规定。 
表 3.3.10             铜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25 150 200 
垂直管 1.8 2.4 2.4 3.0 3.0 3.0 3.5 3.5 3.5 3.5 4.0 4.0 支架的
大间
距(m) 水平管 1.2 1.8 1.8 2.4 2.4 2.4 3.0 3.0 3.0 3.0 3.5 3.5 
 
3.3.11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金属管道立管管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 5m,每层必须安装 1 个。 
2 楼层高度大于 5m,每层不得少于 2 个。 
3 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 1.5~1.8m,2 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
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12 管道及管道支墩(座),严禁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 
3.3.13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
部应高出装饰地面 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
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穿过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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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穿墙套管与
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3.3.14 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 3.5 倍。 
2 冷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 4 倍。 
3 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 1.5 倍。 
4 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 
3.3.15 管道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表 3.3.15 的规定。 
表 3.3.15               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 
公称直径(mm) 20 25 32 40 50 75 100 125 150 
插入深度(mm) 16 19 22 26 31 44 61 69 80 
 
2 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
凹不匀现象。 
3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 大偏转角不得超过
2°。 
4 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不得安放双垫或
偏垫。 
5 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突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
于螺杆直径的 1/2。 
6 螺纹连接管道安装后的管螺纹根部应有 2~3 扣的外露螺纹,多余的麻丝应
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7 承插口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必须清洁、填塞密实,水泥应捻入并密实饱满,
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 2mm。 
8 卡箍(套)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
平直,卡箍(套)安装方向应一致。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
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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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 1.0MPa 的室内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管道安装工程
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
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1.3 管径小于或等于 100mm 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
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 100mm 的镀锌钢管应采用法兰或卡套
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 
4.1.4 给水塑料管和复合管可以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接口、热熔连接、专用管件
连接及法兰连接等形式。塑料管和复合管与金属管件、阀门等的连接应使用专用管
件连接,不得在塑料管上套丝。 
4.1.5 给水铸铁管管道应采用水泥捻口或橡胶圈接口方式进行连接。 
4.1.6 铜管连接可采用专用接头或焊接,当管径小于 22mm 时宜采用承插或套管焊
接,承口应迎介质流向安装;当管径大于或等于 22mm 时宜采用对口焊接。 
4.1.7 给水立管和装有 3 个或 3 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装可折卸的连接
件。 
4.1.8 冷、热水管道同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方。 
2 垂直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左侧。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 控 项 目 
4.2.1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
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得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 10min,压力降不应大
于 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
力下稳压 1h,压力降不得超过 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 1.15 倍状态下稳压 2h,
压力降不得超过 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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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检验方法:观察和开启阀门、水嘴等放水。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
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2.4 室内直埋给水管道(塑料管道和复合管道除外)应做防腐处理。埋地管道防腐
层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或局部解剖检查。 
一 般 项 目 
4.2.5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1m。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
敷设时,两管间的 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0.5m;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
0.15m。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若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管的下面时,给水管应加
套管,其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的 3 倍。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4.2.6 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
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 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弧坑和气孔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7 给水水平管道应有 2‰~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检验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4.2.8 给水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2.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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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8           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钢   管 
每米 
全长 25m 以上 
1 
≯25 
塑料管 
复合管 
每米 
全长 25m 以上 
1.5 
≯25 
1 
水平 
管道 
纵横 
方向 
弯曲 铸铁管 
每米 
全长 25m 以上 
2 
≯25 
用水平尺、直尺、拉线
和尺量检查 
钢   管 
每米 
5m 以上 
3 
≯8 
塑料管 
复合管 
每米 
5m 以上 
2 
≯8 
2 
立管 
垂直 
度 
铸铁管 
每米 
5m 以上 
3 
≯10 
吊线和尺量检查 
3 
成排管段和 
成排阀门 
在同一平面上间距 3 尺量检查 
 
4.2.9 管道的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其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3.8 条、第 3.3.9
条或第 3.3.10 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及手扳检查。 
4.2.10 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污染和冻结的地方。安装螺翼式水表,
表前与阀门应有不小于 8 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管段。表外壳距墙表面净距为 10~
30mm;水表进水口中心标高按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1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主 控 项 目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
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一 般 项 目 
4.3.2 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
水龙带挂放在箱内的挂钉、托盘或支架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3 箱式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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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 栓口中心距地面为 1.1m,允许偏差±20mm。 
3 阀门中心距箱侧面为 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 100mm,允许偏差±5mm。 
4 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3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4 给水设备安装  
主 控 项 目 
4.4.1 水泵就位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
计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用仪器和尺量检查。 
4.4.2 水泵试运转的轴承温升必须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检验方法:温度计实测检查。 
4.4.3 敞口水箱的满水试验和密闭水箱(罐)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与本规范的规
定。 
检验方法:满水试验静置 24h 观察,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压
力不降,不渗不漏。 
一 般 项 目 
4.4.4 水箱支架或底座安装,其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埋设平整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4.4.5 水箱溢流管和泄放管应设置在排水地点附近但不得与排水管直接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6 立式水泵的减振装置不应采用弹簧减振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7 室内给水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4.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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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7         室内给水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坐   标 15 经纬仪或拉线、尺量 
标   高 ±5 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 
静置 
设备 
垂直度(每米) 5 吊线和尺量检查 
立式泵体垂直度(每米) 0.1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卧式泵体水平度(每米) 0.1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轴向倾斜(每米) 0.8 2 
离心式 
水  泵 联轴器 
同心度 径向位移 0.1 
在联轴器互相垂直的四个位置
上用水准仪、百分表或测微螺钉
和塞尺检查 
 
4.4.8 管道及设备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4.8 的规定。 
表 4.4.8          管道及设备保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厚   度 
+0.lδ 
-0.05δ 
用钢针刺入 
卷     材 5 
2 表面平整度 
涂     抹 10 
用 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注:δ为保温层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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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本章适用于室内排水管道、雨水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5.1.2 生活污水管道应使用塑料管、铸铁管或混凝土管(由成组洗脸盆或饮用喷水器
到共用水封之间的排水管和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短管,可使用钢管)。 
雨水管道宜使用塑料管、铸铁管、镀锌和非镀锌钢管或混凝土管等。 
悬吊式雨水管道应选用钢管、铸铁管或塑料管。易受振动的雨水管道(如锻造车
间等)应使用钢管。 
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 控 项 目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
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 1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 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
无渗漏为合格。 
5.2.2 生活污水铸铁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表 5.2.2 的规定。 
表 5.2.2               生活污水铸铁管道的坡度 
项次 管   径(mm) 标准坡度(‰) 小坡度(‰) 
1 50 35 25 
2 75 25 15 
3 100 20 12 
4 125 15 10 
5 150 10 7 
6 200 8 5 
 
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5.2.3 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表 5.2.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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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2.3               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 
项次 管   径(mm) 标准坡度(‰) 小坡度(‰) 
1 50 25 12 
2 75 15 8 
3 110 12 6 
4 125 10 5 
5 160 7 4 
 
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5.2.4 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
距不得大于 4m。 
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5 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
的 2/3,通球率必须达到 100%。 
检查方法:通球检查。 
一 般 项 目 
5.2.6 在生活污水管道上设置的检查口或清扫口,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立管上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 底层和有卫生器具的 高层必
须设置。如为两层建筑时,可仅在底层设置立管检查口;如有乙字弯管时,则在该
层乙字弯管的上部设置检查口。检查口中心高度距操作地面一般为 1m,允许偏差±
20mm;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检修。暗装立管,在检查口处应安装检修门。 
2 在连接 2 个及 2 个以上大便器或 3 个及 3 个以上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应设
置清扫口。当污水管在楼板下悬吊敷设时,可将清扫口设在上一层楼地面上,污水
管起点的清扫口与管道相垂直的墙面距离不得小于 200mm;若污水管起点设置堵头
代替清扫口时,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 400mm。 
3 在转角小于 135°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4 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应按设计要求的距离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7 埋在地下或地板下的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应设在检查井内。井底表面标高与
检查口的法兰相平,井底表面应有 5%坡度,坡向检查口。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5.2.8 金属排水管道上的吊钩或卡箍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固定件间距:横管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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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立管不大于 3m。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 4m,立管可安装 1 个固定件。立管底部
的弯管处应设支墩或采取固定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9 排水塑料管道支、吊架间距应符合表 5.2.9 的规定。 
表 5.2.9          排水塑料管道支吊架最大间距(单位:m) 
管径(mm) 50 75 110 125 160 
立   管 1.2 1.5 2.0 2.0 2.0 
横   管 0.5 0.75 1.10 1.30 1.6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5.2.10 排水通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管应高出屋面 300mm,但必须大于 大积雪厚度。 
2 在通气管出口 4m 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 600mm 或引向无
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顶上,通气管应高出屋面 2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
置防雷装置。 
4 屋顶有隔热层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1 安装未经消毒处理的医院含菌污水管道,不得与其他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12 饮食业工艺设备引出的排水管及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不得与污水管道直接
连接,并应留出不小于 100mm 的隔断空间。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3 通向室外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 45°三通和 45°
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置清扫口。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4 由室内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井内引入管应高于排出管或两管顶相
平,并有不小于 90°的水流转角,如跌落差大于 300mm 可不受角度限制。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5 用于室内排水的水平管道与水平管道、水平管道与立管的连接,应采用 45
°三通或 45°四通和 90°斜三通或 90°斜四通。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应采用
两个 45°弯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 4 倍管径的 90°弯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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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6 室内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2.16 的相关规定。 
表 5.2.16      室内排水和雨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坐      标 15 
2 标      高 ±15 
每 1m ≯l 
铸铁管 
全长(25m 以上) ≯25 
管径小于或等于 100mm 1 
每 1m 
管径大于 100mm 1.5 
管径小于或等于 100mm ≯25 钢  管 全长 
(25m 
以上) 
管径大于 100mm ≯308 
每 lm 1.5 
塑料管 
全长(25m 以上) ≯38 
钢筋混凝 
土管、混 
每 lm 3 
3 
横 
管 
纵 
横 
方 
向 
弯 
曲 
凝 土 管 全长(25m 以上) ≯75 
用 水 准 仪 (水
平尺)、直尺、拉
线和尺量检查 
每 1m 3 
铸铁管 
全长(5m 以上) ≯15 
每 1m 3 
钢  管 
全长(5m 以上) ≯10 
每 lm 3 
4 
立 
管 
垂 
直 
度 塑料管 
全长(5m 以上) ≯15 
吊线和尺量检
查 
 
5.3 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 控 项 目 
5.3.1 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
的雨水斗。 
检验方法:灌水试验持续 1h,不渗不漏。 
5. 3.2 雨水管道如采用塑料管,其伸缩节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检查。 
5.3.3 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敷设坡度不得小于 5‰;埋地雨水管道的 小坡度,应符
合表 5.3.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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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3           地下埋设雨水排水管道的最小坡度 
项次 管   径(mm) 小坡度(‰) 
1 50 20 
2 75 15 
3 100 8 
4 125 6 
5 150 5 
6 200~400 4 
 
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5.3.4 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污水管道相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5 雨水斗管的连接应固定在屋面承重结构上。雨水斗边缘与屋面相连处应严密
不漏。连接管管径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得小于 10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3.6 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检查口或带法兰堵口的三通的间距不得大于表 5.3.6 的规
定。 
表 5.3.6                 悬吊管检查口间距 
项次 悬吊管直径(mm) 检查口间距(m) 
1 ≤150 ≯15 
2 ≥200 ≯20 
 
检验方法:拉线、尺量检查。 
5.3.7 雨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5.2.16 的规定。 
5.3.8 雨水钢管管道焊接的焊口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3.8 的规定。 
表 5.3.8             钢管管道焊口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检验方法 
1 焊口平直度 管壁厚 10mm 以内 管壁厚 1/4 
高     度 
2 焊缝加强面 
宽     度 
+1mm 
焊 接 检 验 尺
和游标卡尺检
查 
深     度 小于 0.5mm 
连续长度 25mm 3 咬    边 
长度 
总长度(两侧) 小于焊缝长度的 10% 
直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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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 1.0MPa,热水温度不超过 75℃的室内热水供应管
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6.1.2 热水供应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塑料管、复合管、镀锌钢管和铜管。 
6.1.3 热水供应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应按本规范第 4.2 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6.2 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 控 项 目 
6.2.1 热水供应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
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热水供应系统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的工作压力加
0.1MPa,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3MPa。 
检验方法:钢管或复合管道系统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2MPa,然
后降至工作压力检查,压力应不降,且不渗不漏;塑料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稳压
1h,压力降不得超过 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 1.15 倍状态下稳压 2h,压力降不得
超过 0.03MPa,连接处不得渗漏。 
6.2.2 热水供应管道应尽量利用自然弯补偿热伸缩,直线段过长则应设置补偿器。
补偿器型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预拉伸。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6.2.3 热水供应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冲洗。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6.2.4 管道安装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6.2.5 温度控制器及阀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和维护的位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6 热水供应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2.8 的规定。 
6.2.7 热水供应系统管道应保温(浴室内明装管道除外),保温材料、厚度、保护壳
等应符合设计规定。保温层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4.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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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辅助设备安装  
主 控 项 目 
6.3.1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玻璃前,应对集热排管和上、下集管作水压试验,试验
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 
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6.3.2 热交换器应以工作压力的 1.5 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
力加 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 0.4MPa。 
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6.3.3 水泵就位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
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用仪器和尺量检查。 
6.3.4 水泵试运转的轴承温升必须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检验方法:温度计实测检查。 
6.3.5 敞口水箱的满水试验和密闭水箱(罐)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与本规范的规
定。 
检验方法:满水试验静置 24h,观察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压
力不降,不渗不漏。 
一 般 项 目 
6.3.6 安装固定式太阳能热水器,朝向应正南。如受条件限制时,其偏移角不得大
于 15°。集热器的倾角,对于春、夏、秋三个季节使用的,应采用当地纬度为倾角;
若以夏季为主,可比当地纬度减少 10°。 
检验方法:观察和分度仪检查。 
6.3.7 由集热器上、下集管接往热水箱的循环管道,应有不小于 5‰的坡度。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3.8 自然循环的热水箱底部与集热器上集管之间的距离为 0.3~1.0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3.9 制作吸热钢板凹槽时,其圆度应准确,间距应一致。安装集热排管时,应用
卡箍和钢丝紧固在钢板凹槽内。 
检验方法:手扳和尺量检查。 
6.3.10 太阳能热水器的 低处应安装泄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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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11 热水箱及上、下集管等循环管道均应保温。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12 凡以水作介质的太阳能热水器,在 0℃以下地区使用,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13 热水供应辅助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4.7 的规定。 
6.3.14 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3.14 的规定。 
表 6.3.14       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标    高 中心线距地面(mm) ±20 尺    量 板式直管太阳 
能热水器 固定安装朝向 大偏移角 不大于 15° 分度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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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卫生器具安装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本章适用于室内污水盆、洗涤盆、洗脸(手)盆、盥洗槽、浴盆、淋浴器、大
便器、小便器、小便槽、大便冲洗槽、妇女卫生盆、化验盆、排水栓、地漏、加热
器、煮沸消毒器和饮水器等卫生器具安装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7.1.2 卫生器具的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 
7.1.3 卫生器具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 7.1.3 的规定。 
表 7.1.3                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 
卫生器具安装高度 
(mm) 项 
次 
卫生器具名称 
居住和 
公共建筑 
幼儿园 
备   注 
1 
污水盆 
(池) 
架空式 
落地式 
800 
500 
800 
500 
 
2 洗涤盆(池) 800 800 
3 洗脸盆、洗手盆(有塞、无塞) 800 500 
4 盥洗槽 800 500 
5 浴  盆 ≯52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6 
蹲式 
大便器 
高水箱 
低水箱 
1800 
900 
1800 
900 
自台阶面至高水箱底 
自台阶面至低水箱底 
高水箱 1800 1800 
7 
坐式 
大便器 
低 
水 
箱 
外露排水管式 
虹吸喷射式 
510 
470 
370 
自地面至高水箱底 
自地面至低水箱底 
8 小便器 挂  式 600 450 自地面至下边缘 
9 小便槽 200 150 自地面至台阶面 
10 大便槽冲洗水箱 ≮2000  自台阶面至水箱底 
11 妇女卫生盆 36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12 化验盆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7.1.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 7.1.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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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1.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 
项 
次 
给水配件名称 
配件中心距地面高度 
(mm) 
冷热水龙头距离 
(mm) 
1 架空式污水盆(池)水龙头 1000 — 
2 落地式污水盆(池)水龙头 800  
3 洗涤盆(池)水龙头 1000 150 
4 住宅集中给水龙头 1000 — 
5 洗手盆水龙头 1000 — 
水龙头(上配水) l000 150 
水龙头(下配水) 800 150 6 
洗 
脸 
盆 角阀(下配水) 450 — 
水龙头 1000 150 
7 
盥 
洗 
槽 上下并行
冷热水管
  其中热水龙头 1100 150 
8 
浴 
盆 
水龙头(上配水) 670 150 
截止阀 1150 95 
混合阀 1150  9 
淋 
浴 
器 淋浴喷头下沿 2100 — 
高水箱角阀及截止阀 2040  
低水箱角阀 250 — 
手动式自闭冲洗阀 600 — 
脚踏式自闭冲洗阀 150 — 
拉管式冲洗阀(从地面算起) 1600 — 10 
蹲
式
大
便
器
(
台
阶
面
算
起
) 
带防污助冲器阀门(从地面算起) 900 — 
高水箱角阀及截止阀 2040 — 
11 
坐 
式 
大 
便 
器 
低水箱角阀 150 — 
12 大便槽冲洗水箱截止阀(从台阶面算起) ≮2400 — 
13 立式小便器角阀 1130 — 
14 挂式小便器角阀及截止阀 1050 — 
15 小便槽多孔冲洗管 1100 — 
16 实验室化验水龙头 1000 — 
17 妇女卫生盆混合阀 360 — 
注:装设在幼儿园内的洗手盆、洗脸盆和盥洗槽水嘴中心离地面安装高度应为 700mm,其他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应按卫生器具实际尺寸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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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卫生器具安装  
主 控 项 目 
7.2.1 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
高度不得小于 50mm。 
检验方法:试水观察检查。 
7.2.2 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 
检验方法:满水后各连接件不渗不漏;通水试验给、排水畅通。 
一 般 项 目 
7.2.3 卫生器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2.3 的规定。 
表 7.2.3         卫生器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单独器具 10 
1 坐标 
成排器具 5 
单独器具 ±15 
2 标高 
成排器具 ±10 
拉线、吊线和尺量检查 
3 器具水平度 2 用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4 器具垂直度 3 吊线和尺量检查 
 
7.2.4 有饰面的浴盆,应留有通向浴盆排水口的检修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5 小便槽冲洗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硬质塑料管。冲洗孔应斜向下方安装,冲
洗水流同墙面成 45°角。镀锌钢管钻孔后应进行二次镀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6 卫生器具的支、托架必须防腐良好,安装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紧密、平
稳。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 
7.3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主 控 项 目 
7.3.1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完好无损伤,接口严密,启闭部分灵活。 
检验方法:观察及手扳检查。 
一 般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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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3.2 的规定。 
7.3.3 浴盆软管淋浴器挂钩的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距地面 18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表 7.3.2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标高 
                       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大便器高、低水箱角阀及截止阀 ±10 
2 水嘴 ±10 
3 淋浴器喷头下沿 ±15 
4 浴盆软管淋浴器挂钩 ±20 
尺量检查 
 
7.4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主 控 项 目 
7.4.1 与排水横管连接的各卫生器具的受水口和立管均应采取妥善可靠的固定措
施;管道与楼板的接合部位应采取牢固可靠的防渗、防漏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 
7.4.2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道接口应紧密不漏,其固定支架、管卡等支撑位置应
正确、牢固,与管道的接触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及通水检查。 
一 般 项 目 
7.4.3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4.3 的规定。 
表 7.4.3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次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每 1m 长 2 
横管长度≤10m,全长 <8 1 横管弯曲度 
横管长度>10m,全长 10 
用 水 平 尺 量 检
查 
单独器具 10 
2 
卫生器具的排水
管口及横支管的纵
横坐标 
成排器具 5 
用尺量检查 
单独器具 ±10 
3 
卫生器具的接口
标高 成排器具 ±5 
用 水 平 尺 和 尺
量检查 
 
7.4.4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 小坡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 7.4.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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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4.4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度 
项次 卫生器具名称 
排水管管径 
(mm) 
管道的 小坡度 
(‰) 
1 污水盆(池) 50 25 
2 单、双格洗涤盆(池) 50 25 
3 洗手盆、洗脸盆 32~50 20 
4 浴盆 50 20 
5 淋浴器 50 20 
高、低水箱 100 12 
自闭式冲洗阀 100 12 6 大便器 
拉管式冲洗阀 l00 12 
手动、自闭式冲洗阀 40~50 20 
7 小便器 
自动冲洗水箱 40~50 20 
8 化验盆(无塞) 40~50 25 
9 净身器 40~50 20 
10 饮水器 20~50 10~20 
11 家用洗衣机 50(软管为 30)  
 
检验方法:用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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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本章适用于饱和蒸汽压力不大于 0.7MPa,热水温度不超过 130℃的室内采暖
系统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8.1.2 焊接钢管的连接,管径小于或等于 32mm,应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 32mm,
采用焊接。镀锌钢管的连接见本规范第 4.1.3 条。 
8.2 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 控 项 目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
坡度应为 3‰,不得小于 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
于 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 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2.2 补偿器的型号、安装位置及预拉伸和固定支架的构造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
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现场观察,并查验预拉伸记录。 
8.2.3 平衡阀及调节阀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
后应根据系统平衡要求进行调试并作出标志。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查验产品合格证,并现场查看。 
8.2.4 蒸汽减压阀和管道及设备上安全阀的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应符
合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工作压力进行调试,并做出标志。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查验产品合格证及调试结果证明书。 
8.2.5 方形补偿器制作时,应用整根无缝钢管煨制,如需要接口,其接口应设在垂
直臂的中间位置,且接口必须焊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2.6 方形补偿器应水平安装,并与管道的坡度一致;如其臂长方向垂直安装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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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排气及泄水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8.2.7 热量表、疏水器、除污器、过滤器及阀门的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
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查验产品合格证。 
8.2.8 钢管管道焊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5.3.8 的规定。 
8.2.9 采暖系统人口装置及分户热计量系统入户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
应便于检修、维护和观察。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 
8.2.10 散热器支管长度超过 1.5m 时,应在支管上安装管卡。 
检验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8.2.11 上供下回式系统的热水干管变径应顶平偏心连接,蒸汽干管变径应底平偏心
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2.12 在管道干管上焊接垂直或水平分支管道时,干管开孔所产生的钢渣及管壁等
废弃物不得残留管内,且分支管道在焊接时不得插入干管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2.13 膨胀水箱的膨胀管及循环管上不得安装阀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2.14 当采暖热媒为 110~130℃的高温水时,管道可拆卸件应使用法兰,不得使
用长丝和活接头。法兰垫料应使用耐热橡胶板。 
检验方法:观察和查验进料单。 
8.2.15 焊接钢管管径大于 32mm 的管道转弯,在作为自然补偿时应使用煨弯。塑料
管及复合管除必须使用直角弯头的场合外应使用管道直接弯曲转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2.16 管道、金属支架和设备的防腐和涂漆应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流淌和漏
涂缺陷。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8.2.17 管道和设备保温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4.8 的规定。 
8.2.18 采暖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2.1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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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2.18             采暖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管径≤100mm L 
每 1m 
管径>100mm 1.5 
管径≤l00mm ≯13 
1 
横管道 
纵、横 
方向弯曲 
(mm) 
全长 
(25m 以上) 管径>100mm ≯25 
用水平尺、直尺、
拉线和尺量检查 
立管垂直度 每 1m 2 
2 
(mm) 全长(5m 以上) ≯10 
吊线和尺量检查 
管径≤l00mm 10% 椭圆率 
max
minmax
D
DD −
 管径>l00mm 8% 
管径≤100mm 4 
3 
弯 
管 
折皱不平度(mm) 
管径>100mm 5 
用外卡钳和 
尺量检查 
 注:Dmax,Dmin分别为管子 大外径及 小外径。 
 
8.3 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  
主 控 项 目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
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 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3.2 水泵、水箱、热交换器等辅助设备安装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按本规范第 4.4
节和第 13.6 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 般 项 目 
8.3.3 散热器组对应平直紧密,组对后的平直度应符合表 8.3.3 规定。 
表 8.3.3            组对后的散热器平直度允许偏差 
项次 散热器类型 片    数 允许偏差(mm) 
2~4 4 
1 长 翼 型 
5~7 6 
3~15 4 
2 
铸铁片式 
钢制片式 16~25 6 
 
检验方法:拉线和尺量 
8.3.4 组对散热器的垫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对散热器垫片应使用成品,组对后垫片外露不应大于 1mm。 
2 散热器垫片材质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耐热橡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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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8.3.5 散热器支架、托架安装,位置应准确,埋设牢固。散热器支架、托架数量,
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设计未注时,则应符合表 8.3.5 的规定。 
表 8.3.5               散热器支架、托架数量 
项次 散热器型式 安装方式 每组片数 
上部托钩 
或卡架数 
下部托钩 
或卡架数 
合计 
2~4 1 2 3 
5 2 2 4 
6 2 3 5 
1 长翼型 挂墙 
7 2 4 6 
3~8 1 2 3 
9~12 1 3 4 
13~16 2 4 6 
17~20 2 5 7 
2 
柱型 
柱翼型 
挂墙 
21~25 2 6 8 
3~8 1 — 1 
8~12 1 — 1 
13~16 2 — 2 
17~20 2 — 2 
3 
柱型 
柱翼型 
带足落地 
21~25 2 — 2 
 
检验方法:现场清点检查 
8.3.6 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
如设计未注明,应为 3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8.3.7 散热器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3.7 的规定。 
表 8.3.7            散热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散热器背面与墙内表面距离 3 
2 与窗中心线或设计定位尺寸 20 
尺  量 
3 散热器垂直度 3 吊线和尺量 
 
8.3.8 铸铁或钢制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
流淌和漏涂缺陷。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 
8.4 金属辐射板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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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控 项 目 
8.4.1 辐射板在安装前应作水压试验,如设计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 1.5
倍,但不得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 2~3min 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4.2 水平安装的辐射板应有不小于 5‰的坡度坡向回水管。 
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8.4.3 辐射板管道及带状辐射板之间的连接,应使用法兰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  
主 控 项 目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稳压 1h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 且不渗不漏。 
8.5.3 加热盘管弯曲部分不得出现硬折弯现象,曲率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管: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 8 倍。 
2 复合管: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 5 倍。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8.5.4 分、集水器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高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及产品说明书,尺量检查。 
8.5.5 加热盘管管径、间距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间距偏差不大于±10mm。 
检验方法:拉线和尺量检查。 
8.5.6 防潮层、防水层、隔热层及伸缩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填充层浇灌前观察检查。 
8.5.7 填充层强度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作试块抗压试验。 
8.6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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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
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1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
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4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2MPa 作
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h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后降压
至工作压力的 1.15 倍,稳压 2h,压力降不大于 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8.6.2  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系统进行冲洗并清扫过滤器及除污器。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直至排出水不含泥沙、铁屑等杂质,且水色不浑浊为合格。 
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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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室外给水管网安装  
9.1 一  般  规  定  
9.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群(住宅小区)及厂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安装工程的质量检
验与验收。 
9.1.2 输送生活给水的管道应采用塑料管、复合管、镀锌钢管或给水铸铁管。塑料
管、复合管或给水铸铁管的管材、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配套产品。 
9.1.3 架空或在地沟内敷设的室外给水管道其安装要求按室内给水管道的安装要求
执行。塑料管道不得露天架空铺设,必须露天架空铺设时应有保温和防晒等措施。 
9.1.4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型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2 给水管道安装  
主 控 项 目 
9.2.1 给水管道在埋地敷设时,应在当地的冰冻线以下,如必须在冰冻线以上铺设
时,应做可靠的保温防潮措施。在无冰冻地区,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埋深不得
小于 500mm,穿越道路部位的埋深不得小于 700mm。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9.2.2 给水管道不得直接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公共厕所等污染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2.3 管道接口法兰、卡扣、卡箍等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内,不应埋在土壤中。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2.4 给水系统各种井室内的管道安装,如设计无要求,井壁距法兰或承口的距离:
管径小于或等于 450mm 时,不得小于 250mm;管径大于 450mm 时,不得小于 35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9.2.5 管网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得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管材为钢管、铸铁管时,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应大于 0.05MPa,
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不渗不漏;管材为塑料管时,试验
压力下,稳压 1h 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
不变,不渗不漏。 
9.2.6 镀锌钢管、钢管的埋地防腐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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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卷材与管材间应粘贴牢固,无空鼓、滑移、接口不严等。 
检验方法:观察和切开防腐层检查。 
表 9.2.6                  管道防腐层种类 
防腐层层次 正常防腐层 加强防腐层 特加强防腐层 
(从金属表面起) 
1 
冷底子油 冷底子油 冷底子油 
2 沥青涂层 沥青涂层 沥青涂层 
3 外包保护层 加强包扎层 加强保护层 
  (封闭层) (封闭层) 
4  沥青涂层 沥青涂层 
5  外保护层 加强包扎层 
6   (封闭层) 
   沥青涂层 
7   外包保护层 
防腐层厚度不小于(mm) 3 6 9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
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一 般 项 目 
9.2.8 管道的坐标、标高、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9.2.8
的规定。 
表 9.2.8        室外给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埋地 l00 
铸铁管 
敷设在沟槽内 50 
埋地 l00 
1 坐标 
钢管、塑料管、 
复合管 敷设在沟槽内或架空 40 
拉线和尺量
检查 
埋地 ±50 
铸铁管 
敷设在地沟内 ±30 
埋地 ±50 
2 标高 
钢管、塑料管、 
复合管 敷设在地沟内或架空 ±30 
拉线和尺量
检查 
铸铁管 
直段(25m 以上) 
起点~终点 
40 
3 
水平 
管纵 
横向 
弯曲 
钢管、塑料管、 
复合管 
直段(25m 以上) 
起点~终点 
30 
拉线和尺量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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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管道和金属支架的涂漆应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等缺陷。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9.2.10 管道连接应符合工艺要求,阀门、水表等安装位置应正确。塑料给水管道上
的水表、阀门等设施其重量或启闭装置的扭矩不得作用于管道上,当管径≥50mm 时
必须设独立的支承装置。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9.2.11 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在不同标高平行敷设,其垂直间距在 500mm 以内时,
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 200mm 的,管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 1.5m;管径大于 200mm
的,不得小于 3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2.12 铸铁管承插捻口连接的对口间隙应不小于 3mm, 大间隙不得大于表 9.2.12
的规定。 
表 9.2.12           铸铁管承插捻口的对口最大间隙 
管径(mm) 沿直线敷设(mm) 沿曲线敷设(mm) 
75 4 5 
100~250 5 7-13 
300~500 6 14-22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9.2.13 铸铁管沿直线敷设,承插捻口连接的环型间隙应符合表 9.2.13 的规定;沿曲
线敷设,每个接口允许有 2°转角。 
表 9.2.13           铸铁管承插捻口的环型间隙 
管径(mm) 标准环型间隙(mm) 允许偏差(mm) 
75~200 10 
+3 
-2 
250~450 11 
+4 
-2 
500 12 
+4 
-2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9.2.14 捻口用的油麻填料必须清洁,填塞后应捻实,其深度应占整个环型间隙深度
的 1/3。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2.15 捻口用水泥强度应不低于 32.5MPa,接口水泥应密实饱满,其接口水泥面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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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 2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2.16 采用水泥捻口的给水铸铁管,在安装地点有侵蚀性的地下水时,应在接口处
涂抹沥清防腐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2.17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埋地给水管道,在土壤或地下水对橡胶圈有腐蚀的地段,
在回填土前应用沥青胶泥、沥青麻丝或沥青锯末等材料封闭橡胶圈接口。橡胶圈接
口的管道,每个接口的 大偏转角不得超过表 9.2.17 的规定。 
表 9.2.17            橡胶圈接口最大允许偏转角 
公称直径(mm)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允许偏转角度 5° 5° 5° 5° 4° 4° 4° 3°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3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  
主 控 项 目 
9.3.1 系统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得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
行检查,压力保持不变,不渗不漏。 
9.3.2 消防管道在竣工前,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出水的浊度。 
9.3.3 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火栓的位置标志应明显,栓口的位置应方便操作。消防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当采用墙壁式时,如设计未要求,进、出水栓口的中心安
装高度距地面应为 1.10m,其上方应设有防坠落物打击的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9.3.4 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各项安装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栓口安装高
度允许偏差为±2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9.3.5 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顶部进水口或地下式消火栓的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
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 400mm,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设爬梯。寒冷地区井内
应做防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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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3.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全阀及止回阀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手扳检查。 
9.4 管沟及并室  
主 控 项 目 
9.4.1 管沟的基层处理和井室的地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9.4.2 各类井室的井盖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明显的文字标识,各种井盖不得混用。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9.4.3 设在通车路面下或小区道路下的各种井室,必须使用重型井圈和井盖,井盖
上表面应与路面相平,允许偏差为±5mm。绿化带上和不通车的地方可采用轻型井
圈和井盖,井盖的上表面应高出地坪 50mm,并在井口周围以 2%的坡度向外做水泥
砂浆护坡。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4.4 重型铸铁或混凝土井圈,不得直接放在井室的砖墙上,砖墙上应做不少于
80mm 厚的细石混凝土垫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9.4.5 管沟的坐标、位置、沟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4.6 管沟的沟底层应是原土层,或是夯实的回填土,沟底应平整,坡度应顺畅,
不得有尖硬的物体、块石等。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7 如沟基为岩石、不易清除的块石或为砾石层时,沟底应下挖 100~200mm,
填铺细砂或粒径不大于 5mm 的细土,夯实到沟底标高后,方可进行管道敷设。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4.8 管沟回填土,管顶上部 200mm 以内应用砂子或无块石及冻土块的土,并不得
用机械回填;管顶上部 500mm 以内不得回填直径大于 100mm 的块石和冻土块;
500mm 以上部分回填土中的块石或冻土块不得集中。上部用机械回填时,机械不得
在管沟上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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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4.9 井室的砌筑应按设计或给定的标准图施工。井室的底标高在地下水位以上时,
基层应为素土夯实;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基层应打 100mm 厚的混凝土底板。砌筑应
采用水泥砂浆,内表面抹灰后应严密不透水。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4.10 管道穿过井壁处,应用水泥砂浆分二次填塞严密、抹平,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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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室外排水管网安装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群(住宅小区)及厂区的室外排水管网安装工程的质量
检验与验收。 
10.1.2 室外排水管道应采用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排水铸铁管或塑料管。其规
格及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 
10.1.3 排水管沟及井池的土方工程、沟底的处理、管道穿井壁处的处理、管沟及井
池周围的回填要求等,均参照给水管沟及井室的规定执行。 
10.1.4 各种排水井、池应按设计给定的标准图施工,各种排水井和化粪池均应用混
凝土做底板(雨水井除外),厚度不小于 100mm。 
10.2 排水管道安装  
主 控 项 目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0.2.2 管道埋设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和通水试验,排水应畅通,无堵塞,管接口无渗
漏。 
检验方法:按排水检查井分段试验,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管顶加 1m,时间不
少于 30min,逐段观察。 
一 般 项 目 
10.2.3 管道的坐标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2.3 的规
定。 
表 10.2.3        室外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埋地 100 
1 坐标 
敷设在沟槽内 50 
拉线 
尺量 
埋地 ±20 
2 标高 
敷设在沟槽内 ±20 
用水平仪、 
拉线和尺量 
每 5m 长 10 
3 
水平管道 
纵横向弯曲 全长(两井间) 30 
拉线 
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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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排水铸铁管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填塞应密实,接口水泥应密实饱满,其接
口面凹入承口边缘且深度不得大于 2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0.2.5 排水铸铁管外壁在安装前应除锈,涂二遍石油沥青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6 承插接口的排水管道安装时,管道和管件的承口应与水流方向相反。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7 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采用抹带接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抹带前应将管口的外壁凿毛,扫净,当管径小于或等于 500mm 时,抹带可
一次完成;当管径大于 500mm 时,应分二次抹成,抹带不得有裂纹。 
2 钢丝网应在管道就位前放入下方,抹压砂浆时应将钢丝网抹压牢固,钢丝网
不得外露。 
3 抹带厚度不得小于管壁的厚度,宽度宜为 80~10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0.3 排水管沟及井池  
主 控 项 目 
10.3.1 沟基的处理和井池的底板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混凝土强度报告。 
10.3.2 排水检查井、化粪池的底板及进、出水管的标高,必须符合设计,其允许偏
差为±15mm。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及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10.3.3 井、池的规格、尺寸和位置应正确,砌筑和抹灰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10.3.4 井盖选用应正确,标志应明显,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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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室外供热管网安装  
11.1 一  般  规  定  
11.1.1 本章适用于厂区及民用建筑群(住宅小区)的饱和蒸汽压力不大于 0.7MPa、热
水温度不超过 130℃的室外供热管网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11.1.2 供热管网的管材应按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小于或等于 40mm 时,应使用焊接钢管。 
2 管径为 50~200mm 时,应使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 
3 管径大于 200mm 时,应使用螺旋焊接钢管。 
11.1.3 室外供热管道连接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11.2 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 控 项 目 
11.2.1 平衡阀及调节阀型号、规格及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后应根据系统
要求进行调试,并作出标志。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及产品合格证,并现场观察调试结果。 
11.2.2 直埋无补偿供热管道预热伸长及三通加固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前应注意检
查预制保温层外壳及接口的完好性。回填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检验方法:回填前现场验核和观察。 
11.2.3 补偿器的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进行预拉
伸。管道固定支架的位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并查验预拉伸记录。 
11.2.4 检查井室、用户入口处管道布置应便于操作及维修,支、吊、托架稳固,并
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11.2.5 直埋管道的保温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在现场发泡时,接头处厚度应与管道
保温层厚度一致,接头处保护层必须与管道保护层成一体,符合防潮防水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11.2.6 管道水平敷设其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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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用水准仪(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11.2.7 除污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管网冲洗后应清除内
部污物。 
检验方法:打开清扫口检查。 
11.2.8 室外供热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1.2.8 的规定。 
表 11.2.8    室外供热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敷设在沟槽内及架空 20 
1 坐标(mm) 
埋   地 50 
用水准仪  (水平
尺)、直尺、拉线 
敷设在沟槽内及架空 ±10 
2 
标高 
(mm) 埋   地 ±15 
尺量检查 
管径≤100mm 1 
每 1m 
管径>100mm 1.5 
管径≤100mm ≯13 
3 
水平管道
纵、横方向 
弯曲(mm) 
全长 
(25m 以上) 管径>100mm ≯25 
用水准仪  (水平
尺)、直尺、拉线
和尺量检查 
管径≤100mm 89% 椭圆率 
max
minmax
D
DD −
 管径>100mm 5% 
管径≤100mm 4 
管径 125~200mm 5 
4 弯管 
折皱不平度 
(mm) 
管径 250~400mm 7 
用外卡钳 
和尺量检查 
 
11.2.9 管道焊口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5.3.8 的规定。 
11.2.10 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
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 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弧坑和气孔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2.11 供热管道的供水管或蒸汽管,如设计无规定时,应敷设在载热介质前进方
向的右侧或上方。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11.2.12 地沟内的管道安装位置,其净距(保温层外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沟壁                   100~150mm; 
与沟底                   100~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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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沟顶(不通行地沟)         50~100mm; 
      (半通行和通行地沟) 200~30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1.2.13 架空敷设的供热管道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保温
层外表面计算); 
1 人行地区,不小于 2.5m。 
2 通行车辆地区,不小于 4.5m。 
3 跨越铁路,距轨顶不小于 6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1.2.14 防锈漆的厚度应均匀,不得有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等缺陷。 
检验方法:保温前观察检查。 
11.2.15 管道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4.8 的规定。 
11.3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主 控 项 目 
11.3.1 供热管道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得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
检查,不渗不漏。 
11.3.2 管道试压合格后,应进行冲洗。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以水色不浑浊为合格。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
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1.3.4 供热管道作水压试验时,试验管道上的阀门应开启,试验管道与非试验管道
应隔断。 
检验方法:开启和关闭阀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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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12.1 一  般  规  定  
12.1.1 中水系统中的原水管道管材及配件要求按本规范第 5 章执行。 
12.1.2 中水系统给水管道及排水管道检验标准按本规范第 4、5 两章规定执行。 
12.1.3 游泳池排水系统安装、检验标准等按本规范第 5 章相关规定执行。 
12. 1.4 游泳池水加热系统安装、检验标准等均按本规范第 6 章相关规定执行。 
12.2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  
主 控 项 目 
12.2.1 中水高位水箱应与生活高位水箱分设在不同的房间内,如条件不允许只能设
在同一房间时,与生活高位水箱的净距离应大于 2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2.2 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嘴。便器冲洗宜采用密闭型设备和器具。绿化、
浇洒、汽车冲洗宜采用壁式或地下式的给水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3 中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涂浅绿色标志; 
2 中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均应有“中水”标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4 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和楼板内。如必须暗装于墙槽内时,必须在管道上
有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 般 规 定 
12.2.5 中水给水管道管材及配件应采用耐腐蚀的给水管管材及附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6 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离不得小于
0.5m;交叉埋设时,中水管道应位于生活饮用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
距离不应小于 0.15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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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主 控 项 目 
12.3.1 游泳池的给水口、回水口、泄水口应采用耐腐蚀的铜、不锈钢、塑料等材料
制造。溢流槽、格栅应为耐腐蚀材料制造,并为组装型。安装时其外表面应与池壁
或池底面相平。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2 游泳池的毛发聚集器应采用铜或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制造,过滤筒(网)的孔
径应不大于 3mm,其面积应为连接管截面积的 1.5~2 倍。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计算方法。 
12.3.3 游泳池地面,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洗排水流入池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 般 规 定 
12.3.4 游泳池循环水系统加药(混凝剂)的药品溶解池、溶液池及定量投加设备应采
用耐腐蚀材料制作。输送溶液的管道应采用塑料管、胶管或铜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5 游泳池的浸脚、浸腰消毒池的给水管、投药管、溢流管、循环管和泄空管应
采用耐腐蚀材料制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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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13.1 一  般  规  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建筑供热和生活热水供应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 1.25MPa、热水
温度不超过 130℃的整装蒸汽和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13.1.2 适用于本章的整装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除应按本规
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13.1.3 管道、设备和容器的保温,应在防腐和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13.1.4 保温的设备和容器,应采用粘接保温钉固定保温层,其间距一般为 200mm。
当需采用焊接勾钉固定保温层时,其间距一般为 250mm。 
13.2 锅  炉  安  装  
主 控 项 目 
13.2.1 锅炉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基础的坐标、标高、几何尺
寸和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表 13.2.1 的规定。 
表 13.2.1        锅炉及辅助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基础坐标位置 20 经纬仪、拉线和尺量 
2 基础各不同平面的标高 0,-20 水准仪、拉线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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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3 基础平面外形尺寸 20 
4 凸台上平面尺寸 0,-20 
5 凹穴尺寸 +20,0 
尺量检查 
每    米 5 
6 基础上平面水平度 
全    长 10 
水平仪(水平尺) 
和楔形塞尺检查 
每    米 5 
7 坚向偏差 
全    高 10 
经纬仪或吊线和
尺量 
标高(顶端) +20,0 
8 颈埋地脚螺栓 
中心距(根部) 2 
水准仪、拉线和尺
量 
中心位置 10 
深    度 -20,0 
尺量 
9 预留地脚螺栓孔 
孔壁垂直度 10 吊线和尺量 
中心位置 5 
标高 +20,0 
拉线和尺量 
水平度(带槽锚板) 5 
10 
预埋活动地脚 
螺栓锚板 
水平度(带螺纹孔锚板) 2 
水平尺和楔形塞
尺检查 
 
13.2.2 非承压锅炉,应严格按设计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施工。锅筒顶部必须敞口或
装设大气连通管,连通管上不得安装阀门。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或产品说明书检查。 
13.2.3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的天然气释放管或大气排放管不得直接通向大气,应
通向贮存或处理装置。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13.2.4 两台或两台以上燃油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时,每一台锅炉的烟道上均应配备风
阀或挡板装置,并应具有操作调节和闭锁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 
13.2.5 锅炉的锅筒和水冷壁的下集箱及后棚管的后集箱的 低处排污阀及排污管
道不得采用螺纹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
表 13.2.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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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2.6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项次 设备名称 工作压力 P(MPa) 试验压力(MPa) 
P<0.59 1.5P 但不小于 0.2 
0.59≤P≤1.18 P+0.3 1 锅炉本体 
P>1.18 1.25P 
2 可分式省煤器 P 1.25P+0.5 
3 非承压锅炉 大气压力 0.2 
 注:①工作压力 P 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②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②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 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检验方法: 
1.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超过 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
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3.2.7 机械炉排安装完毕后应做冷态运转试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应少于 8h。 
检验方法:观察运转试验全过程。 
13.2.8  锅炉本体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0 条的规定。 
2 管道焊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5.3.8 的规定。 
3 无损探伤的检测结果应符合锅炉本体设计的相关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检验无损探伤检测报告。 
一 般 项 目 
13.2.9 锅炉安装的坐标、标高、中心线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2.9 的规定。 
表 13.2.9           锅炉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坐    标 10 经纬仪、拉线和尺量 
2 标    高 ±5 水准仪、拉线和尺量 
中心线 卧式锅炉炉体全高 3 吊线和尺量 
3 
垂直度 立式锅炉炉体全高 4 吊线和尺量 
 
13.2.10 组装链条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2.1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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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2.10       组装链条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1 炉排中心位置 2 经纬仪、拉线和尺量 
2 墙板的标高 ±5 水准仪、拉线和尺量 
3 墙板的垂直度,全高 3 吊线和尺量 
4 墙板间两对角线的长度之差 5 钢丝线和尺量 
5 墙板框的纵向位置 5 经纬仪、拉线和尺量 
6 墙板顶面的纵向水平度 
长度 1/l000, 
且≯5 
拉线、水平尺和尺量 
跨距≤2m 
+3 
0 
7 墙板间的距离 
跨距>2m 
+5 
0 
钢丝线和尺量 
8 
两墙板的顶面在同一水平面上相对
高差 
5 水准仪、吊线和尺量 
9 前轴、后轴的水平度 长度 1/1000 拉线、水平尺和尺量 
10 前轴和后轴和轴心线相对标高差 5 水准仪、吊线和尺量 
11 各轨道在同一水平面上的相对高差 5 水准仪、吊线和尺量 
12 相邻两轨道间的距离 ±2 钢丝线和尺量 
 
13.2.11 往复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2.11 的规定。 
表 13.2.11        往复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1 两侧板的相对标高 3 水准仪、吊线和尺量 
跨距≤2m 
+3 
0 
2 两侧板间距离 
跨距>2m 
+4 
0 
钢丝线和尺量 
3 两侧板的垂直度,全高 3 吊线和尺量 
4 两侧板间对角线的长度之差 5 钢丝线和尺量 
5 炉排片的纵向间隙 1 
6 炉排两侧的间隙 2 
钢板尺量 
 
13.2.12 铸铁省煤器破损的肋片数不应大于总肋片数的 5%,有破损肋片的根数不
应大于总根数的 10%。 
铸铁省煤器支承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2.1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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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2.12     铸铁省煤器支承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支承架的位置 3 经纬仪、拉线和尺量 
2 支承架的标高 
0 
-5 
水准仪、吊线和尺量 
3 支承架的纵、横向水平度(每米) L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13.2.13 锅炉本体安装应按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布置坡度并坡向排污阀。 
检验方法:用水平尺或水准仪检查。 
13.2.14 锅炉由炉底送风的风室及锅炉底座与基础之间必须封、堵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15 省煤器的出口处(或入口处)应按设计或锅炉图纸要求安装阀门和管道。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13.2.16 电动调节阀门的调节机构与电动执行机构的转臂应在同一平面内动作,传
动部分应灵活、无空行程及卡阻现象,其行程及伺服时间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操作时观察检查。 
13.3 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  
主 控 项 目 
13.3.1 辅助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基础的坐标、标高、几何尺
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本规范表 13.2.1 的规定。 
13.3.2 风机试运转,轴承温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动轴承温度 高不得超过 60℃。 
2 滚动轴承温度 高不得超过 80℃。 
检验方法:用温度计检查。 
轴承径向单振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转速小于 1000r/min 时,不应超过 0.10mm; 
2 风机转速为 1000~1450r/min 时,不应超过 0.08mm。 
检验方法:用测振仪表检查。 
13.3.3 分汽缸(分水器、集水器)安装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得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无压降、无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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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敞口箱、罐安装前应做满水试验;密闭箱、罐应以工作压力的 1.5 倍作水压
试验,但不得小于 0.4MPa。 
检验方法:满水试验满水后静置 24h 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
无压降,不渗不漏。 
13.3.5 地下直埋油罐在埋地前应做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降不应小于 0.03MPa。 
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观察 30min 不渗、不漏,无压降。 
13.3.6 连接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工艺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系统的水压试验,试
验压力为系统中 大工作压力的 1.5 倍。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 10min 内压力降不超过 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
检查,不渗不漏。 
13.3.7 各种设备的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如设计不明确时不应小于 1.5m,辅助的操
作通道净距不应小于 0.8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3.3.8 管道连接的法兰、焊缝和连接管件以及管道上的仪表、阀门的安装位置应便
于检修,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9 管道焊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0 条的要求和表 5.3.8 的规定。 
一 般 项 目 
13.3.10 锅炉辅助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3.10 的规定。 
表 13.3.10    锅炉辅助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送、引 坐    标 10 经纬仪、拉线和尺量 
1 
风机 标    高 ±5 水准仪、拉线和尺量 
坐    标 15 经纬仪、拉线和尺量 
标    高 ±5 水准仪、拉线和尺量 2 
各种静置设备
(各种容器、箱、
罐等) 垂直度(1m) 2 吊线和尺量 
泵体水平度(1m) 0.1 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轴向倾斜(1m) 0.8 3 离心式水泵 联轴器 
同心度 径向位移 0.1 
水准仪、百分表 
(测微螺钉)和塞尺检查 
 
13.3.11 连接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工艺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3.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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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3.11       工艺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架空 15 
1 坐标 
地沟 10 
水准仪、拉线和尺量 
架空 ±15 
2 标高 
地沟 ±10 
水准仪、拉线和尺量 
DN≤100mm 2‰, 大 50 
3 
水平管道纵、 
横方向弯曲 DN>100mm 3‰, 大 70 
直尺和拉线检查 
4 立管垂直 2‰, 大 15 吊线和尺量 
5 成排管道间距 3 
6 交叉管的外壁或绝热层间距 10 
直尺尺量 
 
13.3.12 单斗式提升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轨的间距偏差不大于 2mm。 
2 垂直式导轨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 1‰;倾斜式导轨的倾斜度偏差不大于 2‰。 
3 料斗的吊点与料斗垂心在同一垂线上,重合度偏差不大于 10mm。 
4 行程开关位置应准确,料斗运行平稳,翻转灵活。 
检验方法:吊线坠、拉线及尺量检查。 
13.3.13 安装锅炉送、引风机,转动应灵活无卡碰等现象;送、引风机的传动部位,
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和启动检查。 
13.3.14 水泵安装的外观质量检查:泵壳不应有裂纹、砂眼及凹凸不平等缺陷;多级
泵的平衡管路应无损伤或折陷现象;蒸汽往复泵的主要部件、活塞及活动轴必须灵
活。 
检验方法:观察和启动检查。 
13.3.15 手摇泵应垂直安装。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泵中 
心距地面为 800mm。 
检验方法:吊线和尺量检查。 
13.3.16 水泵试运转,叶轮与泵壳不应相碰,进、出口部位的阀门应灵活。轴承温
升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方法:通电、操作和测温检查。 
13.3.17 注水器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中心距地面为 1.0~1.2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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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8 除尘器安装应平稳牢固,位置和进、出口方向应正确。烟管与引风机连接
时应采用软接头,不得将烟管重量压在风机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19 热力除氧器和真空除氧器的排汽管应通向室外,直接排入大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20 软化水设备罐体的视镜应布置在便于观察的方向。树脂装填的高度应按设
备说明书要求进行。 
检验方法:对照说明书,观察检查。 
13.3.21 管道及设备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计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4.8 的规
定。 
13.3.22 在涂刷油漆前,必须清除管道及设备表面的灰尘、污垢、锈斑、焊渣等物。
涂漆的厚度应均匀,不得有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等缺陷。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13.4 安全附件安装  
主 控 项 目 
13. 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 13.4.1 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
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
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表 13.4.1                  安全阀定压规定 
项次 工作设备 安全阀开启压力(MPa) 
工作压力+0.02MPa 
1 蒸汽锅炉 
工作压力+0.04MPa 
1.12 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07MPa 
2 热水锅炉 
1.14 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10MPa 
3 省煤器 1.1 倍工作压力 
 
检验方法:检查定压合格证书。 
13.4.2 压力表的刻度极限值,应大于或等于工作压力的 1.5 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
100mm。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3 安装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位表应有指示 高、 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板(管)的 低可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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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应比 低安全水位低 25mm; 高可见边缘应比 高安全水位高 25mm。 
2 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 
3 电接点式水位表的零点应与锅筒正常水位重合。 
4 采用双色水位表时,每台锅炉只能装设一个,另一个装设普通水位表。 
5 水位表应有放水旋塞(或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
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3.4.5 蒸汽锅炉安全阀应安装通向室外的排汽管。热水锅炉安全阀泄水管应接到安
全地点。在排汽管和泄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13.4.6 安装压力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表必须安装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防止受高温、冰冻和振动的影
响,同时要有足够的照明。 
2 压力表必须设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采用钢管煨制时,内径不应小于 10mm;
采用铜管煨制时,内径不应小于 6mm。 
3 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应安装三通旋塞。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7 测压仪表取源部件在水平工艺管道上安装时,取压口的方位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测量液体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下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 0°~45°夹
角范围内。 
2 测量蒸汽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或下半部与管道水平中心线成 0°~
45°夹角范围内。 
3 测量气体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8 安装温度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管道和设备上的套管温度计,底部应插入流动介质内,不得装在引出
的管段上或死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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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压力式温度计的毛细管应固定好并有保护措施,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
于 50mm,温包必须全部浸入介质内; 
3 热电偶温度计的保护套管应保证规定的插入深度。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9 温度计与压力表在同一管道上安装时,按介质流动方向温度计应在压力表下
游处安装,如温度计需在压力表的上游安装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30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3.5 烘炉、煮炉和试运行  
主 控 项 目 
13.5.1 锅炉火焰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焰应在炉膛中央燃烧,不应直接烧烤炉墙及炉拱。 
2 烘炉时间一般不少于 4d,升温应缓慢,后期烟温不应高于 160℃,且持续时
间不应少于 24h。 
3 链条炉排在烘炉过程中应定期转动。 
4 烘炉的中、后期应根据锅炉水水质情况排污。 
检验方法:计时测温、操作观察检查。 
13.5.2 烘炉结束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墙经烘烤后没有变形、裂纹及塌落现象。 
2 炉墙砌筑砂浆含水率达到 7%以下。 
检验方法:测试及观察检查。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 48h 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
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一 般 项 目 
13.5.4 煮炉时间一般应为 2~3d,如蒸汽压力较低,可适当延长煮炉时间。非砌筑
或浇注保温材料保温的锅炉,安装后可直接进行煮炉。煮炉结束后,锅筒和集箱内
壁应无油垢,擦去附着物后金属表面应无锈斑。 
检验方法:打开锅筒和集箱检查孔检查。 
13.6 换热站安装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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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热交换器应以 大工作压力的 1.5 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
汽压力加 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 0.4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10min 压力不降。 
13.6.2 高温水系统中,循环水泵和换热器的相对安装位置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13.6.3 壳管式热交换器的安装,如设计无要求时,其封头与墙壁或屋顶的距离不得
小于换热管的长度。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一 般 项 目 
13.6.4 换热站内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13.3.10 的规定。 
13.6.5 换热站内的循环泵、调节阀、减压器、疏水器、除污器、流量计等安装应符
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13.6.6 换热站内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13.3.11 的规定。 
13.6.7 管道及设备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4.4.8 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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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  
14.0.1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
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或子分部)、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
程序进行验收,同时做好记录。 
1 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 
检验批质量验收见附录 B。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见附录 C。 
2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通过的基础上,对涉及安全、
卫生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测。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见附录 D。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见附录 E。 
14.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检验和检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及阀门水压试验。 
2 排水管道灌水、通球及通水试验。 
3 雨水管道灌水及通水试验。 
4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及冲洗、消毒检测。 
5 卫生器具通水试验,具有溢流功能的器具满水试验。 
6 地漏及地面清扫口排水试验。 
7 消火栓系统测试。 
8 采暖系统冲洗及测试。 
9 安全阀及报警联动系统动作测试。 
10 锅炉 48h 负荷试运行。 
14.0.3 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记录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开工报告。 
2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3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 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单。 
5 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试验记录。 
6 设备试运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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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检验和检测记录。 
8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 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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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可按附表 A 划分。 
附表 A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分部工程 序号 子 分 部 工 程 分  项  工  程 
1 室内给水系统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安
装、给水设备安装、管道防腐、绝热 
2 室内排水系统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雨水管道及配件安
装 
3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 
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防腐、
绝热 
4 卫生器具安装 
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5 室内采暖系统 
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
装、金属辐射板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
暖系统安装、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防腐、
绝热 
6 室外给水管网 
给水管道安装、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
火栓安装、管沟及井室 
7 室外排水管网 排水管道安装、排水管沟与井池 
8 室外供热管网 
管道及配件安装、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防腐、绝热 
9 
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
池系统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游泳
池水系统安装 
建筑给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程 
10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
安装 
锅炉安装、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安全附
件安装、烘炉、煮炉和试运行、换热站安装、
防腐、绝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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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检验批质量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表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附表 B
填写验收结论。 
附表 B                    检验批质量验收表 
工程名称  专业工长/证号  
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班、组长  
分项工程施工单位  验收部位  
标准名称  材料/数量 / 
编  号  设备/台数 / 
施工 
依据 
存放处  连接形式  
《规范》章、节、 
条、款号 
质量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 
    
    
    
    
    
主 
控 
项 
目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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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附表 C 填写。 
附表 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 
工程名称  项目技术负责人/证号 / 
子分部工程名称  项目质检员/证号 / 
分项工程名称  专业工长/证号 / 
分项工程施工单位  检验批数量  
序号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检 
查 
结 
论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 
收 
结 
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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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D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专业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附录 D 填表。 
附表 D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工 程 名 称  项目技术负责人/证号 / 
子分部工程名称  项目质检员/证号 / 
子分部工程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证号 /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量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质量管理    
使用功能    
观感质量    
专业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验 
收 
意 
见 
监理(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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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  
附表 E 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
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
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 
附表 E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工程名称  层数/建筑面积 / 
施工单位  开/竣工日期 / 
项目经理/证号 / 
专业技术 
负责人/证号 
/ 
项目专业技术 
负责人/证号 
/ 
序号 项    目 验  收  内  容 验  收  结  论 
1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共    子分部,经查    子分部; 
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子分部 
 
2 质量管理资料核查 
共  项,经审查符合要求  项 
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  项 
 
3 
安全、卫生和主要使 
用功能核查抽查结果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 
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 
 
4 观感质量验收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 
不符合要求  项 
 
5 综合验收结论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公章) 
 
单位(项目)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单位(项目)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总监理 
工程师: 
年  月  日 
 
(公章) 
 
单位(项目)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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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F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B.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应按……执行”或“应
符合……要求或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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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43—2002 
 
 
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of acceptanc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works 
 
 
 
 
 
 
 
 
 
 
 
 
 
 
 
 
 
 
 
 
 
2002—03—15  发布                                2002—04—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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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of acceptanc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works 
 
 
GB 50243-2002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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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风与  
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60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
同修订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
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243—2002,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其中,4.2.3、4.2.4、5.2.4、5.2.7、6.2.1、6.2.2、6.2.3、7.2.2、7.2.7、7.2.8、8.2.6、
8.2.7、11.2.1、11.2.4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GBJ304—88 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97 同时废
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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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 号文件“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 和《通风与
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97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
究,总结了多年来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经验,尤其总结了自 GB 
50243—97 规范实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依照建设部“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
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对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在修订的过程中,还以
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对主要的质量指标进行了多
次探讨和论证,对稿件进行了反复修改, 后经审定定稿。 
本标准主要规定的内容有: 
1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统一准则; 
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和所包含分项内容; 
4 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的特点,将本分部工程分为风管制作、风管部件制作、
风管系统安装、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空调制冷系统安装、空调水系统安装、防腐
与绝热、系统调试、竣工验收和工程综合效能测定与调整等十个具体的工艺分类项
目,并对其验收的内容、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5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的规定,完善了本分部
工程使用的质量验收记录; 
6 为保证通风与空调工程使用效果与工程质量验收的完整,本规范对工程综合
效能测定与调整作出了规定; 
7 本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塘沽路 390 号,
邮编:200080,E-mail:kj@chinasiec.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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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气调节研究所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公司 
    北京城建九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耀良 刘传聚 寿炜炜 于正富 姚守先 
    秦学礼 陈晓文 何伟斌 刘元光 彭 荣 
     路小闽 秦立洋 傅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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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8 
2 术   语 ............................................................................................................. 9 
3 基 本 规 定 .................................................................................................... 11 
4 风 管 制 作 .................................................................................................... 13 
4.1 一 般 规 定 ......................................................................................... 13 
4.2 主 控 项 目 ......................................................................................... 14 
4.3 一 般 项 目 ......................................................................................... 20 
5 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 ................................................................................... 28 
5.1 一 般 规 定 ......................................................................................... 28 
5.2 主 控 项 目 ......................................................................................... 28 
5.3 一 般 项 目 ......................................................................................... 29 
6 风管系统安装 .................................................................................................. 32 
6.1 一 般 规 定 ......................................................................................... 32 
6.2 主 控 项 目 ......................................................................................... 32 
6.3 一 般 项 目 ......................................................................................... 34 
7 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 38 
7.1 一 般 规 定 ......................................................................................... 38 
7.2 主 控 项 目 ......................................................................................... 38 
7.3 一 般 项 目 ......................................................................................... 40 
8 空调制冷系统安装 .......................................................................................... 46 
8.1 一 般 规 定 ......................................................................................... 46 
8.2 主 控 项 目 ......................................................................................... 46 
8.3 一 般 项 目 ......................................................................................... 48 
9 空调水系统管道与设备安装 ........................................................................... 51 
9.1 一 般 规 定 ......................................................................................... 51 
9.2 主 控 项 目 ......................................................................................... 51 
9.3 一 般 项 目 ......................................................................................... 54 
10 防腐与绝热 .................................................................................................... 60 
10.1 一 般 规 定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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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主 控 项 目 ....................................................................................... 60 
10.3 一 般 项 目 ....................................................................................... 61 
11 系 统 调 试 .................................................................................................. 64 
11.1 一 般 规 定 ....................................................................................... 64 
11.2 主 控 项 目 ....................................................................................... 64 
11.3 一 般 项 目 ....................................................................................... 66 
12 竣 工 验 收 .................................................................................................. 68 
13 综合效能的测定与调整 ................................................................................. 70 
附录 A 漏光法检测与漏风量测试 ..................................................................... 72 
A.1 漏光法检测 .......................................................................................... 72 
A.2 测 试 装 置 ........................................................................................ 72 
A.3 漏风量测试 .......................................................................................... 77 
附录 B 洁净室测试方法 ..................................................................................... 79 
B.1 风量或风速的检测 ............................................................................... 79 
B.2 静压差的检测 ....................................................................................... 79 
B.3 空气过滤器泄漏测试 ........................................................................... 79 
B.4 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测 ................................................................ 80 
B.5 室内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检测 ................................................................ 83 
B.6 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检测 ........................................................ 84 
B.7 单向流洁净室截面平均速度,速度不均匀度的检测 .......................... 84 
B.8 室内噪声的检测 ................................................................................... 85 
附录 C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表.......................................................................... 86 
C.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 86 
C.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86 
C.3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86 
C.4 通风与空调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86 
本规范用词说明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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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
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 配套使用。 
1.0.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
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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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风管 air duct 
采用金属、非金属薄板或其他材料制作而成,用于空气流通的管道。 
2.0.2 风道 air channel 
采用混凝土、砖等建筑材料砌筑而成,用于空气流通的通道。 
2.0.3 通风工程 ventilation works 
送风、排风、除尘、气力输送以及防、排烟系统工程的统称。 
2.0.4 空调工程 air conditioning works 
空气调节、空气净化与洁净室空调系统的总称。 
2.0.5 风管配件 duct fittings 
风管系统中的弯管、三通、四通、各类变径及异形管、导流叶片和法兰等。 
2.0.6 风管部件 duct accessory 
通风、空调风管系统中的各类风口、阀门、排气罩、风帽、检查门和测定孔等。 
2.0.7 咬口 seam 
金属薄板边缘弯曲成一定形状,用于相互固定连接的构造。 
2.0.8 漏风量 air 1eakage rate 
风管系统中,在某一静压下通过风管本体结构及其接口,单位时间内泄出或渗
入的空气体积量。 
2.0.9 系统风管允许漏风量 air system permissible leakage rate 
按风管系统类别所规定平均单位面积、单位时间内的 大允许漏风量。 
2.0.10 漏风率 air system leakage ratio 
空调设备、除尘器等,在工作压力下空气渗入或泄漏量与其额定风量的比值。 
2.0.11 净化空调系统 air cleaning system 
用于洁净空间的空气调节、空气净化系统。 
2.0.12 漏光检测 air leak check with lighting 
用强光源对风管的咬口、接缝、法兰及其他连接处进行透光检查,确定孔洞、
缝隙等渗漏部位及数量的方法。 
2.0.13 整体式制冷设备 packaged refrigerating unit 
制冷机、冷凝器、蒸发器及系统辅助部件组装在同一机座上,而构成整体形式
的制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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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组装式制冷设备 assembling refrigerating unit 
制冷机、冷凝器、蒸发器及辅助设备采用部分集中、部分分开安装形式的制冷
设备。 
2.0.15 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 design working pressure 
指系统风管总风管处设计的 大的工作压力。 
2.0.16 空气洁净度等级 air cleanliness class 
洁净空间单位体积空气中,以大于或等于被考虑粒径的粒子 大浓度限值进行
划分的等级标准。 
2.0.17 角件 corner pieces 
用于金属薄钢板法兰风管四角连接的直角型专用构件。 
2.0.18 风机过滤器单元(FFU、FMU) fan filter(module)unit 
由风机箱和高效过滤器等组成的用于洁净空间的单元式送风机组。 
2.0.19 空态 as-built 
洁净室的设施已经建成,所有动力接通并运行,但无生产设备、材料及人员在
场。 
2.0.20 静态 at-rest 
洁净室的设施已经建成,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并按业主及供应商同意的方式运
行,但无生产人员。 
2.0.21 动态 operational 
洁净室的设施以规定的方式运行及规定的人员数量在场,生产设备按业主及供
应商双方商定的状态下进行工作。 
2.0.22 非金属材料风管 nonmetallic duct 
采用硬聚氯乙烯、有机玻璃钢、无机玻璃钢等非金属无机材料制成的风管。 
2.0.23 复合材料风管 foil-insulant composite duct 
采用不燃材料面层复合绝热材料板制成的风管。 
2.0.24 防火风管 refractory duct 
采用不燃、耐火材料制成,能满足一定耐火极限的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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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按照被批
准的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图纸修改必须有
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3.0.2 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的资质等级
及相应质量管理体系。 
3.0.3 施工企业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图纸深化设计及施工时,还必须具有相应
的设计资质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或签字认可。 
3.0.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GB 50300—2001 第 3.0.1 条的规定。 
3.0.5 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进场,必须对
其进行验收。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3.0.6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应把每一个分项施工工序作为工序交接检验点,并
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3.0.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或
更正建议,并形成书面文件及归档。 
3.0.8 当通风与空调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时,其子分部与分项工程的
划分应按表 3.0.8 的规定执行。当通风与空调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独立验收时,子分部
上升为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同上。 
表 3.0.8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划分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送、排风系统 通风设备安装,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 
防、排烟系统 排烟风口、常闭正压风口与设备安装 
除尘系统 除尘器与排污设备安装 
空调系统 
空调设备安装,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风管与设备绝
热 
净化空调系统 
风管与配件制作 
部件制作 
风管系统安装 
风管与设备防腐 
风机安装 
系统调试 空调设备安装,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风管与设备绝
热,高效过滤器安装,净化设备安装 
制冷系统 
制冷机组安装,制冷剂管道及配件安装,制冷附屑设备安装,管道及设备的
防腐与绝热,系统调试 
空调水系统 
冷热水管道系统安装,冷却水管道系统安装,冷凝水管道系统安装,阀门及
部件安装,冷却塔安装,水泵及附属设备安装,管道与设备的防腐与绝热,系
统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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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与土建及其他专业工种互相
配合;与通风与空调系统有关的土建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建设或总承包、监理、
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会检。会检的组织宜由建设、监理或总承包单位负责。 
3.0.10 通风与空调工程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按本规范对应分项的具体条文
规定执行。子分部中的各个分项,可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一次验收或数次验收。 
3.0.11 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 
3.0.12 通风与空调工程中从事管道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具备操作资格证书和相应
类别管道焊接的考核合格证书。 
3.0.13 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的系统调试,应在建设和监理单位的共同参与下进行,
施工企业应具有专业检测人员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仪器。 
3.0.1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为二个采暖
期、供冷期。在保修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履行保修职责,责任方
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0.15 净化空调系统洁净室(区域)的洁净度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洁净度等级的
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第 B.4 条的规定,洁净度等级与空气中悬浮粒子的 大浓度
限值(Cn)的规定,见本规范附录 B 表 B.4.6-1。 
3.0.16 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施工单位相应分项合格质量的验收记录; 
2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应全数合格; 
3 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 80%,且
不得有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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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风  管  制  作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中,使用的金属、非金属风管与复合材
料风管或风道的加工、制作质量的检验与验收。 
4.1.2 对风管制作质量的验收,应按其材料、系统类别和使用场所的不同分别进行,
主要包括风管的材质、规格、强度、严密性与成品外观质量等项内容。 
4.1.3 风管制作质量的验收,按设计图纸与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工程中所选用的外
购风管,还必须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验证,符合要
求的方可使用。 
4.1.4 通风管道规格的验收,风管以外径或外边长为准,风道以内径或内边长为准。
通风管道的规格宜按照表 4.1.4-1、表 4.1.4-2 的规定。圆形风管应优先采用基本系列。
非规则椭圆型风管参照矩型风管,并以长径平面边长及短径尺寸为准。 
表 4.1.4-1                圆形风管规格(mm) 
风管直径 D 
基本系列 辅助系列 基本系列 辅助系列 
80 250 240 
100 
90 280 260 
120 110 320 300 
140 130 360 340 
160 150 400 380 
180 170 450 420 
200 190 500 480 
220 210 560 530 
630 600 1250 1180 
700 670 1400 1320 
800 750 1600 1500 
900 850 1800 1700 
1000 950 2000 1900 
1120 1060   
 
表 4.1.4-2                 矩形风管规格(mm) 
风  管  边  长 
120 320 800 2000 4000 
160 400 1000 2500 — 
200 500 1250 3000 — 
250 630 1600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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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风管系统按其系统的工作压力划分为三个类别,其类别划分应符合表 4.1.5
的规定。 
表 4.1.5                   风管系统类别划分 
系统类别 
系统工作压力 
P(Pa) 
密  封  要  求 
低压系统 P≤500 接缝和接管连接处严密 
中压系统 500<P≤1500 接缝和接管连接处增加密封措施 
高压系统 P>1500 所有的拼接缝和接管连接处,均应采取密封措施 
 
4.1.6 镀锌钢板及各类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不得采用
影响其保护层防腐性能的焊接连接方法。 
4.1.7 风管的密封,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采用密封胶嵌缝和其他方法密封。
密封胶性能应符合使用环境的要求,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2 主  控  项  目  
4.2.1 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
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本规范执行。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
4.2.1-1 的规定;不锈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 4.2.1-2 的规定;铝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
4.2.1-3 的规定。 
表 4.2.1-1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mm) 
矩形风管                   类别 
风管直径 D 
或长边尺寸 b 
圆形 
风管 
中、低 
压系统 
高压 
系统 
除尘系统风管 
D(b)≤320 0.5 0.5 0.75 1.5 
320<D(b)≤450 0.6 0.6 0.75 1.5 
450<D(b)≤630 0.75 0.6 0.75 2.0 
630<D(b)≤1000 0.75 0.75 1.0 2.0 
1000<D(b)≤1250 1.0 1.0 1.0 2.0 
1250<D(b)≤2000 1.2 1.0 1.2 
2000<D(b)≤4000 按设计 1.2 按设计 
按设计 
注:1  螺旋风管的钢板厚度可适当减小 10%~15%。 
2  排烟系统风管钢板厚度可按高压系统。 
3  特殊除尘系统风管钢板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不适用于地下人防与防火隔墙的预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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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1-2       高、中、低压系统不锈钢板风管板材厚度(mm) 
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 b 不锈钢板厚度 
b≤500 0.5 
500<b≤1120 0.75 
1120<b≤2000 1.0 
2000<b≤4000 1.2 
 
表 4.2.1-3        中、低压系统铝板风管板材厚度(mm) 
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 b 铝板厚度 
b≤320 1.0 
320<b≤630 1.5 
630<b≤2000 2.0 
2000<b≤4000 按设计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尺量、观察检查。 
4.2.2 非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
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本规范执行。硬聚氯乙烯风管板材的厚度,不得
小于表 4.2.2-1 或表 4.2.2-2 的规定;有机玻璃钢风管板材的厚度,不得小于表 4.2.2-3
的规定;无机玻璃钢风管板材的厚度应符合表 4.2.2-4 的规定,相应的玻璃布层数不
应少于表 4.2.2-5 的规定,其表面不得出现返卤或严重泛霜。 
用于高压风管系统的非金属风管厚度应按设计规定。 
表 4.2.2-1     中、低压系统硬聚氯乙烯圆形风管板材厚度(mm) 
风管直径 D 板材厚度 
D≤320 3.0 
320<D≤630 4.0 
630<D≤1000 5.0 
1000<D≤2000 6.0 
 
表 4.2.2-2    中、低压系统硬聚氯乙烯矩形风管板材厚度(mm) 
风管长边尺寸 b 板材厚度 
b≤320 3.0 
320<b≤500 4.0 
500<b≤800 5.0 
800<b≤1250 6.0 
1250<b≤200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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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2-3     中、低压系统有机玻璃钢风管板材厚度(mm) 
圆形风管直径 D 或短形风管长边尺寸 b 壁  厚 
D(b)≤200 2.5 
200<D(b)≤400 3.2 
400<D(b)≤630 4.0 
630<D(b)≤1000 4.8 
1000<D(b)≤2000 6.2 
 
表 4.2.2-4     中、低压系统无机玻璃钢风管板材厚度(mm) 
圆形风管直径 D 或短形风管长边尺寸 b 壁  厚 
D(b)≤300 2.5~3.5 
300<D(b)≤500 3.5~4.5 
500<D(b)≤1000 4.5~5.5 
1000<D(b)≤1500 5.5~6.5 
1500<D(b)≤2000 6.5~7.5 
D(b)>2000 7.5~8.5 
 
表 4.2.2-5 中、低压系统无机玻璃钢风管玻璃纤维布厚度与层数(mm) 
风管管体玻璃纤维布厚度 风管法兰玻璃纤维布厚度 
0.3 0.4 0.3 0.4 
圆形风管直径 D 
或矩形风管长边 b 
玻璃布层数 
D(b)≤300 5 4 8 7 
300<D(b)≤500 7 5 10 8 
500<D(b)≤1000 8 6 13 9 
1000<D(b)≤1500 9 7 14 10 
1500<D(b)≤2000 12 8 16 14 
D(b)>2000 14 9 20 16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尺量、观察检查。 
4.2.3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
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 10%,不应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
B1 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 10%,不应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4.2.5 风管必须通过工艺性的检测或验证,其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或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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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1 风管的强度应能满足在 1.5 倍工作压力下接缝处无开裂; 
2 矩形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低压系统风管 LQ ≤ 65.01056.0 P  
中压系统风管 MQ ≤ 65.00352.0 P  
高压系统风管 HQ ≤ 65.00117.0 P  
式中 QL、QM、QH—系统风管在相应工作压力下,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
漏风量[m3/(h·m2)]; 
P—指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Pa)。 
3 低压、中压圆形金属风管、复合材料风管以及采用非法兰形式的非金属风管
的允许漏风量,应为矩形风管规定值的 50%; 
4 砖、混凝土风道的允许漏风量不应大于矩形低压系统风管规定值的 1.5 倍; 
5 排烟、除尘、低温送风系统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1~5 级净化空调系统按
高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系统的类别和材质分别抽查,不得少于 3 件及 15m2。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测试报告,或进行风管强度和漏风量测试(见
本规范附录 A)。 
4.2.6 金属风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板材拼接的咬口缝应错开,不得有十字型拼接缝。 
2 金属风管法兰材料规格不应小于表 4.2.6-1 或表 4.2.6-2 的规定。中、低压系
统风管法兰的螺栓及铆钉孔的孔距不得大于 150mm;高压系统风管不得大于 100mm。
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部位应设有螺孔。 
当采用加固方法提高了风管法兰部位的强度时,其法兰材料规格相应的使用条
件可适当放宽。 
无法兰连接风管的薄钢板法兰高度应参照金属法兰风管的规定执行。 
表 4.2.6-1           金属圆形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mm) 
法兰材料规格 
风管直径 D 
扁钢 角钢 
螺栓规格 
D≤140 20×4 — 
140<D≤280 25×4 — 
280<D≤630 — 25×3 
M6 
630<D≤1250 — 30×4 
1250<D≤2000 — 40×4 
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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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6-2        金属矩形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mm) 
风管长边尺寸 b 法兰材料规格(角钢) 螺栓规格 
b≤630 25×3 M6 
630<b≤1500 30×3 
1500<b≤2500 40×4 
M8 
2500<b≤4000 50×5 M10 
 
检查数量:按加工批数量抽查 5%,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4.2.7 非金属(硬聚氯乙烯、有机、无机玻璃钢)风管的连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兰的规格应分别符合表 4.2.7-1、4.2.7-2、4.2.7-3 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
不得大于 12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表 4.2.7-1         硬聚氯乙烯圆形风管法兰规格(mm) 
风管直径 D 
材料规格 
(宽×厚) 
连接螺栓 风管直径 D 
材料规格 
(宽×厚) 
连接螺栓 
D≤180 35×6 M6 800<D≤1400 45×12 
180<D≤400 35×8 1400<D≤1600 50×15 
400<D≤500 35×10 1600<D≤2000 60×15 
M10 
500<D≤800 40×10 
M8 
D>2000 按设计 
 
表 4.2.7-2          硬聚氯乙烯矩形风管法兰规格(mm) 
风管边长 b 
材料规格 
(宽×厚) 
连接螺栓 风管边长 b 
材料规格 
(宽×厚) 
连接螺栓 
b≤160 35×6 M6 800<b≤1250 45×12 
160<b≤400 35×8 1250<b≤1600 50×15 
400<b≤500 35×10 
M8 
1600<b≤2000 60×18 
M10 
500<b≤800 40×10 M10 b>2000 按设计 
 
表 4.2.7-3          有机、无机玻璃钢风管法兰规格(mm) 
风管直径 D 或风管边长 b 材料规格(宽×厚) 连接螺栓 
D(b)≤400 30×4 
400<D(b)≤1000 40×6 
M8 
1000<D(b)≤2000 50×8 M10 
 
2 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风管板材厚度。 
检查数量:按加工批数量抽查 5%,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4.2.8 复合材料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与风管板材的连接应可靠,其绝热层不
得外露,不得采用降低板材强度和绝热性能的连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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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按加工批数量抽查 5%,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4.2.9 砖、混凝土风道的变形缝,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渗水和漏风。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10 金属风管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形风管 (不包括螺旋风管 )直径大于等于 800mm,且其管段长度大于
1250mm 或总表面积大于 4m2 均应采取加固措施; 
2 矩形风管边长大于 630mm、保温风管边长大于 800mm,管段长度大于 1250mm
或低压风管单边平面积大于 1.2m2、中、高压风管大于 1.0m2,均应采取加固措施; 
3 非规则椭圆风管的加固,应参照矩形风管执行。 
检查数量:按加工批抽查 5%,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4.2.11 非金属风管的加固,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0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硬聚氯乙烯风管的直径或边长大于 500mm 时,其风管与法兰的连接处应设
加强板,且间距不得大于 450mm; 
2 有机及无机玻璃钢风管的加固,应为本体材料或防腐性能相同的材料,并与
风管成一整体。 
检查数量:按加工批抽查 5%,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4.2.12 矩形风管弯管的制作,一般应采用曲率半径为一个平面边长的内外同心弧形
弯管。当采用其他形式的弯管,平面边长大于 500mm 时,必须设置弯管导流片。 
检查数量:其他形式的弯管抽查 20%,不得少于 2 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13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矩形风管边长小于或等于 900mm 时,底面板不应有拼接缝;大于 900mm 时,
不应有横向拼接缝; 
2 风管所用的螺栓、螺母、垫圈和铆钉均应采用与管材性能相匹配、不会产生
电化学腐蚀的材料,或采取镀锌或其他防腐措施,并不得采用抽芯铆钉; 
3 不应在风管内设加固框及加固筋,风管无法兰连接不得使用 S 形插条、直角
形插条及立联合角形插条等形式; 
4 空气洁净度等级为 1~5 级的净化空调系统风管不得采用按扣式咬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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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风管的清洗不得用对人体和材质有危害的清洁剂; 
6 镀锌钢板风管不得有镀锌层严重损坏的现象,如表层大面积白花、锌层粉化
等。 
检查数量:按风管数抽查 20%,每个系统不得少于 5 个。 
检查方法:查阅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观察检查,白绸布擦拭。 
4.3 一  般  项  目  
4.3.1 金属风管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形弯管的曲率半径(以中心线计)和 少分节数量应符合表 4.3.1-1 的规定。
圆形弯管的弯曲角度及圆形三通、四通支管与总管夹角的制作偏差不应大于 3°; 
表 4.3.1-1              圆形弯管曲率半径和最少节数 
弯管角度和 少节数 
90° 60° 45° 30° 
弯管直径 
D(mm) 
曲率半径 
R 
中节 端节 中节 端节 中节 端节 中节 端节 
80~220 ≥1.5D 2 2 1 2 1 2 — 2 
220~450 D~1.5D 3 2 2 2 1 2 — 2 
450~800 D~1.5D 4 2 2 2 1 2 1 2 
800~1400 D 5 2 3 2 2 2 1 2 
1400~2000 D 8 2 5 2 3 2 2 2 
 
2 风管与配件的咬口缝应紧密、宽度应一致;折角应平直,圆弧应均匀;两端
面平行。风管无明显扭曲与翘角;表面应平整,凹凸不大于 10mm; 
3 风管外径或外边长的允许偏差:当小于或等于 300mm 时,为 2mm;当大于
300mm 时,为 3mm。管口平面度的允许偏差为 2mm,矩形风管两条对角线长度之差
不应大于 3mm;圆形法兰任意正交两直径之差不应大于 2mm; 
4 焊接风管的焊缝应平整,不应有裂缝、凸瘤、穿透的夹渣、气孔及其他缺陷
等,焊接后板材的变形应矫正,并将焊渣及飞溅物清除干净。 
检查数量:通风与空调工程按制作数量 10%抽查,不得少于 5 件;净化空调工程
按制作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查验测试记录,进行装配试验,尺量、观察检查。 
4.3.2 金属法兰连接风管的制作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法兰的焊缝应熔合良好、饱满,无假焊和孔洞;法兰平面度的允许偏差
为 2mm,同一批量加工的相同规格法兰的螺孔排列应一致,并具有互换性。 
2 风管与法兰采用铆接连接时,铆接应牢固、不应有脱铆和漏铆现象;翻边应
平整、紧贴法兰,其宽度应一致,且不应小于 6mm;咬缝与四角处不应有开裂与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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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 
3 风管与法兰采用焊接连接时,风管端面不得高于法兰接口平面。除尘系统的
风管,宜采用内侧满焊、外侧间断焊形式,风管端面距法兰接口平面不应小于 5mm。 
当风管与法兰采用点焊固定连接时,焊点应融合良好,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法兰与风管应紧贴,不应有穿透的缝隙或孔洞。 
4 当不锈钢板或铝板风管的法兰采用碳素钢时,其规格应符合本规范表
4.2.6-1、4.2.6-2 的规定,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铆钉应采用与风管材质相
同或不产生电化学腐蚀的材料。 
检查数量:通风与空调工程按制作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5 件;净化空调工程
按制作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查验测试记录,进行装配试验,尺量、观察检查。 
4.3.3 无法兰连接风管的制作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法兰连接风管的接口及连接件,应符合表 4.3.3-1、表 4.3.3-2 的要求。圆形
风管的芯管连接应符合表 4.3.3-3 的要求; 
2 薄钢板法兰矩形风管的接口及附件,其尺寸应准确,形状应规则,接口处应
严密; 
薄钢板法兰的折边(或法兰条)应平直,弯曲度不应大于 5/1000;弹性插条或弹簧
夹应与薄钢板法兰相匹配;角件与风管薄钢板法兰四角接口的固定应稳固、紧贴,
端面应平整、相连处不应有缝隙大于 2mm 的连续穿透缝; 
3 采用 c、S 形插条连接的矩形风管,其边长不应大于 630mm;插条与风管加
工插口的宽度应匹配一致,其允许偏差为 2mm;连接应平整、严密,插条两端压倒
长度不应小于 20mm; 
4 采用立咬口、包边立咬口连接的矩形风管,其立筋的高度应大于或等于同规
格风管的角钢法兰宽度。同一规格风管的立咬口、包边立咬口的高度应一致,折角
应倾角、直线度允许偏差为 5/1000;咬口连接铆钉的间距不应大于 150mm,间隔应
均匀;立咬口四角连接处的铆固,应紧密、无孔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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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3-1               圆形风管无法兰连接形式 
无法兰连接形式 
附件板厚 
(mm) 
接口要求 使用范围 
承插 
连接  
— 
插入深度≥30mm,有密封
要求 
低压风管   直径<
700mm 
带加 
强筋 
承插  
— 
插入深度≥20mm,有密封
要求 
中、低压风管 
角钢 
加固 
承插  
— 
插入深度≥20mm,有密封
要求 
中、低压风管 
芯管 
连接  
≥管板厚 
插入深度≥20mm,有密封
要求 
中、低压风管 
立筋 
抱箍 
连接  
≥管板厚 
翻边与楞筋匹配一致,紧
固严密 
中、低压风管 
抱箍 
连接  
≥管板厚 
对口尽量靠近不重叠,抱
箍应居中 
中、低压风管宽度≥
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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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3-2              矩形风管无法兰连接形式 
无法兰连接形式 
附件板厚 
(mm) 
使用范围 
S 形插条  ≥0.7 
低压风管单独使用连接处必须有固定措
施 
C 形插条  ≥0.7 中、低压风管 
立插条 
 
≥0.7 中、低压风管 
立咬口 
 
≥0.7 中、低压风管 
包边立 
咬口  
≥0.7 中、低压风管 
薄钢板 
法兰插条  
≥1.0 中、低压风管 
薄钢板法 
兰弹簧夹 
 
≥1.0 中、低压风管 
直角形 
平插条  
≥0.7 低压风管 
立联合角 
形插条  
≥0.8 低压风管 
注:薄钢板法兰风管也可采用铆接法兰条连接的方法。 
 
表 4.3.3-3                 圆形风管的芯管连接 
外径允许偏差(mm) 风管直径 
D(mm) 
芯管长度 
l(mm) 
自攻螺丝或抽芯 
铆钉数量(个) 圆管 芯管 
120 120 3×2 
300 160 4×2 
-1~0 -3~-4 
400 200 4×2 
700 200 6×2 
900 200 8×2 
1000 200 8×2 
-2~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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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按制作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5 件;净化空调工程抽查 20%,均不
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查验测试记录,进行装配试验,尺量、观察检查。 
4.3.4 风管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加固可采用楞筋、立筋、角钢(内、外加固)、扁钢、加固筋和管内支
撑等形式,如图 4.3.4; 
 
2 楞筋或楞线的加固,排列应规则,间隔应均匀,板面不应有明显的变形; 
3 角钢、加固筋的加固,应排列整齐、均匀对称,其高度应小于或等于风管的
法兰宽度。角钢、加固筋与风管的铆接应牢固、间隔应均匀,不应大于 220mm;两
相交处应连接成一体; 
4 管内支撑与风管的固定应牢固,各支撑点之间或与风管的边沿或法兰的间距
应均匀,不应大于 950mm; 
5 中压和高压系统风管的管段,其长度大于 1250mm 时,还应有加固框补强。
高压系统金属风管的单咬口缝,还应有防止咬口缝胀裂的加固或补强措施。 
检查数量:按制作数量抽查 10%,净化空调系统抽查 20%,均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查验测试记录,进行装配试验,观察和尺量检查。 
4.3.5 硬聚氯乙烯风管除应执行本规范第 4.3.1 条第 1、3 款和第 4.3.2 条第 1 款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两端面平行,无明显扭曲,外径或外边长的允许偏差为 2mm;表面平
整、圆弧均匀,凹凸不应大于 5mm; 
2 焊缝的坡口形式和角度应符合表 4.3.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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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5                    焊缝形式及坡口 
焊缝形式 焊缝名称 图  形 
焊缝高度 
(mm) 
板材厚度 
(mm) 
焊缝坡口 
张角 a 
(°) 
V形 
单面焊 
 
2~3 3~5 70~90 
对接焊缝 
V形 
双面焊 
 
2~3 5~8 70~90 
对接焊缝 
X形 
双面焊 
 
2~3 ≥8 70~ 90 
搭接焊续 搭接焊 
 
≥ 小板厚 3~10 — 
 
≥ 小板厚 6~18 — 
填角焊缝 
填角焊 
无坡角 
 
≥ 小板厚 ≥3 — 
V形 
对角焊 
 
≥ 小板厚 3~5 70~90 
V形 
对角焊 
 
≥ 小板厚 5~8 70~90 对角焊缝 
V形 
对角焊 
 
≥ 小板厚 6~15 70~90 
 
3 焊缝应饱满,焊条排列应整齐,无焦黄、断裂现象; 
4 用于洁净室时,还应按本规范第 4.3.11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按风管总数抽查 10%,法兰数抽查 5%,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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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有机玻璃钢风管除应执行本规范第 4.3.1 条第 1~3 款和第 4.3.2 条第 1 款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不应有明显扭曲、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外表面应整齐美观,厚度应均匀,
且边缘无毛刺,并无气泡及分层现象; 
2 风管的外径或外边长尺寸的允许偏差为 3mm,圆形风管的任意正交两直径之
差不应大于 5mm;矩形风管的两对角线之差不应大于 5mm; 
3 法兰应与风管成一整体,并应有过渡圆弧,并与风管轴线成直角,管口平面
度的允许偏差为 3mm;螺孔的排列应均匀,至管壁的距离应一致,允许偏差为 2mm; 
4 矩形风管的边长大于 900mm,且管段长度大于 1250mm 时,应加固。加固筋
的分布应均匀、整齐。 
检查数量:按风管总数抽查 10%,法兰数抽查 5%,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4.3.7 无机玻璃钢风管除应执行本规范第 4.3.1 条第 1~3 款和第 4.3.2 条第 1 款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无明显泛霜和分层现象; 
2 风管的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7 的规定; 
3 风管法兰的规定与有机玻璃钢法兰相同。 
检查数量:按风管总数抽查 10%,法兰数抽查 5%,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表 4.3.7              无机玻璃钢风管外形尺寸(mm) 
直径或 
大边长 
矩形风管外表 
平面度 
矩形风管管口 
对角线之差 
法兰平面度 
圆形风管 
两直径之差 
≤300 ≤3 ≤3 ≤2 ≤3 
301~500 ≤3 ≤4 ≤2 ≤3 
501~1000 ≤4 ≤5 ≤2 ≤4 
1001~1500 ≤4 ≤6 ≤3 ≤5 
150l~2000 ≤5 ≤7 ≤3 ≤5 
>2000 ≤6 ≤8 ≤3 ≤5 
 
4.3.8 砖、混凝土风道内表面水泥砂浆应抹平整、无裂缝,不渗水。 
检查数量:按风道总数抽查 10%,不得少于一段。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3.9 双面铝箔绝热板风管除应执行本规范第 4.3.1 条第 2、3 款和第 4.3.2 条第 2
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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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板材拼接宜采用专用的连接构件,连接后板面平面度的允许偏差为 5mm; 
2 风管的折角应平直,拼缝粘接应牢固、平整,风管的粘结材料宜为难燃材料; 
3 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其连接应牢固,法兰平面度的允许偏差为 2mm; 
4 风管的加固,应根据系统工作压力及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按风管总数抽查 10%,法兰数抽查 5%,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4.3.10 铝箔玻璃纤维板风管除应执行本规范第 4.3.1 条第 2、3 款和第 4.3.2 条第 2
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离心玻璃纤维板材应干燥、平整;板外表面的铝箔隔气保护层应与内
芯玻璃纤维材料粘合牢固;内表面应有防纤维脱落的保护层,并应对人体无危害。 
2 当风管连接采用插入接口形式时,接缝处的粘接应严密、牢固,外表面铝箔
胶带密封的每一边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25mm,并应有辅助的连接固定措施。 
当风管的连接采用法兰形式时,法兰与风管的连接应牢固,并应能防止板材纤
维逸出和冷桥。 
3 风管表面应平整、两端面平行,无明显凹穴、变形、起泡,铝箔无破损等。 
4 风管的加固,应根据系统工作压力及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按风管总数抽查 10%,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4.3.11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现场应保持清洁,存放时应避免积尘和受潮。风管的咬口缝、折边和铆接等
处有损坏时,应做防腐处理; 
2 风管法兰铆钉孔的间距,当系统洁净度的等级为 1~5 级时,不应大于 65mm;
为 6~9 级时,不应大于 100mm; 
3 静压箱本体、箱内固定高效过滤器的框架及固定件应做镀锌、镀镍等防腐处
理; 
4 制作完成的风管,应进行第二次清洗,经检查达到清洁要求后应及时封口。 
检查数量:按风管总数抽查 20%,法兰数抽查 10%,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风管清洗记录,用白绸布擦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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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工程中风口、风阀、排风罩等其他部件及消声器的加
工制作或产成品质量的验收。 
5.1.2 一般风量调节阀按设计文件和风阀制作的要求进行验收,其他风阀按外购产
品质量进行验收。 
5.2 主  控  项  目  
5.2.1 手动单叶片或多叶片调节风阀的手轮或扳手,应以顺时针方向转动为关闭,
其调节范围及开启角度指示应与叶片开启角度相一致。 
用于除尘系统间歇工作点的风阀,关闭时应能密封。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手动操作、观察检查。 
5.2.2 电动、气动调节风阀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在 大工作压力下工作正常。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或测试。 
5.2.3 防火阀和排烟阀(排烟口)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 10%,不得少于 2 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5.2.4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品种、规格,观察检查。 
5.2.5 净化空调系统的风阀,其活动件、固定件以及紧固件均应采取镀锌或作其他
防腐处理(如喷塑或烤漆);阀体与外界相通的缝隙处,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材料,手动操作、观察。 
5.2.6 工作压力大于 1000Pa 的调节风阀,生产厂应提供(在 1.5 倍工作压力下能自由
开关)强度测试合格的证书(或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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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品种的合格证明文件。 
5.2.8 消声弯管的平面边长大于 800mm 时,应加设吸声导流片;消声器内直接迎风
面的布质覆面层应有保护措施;净化空调系统消声器内的覆面应为不易产尘的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5.3 一  般  项  目  
5.3.1 手动单叶片或多叶片调节风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应牢固,启闭应灵活,法兰应与相应材质风管的相一致; 
2 叶片的搭接应贴合一致,与阀体缝隙应小于 2mm; 
3 截面积大于 1.2m2 的风阀应实施分组调节。 
检查数量:按类别、批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手动操作,尺量、观察检查。 
5.3.2 止回风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闭灵活,关闭时应严密; 
2 阀叶的转轴、铰链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料制作,保证转动灵活、耐用; 
3 阀片的强度应保证在 大负荷压力下不弯曲变形; 
4 水平安装的止回风阀应有可靠的平衡调节机构。 
检查数量:按类别、批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手动操作试验与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5.3.3 插板风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壳体应严密,内壁应作防腐处理; 
2 插板应平整,启闭灵活,并有可靠的定位固定装置; 
3 斜插板风阀的上下接管应成一直线。 
检查数量:按类别、批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手动操作,尺量、观察检查。 
5.3.4 三通调节风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杆或手柄的转轴与风管的结合处应严密; 
2 拉杆可在任意位置上固定,手柄开关应标明调节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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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阀板调节方便,并不与风管相碰擦。 
检查数量:按类别、批分别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手动操作试验。 
5.3.5 风量平衡阀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类别、批分别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5.3.6 风罩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尺寸正确、连接牢固、形状规则、表面平整光滑,其外壳不应有尖锐边角; 
2 槽边侧吸罩、条缝抽风罩尺寸应正确,转角处弧度均匀、形状规则,吸入口
平整,罩口加强板分隔间距应一致; 
3 厨房锅灶排烟罩应采用不易锈蚀材料制作,其下部集水槽应严密不漏水,并
坡向排放口,罩内油烟过滤器应便于拆卸和清洗。 
检查数量:每批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7 风帽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尺寸应正确,结构牢靠,风帽接管尺寸的允许偏差同风管的规定一致; 
2 伞形风帽伞盖的边缘应有加固措施,支撑高度尺寸应一致; 
3 锥形风帽内外锥体的中心应同心,锥体组合的连接缝应顺水,下部排水应畅
通; 
4 筒形风帽的形状应规则、外筒体的上下沿口应加固,其不圆度不应大于直径
的 2%。伞盖边缘与外筒体的距离应一致,挡风圈的位置应正确; 
5 三叉形风帽三个支管的夹角应一致,与主管的连接应严密。主管与支管的锥
度应为 3°~4°。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8 矩形弯管导流叶片的迎风侧边缘应圆滑,固定应牢固。导流片的弧度应与弯
管的角度相一致。导流片的分布应符合设计规定。当导流叶片的长度超过 1250mm
时,应有加强措施。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尺量、观察检查。 
5.3.9 柔性短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防腐、防潮、不透气、不易霉变的柔性材料。用于空调系统的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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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结露的措施;用于净化空调系统的还应是内壁光滑、不易产生尘埃的材料; 
2 柔性短管的长度,一般宜为 150~300mm,其连接处应严密、牢固可靠; 
3 柔性短管不宜作为找正、找平的异径连接管; 
4 设于结构变形缝的柔性短管,其长度宜为变形缝的宽度加 100mm 及以上。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10 消声器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如防火、防腐、防潮和卫生性能等要求; 
2 外壳应牢固、严密,其漏风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4.2.5 条的规定; 
3 充填的消声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均匀铺设,并应有防止下沉的措施。消声
材料的覆面层不得破损,搭接应顺气流,且应拉紧,界面无毛边; 
4 隔板与壁板结合处应紧贴、严密;穿孔板应平整、无毛刺,其孔径和穿孔率
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核对材料合格的证明文件。 
5.3.11 检查门应平整、启闭灵活、关闭严密,其与风管或空气处理室的连接处应采
取密封措施,无明显渗漏。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检查门的密封垫料,宜采用成型密封胶带或软橡胶条制作。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12 风口的验收,规格以颈部外径与外边长为准,其尺寸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表
5.3.12 的规定。风口的外表装饰面应平整、叶片或扩散环的分布应匀称、颜色应一致、
无明显的划伤和压痕;调节装置转动应灵活、可靠,定位后应无明显自由松动。 
检查数量:按类别、批分别抽查 5%,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核对材料合格的证明文件与手动操作检查。 
表 5.3.12                风口尺寸允许偏差(mm) 
圆形风口 
直  径 ≤250 >250 
允许偏差 0~-2 0~-3 
矩形风口 
边  长 <300 300~800 >800 
允许偏差 0~-1 0~-2 0~-3 
对角线长度 <300 300~500 >500 
对角线长度之差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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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风管系统安装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金属和非金属风管系统安装质量的检验和验
收。 
6.1.2 风管系统安装后,必须进行严密性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下道工序。风管系
统严密性检验以主、干管为主。在加工工艺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低压风管系统可采
用漏光法检测。 
6.1.3 风管系统吊、支架采用膨胀螺栓等胀锚方法固定时,必须符合其相应技术文
件的规定。 
6.2 主  控  项  目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
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 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
材料封堵。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2.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
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检查方法:手扳、尺量、观察检查。 
6.2.3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 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2.4 风管部件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风管部件及操作机构的安装,应能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并便于操作; 
2 斜插板风阀的安装,阀板必须为向上拉启;水平安装时,阀板还应为顺气流
方向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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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止回风阀、自动排气活门的安装方向应正确。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动作试验。 
6.2.5 防火阀、排烟阀(口)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
距墙表面不应大于 200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动作试验。 
6.2.6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静压箱及其他部件,必须擦拭干净,做到无油污和浮尘,当施工停顿
或完毕时,端口应封好; 
2 法兰垫料应为不产尘、不易老化和具有一定强度和弹性的材料,厚度为 5~
8mm,不得采用乳胶海绵;法兰垫片应尽量减少拼接,并不允许直缝对接连接,严
禁在垫料表面涂涂料; 
3 风管与洁净室吊顶、隔墙等围护结构的接缝处应严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用白绸布擦拭。 
6.2.7 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真空吸尘系统弯管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 4 倍管径,弯管的内壁面应光滑,不
得采用褶皱弯管; 
2 真空吸尘系统三通的夹角不得大于 45°;四通制作应采用两个斜三通的做
法。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2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2.8 风管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与
本规范第 4.2.5 条的规定。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应采用抽检,抽检率为 5%,且不得少于 1 个系
统。在加工工艺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采用漏光法检测。检测不合格时,应按规定的
抽检率做漏风量测试。 
中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应在漏光法检测合格后,对系统漏风量测试进行
抽检,抽检率为 20%,且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高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为全数进行漏风量测试。 
系统风管严密性检验的被抽检系统,应全数合格,则视为通过;如有不合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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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再加倍抽检,直至全数合格。 
2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1~5 级的系统按高压系统风管的规定执
行;6~9 级的系统按本规范第 4.2.5 条的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按条文中的规定。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进行严密性测试。 
6.2.9 手动密闭阀安装,阀门上标志的箭头方向必须与受冲击波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核对检查。 
6.3 一  般  项  目  
6.3.1 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安装前,应清除内、外杂物,并做好清洁和保护工作; 
2 风管安装的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接口的配置,不
得缩小其有效截面; 
3 连接法兰的螺栓应均匀拧紧,其螺母宜在同一侧; 
4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风管法兰的垫片材质应符合系统功能的要求,
厚度不应小于 3mm。垫片不应凸入管内,亦不宜突出法兰外; 
5 柔性短管的安装,应松紧适度,无明显扭曲; 
6 可伸缩性金属或非金属软风管的长度不宜超过 2m,并不应有死弯或塌凹; 
7 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
施。风管穿出屋面处应设有防雨装置; 
8 不锈钢板、铝板风管与碳素钢支架的接触处,应有隔绝或防腐绝缘措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3.2 无法兰连接风管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连接处,应完整无缺损、表面应平整,无明显扭曲; 
2 承插式风管的四周缝隙应一致,无明显的弯曲或褶皱;内涂的密封胶应完整,
外粘的密封胶带,应粘贴牢固、完整无缺损; 
3 薄钢板法兰形式风管的连接,弹性插条、弹簧夹或紧固螺栓的间隔不应大于
150mm,且分布均匀,无松动现象; 
4 插条连接的矩形风管,连接后的板面应平整、无明显弯曲。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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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3.3 风管的连接应平直、不扭曲。明装风管水平安装,水平度的允许偏差为 3/1000,
总偏差不应大于 20mm。明装风管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 2/1000,总偏差不
应大于 20mm。暗装风管的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 
除尘系统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与水平夹角宜大于或等于 45°,小坡度
和水平管应尽量短。 
对含有凝结水或其他液体的风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在 低处设排液装
置。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但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3.4 风管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水平安装,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 400mm,间距不应大于 4m;大于
400mm,不应大于 3m。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可分别延长至 5m 和 3.75m;对于
薄钢板法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 3m。 
2 风管垂直安装,间距不应大于 4m,单根直管至少应有 2 个固定点。 
3 风管支、吊架宜按国标图集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
于直径或边长大于 2500mm 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设计规定。 
4 支、吊架不宜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口或插接管的
距离不宜小于 200mm。 
5 当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 20m 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
系统不应少于 1 个。 
6 吊架的螺孔应采用机械加工。吊杆应平直,螺纹完整、光洁。安装后各副支、
吊架的受力应均匀,无明显变形。 
风管或空调设备使用的可调隔振支、吊架的拉伸或压缩量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
调整。 
7 抱箍支架,折角应平直,抱箍应紧贴并箍紧风管。安装在支架上的圆形风管
应设托座和抱箍,其圆弧应均匀,且与风管外径相一致。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3.5 非金属风管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 风管连接两法兰端面应平行、严密,法兰螺栓两侧应加镀锌垫圈; 
2 应适当增加支、吊架与水平风管的接触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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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硬聚氯乙烯风管的直段连续长度大于 20m,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伸缩节;支管
的重量不得由干管来承受,必须自行设置支、吊架; 
4 风管垂直安装,支架间距不应大于 3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3.6 复合材料风管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合材料风管的连接处,接缝应牢固,无孔洞和开裂。当采用插接连接时,
接口应匹配、无松动,端口缝隙不应大于 5mm; 
2 采用法兰连接时,应有防冷桥的措施; 
3 支、吊架的安装宜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但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3.7 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尘管道的坡度宜为 5/1000,并坡向立管或吸尘点; 
2 吸尘嘴与管道的连接,应牢固、严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3.8 各类风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及检修的部位,安装后的手动或电动操作装置应
灵活、可靠,阀板关闭应保持严密。 
防火阀直径或长边尺寸大于等于 630mm 时,宜设独立支、吊架。 
排烟阀(排烟口)及手控装置(包括预埋套管)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套管不
得有死弯及瘪陷。 
除尘系统吸入管段的调节阀,宜安装在垂直管段上。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3.9 风帽安装必须牢固,连接风管与屋面或墙面的交接处不应渗水。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3.10 排、吸风罩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排列整齐,牢固可靠。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3.11 风口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牢固,与装饰面相紧贴;表面平整、不变形,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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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灵活、可靠。条形风口的安装,接缝处应衔接自然,无明显缝隙。同一厅室、房
间内的相同风口的安装高度应一致,排列应整齐。 
明装无吊顶的风口,安装位置和标高偏差不应大于 10mm。 
风口水平安装,水平度的偏差不应大于 3/1000。 
风口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偏差不应大于 2/1000。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系统或不少于 5 件和 2 个房间的风口。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3.12 净化空调系统风口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口安装前应清扫干净,其边框与建筑顶棚或墙面间的接缝处应加设密封垫
料或密封胶,不应漏风; 
2 带高效过滤器的送风口,应采用可分别调节高度的吊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20%,不得少于 1 个系统或不少于 5 件和 2 个房间的风口。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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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 5kPa 的通风机与空调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与验
收。 
7.1.2 通风与空调设备应有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
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7.1.3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参加人员为建设、监
理、施工和厂商等方单位的代表。 
7.1.4 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7.1.5 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工
作,防止因搬运或吊装而造成设备损伤。 
7.2 主  控  项  目  
7.2.1 通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2 叶轮旋转应平稳,停转后不应每次停留在同一位置上; 
3 固定通风机的地脚螺栓应拧紧,并有防松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
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2.3 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方向和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必须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检 20%,不得少于 1 台。净化空调系统的机组,1~5 级全数
检查,6~9 级抽查 50%。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检查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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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除尘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进出口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现场组装的除尘器壳体应做漏风量检测,在设计工作压力下允许漏风率为
5%,其中离心式除尘器为 3%; 
3 布袋除尘器、电除尘器的壳体及辅助设备接地应可靠。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不得少于 1 台;接地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图核对、检查测试记录和观察检查。 
7.2.5 高效过滤器应在洁净室及净化空调系统进行全面清扫和系统连续试车 12h 以
上后,在现场拆开包装并进行安装。 
安装前需进行外观检查和仪器检漏。目测不得有变形、脱落、断裂等破损现象;
仪器抽检检漏应符合产品质量文件的规定。 
合格后立即安装,其方向必须正确,安装后的高效过滤器四周及接口,应严密
不漏;在调试前应进行扫描检漏。 
检查数量:高效过滤器的仪器抽检检漏按批抽 5%,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按本规范附录 B 规定扫描检测或查看检测记录。 
7.2.6 净化空调设备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空调设备与洁净室围护结构相连的接缝必须密封; 
2 风机过滤器单元(FFU 与 FMU 空气净化装置)应在清洁的现场进行外观检查,
目测不得有变形、锈蚀、漆膜脱落、拼接板破损等现象;在系统试运转时,必须在
进风口处加装临时中效过滤器作为保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2.7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7.2.8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安全防护
罩; 
2 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3 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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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干蒸汽加湿器的安装,蒸汽喷管不应朝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10 过滤吸收器的安装方向必须正确,并应设独立支架,与室外的连接管段不得
泄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或检测。 
7.3 一  般  项  目  
7.3.1 通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的安装,应符合表 7.3.1 的规定,叶轮转子与机壳的组装位置应正确;
叶轮进风口插入风机机壳进风口或密封圈的深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或
为叶轮外径值的 1/100; 
表 7.3.1                  通风机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中心线的平面位移 10mm 经纬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 
2 标高 ±10mm 
水准仪或水平仪、直尺、拉线和尺量检
查 
3 
皮带轮轮宽中心 
平面偏移 
1mm 在主、从动皮带轮端面拉线和尺量检查 
4 传动轴水平度 
纵向 0.2/1000 
横向 0.3/1000 
在轴或皮带轮 0°和 180°的两个位置
上,用水平仪检查 
两轴芯径 
向位移 
0.05mm 
5 联轴器 
两轴线 
倾斜 
0.2/1000 
在联轴器互相垂直的四个位置上,用百
分表检查 
 
2 现场组装的轴流风机叶片安装角度应一致,达到在同一平面内运转,叶轮与
筒体之间的间隙应均匀,水平度允许偏差为 1/1000; 
3 安装隔振器的地面应平整,各组隔振器承受荷载的压缩量应均匀,高度误差
应小于 2mm; 
4 安装风机的隔振钢支、吊架,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
文件的规定;焊接应牢固,焊缝应饱满、均匀。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或检查施工记录。 
7.3.2 组合式空调机组及柜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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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的组装,应符合设计规定的顺序和要求;各功能段
之间的连接应严密,整体应平直; 
2 机组与供回水管的连接应正确,机组下部冷凝水排放管的水封高度应符合设
计要求; 
3 机组应清扫干净,箱体内应无杂物、垃圾和积尘; 
4 机组内空气过滤器(网)和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应清洁、完好。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3 空气处理室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空气处理室壁板及各段的组装位置应正确,表面平整,连接严密、牢固; 
2 喷水段的本体及其检查门不得漏水,喷水管和喷嘴的排列、规格应符合设计
的规定; 
3 表面式换热器的散热面应保持清洁、完好。当用于冷却空气时,在下部应设
有排水装置,冷凝水的引流管或槽应畅通,冷凝水不外溢; 
4 表面式换热器与围护结构间的缝隙,以及表面式热交换器之间的缝隙,应封
堵严密; 
5 换热器与系统供回水管的连接应正确,且严密不漏。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4 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体式空调机组的室外机和风冷整体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固定应牢固、可靠;
除应满足冷却风循环空间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环境卫生保护有关法规的规定; 
2 分体式空调机组的室内机的位置应正确、并保持水平,冷凝水排放应畅通。
管道穿墙处必须密封,不得有雨水渗入; 
3 整体式空调机组管道的连接应严密、无渗漏,四周应留有相应的维修空间。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5 除尘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尘器的安装位置应正确、牢固平稳,允许误差应符合表 7.3.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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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3.5             除尘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平面位移 ≤10 用经纬仪或拉线、尺量检查 
2 标高 ±10 用水准仪、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每米 ≤2 
3 垂直度 
总偏差 ≤10 
吊线和尺量检查 
 
2 除尘器的活动或转动部件的动作应灵活、可靠,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除尘器的排灰阀、卸料阀、排泥阀的安装应严密,并便于操作与维护修理。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及检查施工记录。 
7.3.6 现场组装的静电除尘器的安装,还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及下列规定: 
1 阳极板组合后的阳极排平面度允许偏差为 5mm,其对角线允许偏差为 10mm; 
2 阴极小框架组合后主平面的平面度允许偏差为 5mm,其对角线允许偏差为
10mm; 
3 阴极大框架的整体平面度允许偏差为 15mm,整体对角线允许偏差为 10mm; 
4 阳极板高度小于或等于 7m 的电除尘器,阴、阳极间距允许偏差为 5mm。阳
极板高度大于 7m 的电除尘器,阴、阳极间距允许偏差为 10mm; 
5 振打锤装置的固定,应可靠;振打锤的转动,应灵活。锤头方向应正确;振
打锤头与振打砧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线接触状态,接触长度应大于锤头厚度的 0.7 倍。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不得少于 1 组。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及检查施工记录。 
7.3.7 现场组装布袋除尘器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壳应严密、不漏,布袋接口应牢固; 
2 分室反吹袋式除尘器的滤袋安装,必须平直。每条滤袋的拉紧力应保持在
25~35N/m;与滤袋连接接触的短管和袋帽,应无毛刺; 
3 机械回转扁袋袋式除尘器的旋臂,转动应灵活可靠,净气室上部的顶盖,应
密封不漏气,旋转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4 脉冲袋式除尘器的喷吹孔,应对准文氏管的中心,同心度允许偏差为 2mm。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及检查施工记录。 
7.3.8 洁净室空气净化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有通风机的气闸室、吹淋室与地面间应有隔振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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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械式余压阀的安装,阀体、阀板的转轴均应水平,允许偏差为 2/1000。余
压阀的安装位置应在室内气流的下风侧,并不应在工作面高度范围内; 
3 传递窗的安装,应牢固、垂直,与墙体的连接处应密封。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不得少于 1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3.9 装配式洁净室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的顶板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2 洁净室的地面应干燥、平整,平整度允许偏差为 1/1000; 
3 壁板的构配件和辅助材料的开箱,应在清洁的室内进行,安装前应严格检查
其规格和质量。壁板应垂直安装,底部宜采用圆弧或钝角交接;安装后的壁板之间、
壁板与顶板间的拼缝,应平整严密,墙板的垂直允许偏差为 2/1000,顶板水平度的
允许偏差与每个单间的几何尺寸的允许偏差均为 2/1000; 
4 洁净室吊顶在受荷载后应保持平直,压条全部紧贴。洁净室壁板若为上、下
槽形板时,其接头应平整、严密;组装完毕的洁净室所有拼接缝,包括与建筑的接
缝,均应采取密封措施,做到不脱落,密封良好。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不得少于 5 处。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及检查施工记录。 
7.3.10 洁净层流罩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独立的吊杆,并有防晃动的固定措施; 
2 层流罩安装的水平度允许偏差为 1/1000,高度的允许偏差为±1mm; 
3 层流罩安装在吊顶上,其四周与顶板之间应设有密封及隔振措施。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及检查施工记录。 
7.3.11 风机过滤器单元(FFU、FMU)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过滤器单元的高效过滤器安装前应按本规范第 7.2.5 条的规定检漏,合
格后进行安装,方向必须正确;安装后的 FFU 或 FMU 机组应便于检修; 
2 安装后的 FFU 风机过滤器单元,应保持整体平整,与吊顶衔接良好。风机箱
与过滤器之间的连接,过滤器单元与吊顶框架间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2 个。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及检查施工记录。 
7.3.12 高效过滤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效过滤器采用机械密封时,须采用密封垫料,其厚度为 6~8mm,并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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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在过滤器边框上,安装后垫料的压缩应均匀,压缩率为 25%~50%; 
2 采用液槽密封时,槽架安装应水平,不得有渗漏现象,槽内无污物和水分,
槽内密封液高度宜为 2/3 槽深。密封液的熔点宜高于 50℃。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 个。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3.13 消声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声器安装前应保持干净,做到无油污和浮尘; 
2 消声器安装的位置、方向应正确,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不得有损坏与受潮。
两组同类型消声器不宜直接串联; 
3 现场安装的组合式消声器,消声组件的排列、方向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单个消声器组件的固定应牢固; 
4 消声器、消声弯管均应设独立支、吊架。 
检查数量:整体安装的消声器,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 台。现场组装的
消声器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扳和观察检查、核对安装记录。 
7.3.14 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平整、牢固,方向正确。过滤器与框架、框架与围护结构之间应严密无
穿透缝; 
2 框架式或粗效、中效袋式空气过滤器的安装,过滤器四周与框架应均匀压紧,
无可见缝隙,并应便于拆卸和更换滤料; 
3 卷绕式过滤器的安装,框架应平整、展开的滤料,应松紧适度、上下筒体应
平行。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5 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安装前宜进行单机三速试运转及水压检漏试验。试验压力为系统工作压
力的 1.5 倍,试验观察时间为 2min,不渗漏为合格; 
2 机组应设独立支、吊架,安装的位置、高度及坡度应正确、固定牢固; 
3 机组与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检查试验记录。 
7.3.16 转轮式换热器安装的位置、转轮旋转方向及接管应正确,运转应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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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7 转轮去湿机安装应牢固,转轮及传动部件应灵活、可靠,方向正确;处理空
气与再生空气接管应正确;排风水平管须保持一定的坡度,并坡向排出方向。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8 蒸汽加湿器的安装应设置独立支架,并固定牢固;接管尺寸正确、无渗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9 空气风幕机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牢固可靠,纵向垂直度与横向水平度
的偏差均不应大于 2/1000。 
检查数量:按总数 10%的比例抽查,且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20 变风量末端装置的安装,应设单独支、吊架,与风管连接前宜做动作试验。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检查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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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空调制冷系统安装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本章适用于空调工程中工作压力不高于 2.5MPa,工作温度在-20~150℃的整
体式、组装式及单元式制冷设备(包括热泵)、制冷附属设备、其他配套设备和管路系
统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1.2 制冷设备、制冷附属设备、管道、管件及阀门的型号、规格、性能及技术参
数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机组的外表应无损伤、密封应良好,随机文件和配件
应齐全。 
8.1.3 与制冷机组配套的蒸汽、燃油、燃气供应系统和蓄冷系统的安装,还应符合
设计文件、有关消防规范与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8.1.4 空调用制冷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和本规范第 7.1.5 条的规
定。 
8.1.5 制冷机组本体的安装、试验、试运转及验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
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 有关条文的规定。 
8.2 主  控  项  目  
8.2.1 制冷设备与制冷附属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设备、制冷附属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
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验报告; 
2 设备的混凝土基础必须进行质量交接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3 设备安装的位置、标高和管口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地脚螺栓固定的制
冷设备或制冷附属设备,其垫铁的放置位置应正确、接触紧密;螺栓必须拧紧,并
有防松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图纸核对设备型号、规格;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性能检验报告。 
8.2.2 直接膨胀表面式冷却器的外表应保持清洁、完整,空气与制冷剂应呈逆向流
动;表面式冷却器与外壳四周的缝隙应堵严,冷凝水排放应畅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2.3 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以及储油罐及日用油箱的安装,位置和连接方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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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设计与消防要求。 
燃气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消防要求。调压装置、过滤器的安装和调节
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且应可靠接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图纸核对、观察、查阅接地测试记录。 
8.2.4 制冷设备的各项严密性试验和试运行的技术数据,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
规定。对组装式的制冷机组和现场充注制冷剂的机组,必须进行吹污、气密性试验、
真空试验和充注制冷剂检漏试验,其相应的技术数据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文件和有关
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检查和查阅试运行记录。 
8.2.5 制冷系统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系统的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型号、材质及工作压力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2 法兰、螺纹等处的密封材料应与管内的介质性能相适应; 
3 制冷剂液体管不得向上装成“Ω”形。气体管道不得向下装成“■”形(特殊
回油管除外);液体支管引出时,必须从干管底部或侧面接出;气体支管引出时,必
须从干管顶部或侧面接出;有两根以上的支管从干管引出时,连接部位应错开,间
距不应小于 2 倍支管直径,且不小于 200mm; 
4 制冷机与附属设备之间制冷剂管道的连接,其坡度与坡向应符合设计及设备
技术文件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 8.2.5 的规定; 
表 8.2.5                 制冷剂管道坡度、坡向 
管道名称 坡  向 坡  度 
压缩机吸气水平管(氟) 压缩机 ≥10/1000 
压缩机吸气水平管(氨) 蒸发器 ≥3/l000 
压缩机排气水平管 油分离器 ≥10/1000 
冷凝器水平供液管 贮液器 (1~3)/1000 
油分离器至冷凝器水平管 油分离器 (3~5)/1000 
 
5 制冷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对安全阀进行调试校核,其开启和回座压力应符合
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检 20%,且不得少于 5 件。第 5 款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合格证明文件、观察、水平仪测量、查阅调校记录。 
8.2.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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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试验记录。 
8.2.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
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 0.005MPa 时,焊缝的无
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
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探伤报告和试验记录。 
8.2.8 氨制冷剂系统管道、附件、阀门及填料不得采用铜或铜合金材料(磷青铜除
外),管内不得镀锌。氨系统的管道焊缝应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抽检率为 10%,以质
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在不易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操作的场合,可用超声波检验代替,
以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探伤报告和试验记录。 
8.2.9 输送乙二醇溶液的管道系统,不得使用内镀锌管道及配件。 
检查数量:按系统的管段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安装记录。 
8.2.10 制冷管道系统应进行强度、气密性试验及真空试验,且必须合格。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检查和查阅试验记录。 
8.3 一  般  项  目  
8.3.1 制冷机组与制冷附属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设备及制冷附属设备安装位置、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3.1 的规
定; 
表 8.3.1     制冷设备与制冷附属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平面位移 10 经纬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 
2 标  高 ±10 水准仪或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2 整体安装的制冷机组,其机身纵、横向水平度的允许偏差为 1/1000,并应符
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3 制冷附属设备安装的水平度或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1/1000,并应符合设备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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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 
4 采用隔振措施的制冷设备或制冷附属设备,其隔振器安装位置应正确;各个
隔振器的压缩量,应均匀一致,偏差不应大于 2mm; 
5 设置弹簧隔振的制冷机组,应设有防止机组运行时水平位移的定位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在机座或指定的基准面上用水平仪、水准仪等检测、尺量与观察检查。 
8.3.2 模块式冷水机组单元多台并联组合时,接口应牢固,且严密不漏。连接后机
组的外表,应平整、完好,无明显的扭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8.3.3  燃油系统油泵和蓄冷系统载冷剂泵的安装,纵、横向水平度允许偏差为
1/1000,联轴器两轴芯轴向倾斜允许偏差为 0.2/1000,径向位移为 0.05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在机座或指定的基准面上,用水平仪、水准仪等检测,尺量、观察检
查。 
8.3.4 制冷系统管道、管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管件的内外壁应清洁、干燥;铜管管道支吊架的型式、位置、间距及
管道安装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制冷机的吸、排气管道应设单独支架;管径小
于等于 20mm 的铜管道,在阀门处应设置支架;管道上下平行敷设时,吸气管应在
下方; 
2 制冷剂管道弯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 3.5D(管道直径),其 大外径与 小外
径之差不应大于 0.08D,且不应使用焊接弯管及皱褶弯管; 
3 制冷剂管道分支管应按介质流向弯成 90°弧度与主管连接,不宜使用弯曲半
径小于 1.5D 的压制弯管; 
4 铜管切口应平整、不得有毛刺、凹凸等缺陷,切口允许倾斜偏差为管径的 1%,
管口翻边后应保持同心,不得有开裂及皱褶,并应有良好的密封面; 
5 采用承插钎焊焊接连接的铜管,其插接深度应符合表 8.3.4 的规定,承插的
扩口方向应迎介质流向。当采用套接钎焊焊接连接时,其插接深度应不小于承插连
接的规定。 
采用对接焊缝组对管道的内壁应齐平,错边量不大于 0.1 倍壁厚,且不大于 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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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3.4         承插式焊接的铜管承口的扩口深度表(mm) 
铜管规格 ≤DN15 DN20 DN25 DN32 DN40 DN50 DN65 
承插口的扩口深度 9~12 12~15 15~18 17~20 21~24 24~26 26~30 
 
6 管道穿越墙体或楼板时,管道的支吊架和钢管的焊接应按本规范第 9 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按系统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8.3.5 制冷系统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剂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压力为阀门公称压力
的 1.5 倍,时间不得少于 5min;严密性试验压力为阀门公称压力的 1.1 倍,持续时间
30s 不漏为合格。合格后应保持阀体内干燥。如阀门进、出口封闭破损或阀体锈蚀的
还应进行解体清洗; 
2 位置、方向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水平管道上的阀门的手柄不应朝下;垂直管道上的阀门手柄应朝向便于操作
的地方; 
4 自控阀门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磁阀、调节阀、热力膨胀阀、升降
式止回阀等的阀头均应向上;热力膨胀阀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感温包,感温包应装在
蒸发器末端的回气管上,与管道接触良好,绑扎紧密; 
5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在便于检修的位置,其排气管的出口应朝向安全地带,排
液管应装在泄水管上。 
检查数量:按系统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旁站或查阅试验记录。 
8.3.6 制冷系统的吹扫排污应采用压力为 0.6MPa 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以浅色布
检查 5min,无污物为合格。系统吹扫干净后,应将系统中阀门的阀芯拆下清洗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或查阅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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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空调水系统管道与设备安装  
9.1 一  般  规  定  
9.1.1 本章适用于空调工程水系统安装子分部工程,包括冷(热)水、冷却水、凝结
水系统的设备(不包括末端设备)、管道及附件施工质量的检验及验收。 
9.1.2 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当管径大于 DN100 时,可采用卡箍式、法兰或焊
接连接,但应对焊缝及热影响区的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9.1.3 从事金属管道焊接的企业,应具有相应项目的焊接工艺评定,焊工应持有相
应类别焊接的焊工合格证书。 
9.1.4 空调用蒸汽管道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的规定执行。 
9.2 主  控  项  目  
9.2.1 空调工程水系统的设备与附属设备、管道、管配件及阀门的型号、规格、材
质及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外观质量并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9.2.2 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管道必须按本规范第 3.0.11 条的规定执行; 
2 焊接钢管、镀锌钢管不得采用热煨弯; 
3 管道与设备的连接,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与水泵、制冷机组的接管必
须为柔性接口。柔性短管不得强行对口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设置独立支架; 
4 冷热水及冷却水系统应在系统冲洗、排污合格(目测:以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
度与入水口对比相近,无可见杂物),再循环试运行 2h 以上,且水质正常后才能与制
冷机组、空调设备相贯通; 
5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管道穿越墙体或
楼板处应设钢制套管,管道接口不得置于套管内,钢制套管应与墙体饰面或楼板底
部平齐,上部应高出楼层地面 20~50mm,并不得将套管作为管道支撑。 
保温管道与套管四周间隙应使用不燃绝热材料填塞紧密。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每个系统管道、部件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旁站或查阅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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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外观检查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当设计
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水、冷却水系统的试验压力,当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1.0MPa 时,为 1.5
倍工作压力,但 低不小于 0.6MPa;当工作压力大于 1.0MPa 时,为工作压力加
0.5MPa。 
2 对于大型或高层建筑垂直位差较大的冷(热)媒水、冷却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分
区、分层试压和系统试压相结合的方法。一般建筑可采用系统试压方法。 
分区、分层试压:对相对独立的局部区域的管道进行试压。在试验压力下,稳压
10min,压力不得下降,再将系统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在 60min 内压力不得下降、外
观检查无渗漏为合格。 
系统试压:在各分区管道与系统主、干管全部连通后,对整个系统的管道进行系
统的试压。试验压力以 低点的压力为准,但 低点的压力不得超过管道与组成件
的承受压力。压力试验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 10min,压力下降不得大于 0.02MPa,
再将系统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外观检查无渗漏为合格。 
3 各类耐压塑料管的强度试验压力为 1.5 倍工作压力,严密性工作压力为 1.15
倍的设计工作压力; 
4 凝结水系统采用充水试验,应以不渗漏为合格。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或查阅试验记录。 
9.2.4 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的安装位置、高度、进出口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牢固紧密; 
2 安装在保温管道上的各类手动阀门,手柄均不得向下; 
3 阀门安装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阀门的铭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阀门
标志》GB 12220 的规定。对于工作压力大于 1.0MPa 及在主干管上起到切断作用的
阀门,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他阀门可不单独进行试验,
待在系统试压中检验。 
强度试验时,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 1.5 倍,持续时间不少于 5min,阀门的壳
体、填料应无渗漏。 
严密性试验时,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 1.1 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的时间内应
保持不变,时间应符合表 9.2.4 的规定,以阀瓣密封面无渗漏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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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2.4                   阀门压力持续时间 
短试验持续时间(s) 
严密性试验 公称直径 DN(mm) 
金属密封 非金属密封 
≤50 15 15 
65~200 30 15 
250~450 60 30 
≥500 120 60 
 
检查数量:1、2 款抽查 5%,且不得少于 1 个。水压试验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
同型号)数量中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 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
阀门,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旁站或查阅试验记录。 
9.2.5 补偿器的补偿量和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根据
设计计算的补偿量进行预拉伸或预压缩。 
设有补偿器(膨胀节)的管道应设置固定支架,其结构形式和固定位置应符合设计
要求,并应在补偿器的预拉伸(或预压缩)前固定;导向支架的设置应符合所安装产品
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旁站或查阅补偿器的预拉伸或预压缩记录。 
9.2.6 冷却塔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含有易燃材料冷却塔
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施工防火安全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图纸核对,监督执行防火规定。 
9.2.7 水泵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性能指标。水泵正常连
续试运行的时间,不应少于 2h。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图纸核对,实测或查阅水泵试运行记录。 
9.2.8 水箱、集水缸、分水缸、储冷罐的满水试验或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储冷罐内壁防腐涂层的材质、涂抹质量、厚度必须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储冷罐与底座必须进行绝热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查阅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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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一  般  项  目  
9.3.1 当空调水系统的管道,采用建筑用硬聚氯乙烯(PVC-U)、聚丙烯(PP-R)、聚丁
烯(PB)与交联聚乙烯(PEX)等有机材料管道时,其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要
求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2 处。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验证产品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9.3.2 金属管道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对接焊口的组对和
坡口形式等应符合表 9.3.2 的规定;对口的平直度为 1/100,全长不大于 10mm。管道
的固定焊口应远离设备,且不宜与设备接口中心线相重合。管道对接焊缝与支、吊
架的距离应大于 50mm; 
表 9.3.2                  管道焊接坡口形式和尺寸 
坡口尺寸 
项 
次 
厚度 
T(mm) 
坡口名称 坡口形式 间隙 
C(mm) 
钝边 
P(mm) 
坡口角 
度 a(°) 
备注 
1~3 0~1.5 
1 
3~6 
I 型坡口 
 1~2.5 
— — 
6~9 0~2.0 0~2 65~75 
2 
9~26 
V 型坡口 
 
0~3.0 0~3 55~65 
内壁错边
量≤0.1T,且
≤2mm;外
壁≤3mm 
3 2~30 T 型坡口 
 
0~2.0 — —  
2 管道焊缝表面应清理干净,并进行外观质量的检查。焊缝外观质量不得低于
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中第 11.3.3
条的Ⅳ级规定(氨管为Ⅲ级)。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 处。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9.3.3 螺纹连接的管道,螺纹应清洁、规整,断丝或缺丝不大于螺纹全扣数的 10%;
连接牢固;接口处根部外露螺纹为 2~3 扣,无外露填料;镀锌管道的镀锌层应注意
保护,对局部的破损处,应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5%,且不得少于 5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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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9.3.4 法兰连接的管道,法兰面应与管道中心线垂直,并同心。法兰对接应平行,
其偏差不应大于其外径的 1.5/1000,且不得大于 2mm;连接螺栓长度应一致、螺母
在同侧、均匀拧紧。螺栓紧固后不应低于螺母平面。法兰的衬垫规格、品种与厚度
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5%,且不得少于 5 处。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9.3.5 钢制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和管件在安装前,应将其内、外壁的污物和锈蚀清除干净。当管道安装
间断时,应及时封闭敞开的管口; 
2 管道弯制弯管的弯曲半径,热弯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 3.5 倍、冷弯不应小于
4 倍;焊接弯管不应小于 1.5 倍;冲压弯管不应小于 1 倍。弯管的 大外径与 小外
径的差不应大于管道外径的 8/100,管壁减薄率不应大于 15%; 
3 冷凝水排水管坡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其坡度宜大
于或等于 8‰;软管连接的长度,不宜大于 150mm; 
4 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承压强度能满足管道重量的不燃、
难燃硬质绝热材料或经防腐处理的木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
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接合面的空隙应填实; 
5 管道安装的坐标、标高和纵、横向的弯曲度应符合表 9.3.5 的规定。在吊顶
内等暗装管道的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 
表 9.3.5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查方法 
室外 25 
架空及地沟 
室内 15 坐标 
埋  地 60 
室外 ±20 
架空及地沟 
室内 ±15 标高 
埋  地 ±25 
按系统检查管道的起点、终点、分
支点和变向点及各点之间的直管 
用经纬仪、水准仪、液体连通器、
水平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DN≤100mm 2L‰, 大 40 
水平管道平直度 
DN>l00mm 3L‰, 大 60 
用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立管垂直度 5L‰, 大 25 用直尺、线锤、拉线和尺量检查 
成排管段间距 15 用直尺尺量检查 
成排管段或成排阀门在同一平面上 3 用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注:L——管道的有效长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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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 处。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9.3.6 钢塑复合管道的安装,当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 1.0MPa 时,可采用涂(衬)塑焊
接钢管螺纹连接,与管道配件的连接深度和扭矩应符合表 9.3.6-1 的规定;当系统工
作压力为 1.0~2.5MPa 时,可采用涂(衬)塑无缝钢管法兰连接或沟槽式连接,管道配
件均为无缝钢管涂(衬)塑管件。 
沟槽式连接的管道,其沟槽与橡胶密封圈和卡箍套必须为配套合格产品;支、
吊架的间距应符合表 9.3.6-2 的规定。 
表 9.3.6-1          钢塑复合管螺纹连接深度及紧固扭矩 
公称直径(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深度 
(mm) 
11 13 15 17 18 20 23 27 33 螺纹 
连接 
牙数 6.0 6.5 7.0 7.5 8.0 9.0 10.0 11.5 13.5 
扭矩(N·m) 40 60 100 120 150 200 250 300 400 
 
表 9.3.6-2        沟槽式连接管道的沟槽及支、吊架的间距 
公称直径 
(mm) 
沟槽深度 
(mm) 
允许偏差 
(mm) 
支、吊架的 
间距(m) 
端面垂直度允许 
偏差(mm) 
65~100 2.20 0~+0.3 3.5 1.0 
125~150 2.20 0~+0.3 4.2 
200 2.50 0~+0.3 4.2 
225~250 2.50 0~+0.3 5.0 
300 3.0 0~+0.5 5.0 
1.5 
注:1  连接管端面应平整光滑、无毛刺;沟槽过深,应作为废品,不得使用。 
2  支、吊架不得支承在连接头上,水平管的任意两个连接头之间必须有支、吊架。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 处。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查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9.3.7 风机盘管机组及其他空调设备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弹性接管或软接管(金属
或非金属软管),其耐压值应大于等于 1.5 倍的工作压力。软管的连接应牢固、不应
有强扭和瘪管。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 处。 
检查方法:观察、查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9.3.8 金属管道的支、吊架的型式、位置、间距、标高应符合设计或有关技术标准
的要求。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吊架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与管道接触紧密。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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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支、吊架; 
2 冷(热)媒水、冷却水系统管道机房内总、干管的支、吊架,应采用承重防晃
管架;与设备连接的管道管架宜有减振措施。当水平支管的管架采用单杆吊架时,
应在管道起始点、阀门、三通、弯头及长度每隔 15m 设置承重防晃支、吊架; 
3 无热位移的管道吊架,其吊杆应垂直安装;有热位移的,其吊杆应向热膨胀
(或冷收缩)的反方向偏移安装,偏移量按计算确定; 
4 滑动支架的滑动面应清洁、平整,其安装位置应从支承面中心向位移反方向
偏移 1/2 位移值或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5 竖井内的立管,每隔 2~3 层应设导向支架。在建筑结构负重允许的情况下,
水平安装管道支、吊架的间距应符合表 9.3.8 的规定; 
表 9.3.8              钢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 
(mm) 
15 20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L1 1.5 2.0 2.5 2.5 3.0 3.5 4.0 5.0 5.0 5.5 6.5 7.5 8.5 9.5 
L2 2.5 3.0 3.5 4.0 4.5 5.0 6.0 6.5 6.5 7.5 7.5 9.0 9.5 10.5 
支架 
的  
大间
距(m) 
对大于 300mm 的管道可参考 300mm 管道 
注:1  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 2.0MPa,不保温或保温材料密度不大于 200kg/m3 的管道系统。 
2  L1 用于保温管道,L2 用于不保温管道。 
 
6 管道支、吊架的焊接应由合格持证焊工施焊,并不得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
纹等缺陷。支架与管道焊接时,管道侧的咬边量,应小于 0.1 管壁厚。 
检查数量:按系统支架数量抽查 5%,且不得少于 5 个。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9.3.9 采用建筑用硬聚氯乙烯(PVC-U)、聚丙烯(PP-R)与交联聚乙烯(PEX)等管道时,
管道与金属支、吊架之间应有隔绝措施,不可直接接触。当为热水管道时,还应加
宽其接触的面积。支、吊架的间距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系统支架数量抽查 5%,且不得少于 5 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9.3.10 阀门、集气罐、自动排气装置、除污器(水过滤器)等管道部件的安装应符合
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安装的位置、进出口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连接应牢固紧密,启闭
灵活;成排阀门的排列应整齐美观,在同一平面上的允许偏差为 3mm; 
2 电动、气动等自控阀门在安装前应进行单体的调试,包括开启、关闭等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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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 
3 冷冻水和冷却水的除污器(水过滤器)应安装在进机组前的管道上,方向正确
且便于清污;与管道连接牢固、严密,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滤网的拆装和清洗。过滤
器滤网的材质、规格和包扎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闭式系统管路应在系统 高处及所有可能积聚空气的高点设置排气阀,在管
路 低点应设置排水管及排水阀。 
检查数量:按规格、型号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 个。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尺量、观察和操作检查。 
9.3.11 冷却塔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标高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允许误差为±20mm。冷却塔地脚螺栓与预埋
件的连接或固定应牢固,各连接部件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螺栓,其紧固力应一致、
均匀; 
2 冷却塔安装应水平,单台冷却塔安装水平度和垂直度允许偏差均为 2/1000。
同一冷却水系统的多台冷却塔安装时,各台冷却塔的水面高度应一致,高差不应大
于 30mm; 
3 冷却塔的出水口及喷嘴的方向和位置应正确,积水盘应严密无渗漏;分水器
布水均匀。带转动布水器的冷却塔,其转动部分应灵活,喷水出口按设计或产品要
求,方向应一致; 
4 冷却塔风机叶片端部与塔体四周的径向间隙应均匀。对于可调整角度的叶
片,角度应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积水盘做充水试验或查阅试验记录。 
9.3.12 水泵及附属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允许偏差为±10mm,安装的地脚螺栓应垂直、拧紧,
且与设备底座接触紧密; 
2 垫铁组放置位置正确、平稳,接触紧密,每组不超过 3 块; 
3 整体安装的泵,纵向水平偏差不应大于 0.1/1000,横向水平偏差不应大于
0.20/1000;解体安装的泵纵、横向安装水平偏差均不应大于 0.05/1000; 
水泵与电机采用联轴器连接时,联轴器两轴芯的允许偏差,轴向倾斜不应大于
0.2/1000,径向位移不应大于 0.05mm; 
小型整体安装的管道水泵不应有明显偏斜。 
4 减震器与水泵及水泵基础连接牢固、平稳、接触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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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扳手试拧、观察检查,用水平仪和塞尺测量或查阅设备安装记录。 
9.3.13 水箱、集水器、分水器、储冷罐等设备的安装,支架或底座的尺寸、位置符
合设计要求。设备与支架或底座接触紧密,安装平正、牢固。平面位置允许偏差为
15mm,标高允许偏差为±5mm,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1/1000。 
膨胀水箱安装的位置及接管的连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旁站或查阅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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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腐与绝热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风管与部件及空调设备绝热工程施工应在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 
10.1.2 空调工程的制冷系统管道,包括制冷剂和空调水系统绝热工程的施工,应在
管路系统强度与严密性检验合格和防腐处理结束后进行。 
10.1.3 普通薄钢板在制作风管前,宜预涂防锈漆一遍。 
10.1.4 支、吊架的防腐处理应与风管或管道相一致,其明装部分必须涂面漆。 
10.1.5 油漆施工时,应采取防火、防冻、防雨等措施,并不应在低温或潮湿环境下
作业。明装部分的 后一遍色漆,宜在安装完毕后进行。 
10.2 主  控  项  目  
10.2.1 风管和管道的绝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密度、规格与厚度应
符合设计要求。如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对其难燃性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检查数量:按批随机抽查 1 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合格证,并做点燃试验。 
10.2.2 防腐涂料和油漆,必须是在有效保质期限内的合格产品。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合格证。 
10.2.3 在下列场合必须使用不燃绝热材料: 
1 电加热器前后 800mm 的风管和绝热层; 
2 穿越防火隔墙两侧 2m 范围内风管、管道和绝热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合格证与做点燃试验。 
10.2.4 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当采用非闭孔性绝热材料时,
隔汽层(防潮层)必须完整,且封闭良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 段。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2.5 位于洁净室内的风管及管道的绝热,不应采用易产尘的材料(如玻璃纤维、
短纤维矿棉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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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 一  般  项  目  
10.3.1 喷、涂油漆的漆膜,应均匀、无堆积、皱纹、气泡、掺杂、混色与漏涂等缺
陷。 
检查数量:按面积抽查 1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2 各类空调设备、部件的油漆喷、涂,不得遮盖铭牌标志和影响部件的功能使
用。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 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3 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 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4 绝热材料层应密实,无裂缝、空隙等缺陷。表面应平整,当采用卷材或板材
时,允许偏差为 5mm;采用涂抹或其他方式时,允许偏差为 10mm。防潮层(包括绝
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检查数量:管道按轴线长度抽查 10%;部件、阀门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 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用钢丝刺入保温层、尺量。 
10.3.5 风管绝热层采用粘结方法固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粘结剂的性能应符合使用温度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并与绝热材料相匹配; 
2 粘结材料宜均匀地涂在风管、部件或设备的外表面上,绝热材料与风管、部
件及设备表面应紧密贴合,无空隙; 
3 绝热层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 
4 绝热层粘贴后,如进行包扎或捆扎,包扎的搭接处应均匀、贴紧;捆扎的应
松紧适度,不得损坏绝热层。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料合格证。 
10.3.6 风管绝热层采用保温钉连接固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钉与风管、部件及设备表面的连接,可采用粘接或焊接,结合应牢固,
不得脱落;焊接后应保持风管的平整,并不应影响镀锌钢板的防腐性能; 
2 矩形风管或设备保温钉的分布应均匀,其数量底面每平方米不应少于 1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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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面不应少于 10 个,顶面不应少于 8 个。首行保温钉至风管或保温材料边沿的距离
应小于 120mm; 
3 风管法兰部位的绝热层的厚度,不应低于风管绝热层的 0.8 倍; 
4 带有防潮隔汽层绝热材料的拼缝处,应用粘胶带封严。粘胶带的宽度不应小
于 50mm。粘胶带应牢固地粘贴在防潮面层上,不得有胀裂和脱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 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7 绝热涂料作绝热层时,应分层涂抹,厚度均匀,不得有气泡和漏涂等缺陷,
表面固化层应光滑,牢固无缝隙。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8 当采用玻璃纤维布作绝热保护层时,搭接的宽度应均匀,宜为 30~50mm,
且松紧适度。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0m2。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10.3.9 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 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10 管道绝热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产品的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
绑扎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2 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 5mm、保冷时不应大于
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当绝
热层的厚度大于 100mm 时,应分层铺设,层间应压缝; 
3 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应用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捆扎,其间距为 300~350mm,
且每节至少捆扎 2 道; 
4 松散或软质绝热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
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0 段。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及查阅施工记录。 
10.3.11 管道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绝热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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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缺陷; 
2 立管的防潮层,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的缝口应朝向低端;
纵向的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3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 30~50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0m。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10.3.12 金属保护壳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紧贴绝热层,不得有脱壳、褶皱、强行接口等现象。接口的搭接应顺水,
并有凸筋加强,搭接尺寸为 20~25mm。采用自攻螺丝固定时,螺钉间距应匀称,并
不得刺破防潮层。 
2 户外金属保护壳的纵、横向接缝,应顺水;其纵向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
金属保护壳与外墙面或屋顶的交接处应加设泛水。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13 冷热源机房内制冷系统管道的外表面,应做色标。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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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系  统  调  试  
11.1 一  般  规  定  
11.1.1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 小分
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11.1.2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
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具有调试能
力的其他单位。 
11.1.3 系统调试前,承包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
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11.1.4 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在制冷设备和通风
与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空调系统带冷(热)源的正常联合试运转不应少于
8h,当竣工季节与设计条件相差较大时,仅做不带冷(热)源试运转。通风、除尘系统
的连续试运转不应少于 2h。 
11.1.5 净化空调系统运行前应在回风、新风的吸入口处和粗、中效过滤器前设置临
时用过滤器(如无纺布等),实行对系统的保护。净化空调系统的检测和调整,应在系
统进行全面清扫,且已运行 24h 及以上达到稳定后进行。 
洁净室洁净度的检测,应在空态或静态下进行或按合约规定。室内洁净度检测
时,人员不宜多于 3 人,均必须穿与洁净室洁净度等级相适应的洁净工作服。 
11.2 主  控  项  目  
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
应包括下列项目: 
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检查数量:全数。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1.2.2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空调机组中的风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
声响,其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 2h 后,
滑动轴承外壳 高温度不得超过 70℃;滚动轴承不得超过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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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泵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无异常振动和声响,紧固连接部位无松动,其电机
运行功率值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水泵连续运转 2h 后,滑动轴承外壳 高温度
不得超过 70℃;滚动轴承不得超过 75℃; 
3 冷却塔本体应稳固、无异常振动,其噪声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风机
试运转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 
冷却塔风机与冷却水系统循环试运行不少于 2h,运行应无异常情况; 
4 制冷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试运转,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 的有关规定,正
常运转不应少于 8h; 
5 电控防火、防排烟风阀(口)的手动、电动操作应灵活、可靠,信号输出正确。 
检查数量:第 1 款按风机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台;第 2、3、4 款全数
检查;第 5 款按系统中风阀的数量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用声级计测定、查阅试运转记录及有关文件。 
11.2.3 系统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偏差不应大于 10%; 
2 空调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测试结果与设计流量的偏差不应大于 10%; 
3 舒适空调的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恒温、恒湿房间室内空气温
度、相对湿度及波动范围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1.2.4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
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 个楼层。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1.2.5 净化空调系统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向流洁净室系统的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为 0~20%,
室内各风口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为 15%。 
新风量与设计新风量的允许偏差为 10%。 
2 单向流洁净室系统的室内截面平均风速的允许偏差为 0~20%,且截面风速
不均匀度不应大于 0.25。 
新风量和设计新风量的允许偏差为 10%。 
3 相邻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和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 5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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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室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 10Pa; 
4 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或在商定验收状态下的等级
要求。 
高于等于 5 级的单向流洁净室,在门开启的状态下,测定距离门 0.6m 室内侧工
作高度处空气的含尘浓度,亦不应超过室内洁净度等级上限的规定。 
检查数量:调试记录全数检查,测点抽查 5%,且不得少于 1 点。 
检查方法:检查、验证调试记录,按本规范附录 B 进行测试校核。 
11.3 一  般  项  目  
11.3.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运行时不应有异常振动和声响、壳体密封处不得渗漏、紧固连接部位不
应松动、轴封的温升应正常;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普通填料泄漏量不应大于
60mL/h,机械密封的不应大于 5mL/h; 
2 风机、空调机组、风冷热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不宜超过产品性能说
明书的规定值; 
3 风机盘管机组的三速、温控开关的动作应正确,并与机组运行状态一一对应。 
检查数量:第 1、2 款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 台;第 3 款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 台。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试运转记录。 
11.3.2 通风工程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动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联动试运转中,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协调、
正确,无异常现象; 
2 系统经过平衡调整,各风口或吸风罩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15%; 
3 湿式除尘器的供水与排水系统运行应正常。 
11.3.3 空调工程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动试运转及调试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工程水系统应冲洗干净、不含杂物,并排除管道系统中的空气;系统连
续运行应达到正常、平稳;水泵的压力和水泵电机的电流不应出现大幅波动。系统
平衡调整后,各空调机组的水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 20%; 
2 各种自动计量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的工作应正常,满足建筑设备自动化(BA、
FA 等)系统对被测定参数进行检测和控制的要求; 
3 多台冷却塔并联运行时,各冷却塔的进、出水量应达到均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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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空调室内噪声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5 有压差要求的房间、厅堂与其他相邻房间之间的压差,舒适性空调正压为 0~
25Pa;工艺性的空调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6 有环境噪声要求的场所,制冷、空调机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备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GB 9068 的规定进行测定。洁净室内
的噪声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系统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个系统或 1 间。 
检查方法:观察、用仪表测量检查及查阅调试记录。 
11.3.4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控制和监测设备,应能与系统的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正常
沟通,系统的状态参数应能正确显示,设备联锁、自动调节、自动保护应能正确动
作。 
检查数量:按系统或监测系统总数抽查 30%,且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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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竣  工  验  收  
12.0.1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在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监控的前提下,施
工单位通过整个分部工程的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和观感质量的检查,
按本规范要求将质量合格的分部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的验收过程。 
12.0.2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
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2.0.3 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
记录: 
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 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 管道试验记录; 
6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 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 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10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12.0.4 观感质量检查应包括以下项目: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设备或调节装
置的连接,无明显缺陷; 
2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防火及排烟
阀等关闭严密,动作可靠; 
4 制冷及水管系统的管道、阀门及仪表安装位置正确,系统无渗漏; 
5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型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6 风管、管道的软性接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管正确、牢固,自然无强扭; 
7 通风机、制冷机、水泵、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8 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外表平整光滑、接缝严密、组装顺序正确,喷水室外表
面无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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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除尘器、积尘室安装应牢固、接口严密; 
10 消声器安装方向正确,外表面应平整无损坏; 
11 风管、部件、管道及支架的油漆应附着牢固,漆膜厚度均匀,油漆颜色与
标志符合设计要求; 
12 绝热层的材质、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无断裂和脱落;室外防
潮层或保护壳应顺水搭接、无渗漏。 
检查数量:风管、管道各按系统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个系统。各类部件、阀
门及仪表抽检 5%,且不得少于 10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12.0.5 净化空调系统的观感质量检查还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空调机组、风机、净化空调机组、风机过滤器单元和空气吹淋室等的安装位
置应正确、固定牢固、连接严密,其偏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 
2 高效过滤器与风管、风管与设备的连接处应有可靠密封; 
3 净化空调机组、静压箱、风管及送回风口清洁无积尘; 
4 装配式洁净室的内墙面、吊顶和地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不起灰尘,
地板静电值应低于设计规定; 
5 送回风口、各类末端装置以及各类管道等与洁净室内表面的连接处密封处理
应可靠、严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 个。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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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综合效能的测定与调整  
13.0.1 通风与空调工程交工前,应进行系统生产负荷的综合效能试验的测定与调
整。 
13.0.2 通风与空调工程带生产负荷的综合效能试验与调整,应在已具备生产试运行
的条件下进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单位配合。 
13.0.3 通风、空调系统带生产负荷的综合效能试验测定与调整的项目,应由建设单
位根据工程性质、工艺和设计的要求进行确定。 
13.0.4 通风、除尘系统综合效能试验可包括下列项目: 
1 室内空气中含尘浓度或有害气体浓度与排放浓度的测定; 
2 吸气罩罩口气流特性的测定; 
3 除尘器阻力和除尘效率的测定; 
4 空气油烟、酸雾过滤装置净化效率的测定。 
13.0.5 空调系统综合效能试验可包括下列项目: 
1 送回风口空气状态参数的测定与调整; 
2 空气调节机组性能参数的测定与调整; 
3 室内噪声的测定; 
4 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测定与调整; 
5 对气流有特殊要求的空调区域做气流速度的测定。 
13.0.6 恒温恒湿空调系统除应包括空调系统综合效能试验项目外,尚可增加下列项
目: 
1 室内静压的测定和调整; 
2 空调机组各功能段性能的测定和调整; 
3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场的测定和调整; 
4 室内气流组织的测定。 
13.0.7 净化空调系统除应包括恒温恒湿空调系统综合效能试验项目外,尚可增加下
列项目: 
1 生产负荷状态下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测定; 
2 室内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定; 
3 室内自净时间的测定; 
4 空气洁净度高于 5 级的洁净室,除应进行净化空调系统综合效能试验项目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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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应增加设备泄漏控制、防止污染扩散等特定项目的测定; 
5 洁净度等级高于等于 5 级的洁净室,可进行单向气流流线平行度的检测,在
工作区内气流流向偏离规定方向的角度不大于 15°。 
13.0.8 防排烟系统综合效能试验的测定项目,为模拟状态下安全区正压变化测定及
烟雾扩散试验等。 
13.0.9 净化空调系统的综合效能检测单位和检测状态,宜由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
三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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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漏光法检测与漏风量测试  
A.1 漏光法检测  
A.1.1 漏光法检测是利用光线对小孔的强穿透力,对系统风管严密程度进行检测的
方法。 
A.1.2 检测应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安全光源。手持移动光源可采用不低于 100W 带
保护罩的低压照明灯,或其他低压光源。 
A.1.3 系统风管漏光检测时,光源可置于风管内侧或外侧,但其相对侧应为暗黑环
境。检测光源应沿着被检测接口部位与接缝作缓慢移动,在另一侧进行观察,当发
现有光线射出,则说明查到明显漏风处,并应做好记录。 
A.1.4 对系统风管的检测,宜采用分段检测、汇总分析的方法。在严格安装质量管
理的基础上,系统风管的检测以总管和干管为主。当采用漏光法检测系统的严密性
时,低压系统风管以每 10m 接缝,漏光点不大于 2 处,且 100m 接缝平均不大于 16
处为合格;中压系统风管每 10m 接缝,漏光点不大于 1 处,且 100m 接缝平均不大
于 8 处为合格。 
A.1.5 漏光检测中对发现的条缝形漏光,应作密封处理。 
A.2 测  试  装  置  
A.2.1 漏风量测试应采用经检验合格的专用测量仪器,或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流量测量节流装置》规定的计量元件搭设的测量装置。 
A.2.2 漏风量测试装置可采用风管式或风室式。风管式测试装置采用孔板做计量元
件;风室式测试装置采用喷嘴做计量元件。 
A.2.3 漏风量测试装置的风机,其风压和风量应选择分别大于被测定系统或设备的
规定试验压力及 大允许漏风量的 1.2 倍。 
A.2.4 漏风量测试装置试验压力的调节,可采用调整风机转速的方法,也可采用控
制节流装置开度的方法。漏风量值必须在系统经调整后,保持稳压的条件下测得。 
A.2.5 漏风量测试装置的压差测定应采用微压计,其 小读数分格不应大于 2.0Pa。 
A.2.6 风管式漏风量测试装置: 
1 风管式漏风量测试装置由风机、连接风管、测压仪器、整流栅、节流器和标
准孔板等组成(图 A.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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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装置采用角接取压的标准孔板。孔板β值范围为 0.22~0.7(β=d/D);孔板
至前、后整流栅及整流栅外直管段距离,应分别符合大于 10 倍和 5 倍圆管直径 D 的
规定。 
3 本装置的连接风管均为光滑圆管。孔板至上游 2D 范围内其圆度允许偏差为
0.3%;下游为 2%。 
4 孔板与风管连接,其前端与管道轴线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1°;孔板与风管同
心度允许偏差为 0.015D。 
5 在第一整流栅后,所有连接部分应该严密不漏。 
6 用下列公式计算漏风量: 
PAQ n ∆••=
ρ
αε 23600                    (A.2.6) 
式中 Q—漏风量(m3/h); 
ε—空气流束膨胀系数; 
α—孔板的流量系数; 
An—孔板开口面积(m2); 
ρ—空气密度(kg/m3); 
ΔP—孔板差压(Pa)。 
7 孔板的流量系数与β值的关系根据图 A.2.6-2 确定,其适用范围应满足下列
条件,在此范围内,不计管道粗糙度对流量系数的影响。 
105<Re<2.0×106 
0.05<β2≤0.49 
50mm<D≤1000mm 
雷诺数小于 105 时,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流量测量节流装置》求得流量系数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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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孔板的空气流束膨胀系数ε值可根据表 A.2.6 查得。 
表 A.2.6     采用角接取压标准孔板流束膨胀系数ε值(k=1.4) 
     P2/P1 
β4 
1.0 0.98 0.96 0.94 0.92 0.90 0.85 0.80 0.75 
0.08 1.0000 0.9930 0.9866 0.9803 0.9742 0.9681 0.9531 0.9381 0.9232 
0.1 1.0000 0.9924 0.9854 0.9787 0.9720 0.9654 0.9491 0.9328 0.9166 
0.2 1.0000 0.9918 0.9843 0.9770 0.9698 0.9627 0.9450 0.9275 0.9100 
0.3 1.0000 0.9912 0.9831 0.9753 0.9676 0.9599 0.9410 0.9222 0.9034 
注:1  本表允许内插,不允许外延。 
2  P2/P1 为孔板后与孔板前的全压值之比。 
 
9 当测试系统或设备负压条件下的漏风量时,装置连接应符合图 A.2.6-3 的规
定。 
 
A.2.7  风室式漏风量测试装置: 
1 风室式漏风量测试装置由风机、连接风管、测压仪器、均流板、节流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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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隔板和喷嘴等组成,如图 A.2.7-1 所示。 
2 测试装置采用标准长颈喷嘴(图 A.2.7-2)。喷嘴必须按图 A.2.7-1 的要求安装
在隔板上,数量可为单个或多个。两个喷嘴之间的中心距离不得小于较大喷嘴喉部
直径的 3 倍;任一喷嘴中心到风室 近侧壁的距离不得小于其喷嘴喉部直径的 1.5 倍。 
3 风室的断面面积不应小于被测定风量按断面平均速度小于 0.75m/s 时的断面
积。风室内均流板(多孔板)安装位置应符合图 A.2.7-1 的规定。 
 
4 风室中喷嘴两端的静压取压接口,应为多个且均布于四壁。静压取压接口至
喷嘴隔板的距离不得大于 小喷嘴喉部直径的 1.5 倍。然后,并联成静压环,再与测
压仪器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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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用本装置测定漏风量时,通过喷嘴喉部的流速应控制在 15~35m/s 范围内。 
6 本装置要求风室中喷嘴隔板后的所有连接部分应严密不漏。 
7 用下列公式计算单个喷嘴风量: 
PACQ ddn ƥ=
ρ
23600                   (A.2.7-1) 
多个喷嘴风量:               ∑= nQQ                        (A.2.7-2) 
式中 Qn—单个喷嘴漏风量(m3/h); 
Cd—喷嘴的流量系数(直径 127mm 以上取 0.99,小于 127mm 可按表 A.2.7 或
图 A.2.7-3 查取); 
Ad—喷嘴的喉部面积(m2); 
ΔP—喷嘴前后的静压差(Pa)。 
表 A.2.7                   喷嘴流量系数表 
Re 
流量系数 
Cd 
Re 
流量系数 
Cd 
Re 
流量系数 
Cd 
Re 
流量系数 
Cd 
12000 0.950 40000 0.973 80000 0.983 200000 0.991 
16000 0.956 50000 0.977 90000 0.984 250000 0.993 
20000 0.961 60000 0.979 100000 0.985 300000 0.994 
30000 0.969 70000 0.981 150000 0.989 350000 0.994 
注:不计温度系数。 
 
8 当测试系统或设备负压条件下的漏风量时,装置连接应符合图 A.2.7-4 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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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漏风量测试  
A.3.1 正压或负压系统风管与设备的漏风量测试,分正压试验和负压试验两类。一
般可采用正压条件下的测试来检验。 
A.3.2 系统漏风量测试可以整体或分段进行。测试时,被测系统的所有开口均应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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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不应漏风。 
A.3.3 被测系统的漏风量超过设计和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出漏风部位(可用听、摸、
观察、水或烟检漏),做好标记;修补完工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 
A.3.4 漏风量测定值一般应为规定测试压力下的实测数值。特殊条件下,也可用相
近或大于规定压力下的测试代替,其漏风量可按下式换算: 
65.0
00 )/( PPQQ =                         (A.3.4) 
式中 P0—规定试验压力,500Pa; 
Q0—规定试验压力下的漏风量〔m3/(h·m2)〕; 
P—风管工作压力(Pa); 
Q—工作压力下的漏风量〔m3/(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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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洁净室测试方法  
B.1 风量或风速的检测  
B.1.1 对于单向流洁净室,采用室截面平均风速和截面积乘积的方法确定送风量。
离高效过滤器 0.3m,垂直于气流的截面作为采样测试截面,截面上测点间距不宜大
于 0.6m,测点数不应少于 5 个,以所有测点风速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风速。 
B.1.2 对于非单向流洁净室,采用风口法或风管法确定送风量,做法如下: 
1 风口法是在安装有高效过滤器的风口处,根据风口形状连接辅助风管进行测
量。即用镀锌钢板或其他不产尘材料做成与风口形状及内截面相同,长度等于 2 倍
风口长边长的直管段,连接于风口外部。在辅助风管出口平面上,按 少测点数不
少于 6 点均匀布置,使用热球式风速仪测定各测点之风速。然后,以求取的风口截
面平均风速乘以风口净截面积求取测定风量。 
2 对于风口上风侧有较长的支管段,且已经或可以钻孔时,可以用风管法确定
风量。测量断面应位于大于或等于局部阻力部件前 3 倍管径或长边长,局部阻力部
件后 5 倍管径或长边长的部位。 
对于矩形风管,是将测定截面分割成若干个相等的小截面。每个小截面尽可能
接近正方形,边长不应大于 200mm,测点应位于小截面中心,但整个截面上的测点
数不宜少于 3 个。 
对于圆形风管,应根据管径大小,将截面划分成若干个面积相同的同心圆环,
每个圆环测 4 点。根据管径确定圆环数量,不宜少于 3 个。 
B.2 静压差的检测  
B.2.1 静压差的测定应在所有的门关闭的条件下,由高压向低压,由平面布置上与
外界 远的里间房间开始,依次向外测定。 
B.2.2 采用的微差压力计,其灵敏度不应低于 2.0Pa。 
B.2.3 有孔洞相通的不同等级相邻的洁净室,其洞口处应有合理的气流流向。洞口
的平均风速大于等于 0.2m/s 时,可用热球风速仪检测。 
B.3 空气过滤器泄漏测试  
B.3.1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应使用采样速率大于 1L/min 的光学粒子计数器。D 类高
效过滤器宜使用激光粒子计数器或凝结核计数器。 
B.3.2 采用粒子计数器检漏高效过滤器,其上风侧应引入均匀浓度的大气尘或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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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气溶胶尘的空气。对大于等于 0.5μm 尘粒,浓度应大于或等于 3.5×105pc/m3;或
对大于或等于 0.1μm 尘粒,浓度应大于或等于 3.5×107pc/m3;若检测 D 类高效过滤
器,对大于或等于 0.1μm 尘粒,浓度应大于或等于 3.5×109pc/m3。 
B.3.3 高效过滤器的检测采用扫描法,即在过滤器下风侧用粒子计数器的等动力采
样头,放在距离被检部位表面 20~30mm 处,以 5~20mm/s 的速度,对过滤器的表
面、边框和封头胶处进行移动扫描检查。 
B.3.3 泄漏率的检测应在接近设计风速的条件下进行。将受检高效过滤器下风侧测
得的泄漏浓度换算成透过率,高效过滤器不得大于出厂合格透过率的 2 倍;D 类高
效过滤器不得大于出厂合格透过率的 3 倍。 
B.3.4 在移动扫描检测工程中,应对计数突然递增的部位进行定点检验。 
B.4 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测  
B.4.1 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测应在设计指定的占用状态(空态、静态、动态)下进行。 
B.4.2 检测仪器的选用:应使用采样速率大于 1L/min 的光学粒子计数器,在仪器选
用时应考虑粒径鉴别能力,粒子浓度适用范围和计数效率。仪表应有有效的标定合
格证书。 
B.4.3 采样点的规定: 
1 低限度的采样点数 NL,见表 B.4.3; 
表 B.4.3              最低限度的采样点数 NL 表 
测点数 NL 2 3 4 5 6 7 8 9 10 
洁净区面 
积 A(m2) 
2.1~ 
6.0 
6.1~ 
12.0 
12.1~ 
20.0 
20.1 ~ 
30.0 
30.1~ 
42.0 
42.1~ 
56.0 
56.1~ 
72.0 
72.1~ 
9.0 
90.1~ 
110.0 
注:1  在水平单向流时,面积 A 为与气流方向呈垂直的流动空气截面的面积。 
2  低限度的采样点数 NL按公式 NL=A0.5 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 
 
2 采样点应均匀分布于整个面积内,并位于工作区的高度(距地坪 0.8m 的水平
面),或设计单位、业主特指的位置。 
B.4.4 采样量的确定: 
1 每次采样的 少采样量见表 B.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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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4.4             每次采样的最少采样量 Vs(L)表 
粒  径(μm) 洁净度 
等级 0.1 0.2 0.3 0.5 1.0 5.0 
1 2000 8400 — — — — 
2 200 840 1960 5680 — — 
3 20 84 196 568 2400 — 
4 2 8 20 57 240 — 
5 2 2 2 6 24 680 
6 2 2 2 2 2 68 
7 — — — 2 2 7 
8 — — — 2 2 2 
9 — — — 2 2 2 
 
2 每个采样点的 少采样时间为 1min,采样量至少为 2L; 
3 每个洁净室(区) 少采样次数为 3 次。当洁净区仅有一个采样点时,则在该
点至少采样 3 次; 
4 对预期空气洁净度等级达到 4 级或更洁净的环境,采样量很大,可采用
ISO14644—1 附录 F 规定的顺序采样法。 
B.4.5 检测采样的规定: 
1 采样时采样口处的气流速度,应尽可能接近室内的设计气流速度; 
2 对单向流洁净室,其粒子计数器的采样管口应迎着气流方向;对于非单向流
洁净室,采样管口宜向上; 
3 采样管必须干净,连接处不得有渗漏。采样管的长度应根据允许长度确定,
如果无规定时,不宜大于 1.5m; 
4 室内的测定人员必须穿洁净工作服,且不宜超过 3 名,并应远离或位于采样
点的下风侧静止不动或微动。 
B.4.6 记录数据评价。空气洁净度测试中,当全室(区)测点为 2~9 点时,必须计算
每个采样点的平均粒子浓度 Ci 值、全部采样点的平均粒子浓度 N 及其标准差,导出
95%置信上限值;采样点超过 9 点时,可采用算术平均值 N 作为置信上限值。 
1 每个采样点的平均粒子浓度 Ci 应小于或等于洁净度等级规定的限值,见表
B.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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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4.6-1          洁净度等级及悬浮粒子浓度限值 
大于或等于表中粒径 D 的 大浓度 Cn(pc/m3) 洁净度 
等级 0.1μm 0.2μm 0.3μm 0.5μm 1.0μm 5.0μm 
1 10 2 — — — — 
2 100 24 10 4 — — 
3 1000 237 102 35 8 — 
4 10000 2370 1020 352 83 — 
5 100000 23700 10200 3520 832 29 
6 1000000 237000 102000 35200 8320 293 
7 — — — 352000 83200 2930 
8 — — — 3520000 832000 29300 
9 — — — 35200000 8320000 293000 
注:1  本表仅表示了整数值的洁净度等级(N)悬浮粒子 大浓度的限值。 
2  对于非整数洁净度等级,其对应于粒子粒径 D(μm)的 大浓度限值(Cn),应按下列公式计
算求取。 
Cn=10N× )1.0(
D
2.08 
3  洁净度等级定级的粒径范围为 0.1~5.0μm,用于定级的粒径数不应大于 3 个,且其粒径的
顺序级差不应小于 1.5 倍。 
 
2 全部采样点的平均粒子浓度 N 的 95%置信上限值,应小于或等于洁净度等级
规定的限值。即: 
)/( nstN ×+ ≤级别规定的限值 
式中 N—室内各测点平均含尘浓度,N=ΣCi/n; 
n—测点数; 
s—室内各测点平均含尘浓度 N 的标准差:s=
1
)( 2
−
−
n
NCi  
t—置信度上限为 95%时,单侧 t 分布的系数,见表 B.4.6-2。 
表 B.4.6-2                      t 系数 
点数 2 3 4 5 6 7~9 
t 6.3 2.9 2.4 2.1 2.0 1.9 
 
B.4.7 每次测试应做记录,并提交性能合格或不合格的测试报告。测试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1 测试机构的名称、地址; 
2 测试日期和测试者签名; 
3 执行标准的编号及标准实施日期; 
4 被测试的洁净室或洁净区的地址、采样点的特定编号及坐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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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测洁净室或洁净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被测粒径(或沉降菌、浮游菌)、被
测洁净室所处的状态、气流流型和静压差; 
6 测量用的仪器的编号和标定证书;测试方法细则及测试中的特殊情况; 
7 测试结果包括在全部采样点坐标图上注明所测的粒子浓度(或沉降菌、浮游菌
的菌落数); 
8 对异常测试值进行说明及数据处理。 
B.5 室内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检测  
B.5.1 微生物检测方法有空气悬浮微生物法和沉降微生物法两种,采样后的基片(或
平皿)经过恒温箱内 37℃、48h 的培养生成菌落后进行计数。使用的采样器皿和培养
液必须进行消毒灭菌处理。采样点可均匀布置或取代表性地域布置。 
B.5.2 悬浮微生物法应采用离心式、狭缝式和针孔式等碰击式采样器,采样时间应
根据空气中微生物浓度来决定,采样点数可与测定空气洁净度测点数相同。各种采
样器应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使用。 
沉降微生物法,应采用直径为 90mm 培养皿,在采样点上沉降 30min 后进行采
样,培养皿 少采样数应符合表 B.5.2 的规定。 
B.5.3 制药厂洁净室(包括生物洁净室)室内浮游菌和沉降菌测试,也可采用按协议
确定的采样方案。 
表 B.5.2                      最少培养皿数 
空气洁净度级别 培养皿数 
<5 44 
5 14 
6 5 
≥7 2 
 
B.5.4 用培养皿测定沉降菌,用碰撞式采样器或过滤采样器测定浮游菌,还应遵守
以下规定: 
1 采样装置采样前的准备及采样后的处理,均应在设有高效空气过滤器排风的
负压实验室进行操作,该实验室的温度应为 22±2℃;相对湿度应为 50%±10%; 
2 采样仪器应消毒灭菌; 
3 采样器选择应审核其精度和效率,并有合格证书; 
4 采样装置的排气不应污染洁净室; 
5 沉降皿个数及采样点、培养基及培养温度、培养时间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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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浮游菌采样器的采样率宜大于 100L/min; 
7 碰撞培养基的空气速度应小于 20m/s。 
B.6 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检测  
B.6.1 根据温度和相对湿度波动范围,应选择相应的具有足够精度的仪表进行测
定。每次测定间隔不应大于 30min。 
B.6.2 室内测点布置: 
1 送回风口处; 
2 恒温工作区具有代表性的地点(如沿着工艺设备周围布置或等距离布置); 
3 没有恒温要求的洁净室中心; 
4 测点一般应布置在距外墙表面大于 0.5m,离地面 0.8m 的同一高度上;也可
以根据恒温区的大小,分别布置在离地不同高度的几个平面上。 
B.6.3 测点数应符合表 B.6.1 的规定。 
表 B.6.1                    温、湿度测点数 
波动范围 室面积≤50m2 每增加 20~50m2 
△t=±0.5~±2℃ 
△RH=±5%~±l0% 
5 个 增加 3~5 个 
△t≤±0.5℃ 
△RH≤±5% 
点间距不应大于 2m,点数不应少于 5 个 
 
B.6.4 有恒温恒湿要求的洁净室。室温波动范围按各测点的各次温度中偏差控制点
温度的 大值,占测点总数的百分比整理成累积统计曲线。如 90%以上测点偏差值
在室温波动范围内,为符合设计要求。反之,为不合格。 
区域温度以各测点中 低的一次测试温度为基准,各测点平均温度与超偏差值
的点数,占测点总数的百分比整理成累计统计曲线,90%以上测点所达到的偏差值为
区域温差,应符合设计要求。相对温度波动范围可按室温波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B.7 单向流洁净室截面平均速度,速度不均匀度的检测  
B.7.1 洁净室垂直单向流和非单向流应选择距墙或围护结构内表面大于 0.5m,离地
面高度 0.5~1.5m 作为工作区。水平单向流以距送风墙或围护结构内表面 0.5m 处的
纵断面为第一工作面。 
B.7.2 测定截面的测点数和测定仪器应符合本规范第 B.6.3 条的规定。 
B.7.3 测定风速应用测定架固定风速仪,以避免人体干扰。不得不用手持风速仪测
定时,手臂应伸至 长位置,尽量使人体远离测头。 
B.7.4 室内气流流形的测定,宜采用发烟或悬挂丝线的方法,进行观察测量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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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标在记录的送风平面的气流流形图上。一般每台过滤器至少对应 1 个观察点。 
风速的不均匀度β0 按下列公式计算,一般β0 值不应大于 0.25。 
υ
β
s
=0  
式中 υ—各测点风速的平均值; 
s—标准差。 
B.8 室内噪声的检测  
B.8.1 测噪声仪器应采用带倍频程分析的声级计。 
B.8.2 测点布置应按洁净室面积均分,每 50m2 设一点。测点位于其中心,距地面
1.1~1.5m 高度处或按工艺要求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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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表  
C.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C.1.1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本专业质量检查员
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
收,并按各个分项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表的要求记录。 
C.1.2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
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专业设计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 C.3.1
记录。 
C.1.3 通风与空调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
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表 C.4.1 或表 C.4.2 记
录。 
C.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C.2.1 风管与配件制作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表 C.2.1-1、C.2.1-2。 
C.2.2 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表 C.2.2。 
C.2.3 风管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表 C.2.3-1、C.2.3-2、C.2.3-3。 
C.2.4 通风机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表 C.2.4。 
C.2.5 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表 C.2.5-1、C.2.5-2、C.2.5-3。 
C.2.6 空调制冷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表 C.2.6。 
C.2.7 空调水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表 C.2.7-1、C.2.7-2、C.2.7-3。 
C.2.8 防腐与绝热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表 C.2.8-1、C.2.8-2。 
C.2.9 工程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表 C.2.9。 
C.3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3.1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表 C.3.1。 
C.4 通风与空调分部 (子分部 )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C.4.1 通风与空调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按下列规定: 
送、排风系统子分部工程见表 C.4.1-1。 
防、排烟系统子分部工程见表 C.4.1-2。 
除尘通风系统子分部工程见表 C.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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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风管系统子分部工程见表 C.4.1-4。 
净化空调系统子分部工程见表 C.4.1-5。 
制冷系统子分部工程见表 C.4.1-6。 
空调水系统子分部工程见表 C.4.1-7。 
C.4.2 通风与空调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见表 C.4.2。 
表 C.2.1-1          风管与配件制作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金属风管)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材质种类、性能及厚
度 
(第 4.2.1 条) 
  
2 防火风管 
(第 4.2.3 条) 
  
3风管强度及严密性工
艺性检测 
(第 4.2.5 条) 
  
4 风管的连接 
(第 4.2.6 条) 
  
5 风管的加固 
(第 4.2.10 条) 
  
6 矩形弯管导流片 
(第 4.2.12 条) 
  
7 净化空调风管 
(第 4.2.13 条)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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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1-1 
1 圆形弯管制作 
(第 4.3.1-1 条) 
  
2 风管的外形尺寸 
(第 4.3.1-2,3 条) 
  
3 焊接风管 
(第 4.3.1-4 条) 
  
4 法兰风管制作 
(第 4.3.2 条) 
  
5 铝板或不锈钢板风管 
(第 4.3.2-4 条) 
  
6 无法兰矩形风管制作 
(第 4.3.3 条) 
  
7 无法兰圆形风管制作 
(第 4.3.3 条) 
  
8 风管的加固 
(第 4.3.4 条) 
  
9 净化空调风管 
(第 4.3.11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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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1-2          风管与配件制作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非金属、复合材料风管)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淮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材质种类、性能及厚度 
(第 4.2.2 条) 
  
2 复合材料风管的材料 
(第 4.2.4 条) 
  
3 风管强度及严密性 
工艺性检测 
(第 4.2.5 条) 
  
4 风管的连接 
(第 4.2.6、4.2.7 条) 
  
5 复合材料风管的连接 
(第 4.2.8 条) 
  
6 砖、混凝土风道的变形缝 
(第 4.2.9 条) 
  
7 风管的加固 
(第 4.2.11 条) 
  
8 矩形弯管导流片 
(第 4.2.12 条) 
  
9 净化空调风管 
(第 4.2.13 条)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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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1-2 
1 风管的外形尺寸 
(第 4.3.1 条) 
  
2 硬聚氯乙烯风管 
(第 4.3.5 条) 
  
3 有机玻璃钢风管 
(第 4.3.6 条) 
  
4 无机玻璃钢风管 
(第 4.3.7 条) 
  
5 砖、混凝土风道 
(第 4.3.8 条) 
  
6 双面铝箔绝热板风管 
(第 4.3.9 条) 
  
7 铝箔玻璃纤维板风管 
(第 4.3.10 条) 
  
8 净化空调风管 
(第 4.3.11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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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2      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一般风阀 
(第 5.2.1 条) 
  
2 电动风阀 
(第 5.2.2 条) 
  
3 防火阀、排烟阀(口) 
(第 5.2.3 条) 
  
4 防爆风阀 
(第 5.2.4 条) 
  
5 净化空调系统风阀 
(第 5.2.5 条) 
  
6 特殊风阀 
(第 5.2.6 条) 
  
7 防排烟柔性短管 
(第 5.2.7 条) 
  
8 消声弯管、消声器 
(第 5.2.8 条)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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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2 
1 调节风阀 
(第 5.3.1 条) 
  
2 止回风阀 
(第 5.3.2 条) 
  
3 插板风阀 
(第 5.3.3 条) 
  
4 三通调节阀 
(第 5.3.4 条) 
  
5 风量平衡阀 
(第 5.3.5 条) 
  
6 风罩 
(第 5.3.6 条) 
  
7 风帽 
(第 5.3.7 条) 
  
8 矩形弯管导流片 
(第 5.3.8 条) 
  
9 柔性短管 
(第 5.3.9 条) 
  
10 消声器 
(第 5.3.10 条) 
  
11 检查门 
(第 5.3.11 条) 
  
12 风口 
(第 5.3.12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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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3-1          风管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送、排风,排烟系统)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风管穿越防火、防爆墙 
(第 6.2.1 条) 
  
2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第 6.2.2 条) 
  
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 
(第 6.2.2-3 条) 
  
4 高于 80℃风管系统 
(第 6.2.3 条) 
  
5 风阀的安装 
(第 6.2.4 条) 
  
6 手动密闭阀安装 
(第 6.2.9 条) 
  
7 风管严密性检验 
(第 6.2.8 条)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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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3-1 
1 风管系统的安装 
(第 6.3.1 条) 
  
2 无法兰风管系统的安装 
(第 6.3.2 条) 
  
3 风管安装的水平、垂直质量 
(第 6.3.3 条) 
  
4 风管的支、吊架 
(第 6.3.4 条) 
  
5 铝板、不锈钢板风管安装 
(第 6.3.1-8 条) 
  
6 非金属风管的安装 
(第 6.3.5 条) 
  
7 风阀的安装 
(第 6.3.8 条) 
  
8 风帽的安装 
(第 6.3.9 条) 
  
9 吸、排风罩的安装 
(第 6.3.10 条) 
  
10 风口的安装 
(第 6.3.11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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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3-2           风管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空调系统)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风管穿越防火、防爆墙 
(第 6.2.1 条) 
  
2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第 6.2.2 条) 
  
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 
(第 6.2.2-3 条) 
  
4 高于 80℃风管系统 
(第 6.2.3 条) 
  
5 风阀的安装 
(第 6.2.4 条) 
  
6 手动密闭阀安装 
(第 6.2.9 条) 
  
7 风管严密性检验 
(第 6.2.8 条)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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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3-2 
1 风管系统的安装 
(第 6.3.1 条) 
  
2 无法兰风管系统的安装 
(第 6.3.2 条) 
  
3 风管安装的水平、垂直质量 
(第 6.3.3 条) 
  
4 风管的支、吊架 
(第 6.3.4 条) 
  
5 铝板、不锈钢板风管安装 
(第 6.3.l-8 条) 
  
6 非金属风管的安装 
(第 6.3.5 条) 
  
7 复合材料风管安装 
(第 6.3.6 条) 
  
8 风阀的安装 
(第 6.3.8 条) 
  
9 风口的安装 
(第 6.3.11 条) 
  
10 变风量末端装置安装 
(第 7.3.20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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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3-3           风管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净化空调系统)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风管穿越防火、防爆墙 
(第 6.2.1 条) 
  
2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第 6.2.2 条) 
  
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 
(第 6.2.2-3 条) 
  
4 高于 80℃风管系统 
(第 6.2.3 条) 
  
5 风阀的安装 
(第 6.2.4 条) 
  
6 手动密闭阀安装 
(第 6.2.5 条) 
  
7 净化风管安装 
(第 6.2.6 条) 
  
8 真空吸尘系统安装 
(第 6.2.7 条) 
  
9 风管严密性检验 
(第 6.2.8 条)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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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3-3 
1 风管系统的安装 
(第 6.3.1 条) 
  
2 无法兰风管系统的安装 
(第 6.3.2 条) 
  
3 风管安装的水平、垂直质量 
(第 6.3.3 条) 
  
4 风管的支、吊架 
(第 6.3.4 条) 
  
5 铝板、不锈钢板风管安装 
(第 6.3.1-8 条) 
  
6 非金属风管的安装 
(第 6.3.5 条) 
  
7 复合材料风管安装 
(第 6.3.6 条) 
  
8 风阀的安装 
(第 6.3.8 条) 
  
9 净化空调风口的安装 
(第 6.3.12 条) 
  
10 真空吸尘系统安装 
(第 6.3.7 条) 
  
11 风口的安装 
(第 6.3.12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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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4             通风机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通风机的安装 
(第 7.2.1 条) 
  
2 通风机安全措施 
(第 7.2.2 条) 
  
   
   
   
   
   
   
主 
控 
项 
目 
   
 
1 离心风机的安装 
(第 7.3.1-1 条) 
  
2 轴流风机的安装 
(第 7.3.1-2 条) 
  
3 风机的隔振支架(第 
7.3.1-3、7.3.1-4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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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5-1        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通风系统)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通风机的安装 
(第 7.2.1 条) 
  
2 通风机安全措施 
(第 7.2.2 条) 
  
3 除尘器的安装 
(第 7.2.4 条) 
  
4 布袋与静电除尘器的接
地 
(第 7.2.4-3 条) 
  
5 静电空气过滤器安装 
(第 7.2.7 条) 
  
6 电加热器的安装 
(第 7.2.8 条) 
  
7 过滤吸收器的安装 
(第 7.2.10 条)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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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5-1 
1 通风机的安装 
(第 7.3.1 条) 
  
2 除尘设备的安装 
(第 7.3.5 条) 
  
3 现场组装静电除尘器的安装 
(第 7.3.6 条) 
  
4 现场组装布袋除尘器的安装 
(第 7.3.7 条) 
  
5 消声器的安装 
(第 7.3.13 条) 
  
6 空气过滤器的安装 
(第 7.3.14 条) 
  
7 蒸汽加湿器的安装 
(第 7.3.18 条) 
  
8 空气风幕机的安装 
(第 7.3.19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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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5-2        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空调系统)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通风机的安装 
(第 7.2.1 条) 
  
2 通风机安全措施 
(第 7.2.2 条) 
  
3 空调机组的安装 
(第 7.2.3 条) 
  
4 静电空气过滤器安装 
(第 7.2.7 条) 
  
5 电加热器的安装 
(第 7.2.8 条) 
  
6 干蒸汽加湿器的安装 
(第 7.2.9 条)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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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5-2 
1 通风机的安装 
(第 7.3.1 条) 
  
2 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安装(第 7.3.2
条) 
  
3 现场组装的空气处理室安装 
(第 7.3.3 条) 
  
4 单元式空调机组的 
安装(第 7.3.4 条) 
  
5 消声器的安装 
(第 7.3.13 条) 
  
6 风机盘管机组安装 
(第 7.3.15 条) 
  
7 粗、中效空气过滤器的安装 
(第 7.3.14 条) 
  
8 空气风幕机的安装 
(第 7.3.19 条) 
  
9 转轮式换热器安装 
(第 7.3.16 条) 
  
10 转轮式去湿器安装 
(第 7.3.17 条) 
  
11 蒸汽加湿器安装 
(第 7.3.18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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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5-3       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净化空调系统)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通风机的安装 
(第 7.2.1 条) 
  
2 通风机安全措施 
(第 7.2.2 条) 
  
3 空调机组的安装 
(第 7.2.3 条) 
  
4 净化空调设备的安装 
(第 7.2.6 条) 
  
5 高效过滤器的安装 
(第 7.2.5 条) 
  
6 静电空气过滤器安装 
(第 7.2.7 条) 
  
7 电加热器的安装 
(第 7.2.8 条) 
  
8 干蒸汽加湿器的安装 
(第 7.2.9 条)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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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5-3 
1 通风机的安装 
(第 7.3.1 条) 
  
2 组合式净化空调机组的安装 
(第 7.3.2 条) 
  
3 净化室设备安装 
(第 7.3.8 条) 
  
4 装配式洁净室的安装 
(第 7.3.9 条) 
  
5 洁净室层流罩的安装 
(第 7.3.10 条) 
  
6 风机过滤单元安装 
(第 7.3.11 条) 
  
7 粗、中效空气过滤器的安装 
(第 7.3.14 条) 
  
8 高效过滤器安装 
(第 7.3.12 条) 
  
9 消声器的安装 
(第 7.3.13 条) 
  
10 蒸汽加湿器安装 
(第 7.3.18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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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6          空调制冷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制冷设备与附属设备安
装 
(第 8.2.1-1、3 条) 
  
2 设备混凝土基础的验收 
(第 8.2.1-2 条) 
  
3 表冷器的安装 
(第 8.2.2 条) 
  
4 燃气、燃油系统设备的安
装 
(第 8.2.3 条) 
  
5 制冷设备的严密性试验
及试运行 
(第 8.2.4 条) 
  
6 管道及管配件的安装(第
8.2.5 条) 
  
7 燃油管道系统接地 
(第 8.2.6 条) 
  
8 燃气系统的安装 
(第 8.2.7 条) 
  
9 氨管道焊缝的无损检测 
(第 8.2.8 条) 
  
10 乙二醇管道系统的规定 
(第 8.2.9 条) 
  
主 
控 
项 
目 
11 制冷剂管路的试验 
(第 8.2.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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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6 
1 制冷设备安装 
(第 8.3.1-1、2、4、5 条) 
  
2 制冷附属设备安装 
(第 8.3.1-3 条) 
  
3 模块式冷水机组安装 
(第 8.3.2 条) 
  
4 泵的安装 
(第 8.3.3 条) 
  
5 制冷剂管道的安装 
(第 8.3.4-1、2、3、4 条) 
  
6 管道的焊接 
(第 8.3.4-5、6 条) 
  
7 阀门安装 
(第 8.3.5-2~5 条) 
  
8 阀门的试压 
(第 8.3.5-l 条) 
  
9 制冷系统的吹扫 
(第 8.3.6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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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7-1          空调水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金属管道)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系统的管材与配件验收 
(第 9.2.1 条) 
  
2 管道柔性接管的安装 
(第 9.2.2-3 条) 
  
3 管道的套管 
(第 9.2.2-5 条) 
  
4 管道补偿器安装及固定
支架 
(第 9.2.5 条) 
  
5 系统的冲洗、排污 
(第 9.2.2-4 条) 
  
6 阀门的安装 
(第 9.2.4 条) 
  
7 阀门的试压 
(第 9.2.4-3 条) 
  
8 系统的试压 
(第 9.2.3 条) 
  
9 隐蔽管道的验收 
(第 9.2.2-1 条)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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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7-1 
l 管道的焊接 
(第 9.3.2 条) 
  
2 管道的螺纹连接 
(第 9.3.3 条) 
  
3 管道的法兰连接 
(第 9.3.4 条) 
  
4 管道的安装 
(第 9.3.5 条) 
  
5 钢塑复合管道的安装 
(第 9.3.6 条) 
  
6 管道沟槽式连接 
(第 9.3.6 条) 
  
7 管道的支、吊架 
(第 9.3.8 条) 
  
8 阀门及其他部件的安装 
(第 9.3.10 条) 
  
9 系统放气阀与排水阀 
(第 9.3.10-4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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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7-2          空调水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非金属管道)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淮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系统的管材与配件验收 
(第 9.2.1 条) 
  
2 管道柔性接管的安装 
(第 9.2.2-3 条) 
  
3 管道的套管 
(第 9.2.2-5 条) 
  
4 管道补偿器安装及固定
支架 
(第 9.2.5 条) 
  
5 系统的冲洗、排污 
(第 9.2.2-4 条) 
  
6 阀门的安装 
(第 9.2.4 条) 
  
7 阀门的试压 
(第 9.2.4-3 条) 
  
8 系统的试压 
(第 9.2.3 条) 
  
9 隐蔽管道的验收 
(第 9.2.2-1 条)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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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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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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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7-2 
1PVC-U 管道的安装 
(第 9.3.1 条) 
  
2PP—R 管道的安装 
(第 9.3.1 条) 
  
3PEX 管道的安装 
(第 9.3.1 条) 
  
4 管道安装的位置 
(第 9.3.9 条) 
  
5 管道的支、吊架 
(第 9.3.8 条) 
  
6 阀门的安装 
(第 9.3.10 条) 
  
7 系统放气阀与排水阀 
(第 9.3.10-4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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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7-3          空调水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设备)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淮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系统的设备与附属设备 
(第 9.2.1 条) 
  
2 冷却塔的安装 
(第 9.2.6 条) 
  
3 水泵的安装 
(第 9.2.7 条) 
  
4 其他附属设备的安装 
(第 9.2.8 条) 
  
   
主 
控 
项 
目 
   
 
1 风机盘管的管道连接 
(第 9.3.7 条) 
  
2 冷却塔的安装 
(第 9.3.11 条) 
  
3 水泵及附属设备的安装 
(第 9.3.12 条) 
  
4 水箱、集水缸、分水缸、
储冷耀等设备的安装 
(第 9.3.13 条) 
  
5 水过滤器等设备的安装 
(第 9.3.10-3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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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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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8-1         防腐与绝热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风管系统)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材料的验证 
(第 10.2.1 条) 
  
2 防腐涂料或油漆质量 
(第 10.2.2 条) 
  
3 电加热器与防火墙 2m
管道 
(第 10.2.3 条) 
  
4 低温风管的绝热 
(第 10.2.4 条) 
  
5 洁净室内风管 
(第 10.2.5 条)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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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8-1 
1 防腐涂层质量 
(第 10.3.1 条) 
  
2 空调设备、部件油漆或绝热 
(第 10.3.2、10.3.3 条) 
  
3 绝热材料厚度及平整度 
(第 10.3.4 条) 
  
4 风管绝热粘接固定 
(第 10.3.5 条) 
  
5 风管绝热层保温钉固定 
(第 10.3.6 条) 
  
6 绝热涂料 
(第 10.3.7 条) 
  
7 玻璃布保护层的施工 
(第 10.3.8 条) 
  
8 金属保护壳的施工 
(第 10.3.12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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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8-2           防腐与绝热施工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管道系统)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材料的验证 
(第 10.2.l 条) 
  
2 防腐涂料或油漆质量 
(第 10.2.2 条) 
  
3 电加热器与防火墙 2m
管道 
(第 10.2.3 条) 
  
4 冷冻水管道的绝热 
(第 l0.2.4 条) 
  
5 洁净室内管道 
(第 10.2.5 条)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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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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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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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8-2 
1 防腐涂层质量 
(第 10.3.1 条) 
  
2 空调设备、部件油漆或绝热 
(第 10.3.2、l0.3.3 条) 
  
3 绝热材料厚度及平整度 
(第 l0.3.4 条) 
  
4 绝热涂料 
(第 10.3.7 条) 
  
5 玻璃布保护层的施工 
(第 10.3.8 条) 
  
6 管道阀门的绝热 
(第 10.3.9 条) 
  
7 管道绝热层的施工 
(第 l0.3.10 条) 
  
8 管道防潮层的施工 
(第 10.3.11 条) 
  
9 金属保护层的施工 
(第 10.3.12 条) 
  
10 机房内制冷管道色标 
(第 10.3.13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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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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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2.9           工程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 
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通风机、空调机组单机
试运转及调试 
(第 11.2.2-1 条) 
  
2 水泵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第 11.2.2~2 条) 
  
3 冷却塔单机试运转及 
调试(第 11.2.2-3 条) 
  
4 制冷机组单机试运转及
调试 
(第 11.2.2-4 条) 
  
5 电控防、排烟阀的动作
试验 
(第 11.2.2-5 条) 
  
6 系统风量的调试 
(第 11.2.3-l 条) 
  
7 空调水系统的调试 
(第 11.2.3-2 条) 
  
8 恒温、恒湿空调 
(第 11.2.3-3 条) 
  
9 防、排系统调试 
(第 11.2.4 条) 
  
10 净化空调系统的调试 
(第 11.2.5 条)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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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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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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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2.9 
1 风机、空调机组 
(第 11.3.1-2、3 条) 
  
2 水泵的安装 
(第 11.3.1-1 条) 
  
3 风口风量的平衡 
(第 11.3.2-2 条) 
  
4 水系统的试运行 
(第 11.3.3-1、3 条) 
  
5 水系统检测元件的工作 
(第 11.3.3-2 条) 
  
6 空调房间的参数 
(第 11.3.3-4、5、6 条) 
  
7 洁净空调房间的参数 
(第 11.3.3 条) 
  
8 工程的控制和监测元件和执行结
构 
(第 11.3.4 条) 
  
一 
般 
项 
目 
   
 
施工单位检查 
结果评定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 
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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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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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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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3.1          通风与空调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 
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分包项目 
经理 
 
序号 检验批部位、区、段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检 
查 
结 
论 
项目专业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 
收 
结 
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 
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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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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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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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4.1-1         通风与空调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送、排风系统)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 
负责人 
 
质量部门 
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分包技术 
负责人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 验收意见 
1 风管与配件制作   
2 部件制作   
3 风管系统安装   
4 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   
5 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   
6 风管与设备防腐   
7 系统调试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 
收 
单 
位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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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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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4.1-2         通风与空调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防、排烟系统)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 
负责人 
 
质量部门 
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分包技术 
负责人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 验收意见 
1 风管与配件制作   
2 部件制作   
3 风管系统安装   
4 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   
5 排烟风口、常闭正压风口安装   
6 风管与设备防腐   
7 系统调试   
8 
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 
(合用系统时检查)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 
收 
单 
位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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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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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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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4.1-3         通风与空调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除尘系统)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 
负责人 
 
质量部门 
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分包技术 
负责人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 验收意见 
1 风管与配件制作   
2 部件制作   
3 风管系统安装   
4 风机安装   
5 除尘器与排污设备安装   
6 风管与设备防腐   
7 风管与设备绝热   
8 系统调试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 
收 
单 
位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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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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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4.1-4          通风与空调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空调系统)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 
负责人 
 
质量部门 
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分包技术 
负责人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 验收意见 
1 风管与配件制作   
2 部件制作   
3 风管系统安装   
4 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   
5 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   
6 风管与设备防腐   
7 风管与设备绝热   
8 系统调试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 
收 
单 
位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 1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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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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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4.1-5         通风与空调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净化空调系统)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 
负责人 
 
质量部门 
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分包技术 
负责人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 验收意见 
1 风管与配件制作   
2 部件制作   
3 风管系统安装   
4 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   
5 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   
6 风管与设备防腐   
7 风管与设备绝热   
8 高效过滤器安装   
9 净化设备安装   
10 系统调试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 
收 
单 
位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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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4.1-6          通风与空调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制冷系统)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 
负责人 
 
质量部门 
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分包技术 
负责人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 验收意见 
1 制冷机组安装   
2 制冷剂管道及配件安装   
3 制冷附属设备安装   
4 管道及设备的防腐和绝热   
5 系统调试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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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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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4.1-7         通风与空调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空调水系统)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 
负责人 
 
质量部门 
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分包技术 
负责人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 验收意见 
1 冷热水管道系统安装   
2 冷却水管道系统安装   
3 冷凝水管道系统安装   
4 管道阀门和部件安装   
5 冷却塔安装   
6 水泵及附属设备安装   
7 管道与设备的防腐和绝热   
8 系统调试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 
收 
单 
位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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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4.2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 
负责人 
 
质量部门 
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分包技术 
负责人 
 
序号 子分部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 验收意见 
1 送、排风系统   
2 防、排烟系统   
3 除尘系统   
4 空调系统   
5 净化空调系统   
6 制冷系统   
7 空调水系统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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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单 
位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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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
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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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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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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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303—2002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of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2002—04—01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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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联合发布
部  
局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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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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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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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of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GB 50303-2002  
 
 
主编部门:浙 江 省 建 设 厅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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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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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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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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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82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浙江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03—2002,自 200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1,7、3.1.8、
4.1.3、7.1.1、8.1.3、9.1.4、11.1.1、12.1.1、13.1.1、14.1.2、15.1.1、19.1.2、19.1.6、
21.1.3、22.1.2、24.1.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GBJ 303—8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258—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
—96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
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一日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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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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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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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
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组织主编单位
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3—8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 及
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8—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
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96 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配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电
气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在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
手段、过程控制”指导原则的前提下,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 协调一致,并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各有关单位的意见。于 2001 年 10 月
进行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标准。是以保证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体
健康、环境效益和公众利益为重点,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作出控制和验收的规
定。同时也适当地规定了少许外观质量要求的条款。 
本规范将来可难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和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开
元路 21 号 邮政编码 31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 编 单 位: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 :钱大治 王振生 傅慈英 刘波平 林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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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乃一 李维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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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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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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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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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8 
2 术   语 ............................................................................................................. 9 
3 基本规定 .......................................................................................................... 11 
3.1 一般规定 ............................................................................................... 11 
3.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 11 
3.3 工序交接确认 ....................................................................................... 15 
4 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 ....................................................................... 20 
4.1 主控项目 ............................................................................................... 20 
4.2 一般项目 ............................................................................................... 20 
5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 ............................................................................... 22 
5.1 主控项目 ............................................................................................... 22 
5.2 一般项目 ............................................................................................... 22 
6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 ......................................................... 24 
照明配电箱(盘)安装 ............................................................................................. 24 
6.1 主控项目 ............................................................................................... 24 
6.2 一般项目 ............................................................................................... 25 
7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 ......................................... 27 
7.1 主控项目 ............................................................................................... 27 
7.2 一般项目 ............................................................................................... 27 
8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 28 
8.1 主控项目 ............................................................................................... 28 
8.2 一般项目 ............................................................................................... 28 
9 不间断电源安装 .............................................................................................. 29 
9.1 主控项目 ............................................................................................... 29 
9.2 一般项目 ............................................................................................... 29 
10 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 30 
10.1 主控项目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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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一般项目 ............................................................................................. 30 
11 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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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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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主控项目 ............................................................................................. 31 
11.2 一般项目 ............................................................................................. 31 
12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 33 
12.1 主控项目 ............................................................................................. 33 
12.2 一般项目 ............................................................................................. 33 
13 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 35 
13.1 主控项目 ............................................................................................. 35 
13.2 一般项目 ............................................................................................. 35 
14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37 
14.1 主控项目 ............................................................................................. 37 
14.2 一般项目 ............................................................................................. 37 
15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 39 
15.1 主控项目 ............................................................................................. 39 
15.2 一般项目 ............................................................................................. 39 
16 槽板配线 ........................................................................................................ 40 
16.1 主控项目 ............................................................................................. 40 
16.2 一般项目 ............................................................................................. 40 
17 钢索配线 ........................................................................................................ 41 
17.1 主控项目 ............................................................................................. 41 
17.2 一般项目 ............................................................................................. 41 
18 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 42 
18.1 主控项目 ............................................................................................. 42 
18.2 一般项目 ............................................................................................. 42 
19 普通灯具安装 ................................................................................................ 43 
19.1 主控项目 ............................................................................................. 43 
19.2 一般项目 ............................................................................................. 43 
20 专用灯具安装 ................................................................................................ 45 
20.1 主控项目 ............................................................................................. 45 
20.2 一般项目 ............................................................................................. 46 
21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航空障碍 ..................................................................... 48 
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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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灯和庭院灯安装 ............................................................................................ 48 
21.1 主控项目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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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一般项目 ............................................................................................. 49 
22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 51 
22.1 主控项目 ............................................................................................. 51 
22.2 一般项目 ............................................................................................. 52 
23 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 ................................................................................. 53 
23.1 主控项目 ............................................................................................. 53 
24 接地装置安装 ................................................................................................ 54 
24.1 主控项目 ............................................................................................. 54 
24.2 一般项目 ............................................................................................. 54 
25 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 .......................................................... 56 
25.1 主控项目 ............................................................................................. 56 
25.2 一般项目 ............................................................................................. 56 
26 接闪器安装 .................................................................................................... 58 
26.1 主控项目 ............................................................................................. 58 
26.2 一般项目 ............................................................................................. 58 
27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 ........................................................................................ 59 
27.1 主控项目 ............................................................................................. 59 
27.2 一般项目 ............................................................................................. 59 
2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 60 
附录 A 发电机交接试验 ..................................................................................... 63 
附录 B 低压电器交接试验 ................................................................................. 64 
附录 C 母线螺栓搭接尺寸 ................................................................................. 65 
附录 D 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 ..................................................................... 67 
附录 E 室内裸母线 小安全净距 ...................................................................... 68 
本规范用词说明 .................................................................................................... 70 
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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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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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
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满足建筑物预期使用功能要求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适用电压等级为 10kV 及以下。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和
相应的设计规范配套使用。 
1.0.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
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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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布线系统 wiring system 
一根电缆(电线)、多根电缆(电线)或母线以及固定它们的部件的组合。如果需要,
布线系统还包括封装电缆(电线)或母线的部件。 
2.0.2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物件,诸如电机、变压器、电器、测量
仪表、保护装置、布线系统的设备、电气用具。 
2.0.3 用电设备 current-using equipment 
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例如光能、热能、机械能)的设备。 
2.0.4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2.0.5 建筑电气工程(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
备电气部分的组合。这种组合能满足建筑物预期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也能满足
使用建筑物的人的安全需要。 
2.0.6 导管 conduit 
在电气安装中用来保护电线或电缆的圆型或非圆型的布线系统的一部分,导管
有足够的密封性,使电线电缆只能从纵向引入,而不能从横向引入。 
2.0.7 金属导管 metal conduit 
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导管。 
2.0.8 绝缘导管 insulating conduit 
没有任何导电部分(不管是内部金属衬套或是外部金属网、金属涂层等均不存
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导管。 
2.0.9 保护导体(PE) protective conductor(PE) 
为防止发生电击危险而与下列部件进行电气连接的一种导体: 
——裸露导电部件; 
——外部导电部件; 
——主接地端子; 
——接地电极(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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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的接地点或人为的中性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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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中性保护导体(PEN) PEN conductor 
一种同时具有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功能的接地导体。 
2.0.11 可接近的 accessible 
(用于配线方式)在不损坏建筑物结构或装修的情况下就能移出或暴露的,或者不
是永久性地封装在建筑物的结构或装修中的。 
(用于设备)因为没有锁住的门、抬高或其他有效方法用来防护,而许可十分靠近
者。 
2.0.12 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 
为表现建筑物造型特色、艺术特点、功能特征和周围环境布置的照明工程,这
种工程通常在夜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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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的 3.0.1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 
2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有效期内。 
3.1.2 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
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3.1.3 额定电压交流 1kV 及以下、直流 1.5kV 及以下的应为低压电器设备、器具和
材料;额定电压大于交流 1kV、直流 1.5kV 的应为高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 
3.1.4 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和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
应在有效期内。 
3.1.5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按本
规范规定执行;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
种类、特性,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
确认后执行。 
3.1.6 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做模拟动作试验。 
3.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
得串联连接。 
3.1.8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的规定。 
3.1.9 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1.10 送至建筑智能化工程变送器的电量信号精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状态信号
应正确;接收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指令应使建筑电气工程的自动开关动作符合指令要
求,且手动、自动切换功能正常。 
3.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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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
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 
3.2.2 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进行抽样检测,试验室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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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 
3.2.3 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规
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3.2.4 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
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
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3.2.5 经批准的免检产品或认定的名牌产品,当进场验收时,宜不做抽样检测。 
3.2.6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高压电器及电瓷制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变压器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有铭牌,附件齐全,绝缘件无缺损、裂纹,充油部分不渗漏,充
气高压设备气压指示正常,涂层完整。 
3.2.7 高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屏、台)及动力、照
明配电箱(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
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不间断电源柜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有铭牌,柜内元器件无损坏丢失、接线无脱落脱焊,蓄电池柜内
电池壳体无碎裂、漏液,充油、充气设备无泄漏,涂层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 
3.2.8 柴油发电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依据装箱单,核对主机、附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随带技术文件,查验
合格证和出厂试运行记录,发电机及其控制柜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有铭牌,机身无缺件,涂层完整。 
3.2.9 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
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 
2 外观检查:有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器件无缺损,涂层
完整。 
3.2.10 照明灯具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新型气体放电灯具有随带技术文件; 
2 外观检查:灯具涂层完整,无损伤,附件齐全。防爆灯具铭牌上有防爆标志
和防爆合格证号,普通灯具有安全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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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成套灯具的绝缘电阻、内部接线等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灯具的绝缘电
阻值不小于 2MΩ,内部接线为铜芯绝缘电线,芯线截面积不小于 0.5mm2,橡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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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氯乙烯(PVC)绝缘电线的绝缘层厚度不小于 0.6mm。对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
下灯及防水灯具)的密闭和绝缘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3.2.11 开关、插座、接线盒和风扇及其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防爆产品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
品有安全认证标志; 
2 外观检查: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
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适配; 
3 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规定如下: 
1)不同极性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小于 3mm; 
2)绝缘电阻值不小于 5MΩ; 
3)用自攻锁紧螺钉或自切螺钉安装的,螺钉与软塑固定件旋合长度不小于 8mm,
软塑固定件在经受 10 次拧紧退出试验后,无松动或掉渣,螺钉及螺纹无损坏现象; 
4)金属间相旋合的螺钉螺母,拧紧后完全退出,反复 5 次仍能正常使用。 
4 对开关、插座、接线盒及其面板等塑料绝缘材料阻燃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
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3.2.12 电线、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批查验合格证,合格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按《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
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GB 5023.1~5023.7 标准生产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 
2 外观检查:包装完好,抽检的电线绝缘层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
扭曲,铠装不松卷。耐热、阻燃的电线、电缆外护层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3 按制造标准,现场抽样检测绝缘层厚度和圆形线芯的直径;线芯直径误差不
大于标称直径的 1%;常用的 BV 型绝缘电线的绝缘层厚度不小于表 3.2.12 的规定; 
表 3.2.12          BV 型绝缘电线的绝缘层厚度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电线芯线标
称 截 面 积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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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2.5 4 6 10 16 25 35 50 70 95 120 150 185 240 300 400 
绝缘层厚度
规定值(mm) 
0.7 0.8 0.8 0.8 1.0 1.0 1.2 1.2 1.4 1.4 1.6 1.6 1.8 2.0 2.2 2.4 2.6 
 
4 对电线、电缆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阻燃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
的试验室检测。 
3.2.13 导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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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批查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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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观检查:钢导管无压扁、内壁光滑。非镀锌钢导管无严重锈蚀,按制造标
准油漆出厂的油漆完整;镀锌钢导管镀层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绝缘导管及配件
不碎裂、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3 按制造标准现场抽样检测导管的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对绝缘导管及配件的
阻燃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3.2.14 型钢和电焊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批查验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2 外观检查:型钢表面无严重锈蚀,无过度扭曲、弯折变形;电焊条包装完整,
拆包抽检,焊条尾部无锈斑。 
3.2.15 镀锌制品(支架、横担、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批查验合格证或镀锌厂出具的镀锌质量证明书; 
2 外观检查:镀锌层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金具配件齐全,无砂眼; 
3 对镀锌质量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3.2.16 电缆桥架、线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 
2 外观检查:部件齐全,表面光滑、不变形;钢制桥架涂层完整,无锈蚀;玻
璃钢制桥架色泽均匀,无破损碎裂;铝合金桥架涂层完整,无扭曲变形,不压扁,
表面不划伤。 
3.2.17 封闭母线、插接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安装技术文件; 
2 外观检查:防潮密封良好,各段编号标志清晰,附件齐全,外壳不变形,母
线螺栓搭接面平整、镀层覆盖完整、无起皮和麻面;插接母线上的静触头无缺损、
表面光滑、镀层完整。 
3.2.18 裸母线、裸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 
2 外观检查:包装完好,裸母线平直,表面无明显划痕,测量厚度和宽度符合
制造标准;裸导线表面无明显损伤,不松股、扭折和断股(线),测量线径符合制造标
准。 
3.2.19 电缆头部件及接线端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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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观检查:部件齐全,表面无裂纹和气孔,随带的袋装涂料或填料不泄漏。 
3.2.20 钢制灯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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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批查验合格证; 
2 外观检查涂层完整,根部接线盒盒盖紧固件和内置熔断器、开关等器件齐全,
盒盖密封垫片完整。钢柱内设有专用接地螺栓,地脚螺孔位置按提供的附图尺寸,
允许偏差为±2mm。 
3.2.21 钢筋混凝土电杆和其他混凝土制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批查验合格证; 
2 外观检查:表面平整,无缺角露筋,每个制品表面有合格印记;钢筋混凝土
电杆表面光滑,无纵向、横向裂纹,杆身平直,弯曲不大于杆长的 1/1000。 
3.3 工序交接确认  
3.3.1 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线路方向和杆位及拉线坑位测量埋桩后,经检查确认,才能挖掘杆坑和拉线
坑; 
2 杆坑、拉线坑的深度和坑型,经检查确认,才能立杆和埋设拉线盘; 
3 杆上高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合格,才能通电; 
4 架空线路做绝缘检查,且经单相冲击试验合格,才能通电; 
5 架空线路的相位经检查确认,才能与接户线连接。 
3.3.2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的基础验收合格,且对埋入基础的电线导管、电缆导管
和变压器进、出线预留孔及相关预埋件进行检查,才能安装变压器、箱式变电所; 
2 杆上变压器的支架紧固检查后,才能吊装变压器且就位固定; 
3 变压器及接地装置交接试验合格,才能通电。 
3.3.3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埋设的基础型钢和柜、屏、台下的电缆沟等相关建筑物检查合格,才能安装
柜、屏、台; 
2 室内外落地动力配电箱的基础验收合格,且对埋入基础的电线导管、电缆导
管进行检查,才能安装箱体; 
3 墙上明装的动力、照明配电箱(盘)的预埋件(金属埋件、螺栓),在抹灰前预留
和预埋;暗装的动力、照明配电箱的预留孔和动力、照明配线的线盒及电线导管等,
经检查确认到位,才能安装配电箱(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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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接地(PE)或接零(PEN)连接完成后,核对柜、屏、台、箱、盘内的元件规格、
型号,且交接试验合格,才能投入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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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应与机械设备完成连接,绝缘电阻测
试合格,经手动操作符合工艺要求,才能接线。 
3.3.5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基础验收合格,才能安装机组; 
2 地脚螺栓固定的机组经初平、螺栓孔灌浆、精平、紧固地脚螺栓、二次灌浆
等机械安装程序;安放式的机组将底部垫平、垫实; 
3 油、气、水冷、风冷、烟气排放等系统和隔振防噪声设施安装完成;按设计
要求配置的消防器材齐全到位;发电机静态试验、随机配电盘控制柜接线检查合格,
才能空载试运行; 
4 发电机空载试运行和试验调整合格,才能负荷试运行; 
5 在规定时间内,连续无故障负荷试运行合格,才能投入备用状态。 
3.3.6 不间断电源按产品技术要求试验调整,应检查确认,才能接至馈电网路。 
3.3.7 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设备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接地(PE)或接零(PEN)连接完成,经检查合格,才能进
行试验; 
2 动力成套配电(控制)柜、屏、台、箱、盘的交流工频耐压试验、保护装置的
动作试验合格,才能通电; 
3 控制回路模拟动作试验合格,盘车或手动操作,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的转动
或动作协调一致,经检查确认,才能空载试运行。 
3.3.8 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变压器、高低压成套配电柜、穿墙套管及绝缘子等安装就位,经检查合格,
才能安装变压器和高低压成套配电柜的母线; 
2 封闭、插接式母线安装,在结构封顶、室内底层地面施工完成或已确定地面
标高、场地清理、层间距离复核后,才能确定支架设置位置; 
3 与封闭、插接式母线安装位置有关的管道、空调及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基本结
束,确认扫尾施工不会影响已安装的母线,才能安装母线; 
4 封闭、插接式母线每段母线组对接续前,绝缘电阻测试合格,绝缘电阻值大
于 20MΩ,才能安装组对; 
5 母线支架和封闭、插接式母线的外壳接地(PE)或接零(PEN)连接完成,母线绝
缘电阻测试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合格,才能通电。 
3.3.9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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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测量定位,安装桥架的支架,经检查确认,才能安装桥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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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桥架安装检查合格,才能敷设电缆; 
3 电缆敷设前绝缘测试合格,才能敷设; 
4 电缆电气交接试验合格,且对接线去向、相位和防火隔堵措施等检查确认,
才能通电。 
3.3.10 电缆在沟内、竖井内支架上敷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电缆沟、电缆竖井内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清除,测量定位后,
才能安装支架; 
2 电缆沟、电缆竖井内支架安装及电缆导管敷设结束,接地(PE)或接零(PEN)
连接完成,经检查确认,才能敷设电缆; 
3 电缆敷设前绝缘测试合格,才能敷设; 
4 电缆交接试验合格,且对接线去向、相位和防火隔堵措施等检查确认,才能
通电。 
3.3.11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除埋入混凝土中的非镀锌钢导管外壁不做防腐处理外,其他场所的非镀锌钢
导管内外壁均做防腐处理,经检查确认,才能配管; 
2 室外直埋导管的路径、沟槽深度、宽度及垫层处理经检查确认,才能埋设导
管; 
3 现浇混凝土板内配管在底层钢筋绑扎完成,上层钢筋未绑扎前敷设,且检查
确认,才能绑扎上层钢筋和浇捣混凝土; 
4 现浇混凝土墙体内的钢筋网片绑扎完成,门、窗等位置已放线,经检查确认,
才能在墙体内配管; 
5 被隐蔽的接线盒和导管在隐蔽前检查合格,才能隐蔽; 
6 在梁、板、柱等部位明配管的导管套管、埋件、支架等检查合格,才能配管; 
7 吊顶上的灯位及电气器具位置先放样,且与土建及各专业施工单位商定,才
能在吊顶内配管; 
8 顶棚和墙面的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基本完成,才能敷设线槽、槽板。 
3.3.12 电线、电缆穿管及线槽敷线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接地(PE)或接零(PEN)及其他焊接施工完成,经检查确认,才能穿入电线或电
缆以及线槽内敷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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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导管连接的柜、屏、台、箱、盘安装完成,管内积水及杂物清理干净,经
检查确认,才能穿入电线、电缆; 
3 电缆穿管前绝缘测试合格,才能穿入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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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线、电缆交接试验合格,且对接线去向和相位等检查确认,才能通电。 
3.3.13 钢索配管的预埋件及预留孔,应预埋、预留完成;装修工程除地面外基本结
束,才能吊装钢索及敷设线路。 
3.3.14 电缆头制作和接线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电缆连接位置、连接长度和绝缘测试经检查确认,才能制作电缆头; 
2 控制电缆绝缘电阻测试和校线合格,才能接线; 
3 电线、电缆交接试验和相位核对合格,才能接线。 
3.3.15 照明灯具安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安装灯具的预埋螺栓、吊杆和吊顶上嵌入式灯具安装专用骨架等完成,按设
计要求做承载试验合格,才能安装灯具; 
2 影响灯具安装的模板、脚手架拆除;顶棚和墙面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及地面
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后,才能安装灯具; 
3 导线绝缘测试合格,才能灯具接线; 
4 高空安装的灯具,地面通断电试验合格,才能安装。 
3.3.16 照明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吊扇的吊钩预埋完成;电线绝缘测试应合格,
顶棚和墙面的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应基本完成,才能安装开关、插座和风扇。 
3.3.17 照明系统的测试和通电试运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电线绝缘电阻测试前电线的接续完成; 
2 照明箱(盘)、灯具、开关、插座的绝缘电阻测试在就位前或接线前完成; 
3 备用电源或事故照明电源作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前拆除负荷,空载自动投切试
验合格,才能做有载自动投切试验; 
4 电气器具及线路绝缘电阻测试合格,才能通电试验; 
5 照明全负荷试验必须在本条的 1、2、4 完成后进行。 
3.3.18 接地装置安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建筑物基础接地体:底板钢筋敷设完成,按设计要求做接地施工,经检查确
认,才能支模或浇捣混凝土; 
2 人工接地体:按设计要求位置开挖沟槽,经检查确认,才能打入接地极和敷
设地下接地干线; 
3 接地模块:按设计位置开挖模块坑,并将地下接地干线引到模块上,经检查
确认,才能相互焊接; 
4 装置隐蔽:检查验收合格,才能覆土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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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9 引下线安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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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建筑物柱内主筋作引下线,在柱内主筋绑扎后,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
查确认,才能支模; 
2 直接从基础接地体或人工接地体暗敷埋入粉刷层内的引下线,经检查确认不
外露,才能贴面砖或刷涂料等; 
3 直接从基础接地体或人工接地体引出明敷的引下线,先埋设或安装支架,经
检查确认,才能敷设引下线。 
3.3.20 等电位联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总等电位联结:对可作导电接地体的金属管道入户处和供总等电位联结的接
地干线的位置检查确认,才能安装焊接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按设计要求做总等电
位联结; 
2 辅助等电位联结:对供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接地母线位置检查确认,才能安装
焊接辅助等电位联结端子板,按设计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3 对特殊要求的建筑金属屏蔽网箱,网箱施工完成,经检查确认,才能与接地
线连接。 
3.3.21 接闪器安装:接地装置和引下线应施工完成,才能安装接闪器,且与引下线
连接。 
3.3.22 防雷接地系统测试:接地装置施工完成测试应合格;避雷接闪器安装完成,
整个防雷接地系统连成回路,才能系统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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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  
4.1 主控项目  
4.1.1 电杆坑、拉线坑的深度允许偏差,应不深于设计坑深 100mm、不浅于设计坑
深 50mm。 
4.1.2 架空导线的弧垂值,允许偏差为设计弧垂值的±5%,水平排列的同档导线间
弧垂值偏差为±50mm。 
4.1.3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
合设计要求。 
4.1.4 杆上变压器和高压绝缘子、高压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避雷器等必须按
本规范第 3.1.8 条的规定交接试验合格。 
4.1.5 杆上低压配电箱的电气装置和馈电线路交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路配电开关及保护装置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相间和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5MΩ; 
3 电气装置的交流工频耐压试验电压为 1kV,当绝缘电阻值大于 10MΩ时,可
采用 2500V 兆欧表摇测替代,试验持续时间 1min,无击穿闪络现象。 
4.2 一般项目  
4.2.1 拉线的绝缘子及金具应齐全,位置正确,承力拉线应与线路中心线方向一致,
转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一致。拉线应收紧,收紧程度与杆上导线数量规格及
弧垂值相适配。 
4.2.2 电杆组立应正直,直线杆横向位移不应大于 50mm,杆梢偏移不应大于梢径
的 1/2,转角杆紧线后不向内角倾斜,向外角倾斜不应大于 1 个梢径。 
4.2.3 直线杆单横担应装于受电侧,终端杆、转角杆的单横担应装于拉线侧。横担
的上下歪斜和左右扭斜,从横担端部测量不应大于 20mm。横担等镀锌制品应热浸镀
锌。 
4.2.4 导线无断股、扭绞和死弯,与绝缘子固定可靠,金具规格应与导线规格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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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线路的跳线、过引线、接户线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为 6~
10kV 的,应大于 300mm;电压等级为 1kV 及以下的,应大于 150mm。用绝缘导线
架设的线路,绝缘破口处应修补完整。 
4.2.6 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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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电气设备的支架、紧固件为热浸镀锌制品,紧固件及防松零件齐全; 
2 变压器油位正常、附件齐全、无渗油现象、外壳涂层完整; 
3 跌落式熔断器安装的相间距离不小于 500mm;熔管试操动能自然打开旋下; 
4 杆上隔离开关分、合操动灵活,操动机构机械锁定可靠,分合时三相同期性
好,分闸后,刀片与静触头间空气间隙距离不小于 200mm;地面操作杆的接地(PE)
可靠,且有标识; 
5 杆上避雷器排列整齐,相间距离不小于 350mm,电源侧引线铜线截面积不小
于 16mm2、铝线截面积不小于 25mm2,接地侧引线铜线截面积不小于 25mm ,铝线
截面积不小于 35mm2。与接地装置引出线连接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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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  
5.1 主控项目  
5.1.1 变压器安装应位置正确,附件齐全,油浸变压器油位正常,无渗油现象。 
5.1.2 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干线与变压器的低压侧中性点直接连接;接地干线与箱
式变电所的 N 母线和 PE 母线直接连接;变压器箱体、干式变压器的支架或外壳应接
地(PE)。所有连接应可靠,紧固件及防松零件齐全。 
5.1.3 变压器必须按本规范第 3.1.8 条的规定交接试验合格。 
5.1.4 箱式变电所及落地式配电箱的基础应高于室外地坪,周围排水通畅。用地脚
螺栓固定的螺帽齐全,拧紧牢固;自由安放的应垫平放正。金属箱式变电所及落地
式配电箱,箱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5.1.5 箱式变电所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由高压成套开关柜、低压成套开关柜和变压器三个独立单元组合成的箱式变
电所高压电气设备部分,按本规范 3.1.8 的规定交接试验合格。 
2 高压开关、熔断器等与变压器组合在同一个密闭油箱内的箱式变电所,交接
试验按产品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执行; 
3 低压成套配电柜交接试验符合本规范第 4.1.5 条的规定。 
5.2 一般项目  
5.2.1 有载调压开关的传动部分润滑应良好,动作灵活,点动给定位置与开关实际
位置一致,自动调节符合产品的技术文件要求。 
5.2.2 绝缘件应无裂纹、缺损和瓷件瓷釉损坏等缺陷,外表清洁,测温仪表指示准
确。 
5.2.3 装有滚轮的变压器就位后,应将滚轮用能拆卸的制动部件固定。 
5.2.4 变压器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检查器身,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
检查器身。 
1 制造厂规定不检查器身者; 
2 就地生产仅做短途运输的变压器,且在运输过程中有效监督,无紧急制动、
剧烈振动、冲撞或严重颠簸等异常情况者。 
5.2.5 箱式变电所内外涂层完整、无损伤,有通风口的风口防护网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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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箱式变电所的高低压柜内部接线完整、低压每个输出回路标记清晰,回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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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准确。 
5.2.7 装有气体继电器的变压器顶盖,沿气体继电器的气流方向有 1.0%~1.5%的升
高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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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 (屏、台 )和动力、  
照明配电箱 (盘 )安装  
6.1 主控项目  
6.1.1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 
6.1.2 低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应有可靠的电击保
护。柜(屏、台、箱、盘)内保护导体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导体的端子,当设计无
要求时,柜(屏、台、箱、盘)内保护导体 小截面积 Sp 不应小于表 6.1.2 的规定。 
表 6.1.2                   保护导体的截面积 
相线的截面积 S(mm
2
) 相应保护导体的 小截面积 Sp(mm
2
) 
S≤16 
16<S≤35 
35<S≤400 
400<S≤800 
S>800 
S 
16 
S/2 
200 
S/4 
注:S 指柜(屏、台、箱、盘)电源进线相线截面积,且两者(S、Sp)材质相同。 
 
6.1.3 手车、抽出式成套配电柜推拉应灵活,无卡阻碰撞现象。动触头与静触头的
中心线应一致,且触头接触紧密,投入时,接地触头先于主触头接触;退出时,接
地触头后于主触头脱开。 
6.1.4 高压成套配电柜必须按本规范第 3.1.8 条的规定交接试验合格,且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继电保护元器件、逻辑元件、变送器和控制用计算机等单体校验合格,整组
试验动作正确,整定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2 凡经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投入使用的新高压电气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
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交接试验。 
6.1.5 低压成套配电柜交接试验,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4.1.5 条的规定。 
6.1.6 柜、屏、台、箱、盘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馈电线路必须大
于 0.5MΩ;二次回路必须大于 1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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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柜、屏、台、箱、盘间二次回路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当绝缘电阻值大于 10M
Ω时,用 2500V 兆欧表摇测 1min,应无闪络击穿现象;当绝缘电阻值在 1~10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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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做 1000V 交流工频耐压试验,时间 1min,应无闪络击穿现象。 
6.1.8 直流屏试验,应将屏内电子器件从线路上退出,检测主回路线间和线对地间
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5MΩ,直流屏所附蓄电池组的充、放电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
求;整流器的控制调整和输出特性试验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6.1.9 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
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 2 根,防松垫圈等零
件齐全; 
2 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
不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 
3 照明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 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
经汇流排配出。 
6.2 一般项目  
6.2.1 基础型钢安装应符合表 6.2.1 的规定。 
表 6.2.1                 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 
允 许 偏 差 
项      目 
(mm/m) (mm/全长) 
不 直 度 1 5 
水 平 度 1 5 
不平行度 / 5 
 
6.2.2 柜、屏、台、箱、盘相互间或与基础型钢应用镀锌螺栓连接,且防松零件齐
全。 
6.2.3 柜、屏、台、箱、盘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1.5‰,相互间接缝不应大于 2mm,
成列盘面偏差不应大于 5mm。 
6.2.4 柜、屏、台、箱、盘内检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开关及保护装置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2 闭锁装置动作准确、可靠; 
3 主开关的辅助开关切换动作与主开关动作一致; 
4 柜、屏、台、箱、盘上的标识器件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及名称,或操作位置,
接线端子有编号,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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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路中的电子元件不应参加交流工频耐压试验;48V 及以下回路可不做交流
工频耐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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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低压电器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热元件安装在散热良好的位置; 
2 熔断器的熔体规格、自动开关的整定值符合设计要求; 
3 切换压板接触良好,相邻压板间有安全距离,切换时,不触及相邻的压板; 
4 信号回路的信号灯、按钮、光字牌、电铃、电笛、事故电钟等动作和信号显
示准确; 
5 外壳需接地(PE)或接零(PEN)的,连接可靠; 
6 端子排安装牢固,端子有序号,强电、弱电端子隔离布置,端子规格与芯线
截面积大小适配。 
6.2.6 柜、屏、台、箱、盘间配线:电流回路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 750V、芯线截
面积不小于 2.5mm2 的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除电子元件回路或类似回路外,其他回
路的电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 750V、芯线截面不小于 1.5mm2 的铜芯绝缘电线或
电缆。 
二次回路连线应成束绑扎,不同电压等级、交流、直流线路及计算机控制线路
应分别绑扎,且有标识;固定后不应妨碍手车开关或抽出式部件的拉出或推入。 
6.2.7 连接柜、屏、台、箱、盘面板上的电器及控制台、板等可动部位的电线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多股铜芯软电线,敷设长度留有适当裕量; 
2 线束有外套塑料管等加强绝缘保护层; 
3 与电器连接时,端部绞紧,且有不开口的终端端子或搪锡,不松散、断股; 
4 可转动部位的两端用卡子固定。 
6.2.8 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紧贴墙面,
箱(盘)涂层完整; 
2 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3 箱(盘)不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4 箱(盘)安装牢固,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1.5‰;底边距地面为 1.5m,照明配电板
底边距地面不小于 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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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  
执行机构检查接线  
7.1 主控项目  
7.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
(PEN)。 
7.1.2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5MΩ。 
7.1.3 100kW 以上的电动机,应测量各相直流电阻值,相互差不应大于 小值的 2%;
无中性点引出的电动机,测量线间直流电阻值,相互差不应大于 小值的 1%。 
7.2 一般项目  
7.2.1 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螺栓及防松零件齐全,不松动。防水防潮电气设备的
接线入口及接线盒盖等应做密封处理。 
7.2.2 除电动机随带技术文件说明不允许在施工现场抽芯检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电动机,应抽芯检查: 
1 出厂时间已超过制造厂保证期限,无保证期限的已超过出厂时间一年以上; 
2 外观检查、电气试验、手动盘转和试运转,有异常情况。 
7.2.3 电动机抽芯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圈绝缘层完好、无伤痕,端部绑线不松动,槽楔固定、无断裂,引线焊接
饱满,内部清洁,通风孔道无堵塞; 
2 轴承无锈斑,注油(脂)的型号、规格和数量正确,转子平衡块紧固,平衡螺
丝锁紧,风扇叶片无裂纹; 
3 连接用紧固件的防松零件齐全完整; 
4 其他指标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特有要求。 
7.2.4 在设备接线盒内裸露的不同相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 小距离应大于 8mm,否
则应采取绝缘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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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8.1 主控项目  
8.1.1 发电机的试验必须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8.1.2 发电机组至低压配电柜馈电线路的相间、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5M
Ω;塑料绝缘电缆馈电线路直流耐压试验为 2.4kV,时间 15min,泄漏电流稳定,无
击穿现象。 
8.1.3 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8.1.4 发电机中性线(工作零线)应与接地干线直接连接,螺栓防松零件齐全,且有
标识。 
8.2 一般项目  
8.2.1 发电机组随带的控制柜接线应正确,紧固件紧固状态良好,无遗漏脱落。开
关、保护装置的型号、规格正确,验证出厂试验的锁定标记应无位移,有位移应重
新按制造厂要求试验标定。 
8.2.2 发电机本体和机械部分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
标识。 
8.2.3 受电侧低压配电柜的开关设备、自动或手动切换装置和保护装置等试验合格,
应按设计的自备电源使用分配预案进行负荷试验,机组连续运行 12h 无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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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不间断电源安装  
9.1 主控项目  
9.1.1 不间断电源的整流装置、逆变装置和静态开关装置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
计要求。内部结线连接正确,紧固件齐全,可靠不松动,焊接连接无脱落现象。 
9.1.2 不间断电源的输入、输出各级保护系统和输出的电压稳定性、波形畸变系数、
频率、相位、静态开关的动作等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试验调整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文件
要求,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9.1.3 不间断电源装置间连线的线间、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5MΩ。 
9.1.4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 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
连接,做重复接地。 
9.2 一般项目  
9.2.1 安放不间断电源的机架组装应横平竖直,水平度、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1.5‰,紧固件齐全。 
9.2.2 引入或引出不间断电源装置的主回路电线、电缆和控制电线、电缆应分别穿
保护管敷设,在电缆支架上平行敷设应保持 150mm 的距离;电线、电缆的屏蔽护套
接地连接可靠,与接地干线就近连接,紧固件齐全。 
9.2.3 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9.2.4 不间断电源正常运行时产生的 A 声级噪声,不应大于 45dB;输出额定电流为
5A 及以下的小型不间断电源噪声,不应大于 3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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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  
10.1 主控项目  
10.1.1 试运行前,相关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试验合格。 
10.1.2 现场单独安装的低压电器交接试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10.2 一般项目  
10.2.1 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盘的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指示正
常。 
10.2.2 电动机应试通电,检查转向和机械转动有无异常情况;可空载试运行的电动
机,时间一般为 2h,记录空载电流,且检查机身和轴承的温升。 
10.2.3 交流电动机在空载状态下(不投料)可启动次数及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
条件的要求;无要求时,连续启动 2 次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 5min,再次启动应在电
动机冷却至常温下。空载状态(不投料)运行,应记录电流、电压、温度、运行时间等
有关数据,且应符合建筑设备或工艺装置的空载状态运行(不投料)要求。 
10.2.4 大容量(630A 及以上)导线或母线连接处,在设计计算负荷运行情况下应做
温度抽测记录,温升值稳定且不大于设计值。 
10.2.5 电动执行机构的动作方向及指示,应与工艺装置的设计要求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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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  
11.1 主控项目  
11.1.1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
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1.1.2 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母线的各类搭接连接的钻孔直径和搭接长度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用力
矩扳手拧紧钢制连接螺栓的力矩值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2 母线接触面保持清洁,涂电力复合脂,螺栓孔周边无毛刺; 
3 连接螺栓两侧有平垫圈,相邻垫圈间有大于 3mm 的间隙,螺母侧装有弹簧
垫圈或锁紧螺母; 
4 螺栓受力均匀,不使电器的接线端子受额外应力。 
11.1.3 封闭、插接式母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线与外壳同心,允许偏差为±5mm; 
2 当段与段连接时,两相邻段母线及外壳对准,连接后不使母线及外壳受额外
应力; 
3 母线的连接方法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11.1.4 室内裸母线的 小安全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的规定。 
11.1.5 高压母线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必须按本规范第 3.1.8 条的规定交接试验合格。 
11.1.6 低压母线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 4.1.5 条的规定。 
11.2 一般项目  
11.2.1 母线的支架与预埋铁件采用焊接固定时,焊缝应饱满;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
选用的螺栓应适配,连接应牢固。 
11.2.2 母线与母线、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搭接,搭接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铜与铜:室外、高温且潮湿的室内,搭接面搪锡;干燥的室内,不搪锡; 
2 铝与铝:搭接面不做涂层处理; 
3 钢与钢:搭接面搪锡或镀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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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铜与铝:在干燥的室内,铜导体搭接面搪锡;在潮湿场所,铜导体搭接面搪
锡,且采用铜铝过渡板与铝导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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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钢与铜或铝:钢搭接面搪锡。 
11.2.3 母线的相序排列及涂色,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布置的交流母线,由上至下排列为 A、B、C 相;直流母线正极在上,
负极在下; 
2 水平布置的交流母线,由盘后向盘前排列为 A、B、C 相;直流母线正极在
后,负极在前; 
3 面对引下线的交流母线,由左至右排列为 A、B、C 相;直流母线正极在左,
负极在右; 
4 母线的涂色:交流,A 相为黄色、B 相为绿色、C 相为红色;直流,正极为
赭色、负极为蓝色;在连接处或支持件边缘两侧 10mm 以内不涂色。 
11.2.4 母线在绝缘子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具与绝缘子间的固定平整牢固,不使母线受额外应力; 
2 交流母线的固定金具或其他支持金具不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3 除固定点外,当母线平置时,母线支持夹板的上部压板与母线间有 1~1.5mm
的间隙;当母线立置时,上部压板与母线间有 1.5~2mm 的间隙; 
4 母线的固定点,每段设置 1 个,设置于全长或两母线伸缩节的中点; 
5 母线采用螺栓搭接时,连接处距绝缘子的支持夹板边缘不小于 50mm。 
11.2.5 封闭、插接式母线组装和固定位置应正确,外壳与底座间、外壳各连接部位
和母线的连接螺栓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选择正确,连接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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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  
12.1 主控项目  
12.1.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
(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 2 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
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 小允许截面积不小
于 4mm2;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 2 个有防松
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1.2 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12.2 一般项目  
12.2.1 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 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
15m 设有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设置补偿装置; 
2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小于桥架内电缆 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
小允许弯曲半径见表 12.2.1-1; 
表 12.2.1-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序号 电 缆 种 类 小允许弯曲半径 
1 无铅包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10D 
2 有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20D 
3 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0D 
4 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5D 
5 多芯控制电缆 10D 
注:D 为电缆外径。 
 
3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 1.5~3m;垂直安装的支
架间距不大于 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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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桥架与支架间螺栓、桥架连接板螺栓固定紧固无遗漏,螺母位于桥架外侧;
当铝合金桥架与钢支架固定时,有相互间绝缘的防电化腐蚀措施; 
5 电缆桥架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当设计无要求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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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的 小净距,符合表 12.2.1-2 的规定; 
表 12.2.1-2              与管道的最小净距(m) 
管 道 类 别 平 行 净 距 交 叉 净 距 
一般工艺管道 0.4 0.3 
易燃易爆气体管道 0.5 0.5 
有保温层 0.5 0.3 
热力管道 
无保温层 1.0 0.5 
 
6 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桥架,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7 支架与预埋件焊接固定时,焊缝饱满;膨胀螺栓固定时,选用螺栓适配,连
接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12.2.2 桥架内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 45°倾斜敷设的电缆每隔 2m 处设固定点; 
2 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做密封处
理; 
3 电缆敷设排列整齐,水平敷设的电缆,首尾两端、转弯两侧及每隔 5~10m
处设固定点;敷设于垂直桥架内的电缆固定点间距,不大于表 12.2.2 的规定。 
表 12.2.2             电缆固定点的间距(mm) 
电 缆 种 类 固定点的间距 
全塑型 1000 
电力电缆 
除全塑型外的电缆 1500 
控制电缆 1000 
 
12.2.3 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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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  
13.1 主控项目  
13.1.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3.1.2 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13.2 一般项目  
13.2.1 电缆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架 上层至竖井顶部或楼板的距离不小于 150~
200mm;电缆支架 下层至沟底或地面的距离不小于 50~100mm; 
2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架层间 小允许距离符合表 13.2.1 的规定; 
表 13.2.1            电缆支架层间最小允许距离(mm) 
电 缆 种 类 支架层间 小距离 
控制电缆 120 
10kV 及以下电力电缆 150~200 
 
3 支架与预埋件焊接固定时,焊缝饱满;用膨胀螺栓固定时,选用螺栓适配,
连接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13.2.2 电缆在支架上敷设,转弯处的 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 12.2.1-1 的
规定。 
13.2.3 电缆敷设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敷设或大于 45°倾斜敷设的电缆在每个支架上固定; 
2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形成闭合铁磁回
路; 
3 电缆排列整齐,少交叉;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持点间距,不大于表 13.2.3
的规定; 
表 13.2.3                电缆支持点间距(mm) 
敷  设  方  式 
电  缆  种  类 
水  平 垂  直 
全塑型 400 1000 电  力 
电  缆 除全塑型外的电缆 800 1500 
控  制  电  缆 8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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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与管道的 小净距,符合本规范表 12.2.1-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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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 
5 敷设电缆的电缆沟和竖井,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13.2.4 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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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14.1 主控项目  
14.1.1 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和金属线槽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地卡
跨接的两卡间连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 4mm2; 
2 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当镀锌钢导
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 
3 金属线槽不作设备的接地导体,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 2 处
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连接; 
4 非镀锌金属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
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 2 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 2mm 的钢导管不得套管
熔焊连接。 
14.1.3 防爆导管不应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
面应严密。 
14.1.4 当绝缘导管在砌体上剔槽埋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 M10 的水泥砂浆
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大于 15mm。 
14.2 一般项目  
14.2.1 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导管,埋深不应小于 0.7m。壁厚小于等于 2mm 的钢电
线导管不应埋设于室外土壤内。 
14.2.2 室外导管的管口应设置在盒、箱内。在落地式配电箱内的管口,箱底无封板
的,管口应高出基础面 50~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由
箱式变电所或落地式配电箱引向建筑物的导管,建筑物一侧的导管管口应设在建筑
物内。 
14.2.3 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 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 小允许弯曲半
径应符合本规范表 12.2.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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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金属导管内外壁应防腐处理;埋设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防腐处理,外壁
可不防腐处理。 
14.2.5 室内进入落地式柜、台、箱、盘内的导管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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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面 50~80mm。 
14.2.6 暗配的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m;明配
的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在终端、弯头中点或柜、台、箱、
盘等边缘的距离 150~500mm 范围内设有管卡,中间直线段管卡间的 大距离应符
合表 14.2.6 的规定。 
表 14.2.6                 管卡间最大距离 
导管直径(mm) 
15~20 25~32 32~40 50~65 65 以上 敷设方式 导 管 种 类 
管卡间 大距离(m) 
壁厚>2mm 刚性钢导管 1.5 2.0 2.5 2.5 3.5 
壁厚≤2mm 刚性钢导管 1.0 1.5 2.0 — — 
支架或沿 
墙明敷 
刚性绝缘导管 1.0 1.5 1.5 2.0 2.0 
 
14.2.7 线槽应安装牢固,无扭曲变形,紧固件的螺母应在线槽外侧。 
14.2.8 防爆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间及与灯具、开关、线盒等的螺纹连接处紧密牢固,除设计有特殊要求
外,连接处不跨接接地线,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2 安装牢固顺直,镀锌层锈蚀或剥落处做防腐处理。 
14.2.9 绝缘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口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
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 
2 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的刚性绝缘导管,在穿出地面或楼板易受机械损伤的一
段,采取保护措施; 
3 当设计无要求时,埋设在墙内或混凝土内的绝缘导管,采用中型以上的导管; 
4 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和在支架上敷设的刚性绝缘导管,按设计要求装设温
度补偿装置。 
14.2.10 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
不大于 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 1.2m; 
2 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采用专用
接头;复合型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的连接处密封良好,防液覆盖层完整无损; 
3 可挠性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能做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4.2.11 导管和线槽,在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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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15.1 主控项目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5.1.2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
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15.1.3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额定电压不得低于 750V,且电线必须
穿于钢导管内。 
15.2 一般项目  
15.2.1 电线、电缆穿管前,应清除管内杂物和积水。管口应有保护措施,不进入接
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电线、电缆后,管口应密封。 
15.2.2 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即
保护地线(PE 线)应是黄绿相间色,零线用淡蓝色;相线用:A 相——黄色、B 相—
绿色、C 相——红色。 
15.2.3 线槽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在线槽内有一定余量,不得有接头。电线按回路编号分段绑扎,绑扎点
间距不应大于 2m; 
2 同一回路的相线和零线,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 
3 同一电源的不同回路无抗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线槽内;敷设于同一
线槽内有抗干扰要求的线路用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线且屏蔽护套一端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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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槽板配线  
16.1 主控项目  
16.1.1 槽板内电线无接头,电线连接设在器具处;槽板与各种器具连接时,电线应
留有余量,器具底座应压住槽板端部。 
16.1.2 槽板敷设应紧贴建筑物表面,且横平竖直、固定可靠,严禁用木楔固定;木
槽板应经阻燃处理,塑料槽板表面应有阻燃标识。 
16.2 一般项目  
16.2.1 木槽板无劈裂,塑料槽板无扭曲变形。槽板底板固定点间距应小于 500mm;
槽板盖板固定点间距应小于 300mm;底板距终端 50mm 和盖板距终端 30mm 处应固
定。 
16.2.2 槽板的底板接口与盖板接口应错开 20mm,盖板在直线段和 90°转角处应成
45°斜口对接,T 形分支处应成三角叉接,盖板应无翘角,接口应严密整齐。 
16.2.3 槽板穿过梁、墙和楼板处应有保护套管,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槽板应设补偿
装置,且与槽板结合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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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钢索配线  
17.1 主控项目  
17.1.1 应采用镀锌钢索,不应采用含油芯的钢索。钢索的钢丝直径应小于 0.5mm,
钢索不应有扭曲和断股等缺陷。 
17.1.2 钢索的终端拉环埋件应牢固可靠,钢索与终端拉环套接处应采用心形环,固
定钢索的线卡不应少于 2 个,钢索端头应用镀锌铁线绑扎紧密,且应接地(PE)或接零
(PEN)可靠。 
17.1.3 当钢索长度在 50m 及以下时,应在钢索一端装设花篮螺栓紧固;当钢索长
度大于 50m 时,应在钢索两端装设花篮螺栓紧固。 
17.2 一般项目  
17.2.1 钢索中间吊架间距不应大于 12m,吊架与钢索连接处的吊钩深度不应小于
20mm,并应有防止钢索跳出的锁定零件。 
17.2.2 电线和灯具在钢索上安装后,钢索应承受全部负载,且钢索表面应整洁、无
锈蚀。 
17.2.3 钢索配线的零件间和线间距离应符合表 17.2.3 的规定。 
表 17.2.3           钢索配线的零件间和线间距离(mm) 
配 线 类 别 支持件之间 大距离 支持件与灯头盒之间 大距离 
钢   管 1500 200 
刚性绝缘导管 1000 150 
塑料护套线 2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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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18.1 主控项目  
18.1.1 高压电力电缆直流耐压试验必须按本规范第 3.1.8 条的规定交接试验合格。 
18.1.2 低压电线和电缆,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必须大于 0.5MΩ。 
18.1.3 铠装电力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采用铜绞线或镀锡铜编织线,截面积不应小于表
18.1.3 的规定。 
表 18.1.3            电缆芯线和接地线截面积(mm
2
) 
电缆芯线截面积 接地线截面积 
120 及以下 16 
150 及以上 25 
注:电缆芯线截面积在 16mm
2
及以下,接地线截面积与电缆芯线截面积相等。 
 
18.1.4 电线、电缆接线必须准确,并联运行电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相位
应一致。 
18.2 一般项目  
18.2.1 芯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面积在 10mm2 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和单股铝芯线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
连接; 
2 截面积在 2.5mm2 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拧紧搪锡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
的端子连接; 
3 截面积大于 2.5mm2 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接续端子后
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拧紧搪锡; 
4 多股铝芯线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5 每个设备和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 2 根电线。 
18.2.2 电线、电缆的芯线连接金具(连接管和端子),规格应与芯线的规格适配,且
不得采用开口端子。 
18.2.3 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应清晰,编号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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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普通灯具安装  
19.1 主控项目  
19.1.1 灯具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重量大于 3kg 时,固定在螺栓或预埋吊钩上; 
2 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在 0.5kg 及以下时,采用软电线自身吊装;大于 0.5kg
的灯具采用吊链,且软电线编叉在吊链内,使电线不受力; 
3 灯具固定牢固可靠,不使用木楔。每个灯具固定用螺钉或螺栓不少于 2 个;
当绝缘台直径在 75mm 及以下时,采用 1 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 6mm。大型花灯的固
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 2 倍做过载试验。 
19.1.3 当钢管做灯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 10mm,钢管厚度不应小于 1.5mm。 
19.1.4 固定灯具带电部件的绝缘材料以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绝缘材料,应耐燃烧和
防明火。 
19.1.5 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的安装高度和使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敞开式灯具,灯头对地面距离不小于下列数值(采用安全电压时除外): 
1)室外:2.5m(室外墙上安装); 
2)厂房:2.5m; 
3)室内:2m; 
4)软吊线带升降器的灯具在吊线展开后:0.8m。 
2 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 时,使用额定电
压为 36V 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有专用保护措施。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 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
(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19.2 一般项目  
19.2.1 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 小截面积应符合表 19.2.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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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9.2.1              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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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芯 小截面积 
灯具安装的场所及用途 
铜芯软线 铜   线 铝   线 
民用建筑室内 0.5 0.5 2.5 
工业建筑室内 0.5 1.0 2.5 灯头线 
室    外 1.0 1.0 2.5 
 
19.2.2 灯具的外形、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及其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 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做保护扣,两端芯线搪锡;当装升降器时,套塑料软管,
采用安全灯头; 
3 除敞开式灯具外,其他各类灯具灯泡容量在 100W 及以上者采用瓷质灯头; 
4 连接灯具的软线盘扣、搪锡压线,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接于螺口灯头中
间的端子上; 
5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破损和漏电;带有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无裸露的金属部
分。 
19.2.3 变电所内,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19.2.4 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间距离小于
5mm 时,灯泡与绝缘台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19.2.5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罩碎裂后向下溅落的
措施。 
19.2.6 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 
19.2.7 安装在室外的壁灯应有泄水孔,绝缘台与墙面之间应有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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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专用灯具安装  
20.1 主控项目  
20.1.1 36V 及以下行灯变压器和行灯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行灯电压不大于 36V,在特殊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的地面上以及工作地点狭
窄、行动不便的场所行灯电压不大于 12V; 
2 变压器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3 行灯变压器为双圈变压器,其电源侧和负荷侧有熔断器保护,熔丝额定电流
分别不应大于变压器一次、二次的额定电流; 
4 行灯灯体及手柄绝缘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紧固,灯头无
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20.1.2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的等电位联结应可靠,且有明显
标识,其电源的专用漏电保护装置应全部检测合格。自电源引入灯具的导管必须采
用绝缘导管,严禁采用金属或有金属护层的导管。 
20.1.3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灯座的螺栓数量不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与底座
孔径相适配;螺栓采用双螺母锁固; 
2 在混凝土结构上螺栓与主筋相焊接或将螺栓末端弯曲与主筋绑扎锚固; 
3 配电箱内装有专用的总开关及分路开关,电源分别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
开关至灯具的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 750V 的铜芯多股绝缘电线。 
20.1.4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是独立于正常电
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由蓄电池柜供电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2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为:疏散照明≤15s;备用照明≤
15s(金融商店交易所≤1.5s);安全照明≤0.5s; 
3 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安全出口标志灯距地高度不
低于 2m,且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的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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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安装在
1m 以下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大于
20m(人防工程不大于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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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
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6 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 60℃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
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
可燃物件上; 
7 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
线路有防火隔堵措施; 
8 疏散照明线路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
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 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 750V 的铜芯绝缘电线。 
20.1.5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与爆炸危险环境相适配。当设计
无要求时,灯具种类和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 20.1.5 的规定; 
表 20.1.5              灯具种类和防爆结构的选型 
Ⅰ    区 Ⅱ    区        爆炸危险区域防爆结构 
 
照明设备种类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固定式灯 ○ × ○ ○ 
移动式灯 △ — ○ — 
携带式电池灯 ○ — ○ — 
镇 流 器 ○ △ ○ ○ 
注:○为适用;△为慎用;×为不适用。 
 
2 灯具配套齐全,不用非防爆零件替代灯具配件(金属护网、灯罩、接线盒等); 
3 灯具的安装位置离开释放源,且不在各种管道的泄压口及排放口上下方安装
灯具; 
4 灯具及开关安装牢固可靠,灯具吊管及开关与接线盒螺纹啮合扣数不少于 5
扣,螺纹加工光滑、完整、无锈蚀,并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5 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安装高度 1.3m。 
20.2 一般项目  
20.2.1 36V 及以下行灯变压器和行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灯变压器的固定支架牢固,油漆完整; 
2 携带式局部照明灯电线采用橡套软线。 
20.2.2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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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底座紧贴顶板,四周无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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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表面保持整洁、无污染,灯具镀、涂层完整无划伤。 
20.2.3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照明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安全照明采用卤钨灯,或采用瞬时可靠点燃
的荧光灯; 
2 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装有玻璃或非燃材料的保护罩,面板亮度均匀
度为 1∶10( 低∶ 高),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20.2.4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及开关的外壳完整,无损伤、无凹陷或沟槽,灯罩无裂纹,金属护网无
扭曲变形,防爆标志清晰; 
2 灯具及开关的紧固螺栓无松动、锈蚀,密封垫圈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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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航空障碍  
标志灯和庭院灯安装  
21.1 主控项目  
21.1.1 建筑物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顶部彩灯采用有防雨性能的专用灯具,灯罩要拧紧; 
2 彩灯配线管路按明配管敷设,且有防雨功能。管路间、管路与灯头盒间螺纹
连接,金属导管及彩灯的构架、钢索等可接近裸露导体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3 垂直彩灯悬挂挑臂采用不小于 10#的槽钢。端部吊挂钢索用的吊钩螺栓直径
不小于 10mm,螺栓在槽钢上固定,两侧有螺帽,且加平垫及弹簧垫圈紧固; 
4 悬挂钢丝绳直径不小于 4.5mm,底把圆钢直径不小于 16mm,地锚采用架空
外线用拉线盘,埋设深度大于 1.5m; 
5 垂直彩灯采用防水吊线灯头,下端灯头距离地面高于 3m。 
21.1.2 霓虹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霓虹灯管完好,无破裂; 
2 灯管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且牢固可靠。灯管固定后,与建筑物、构筑
物表面的距离不小于 20mm; 
3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采用双圈式,所供灯管长度不大于允许负载长度,露天安
装的有防雨措施; 
4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电线和灯管间的连接线采用额定电压大于 15kV 的
高压绝缘电线。二次电线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小于 20mm。 
21.1.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 2MΩ; 
2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
面 2.5m 以上; 
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且有标识。 
21.1.4 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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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灯具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高部位。当 高部位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
群时,除在 高端装设外,还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装设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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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灯具在烟囱顶上装设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 1.5~3m 的部位且呈正三角形
水平排列; 
3 灯具的选型根据安装高度决定;低光强的(距地面 60m 以下装设时采用)为红
色光,其有效光强大于 1600cd。高光强的(距地面 150m 以上装设时采用)为白色光,
有效光强随背景亮度而定; 
4 灯具的电源按主体建筑中 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5 灯具安装牢固可靠,且设置维修和更换光源的措施。 
21.1.5 庭院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 2MΩ; 
2 立柱式路灯、落地式路灯、特种园艺灯等灯具与基础固定可靠,地脚螺栓备
帽齐全。灯具的接线盒或熔断器盒,盒盖的防水密封垫完整。 
3 金属立柱及灯具可接近裸露导体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接地线单设干
线,干线沿庭院灯布置位置形成环网状,且不少于 2 处与接地装置引出线连接。由
干线引出支线与金属灯柱及灯具的接地端子连接,且有标识。 
21.2 一般项目  
21.2.1 建筑物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顶部彩灯灯罩完整,无碎裂; 
2 彩灯电线导管防腐完好,敷设平整、顺直。 
21.2.2 霓虹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霓虹灯变压器明装时,高度不小于 3m;低于 3m 采取防护措施; 
2 霓虹灯变压器的安装位置方便检修,且隐蔽在不易被非检修人触及的场所,
不装在吊平顶内; 
3 当橱窗内装有霓虹灯时,橱窗门与霓虹灯变压器一次侧开关有联锁装置,确
保开门不接通霓虹灯变压器的电源; 
4 霓虹灯变压器二次侧的电线采用玻璃制品绝缘支持物固定,支持点距离不大
于下列数值: 
水平线段:0.5m; 
垂直线段:0.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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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构架应固定可靠,地脚螺栓拧紧,备帽齐全;灯具的螺
栓紧固、无遗漏。灯具外露的电线或电缆应有柔性金属导管保护; 
21.2.4 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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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群灯具间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大于 45m; 
2 灯具的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动作准确。 
21.2.5 庭院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动作准确,每套灯具熔断器盒内熔丝齐全,
规格与灯具适配; 
2 架空线路电杆上的路灯,固定可靠,紧固件齐全、拧紧,灯位正确;每套灯
具配有熔断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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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22.1 主控项目  
22.1.1 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
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
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
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
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22.1.3 特殊情况下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
断开相线; 
2 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
1.5m。 
22.1.4 照明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开关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操
作灵活、接触可靠; 
2 相线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无软线引至床边的床头开关。 
22.1.5 吊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扇挂钩安装牢固,吊扇挂钩的直径不小于吊扇挂销直径,且不小于 8mm;
有防振橡胶垫;挂销的防松零件齐全、可靠; 
2 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小于 2.5m; 
3 吊扇组装不改变扇叶角度,扇叶固定螺栓防松零件齐全; 
4 吊杆间、吊杆与电机间螺纹连接,啮合长度不小于 20mm,且防松零件齐全
紧固; 
5 吊扇接线正确,当运转时扇叶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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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 壁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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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壁扇底座采用尼龙塞或膨胀螺栓固定;尼龙塞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少于 2 个,
且直径不小于 8mm。固定牢固可靠; 
2 壁扇防护罩扣紧,固定可靠,当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 
22.2 一般项目  
22.2.1 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采用安全型插座时,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安装高度不
小于 1.8m; 
2 暗装的插座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
划伤,装饰帽齐全; 
3 车间及试(实)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 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
不小于 0.15m;同一室内插座安装高度一致; 
4 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22.2.2 照明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 0.15~0.2m,开关距地
面高度 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 2~3m,层高小于 3m 时,拉线开关距顶板不小
于 100mm,拉线出口垂直向下; 
2 相同型号并列安装及同一室内开关安装高度一致,且控制有序不错位。并列
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小于 20mm; 
3 暗装的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
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22.2.3 吊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无污染,吊杆上下扣碗安装牢固到位; 
2 同一室内并列安装的吊扇开关高度一致,且控制有序不错位。 
22.2.4 壁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扇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小于 1.8m; 
2 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无污染,防护罩无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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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  
23.1 主控项目  
23.1.1 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
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23.1.2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 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
续试运行时间应为 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 2h 记录运行状态 1 次,连续试
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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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接地装置安装  
24.1 主控项目  
24.1.1 人工接地装置或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装置必须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
求位置设测试点。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4.1.3 防雷接地的人工接地装置的接地干线埋设,经人行通道处埋地深度不应小于
1m,且应采取均压措施或在其上方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24.1.4 接地模块顶面埋深不应小于 0.6m,接地模块间距不应小于模块长度的 3~5
倍。接地模块埋设基坑,一般为模块外形尺寸的 1.2~1.4 倍,且在开挖深度内详细
记录地层情况。 
24.1.5 接地模块应垂直或水平就位,不应倾斜设置,保持与原土层接触良好。 
24.2 一般项目  
24.2.1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 0.6m。圆钢、角钢及钢
管接地极应垂直埋入地下,间距不应小于 5m。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
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 2 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2 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 6 倍,双面施焊; 
3 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 6 倍,双面施焊;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 3/4 钢管表面,
上下两侧施焊; 
5 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外,有防腐措施。 
24.2.2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的材料采用为钢材,热浸镀锌处理, 小允许规
格、尺寸应符合表 24.2.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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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2.2                 最小允许规格、尺寸 
敷设位置及使用类别 
地    上 地    下 种类、规格及单位 
室  内 室  外 交流电流回路 直流电流回路 
圆钢直径(mm) 6 8 10 12 
截面(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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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100 100 100 
扁钢 
厚度(mm) 3 4 4 6 
角钢厚度(mm) 2 2.5 4 6 
钢管管壁厚度(mm) 2.5 2.5 3.5 4.5 
 
24.2.3 接地模块应集中引线,用干线把接地模块并联焊接成一个环路,干线的材质
与接地模块焊接点的材质应相同,钢制的采用热浸镀锌扁钢,引出线不少于 2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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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  
25.1 主控项目  
25.1.1 暗敷在建筑物抹灰层内的引下线应有卡钉分段固定;明敷的引下线应平直、
无急弯,与支架焊接处,油漆防腐,且无遗漏。 
25.1.2 变压器室、高低压开关室内的接地干线应有不少于 2 处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
连接。 
25.1.3 当利用金属构件、金属管道做接地线时,应在构件或管道与接地干线间焊接
金属跨接线。 
25.2 一般项目  
25.2.1 钢制接地线的焊接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 24.2.1 条的规定,材料采用及 小允
许规格、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 24.2.2 条的规定。 
25.2.2 明敷接地引下线及室内接地干线的支持件间距应均匀,水平直线部分 0.5~
1.5m;垂直直线部分 1.5~3m;弯曲部分 0.3~0.5m。 
25.2.3 接地线在穿越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套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管,钢套
管应与接地线做电气连通。 
25.2.4 变配电室内明敷接地干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便于检查,敷设位置不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 
2 当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 250~300mm;与建筑物墙壁间的
间隙 10~15mm; 
3 当接地线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设补偿装置; 
4 接地线表面沿长度方向,每段为 15~100mm,分别涂以黄色和绿色相间的条
纹; 
5 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接地干线上应设置不少于 2 个供临时接地用的接线
柱或接地螺栓。 
25.2.5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
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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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 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及变配电室金属门铰链处的接地连接,应
采用编织铜线。变配电室的避雷器应用 短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连接。 
25.2.7 设计要求接地的幕墙金属框架和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应就近与接地干线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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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连接处不同金属间应有防电化腐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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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接闪器安装  
26.1 主控项目  
26.1.1 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
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 
26.2 一般项目  
26.2.1 避雷针、避雷带应位置正确,焊接固定的焊缝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的应备
帽等防松零件齐全,焊接部分补刷的防腐油漆完整。 
26.2.2 避雷带应平正顺直,固定点支持件间距均匀、固定可靠,每个支持件应能承
受大于 49N(5kg)的垂直拉力。当设计无要求时,支持件间距符合本规范第 25.2.2 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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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  
27.1 主控项目  
27.1.1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 2 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
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
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27.1.2 等电位联结的线路 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 27.1.2 的规定: 
表 27.1.2                线路最小允许截面(mm
2
) 
截    面 
材    料 
干    线 支    线 
铜 16 6 
钢 50 16 
 
27.2 一般项目  
27.2.1 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
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 
27.2.2 需等电位联结的高级装修金属部件或零件,应有专用接线螺栓与等电位联结
支线连接,且有标识;连接处螺帽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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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分部 (子分部 )工程验收  
28.0.1 当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时,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电气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依据庭院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
能区块不同划分; 
2 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主变配电室为 1 个检验批;有数个
分变配电室,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各为 1 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汇
入所有变配电室有关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如各分变配电室属于各子单位工程的
子分部工程,所属分项工程各为 1 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为一个分项工程验收记
录,经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汇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 
3 供电干线安装工程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依据供电区段和电气线缆竖井的编号
划分; 
4 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及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分项工程的
检验批,其划分的界区,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 
5 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各自成为 1 个检验批; 
6 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检验批,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
础钢筋的接地体各为 1 个检验批,大型基础可按区块划分成几个检验批;避雷引下
线安装 6 层以下的建筑为 1 个检验批,高层建筑依均压环设置间隔的层数为 1 个检
验批;接闪器安装同一屋面为 1 个检验批。 
28.0.2 当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时,应核查下列各项质量控制资料,且检查分项工程质
量验收记录和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应正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签章齐全。 
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洽商记录; 
2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记录; 
4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5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6 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7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8 工序交接合格等施工安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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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 根据单位工程实际情况,检查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
量验收记录应无遗漏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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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 当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实物质量的抽检部位如
下,且抽检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1 大型公用建筑的变配电室,技术层的动力工程,供电干线的竖井,建筑顶部
的防雷工程,重要的或大面积活动场所的照明工程,以及 5%自然间的建筑电气动力、
照明工程; 
2 一般民用建筑的配电室和 5%自然间的建筑电气照明工程,以及建筑顶部的
防雷工程; 
3 室外电气工程以变配电室为主,且抽检各类灯具的 5%。 
28.0.5 核查各类技术资料应齐全,且符合工序要求,有可追溯性;各责任人均应签
章确认。 
28.0.6 为方便检测验收,高低压配电装置的调整试验应提前通知监理和有关监督部
门,实行旁站确认。变配电室通电后可抽测的项目主要是: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
断装置、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接地(PE)或接零(PEN)的导通状态、开关插座的接线
正确性、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和时间、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和由照明设计确定
的照度等。抽测的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28.0.7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电缆和继电保护系统的调整试验结果,查阅试验记录或试验时旁
站; 
2 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结果,查阅试运行记录或试运行时旁站; 
3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和接地(PE)或接零(PEN)导通状态及插座接线正确性的测
试结果,查阅测试记录或测试时旁站或用适配仪表进行抽测; 
4 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数据值,查阅测试记录或用适配仪表进行抽测; 
5 负荷试运行时大电流节点温升测量用红外线遥测温度仪抽测或查阅负荷试
运行记录; 
6 螺栓紧固程度用适配工具做拧动试验;有 终拧紧力矩要求的螺栓用扭力扳
手抽测; 
7 需吊芯、抽芯检查的变压器和大型电动机,吊芯、抽芯时旁站或查阅吊芯、
抽芯记录; 
8 需做动作试验的电气装置,高压部分不应带电试验,低压部分无负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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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水平度用铁水平尺测量,垂直度用线锤吊线尺量,盘面平整度拉线尺量,各
种距离的尺寸用塞尺、游标卡尺、钢尺、塔尺或采用其他仪器仪表等测量; 
10 外观质量情况目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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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设备规格型号、标志及接线,对照工程设计图纸及其变更文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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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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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发电机交接试验  
表 A                        发电机交接试验 
序号 
     内容 
部位 
试 验 内 容 试 验 结 果 
1 
测量定子绕组的绝缘电阻和吸
收比 
绝缘电阻值大于 0.5MΩ 
沥青浸胶及烘卷云母绝缘吸收比
大于 1.3 
环氧粉云母绝缘吸收比大于 1.6 
2 
在常温下,绕组表面温度与空气
温度差在±3℃范围内测量各相直
流电阻 
各相直流电阻值相互间差值不大
于 小值 2%,与出厂值在同温度下比
差值不大于 2% 
3 
定子电路 
交流工频耐压试验 1min 
试验电压为 1.5Un+750V,无闪络
击穿现象,Un 为发电机额定电压 
4 
用 1000V 兆欧表测量转子绝缘
电阻 
绝缘电阻值大于 0.5 MΩ 
5 
在常温下,绕组表面温度与空气
温度差在±3℃范围内测量绕组直
流电阻 
数值与出厂值在同温度下比差值
不大于 2% 
6 
转子电路 
交流工频耐压试验 1min 用 2500V 摇表测量绝缘电阻替代 
7 
退出励磁电路电子器件后,测量
励磁电路的线路设备的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值大于 0.5 MΩ 
8 
励磁电路 
退出励磁电路电子器件后,进行
交流工频耐压试验 1min 
试验电压 1000V,无击穿闪络现象 
9 
有绝缘轴承的用 1000V 兆欧表
测量轴承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值大于 0.5 MΩ 
10 
测量检温计(埋入式)绝缘电阻,
校验检温计精度 
用 250V 兆欧表检测不短路,精度
符合出厂规定 
11 
静 
态 
试 
验 
其他 
测量灭磁电阻,自同步电阻器的
直流电阻 
与铭牌相比较,其差值为±10% 
12 发电机空载特性试验 按设备说明书比对,符合要求 
13 测量相序 相序与出线标识相符 
14 
运转试验 
测量空载和负荷后轴电压 按设备说明书比对,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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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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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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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低压电器交接试验  
表 B                      低压电器交接试验 
序号 试 验 内 容 试验标准或条件 
1 绝缘电阻 
用 500V 兆欧表摇测,绝缘电阻值大于等于
≥1MΩ;潮湿场所,绝缘电阻值大于等于≥0.5 
MΩ 
2 低压电器动作情况 
除产品另有规定外,电压、液压或气压在额
定值的 85%~110%范围内能可靠动作 
3 脱扣器的整定值 整定值误差不得超过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4 电阻器和变阻器的直流电阻差值 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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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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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母线螺栓搭接尺寸  
表 C                       母线螺栓搭接尺寸 
连接尺寸(mm) 钻孔要求 
搭接形式 类别 序号 
b1 b2 a 
φ 
(mm) 
个数 
螺栓规格 
1 125 125 b1或 b2 21 4 M20 
2 100 100 b1或 b2 17 4 M16 
3 80 80 b1或 b2 13 4 M12 
4 63 63 b1或 b2 11 4 M10 
5 50 50 b1或 b2 9 4 M8 
 
直 
线 
连 
接 
6 45 45 b1或 b2 9 4 M8 
7 40 40 80 13 2 M12 
8 31.5 31.5 63 11 2 M10 
 
直 
线 
连 
接 9 25 25 50 9 2 M8 
 
续表 C 
连接尺寸(mm) 钻孔要求 
搭接形式 类别 序号 
b1 b2 a 
φ 
(mm) 
个数 
螺栓规格 
10 125 125 — 21 4 M20 
11 125 100~80 — 17 4 M16 
12 125 63 — 13 4 M12 
13 100 100~80 — 17 4 M16 
14 80 80~63 — 13 4 M12 
15 63 63~50 — 11 4 M10 
16 50 50 — 9 4 M8 
 
垂 
直 
连 
接 
17 45 45 — 9 4 M8 
18 125 50~40 — 17 2 M16 
19 100 63~40 — 17 2 M16 
20 80 63~40 — 15 2 M14 
21 63 50~40 — 13 2 M12 
22 50 45~40 — 11 2 M10 
23 63 31.5~25 — 11 2 M10 
 
垂 
直 
连 
接 
24 50 31.5~25 — 9 2 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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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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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 
连接尺寸(mm) 钻孔要求 
搭接形式 类别 序号 
b1 b2 a 
φ 
(mm) 
个数 
螺栓规格 
25 125 31.5~25 60 11 2 M10 
26 100 31.5~25 50 9 2 M8 
 
垂 
直 
连 
接 
27 80 31.5~25 50 9 2 M8 
28 40 40~31.5 — 13 1 M12 
29 40 25 — 11 1 M10 
30 31.5 31.5~25 — 11 1 M10 
 
垂 
直 
连 
接 
31 25 22 — 9 1 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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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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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录 D 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  
表 D                     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 
序号 螺栓规格 力矩值(N·m) 
1 M8 8.8~10.8 
2 M10 17.7~22.6 
3 M12 31.4~39.2 
4 M14 51.0~60.8 
5 M16 78.5~98.1 
6 M18 98.0~127.4 
7 M20 156.9~196.2 
8 M24 274.6~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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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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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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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 室内裸母线最小安全净距  
表 E                   室内裸母线最小安全净距(mm) 
额定电压(kV) 
符号 适  用  范  围 图号 
0.4 1~3 6 10 
A1 
1.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之间 
2.网状和板状遮栏向上延伸线距地 2.3m处与遮
栏上方带电部分之间 
图 E.1 20 75 100 125 
A2 
1.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 
2.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断口两侧带电部分之间 
图 E.1 20 75 100 125 
B1 
1.栅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2.交叉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
间 
图 E.1 
图 E.2 
800 825 850 875 
B2 网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图 E.1 100 175 200 225 
C 无遮栏裸导体至地(楼)面之间 图 E.1 2300 2375 2400 2425 
D 平行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 图 E.1 1875 1875 1900 1925 
E 通向室外的出线套管至室外通道的路面 图 E.2 3650 4000 40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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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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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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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要求
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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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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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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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310—2002 
 
 
电 梯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2002—04—01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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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部  
局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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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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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 梯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GB 50310-2002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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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梯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80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梯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10—
2002,自 200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4.2.3、4.5.2、4.5.4、4.8.1、4.8.2、4.9.1、
4.10.1、4.11.3、6.2.2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GBJ 310—8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82—93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
械化研究分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
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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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
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10—88 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梯安
装工程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 EN 81—1:199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及 EN 81—2:1998《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由建设部组织审查。 
本规范以建设部提出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为指导
方针;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准则;把电梯安装工程规范的质量
检验和质量评定、质量验收和施工工艺的内容分开,将可采纳的检验和验收内容修
订成本规范相应条款;强化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要求,明确验收检验项目,尤其
是把涉及到电梯安装工程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作为主控项目要
求;完善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分项工程检验及整机检测项目,充分反映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和内容,进一步提高各条款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减
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观感评价的影响;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内部应对分项工程
逐一进行自检,上一道工序没有验收合格就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在确保电梯
安装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考虑电梯安装工艺及电梯产品的技术进步,以使本规范能
更好地反映电梯安装工程的质量。 
进入建筑工程现场的电梯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7588、GB 10060、GB 16899
的规定。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河北省廊
坊市金光道 61 号,邮政编码:065000.E-mail:fwcgb@heinfo.net),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参编单位: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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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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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江南电梯有限公司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大连星玛电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凤旺 严 涛 江 琦 陈化平 
陆棕桦 王兴琪 曾健智 陈秋丰 
魏山虎 陈路阳 王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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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8 
2 术   语 ................................................................................................. 9 
3 基 本 规 定 .........................................................................................10 
4 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11 
4.1 设备进场验收 ............................................................................11 
4.2 土建交接检验 ............................................................................11 
4.3 驱 动 主 机 ..............................................................................13 
4.4 导   轨 ......................................................................................14 
4.5 门 系 统 ....................................................................................14 
4.6 轿   厢 ......................................................................................15 
4.7 对重(平衡重)..............................................................................15 
4.8 安 全 部 件 ..............................................................................15 
4.9 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 ..............................................15 
4.10 电 气 装 置 ............................................................................16 
4.11 整机安装验收...........................................................................17 
5 液压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20 
5.1 设备进场验收 ............................................................................20 
5.2 土建交接检验 ............................................................................20 
5.3 液 压 系 统 ..............................................................................20 
5.4 导   轨 ......................................................................................20 
5.5 门 系 统 ....................................................................................21 
5.6 轿   厢 ......................................................................................21 
5.7 平 衡 重 ....................................................................................21 
5.8 安 全 部 件 ..............................................................................21 
5.9 悬挂装置、随行电缆 .................................................................21 
5.10 电 气 装 置 ............................................................................21 
5.11 整机安装验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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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25 
6.1 设备进场验收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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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土建交接检验 ............................................................................25 
6.3 整机安装验收 ............................................................................26 
7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29 
附录 A 土建交接检验记录表 ..................................................................30 
附录 B 设备进场验收记录表 ..................................................................31 
附录 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32 
附录 D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33 
附录 E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34 
本规范用词说明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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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
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
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配
套使用。 
1.0.4 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 
1.0.5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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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电梯安装工程 installation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注:本规范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
人行道。 
2.0.2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电梯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
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
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
验和一般项目抽验,根据本规范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
认。 
2.0.3 土建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ls 
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
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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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安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完善的验收标准、安装工艺及施工操作规程。 
2 具有健全的安装过程控制制度。 
3.0.2 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安装前应按本规范进行土建交接检验,可按附录 A 表 A 记录。 
2 电梯安装前应按本规范进行电梯设备进场验收,可按附录 B 表 B 记录。 
3 电梯安装的各分项工程应按企业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个分项工程应有自检
记录。 
3.0.3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加安装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2 承担有关安全性能检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仪器设备应满足精度要
求,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电梯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分项工程质量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查验收。 
5 隐蔽工程应在电梯安装单位检查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单位检查验收,
并形成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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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4.1 设备进场验收  
主 控 项 目 
4.1.1 随机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 土建布置图; 
2 产品出厂合格证; 
3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的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 
一 般 项 目 
4.1.2 随机文件还应包括下列资料: 
1 装箱单; 
2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3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 
4.1.3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 
4.1.4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4.2 土建交接检验  
主 控 项 目 
4.2.1 机房(如果有)内部、井道土建(钢架)结构及布置必须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的要
求。 
4.2.2 主电源开关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电源开关应能够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最大电流; 
2 对有机房电梯该开关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地接近; 
3 对无机房电梯该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方便接近的地方,且应具有必
要的安全防护。 
4.2.3 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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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
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
上的实心桩墩上; 
2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安全保护围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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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3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 11m 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并道安
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
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 
一 般 项 目 
4.2.4 机房(如果有)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有固定的电气照明,地板表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 200lx。机房内
应设置一个或多个电源插座。在机房内靠近入口的适当高度处应设有一个开关或类
似装置控制机房照明电源。 
2 机房内应通风,从建筑物其他部分抽出的陈腐空气,不得排入机房内。 
3 应根据产品供应商的要求,提供设备进场所需要的通道和搬运空间。 
4 电梯工作人员应能方便地进入机房或滑轮间,而不需要临时借助于其他辅助
设施。 
5 机房应采用经久耐用且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造,机房内的地板应采用防滑
材料。 
注:此项可在电梯安装后验收。 
6 在一个机房内,当有两个以上不同平面的工作平台,且相邻平台高度差大于
0.5m 时,应设置楼梯或台阶,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0.9m 的安全防护栏杆。当机房地
面有深度大于 0.5m 的凹坑或槽坑时,均应盖住。供人员活动空间和工作台面以上的
净高度不应小于 1.8m。 
7 供人员进出的检修活板门应有不小于 0.8m×0.8m 的净通道,开门到位后应
能自行保持在开启位置。检修活板门关闭后应能支撑两个人的重量(每个人按在门的
任意 0.2m×0.2m 面积上作用 1000N 的力计算),不得有永久性变形。 
8 门或检修活板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它应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只供运送
器材的活板门,可只在机房内部锁住。 
9 电源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开。机房内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Ω。 
10 机房应有良好的防渗、防漏水保护。 
4.2.5 井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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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井道尺寸是指垂直于电梯设计运行方向的井道截面沿电梯设计运行方向投
影所测定的井道最小净空尺寸,该尺寸应和土建布置图所要求的一致,允许偏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电梯行程高度小于等于 30m 时为 0~+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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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电梯行程高度大于 30m 且小于等于 60m 时为 0~+35mm; 
3)当电梯行程高度大于 60m 且小于等于 90m 时为 0~+50mm; 
4)当电梯行程高度大于 90m 时,允许偏差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 
2 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井道,井道的隔离保护、井道壁、底坑底面和顶板应具
有安装电梯部件所需要的足够强度,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且应不易产生灰尘。 
3 当底坑深度大于 2.5m 且建筑物布置允许时,应设置一个符合安全门要求的
底坑进口;当没有进入底坑的其他通道时,应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
置,且此装置不得凸入电梯运行空间。 
4 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井道可装
设采暖设备,但不得采用蒸汽和水作为热源,且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装在
井道外面。 
5 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井道内照度应不得小于 50lx,井道最高点和
最低点 0.5m 以内应各装一盏灯,再设中间灯,并分别在机房和底坑设置一控制开关。 
6 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内各电梯的底坑之间应设置最低点离底坑地面不大于
0.3m,且至少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 2.5m 高度的隔障,在隔障宽度方向上隔障与
井道壁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 150mm。 
当轿顶边缘和相邻电梯运动部件(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 0.5m
时,隔障应延长贯穿整个井道的高度。隔障的宽度不得小于被保护的运动部件(或其
部分)的宽度每边再各加 0.1m。 
7 底坑内应有良好的防渗、防漏水保护,底坑内不得有积水。 
8 每层楼面应有水平面基准标识。 
4.3 驱  动  主  机  
主 控 项 目 
4.3.1 紧急操作装置动作必须正常。可拆卸的装置必须置于驱动主机附近易接近处,
紧急救援操作说明必须贴于紧急操作时易见处。 
一 般 项 目 
4.3.2 当驱动主机承重梁需埋入承重墙时,埋入端长度应超过墙厚中心至少 20mm,
且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75mm。 
4.3.3 制动器动作应灵活,制动间隙调整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4.3.4 驱动主机、驱动主机底座与承重梁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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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驱动主机减速箱(如果有)内油量应在油标所限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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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边间隙应为 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设
置高度不小于 50mm 的台缘。 
4.4 导    轨  
主 控 项 目 
4.4.1 导轨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 
一 般 项 目 
4.4.2 两列导轨顶面间的距离偏差应为:轿厢导轨 0~+2mm;对重导轨 0~+3mm。 
4.4.3 导轨支架在井道壁上的安装应固定可靠。预埋件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锚
栓(如膨胀螺栓等)固定应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其连接强度与承受振动的能
力应满足电梯产品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的压缩强度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 
4.4.4 每列导轨工作面(包括侧面与顶面)与安装基准线每 5m 的偏差均不应大于下
列数值: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为 0.6mm;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平衡
重)导轨为 1.0mm。 
4.4.5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缝隙,
导轨接头处台阶不应大于 0.05mm。如超过应修平,修平长度应大于 150mm。 
4.4.6 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接头处缝隙不应大于 1.0mm,导轨工作面接
头处台阶不应大于 0.15mm。 
4.5 门  系  统  
主 控 项 目 
4.5.1 层门地坎至轿厢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偏差为 0~+3mm,且最大距离严禁超过
35mm。 
4.5.2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3 动力操纵的水平滑动门在关门开始的 1/3 行程之后,阻止关门的力严禁超过
150N。 
4.5.4 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
小啮合长度为 7mm。 
一 般 项 目 
4.5.5 门刀与层门地坎、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间隙不应小于 5mm。 
4.5.6 层门地坎水平度不得大于 2/1000,地坎应高出装修地面 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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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层门指示灯盒、召唤盒和消防开关盒应安装正确,其面板与墙面贴实,横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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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 
4.5.8 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
坎的间隙,乘客电梯不应大于 6mm,载货电梯不应大于 8mm。 
4.6 轿    厢  
主 控 项 目 
4.6.1 当距轿底面在 1.1m 以下使用玻璃轿壁时,必须在距轿底面 0.9~1.1m 的高度
安装扶手,且扶手必须独立地固定,不得与玻璃有关。 
一 般 项 目 
4.6.2 当轿厢有反绳轮时,反绳轮应设置防护装置和挡绳装置。 
4.6.3 当轿顶外侧边缘至井道壁水平方向的自由距离大于 0.3m 时,轿顶应装设防护
栏及警示性标识。 
4.7 对重 (平衡重 ) 
一 般 项 目 
4.7.1 当对重(平衡重)架有反绳轮,反绳轮应设置防护装置和挡绳装置。 
4.7.2 对重(平衡重)块应可靠固定。 
4.8 安  全  部  件  
主 控 项 目 
4.8.1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8.2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一 般 项 目 
4.8.3 限速器张紧装置与其限位开关相对位置安装应正确。 
4.8.4 安全钳与导轨的间隙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4.8.5 轿厢在两端站平层位置时,轿厢、对重的缓冲器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
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轿厢、对重的缓冲器撞板中心与缓冲器中心的偏差不应大
于 20mm。 
4.8.6 液压缓冲器柱塞铅垂度不应大于 0.5%,充液量应正确。 
4.9 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  
主 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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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4.9.2 钢丝绳严禁有死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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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当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且其中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
伸长时,为此装设的电气安全开关应动作可靠。 
4.9.4 随行电缆严禁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一 般 项 目 
4.9.5 每根钢丝绳张力与平均值偏差不应大于 5%。 
4.9.6 随行电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随行电缆端部应固定可靠。 
2 随行电缆在运行中应避免与井道内其他部件干涉。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
时,随行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接触。 
4.9.7 补偿绳、链、缆等补偿装置的端部应固定可靠。 
4.9.8 对补偿绳的张紧轮,验证补偿绳张紧的电气安全开关应动作可靠。张紧轮应
安装防护装置。 
4.10 电  气  装  置  
主 控 项 目 
4.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0.2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 1000Ω/V,且其值不得小于: 
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2 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一 般 项 目 
4.10.3 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1 轿厢照明和通风; 
2 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3 机房、轿顶和底坑的电源插座; 
4 井道照明; 
5 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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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 机房和井道内应按产品要求配线。软线和无护套电缆应在导管、线槽或能确
保起到等效防护作用的装置中使用。护套电缆和橡套软电缆可明敷于井道或机房内
使用,但不得明敷于地面。 
4.10.5 导管、线槽的敷设应整齐牢固。线槽内导线总面积不应大于线槽净面积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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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管内导线总面积不应大于导管内净面积 40%;软管固定间距不应大于 1m,端头固
定间距不应大于 0.1m。 
4.10.6 接地支线应采用黄绿相间的绝缘导线。 
4.10.7 控制柜(屏)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中的要求。 
4.11 整机安装验收  
主 控 项 目 
4.11.1 安全保护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检查以下安全装置或功能: 
1)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当控制柜三相电源中任何一相断开或任何二相错接时,断相、错相保护装置
或功能应使电梯不发生危险故障。 
注:当错相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时可没有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2)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动力电路、控制电路、安全电路必须有与负载匹配的短路保护装置;动力电
路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 
3)限速器 
限速器上的轿厢(对重、平衡重)下行标志必须与轿厢(对重、平衡重)的实际下
行方向相符。限速器铭牌上的额定速度、动作速度必须与被检电梯相符。 
4)安全钳 
安全钳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5)缓冲器 
缓冲器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6)门锁装置 
门锁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7)上、下极限开关 
上、下极限开关必须是安全触点,在端站位置进行动作试验时必须动作正常。
在轿厢或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之前必须动作,且缓冲器完全压缩时,保持动作状
态。 
8)轿顶、机房(如果有)、滑轮间(如果有)、底坑停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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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轿顶、机房(如果有)、滑轮间(如果有)、底坑的停止装置的动作必须正常。 
2 下列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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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速器绳张紧开关; 
2)液压缓冲器复位开关; 
3)有补偿张紧轮时,补偿绳张紧开关; 
4)当额定速度大于 3.5m/s 时,补偿绳轮防跳开关; 
5)轿厢安全窗(如果有)开关; 
6)安全门、底坑门、检修活板门(如果有)的开关; 
7)对可拆卸式紧急操作装置所需要的安全开关; 
8)悬挂钢丝绳(链条)为两根时,防松动安全开关。 
4.11.2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必须动作可靠,且应使驱动主机立即
制动; 
2 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对渐进式安全钳,轿
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 125%额定载重量。当短接限速器及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厢以检
修速度下行,人为使限速器机械动作时,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
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 5%。 
4.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 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
续运行。 
4.11.4 曳引式电梯的曳引能力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在行程上部范围空载上行及行程下部范围载有 125%额定载重量下行,
分别停层 3 次以上,轿厢必须可靠地制停(空载上行工况应平层)。轿厢载有 125%额
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电梯必须可靠制动。 
2 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且驱动主机按轿厢上行方向连续运转时,空载轿
厢严禁向上提升。 
一 般 项 目 
4.11.5 曳引式电梯的平衡系数应为 0.4~0.5。 
4.11.6 电梯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轿厢分别在空载、额定载荷工况下,按产品设
计规定的每小时启动次数和负载持续率各运行 1000 次(每天不少于 8h),电梯应运行
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4.11.7 噪声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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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房噪声: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 4m/s 的电梯,不应大于 80dB(A);对额定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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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大于 4m/s 的电梯,不应大于 85dB(A)。 
2 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运行中轿内噪声: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 4m/s 的电梯,不
应大于 55dB(A);对额定速度大于 4m/s 的电梯,不应大于 60dB(A)。 
3 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的开关门过程噪声不应大于 65dB(A)。 
4.11.8 平层准确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速度小于等于 0.63m/s 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15mm 的范围内; 
2 额定速度大于 0.63m/s 且小于等于 1.0m/s 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30mm 的
范围内; 
3 其他调速方式的电梯,应在±15mm 的范围内。 
4.11.9 运行速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轿厢载有 50%额定载荷时,向下运行至行程中
段(除去加速加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应大于额定速度的 105%,且不应小于额定速度
的 92%。 
4.11.10 观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门带动层门开、关运行,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
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应无刮碰现象; 
2 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
坎之间各自的间隙在整个长度上应基本一致; 
3 对机房(如果有)、导轨支架、底坑、轿顶、轿内、轿门、层门及门地坎等部
位应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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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液压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5.1 设备进场验收  
主 控 项 目 
5.1.1 随机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 土建布置图; 
2 产品出厂合格证; 
3 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及缓冲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合
格证书复印件。 
一 般 项 目 
5.1.2 随机文件还应包括下列资料: 
1 装箱单; 
2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3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 
4 液压系统原理图。 
5.1.3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 
5.1.4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5.2 土建交接检验  
5.2.1 土建交接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 4.2 节的规定。 
5.3 液  压  系  统  
主 控 项 目 
5.3.1 液压泵站及液压顶升机构的安装必须按土建布置图进行。顶升机构必须安装
牢固,缸体垂直度严禁大于 0.4‰。 
一 般 项 目 
5.3.2 液压管路应可靠联接,且无渗漏现象。 
5.3.3 液压泵站油位显示应清晰、准确。 
5.3.4 显示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表应清晰、准确。 
5.4 导    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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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导轨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 4.4 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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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门  系  统  
5.5.1 门系统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 4.5 节的规定。 
5.6 轿    厢  
5.6.1 轿厢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 4.6 节的规定。 
5.7 平  衡  重  
5.7.1 如果有平衡重,应符合本规范第 4.7 节的规定。 
5.8 安  全  部  件  
5.8.1 如果有限速器、安全钳或缓冲器,应符合本规范第 4.8 节的有关规定。 
5.9 悬挂装置、随行电缆  
主 控 项 目 
5.9.1 如果有绳头组合,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4.9.1 条的规定。 
5.9.2 如果有钢丝绳,严禁有死弯。 
5.9.3 当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其中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
长时,为此装设的电气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对具有两个或多个液压顶升机构的
液压电梯,每一组悬挂钢丝绳均应符合上述要求。 
5.9.4 随行电缆严禁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一 般 项 目 
5.9.5 如果有钢丝绳或链条,每根张力与平均值偏差不应大于 5%。 
5.9.6 随行电缆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随行电缆端部应固定可靠。 
2 随行电缆在运行中应避免与井道内其他部件干涉。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
时,随行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接触。 
5.10 电  气  装  置  
5.10.1 电气装置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 4.10 节的规定。 
5.11 整机安装验收  
主 控 项 目 
5.11.1 液压电梯安全保护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检查以下安全装置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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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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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控制柜三相电源中任何一相断开或任何二相错接时,断相、错相保护装置
或功能应使电梯不发生危险故障。 
注:当错相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时可没有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2)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动力电路、控制电路、安全电路必须有与负载匹配的短路保护装置;动力电
路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 
3)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装置 
液压电梯必须装有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装置,且各装置必须与其型式
试验证书相符。 
4)门锁装置 
门锁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5)上极限开关 
上极限开关必须是安全触点,在端站位置进行动作试验时必须动作正常。它
必须在柱塞接触到其缓冲制停装置之前动作,且柱塞处于缓冲制停区时保持动作状
态。 
6)机房、滑轮间(如果有)、轿顶、底坑停止装置 
位于轿顶、机房、滑轮间(如果有)、底坑的停止装置的动作必须正常。 
7)液压油温升保护装置 
当液压油达到产品设计温度时,温升保护装置必须动作,使液压电梯停止运
行。 
8)移动轿厢的装置 
在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移动轿厢的装置必须能移动轿厢上行或下行,
且下行时还必须装设防止顶升机构与轿厢运动相脱离的装置。 
2 下列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 
1)限速器(如果有)张紧开关; 
2)液压缓冲器(如果有)复位开关; 
3)轿厢安全窗(如果有)开关; 
4)安全门、底坑门、检修活板门(如果有)的开关; 
5)悬挂钢丝绳(链条)为两根时,防松动安全开关。 
5.11.2 限速器(安全绳)安全钳联动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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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速器(安全绳)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必须动作可靠,且应使电梯
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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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动试验时轿厢载荷及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液压电梯额定载重量与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符合表 5.11.2 的规定时,轿厢应
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当液压电梯额定载重量小于表 5.11.2 规定的轿厢最大
有效面积对应的额定载重量时,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 125%的液压电梯额定载重量,
但该载荷不应超过表 5.11.2 规定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对应的额定载重量; 
2)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以额定速度下行;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以检修
速度下行。 
3 当装有限速器安全钳时,使下行阀保持开启状态(直到钢丝绳松弛为止)的同
时,人为使限速器机械动作,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
度不应大于 5%。 
4 当装有安全绳安全钳时,使下行阀保持开启状态(直到钢丝绳松弛为止)的同
时,人为使安全绳机械动作,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
度不应大于 5%。 
表 5.11.2        额定载重量与轿厢最大有效面积之间关系 
额定载 
重量 
(kg) 
轿厢最大 
有效面积 
(m2) 
额定载 
重量 
(kg) 
轿厢最大 
有效面积 
(m2) 
额定载 
重量 
(kg) 
轿厢最大 
有效面积 
(m2) 
额定载 
重量 
(kg) 
轿厢最大 
有效面积 
(m2) 
1001 0.37 525 1.45 900 2.20 1275 2.95 
1802 0.58 600 1.60 975 2.35 1350 3.10 
225 0.70 630 1.66 1000 2.40 1425 3.25 
300 0.90 675 1.75 1050 2.50 1500 3.40 
375 1.10 750 1.90 1125 2.65 1600 3.56 
400 1.17 800 2.00 1200 2.80 2000 4.20 
450 1.30 825 2.05 1250 2.90 25003 5.00 
注:1  一人电梯的最小值; 
2  二人电梯的最小值; 
3  额定载重量超过 2500kg 时,每增加 100kg 面积增加 0.16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
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5.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符合下列规定: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4.11.3 条的规定。 
5.11.4 超载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当轿厢载有 120%额定载荷时液压电梯严禁启动。 
一 般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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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液压电梯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轿厢在额定载重量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
定的每小时启动次数运行 1000 次(每天不少于 8h),液压电梯应平稳、制动可靠、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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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运行无故障。 
5.11.6 噪声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电梯的机房噪声不应大于 85dB(A); 
2 乘客液压电梯和病床液压电梯运行中轿内噪声不应大于 55dB(A); 
3 乘客液压电梯和病床液压电梯的开关门过程噪声不应大于 65dB(A)。 
5.11.7 平层准确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电梯平层准确度应在±15mm 范围内。 
5.11.8 运行速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空载轿厢上行速度与上行额定速度的差值不应大于上行额定速度的 8%;载有额
定载重量的轿厢下行速度与下行额定速度的差值不应大于下行额定速度的 8%。 
5.11.9 额定载重量沉降量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靠在最高层站时,停梯 10min,沉降量不应大于 10mm,
但因油温变化而引起的油体积缩小所造成的沉降不包括在 10mm 内。 
5.11.10 液压泵站溢流阀压力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泵站上的溢流阀应设定在系统压力为满载压力的 140%~170%时动作。 
5.11.11 超压静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将截止阀关闭,在轿内施加 200%的额定载荷,持续 5min 后,液压系统应完好
无损。 
5.11.12 观感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 4.11.10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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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6.1 设备进场验收  
主 控 项 目 
6.1.1 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技术资料 
1)梯级或踏板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或胶带的断裂强度证明文件复印件; 
2)对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有扶手带的断裂强度证书复印件。 
2 随机文件 
1)土建布置图; 
2)产品出厂合格证。 
一 般 项 目 
6.1.2 随机文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装箱单; 
2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3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 
6.1.3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 
6.1.4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6.2 土建交接检验  
主 控 项 目 
6.2.1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度严禁小于
2.3m。 
6.2.2 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
1.2m。 
一 般 项 目 
6.2.3 土建工程应按照土建布置图进行施工,且其主要尺寸允许误差应为: 
提升高度-15~+15mm;跨度 0~+15mm。 
6.2.4 根据产品供应商的要求应提供设备进场所需的通道和搬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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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在安装之前,土建施工单位应提供明显的水平基准线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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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电源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Ω。 
6.3 整机安装验收  
主 控 项 目 
6.3.1 在下列情况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必须自动停止运行,且第 4 款至第 11
款情况下的开关断开的动作必须通过安全触点或安全电路来完成。 
1 无控制电压; 
2 电路接地的故障; 
3 过载; 
4 控制装置在超速和运行方向非操纵逆转下动作; 
5 附加制动器(如果有)动作; 
6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部件(如链条或齿条)断裂或过分伸长; 
7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无意性)缩短; 
8 梯级、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处有异物夹住,且产生损坏梯级、踏板或胶带
支撑结构; 
9 无中间出口的连续安装的多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的一台停止运行; 
10 扶手带入口保护装置动作; 
11 梯级或踏板下陷。 
6.3.2 应测量不同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测量时,电子元件应断开。导体之间
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1000Ω/V,且其值必须大于: 
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 0.5MΩ; 
2 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6.3.3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4.10.1 条的规定: 
一 般 项 目 
6.3.4 整机安装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级、踏板、胶带的楞齿及梳齿板应完整、光滑; 
2 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 
3 内盖板、外盖板、围裙板、扶手支架、扶手导轨、护壁板接缝应平整。接缝
处的凸台不应大于 0.5mm; 
4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不应小于 6mm; 
5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间隙不应小于 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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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围裙板与梯级、踏板或胶带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 4mm,两边的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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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和不应大于 7mm。当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踏板表面与
围裙板下端之间的垂直间隙不应大于 4mm。当踏板或胶带有横向摆动时,踏板或胶
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之间不得产生间隙。 
7 梯级间或踏板间的间隙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踏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
级或两个相邻踏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 6mm。在自动人行道过渡曲线区段,踏板的
前缘和相邻踏板的后缘啮合,其间隙不应大于 8mm; 
8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 4mm。 
6.3.5 性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的速度与额
定速度之间的允许偏差为±5%; 
2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允许偏差为 0~+2%。 
6.3.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进行空载制动试验,制停距离应符合表 6.3.6-1 的规
定。 
表 6.3.6-1                   制停距离 
制停距离范围(m) 额定速度 
(m/s)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0.5 0.20~1.00 0.20~1.00 
0.65 0.30~1.30 0.30~1.30 
0.75 0.35~1.50 0.35~1.50 
0.90 - 0.40~1.70 
注:若速度在上述数值之间,制停距离用插入法计算。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制动装置动作开
始测量。 
 
2 自动扶梯应进行载有制动载荷的制停距离试验(除非制停距离可以通过其他
方法检验),制动载荷应符合表 6.3.6-2 规定,制停距离应符合表 6.3.6-1 的规定;对
自动人行道,制造商应提供按载有表 6.3.6-2 规定的制动载荷计算的制停距离,且制
停距离应符合表 6.3.6-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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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3.6-2                   制动载荷 
梯级、踏板或胶带 
的名义宽度 
(m) 
自动扶梯每个梯级 
上的载荷 
(kg) 
自动人行道每 0.4m 
长度上的载荷 
(kg) 
z≤0.6 60 50 
0.6<z≤0.8 90 75 
0.8<z≤1.1 120 100 
注:1  自动扶梯受载的梯级数量由提升高度除以最大可见梯级踢板高度求得,在试验时允许
将总制动载荷分布在所求得的 2/3 的梯级上; 
2  当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不大于 6°,踏板或胶带的名义宽度大于 1.1m 时,宽度每增加
0.3m,制动载荷应在每 0.4m 长度上增加 25kg; 
3  当自动人行道在长度范围内有多个不同倾斜角度(高度不同)时,制动载荷应仅考虑到
那些能组合成最不利载荷的水平区段和倾斜区段。 
 
6.3.7 电气装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电源插座、检修和维护所必需的照明电源。 
2 配线应符合本规范第 4.10.4、4.10.5、4.10.6 条的规定。 
6.3.8 观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行和下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应无刮
碰现象(梯级、踏板或胶带上的导向部分与围裙板接触除外),扶手带外表面应无刮痕。 
2 对梯级(踏板或胶带)、梳齿板、扶手带、护壁板、围裙板、内外盖板、前沿
板及活动盖板等部位的外表面应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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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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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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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  
7.0.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中的主控项目应进行全验,一般项目应进行抽验,且均应符合合
格质量规定。可按附录 C 表 C 记录。 
2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7.0.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且验收记录应完整。子分部可
按附录 D 表 D 记录; 
2 分部工程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附录
E 表 E 记录汇总; 
3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7.0.3 当电梯安装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调整或更换部件的分项工程,应重新验收; 
2 通过以上措施仍不能达到本规范要求的电梯安装工程,不得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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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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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土建交接检验记录表  
表 A                     土建交接检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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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安装地点  
产品合同号/安装合同号  梯  号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安装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检 验 结 果 
检 验 项 目 
合  格 不合格 
   
   
   
   
   
   
   
   
   
主 
控 
项 
目 
   
   
   
   
   
   
   
   
   
   
一 
般 
项 
目 
   
验 收 结 论 
施工单位 安装单位 监理(建设)单位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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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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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设备进场验收记录表  
表 B                    设备进场验收记录表 
第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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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安装地点  
产品合同号/安装合同号  梯  号  
电梯供应商  代  表  
安装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检 验 结 果 
检 验 项 目 
合  格 不合格 
   
   
   
   
   
   
   
   
   
主 
控 
项 
目 
   
   
   
   
   
   
   
   
   
   
一 
般 
项 
目 
   
验 收 结 论 
电梯供应商 安装单位 监理(建设)单位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代表: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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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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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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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表 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安装地点  
产品合同号/安装合同号  梯  号  
安装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检 验 结 果 
检 验 项 目 
合  格 不合格 
   
   
   
   
   
   
   
   
   
主 
控 
项 
目 
   
   
   
   
   
   
   
   
   
   
一 
般 
项 
目 
   
验 收 结 论 
安装单位 监理(建设)单位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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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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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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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D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表 D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安装地点  
产品合同号/安装合同号  梯  号  
安装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检 验 结 果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合  格 不合格 
    
    
    
    
    
    
    
    
    
    
    
    
    
    
    
    
    
    
    
    
验 收 结 论 
安装单位 监理(建设)单位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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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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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编
号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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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表 E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安装地点  
监理(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检 验 结 果 
子分部工程名称 
合  格 不合格 
合同号 梯号 安装单位   
     
     
     
     
     
     
     
     
     
     
     
     
     
     
     
     
     
     
     
     
     
     
     
验 收 结 论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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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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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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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在条文中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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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339━200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 
 
 
 
 
 
 
 
 
2003-07-01发布                       2003-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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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发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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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 
 
GB 50339━2003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2 0 0 3 年 1 0 月 0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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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 15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39—2003,自 2003
年 1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5.5.2、5.5.3、7.2.6、7.2.9、7.2.11、11.1.7条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 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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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设技函[2001]002 号文件《关于成立<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编写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写工作组的通知》的要求,由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其
他参编单位组成规范编写组编写完成的。 
    在编写过程中,规范编写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分析,认真总
结了近年来我国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方面的实践经验,部分汲取了有关
国际标准,以《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0为依据,按照“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编写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多次
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是对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
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
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做出规定。 
    本规范将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时,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
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力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
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清华同
方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83;地址:北京清华同方科技广场),以供修订时参
考。 
    主编单位: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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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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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北京华夏正邦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万安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深圳鑫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寰岛中安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智厦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海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江 亿  孙述噗   张青虎   濮容生   张 宜 
孙 兰  崔晓东   杨维迅   岳子平   王家隽 
                刘延宁  龚代明   王冬松   杨柱石   于 凡 
                黄与群  王 辉   段文凯   吴 翘   郝 斌 
                路 刚  陈海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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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      则 ........................................................ 9 
2  术语和符号 ....................................................... 10 
2.1  术      语 ..................................................... 10 
2.2  符      号 ..................................................... 11 
3  基本规定 ......................................................... 13 
3.1  一般规定 ...................................................... 13 
3.2  产品质量检查 .................................................. 13 
3.3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 14 
3.4  系统检测 ...................................................... 15 
3.5  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 16 
4  通信网络系统 ..................................................... 17 
4.1  一般规定 ...................................................... 17 
4.2  系统检测 ...................................................... 17 
4.3  竣工验收 ...................................................... 24 
5  信息网络系统 ..................................................... 25 
5.1  一般规定 ...................................................... 25 
5.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 25 
5.3 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 26 
5.4  应用软件检测 .................................................. 27 
5.5  网络安全系统检测 .............................................. 28 
5.6  竣工验收 ...................................................... 30 
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31 
6.1 一般规定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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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 31 
6.3 系统检测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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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竣工验收 ...................................................... 37 
7  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 38 
7.1  一般规定 ...................................................... 38 
7.2  系统检测 ...................................................... 38 
7.3  竣工验收 ...................................................... 39 
8  安全防范系统 ..................................................... 40 
8.1  一般规定 ...................................................... 40 
8.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 40 
8.3  系统检测 ...................................................... 41 
8.4   竣工验收 ..................................................... 46 
9  综合布线系统 ..................................................... 47 
9.1  一般规定 ...................................................... 47 
9.2  系统安装质量检测 .............................................. 47 
9.3  系统性能检测 .................................................. 48 
9.4  竣工验收 ...................................................... 50 
10 智能化系统集成 ................................................... 51 
10.1 一般规定 ...................................................... 51 
10.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 51 
10.3  系统检测 ..................................................... 51 
10.4  竣工验收 ..................................................... 53 
11  电源与接地 ...................................................... 54 
11.1  一般规定 ..................................................... 54 
11.2  电源系统检测 ................................................. 54 
11.3  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 ........................................... 55 
11.4  竣工验收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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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环    境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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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 57 
12.2  系统检测 ..................................................... 57 
12.3  竣工验收 ..................................................... 58 
13  住宅(小区)智能化 .............................................. 59 
13.1  一般规定 ..................................................... 59 
13.2  系统检测 ..................................................... 59 
13.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 ............................... 60 
13.4   安全防范系统检测 ............................................ 60 
13.5  监控与管理系统检测 ........................................... 61 
13.6  家庭控制器检测 ............................................... 62 
13.7  室外设备及管网 ............................................... 63 
13.8  竣工验收 ..................................................... 63 
附录 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65 
附录 B  工程实施及验收控制记录 ....................................... 66 
附录 C  检测记录 ..................................................... 71 
附录 D  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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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
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3 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
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规定的原则
编制的,执行本规范时应与之配套使用。 
1.0.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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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0.1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空调与通风、变配电,照明、给排水、热源与热交换、冷冻
和冷却及电梯和自动扶梯等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的综合系统。本
规范所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此条通用。 
2.0.2  通信网络系统(CNS)  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通信网络系统是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设施。通过通信网络系统,
可实现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
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和实现信息共享。 
2.0.3  信息网络系统(INS)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信息网络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
学等先进技术和设备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借助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
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应用业务。 
2.0.4  智能化系统集成(ISI)  intelligent  system  integrated 
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
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的基础上,实现建筑物管理系统(BMS)集成。BMS可进一步与信
息网络系统(INS)、通信网络系统(CNS)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智能建筑管理集成系统
(IBMS),以满足建筑物的监控功能、管理功能和信息共享的需求,便于通过对建筑物
和建筑设备的自动检测与优化控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管理和对使用者提供最佳的信
息服务,使智能建筑达到投资合理、适应信息社会需要的目标,并具有安全、舒适、高
效和环保的特点。 
2.0.5  火灾报警系统(FAS) fire  alarm  system 
由火灾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等部分组成,实现
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 
2.0.6 安全防范系统(SAS) security  protection & alarm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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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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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监控技术和各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构成的用于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刑事犯罪及灾害事
故为目的的,具有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停车场(库)管理的
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2.0.7 住宅(小区)智能化(CI)  community  intelligent 
它是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兼备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信息
网络系统和物业管理系统等功能系统以及这些系统集成的智能化系统,具有集建筑系统、
服务和管理于一体,向用户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安全的人居环境等特点的智
能化系统。 
2.0.8 家庭控制器(HC) home  controller 
完成家庭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或网络系统,一般应具备家
庭安全防范、家庭消防、家用电器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能。 
2.0.9 控制网络系统(CNS) control  network  system 
用控制总线将控制设备、传感器及执行机构等装置联结在一起进行实时的信息交互,
并完成管理和设备监控的网络系统。 
                           
2.2  符      号 
符号        中文名                英文名 
ATM       异步传输模式           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 
DDC       直接数字控制器         direci  digita1  controller 
DMZ       非军事化区或停火区     demilitarized  Zone 
E-MAIL     电子邮件              electronic-mail 
FTP         文件传输协议          file transfer protocol 
FTTX        光纤到 x(x表示路      fiber to-the-x  (x: C,B,H,D; C-curb, 
边、楼、户、桌面)      B-building,H-houst,D-desk) 
HFC        混合光纤同轴网         hybrid  fiber  coax 
HTTP       超文本传输协议         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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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          输入/输出              input / output 
ISDN        综合业务数字网         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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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SDN       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       broadband  ISDN 
N-ISDN       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       narrowband  ISDN 
SDH          同步数字系列             synchronous  digital  hierarchy 
UPS           不间断电源系统          uninterrupted  power  system 
VSAT          甚小口径卫星地面站      very  small  aperture  terminal 
XDSL          数字用户环路            x  digital  subscriber  line (x:H, 
(x:表示告诉、非对      A,S,V;H-high  data  rate,A-  
称、单环路、甚高速)      asymmetrical,S-single  line,V-bery  high 
data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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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3.1.2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
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
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干个分 
项工程(子系统)。 
3.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
进行:。 
3.1.4  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中表 A.0.1 的要求。 
3.1.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
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3.2  产品质量检查 
3.2.1 本规范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
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3.2.2  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
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
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3.2.3 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
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3.2.4  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2.5 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
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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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6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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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
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 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
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
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  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
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3.2.7  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  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
定; 
2 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
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
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3.3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3.3.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和
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 
3.3.2 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
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 
3.3.3  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条件准备: 
1 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应按本规范附录 B 中表 B.0.3 的要求填写设计变更
审核表; 
2 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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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
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
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
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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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 B中表 B.0 .1,具体要求如下: 
1 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暇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  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 3.2节的规定; 
3 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
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 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
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
文译文)。 
3.3.6  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
工程师签字,不得实施隐蔽作业。 
应按本规范附录 B中表 B.0.2填写隐蔽工程(过程检查)验收表。 
3.3.7 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
感质量验收。根据 GB 50300第 4.0.5 和 5.0.5条的规定按检验批要求进行。 
应按本规范附录 B中表 B.0.4的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 
3.3.8 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检
测。 
3.3.9 根据各系统的不同要求,应按本规范各章规定的合理周期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断试
运行。 
应按本规范附录 B中表 B.0.5 填写试运行记录并提供试运行报告。 
                     
3.4  系统检测 
3.4.1  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 
1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2 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3.4.2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
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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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3.4.4  检测结论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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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一般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
则系统检测不合格; 
3 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
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
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3.4.5  检测机构应按本规范附录 C 中表 c.0.1、表 C.0.2、表 C.0.3 和表 C.0.4  写系统检
测记录和汇总表。 
               
3.5  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3.5.1 各系统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查: 
2 系统检测合格; 
3 运行管理队伍组建完成,管理制度健全: 
4 运行管理人员已完成培训,并具备独立上岗能力; 
5  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完整; 
6  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应符合设计要求; 
7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8  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的规定,智能建筑的等级符合设计的等
级要求。 
3.5.2  竣工验收结论与处理 
1 竣工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2 本章第 3.5.1条规定的各款全部符合要求,为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 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为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4 竣工验收发现不合格的系统或子系统时,建设单位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
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系统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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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 D 中表 D.0.1 和表 D.0.2 的要求填写资料审查结果和
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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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信网络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安装的通信网络系统及其与公用通信网之间的接口的
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4.1.2 本系统应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系统
等各子系统及相关设施。其中通信系统包括电话交换系、会议电视系统及接入网设备。 
4.1.3 通信网络系统的机房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 12 章的规定,机房安全、电源与接地应
符合《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9和本规范第 8章 、第 11章的有关规
定。 
4.1.4 通信网络系统缆线的敷设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 光缆及对绞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 9章的规定; 
2 电话线缆应符合《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验收规范》YD 5048 的有关
规定; 
3 同轴电缆应符合《有线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的有关规定。 
                         
4.2  系统检测 
4.2.1 通信系统工程实施按规定的安装、移交和验收工作流程进行。 
4.2.2 通信系统检测由系统检查测试、初验测试和试运行验收测试三个阶段组成。 
4.2.3 通信系统的测试可包括以下内容: 
1 系统检查测试 
硬件通电测试;系统功能测试。 
2 初验测试 
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如通信系统的业务呼叫与接续、计费、信令、系统负
荷能力、传输指标、维护管理、故障诊断、环境条件适应能力等)。 
3  试运行验收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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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网运行(接入用户和电路);故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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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通信系统试运行验收测试应从初验测试合格后开始,试运行周期可按合同规定执
行,但不应少于 3个月。 
4.2.5  通信系统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其
测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骤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建设单位与生产厂商共
同协商确定。 
Ⅰ  主控项目 
4.2.6  智能建筑通信系统安装工程的检测阶段、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及性能指标要求应
符合《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7等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4.2.7 通信系统接入公用通信网信道的传输速率、信号方式、物理接口和接口协议应符合
设计要求。 
4.2.8  通信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和系统检测的内容应符合表 4.2.8的要求。 
表 4.2.8  通信系统工程检测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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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 
序号 检测内容 
1   安装验收检查 
1)   机房环境要求 
2)   设备器材进行检验 
3)   设备机柜加固安装检查 
4)   设备模块配置检查 
5)   设备间及机架内缆线布放 
6)   电源及电力线布放检查 
7)   设备至各类配线设备间缆线布放 
8)   缆线导通检查 
9)   各种标签检查 
10)   接地电阻值检查 
11)   接地引入线及接地装置检查 
12)   机房内防火措施 
13)   机房内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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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 
序号 检测内容 
2   通电测试前硬件检查 
1)   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检查设备安装情况 
2)   设备接地良好,检测接地电阻值 
3)   供电电源电压及极性 
3   硬件测试 
1)   设备供电正常 
2)   告警指示工作正常 
3)   硬件通电无故障 
4   系统检测 
1)   系统功能 
2)   中继电路测试 
3)   用户连通性能测试 
4)   基本业务与可选业务 
5)   冗余设备切换 
6)   路由选择 
7)   信号与接口 
8)   过负荷测试 
9)   计费功能 
5   系统维护管理 
1)   软件版本符合合同规定 
2)   人机命令核实 
3)   告警系统 
4)   故障诊断 
5)   数据生成 
6   网络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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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 
序号 检测内容 
1) 网管功能   
2)   同步功能 
7   模拟测试 
1)   呼叫接通率 
2)   计费准确率 
Ⅱ  会议电视系统安装工程 
1   安装环境检查 
1)   机房环境 
2)   会议室照明、音响及色调 
3)   电源供给 
4)   接地电阻值 
2   设备安装 
1)   管线敷设 
2)   话筒、扬声器布置 
3)   摄像机布置 
4)   监视器及大屏幕布置 
3   系统测试 
1)   单机测试 
2)   信道测试 
3)   传输性能指标测试 
4)   画面显示效果与切换 
5)   系统控制方式检查 
6)   时钟与同步 
4   监测管理系统检测 
1)   系统故障检测与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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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 
序号 检测内容 
2)   系统实时显示功能 
5   计费功能 
Ⅲ   接入网设备(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 ADSL)安装工程 
1   安装环境检查 
1)   机房环境 
2)   电源供给 
3)   接地电阻值 
2   设备安装验收检查 
1)   管线敷设 
2)   设备机柜及模块安装检查 
3   系统检测 
1)   收发器线路接口测试(功率谱密度,纵向平衡损耗,过压保护) 
2)   用户网络接口(UNI)测试 
   a.25.6Mbit/s电接口 
   b.10BASE-T接口 
   c.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 
   d.PCI总线接口 
3)   业务节点接口(SNI)测试 
   a.STM-1 (155Mbit/s)光接口 
   b.电信接口(34Mbit/s、155Mbit/s) 
4)   分离器测试)包括局端和远端 
   a.直流电阻 
   b.交流阻抗特性 
   c. 纵向转换损耗 
   d. 损耗/频率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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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接入网设备(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 ADSL)安装工程 
序号 检测内容 
 e.时延失真 
   f. 脉冲噪声 
   g.话音频带插入损耗 
   h.频带信号衰减 
5)   传输性能测试 
6)   功能验证测试 
   a.传递功能(具备同时传送 IP、POTS或 ISDN业务能力) 
   b.管理功能(包括配置管理、性能管理和故障管理) 
4.2.9  卫星数字电视机有限电视系统的系统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在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阶段,应检查卫星天线的安装质量、高额头至室内单元的线
距、功放器及接收站位置、缆线连接的可靠性。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3  卫星数字电视的输出电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  采用主观评测检查有线电视系统的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4.2.9-1 的规定。 
6  HFC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正向测试的调制误差率和相位抖动,反向测试的侵
入噪声、脉冲噪声和反向隔离度的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检测其数据通信、VOD,
图文播放等功能;  HFC 用户分配网应采用中心分配结构,具有可寻址路权控制及上行
信号汇集均衡等功能;应检测系统的频率配置、抗干扰性能,其用户输出电平应取 62~
68dB V。 µ
4.2.10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的输入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备之间阻抗匹配合理; 
2 放声系统应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 
3 最高输出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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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通过对响度、音色和音质的主观评价,评定系统的音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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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视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不低于 4分。具体标准见表 4.2.9.-2。 
表 4.2.9-2   图像的主观评价标准 
等级 图像质量损伤程度 
5分   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 
4分   图像上有稍可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 
3分   图像上有明显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令人讨厌 
2分   图像上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1分   图像上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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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功能检测应包括: 
1)业务宣传、背景音乐和公共寻呼插播; 
2)紧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共用设备时,其紧急广播由消防分机控制,具有最高优先权,
在火灾和突发事故发生时,应能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紧急广播功能
检测按本规范第 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功率放大器应冗余配置,并在主机故障时,按设计要求备用机自动投入运行; 
4)公共广播系统应分区控制,分区的划分不得与消防分区的划分产生矛盾。 
                     
4.3  竣工验收 
4.3.1 竣工验收文件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过程质量记录; 
2 设备检测记录及系统测试记录; 
3 竣工图纸及文件; 
4 安装设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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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息网络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信息网络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
验收。 
5.1.2 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及网络安全等。 
                     
5.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5.2.1 信息网络系统工程实施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综合布线系统施工完毕,己通过系统检测并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2 设备机房施工完毕,机房环境、电源及接地安装已完成,具备安装条件。 
5.2.2 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要求除遵照本规范第 3.3.4 和 3.3.5条的规定执
行外,还应进行: 
1 有序列号的设备必须登记设备的序列号; 
  2  网络设备开箱后通电自检,查看设备状态指示灯的显示是否正常,检查设备启动
是否正常; 
3  计算机系统、网管工作站,UPS电源、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路由器、防火墙、
交换机等产品按本规范第 3.2节的规定执行。 
5.2.3  网络设备应安装整齐、固定牢靠,便于维护和管理;高端设备的信息模块和相关
部件应正确安装,空余槽位应安装空板;设备上的标签应标明设备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跳线连接应稳固,走向清楚明确,线缆上应正确标签。 
5.2.4 信息网络系统的随工检查内容应包括: 
1 安装质量检查:机房环境是否满足要求;设备器材清点检查;设备机柜加固检查;
设备模块配置检查;设备间及机架内缆线布放;电源检查;设备至各类配线设备间缆线
布放;缆线导通检查;各种标签检查;接地电阻值检查;接地引入线及接地装置检查;
机房内防火措施;机房内安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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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通电测试前设备检查: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检查设备安装情况;设备接地应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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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供电电源电压及极性符合要求。 
3 设备通电测试:设备供电正常;报警指示工作正常;设备通电后工作正常及故障
检查。 
5.2.5  信息网络系统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不少于 1 个月的试运行,有关系统自
检和试运行应符合本规范第 3.3.8和 3.3.9条的要求。 
                   
5.3 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5.3.1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应包括连通性检测、路由检测、容错功能检测、网络管理功
能检测。 
5.3.2  连通性检测方法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
测试网络的连通性。 
                      
I 主控项目 
5.3.3 连通性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网络设备的连通图,网管工作站应能够和任何一台网络设备通信; 
2 各子网(虚拟专网)内用户之间的通信功能检测:根据网络配置方案要求,允许
通信的计算机之间可以进行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不允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无法通信;
并保证网络节点符合设计规定的通讯协议和适用标准。 
3 根据配置方案的要求,检检测局域网内的用户与公用网之间的通信能力。 
5.3.4 对计算机网络进行路由检测,路由检测方法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
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网络路由设置的正确性。 
                     
Ⅱ 一般项目 
5.3.5  容错功能的检测方法应采用人为设置网络故障,检测系统正确判断故障及故障排
除后系统自动恢复的功能;切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内容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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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具备容错能力的网络系统,应具有错误恢复和故障隔离功能,主要部件应冗余
设置,并在出现故障时可自动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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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有链路冗余配置的网络系统,当其中的某条链路断开或有故障发生时,整个系
统仍应保持正常工作,并在故障恢复后应能自动切换回主系统运行。 
5.3.6 网络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管系统应能够搜索到整个网络系统的拓扑结构图和网络设备连接图; 
2 网络系统应具备良诊断功能,当某台网络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后,网管系统应能
够及时报警和定位故障点; 
3 应能够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配置和网络性能检测,提供网络节点的流量,广播率
和错误率等参数。 
                     
5.4  应用软件检测 
5.4.1 智能建筑的应用软件应包括智能建筑办公自动化软件、物业管理软件和智能化系统
集成等应用软件系统。应用软件的检测应从其涵盖的基本功能、界面操作的标准性、系
统可扩展性和管理功能等方面进行检测,并根据设计要求检测其行业应用功能。满足设
计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应用软件修改后必须通过回归测试。 
5.4.2  应先对软硬件配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5.4.3 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按照本规范第 3.2.6 条的规定执行。应采用系统的实际数据和
实际应用案例进行测试。 
5.4.4  应用软件检测时,被测软件的功能、性能确认宜采用黑盒法进行,主要测试内容
应包括: 
1 功能测试: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行软件系统的所有功能,以验证系统是否符合功能
需求; 
2 性能测试:检查软件是否满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性能,应对软件的响应时间、吞
吐量、辅助存储区、处理精度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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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档测试:检测用户文档的清晰性和准确性,用户文档中所列应用案例必须全部
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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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靠性测试:对比软件测试报告中可靠性的评价与实际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
行可靠性验证; 
5  互连测试:应验证两个或多个不同系统之间的互连性; 
6  回归测试:软件修改后,应经回归测试验证是否因修改引出新的错误,即验证修
改后的软件是否仍能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Ⅱ  一般项目 
5.4.5  应用软件的操作命令界面应为标准图形交互界面,要求风格统一,层次简洁,操
作命令的命名不得具有二义性。 
5.4.6  应用软件应具有可扩展性,系统应预留可升级空间以供纳入新功能,宜采用能适
应最新版本的信息平台,并能适应信息系统管理功能的变动。 
                     
5.5  网络安全系统检测 
5.5.1  网络安全系统宜从物理层安全、网络层安全、系统层安全、应用层安全等四个方
面进行检测,以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控性和可用性等信息安全性能
符合设计要求。 
                          
I  主控项目 
5.5.2  计算机伯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有其他规定时,还应遵守行业
的相关规定。 
5.5.3  如果与因特网连接,智能建筑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 
5.5.4 网络层安全的安全性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防攻击:信息网络应能抵御来自防火墙以外的网络攻击,使用流行的攻击手段进
行模拟攻击,不能攻破判为合格; 
第 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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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特网访问控制:信息网络应根据需求控制内部终端机的因特网连接请求和内容,
使用终端机用不同身份访问因特网的不同资源,符合设计要求判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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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息网络与控制网络的安全隔离:测试方法应按本规范第 5.3.2条的要求,保证做
到未经授权,从信息网络不能进入控制网络;符合此要求者判为合格; 
4  防病毒系统的有效性:将含有当前已知流行病毒的文件 (病毒样本)通过文件
传输、邮件附件、网上邻居等方式向各点传播,各点的防病毒软件应能正确地检测到该
含病毒文件,并执行杀毒操作;符合本要求者判为合格; 
5 入侵检测系统的有效性:如果安装了入侵检测系统,使用流行的攻击手段进行模
拟攻击(如 DOS拒绝服务攻击),这些攻击应被入侵检测系统发现和阻断;符合此要求
者判为合格; 
6 内容过滤系统的有效性:如果安装了内容过滤系统,则尝试访问若干受限网址或
者访问受限内容,这些尝试应该被阻断;然后,访问若干未受限的网址或者内容,应该
可以正常访问;符合此要求者为合格。 
5.5.5 系统层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操作系统应选用经过实践检验的具有一定安全强度的操作系统; 
2  使用安全性较高的文件系统; 
3  严格管理操作系统的用户帐号,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满足安全要求的口令; 
4  服务器应只提供必须的服务,其他无关的服务应关闭,对可能存在漏洞的服务或
操作系统,应更换或者升级相应的补丁程序;扫描服务器,无漏洞者为合格; 
5  认真设置并正确利用审计系统,对一些非法的侵入尝试 
必须有记录;模拟非法尝试,审计日志中有正确记录者判为合 
格。 
5.5.6  应用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身份认证:用户口令应该加密传输,或者禁止在网络上传输;严格管理用户帐号,
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满足安全要求的口令; 
2  访问控制:必须在身份认证的基础上根据用户及资源对象实施访问控制;用户能
正确访问其获得授权的对象资源,同时不能访问未获得授权的资源,符合此要求者判为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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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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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物理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心机房的电源与接地及环境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11章、第 12章的规定; 
2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网络工程,应按《涉密信息设
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保护要求》BMB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
术要求》BMZ1 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评测指南》BMZ3 等国家
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和验收。 
5.5.8 应用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整性:数据在存储、使用和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得被篡改、破坏; 
2 保密性:数据在存储、使用和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应被非法用户获得; 
3 安全审计:对应用系统的访问应有必要的审计记录。 
                       
5.6  竣工验收 
5.6.1 竣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3.5节的规定外,还应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
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5.6.2  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包括设备的进场验收报告、产品检测报告、设备的配置方案
和配置文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用软件的检测记录和用户使用
报告、安全系统的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以及系统试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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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
和竣工验收。 
6.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用于对智能建筑内各类机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及自动化管理,
达到安全、可靠、节能和集中管理的目的。 
6.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为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
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各子系统。 
                      
 6.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6.2.1 设备及材料的迸场验收除按本规范第 3.3.4和 3.3.5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应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 50303中第 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现场控制器等的进场验收要求: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
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外观检查: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 
3 网络设备的进场验收按本规范第 5.2.2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软件产品的迸场验收按本规范第 3.2.6 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2 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3 空调与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动力设备、照明控制箱、电梯等设备安装就位,
并应预留好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控制信号接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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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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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中的有关规定。 
6.2.4 施工及施工质量检查除按本规范第 3.3.6和 3.3.7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线、电缆
导管和线路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的施工应按 GB 50303中第 12章至第 15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工程实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2 传感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控制柜和其他设备安装时应符合 GB 50303第 6章及
第 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6.2.5 工程调试完成后,系统承包商要对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及系统功能(含系统联
动功能)进行现场测试,传感器可用高精度仪表现场校验,使用现场控制器改变给定值
或用信号发生器对执行器进行检测,传感器和执行器要逐点测试;系统功能、通信接口
功能要逐项测试;并填写系统自检表。 
6.2.6 工程调试完成经与工程建设单位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运行,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
理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试运行,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应保存系统
试运行的原始记录和全部历史数据。 
                       
6.3 系统检测 
6.3.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以系统功能和性能检测为主,同时对现场安装质量、
设备性能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记录进行抽查或复核。 
6.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连续投运时间不少于 1个月后进行。 
6.3.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
核文件、设备及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 
6.3.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时应提供以下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2 隐蔽工程和过程检查验收记录; 
3 工程安装质量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4 设备及系统自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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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试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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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主控项目 
6.3.5 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及新风量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
停、节能优化控制等控制功能进行检测。应着重检测系统测控点(温度、相对湿度、压
差和压力等)与被控设备(风机、风阀、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控制稳定性、响应时
间和控制效果,并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答的正确性。 
检测数量为每类机组按总数的 20%抽检,且不得少于 5台,每类机组不足 5台时全
部检测。被检测机组全部符合设计要求为检测合格。 
6.3.6  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变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测,检测
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无功) 功率、功率因
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显示的电力负荷及上述
各参数的动态图形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参数变化情况,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 
    检测方法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参数抽 20%,且数量不得少于 20 点,数量少于
20点时全部检测。被检参数合格率 100% 时为检测合格。 
    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电力变压器的温度、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储油
罐的液位、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工作状态、不间断电源的工作状态等参数进行检测时,
应全部检测,合格率 100%时为检测合格。 
6.3.7 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进行监控,
应以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测时应检查控制动作
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手动开关功能。 
    检测方式为抽检,按照明回路总数的 20%抽检,数量不得少于 10 路,总数少于 10
路时应全部检测。抽检数量合格率 100% 时为检测合格。 
6.3.8 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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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
及水泵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报警进行验证。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参数设置或人为改变现场
测控点状态,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自动调节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及故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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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和保护等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系统的 50%,且不得少于 5套,总数少于 5套时
全部检测。被检系统合格率 100%时为检测合格。 
6.3.9 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
和节能优化控制。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的设备运行状
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进行检测,并检测对设备的控制功能。 
核实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资料。 
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被检系统合格率 100%时为检测合格。 
6.3.10 冷冻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
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设备控制
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查设备运行的联动
情况。 
核实冷冻水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资料。 
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6.3.11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建筑物内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监测。检测时应通过工作
站对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进行监视,并与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
实。 
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合格率 100%时为检测合格。 
6.3.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带有通信接口的各子系统以数据通信的方式相联时,应在工作
站监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
确性和响应时间符合设计要求;对可控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 
数据通信接口应按本规范第 3.2.7 条的规定对接口进行全部检测,检测合格率 100%
时为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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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进行检测时,应主要检测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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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和管理功能,检测时应以中央管理工作站为主,对操作分站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权
限以及数据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和记录的各种测量数据、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信息的
实时性和准确性,以及对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并检测中央站控制命令的有效性
和参数设定的功能,保证中央管理工作站的控制命令被无冲突地执行。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的存储和统计(包括检测数据、运行数据)、历史数据
趋势图显示、报答存储统计(包括各类参数报警、通讯报警和设备报警)情况,中央管
理工作站存储的历史数据时间应大于 3个月。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报表生成及打印功能,故障报警信息的打印功能。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符合友好、汉化、图形化要求,
图形切换流程清楚易懂,便于操作。对报警信息的显示和处理应直观有效。 
应检测操作权限,确保系统操作的安全性。以上功能全部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
格。 
6.3.14 系统实时性检测 
采样速度、系统响应时间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 10%
且不少于 10台,少于 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 90%及以上时为检测合格。 
报警信号响应速度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 20%且不
少于 10台,少于 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 100%时为检测合格。 
6.3.15  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 
应检测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和修改功能,在中央站或现场进行控制器或控
制模块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及下载,全部功能得到验证为合格,否
则为不合格。 
设备、网络通讯故障的自检测功能,自检必须指示出相应设备的名称和位置,在现
场设置设备故障和网络故障,在中央站观察结果显示和报警,输出结果正确且故障报警
准确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3.16 系统可靠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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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运行时,启动或停止现场设备,不应出现数据错误或产生干扰,影响系统正常
工作。检测时采用远动或现场手动启/停现场设备,观察中央站数据显示和系统工作情况,
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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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系统电网电源,转为 UPS供电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电源转换时系统工作正
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中央站冗余主机自动投入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切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 
                        
Ⅱ  一般项目 
6.3.17 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 
现场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 GB 50303第 6章及第 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
求,检查合格率达到 100% 时为合格。 
1 传感器:每种类型传感器抽检 10%且不少于 10台,传感器少于 10台时全部检查; 
2 执行器:每种类型执行器抽检 10%且不少于 10台,执行器少于 10台时全部检查; 
3 控制箱(柜):各类控制箱(柜)抽检 20%且不少于 10台,少于 10台时全部检
查。 
6.3.18 现场设备性能检测 
1 传感器精度测试,检测传感器采样显示值与现场实际值的一致性;依据设计要求
及产品技术条件,按照设计总数的 10%进行抽测,且不得少于 10个,总数少于 10个时
全部检测,合格率达到 100%时为检测合格: 
2  控制设备及执行器性能测试,包括控制器、电动风阀、电动水阀和变频器等,主
要测定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正确性和稳定性;测试核对电动调节阀在零开度、50%和 80%
的行程处与控制指令的一致性及响应速度;测试结果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及控制工艺对
设备性能的要求。 
检测为 20%抽测,但不得少于 5个,设备数量少于 5个时全部测试,检测合格率达
到 100%时为检测合格。 
6.3.19 根据现场配置和运行情况对以下项目做出评测: 
1 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 系统的冗余配置,主要指控制网络、工作站、服务器、数据库和电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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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可扩展性,控制器 I/O口的备用量应符合合同技术文件要求,但不应低于 I/O
口实际使用数的 10%;机柜至少应留有 10%的卡件安装空间和 10%的备用接线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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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节能措施评测,包括空调设备的优化控制、冷热源自动调节、照明设备自动控制、
风机变频调速、VAV变风量控制等。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要求,通过对系统数据库记录
分析、现场控制效果测试和数据计算后做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评测。 
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6.4  竣工验收 
6.4.1 竣工验收应在系统正常连续投运时间超过 3个月后进行。 
6.4.2  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合同技术文件; 
2 竣工图纸: 
1) 设计说明; 
2)系统结构图; 
3)各子系统控制原理图; 
4)设备布置及管线平面图; 
5)控制系统配电箱电气原理图; 
6)相关监控设备电气接线图; 
7)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 
8)设备清单; 
    9)监控点(I/0)表等。 
3 系统设备产品说明书; 
4 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5 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 
1) 设备测试记录; 
2)系统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 
3)系统联动功能测试记录。 
6 其他文件: 
1)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2)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第 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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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必要时各子系统可分别进行验收,验收时应作好验收记录,签署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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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
收。 
7.1.2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7.1.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监测内容应逐项实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
格,否则为不合格。 
                       
7.2  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7.2.1 在智能建筑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检测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施工及验收规范》CB 50166的规定执行。 
7.2.2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是独立的系统。 
7.2.3  除 GB 50166中规定的各种联动外,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还与其他系统
具备联动关系时,其检测按本规范 
3.4.2 条规定拟定检测方案,并按检测方案进行,但检测程序不得与 GB 50166的规定相
抵触。 
7.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应符合《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
和严酷等级》GB 16838的有关规定。 
7.2.5 检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汉化图形显示界面及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
验。 
7.2.6 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
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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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7 检测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等其他子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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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检测智能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性能及安装位置,普通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及安装
位置。 
7.2.9 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动能检测应包括: 
1  早用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 
2  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3  可燃气体泄瞩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7.2.10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共用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要求,并执行本规范第 4.2.10条的规定。 
7.2.11 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
管理系统筹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
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7.2.12 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应满足 GB 50116 和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相应规定,但消防控制系统应单独设置,其他系统
也应合理布置。 
                           
7.3  竣工验收 
7.3.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 GB 50166关于竣工验收的规定及各
地方的配套法规执行。 
7.3.2  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智能建筑子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其验收
按本规范第 10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但验收程序不得与国家现行规范、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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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安全防范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安全防范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
工验收,在执行本章各项规定的同时,还须遵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的有关法规。 
8.1.2  对银行、金融、证券、文博等高风险建筑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必须执行公
共安全行业对特殊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8.1.3 安全防范系统的范围应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
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各子系统。 
                   
8.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8.2.1 设备及器材的进场验收除按本规范第 3.3.4 和 3.3.5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
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2 产品质量检查应按本规范第 3.2节的规定执行: 
8.2.2 安全防范系统线缆敷设、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预埋管、预留件、桥架等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2 机房、弱电竖井的施工己结束。 
8.2.3 安全防范系统的电缆桥架、电缆沟、电缆竖井、电线导管的施工及线缆敷设,应遵
照《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1150303第 12、13、14、15章的内容执行。
如有特殊要求应以设计施工图的要求为准。 
8.2.4  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质量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应根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施工图
进行。 
第 4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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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电(光)缆敷设与布线应检验管线的防水、防潮,电缆排列位置,布放、绑扎
质量,桥架的架设质量,缆线在桥架内的安装质量,焊接及插接头安装质量和接线盒接
线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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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接地线应检验接地材料,接地线焊接质量、接地电阻等; 
3 对系统的各类探测器、摄像机、云台、防护罩、控制器、辅助电源、电锁、对讲
设备等的安装部位、安装质量和观感质量等进行检验; 
4  同轴电缆的敷设、摄像机、机架、监视器等的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民用闭路监
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的有关规定; 
5 控制柜、箱与控制台等的安装质量检验应遵照 GB 50303第 6章有关规定执行。 
8.2.5  系统承包商应对各类探测器、控制器、执行器等部件的电气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
自检采用逐点测试的形式进行。 
8.2.6  在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施工测试完成后,经建设方同意可进入系统试运行,
试运行周期应不少于 1个月;系统试运行时应做好试运行记录。 
                       
8.3  系统检测 
8.3.1 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检测应由国家或行业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
告,检测内容、合格判据应执行国家公共安全行业的相关标准。 
8.3.2  安全防范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 
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说明和洽商记录、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 
8.3.3  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检测时应提供: 
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2 隐蔽工程和过程检查验收记录; 
3工程安装质量和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4 设备及系统自检测记录; 
5 系统试运行记录。 
                          
I   主控项目 
8.3.4  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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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安防设备的运
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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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种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 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
到设计要求; 
4 安全防范系统与其他系统进行系统集成时,应按本规范第 3.2.7条的规定检查系统
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8.3.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 
1 检测内容: 
1)系统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
功能的检测; 
2)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图像的清晰度及抗干扰能力的检测; 
检测方法:按本规范第 4.2.9 条的规定对图像质量进行主观评价,主观评价应不低于
4分;抗干扰能力按《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进行检测; 
3)系统整体功能检测 
功能检测应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矩阵
监控主机的切换、控制、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 
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查主机死机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
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 
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回放等功能; 
4)系统联动功能检测 
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与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
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 
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 摄像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 20%且不少于 3台,摄像机数量少于 3台时应全部检
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 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
要求时为合格,合格率 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8.3.6  入侵报警系统(包括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测 
1 检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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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动物功能检测; 
2)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器的防拆报警功能,信号线开路、短路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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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电源线被剪的报警功能; 
3)探测器灵敏度检测; 
4)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应包括系统的撤防、布防功能,关机报警功能,系统后备电源
自动切换功能等; 
5)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息传输、报警响应功能; 
  6)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7)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号对相关报答现场照明系统的自动触发、对监
控摄像机的自动启动、视频安防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相关出入口的自动启闭,录像设
备的自动启动等; 
8)报警系统管理软件(含电子地图)功能检测; 
9)报警信号联网上传功能的检测; 
10)报警系统报警事件存储记录的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 探测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 20%且不少于 3台,探测器数量少于 3台时应全部检
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 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
要求时为合格,合格率 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8.3.7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检测 
1 检测内容: 
1)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功能检测 
a)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
储存信息的功能; 
b) 系统主机对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
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以及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和系统主机之间的信息
传输功能; 
c)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
能力; 
d)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的
人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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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的能力; 
f) 检测本系统与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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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h)出入口管理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系统的软件检测 
a) 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 
b) 根据需求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时间、适应性、稳定性等以及图形化
界面友好程度,对软件逐项进行测试;对软件的检测按本规范第 3.2.6条中的要求执行; 
c)对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如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
操作信息的存储记录等; 
d) 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验收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审结论,包
括: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软件培训、教材和
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 
2  出入口控制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 20%且不少于 3台,数量少于 3台时应全部检
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 100% 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
求为合格,合格率为 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8.3.8  巡更管理系统的检测 
1 检测内容: 
1)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响应功能: 
2)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3)检查巡更管理系统编程、修改功能以及撤防、布防功能; 
4)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 
5)检查巡更管理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
时报警的处理手段: 
6)对在线联网式巡更管理系统还需要检查电子地图上的显示信息,遇有故障时的报
警信号以及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的联动功能; 
7)巡更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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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巡更终端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 20%且不少于 3台,探测器数量少于 3台时应全部
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 100 %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为合格,合格率 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8.3.9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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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测内容: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功能检测应分别对入口管理系统、出口管理系统和管理中心
的功能进行检测。 
1)车辆探测器对出入车辆的探测灵敏度检测,抗干扰性能检测; 
2)自动栅栏升降功能检测,防砸车功能检测; 
3)读卡器功能检测,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对非接触 IC 卡读卡器还应检测读卡距
离和灵敏度; 
4)发卡(票)器功能检测,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场日期、时间等记录是否正确; 
5)满位显示器功能是否正常; 
6)管理中心的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的检测; 
7)出/入口管理监控站及与管理中心站的通信是否正常; 
8)管理系统的其他功能,如“防折返”功能检测; 
9)对具有图像对比功能的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分别检测出/入口车牌和车辆图
像记录的清晰度、调用图像信息的符合情况; 
10)检测停车场(库)管理系统与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电视监控系统摄像
机对进出车库车辆的监视等; 
11)空车位及收费显示; 
12)管理中心监控站的车辆出入数据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 100%
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其中,车牌识别系统对车牌的识别率达 98%时为合格。 
8.3.10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检测 
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具体内容按工
程设计文件要求确定。 
1 检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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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子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各子系统与综合管理系统以数据通信方式连接时,
应能在综合管理监控站上观测到子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
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具有控制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从综合管理监控站发送命令时,
子系统响应的情况; 
2)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软、硬件功能的检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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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检测子系统监控站与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记录的一致性; 
b)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各类报警信息的显示、记录、统计等功能; 
c)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数据报表打印、报警打印功能; 
d)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友好、汉化、图形化。 
2 综合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 100%时为系
统功能检测合格。 
                         
8.4   竣工验收 
8.4.1 智能建筑工程中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的规定执行。 
8.4.2  以管理为主的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等系统的竣工验收按本规范第 3.5节规定执行。 
8.4.3  竣工验收应在系统正常连续投运时间 1个月后进行。 
8.4.4 系统验收的文件及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监控方案和规模容量说明,系统功能说
明和性能指标等; 
2 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系统结构图、各子系统原理图、施工平面图、设备电气端子
接线图、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接线图、设备清单等; 
3 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4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5 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 
6 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单等。 
8.4.5 必要时各子系统可分别进行验收,验收时应作好验收记录,签署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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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综合布线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综合布线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
工验收。综合布线系统的检测和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
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中的规定。 
9.1.2 综合布线系统施工前应对交接间、设备间、工作区的建筑和环境条件进行检查,检
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 GB/T 50312中的有关规定。 
9.1.3 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应执行GB/T 50312第 3节及本规范第 3.3.4和 3.3.5 条的规定。 
9.1.4 系统集成商在施工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工程安装质量、观感
质量和系统性能检测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并填写系统自检表。 
                 
9.2  系统安装质量检测 
Ⅰ  主控项目 
9.2.1  缆线敷设和终接的检测应符合 GB/T 50312中第 5.1.1、6.0.2、6.0.3 条的规定,应
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测: 
1 缆线的弯曲半径; 
2 预埋线槽和暗管的敷设; 
3 电源线与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隔布放,缆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建筑物内电、光缆暗管敷设及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 
5 对绞电缆芯线终接; 
6 光纤连接损耗值。 
9.2.2 建筑群子系统采用架空、管道、直埋敷设电、光缆的检测要求应按照本地网通信线
路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9.2.3 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的检测,除应符合 GB/T 50312第 4节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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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卡入配线架连接模块内的单根线缆色标应和线缆的色标相一致,大对数电缆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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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色谱的组合规定进行排序; 
2  端接于 RJ45 口的配线架的线序及排列方式按有关国际标准规定的两种端接标准
(T568A或 T568B)之一进行端接,但必须与信息插座模块的线序排列使用同一种标准。 
9.2.4 信息插座安装在活动地板或地面上时,接线盒应严密防水、防尘。 
                           
Ⅱ  一般项目 
9.2.5  缆线终接应符合 GB/T 50312中第 6.0.1 条的规定。 
9.2.6 各类跳线的终接应符合 GB/T  50312中第 6.0.4条的规定。 
9.2.7  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除应符合 GB/T 50312第 4.0.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以下要求: 
1  机柜不应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应按设备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直接与
地面固定,机柜固定在底座上,底座高度应与活动地板高度相同,然后铺设活动地板,
底座水平误差每平方米不应大于 2mm; 
2 安装机架面板,架前应预留有 800mm空间,机架背面离墙距离应大于 600mm; 
3 背板式跳线架应经配套的金属背板及接线管理架安装在墙壁上,金属背板与墙壁
应紧固; 
4 壁挂式机柜底面距地面不宜小于 300mm; 
5 桥架或线槽应直接进入机架或机柜内; 
6 接线端子各种标志应齐全。 
9.2.8  信息插座的安装要求应执行 GB/T 50312第 4.0.3条的规定。 
9.2.9  光缆芯线终端的连接盒面板应有标志。 
                         
9.3  系统性能检测 
9.3.1 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检测应采用专用测试仪器对系统的各条链路进行检测,并对系统
的信号传输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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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检测时,光纤布线应全部检测,检测对绞电缆布线链路时,以
不低于 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抽样点必须包括最远布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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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系统性能检测合格判定应包括单项合格判定和综合合格判定。 
1 单项合格判定如下: 
1)对绞电缆布线某一个信息端口及其水平布线电缆(信息点)按 GB/T 50312中附
录 B的指标要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该信息点判为不合格;垂直布线电缆某线对按
连通性,长度要求、衰减和串扰等进行检测,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该线对不合格; 
     2)光缆布线测试结果不满足 GB/T 50312中附录 C的指标要求,则该光纤链路判为
不合格; 
3)允许未通过检测的信息点、线对、光纤链路经修复后复检。 
2 综合合格判定如下: 
1)光缆布线检测时,如果系统中有一条光纤链路无法修复,则判为不合格; 
2)对绞电缆布线抽样检测时,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大于 1%,则视
为抽样检测通过;不合格点(线对)必须予以修复并复验。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
格比例大于 1%,则视为一次抽样检测不通过,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不合格比例不
大于 1%,则视为抽样检测通过。如果不合格比例仍大于 1%,则视为抽样检测不通过,
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全部检测的要求进行判定; 
3)对绞电缆布线全部检测时,如果有下面两种情况之一时则判为不合格;无法修复
的信息点数目超过信息点总数的 1% ;不合格线对数目超过线对总数的 l%; 
4)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的结论为合格,则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I  主控项目 
9.3.4 系统监测应包括工程电气性能检测和光纤特性检测,按 GB/T 50312第 8.0.2条的规
定执行。 
                     
Ⅱ  一般项目 
9.3.5  采用计算机进行综合布线系统管理和维护时,应按下列内容进行检测: 
1 中文平台、系统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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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显示所有硬件设备及其楼层平面图; 
3 显示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统的元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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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时显示和登录各种硬件设施的工作状态。 
                     
9.4  竣工验收 
9.4.1  综合布线系统竣工验收应按照本规范第 3.5节和 GB/T 5031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9.4.2  竣工验收文件除 GB/T 50312第 8章要求的文件外,还应包括: 
1 综合布线系统图; 
2 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端口分布图; 
3 综合布线系统各配线区布局图; 
4 信息端口与配线架端口位置的对应关系表; 
5 综合布线系统平面布置图; 
6 综合布线系统性能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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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智能化系统集成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智能化系统集成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
和竣工验收。 
10.1.2 本章规定了智能化系统集成的检测和验收办法、步骤和内容。 
10.1.3 系统集成检测验收的重点应为系统的集成功能、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控制能力、
信息共享和综合管理能力、运行管理与系统维护的可实施性、使用的安全性和方便性等
要素。 
                       
10.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10.2.1 系统集成工程的实施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进行。 
10.2.2  系统集成中使用的设备进场验收应参照本规范第 3.3.4和 3.3.5 条的规定执行。产
品的质量检查按本规范第 3.2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3 系统集成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自检,并填写系统自检报告。 
10.2.4  系统集成调试完成,经与工程建设方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运行,投入试运行后应
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保存
试运行的全部历史数据。 
                     
10.3  系统检测 
10.3.1 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
动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完成,系统集成完成调试并
经过 1 个月试运行后进行。 
10.3.2 检测前应按本规范第 3.4.2条的规定编写系统集成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包括检测
内容、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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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系统集成检测的技术条件应依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 
10.3.4 系统集成检测时应提供以下过程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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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硬件和软件进场检验记录; 
2 系统测试记录; 
3 系统试运行记录。 
10.3.5 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包括接口检测、软件检测、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安全检测等
内容。 
                       
I  主控项目 
10.3.6 子系统之间的硬线连接、串行通讯连接、专用网关(路由器)接口连接等应符合
设计文件、产品标准和产品技术文件或接口规范的要求,检测时应全部检测,100%合格
为检测合格。 
计算机网卡、通用路由器和交换机的连接测试可按照本规范第5.3.2条有关内容进行。 
10.3.7 检查系统数据集成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查,各系统的数据应
在服务器统一界面下显示,界面应汉化和图形化,数据显示应准确,响应时间等性能指
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100%合格为检测合格。 
10.3.8 系统集成的整体指挥协调能力 
系统的报警信息及处理、设备连锁控制功能应在服务器和有操作权限的客户端检测。
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每个子系统检测数量为子系统所含设备数量的 20%,抽检项目
l00%合格为检测合格。 
应急状态的联动逻辑的检测方法为: 
1 在现场模拟火灾信号,在操作员站观察报警和做出判断情况,记录视频安防监控
系统、门禁系统、紧急广播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和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的联动逻
辑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在现场模拟非法侵入(越界或入户),在操作员站观察报警和做出判断情况,记
录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紧急广播系统和照明系统的联动逻辑是否符合设计文
件要求; 
3 系统集成商与用户商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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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联动情况应做到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突。符合设计要求的为检测合格,否
则为检测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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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系统集成的综合管理功能、信息管理和服务功能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 5.4节的规
定,并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测的方法,应通过现场实际操作使用,运
用案例验证满足功能需求的方法来进行。 
10.3.10  视频图像接入时,显示应清晰,图像切换应正常,网 
络系统的视频传输应稳定、无拥塞。 
10.3.11  系统集成的冗余和容错功能(包括双机备份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用电源及
切换和通信链路冗余切换)、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测应符合设
计文件要求。 
10.3.12  系统集成不得影响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独立运行,应对其系统相关
性进行连带测试。 
                     
Ⅱ  一般项目 
10.3.13 系统集成商应提供系统可靠性维护说明书,包括可靠性维护重点和预防性维护计
划,故障查找及迅速排除故障的措施等内容。可靠性维护检测,应通过设定系统故障,
检查系统的故障处理能力和可靠性维护性能。 
10.3.14  系统集成安全性,包括安全隔离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加密和解密、抗病
毒攻击能力等内容的检测,按本规范第 5.5节有关规定进行。 
收
规10.3.15  对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进行审查,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10.4  竣工验收 
10.4.1 竣工验收应在系统集成正常连续投运时间 1个月后进行。 
10.4.2  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说明文件及图纸; 
2 设备及软件清单; 
3 软件及设备使用手册和维护手册,可靠性维护说明书; 
4 过程质量记录; 
5 系统集成检测记录; 
6 系统集成试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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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源与接地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智能化系统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系统检测和竣
工验收。 
11.1.2 本章规定了智能化系统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检测和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11.1.3 在智能化系统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强制
性条文所要求的检测和验收项目,并应查验有关电气装置的质量检验、认证等相关文件。 
11.1.4  智能化系统的供电装置和设备应包括: 
1 正常工作状态下的供电设备,包括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交、直流供电,以及供
电传输、操作、保护和改善电能质量的全部设备和装置; 
2 应急工作状态下的供电设备,包括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配备的应急发电机组、
各智能化子系统备用蓄电池组、充电设备和不间断供电设备等。 
11.1.5 各智能化系统的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检测,可作为分项工程,在各系统检测
中进行;也可综合各系统电源与接地系统进行集中检测;并由相应的检测机构提供检测
记录。 
11.1.6  防雷及接地系统的检测和验收应包括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的防雷电入侵装置、
等电位联结、防电磁干扰接地和防静电干扰接地等。 
11.1.7 电源与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物内备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11.1.8 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执行本规范第 3.3节的规定。 
                       
11.2  电源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11.2.1 智能化系统应引接依《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验收合格
的公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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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2 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检测,应执行 GB  50303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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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节的规定。 
11.2.3 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的检测,应执行 GB50303中第 8.1节的规定。 
11.2.4 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检测,应 
执行 GB50303中第 6.1.8条的规定。 
11.2.2 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设备、各楼层设置用户电源箱的安装质量检
测,应执行 GB50303中第 10.1.2条的规定。 
11.2.6  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线路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 GB 50303中
第 12.1、13.1、14.1、15.1节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11.2.7  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检测,应执行 GB50303 中
第 9.2节的规定。 
11.2.8  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 8.2节的规定。 
11.2.9  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设备、各楼层设置用户电源箱的安装检测人
应执行 GB50303中第 10.2节的规定。 
11.2.10  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线路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 GB50303中
第 12.2、13.2、14.2、15.2节的规定。 
                     
11.3  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11.3.1 智能化系统的防雷及接地系统应引接依 GB 50303 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共用接地装
置。采用建筑物金属体作为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Ω。 
11.3.2 智能化系统的单独接地装置的检测,应执行 GB 50303中第 24.1.1、24.1.2、24.1.4、
24.1.5 条的规定,接地电阻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11.3.3 智能化系统的防过流、过压元件的接地装置、防电磁干扰屏蔽的接地装置、防静
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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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  智能化系统与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的检测,应执行 GB 50303中第 27.1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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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一般项目 
11.3.5  智能化系统的单独接地装置,防过流和防过压元件的接地装置、防电磁干扰屏蔽
的接地装置及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应执行 GB 50303中第 24.2节的规定。 
11.3.6  智能化系统与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的检测,应执行 GB 50303中第 27.2节的规定。 
                          
 11.4  竣工验收 
11.4.1  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本规范第 3.5节的规定实施。 
11.4.2  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对系统检测结论进行复核,并做好与相关智
能化系统的工程交接和接口检验,系统检测复核合格并获得相关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确
认后,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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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环    境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内计算机房、通信控制室,监控室及重要办公区域环境的系
统检测和验收。 
12.1.2 本章中环境的检测验收内容包括:空间环境、室内空调环境、视觉照明环境、室
内噪声及室内电磁环境。 
12.1.3 室内噪声、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照度、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含量等参数检测
时,检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4  环境检测时,主控项目按 20%进行抽样检测,合格率达  到 100%时为该项检测
合格;一般项目按 10%进行抽样检测,合格率达到 90%时为该项检测合格。系统检测结
论应符合本规范第 3.4.4条的规定。 
                             
12.2  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12.2.1  空间环境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办公区域顶棚净高不小于 2.7m; 
2 楼板满足预埋地下线槽(线管)的条件,架空地板、网络地板的铺设应满足设计
要求; 
3 为网络布线留有足够的配线间。 
12.2.2 室内空调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实现对室内温度、湿度的自动控制,并符合设计要求; 
2 室内温度,冬季 18~22℃,夏季 24~28℃; 
3 室内相对湿度,冬季 40%~60%,夏季 40%~65%; 
4 舒适性空调的室内风速,冬季应不大于 0.2m/s,夏季应不大于 0.3m/s。 
12.2.3 视觉照明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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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作面水平照度不小于 5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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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灯具满足眩光控制要求; 
3 灯具布置应模数化,消除频闪。 
12.2.4  环境电磁辐射的检测应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和《电磁辐射防护
规定》GB 8702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目 
12.2.5 空间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装饰色彩合理组合,建筑装修用材应符合《建筑装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5的有关规定; 
2 防静电、防尘地毯,静电泄漏电阻在 1.0×105~ 1.0×108Ω之间; 
3 采取的降低噪声和隔声措施应恰当。 
12.2.6  室内空调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 CO含量率小于 10×10-6g/m3; 
2 室内 CO2含量率小于 1000×10-6g/m3。 
12.2.7  室内噪声测试推荐值:办公室 40~45dBA,智能化子系统的监控室 35~40dBA。 
                             
12.3  竣工验收 
12.3.1  环境的验收仅限于对系统的检测结果进行复核,本章第 12.2节规定的各项指标符
合要求,则环境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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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住宅(小区)智能化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民用住宅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的工程
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13.1.2 住宅(小区)智能化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
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控制器、综合布线系统、电源和接地、
环境、室外设备及管网等。 
13.1.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包括的内容在本规范第 7章规定的基础上,应增加
家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 
13.1.4 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的内容在本规范第 8章规定的基础上,应增加访客对讲系统。 
13.1.5 通信网络系统应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等。 
13.1.6 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控制网络系统等。 
13.1.7 监控与管理系统应包括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公共
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等。 
13.1.8 家庭控制器的功能应包括家庭报警、家庭紧急求助、家用电器监控、表具数据采
集及处理、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接口等。 
13.1.9 住宅(小区)智能化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执行本规范第 3.3节的规定。 
13.1.10 设备安装质量检查 
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
收规范》GB 50166的要求。 
2 其他系统的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4、5、6、8、9章有关规定。 
                       
13.2  系统检测 
13.2.1 住宅(小区)智能化的系统检测应在工程安装调试完成、经过不少于 1 个月的系
统试运行,具备正常投运条件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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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2 住宅(小区)智能化的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结合设备安装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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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功能和性能检测及相关内容进行。 
13.2.3 住宅(小区)智能化的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
计变更审核文件、设备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进行。 
13.2.4 住宅(小区)智能化进行系统检测时,应提供以下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2 隐蔽工程和随工检验记录: 
3 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4 设备及系统自检记录; 
5 系统试运行记录。 
13.2.5  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的系统检测应
执行本规范第 4、5、9、11、12章有关规定。 
13.2.6 其他系统的系统检测应按本章第 13.3至 13.7节的规定进行。 
               
13.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13.3.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功能检测除符合本规范第 7 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检测。 
2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时自动切断气源及打开排气装置的功能检测。 
3 已纳入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探测器不得重复接入家庭控制器。 
                   
13.4   安全防范系统检测 
13.4.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和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的检测应按本规范第 8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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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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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访客对讲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机门铃提示、访客通话及与管理员通话应清晰,通话保密功能与室内开启单
元门的开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门口机呼叫住户和管理员风的功能、CCD红外夜视(可视对讲)功能、电控锁密
码开锁功能、在火警等紧急情况下电控锁的自动释放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管理员机与门口机的通信及联网管理功能,管理员机与门口机、室内机互相呼叫
和通话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市电掉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8小时以上。 
                      
Ⅱ  一般项目 
13.4.3  访客对讲系统室内机应具有自动定时关机功能,可视访客图像应清晰;管理员机
对门口机的图像可进行监视。 
                   
13.5  监控与管理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13.5.1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电、气、热(冷)能等表具应采用现场计量、数据远传,选用的表具应符合
国家产品标准,表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 
2  水、电、气、热(冷)能等表具远程传输的各种数据,通过系统可进行查询、统
计、打印、费用计算等; 
3 电源断电时,系统不应出现误读数并有数据保存措施,数据保存至少四个月以上;
电源恢复后,保存数据不应丢失; 
4 系统应具有时钟、故障报警、防破坏报警功能。 
13.5.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除参照本规范第 6 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饮用水蓄水池过滤
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报警的功能。 
13.5.3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0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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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4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检测除执行本规范第 5.4节规定外,还应进行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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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的检测,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应包括住户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住户物业费等
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小区)工程图纸管理等; 
2 信息服务项目可包括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银行、娱
乐等;应按设计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测; 
3 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容的检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4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信息安全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节的要求。 
                     
Ⅱ  一般项目 
13.5.5 表具现场采集的数据与远传的数据应一致,每类表具总数达到 100 个及以上的按
10%抽检,少于 100个的抽检 10个。 
13.5.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除执行本规范第 6.3节有关规定外,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测: 
1 室外园区艺术照明的开启、关闭时间设定、控制回路的开启设定和灯光场景的设
定及照度调整; 
2  园林绿化浇灌水泵的控制、监视功能利中水设备的控制、监视功能。 
13.5.7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房产出租、房产二次装修管理、住户投诉处理、数据
资料的记录、保存、查询等功能检测可按本规范第 5.4节有关内容进行。 
                        
 13.6  家庭控制器检测 
13.6.1 家庭控制器检测应包括家庭报警、家庭紧急求助、家用电器监控、表具数据采集
及处理、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接口等内容。家庭控制器与表具数据抄收及远传系统、通
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接口的检测应按本章中第 3.2.7条的规定执行。 
                           
I  主控项目 
13.6.2 家庭报警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燃气探测器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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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入侵报警探测器的检测应执行本规范第 8.3.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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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家庭报警的撤防,布防转换及控制功能。 
13.6.3 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靠性:准确、及时的传输紧急求助信号; 
2 可操作性: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紧急情况下应能方便地发出求助信号; 
3 应具有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 
13.6.4 家用电器的监控功能的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13.6.5 家庭控制器应对误操作或出现故障报警时具有相应的处理能力。 
13.6.6 无线报警的发射频率及功率的检测。 
                     
Ⅱ  一般项目 
13.6.7  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户宜安装一处以上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如:起居室、卧室等);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有一种以上的报警方式(如手动、遥控、感应等); 
3  报警信号宜区别求助内容; 
4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加夜间显示。 
                     
13.7  室外设备及管网 
Ⅰ   主控项目 
13.7.1  安装在室外的设备箱应有防水、防潮、防晒、防锈等措施;设备浪涌过电压防护
器设置、接地联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 
13.7.2  室外电缆导管及线路敷设,应执行《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中有关规定。 
                       
13.8  竣工验收 
13.8.1  住宅(小区)智能化的竣工验收应在系统正常连续投运时间不少于 3个月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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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2  竣工验收文件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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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2  设备和系统检测记录; 
3  竣工图纸和竣工技术文件; 
4  技术、使用和维护手册; 
5  其他文件包括: 
1)工程合同及技术文件; 
2)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等。 
13.8.3  各子系统可以分别验收,应作好验收记录,签署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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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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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工程实施及验收控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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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检测记录 
    系统检测记录由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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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4   系统(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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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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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D  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表 D.0.1 和表 D.0.2由验收机构负责填写。 
 
 
第 7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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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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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略图:

  • 缩略图1
  • 缩略图2
  • 缩略图3
  • 缩略图4
  • 缩略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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