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2017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精-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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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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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精讲班
233 网校:胡云
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涉及到的主要标准规范:
涉及到的标准规范: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于 2015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 年部分修订)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015-2016 年消防技术综合能力分值分布
2015 年分值 2016 年分值篇章
分值 占比 分值 占比
消防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与消防职
业道德
7 5.8% 7 5.8%
建筑防火检查 34 28.3% 36 30%
消防设施安装、
检测与维护管理
67 55.8% 64 53.3%
消防安全评估方
法与技术
4 3.3% 2 1.7%
消防安全管理 8 6.7% 11 9.2%
合计 120 100% 120 100%
第一篇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第一章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
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2)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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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④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四、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
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06 号令)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
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
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
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
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
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
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
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
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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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
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
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
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防法》完善了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
1)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八、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
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本条既是确立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地位、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执业人
员资格及其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我国消防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项创新成果。
第二节 相关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一)调整范围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用于建
设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如果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而被使用,则应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另外,服务业中从事经营性服务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配件,将其视同销售,纳入《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
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确定了《安
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基本法的地位,也说明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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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导致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3)造成 10 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 2 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 4 公顷
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 2 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 4 公顷
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九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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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 3 年以上或者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
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
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节 部门规章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
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
额定人数等。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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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
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另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
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
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
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
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应当依法进行维修保养检测。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规定进行及
时、坚决的整改。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
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以上四类人员应
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按照预
案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八)建立消防档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备
查。其他单位也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
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四)专家评审制度
对具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
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等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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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对 2/3 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为消
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六、《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一)调查任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二)管辖分工
根据具体情形分为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
(三)调查程序
具有规定情形的火灾事故,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除依照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外的其他火灾事故,适用一般调查程序,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
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
出书面复核申请。
(五)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立案侦查、行政处罚或者移送调查处理。
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该规定。
(二)市场准入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
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一)资质许可制度
根据《消防法》,明确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规定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
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规定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不得进行行业垄断。
(二)分级和条件
一是根据消防技术服务的实践和市场需要,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二是针对不同类别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需求,统一从业门
槛,从法人资格、办公场所、注册资本、仪器设备、从业人员、执业业绩等方面对其资质条件分别做出了具体规
定,特别是在资质条件中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为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设置重要保障条件。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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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通知》
(一)《暂行规定》
(1)概念。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
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3)资格考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
有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4)注册执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注
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
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消防安全技术职业活动主要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与
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公安部或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等。
(6)聘任优先。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人
员。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
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
第二节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原则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原则的特点
(一)本质性
(二)基准性
(三)稳定性
(四)独特性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
(一)维护公共安全原则
(二)诚实守信原则
第三节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一、爱岗敬业
二、依法执业
三、客观公正
四、公平竞争
五、提高技能
六、保守秘密
七、奉献社会
第四节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
“修养”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修”是指整治、提高;“养”是指培养、养成。“修养”除了指人们的休
息、调养外,更多的是指正确的待人处事的态度和思想、理论、知识、艺术等方面所达到的水平,以及道家的修
身养性等。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是一个伦理学的概念,它是指注册消防工程师依据职业道德原则、规范
9
进行自我评价、自我教育、自我磨炼和自我提高的过程,以及由此所达到的职业道德境界和水平。
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按照职业道德原则、规范进行自我反省、检查和自我批评的行为和过程;二是经过努
力所达到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
(一)政治理论修养
(二)业务知识修养
(三)人生观的修养
(四)职业道德品质修养
三、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一)自我反思
(二)向榜样学习
(三)坚持“慎独”
(四)提高道德选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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