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2017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精-09.pdf

  • 文件大小: 2.67MB
  • 文件类型: pdf
  • 上传日期: 2025-08-18
  • 下载次数: 0

概要信息:

1
消防工程师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精讲班
233 网校:胡云
第十一章  防烟排烟系统
第一节  系统构成
一、系统分类
  防烟排烟系统按照其控烟机理,分为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通常称为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防烟设施分为机
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防烟设施;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
施。
第二节  系统组件(设备)安装前检查
一、质量控制文件检查
(一)检查内容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等到场后,对其质量控制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1)系统组件、设备、材料的铭牌、标志、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
  2)风机、正压送风口、防火阀、排烟阀等系统主要组件、设备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
法定检测报告。
第三节  系统的安装检测与调试
(二)部件的安装与检测
  1.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1)安装的方向、位置应正确,阀门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端面应不大于
200mm。
  2)手动和电动装置应灵活、可靠,阀门关闭严密。
  3)应设独立的支架、吊架,当风管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隔热时,阀门安装处应有明显标识。
(三)风机的安装与检测
  1.安装与检测要求
  1)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2)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 600mm。
  3)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并不设减振装置;如果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
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4)吊装风机的支架、吊架应焊接牢固、安装可靠,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5)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必须装设防护罩;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装设防护网或其他安全设施,并应
设防雨措施。
二、系统的调试
(二)联动调试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
  1)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送风机均能联动启动。
  2)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报警后,应启动有关部位的送风口、送风机,启动的送风口、送风
2
机应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方法:观察、测定、记录。
2.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
  1)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能联动启动。
  2)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报警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口)、排烟风
机;启动的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有补风要求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报警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4)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报警后,由通风、空调系统转换排烟系统的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测定、记录。
3.自动排烟窗的联动调试
  在火灾报警后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方法:观察、测定、记录。
4.活动挡烟垂壁的调试
  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方法:观察、测定、记录。
第四节  系统验收
三、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性测试
(一)系统设备手动功能验收
  1)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2)送风口、排烟阀(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阀门关闭严密,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二)设备联动功能验收
  火灾报警后,根据设计模式,相应系统及部位的送风机启动、送风口开启,排烟风机启动、排烟阀(口)开
启,自动排烟窗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活动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有补风要求的补风机、补风口开启;各
部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三)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验收
  下列项目的布置方式和主要性能参数应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2)内走道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3)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4)中庭可开启的顶窗和侧窗的面积。
  5)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面积。
  检查方法:尺量。
(四)机械防烟系统的主要性能参数验收
  1)任选一层模拟火灾,打开送风口,联动启动加压送风机,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门全闭时,测试该层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封闭避
3
难层(间)的余压。从走廊到前室再到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依次呈递增分布;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
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符合要求;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与走道间的压差应符合要求。
  2)打开模拟着火楼层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火门,对于地上楼梯间,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
层数少于 15 层时,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及其上一层楼梯间的防火门;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多于或等于
15 层时,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及其上、下一层楼梯间的防火门;对于地下楼梯间,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楼梯
间的防火门;测试各门洞处的风速应不小于 0.7m/s。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测定、查阅有关文件、记录。
第五节  系统维护管理
二、系统周期性检查维护
  系统周期性检查是指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已经投入使用的防烟排烟系
统的组件、零部件等按照规定检查周期进行的检查、测试。
(一)每月检查内容及要求
  1.防烟、排烟风机
  手动或自动启动试运转,检查有无锈蚀、螺钉松动。
  2.挡烟垂壁
  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检查有无升降障碍。
  3.排烟窗
  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检查有无开关障碍,每月检查供电线路有无老化,双回路自动切换电源功能
等。
(二)半年检查内容及要求
  1.防火阀
  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检查有无变形、锈蚀,并检查弹簧性能,确认性能可靠。
  2.排烟防火阀
  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检查有无变形、锈蚀,并检查弹簧性能,确认性能可靠。
  3.送风阀(口)
  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检查有无变形、锈蚀,并检查弹簧性能,确认性能可靠。
  4.排烟阀(口)
  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检查有无变形、锈蚀,并检查弹簧性能,确认性能可靠。
(三)每年检查
  1.检查内容及要求
  每年对所安装的全部防烟排烟系统进行一次联动试验和性能检测,其联动功能和性能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要
求。
  2.检查方法
  按照本章第三节“系统的安装检测与调试”中关于“联动调试”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二章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与电气防火
第一节  消防用电设备供配电系统
一、供配电系统的设置
(一)配电装置检查
4
(二)启动装置检查
(三)自动切换功能检查
二、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的敷设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采用不同的电线电缆时,供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1)当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可直接采用明敷设或在吊顶内敷设。
 2)当采用难燃性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时,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
防用电缆隔离的措施。
 3)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要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
式金属线槽要采用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4)当线路暗敷设时,要对所穿金属导管或难燃性刚性塑料导管进行保护,并要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保护层厚
度应不小于 30mm。
第二节  电气防火要求及技术措施
一、防火检查的内容
(一)平面布置
  室外变、配电装置距堆场、可燃液体储罐和甲、乙类厂房库房应不小于 25m;距其他建筑物应不小于 10m;
距液化石油气罐应不小于 35m;石油化工装置的变、配电室还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
外。变压器油量越大,建筑物耐火等级越低及危险物品储量越大者,所要求的间距也越大,必要时可加防火墙。
二、防火措施的检查
(一)变、配电装置防火措施的检查
1.变压器保护
  变压器应设置短路保护装置,当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电源。
  此外,变压器高压侧还可通过采用过电流继电器来进行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根据变压器运行情况、容量大
小、电压等级,还应设置气体保护、差动保护、温度保护、低电压保护和过电压保护等设施。
4.过电流保护措施
  回路内应装设断路器、熔断器之类的过电流防护电器来防范电气过载引起的灾害。防护电器的设置参数应满
足下列要求:
 1)防护电器的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的计算负载电流。
 2)防护电器的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不应大于回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
 3)保证防护电器有效动作的电流不应大于回路载流量的 1.45 倍。
5.短路防护措施
  短路防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回路导体和其连接点产生危险的热效应及机械效应前切断回路的短路电流。回路内
应设置短路防护电器,来防范电气短路引起的灾害。
 1)短路防护电器的遮断容量不应小于其安装位置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2)被保护回路内任一点发生短路时,防护电器都应在被保护回路的导体温度上升到允许限值前切断电源。
(五)照明器具
  卤素灯、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应设置在火灾危险性场所。产生腐蚀性气体的蓄电池室等场所
应采用密闭型灯具。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选择合适的灯具。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应安装
防止玻璃罩破裂后向下飞溅的保护设施。
5
  库房照明宜采用投光灯采光。储存可燃物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照明光源应采用冷光源,其垂直下方与堆放可燃
物品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0.5m,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有防护罩的灯具和墙壁开关,不得使用无防护
罩的灯具和拉线开关。
三、电气装置和设备的维护方法
  1.温度
  2.绝缘电阻
  3.接地电阻
  4.谐波分量及中性线过载电流
  5.火花放电
第十三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第一节  系统分类与构成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控制方式可分为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集中控制型系统,按应急电源的实现方
式可分为自带电源型系统和集中电源型系统,综合以上两种分类方式,可以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分为
以下四种形式:
  (1)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构成如图 3-13-1 所示;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构成如图 3-13-2 所示;
  (3)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构成如图 3-13-3 所示;
  (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构成如图 3-13-4 所示。
图 3-13-1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实物图
图 3-13-2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实物图
6
图 3-13-3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实物图
图 3-13-4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实物图
第二节  系统安装与调试
一、系统安装
(一)一般要求
  1)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能使用插头连接。
  2)消防应急灯具应安装牢固,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周围要保证无遮挡物。
  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4)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5)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具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具。
  6)消防应急灯具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二)系统主要组件安装
1.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安装
 1)在顶部安装时,尽量不要贴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 200mm;吊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
7
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2)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
件。
 3)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
胶密封,标志灯具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 3mm。
二、系统调试
  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调试前对系统中的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盒、应
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等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调试
  1)采用目测的方法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安装位置和标志信息上的箭头指示方向是否与实际疏散方向相符。
  2)在黑暗条件下,使照明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该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
求。
  3)操作试验按钮或其他试验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断开连续充电 24h 的消防应急灯具电源,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同时用秒表开始计时;消
防应急灯具主电指示灯应处于非点亮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使顺序闪亮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目测其光流导向应与设计的疏散方向相同。
  6)使有语音指示的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语音应与设计相符。
  7)逐个切断各区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分配电装置,该配电箱或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
急灯具应在 5s 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8)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输入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
在 5s 内转入与联动控制信号相对应的工作状态,并应发出联动反馈信号;对于设计有手动控制功能的系统,操作
手动控制机构,使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 5s 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三)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调试
  1)操作控制功能,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任何消防应急灯具从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应有相
应的状态指示和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时间。
  2)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功能。
  3)断开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间连线,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显示故障部
位。故障存在期间,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此故障无关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断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应急照明控制器转入备电工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备电工作时各种控制
功能应不受影响,备电工作时间不小于应急照明持续时间的 3 倍,且不小于 2h。
  【勘误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3H】
  5)关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程序,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按设计的联动逻辑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第三节  系统检测与维护
一、系统检测
(三)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检测项目
 1)检查安装场所应符合要求。
 2)供电应符合设计要求。
 3)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8
 4)输出线路、分配电装置、输出电源负载应与设计相符,且不应连接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无关的负载或插
座。
 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7)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
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
钮。
  9)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六)系统供配电检查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应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
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
箱,但每个防火分区宜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宜取自于本防火分区的备用照明配电箱;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
的主电源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3)大于 2000㎡的防火分区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 2000㎡的防火分区可采
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4)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 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8 层,住宅建筑不宜
超过 16 层。
  5)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宜超过 4000㎡,地铁隧道
内不应超过一个区段的 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宜超过 500m。
  6)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两者在同一平面层时,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
  ②两者不在同一平面层,且配电分支干线沿同一电缆管井敷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
供电方式。
  7)商住楼的商业部分与居住部分应分开,并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2.垂直疏散区域及其扩展区域的供电
  1)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可按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并应采用垂直配灯方式。
  2)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3.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供电
  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应由变配电所放射式供电。
第十四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一节  系统构成
一、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触发器件和火灾警报装置等组成,能及时、准确地探测保护对象的初
起火灾,并做出报警响应,告知建筑中的人员火灾的发生,从而使建筑中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在火灾发展蔓延到
危害生命安全的程度时疏散至安全地带,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基本的建筑消防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构
9
成如图 3-14-1 所示。
图 3-14-1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构成示意图
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气
体灭火控制器等)、消防电动装置、消防联动模块、消火栓按钮、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等设备和组件组
成,在火灾发生时联动控制器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准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给消防泵、喷淋泵、防火门、防火阀、防
排烟阀和通风等消防设备,完成对灭火系统、疏散诱导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防火卷帘等其他消防有关设备的控制
功能,当消防设备动作后将动作信号反馈给消防控制室并显示。
  监视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即接收来自消防联动现场设备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外的其它系统的火灾
信息或其它触发和输入信息。通过传输设备将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及其它有关信息传输到建筑消
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构成如图 3-14-2 所示。
图 3-14-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构成示意图
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0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警报器组成,能够在保护区域内泄
露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条件下提前报警,从而预防由于可燃气体泄漏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构成如
图 3-14-3 所示。
图 3-14-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构成示意图
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能在发生电气故障,产生一定电气火灾隐
患的条件下发出报警,提醒专业人员排除电气火灾隐患,实现电气火灾的早期预防,避免电气火灾的发生。电气
火灾监控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构成如图 3-14-4 所
示。
图 3-14-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构成示意图
第二节  系统安装与调试
一、布线
11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的规
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
一槽孔内。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3)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①管子长度每超过 30m,无弯曲时。
  ②管子长度每超过 20m,有 1 个弯曲时。
  ③管子长度每超过 10m,有 2 个弯曲时。
  ④管子长度每超过 8m,有 3 个弯曲时。
  5)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①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②距接线盒 0.2m 处。
  ③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④直线段不大于 3m 处。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 500V 绝缘电阻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
不应小于 20MΩ。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
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二、系统主要组件安装
(三)火灾探测器的安装要求
  1.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
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2)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 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3)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实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
3.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确定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及敷设方式,探测器应采用专用固定装置固定在保护对象上。
    2)探测器应采用连续无接头方式安装,如确需中间接线,必须用专用接线盒连接;探测器安装敷设时不应硬
性折弯、扭转,避免重力挤压冲击,探测器的弯曲半径宜大于 0.2m。
(四)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要求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1.5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四、系统调试要求
(一)火灾报警控制器
  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
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按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2005)的有关要求采
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12
  2)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 1min 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消音和复位功能。
  4)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5)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使任一总线回路上有不少于 10 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主用、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 7 款检查。
  9)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10)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检查。
(八)消防联动控制器
  1.调试准备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时,在接通电源前应按以下顺序做准备工作:
  1)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
  2)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任一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相连。
  3)将备调回路模块与其控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相连。
  4)切断水泵、风机等各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
2.调试要求
  1)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
制系统》(GB 16806--2006)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①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②当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③当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④消音和复位功能。
  ⑤屏蔽功能。
  ⑥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⑦使至少 50 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 50 个时,使所有模块同时动作),检查消
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⑧主用、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⑦项检查。
  2)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3)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按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要求设
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①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
的情况、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的情况、模块动作的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动作的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的情
况、接收联动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联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
况。
  ②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13
  4)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按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要求
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的情况、模
块动作的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动作的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的情况、接收联动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
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5)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规定进行功能检查。
  6)依次将其他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
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重复 1)~4)项检查。
(十一)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
  1)按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
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进行下列功能的检查并记录:
  ①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自检功能。
  ②使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与扬声器间的广播信息传输线路断路、短路,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应在 100s 内
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
  ③将所有共用扬声器强行切换至应急广播状态,对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声压级
应满足要求。
  ④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监听、显示、预设广播信息、通过传声器广播及录音的功能。
  ⑤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主用、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2)每个回路任意抽取一个扬声器,使其处于断路状态,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响。
(十二)火灾声光警报器
  逐一将火灾声光警报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操作火灾报警控制器使火灾声光警报器启动,采
用仪表测量其声压级,非住宅内使用室内型和室外型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至少在一个方向上 3m 处的声压级
(A 计权)应不小于 75dB,且在任意方向上 3m 处的声压级(A 计权)应不大于 120dB。具有两种及以上不同
音调的火灾声警报器,其每种音调应有明显区别。火灾光警报器的光信号在 100—500lx 环境光线下,25m 处应
清晰可见。
【勘误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组不应小子 60 dB; 在环境喋声大于 60 dB 的场所,其声
压级应高于背景躁声 15 dB
(二十)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按国家标准《可
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l6808--2008)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
行下列功能的检查并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3)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 1rain 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
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4)消音和复位功能。
    5)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问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14
    6)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 4 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 4 只时,使所有探测
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主用、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 8)款的检查。
 10)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条第 2)一 8)款的检查。
(二十一)可燃气体探测器
  依次逐个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采用秒表测量、观察等方法检查探测器的报警
功能,探测器应在 30s 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 60s 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
器除按要求检查报警功能外,还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采用秒表测量、观察等方法检查探测器的故障报
警功能,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二十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性能
  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设计文件的要求,采用观
察方法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对以下各类系统的显示功能。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消防水泵(稳压泵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
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3)显示消防水泵的联动反馈信号。
2.消火栓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消防水泵(稳压泵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消火栓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及位
置等信息、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3)显示消防水泵的联动反馈信号。
3.气体灭火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2)显示系统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 态,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
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3)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4.泡沫灭火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3)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消防水池(箱)最低水位和泡沫液罐最低液位信息。
  4)显示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的联动反馈信号。
5.干粉灭火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2)显示系统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
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15
  3)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6.防烟排烟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防烟排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防烟排烟风机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3)显示防烟排烟系统的风机和电动排烟防火阀、电控挡烟垂壁、电动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
电动排烟窗的联动反馈信号。
7.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防火门监控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2)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
的工作状态。
  3)显示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的联动反馈信号。
8.电梯的显示要求
  1)显示消防电梯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消防电梯的故障状态和停用状态。
  3)显示电梯动作的反馈信号及消防电梯运行时所在楼层。
9.其他的显示要求
  1)显示各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
  2)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的故障状态。
  3)显示受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故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信息。
第三节  系统检测与维护
一、检测资料查验
系统检测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检测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各设备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二、系统检测
  系统的检测要按照检测数量要求对系统内的所有装置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和数量要符合下列要求,同时按照
判定标准要求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
(一)系统检测的内容
  系统检测内容包括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其功能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门监控器、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消防专用电话、传输设备(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消火栓系统控制装置。
16
  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防火门监控器、防火卷帘控制器。
  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火灾警报装置。
  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电动阀控制装置。
  12)消防联网通信。
  13)系统内的其他消防控制装置。
  14)可燃气体报警探测系统装置,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
  1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包括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
(二)系统设备检测数量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用、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 3 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
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①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②实际安装数量在 6—10 台者,抽验 5 台。
  ③实际安装数量超过 10 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 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台。
  ④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
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电气故障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①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下者,抽验 20 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②实际安装数量超过 100 只者,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 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20
只。
 ③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
设计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检测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①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 1~3 次。
  ②在消火栓处操作消火栓启动按钮,按实际安装数量 5%~10%的比例抽验。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 年版]》  (GB 50084--2001)
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一
  ①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 1~3 次。
  ②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 30%~50%的比例抽验。
  ③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
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①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 1~3 次。
  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  等)试验
17
1~3 次。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 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 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抽验,但抽
验总数不应小于 5 樘,并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烟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10%一 20%的比例抽
验,并抽验联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 1~3 次。
  ②报警联动停止、消防控制室远程停止通风空调送风 1~3 次。
  ③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烟排烟阀门 1~3 次。
  9)电梯应进行 1~2 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①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②对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11)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消防专用电话分机进行 1~3 次通话试验。
  ②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 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③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进行 1~3 次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试验。
  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应进行 1~3 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的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
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本部分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情况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
应加倍检验。
(三)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判定标准
  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
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 A 类不合格。检测前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定为 B
类不合格。其余不合格项均为 c 类不合格。系统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 且 B≤2,且 B+c≤检查项的 5%为合
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系统维护管理
(三)年度检测与维修
  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清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清
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两年清洗或标定一次。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达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 10%且不少于 50 只的备品。火灾报警系统内的产品寿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达到寿命极限的产品应及时更换。
五、系统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误报的原因
  2.设备选择和布置不当
  3.环境因素
  1)电磁环境干扰主要表现为:空中电磁波干扰,电源及其他输入输出线上的窄脉冲群干扰、人体静电干扰。
  2)气流可影响烟气的流动线路,对离子感烟探测器影啊比较大,对光电感烟探测器也有一定影响
18
  3)感温探测器布置得距高温光源过近,感烟探测器距空调送风口过近,感温探测器安装在易产生水蒸气的场
所或车库等。
  4)光电感烟探测器安装在可能产生黑烟和大量粉尘、水蒸气和油雾等的场所。
4.其他原因
  1)系统接地被忽略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线路绝缘达不到要求,线路接头压接不良或布线不合理、系统开通前
对防尘、防潮、防腐措施处理不当。
  2)元件老化。一般火灾探测器使用寿命约为 12 年,每三年要求全面清洗一次。
  3)灰尘和昆虫。据有关统计,60%的误报是因灰尘影响。
  4)探测器损坏。
第十五章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一节  系统构成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查
询,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对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
进行管理,并为公安消防机构和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监控中心以及火警信息终端等几部分组成。城
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构成如图 3-15-1 所示。
图 3-15-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示意图
第三节  系统安装与调试 
四、系统调试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对系统及系统组件进行调试。系统在各项功能调试后进行试运
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 1 个月。系统的设计文件和调试记录等文件要形成技术文档,存储备查。
(二)各部分的系统调试
  系统调试按安装地点不同分为联网用户端、监控中心端、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端三部分。联网用户端的系统调
试主要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调试,监控中心端的系统调试主要指通信服务器、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
户服务系统等组件的调试,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端进行火警信息终端调试。
第四节  系统检测与维护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检测,选择的测试联网用户数量为
19
5~10 个,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一、系统检测
(一)系统主要功能测试
  1)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具有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的功能。
 4)具有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等功
能。
  5)能根据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数据实时更新。
(二)系统主要性能指标测试
  1)连接 3 个联网用户,测试监控中心同时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情况。
  2)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 10s。
  3)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大于 3 s。
  4)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能够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要求通信巡检周期不大于 2h。
  5)测试系统各设备的统一时钟管理情况,要求时钟累计误差不超过 5s。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检测完毕后,填写《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检测记录》。
四、年度检查与维护保养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按下述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1)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用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每半年的试验次数不少于 1 次。
  2)每年检测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金属外壳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的电气连续性,若发现连接处松动或断
路,则应及时修复。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投入运行满 1 年后,每年度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1)每半年检查录音文件的保存情况,必要时清理保存周期超过 6 个月的录音文件。
 2)每半年对通信服务器、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火警信息终端等组件进行检查、测
试。
  3)每年检查系统运行及维护记录等文件是否完备。
  4)每年检查系统网络安全性。
  5)每年检查监控系统日志并进行整理备份。
  6)每年检查数据库使用情况,必要时对硬盘存储记录进行整理。
  7)每年对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进行备份,必要时清理保存周期超过
1 年的备份信息。

缩略图:

  • 缩略图1
  • 缩略图2
  • 缩略图3
  • 缩略图4
  • 缩略图5
当前页面二维码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