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2017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精-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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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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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精讲班
233 网校:胡云
第八章  泡沫灭火系统
第一节  系统构成
一、按系统产生泡沫的倍数分类
  泡沫灭火系统按照所产生泡沫的倍数不同,可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高倍数泡沫
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系统产生的灭火泡沫倍数低于 20 的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产生的灭
火泡沫倍数在 20~200 的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产生的灭火泡沫倍数高于 200 的系统。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泡沫喷射形式不同,分为液上喷射系统、液下喷射系统和半液下喷射系统。
(1)液上喷射系统
  液上喷射系统是指将泡沫产生装置产生的泡沫在导流装置的作用下, 从燃烧液体上方施加到燃烧液体表面实现
灭火的系统,如图 3-8-1 所示。液上喷射系统是目前国内采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各类非水溶性甲、
乙、丙类液体储罐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或内浮顶储罐。
图 3-8-1  液上喷射系统
(2)液下喷射系统
  液下喷射系统是指将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产生的泡沫通过泡沫喷射管从燃烧液体液面下输送到储罐内,泡沫在
初始动能和浮力的作用下浮到燃烧液面实施灭火的系统,如图 3-8-2 所示。由于泡沫是从液面下施加到储罐内,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产生的泡沫需要控制在 2~4 倍。液下喷射系统适用于非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不适用于水溶
性液体和其它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这是因为泡沫注入该类液体后,由于该类
液体分子的脱水作用而使泡沫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液下喷射系统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
罐,因为浮顶会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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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8-2  液下喷射系统
(3)半液下喷射系统
  半液下喷射系统是将一轻质软带卷存于液下喷射管上的软管筒内,当使用时,在泡沫压力和浮力的作用下软
管漂浮到燃液表面使泡沫从燃液表面上施放出来实现灭火。如图 3-8-3 所示。半液下喷射系统适用于甲、乙、丙
类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由于浮顶会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使之难以到达预定的着火处。因此,半液下喷射系统
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
图 3-8-3  半液下喷射系统
3.泡沫炮系统
  泡沫炮系统作为主要灭火设施或辅助灭火设施适用于下列场所:
  1)直径小于 18m 的非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
  2)围堰内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
  3)甲、乙、丙类液体汽车槽车栈台或火车槽车栈台。
  4)室外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
  5)飞机库。
第二节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设备)现场检查
一、泡沫液的现场检验
  1.检查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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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泡沫液是泡沫灭火系统的关键材料,直接影响系统的灭火效果,所以把好泡沫液的质量关是至关重要的
环节。对于泡沫液用量较多的情况,需要将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泡
沫液需要送检:
1)6%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 7.0t。
2)3%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 3.5t。
3)6%蛋白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 2.5t。
4)6%合成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 2.0t。
5)高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 1.0t。
6)合同文件规定的需要现场取样送检的泡沫液。
2.检测方法
  对于取样留存的泡沫液,进行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即可;对
于需要送检的泡沫液,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GB 15308--2006)的规定对相关参数进行检测。送
检泡沫液主要对其发泡性能和灭火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内容主要包括发泡倍数、析液时间、灭火时间和抗烧时
间。
二、系统组件现场检查
(一)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检查
  1.检查内容及要求
  (1)需要检查的系统组件。需要对以下组件进行检查: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
罐、泡沫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
(二)系统组件的性能检查
  1.检查内容及要求
  (1)需要检查的系统组件。需要对以下组件进行检查: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
力储罐、泡沫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
(三)系统组件的强度和严密性检查
  1.检查内容及要求
  (1)需要检查的系统组件。泡沫灭火系统对阀门的质量要求较高,如阀门渗漏影响系统压力,使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种种原因,阀门渗漏现象较为普遍,为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需要对阀门的强度和
严密性进行试验。
  (2)需要达到的要求。①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要采用清水进行,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 1.5 倍,严密性试
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 1.1 倍;②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要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和阀瓣密封面不能有渗
漏;③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不能少于表 3-8-1 的规定;④试验合格的阀门,要排尽内部积水,并吹干;⑤密
封面涂防锈油,关闭阀门,封闭出入口,并做出明显的标记。
表 3-8-1  阀门试验持续时间
最短试验持续时间/s
严密性试验
公称直径 DN/mm
金属密封 非金属密封
强度试验
≤50 15 15 15
65~200 30 15 60
4
200~450 60 30 180
  2.检测方法
  将阀门安装在试验管道上,有液流方向要求的阀门,试验管道要安装在阀门的进口,然后管道充满水,排净
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待达到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以阀瓣密封面不渗漏为合格;
最后将压力升至强度试验压力,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以壳体填料无渗漏为合格。
第三节  系统组件安装调试与检测验收
一、系统主要组件安装与技术检测
2.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安装
 1)安装要求:
①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考虑到比例混合器要能从储罐内顺利吸入泡沫液,同时防止将储罐内的锈渣
和沉淀物吸入管内堵塞管道,泡沫液管道出液口不能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的 1m,泡沫液管道吸液口距泡沫液
储罐底面不小于 0.15m,且最好做成喇叭口形。
②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需要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储罐装满水后的静压力,试验时间不能小于
30min,目测不能有渗漏。
③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内、外表面需要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要在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
行。
④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安装方式要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要根据其形状按立式或卧式安装在支架或支座
上,支架要与基础固定,安装时不能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和附件。
⑤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罐体与支座接触部位的防腐要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要按加强防腐层的做法施
工。
 2)检测方法:第①项,用尺测量;第②~⑤项,采用观察检查,其中第②项要检查全部焊缝、焊接接头和连接
部位,以无渗漏为合格。对于第③项,当对泡沫液储罐内表面防腐涂料有疑义时,可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测单位进行检验。对于第⑤项,必要时可切开防腐层检查。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安装
 5.管线式比例混合器的安装
 1)安装要求: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的工作压力范围通常为 0.7~1.3MPa,压力损失在进口压力的 1/3 以上,混合比精度通
常较差。
  为此它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系统,且许多是与泡沫炮、泡沫枪、泡沫发生器装配一体使用的,在固定式泡沫
灭火系统中很少使用。
二、管网及管道安装与技术检测
(一)一般要求
  1)安装要求:
   ①水平管道安装时要注意留有管道坡度,在防火堤内要以 3‰的坡度坡向防火堤,在防火堤外应以 2‰的坡
度坡向放空阀,以便于管道放空,防止积水,避免在冬季冻裂阀门及管道。另外,当出现 u 形管时要有放空措
施。
  ②立管要用管卡固定在支架上,管卡间距不能大于 3m,以确保立管的牢固性,使其在受外力作用和自身泡沫
混合液冲击时不至于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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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埋地管道安装前要做好防腐,安装时不能损坏防腐层;埋地管道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要在试压合格后进
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在回填前要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分层夯实。
  ⑥管道穿过防火堤、防火墙、楼板时,需要安装套管。穿防火堤和防火墙套管的长度不能小于防火堤和防火
墙的厚度,穿楼板套管长度要高出楼板 50mm,底部要与楼板底面相平;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需要采用防火材料
封堵;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要采取保护措施。
三、系统冲洗、试压
  为确保系统投入运行后不出现泄漏、管道及管件承压能力不足、杂质及污损物影响正常使用等问题,在管道
安装完成后,须对管道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吹扫。
(一)管道的水压试验
  1)试验要求:
  ①试验要采用清水进行,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 5℃,当环境温度低于 5℃时,要采取防冻措施。
  ②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5 倍。
  ③试验前需要将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隔离。
  2)检测方法: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 10min,管道无
损坏、变形,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 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二)管道的冲洗
  1)冲洗要求:
  ①管道试压合格后,需要用清水冲洗,冲洗合格后,不能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施工。
  ②地上管道在试压、冲洗合格后需要进行涂漆防腐。
  2)检测方法:采用最大设计流量进行冲洗,水流速度不低于 1.5m/s,以排出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水目测一
致为合格。
四、系统调试
(二)系统功能测试
  1.系统喷水试验
  1)试验要求: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要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要以手
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要达到设计要求。
  2)检测方法: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测量。当系统为手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远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喷水
试验;当系统为自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大和最远两个防护区或储罐分别以手动和自动的方式进行喷水试验。
(二)系统功能测试
 3.高倍数泡沫系统喷泡沫试验
 1)试验要求: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
试验,喷射泡沫时间不少于 30s,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供给速率及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
的时问要符合设计要求。
五、消防验收抽样检查及功能性测试
(一)系统验收的主要内容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需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
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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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道及管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
  3)固定管道的支架、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4)管道穿防火堤、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的处理。
  5)管道和系统组件的防腐。
  6)消防泵房、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
  7)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
(三)系统功能验收
  1.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
  1)试验要求:当泡沫灭火系统为自动灭火系统时,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小于
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以及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和湿式联用系
统水与泡沫的转换时间要符合设计要求。
  2)检测方法:蛋白、氟蛋白等折射指数高的泡沫液的混合比可用手持折射仪测量,水成膜、抗溶水成膜等折
射指数低的泡沫液的混合比可用手持导电度测量仪测量;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
(GB 15308--2006)规定的方法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泡沫混合液或泡沫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
以及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用秒表测量。
第四节  系统维护管理
一、系统巡查
  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或管理单位要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需要熟
悉泡沫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维护管理人员需要每天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
录。系统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1)查看消防泵及控制柜的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的工作状态,泵房的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
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
  2)查看泡沫喷头外观、泡沫消火栓外观、泡沫炮外观、泡沫产生器外观、泡沫液储罐间环境、泡沫液储罐外
观、比例混合器外观、泡沫泵工作状态。
  3)查看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志;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
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查看泡沫液储罐罐体、铭牌及配件。
  5)查看相关阀门启闭性能、压力表状态。
  6)查看泡沫产生器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是否有堵塞。
二、系统检查与维护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是指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系统的组
件、零部件等按照规定检查周期进行的检查、测试。
(一)消防泵和备用动力启动试验
  每周需要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启动试验,看其是否运转正常,试验时泵可
以打回流,也可空转,但空转时运转时间不大于 5s,试验后必须将泵和备用动力及有关设备恢复原状。
(二)系统月检要求
  系统月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低、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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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检查,各部件要完好无损。
  2)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要达到标准的要求。
  3)泡沫消火栓和阀门要能自由开启与关闭,不能有锈蚀。
  4)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不能有损伤。
  5)对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要符合设计要求。
  6)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要清除锈渣。
  7)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要良好。
  8)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要正常。
(三)系统年检要求
  1.每半年检查要求
  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以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
道外,其余管道需要全部冲洗,清除锈渣。 
  2.每两年检查要求
  1)对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液上、液下及半液下喷射、泡沫喷淋、固定式泡沫炮和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组 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2)对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在防护区内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
面检查。
  3)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要对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
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消火栓、管道过滤器和喷过泡沫的泡沫产生装置等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
三、系统常见故障分析及处理
  泡沫灭火系统供水设施、管网布置中存在的问题详见本篇第二章的相关内容。系统相关组件的故障常见于泡
沫产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1)泡沫产生器无法发泡或发泡不正常。
  主要原因:①泡沫产生器吸气口被异物堵塞;②泡沫混合液不满足要求, 如泡沫液失 效,混合比不满足要
求。
  解决方法:①加强对泡沫产生器的巡检,发现异物及时清理;②加强对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和泡沫液的
维护和检测。
第九章  干粉灭火系统
第一节  系统构成
  干粉灭火系统由干粉储存装置、输送管道和喷头等组成。其中,干粉储存装置内设有启动气体储瓶、驱动气
体储瓶、减压阀、干粉储存容器、阀驱动装置、信号反馈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压力报警及控制器等。为确保系
统工作的可靠性,必要时系统还需设置选择阀、检漏装置和称重装置等。
  干粉灭火系统按照储存方式可分为储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和储压型干粉灭火系统;按照安装方式分,可分为
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和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按照系统结构特点分,可分为管网干粉灭火系统、预制干粉灭火
系统和干粉炮灭火系统;按照系统应用方式分,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
一、储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
  储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由干粉灭火设备部分和自动报警、控制部分 2 部分组成。前者由干粉储存容器及其配
件、驱动气体储瓶、集流管、连接管、安全泄放装置、减压阀、过滤器、输粉管路、干粉喷头或干粉炮、干粉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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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等构成;后者由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贮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如图 3-9-1 所示。
图 3-9-1 储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
二、储压型干粉灭火系统
  储压型干粉灭火系统也称蓄 压式系统,该系统没有驱动装置和单独驱动气体储存装置,干粉灭火剂与驱动
气体预先混装在同一容器中,量一般较少且输送距离较短。系统构成如图 3-9-2 所示。
图 3-9-2 储压型干粉灭火系统
三、预制干粉灭火系统
  预制灭火装置是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干粉储 存装置和喷头等部件预先组装起来的成套灭火装置。预制灭
火装置主要由柜体、干粉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输粉管路和干粉喷头以及与之配套的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
控制器等组成,主要用来保护特定的小型设备或者小空间,既可用于局部保护方式,也可用于全淹没保护方式。
系统构成如图 3-9-3 所示。
图 3-9-3  预制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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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干粉炮灭火系统
  干粉炮灭火系统属于管网灭火系统,如图 3-9-4 所示,干粉炮是系统的喷放组件,其选用参数主要是射程和
流量。按其控制方式分类,有手动干粉炮、电控干粉炮、电-液控干粉炮和电-气控干粉炮等。
图 3-9-4 干粉炮灭火系统示意图
第二节  系统组件(设备)安装前检查
一、干粉储存容器的现场检查
  干粉储存容器的检查主要有三个方面:外观质量检查、密封面检查和充装量检查
  充装量检查要求实际充装量不得小于设计充装量,也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 3%,可通过核查产品出厂合格
证、灭火剂充装时称重测量等方法检查。
二、气体储瓶、减压阀、选择阀、信号反馈装置、喷头、控制器等的现场检查
  启动气体储瓶是用来储存启动容器阀、选择阀等组件的启动气体的储瓶,启动气体储瓶上一般设有压力表和
检漏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用于储存输送干粉灭火剂的气体,同启动气体储瓶一样,驱动气体储瓶上设有压力计和
检漏装置。
1.检查内容
(1)外观检查
  1)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2)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3)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4)品种、规格、性能等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标准要求。
  5)对同一规格的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瓶,其高度差不超过 20mm。
  6)对同一规格的启动气体储瓶,其高度差不超过 10mm。
  7)驱动气体储瓶容器阀具有手动操作机构。
  8)选择阀在明显部位永久性标有介质的流动方向。
三、阀驱动装置的现场检查
    1.检查内容
    (1)外观质量检查
    1)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2)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3)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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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2)功能检查
    1)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符合设计要求。电磁铁心通电检查后行程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
阻现象。
    2)启动气体储瓶内压力不低于设计压力,且不超过设计压力的 5%,设置在启动气体管道的单向阀启闭灵
活,无卡阻现象。
    3)机械驱动装置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2.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1)和(2)中的 1)、3)项采用观察检查。
  检查内容(2)中的 2)项采用观察检查和用压力表测量。
第三节  系统组件安装调试与检测验收
一、系统组件的安装与技术检测
  干粉灭火系统的安装应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进行,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
质量控制。在系统组件安装完成后,还需由建设单位组织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判
断系统安装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确保系统能够按照设定的功能发挥作用,为系统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一、系统组件的安装与技术检测
(三)干粉输送管道
  干粉输送管道在安装前需清洁管道内部,避免油、水、泥沙或异物存留管道内。安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和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均匀附着在管道
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避免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有 2~3 扣外露螺纹,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并做防腐处理。
 2)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能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栓孔,不能放双垫或偏垫。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
度不能大于螺杆直径的 1/2,确保有不少于 2 扣外露螺纹。
    3)经过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能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要对被焊
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4)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需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大 2 级,穿墙套管长度与墙厚相等,
穿楼板套管长度高出地板 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
时,需设置柔性管段。
    5)管道末端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头间的距离不大于 500mm。
二、系统试压和吹扫
  为确保系统投入运行后不出现漏粉、管道及管件承压能力不足、杂质及污损物影响正常使用等问题,在管网
安装完成后,需对管网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一般情况下,系统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采用清水作为介质,当不具备水压强度试验条件时,可采用气压强
度试验代替。水压试验合格后,用干燥压缩空气对管道进行吹扫,以清除残留水分和异物。系统试压完成后,及
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和试验用管道,并与记录核对无误。
(一)系统试压、吹扫的基本要求
  试压试验和管网吹扫在管网安装完毕后进行,在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开展试压和吹扫工作:
  1)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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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准备不少于 2 只的试验用压力表,精度不低于 1.5 级,量程为试验压力值的 1.5~2.0 倍。
  3)隔离或者拆除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加设的临时盲板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有明
显标志,并对临时盲板数量、位置进行记录。
  4)采用生活用水进行水压试验和管网冲洗,不得使用海水或者含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进行试压试验和管网
冲洗。
(二)水压强度试验
  水压强度试验前,用温度计测试环境温度,确保环境温度不低于 5℃,如果低于 5℃,需采取必要的防冻措
施,以确保水压试验正常进行。另外,还应在试验前对照设计文件核算试压试验压力,确保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
1.5 倍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水压强度试验时,其测试点选择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管网注水时,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以不大于
0.5MPa/s 的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 5min,管网无泄漏、无变形。可采用试压装置进
行试验,目测观察管网外观和测压用压力表。系统试压过程中出现泄漏时,停止试压,放空管网中的试验用水;
消除缺陷后,重新试验。
(三)气压强度试验
  当水压强度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取 1.15 倍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在试验前,用加压介质进行预试验,预试验压力为 0.2MPa;试验时,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
50%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 10%逐级升压,每级稳压 3min,直至达到试验压力;保压检
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气压试验可采用试压装置进行试验,目测观察管网外观和测压用压力表。
(四)管网吹扫
  干粉输送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在气密性试验前需进行吹扫。管网吹扫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
时,管道末端的气体流速不小于 20m/s。可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异物出现。
(五)气密性试验
  干粉输送管道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对干粉输送管道,试验压力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 2/3;对气体输送管
道,试验压力为气体最高工作储存压力。
  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大于 0.5MPa/s 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 3min 内压力降
不超过试验压力的 10%为合格。
三、系统调试与现场功能测试
(一)模拟自动启动试验
 1.试验方法
 1)将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输出端与相应的启动驱动装置连接,启动驱动装置与启动阀门的动作机构脱离。对
于燃气型预制灭火装置,可以用一个启动电压、电流与燃气发火装置相同的负载代替启动驱动装置。
 2)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任意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
 3)观察探测器报警信号输出后,防护区的声光报警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
  4)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两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动作、j 观察灭火控制器火警信号输出后,防护区的声光报
警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
2.判定标准
  延时启动时符合设定时问;声光报警信号正常;联动设备动作正确;启动驱动装置(或负载)动作可靠。
四、系统验收
12
(一)系统组件验收
 1.干粉储存容器
 (1)验收内容
 1)干粉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以及油漆和标志等。
 2)干粉灭火剂的类型、干粉充装量和干粉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
 (2)验收检查方法。观察或测量检查。
 (3)合格判定标准。干粉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干粉充装量,以及干
粉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6.喷头
(1)验收内容
  1)喷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
  2)是否设有防止灰尘或异物堵塞的防护装置。
(2)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3)合格判定标准
  1)喷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和设计要求。
  2)喷头设有防止灰尘或异物堵塞的防护装置。
(三)系统功能验收
  系统功能验收包括进行模拟启动试验验收、模拟喷放试验验收和模拟主用、备用电源切换试验,其试验方法
和判定标准与系统功能测试相同。
第四节  系统维护管理
二、系统周期性检查维护
  系统周期性检查是指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干粉灭火系
统的组件、零部件等按照规定检查周期进行的检查、测试。
(一)日检查内容
1.检查项目及周期
下列项目至少每日检查一次。
  1)干粉储存装置外观。
  2)灭火控制器运行情况。
  3)启动气体储瓶和驱动气体储瓶压力。
2.检查内容
  1)干粉储存装置是否固定牢固,标志牌是否清晰等。
  2)启动气体储瓶和驱动气体储瓶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月检查内容
1.检查项目及周期
下列项目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1)干粉储存装置部件。
  2)驱动气体储瓶充装量。   
2.检查内容
13
  1)检查干粉储存装置部件是否有碰撞或机械性损伤,防护涂层是否完好;铭牌、标志、铅封应完好。
  2)对驱动气体储瓶逐个进行称重检查。
(三)年度检查内容
1.检查项目及周期
下列项目每年检查一次。
  1)防护区及干粉储存装置间。
  2)管网、支架及喷放组件。
  3)模拟启动检查。
三、系统年度检测
  年度检测是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每年度开展的定期功能性检查和测
试。建筑使用、管理单位的年度检测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实施。
(一)喷头
  1.检测内容及要求
  喷头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无碰撞变形或其他机械性损伤,并有型号、规
格的永久性标志。
(二)储存装置
1.检测内容及要求
  1)干粉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符合设计要求。
  2)驱动气瓶压力和干粉充装量符合设计要求。
2.检测步骤
  1)对照设计文件查看干粉储存容器外观。
  2)查看驱动气瓶压力表状况,并记录其压力值。
(三)功能检测
1.检测内容及要求
  1)模拟干粉喷放功能检测。
  2)模拟自动启动功能检测。
  3)模拟手动启动/紧急停止功能检测。
  4)备用瓶组切换功能检测。
第十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
第一节  安装设置
一、灭火器及灭火器箱现场检查
(一)灭火器及灭火器箱质量保证文件检查
  1.检查内容
  检查灭火器及其附件、灭火器箱符合市场准入规定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使用和维修说明,
  核查产品与市场准入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3.合格判定标准
  符合下列要求的,灭火器及灭火器箱质量保证文件检查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1)各类型、各规格型号的灭火器及其附件、灭火器箱、发光指示标志的质量保证文件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具
14
有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形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校核其质量保证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误、无涂改。
  2)每具灭火器及其挂钩、托架等附件、灭火器箱、发光指示标志均有对应的出厂合格证。
  3)到场灭火器、灭火器箱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及其厂址等与其
形式检验报告相一致。
  4)到场灭火器箱、灭火器及其配件的类型、规格、数量,以及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等与经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检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一致。
  5)每具灭火器及其附件均有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包括灭火器及其附件安装、操作和维护保养的说明、警告和
提示,并有灭火器维修、再充装时阅读生产厂家维修手册的提示。
(二)灭火器箱现场质量检查
  1.外观标志检查
  (3)合格判定标准。符合下列要求的,灭火器箱外观标志检查判定为合格。
  1)单体类灭火器箱正面标注有中文“灭火器”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的标识;自救呼吸器组合类灭火
器箱正面标注有中文“自救呼吸器”和英文“Respirator for self—rescue”,并在下方标注有中文“灭火器”和
英文“Fire extinguisher”的标识;消火栓箱组合类灭火器箱分别在消火栓箱、灭火器箱正面标注有中文“消火
栓”和英文“Fire hydrant”以及“灭火器”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的标识。标识字体醒目、均匀、完整。
  2)采用直尺测量字体尺寸,不得小于 30mm×60mm(宽×高)。
  3)灭火器箱正面粘贴发光标识。
  4)灭火器箱的正面右下角设置耐久性铭牌,铭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商标或者生产厂家名
称、生产厂址、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等。
  5)翻盖式灭火器箱在翻盖上标注有开启方向的标示。
2.灭火器箱外观质量检查
  (1)检查内容。检查灭火器箱机械加工质量、配件及零部件安装质量及其公差等。
  (2)检查方法。目测检查灭火器箱机械加工质量,采用直尺、游标卡尺等测量零部件装配公差。
  (3)合格判定标准。符合下列要求的,灭火器箱外观质量检查判定为合格。
  1)灭火器箱各表面无凹凸不平,箱体无烧穿、焊瘤、毛刺、铆印,冲压件表面无折皱等明显的机械加工缺
陷。
  2)灭火器箱箱体无歪斜、翘曲等变形,置地型灭火器箱在水平地面上无倾斜、摇晃等现象。
  3)不耐腐蚀金属材料制造的灭火器箱表面防腐涂层光滑平整,色泽均匀,无留痕、龟裂、气泡、划痕、碰
伤、剥落和锈迹等缺陷。
(三)灭火器及其附件现场质量检查
1.外观标志检查
 (1)检查内容。检查灭火器发光标志,铭牌、永久性钢印标识的内容,以及警示说明等。
 (2)检查方法。在黑暗的环境中目测检查灭火器发光标志、铭牌、钢印标识、警示说明等。
 (3)合格判定标准。符合下列要求的,灭火器外观标志检查判定为合格。
  1)灭火器上的发光标识无明显缺陷和损伤,能够在黑暗中显示灭火器位置。
  2)灭火器认证标志、铭牌的主要内容齐全,包括灭火器名称、型号和灭火剂种类,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使
用温度,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压力),制造企业名称,使用方法,再充装说明和日常维护说明等。贴花端正平
服、不脱落,不缺边少字,无明显皱褶、气泡等缺陷。
15
  3)灭火器底圈或者颈圈等不受压位置的水压试验压力和生产日期等永久性钢印标识、钢印打制的生产连续序
号等清晰。
  4)二氧化碳灭火器在瓶体肩部打制的钢印清晰、排列整齐、呈扇面状排列,钢印标记标注内容齐全。
  5)灭火器压力指示器表盘有灭火剂适用标识(如,干粉灭火剂用“F”表示,水基型灭火剂用“s”表示,洁
净气体灭火剂用“J”表示等),指示器红区、黄区范围分别标有“再充装”“超充 装”的字样。
  6)推车式灭火器采用旋转式喷射枪的,其枪体上标注有指示开启方法的永久性标识。
二、灭火器安装设置
(一)手提式灭火器安装设置要求
2.灭火器挂钩、托架等附件的安装
 1)挂钩、托架安装后,能够承受 5 倍的手提式灭火器(当 5 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 45kg 时,按 45kg
计)的静载荷,承载 5min 后,不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
 2)挂钩、托架按照下列要求安装:
  ①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②2 具及 2 具以上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可任取其中 1 具。
3)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开启方式可从正面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灭火器不得坠落。
4)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大于 1.50m,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小于 0.08m 的要
求。
第二节  竣工验收
二、灭火器配置验收
(一)验收检查的内容
灭火器现场验收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查验灭火器选型及基本配置要求。
  2)查验灭火器配置点设置、灭火器数量及其保护距离。
(三)合格判定标准
  1.灭火器基本配置
  符合下列要求的,灭火器基本配置验收判定为合格。
  1)配置单元内的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检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要求。
  2)经备案未确定为检查项目的,其灭火器类型与其场所的火灾种类相匹配;经计算,其配置单元内灭火器铭
牌上的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规定;每个
配置单元内灭火器数量不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多于 5 具;住宅楼每层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 100㎡
的,配置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 100㎡,增配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器。
  3)同一配置单元配置的不同类型灭火器,其灭火剂类型不属于不相容的灭火剂。
三、灭火器安装设置质量验收
(三)合格判定标准
2.抽查灭火器及其附件、灭火器箱安装质量
  灭火器及其附件、灭火器箱安装质量检查符合本章第一节第二项“灭火器安装设置”的各条、款要求进行验
收检查,见表 3-10-1。
16
表 3-10-1  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验收报告
工程
名称
工程
地址
建设
单位
设计
单位
监理
单位
施工
单位
序号 验收检查项目及要求 缺陷项级别 检查记录 检查结论
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
数量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要求
严重(A)
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
准的要求
严重(A)
3  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的不同类型灭火
器,其灭火剂能相容
严重(A)
序号 验收检查项目及要求 缺陷项级别 检查记录 检查结论
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符合规定,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
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严重(A)
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影响人员
安全疏散
重(B)
6  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者挂钩、托架上,以及直接
摆放在干燥、洁净的地面上
重(B)
  7  灭火器(箱)不得被遮挡、拴系或者上锁 重(B)
8  灭火器箱箱门开启方便灵活,开启不阻挡人员安全疏散;开门
型灭火器箱箱门开启角度不小于 16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
开启角度不小于 100°(不影响取用和疏散的场合除外)
轻(C)
9  挂钩、托架安装后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无松动、脱落、断裂
和明显变形。以 5 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不小于 45kg)悬
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 5min
重(B)
10  挂钩、托架安装,保证可用徒手方式便捷地取用手提式灭火器。
2 具及 2 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保
证可任意地取用其中 1 具
重(B)
11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开启方式从正面可以看到。
夹持带打开时,手提式灭火器不掉落
轻(C)
12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灭火器挂钩、托架安装高度,满足手提式灭
火器顶部距离地面不大于 1.50m,底部距离地面不小于 0.08m
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大于 0.01m
轻(C)
13  推车式灭火器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 轻(C)
17
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14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不得影响其
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轻(C)
15  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配置点,在其醒目部位设置指示灭火器位
置的发光标志
重(B)
16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
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宜选用发光标志
轻(C)
17  灭火器摆放稳固。灭火器的铭牌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向上 重(B)
18  灭火器配置点设置在通风、干燥、洁净的地方,环境温度不得
超出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采取
相应的保护措施
重(B)
综合
结论
施工单位签章:
日期:
监理单位签章:
日期:
验收
单位
设计单位签章:
日期:
建设单位签章:
日期:
四、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判定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按照单栋建筑独立验收,局部验收按照规定要求申报。表 3-10-1 规定的验收子项,其项
目缺陷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合格判定条件为:A=0,且
B≤1,且 B+C≤4;否则,验收评定为不合格。
第三节  维护管理
一、灭火器日常管理
(一)巡查
  1.巡查内容
  巡查内容包括灭火器配置点状况、灭火器数量、外观、维修标示以及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等。
  2.巡查周期
  重点单位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3.巡查要求
  1)灭火器配置点符合安装配置图表要求,配置点及其灭火器箱上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光指示标识。
  2)灭火器数量符合配置安装要求,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向绿区。
  3)灭火器外观无明显损伤和缺陷,保险装置的铅封(塑料带、线封)完好无损。
  4)经维修的灭火器,维修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查(测)
  1.检查(测)内容
  全面检查灭火器配置及外观,其检查内容详见表 3-10-2。
表 3-10-2 建筑灭火器检查(测)内容和要求
18
检查(测)内容 检查(测)要求
灭火器配置方式及其
附件性能
 配置方式符合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能够承受规定
静载荷,无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灭火器箱未上锁,箱
内干燥、清洁;推车式灭火器未出现自行滑动
灭火器基本配置要求  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符合配置要求;灭火器放
置应铭牌朝外,器头向上
配置检查
灭火器配置场所  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可燃物种类、物态等)未发生变化;发
生变化的,其灭火器进行了相应调整;特殊场所及室外配置的灭
火器,设有防雨、防晒、防潮、防腐蚀等相应防护措施,且完好
有效
检查(测)内容 检查(测)要求
灭火器配置点环境状况  配置点周围无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灭火器使用的状
况
配置检查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符合规定维修条件、期限的已送修,维修标志符合规定;
符合报废条件、报废期限的,已采用符合规定的灭火器等效
替代
铭牌标志  灭火器铭牌清晰明了,无残缺;其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
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
维修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齐全、清晰
外观检查
保险装置 保险装置的铅封、销闩等完好有效、未遗失
    检查(测)内容     检查(测)要求
灭火器筒体外观  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缝)、泄漏
喷射软管  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压力指示装置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与灭火器类型匹配,指针指向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
和储气瓶式灭火器称重符合要求
其他零部件  其他零部件齐全,无松动、脱落或者损伤
外观检查
使用状态  未开启、未喷射使用
  2.检查(测)周期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
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一次。
3.检查(测)要求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详见表 3-10-2,灭火器检查时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
  检查或者维修后的灭火器按照原配置点位置和配置要求放置。巡检、检查中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
件、有明显缺陷或者损伤、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及时按照单位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符
合维修条件的,及时送修;达到报废条件、年限的,及时报废,不得使用,并采用符合要求的灭火器进行等效更
换。
19
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一)灭火器维修
  2.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达到灭火器维修年限,或者符合
其他报修条件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修。
  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 3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1 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 5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2 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
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维修标识和维修记录
  经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及其储气瓶上需要粘贴维修标识,并由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记录。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根据
维修合格证信息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定期送修和报废更换。
  (1)维修标识。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维修人员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其内
容、格式和尺寸如图 3-10-1 所示。
  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为红色实线,宽 0.6mm,内框线为黑色实线,宽 0.2mm;“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维
修单位名称”,其字样高为 5mm,其余文字字样高为 4mm,文字均为黑色黑体字。
  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简体拆除
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 
  储气瓶维修后粘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且不得采用钢字打造的永久性标识。其标识标明储气瓶的总质量和驱动
气体充装量,以及维修单位名称、充气时间。
  (2)维修记录。维修单位需要在维修记录中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进行逐具编号,按照编号记录维修和再
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维修记录主要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
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内
容。
(二)灭火器报废
  灭火器报废分为四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三是使用
20
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灭火器报废后,建筑使
用管理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有的因灭火剂具有强腐蚀性、毒性,有的因操作需要倒置,使用时对操作人员具有一定
的危险性,已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一经发现均予以报废处理。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 灭火器、1301 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经检查发现予以报废。
2.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均予以报废处理。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 6 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 10 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 12 年。
3.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灭火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1)简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 1/3,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者连接部位、
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
  4)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
  5)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厂名称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
法识别的)。
  7)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8)被火烧过的。
  符合报废规定的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对灭火器筒体、储气瓶进行打孔、压扁、锯切等报废
处理,并逐具记录其报废情形。
(三)灭火器维修步骤及技术要求
  灭火器维修由具有灭火器维修能力(从业资质)的企业,按照各类灭火器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维修,首先
进行灭火器外观检查,再按照拆卸、报废处理、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零部件、再充装及气密性试验、维修
出厂检验、建立维修档案等程序逐次实施维修。
  灭火器维修前,维修人员逐具检查灭火器,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
等信息;储气式灭火器维修前,完全释放驱动气体,经确认后再逐具检查维修。灭火器维修过程中,严格按照操
作规程和维修程序,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组织实施,并设置或者配备与各维修环节(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
21
装驱动气体、报废等环节)相适应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维修人员安全。
  1.拆卸
  灭火器拆卸过程中,维修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拆卸灭
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拆卸器头或者阀门。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储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
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2.水压试验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前,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组件(简体、储气瓶、器头、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
等)进行水压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要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
  (1)试验压力。灭火器简体和驱动气体储气瓶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2)试验要求。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性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
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 3%
  3.筒体清洗和干燥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简体,首先将其内部清洗干净。清洗时,不得使用有机溶剂洗涤灭火器的零部件。
然后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简体进行内部干燥,以确保空灭火器内部洁净干燥。
5.再充装
  根据灭火器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铭牌信息,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操作要求,实施灭火剂、驱动气体再充装。
再充装后,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灭火器再充装时,不得改变原灭火剂种类和灭火器类型,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
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灭火器再充装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再充装所使用的灭火剂采用原生产企业提供、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灭火剂产品。
  2)二氧化碳灭火器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
装到灭火器内。
 3)ABC 干粉、BC 干粉充装设备分别独立设置,充装场地完全分隔开。不同种类干粉不得混合,不得相互污
染。
  4)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照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再充装。
  5)可再充装型储压式灭火器按照其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要求进行再充装。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
压力指示器作为计量器具,并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储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可选用露点低于一 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
碳、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等作为驱动气体,但要与灭火器铭牌、储气瓶上标识的种类一致。

缩略图:

  • 缩略图1
  • 缩略图2
  • 缩略图3
  • 缩略图4
  • 缩略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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