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老师1-12实务第二篇4综合第二篇2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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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老师
2017年度消防工程师—1-12 实务综合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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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4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戌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
规定,在执行表2-4-1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厂房的防火间距
高
层
厂
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3m
    三级      15m
    四级      17m
高层          一二级      13m     
单
多
层
乙
丙
丁
戊
厂
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0m          12m        14m
    三级      12m          14m        16m
    四级      14m          16m        18m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类
          102468357
玻璃球喷头
公称动作温度 色标
57 橙
68 红
107 绿
121 蓝
P196实务书
一二级      13m
102468357
二丙带丁戊(5)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4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1、厂房的防火间距
①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
距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
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按5.2.2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4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1、厂房的防火间距
②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
建筑中相邻任一侧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防火间距不限,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4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②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
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
开设时,其防火间距
可按表的规定减少25%。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4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③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
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
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4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④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⑤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⑥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4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防火间距可以适当减少,但
应符合下列规定: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4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30m。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4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3.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
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
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
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4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4.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
间距要求。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4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2-4-2的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
制。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4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2.乙、丙、丁、戌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3的规定。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6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在执行表2-4-3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 丁、
戊类不应小于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现行国
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第3. 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
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6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在执行表2-4-3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
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2-4-2中甲类
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7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391146789012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7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在执行表2-4-4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
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7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在执行表2-4-4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
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7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在执行表2-4-4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7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在执行表2-4-4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
不应小于4m。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7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在执行表2-4-4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
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
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5)规定的防火
分隔水幕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第6.5.3条规
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实务》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P67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 4. 5条、第3. 5. 3条、第4. 2.1条和第5. 2. 2
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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