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和评审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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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和评审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
划评估水平,明确规划审核要求,加强规划实施监管,特制定本
要点。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钢轮钢轨(含直线电机和有轨电
车)、单轨和磁悬浮等方式。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和评审,
适用本要点。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贯彻“量力而行、有序发展”
的方针,坚持统筹衔接、便捷高效、经济适用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超前编制线网规划,支撑城市远景发展;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合
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评估
工作要把握重点内容和深度要求,为规划审核提供依据。
第二章 线网规划编制
第四条 线网规划是城市轨道交通长远发展的总体设计,是
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应具备科学性、稳定性和前瞻性。
(一) 研究范围和年限。研究全市域范围内轨道交通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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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功能定位和总体安排。在城镇密集地区,考虑与相邻城市
轨道交通系统的衔接和协调。规划年限应包含远期和远景,远景
线网应基本达到远期线网研究深度,并与之相协调。
(二) 功能定位和发展模式。统筹市域范围不同区域,以交
通调查数据为基础,分析客流特征、建设条件等,区分不同类型
轨道交通的功能分工和服务水平,合理选择发展模式。
(三) 网络布局。基于定量测试的多方案比选,构建与城市
用地形态、空间结构和客流分布等相适应的网络布局,提出各规
划期出行结构、线网规模和密度等指标。确保线网规模合理,功
能层次分明,满足不同年限的发展要求;线路基本走向方案可行,
保证规划稳定性。
(四) 环线与市域快线。对于中心城区面积较大、各方向发
展较均衡的城市,在规划放射型线路的同时,研究设置环线的必
要性。对城市外围组团,研究规划市域快线。
(五) 综合衔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干线铁路、机场等综
合交通枢纽的衔接。大型铁路客站和机场要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引
入,规划年发送量 2500 万人次以上的铁路客站应研究引入多条
线路的必要性;衔接普通机场优先考虑复合功能线路,衔接规划
年吞吐量超过 5000 万人次的机场,研究设置专用线路的必要性。
(六) 深化研究重点。梳理可能对线网规划实施产生重大制
约因素,落实车辆基地、换乘节点、联络线等关键方案。对影响
线网布局的地质水文、文物古迹和工程重难点等开展专题研究。
(七) 规划用地控制。编制与线网规划相对应建设用地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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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规划,做好用地预留和控制,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紧
密结合、相互协调。确定线路、场站、资源共享、大型交通接驳
等设施用地范围,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第三章 建设规划编制
第五条 建设规划以线网规划为基础,提出近期建设方案,
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一) 项目选择。优先建设客流需求大、缓解交通拥堵明显
的线路。拟建地铁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 0.7 万人次,
拟建轻轨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 0.4 万人次。
(二) 建设规模。建设规划期限为 5~6 年,建设规模应与
交通需求、政府财力和建设管理能力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比例不
低于 40%,政府资本金占当年城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一般
不超过 5%,轨道交通出资额占城市维护建设财政性资金的比例
一般不超过 30%。
(三) 总体要求。在对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的基础
上,根据线网规划、交通需求、建设管理能力、政府财力、新技
术发展和国家政策导向等,结合城市发展重点提出建设规划。包
括背景分析、线网规划、建设必要性、规划方案、工程方案、投
资估算、建设保障和风险分析等。完成用地控制规划,开展社会
稳定风险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客流预测、交通一体化等方面的
专题研究;结合城市特点,开展资源共享、网络化运营、地质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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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等专题研究。
(四) 客流预测。以五年内交通调查数据为基础,利用交通
预测模型开展客流预测专题研究,满足规划方案比选、线路系统
规模确定和经济分析等要求。预测内容包括城市交通需求、轨道
交通线网客流、建设线路初、近、远期客流等,分析客流总量和
结构特征,对客流预测结果进行敏感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五) 规划方案。从规划层面提出近期建设重点,明确近期
建设方案构建原则,匡算近期建设规模,从方案与城市规划和交
通需求的适应性、与财力的匹配性以及投资和客流效益等方面进
行多方案比选分析,提出推荐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和时序安排,
确定线路服务水平和技术标准。
(六) 工程方案。近期建设项目应达到预可行性研究深度,
重点落实线路起讫点、基本路由、敷设方式、车站分布、系统规
模、设备初步选型和资源共享等内容。对于涉及特殊不良地质、
文物古迹、穿山岭跨江海长大隧道、重要枢纽、集中拆迁片区(旧
城改造、车辆基地等)和环境敏感点的控制性工程方案,在专题
研究基础上提出具体措施。
(七) 投资能力。深化工程投资和前期费用的估算,确保工
程投资合理可控、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符合实际,提高建设规划
投资估算准确性。合理确定资本金比例,明确资金筹措方案,落
实资本金和债务资金来源。统筹运营、在建和规划项目的分年投
资计划安排,编制财政收支预算平衡表,全面考量政府的资金保
障能力。编制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确保政府财力可支撑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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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可持续。
(八) 建设保障。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开展
公示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采纳合理化建议,提高规
划实施的民意基础。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规划方案
在建设、运营阶段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规划社会稳定风险分
析和评估,积极预防和化解风险。首次申报城市应明确组织机构
及人才保障措施。
(九) 发展地铁和轻轨的城市将有轨电车纳入建设规划做
好衔接,其余城市有轨电车建设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衔
接。以地面线路、钢轮钢轨和低地板为主要技术路线,采用适宜
的技术标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第四章 规划评估
第六条 咨询机构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开展
规划评估工作。评估重点包括:
(一) 必要性和建设时机。根据上位规划的要求,从城市发
展战略层面审视线网规划的科学性和近期建设的必要性。客流预
测基础数据的时效性和真实性,预测结果精度。根据城市经济社
会发展和近期建设重点,分析轨道交通建设的迫切性和建设时
机。
(二) 合规性。建设规划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要求,在项目选择、建设规模等方面是否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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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相适应,与其他交通方式相衔接。方案选择、线路走向和用
地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用地控制规划是否一致。
(三) 合理性。建设规划方案构建原则的科学性,建设规划
对交通需求的符合性和支撑近期建设重点的匹配程度,建设规模
是否满足基本客流效果和城市财政支撑能力,建设规划的投资效
益和客流效益,建设项目技术标准、工期安排的合理性。
(四) 可行性。各建设项目环境条件与技术标准的适应性,
总体方案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工程方案研究是否达到深度要求,
土建工程、设备系统的配置和规模是否满足功能、运营要求。建
设运营组织机构的筹备情况。投资估算的合理性。
(五) 外部保障。近期方案建设用地的保障程度,周边用地
开发与轨道交通特性的匹配程度,外部环境影响程度,征地拆迁
政策及方案落实程度,建设期交通疏解方案的落实程度。社会稳
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
(六) 可控性。政府是否具备建设运营投入的保障能力,企
业财务可持续能力。规划决策、施工建设、运营管理、资金筹措、
财务平衡等方面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是否可行,风险是否总体
可控。
第五章 规划审核与监管
第七条 申报程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城市报送的建设
规划组织初审,重点对线网规划、建设条件、规划方案和用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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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受理条件。对于申报的建设规划,在初步核实线网
规划和建设规划基本符合编制要求,以往建设规划已完成中期评
估,项目实施中无重大违规行为,客流预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等相关专题报告齐备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受理。
第九条 审核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的建设规划后,
委托有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评估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
开展评估。在咨询评估报告认为规划基本可行、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获得批复后办理审批文件。具体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纳
入建设规划的项目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十条 规划要求。国家批复的建设规划明确基本建设方案,
确定线路起讫点、基本走向、敷设方式、车站数量、工程投资、
建设年限等约束性内容。规划实施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完善建
设方案,但约束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基本走向、敷设方式不得
发生重大变化,线路长度、车站数量、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
上涨因素)的变动不得超过规划方案的 15%。投资模式不得发生
重大变化。项目不得提前开工和压缩工期。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建
设规划做好项目审核工作,不得进一步转移和下放审批权限,制
定和完善审批制度,实行项目公示和信息公开。委托有城市轨道
交通专业评估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评估,严格审
批要求,明确约束性内容,指导项目实施。项目批复文件抄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定期报送项目审批、投资安排、形象进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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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实施监管。建立全国轨道交通投资项目库,及时
汇总项目审批、建设内容、投资安排、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等信
息,实现在线监测和动态跟踪。适时开展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和项
目稽察工作,评估和稽察结果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
规行为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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