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影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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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信息:
《〈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影响
一. 外国人在中国参与民事诉讼
1. 外国当事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
(1) 自然人:护照等身份证件;
(2) 企业或其他组织:(需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
以及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手续:
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
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2.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1)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诉讼;
(2)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
(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
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4)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
其本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
民代理民事诉讼。
3.对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程序要求
(1)在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无须履行其他手续;
(2)在中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3)在中国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
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
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 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民诉法解释》
第 13 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
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
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 14 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
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
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 15 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
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 16 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
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 17 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
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
当事人(均为中国籍)情形 管辖权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 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
院
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 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
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
国内
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
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 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
已经离婚并定居国外,仅就国
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
注意:上述第一和第二种情形的共同条件是定居国法院不管。
三、放弃管辖权的情形(不方便法院原则)
《民诉法解释》第 532 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
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四.我国司法文书境外送达的途径
①国际条约;
②外交途径;
③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 个月);
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3 个月);
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五.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
2.程序性规定:
(1)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
(2)只申请承认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3)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
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一般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1)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2)判决已生效力
(3)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4)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
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4.例外: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法律依据:199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
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主要内容:
A、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B、即使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也只承认和执行外国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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