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贵医保发 〔2026〕5号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贵港市医疗救助 就医服务管理的通知 各县 (市 、区)医疗保障 局、卫生健康局,市 医疗保障 事业管理 中心 ,市 直各有关 定 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 市 医保资源配置,引导 医疗救助对 象就近有 序就医,提 升救助资金使 用效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 维护 医疗救助基金安全 ,根 据《国家 医保局办公 室 农 业农 村部 办公 厅 关 于更好保障 困难 群众医保权益进一步做好就医服务管理 工 作的通知》(医保办〔2024〕28号)、《广西壮族 自治区医疗 救助经办规程(试行)》(桂医保办〔2025〕5号)及 《关 于进 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 象信息共 享工 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5〕 303号)等相关 文件要求 ,现就规范我 市 医疗救助对 象在统筹区 内 定 点医疗机构的就医服务管理 工 作,通知如下: 贵 港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文件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一、住院医疗救助转诊管理 ( 一 ) 首 诊 原 则 医疗救助对 象就诊时 ,应遵循 分级诊疗原 则,优先选择其 医 疗救助特殊身 份认定 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首诊单位。除急 危 重症等特殊情况 外,原 则上应在本人选定 的基层定 点医疗卫生 机构首诊。 ( 二 ) 转 诊 定 义 与 分 级 医疗救助逐级转诊是 指救助对 象在定 点医疗机构就诊期间, 因病情需 要,依 据医疗机构等级由低向高 依 次转诊的行为。非急 危 重症患者,严禁跨越医疗机构等级办理 转诊手续。 ( 三 ) 转 诊 范 围 医疗救助有序转诊范围包括: 1.市 域 内 基层转诊:医疗救助对 象在市 域 内 一级及 以下医疗 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首诊后,转诊至市 域 内 二级及 以上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因就诊地无 一级及 以下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首 诊为二级医疗救助定 点综合医疗机构的,可直接转诊至三级医疗 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县 (市 、区)的城 市 建成 区(不含郊 区和乡 镇)无 二级综合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的,可由一级及 以下医 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直接转诊至三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 2.市 域 外转诊:医疗救助对 象经市 域 内 三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 疗机构诊治后,因病情需 要,转诊至市 外定 点医疗机构。 ( 四 ) 转 诊 条 件 — 3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 转诊手续: 1.患者就医的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不能明 确 诊断或 不具 备诊断条件。 2.患者所患疾病在就医的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不具 备治 疗条件。 ( 五 ) 免 转 诊 适 用 情 形 患者在二级及 以上医疗机构确 诊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无 需 办理 逐级转诊手续: 1.急危 重症:经“120”急救入院、意外伤害 急送入院、存在严 重开放性损伤、病情危 急危 及 生命需 即 刻救治的患者;或 无 下级 转诊单但已 签署知情同意书,入院 72小时 内 病情突 发 加重,危 及 生命的患者(医疗机构需 详实 记录病程,完善 病案备查 )。 2.特殊疾病:甲类 、乙类 传染 病确 诊患者;重大疫情期间优 先服从传染 病防控要求 就近就医的患者;其 他疾病合并艾 滋病、 结核 病的患者;精神类 疾病患者。上述患者可在具 备相应诊疗资 质的二级及 以上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 3.特定 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 (肾透析)、恶性肿瘤 、 器官 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重型 /中间型 地中海贫血、血友 病;纳 入国家 《罕见病目录》的病种;以及 眼科、牙 科、儿童康复等基 层无 对 应诊疗条件的专科疾病(可直接到市 域 内 二级及 以上医疗 机构就诊)。 4.特殊人群:18周岁及 以下儿童、6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4 — 残疾人,以及 临产分娩或 需 治疗孕产期并发 症的患者。 ( 六 ) 转 诊 流 程 1.一级及 以下医疗机构:救助对 象可自由选择在本市 范围内 一级及 以下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享受 医疗救助“一 站式”结算。原 则上应优先选择乡镇卫生院或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所在乡镇(街道)无 一级及 以下定 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所在乡 镇(街道)二级定 点医疗机构。 2.向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在本市 范围内 任何一级及 以下医疗 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首诊后,因病情需 要,可由首诊医疗救助定 点 医疗机构向二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转诊,不得直接转往三级 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和市 外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因所在乡镇 (街道)无 一级及 以下医疗机构,首诊为二级定 点医疗机构的, 可直接向三级定 点医疗机构转诊。县 (市 、区)的中心 城 区无 二 级综合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的,可由一级及 以下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直接转诊至三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 3.向三级医疗机构转诊:在二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就诊 后,因病情需 转上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经就诊机构 出具 转诊证明 后,可向本市 范围内 的三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 转诊,不得直接转往市 外定 点医疗机构。 4.向市 外医疗机构转诊:在本市 范围内 三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 疗机构就诊后,因病情需 转市 外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经就诊机构出具 转诊证明 ,可转市 外上级定 点医疗机构。 — 5 — 5.长期异地安置:已 办理 长期异地安置备案的救助对 象,应 在备案时 选定 就医地的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备案后,可向医 疗救助身 份认定 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维护就医地医疗救助定 点 信息,享受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在选定 的就医地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影响医疗救助待遇。 ( 七 ) 注 意 事 项 1.转诊有效期:市 内 转诊证明 有效期为 30天,转诊到市 外 有效期为 60天。逾期未办理 入院手续的,需 重新开具 转诊证明 。 经逐级转诊到上级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经治疗病情好转,在转诊 证明 有效期内 ,患者在本轮转诊过程最高 等级及 以下定 点医疗机 构之间往返就医的,无 需 重新开具 转诊证明 。 2.转诊管理 :严禁未经诊治随意开具 转诊证明 。一级医疗救 助定 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 由执业医师 开具 ;二级及 以上的医疗 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 由具 有主治医师 及 以上职 称的接 诊医师 开具 。对 符合转诊条件的医疗救助对 象,医疗救助定 点医 疗机构应为其 填写 《贵港 市 医疗救助转诊备案登记表 》(附件 3) 并充分尊重患者就医意愿,不得强行截留。严禁为不符合条件的 医疗救助对 象出具 转诊证明 。 3.入院告知与补 录:本市 范围内 的二级、三级医疗救助定 点 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 象办理 住院登记时 ,须同步做好转诊政策 宣 教和身 份核 验。确 需 补 录转诊信息的,须在患者结算前完成 , 确 保其 享受 相应待遇。 — 6 — 4.未转诊处理 :对 不符合免转诊情形且未办理 转诊手续仍坚 持要求 住院的医疗救助对 象,医疗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由患者 在知情告知书上签字确 认。未按规定 逐级转诊的,后续发 生的医 疗救助费用均不享受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需 由患者持费用清 单、发 票等材料回医疗救助身 份认定 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 (零 星 )报销 。 二、门诊医疗救助 (一)对 患有全 区统一规定 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救助对 象,在本市 范围内 的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或 “双 通道”药店就医 购药,无 需 办理 转诊手续,实 行直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在区内 市 外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或 “双 通道”药店就医购 药的,实 行定 点管理 ,按《门诊特殊慢性病定 点医疗机构变 更、 扩诊申请服务指南》执行,最多可选择 3 家 定 点医疗机构。 在区外定 点医疗机构或 “双 通道”药店就医购药的,需 办理 转 诊备案或 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门诊特殊慢性病定 点医疗机构 转诊备案服务指南》《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备案服务指南》《跨省 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服务指南》和《跨省异地工 作人员备案服务指 南》等执行。 (二)特殊药品实 行定 点治疗机构管理 ,按《门诊特殊药品 定 点医疗机构变 更、扩诊申请服务指南》执行。参 保人员可选择 1 家 二级及 以上定 点医疗机构和 1 家 一级及 以下定 点医疗机构作 为特殊药品定 点治疗机构,在已 选定 的定 点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 — 7 — 凭定 点治疗机构开具 的电子处方流转到符合条件的药店购药的, 按规定 享受 单列门诊统筹或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待遇,在非 选定 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 开具 处方的,不享受 医保和医疗救助 报销 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 门要组织医疗救助就医服务管理 政策培 训,各县 (市 、区)医保部 门及 定 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加 强政策宣 传。各级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 具 备开具 转诊 单资质医师 的培训与管理 ,确 保准 确 掌握 转诊条件、流程及 《贵 港 市 医疗救助转诊备案登记表 》规范填写 要求 。出具 转诊证明 的 医疗机构须认真核 实 救助对 象身 份信息,对 身 份不符的,不得办 理 转诊手续。 (二)转诊诊断应与患者在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诊断具 有相 关 性,或 症状描 述具 有一致性。对 不符合转诊条件但患者自行要 求 转诊的,医疗机构应认真细致地做好解释工 作,不得违规办理 转诊手续。 (三)医疗救助对 象在基层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或 经基层首诊转诊到市 域 内 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 行基 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各级医保经办 机构应确 保手工 (零 星 )报销 渠 道畅通,按规定 及 时 兑现医疗救 助对 象医保待遇。各县 (市 、区)医保部 门应根 据本地医保资源 配置、医疗服务能力及 医疗救助对 象就医习惯等因素,与定 点医 — 8 — 疗机构协议明 确 转诊率控制目标 。 (四)各县 (市 、区)医保部 门要加强对 转诊工 作的监督指 导 ,向救助对 象公 布 本辖区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分级转诊路径 和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将转诊制度落实 情况 纳入对 医疗救助 定 点医疗机构考核 内 容 。对 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医疗救助对 象违规 办理 转诊手续,造成 医疗救助资金损失的,由该定 点医疗机构承 担相应损失,并对 违反 规定 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 规定 严肃 处理 。 本通知自 2026年 7月 1 日 起执行。各县 (市 、区)可根 据 本通知要求 ,结合实 际情况 ,制定 具 体实 施细则,并报市 医保局 备案。 附件:1.贵港 市 医疗救助对 象住院治疗转诊知情告知书 2.贵港 市 医疗救助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转诊工 作 流程图 3.贵港 市 医疗救助转诊备案登记表 4.贵港 市 医保经办机构就医服务管理 联 系方式 贵港 市 医疗保障 局 贵港 市 卫生健康委 员会 2026年 4月 22 日 (公 开前需 经政府信息公 开审 查 ) — 9 — 附件 1 贵港市医疗救助对象转诊知情告知书 尊敬的参 保人: 欢迎您来到我 院就医,我 们将竭诚为您提 供 服务。为便 于您 获得医疗救助“一站式”报销 ,请详细阅读本知情告知书。 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办公 室 关 于印发 〈广西壮族 自治区医疗 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办〔2025〕5号)和 《广西壮族 自治区医疗保障 局 广西壮族 自治区民 政厅 关 于进一 步做好医疗救助对 象信息共 享工 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5〕 303号)文件要求 ,您在我 院住院必 须出示我 市 一级/二级医疗救 助定 点医疗机构出具 的转诊证明 ,方可正常享受 医疗救助“一站 式”报销 。未办理 转诊直接办理 住院的,需 先行垫 付医疗救助费 用后,持有关 材料至身 份认定 地医保经办部 门申报。 请您认真阅读下文后签字: 本人办理 住院前院方已 告知在此住院须办理 转诊手续。本人 已 知未办理 转诊直接住院,无 法获得医疗救助“一站式”报销 ,需 持材料至身 份认定 地医保经办部 门申报。 患者/代理 人签字: 电话: 医 生 签 字: 医 院: 202 年 月 日 — 10 — 附件 2 贵港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转诊工作流程图 附件 3 — 11 — 附件 3 贵港市医疗救助转诊备案登记表 患者基本 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 址 联系 电话 申请救助 对象类别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重残) 城乡低保对象(其他)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脱贫不稳定人口 突发严重困难户 边缘易致贫户 返贫致贫人口 其他: 转诊条件 患者就医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或不具备诊断条件 患者所患疾病在就医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 备注:请勾选患者符合的转诊条件。 患者就医 基本情况 首诊/接诊医疗机构 疾病诊断 转入医药机构 转诊类型 门诊 住院 基本病情 摘要 首诊/接 诊医生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患者或家 属意见 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医院医务 科意见 部门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市 内 转诊证明 有效期为 30天,转诊到市 外有效期为 60天。逾期未办理 入院手 续的,需 重新开具 转诊证明 。 — 12 — 附件 4 贵港市医保经办机构就医服务管理联系方式 贵港 市 医疗保障 事业管理 中心 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科,联 系电话:0775-4576639 桂平市 医疗保障 事业管理 中心 :0775-3363869 平南县 医疗保障 事业管理 中心 :0775-2793488 港 北区医疗保障 事业管理 中心 :0775-4253381 港 南区医疗保障 事业管理 中心 :0775-4208600 覃塘区医疗保障 事业管理 中心 :0775-277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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